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例(12篇)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建设成绩斐然,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在不断推进,以我国加入WTO为时间界点,分述1978—2000年和2001—2012年这两个阶段法制建设的成果。
1.11978—2000年法制建设初见雏形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中央逐步开辟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与此同时,回顾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历程,成果累累:修改了宪法、刑法、行政法律等,颁布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已经涵盖我国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善,法律已不再仅仅充当统治阶级的“附属品”和解决纠纷的“利器”,而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调控作用。
1.22001—2012年法制建设成效卓著
“入世”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我们的生活有了改变,贸易更加便利,商品流通频繁,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更重要的是入世让我们的观念得到转变和更新。加入WTO这十多年来,中国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开展与外国多层次多领域的友好往来,同时对“改革”与“开放”的互动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入世推动开放,开放引入竞争,竞争倒逼改革,改革激发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来,为适应转型期的新变化,维护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立法工作取得了跨越式进展:与国际接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05年修订公司法,该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更规范的保护;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关系规范化,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等。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我国法制建设尚且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法制建设成果丰硕,但更多地只是停留在立法层面,片面讲求制定法律的数量和速度,对培养全民法律意识、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法制建设的深远构思等问题思考得不够全面和深入。在综合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2.1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表现在对法律常识陌生;对法律的制定比较冷漠;对法律的实施显得被动;对法律的适用采取消极态度应对;对法律的遵守盲目而慵懒。一方面归因于我国法制的不统一。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体系的不协调,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性程度不够等导致法制的不统一、不协调,降低了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感,进一步影响了法律实效,从而导致法律权威的下降,滋生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导致人们更加不信任法律,法律意识进一步弱化,法制建设难度加大[2];另一方面是我国公民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不够深入。受我国“管理型政府”传统观念的影响,管理者更多的是给社会大众灌输守法、尽义务、履职责的意识,人们一直以来扮演的是被动接受的角色,这就使其缺乏主人翁意识,导致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漠不利于全社会形成良性的守法环境,势必会造成我国法制建设方向被扭曲的局面。
2.2法律移植不够审慎
学界对法律移植的通行解释,即指一国或地区﹙受体国﹚对另一国或地区﹙输出国﹚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技术以及法律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并不能简单地将法律移植看成是一次独立的立法活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长期的社会变迁过程,这一过程只有当移植的法律完全融入受体国法律体系并实际发挥着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才算是完满的,否则都是失败的[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党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迎来了一个立法高峰,在这一系列的立法中,可以说,每部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有些法律甚至基本上是国外相关立法或国际通行惯例的直接照搬[3]。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基本上是以美国证券法或判例为蓝本而冠之以“中国法”名号的产物,法律移植没有考虑到我国与美国分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官造法”在我国没有现实存在的土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诸多限制等,而只是简单地从规则层面移植是没有实际效用的,甚至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失灵。诸如此类的照抄照搬别国规则或者“借用”他国法律条文的做法,结果造成我国有的部门法律缺失、有的法律部门泛滥二者并存的局面。
2.3立法民主化程度低
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为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民原则”,即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4],宪法通过规定人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保障人民的实现,具体到制度层面突出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在我国实际的立法活动中出现了下列情况:一是“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与民众的真实诉求和利益需求有出入,民众对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态度及言行不甚知情;二是人大代表与民众的联系度不够紧密,没有做到经常倾听民意并及时向国家机关反映,也没有准确、及时、充分和全面地将立法信息反馈给民众;三是民众监督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立法活动的制度安排及程序设计流于形式,例如立法座谈、立法讨论、立法听证,在很多情况下演变为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等。这些都集中体现了我国现今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民主化程度不高,法制建设公开度、透明度和科学化有待提升。
2.4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我国法学界主流对法律体系的理解,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别组合为不同的法津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类别。但综观我国立法实践成果,许多重大的、新兴的领域立法还呈现空白,有的法律部门混杂,有的法律规范的实效性不强等。具体表现为:﹙1﹚将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与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地位并列,不利于体现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地位;﹙2﹚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繁杂;﹙3﹚“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色彩仍旧浓厚,不利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公民权利的维护,不利于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4﹚社会法立法严重滞后。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生了诸多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亟待国家进行社会法立法予以调控等,这些都为我们重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为艰巨的任务。
3我国法制建设的路径
我国推行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持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并重的原则。
3.1坚持法学教育与全社会法制教育相结合
法学教育,即通过设立法律院校和法律专业的方式,为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输送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活动。在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法律职业者的使命,这就使得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法律职业者素质的高低成为评判法律意识强弱、法制建设成败的一把标尺。因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他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为法律业务水平,较高的业务素质能促使法律实效的实现,提升了法律的可信度,从而有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树立法律的权威;但仅凭法学教育领域的努力和法律职业者的付出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此,要将法学教育与全社会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一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给青少年灌输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帮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和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力度,例如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或者悬挂普法标语,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氛围,各机关单位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个案讨论,引导人们重视权利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等。可以想象,在全民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的未来,我国法制建设也必然日渐完善。
3.2坚持以传承本国法与借鉴外来法相结合
法律之所以不能完全照搬,主要是各地、各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即“法的精神”不一样,因而必须同本民族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6]。首先,法律文化的不可复制性决定了传承本国优良法律传统的必要性。所谓法律文化,即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7]。我国法律的历史演进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四个阶段,在长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中华法律传统,其带有浓厚的民族气息,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即使在当今法制全球化浪潮下,我们仍然应该将其中的精髓传承下去。再者,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决定了借鉴外来优良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法律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生活的范畴,因而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受到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牵制。21世纪的中国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期,人们“改革”与“开放”的要求和渴望也愈渐强烈,中国面临着一个现实的问题———融入世界,同时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所面临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能够“去粗取精”,将外国优秀的法律制度巧妙地融合到我国的法律文化大背景之下,以弥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失,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根植于传统才能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8]。
3.3坚持立法过程中民主化与公开化相结合
所谓民主立法,是指将“民主”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使民众了解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保障其对立法程序、议案内容等立法机关的全部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真正表达民意、顺应民情和解决民患。可见,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即是要确保立法的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倘若缺失立法的公开性,立法的民主性便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性。立法公开是立法民主的前提,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提[9]。所谓立法公开,是指将立法的各个环节及所涉内容向社会公布,以便民众查询、知悉以及发表意见和建议。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没有形成立法公开制度,立法中缺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程序设计。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考虑引入“公开竞职演说”环节,让民众对候选人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确保选举出能够切实体现和代表民众意志、积极负责的人大代表;二是促进立法机关与公众互动。细化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活动的方式和程序,拓宽信息沟通的形式和渠道,促进公众表达民意与立法机关听取民意的双向良心互动。只有在立法公开化的背景下才能确保民主立法的真正实现,才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3.4坚持填补法律空白与整顿部门法相结合
社会永不停歇地在发展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而依据当时社会状况制定的法律滞后,倘若不及时制定新法规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因此,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填补“法律空白”。突出体现在我国社会现状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如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推行与完善、调节社会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等,这些问题的“有法可依”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意义重大。其次,要整顿部门法。一是树立现代宪法理念,将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统帅以体现其根本法地位,同时由于宪法性法律是对宪法概括性、抽象化规定的程序化、具体化,起到了保障宪法实施的作用,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效力相当,因此将宪法性法律作为公法内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10];二是制定出民法典,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再细分为各部门,细化权利以限制权力,将维护民事权利落到实处;三要注重程序正义,坚决破除“程序工具论”的落后理念,将程序与实体并重,将程序法依其对应的实体法分别划归公法、私法和社会法部门之下,形成对各法律部门适用对应的程序法。
4结语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1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制教育
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是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农村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没有社会主义的新农民,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又要促进农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明程度的提高。所以,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五五”普法规划也把农民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这些规定表明,推进农村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制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格局的变化,农村各种法律纠纷逐渐显现,不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长。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使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化解农村各种矛盾,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农民法律意识摆在优先地位。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是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随着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将面临新一轮的大发展、大跨越,农业产业结构将面临更大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面临新的组合和分配。面对新的形势,土生土长的农民要成为生意人、经纪人和城市建设大军,他们将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行列。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农民法制教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法制宣传教育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相对来说,农村法制教育还较薄弱,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强,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导致对农村法制教育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农村干部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经济效益的硬指标,忽视法制教育的软任务,导致法律在有些农民心中难以树立权威,对法制教育持被动、冷漠的态度。第二,现行法制教育资源、力量不足,难以适应农村法制教育点多、面广的特点。当前,农村法制教育工作主要依靠普法办、乡镇司法所,而多数基层司法所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存在困难,特别是从事法制教育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就形成了法制教育资源力量薄弱、工作队伍不整、法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困难局面,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第三,有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创新不足、缺乏实效性。不少农村法制教育,不能紧密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缺乏实实在在的内容,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实情况和农民的实际思想不合拍,法制教育不能取得实际效应。第四,有的农民思想落后、素质偏低,给农村法制教育增加了难度。此外,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口流动数量大、地域广,使农村法制教育容易产生死角和盲区。
法律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农村法制教育的现状,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准,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稳定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乡风文明”、构建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三、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政府在农民法制教育中的职能发挥,为农民法制教育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以下几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民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政府高度重视,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把农民法制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统一考虑,统一部署,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奖惩激励机制,积极改善农村法制教育机构弱、人员少的状况,着重加强县级普法办、乡镇司法所等农村法制教育机构建设,并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知识水平,提高其组织、领导、决策本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各级政府要把法制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国家应拿出一部分经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补贴,投入到农村法制教育领域,帮助农村特别是边远落后的农村地区解决这项经费,改善农村法制教育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条件。要积极探索新的经费筹措方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经济发达地区对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进行对口支援,缓解经费紧张的问题。
再次,有效组织实施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是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不可替代的形式,在新型农民培训工程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应当是一项重要内容。第一,要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充分发挥市、乡镇党校的作用,坚持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专题宣讲等方式相结合。健全规范教育培训机制,把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主要方法、保障措施、监督管理、考试考核及法律运用以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保持经常性,增强实效性。要建立农村干部学法用法档案,把培训、学习和依法治村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第二,要抓好外出(来)务工经商农民的法律培训。应当由各级普法宣传机构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三个结合。一是与劳动保障部门结合起来,在就业培训、技能培训中增加法律培训的内容;二是与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结合起来,在外来人员居住集中的地方建立法制培训学校和法律服务中心;三是与用工企业结合起来,发挥企业管理组织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第三,要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定期对农村普法骨干进行法制讲座、专题辅导、学习交流等,使他们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根本条件。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让农民意识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之“新”,不仅是他们穿上新衣服、住上新房子、用上新电器,更重要的是他们成为新时代的主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进一步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调动其学法、守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让农民转变陈旧的观念,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时,摒弃传统的依靠朋友、亲属、宗族和“私了”的方式,采用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寻求基层组织的调解。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家庭社会关系,实现家庭和睦、邻里融洽、男女平等、尊老爱幼、计划生育等。
现实需要是推动农民学法用法的强大驱动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是法制经济,新农村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必须把法制建设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业中,使法律运用成为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要使农民从对法律条文的了解提升到对法律知识的应用,实现从知法到守法、用法的升华。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更加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懂得依法维权。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想要创造更多的财富,除了要拥有一技之长外,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地学法用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才能适应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这样,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中来,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创新法制教育模式,为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拓展有效途径。面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农村的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农民的原则,突破过去那种“单打一”“灌输式”的形式,做到灵活多样,形式多变,以喜闻乐见的方法铺平农村法制教育之路。按照、司法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实现“四个一”的目标,即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
为此,一是要充分发挥墙报、标语、横幅、小报、夜校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并以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车辆、生活用品等为载体,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发放法制书籍、普法小册子、等宣传资料,把《宪法》《村民组织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进行尽可能广泛的宣传。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一些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类节目,通过以案析法、案件点评等形式,使农民群众能够一目了然地明白法律知识,在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达到提高法律素质的目的。三是要广泛利用互联网信息量大、传播快、互动性强、范围广等优势,创建法制教育的新阵地,增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互动性,提高法制教育效果。四是要着力抓好农村学校法制教育,重点加强农村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辐射作用,通过学生带动家庭、家庭带动村镇、村镇带动更大区域,不断拓展农村法制教育的覆盖面。五是要利用宣讲团、辅导班、法制学校、集市广场宣传、以案讲法等面对面的宣讲形式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知识竞赛等寓教于乐的宣传方式,以及“12•4”宪法日和普法宣传月、宣传周等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使法制教育化枯燥为生动,化抽象为直观,使广大人民群众时时处处生活在法制教育的环境中,不断地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程度,不断地接受法治精神的熏陶,使他们最直观地感受法律的尊严、权威、作用,耳濡目染地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和崇尚,进而,熟悉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纪。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石油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构想
Abstract:Petroleumgroundengineeringenterprises"goingout"strategyurgentneedtostrengthenpreventionandcontroloflegalriskmanagementmethod.Inthispapertheconceptoflegalriskfromtheenterprise,characteristics,causesabriefanalysisofthelegalriskpreventionandcontrolsystemproblems,riskpreventionandcontrolsystemshouldadheretotheguidingideology,shouldtakestyle,approachandconductphysicalandinstitutionalbuildingdescribed.
Keywords:Petroleumengineeringfirms;legalriskpreventionandcontrol;system;Conception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石油地面工程在海外市场发展,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管理成为石油工程企业在海外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1、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我们一般把企业法律风险定义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发生原因的法定性、发生结果的强制性、发生领域的广泛性、发生形式的关联性、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等特征。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国际工程法律风险的复杂性和所在国法律的特点,更加凸显了国外施工企业加强全员性的法律建设必要性。
2、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根据法律风险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具有单一性,可以分为纯粹法律风险和投机法律风险。所谓“纯粹法律风险”,是指只能产生法律意义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所谓“投机法律风险”,是指从法律意义上可能产生有利结果和不利结果的法律风险。投机法律风险是一种机会性风险,它从一定意义上鼓励人们的冒险行为。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3、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二、石油工程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石油工程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企业内部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企业自身人员因素和制度缺陷造成的。外因是客观环境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的。其中,内因是促使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1.企业自身制度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制度的合理性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成正比。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其原因有三:首先,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在制定某些制度过程中没有法律人员的参与和审核,法律知识的欠缺使某些不规范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产生;其次,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工作体制不健全,没有制度保障。
2.企业自身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的制定和运作都是由内部人员来完成的,企业人员的素质高低,思想水平和行动能力是企业的风险因素。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的制定;有些企业人员被眼前的利益诱惑不惜让企业冒巨大的法律风险或者由于法律盲点把企业引入风险之中却浑然不觉;所产生的后果都是可怕的。同时,企业制定出的政策,要靠全体员工去实施,法律风险存在于运营的各个环节,企业员工对政策的理解和实施能力的不足,是即使有着良好制度的企业却仍然陷入法律风险之中的主要原因。法律工作人员不能和谐融入经营决策,数量少,素质也有待提升。
三、石油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不强,对法律机构的职能在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偏差是普遍现象。有些企业仅把企业法制工作当作一种摆设,只是应国家规定而建立,应付检查而已;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虽然设立法制机构,但对法律风险防范没有足够重视,一旦事发,才去亡羊补牢,把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成“消防员”,使得企业纠纷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繁忙办案,无暇顾及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形成恶性循环。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疏于管理还体现在投入企业法律部门的资金严重不足。
2.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及制度问题首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问题。由于企业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自己的综合法律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就更无从谈起。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第三,企业法律工作人员难以进入决策层。企业法律部门的侧重点在善后而非预防,重点定位错误,法律服务人员难从根本上监测经营运转。并且企业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少,专业素养低。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2、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完全可以避免。防范法律风险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基础工作做起: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相当部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仍然滞后,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企业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4)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必须要拥有高素质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5)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同企业生产经营密切机关,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切实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才能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6)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还需要重视和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其他企业不但是竞争对手,也是合作伙伴,相互间应建立起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彼此取长补短,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五、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1、机制建设与体系建设的选择
机制与体系不同。所谓“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所谓“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关联而构成的整体。机制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常常蕴含在某一体系之中。体系则有自己独立的表现形式,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文件化系统。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这两个目标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无论如何,维护财产和交易安全,是企业的基本目标要求,因此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构筑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较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言,更加直观、现实和有效。
2、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是指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制度、流程、表格和文本。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旨在提高企业管理的合规经营,明确责权利,注重效率和创新。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的主要思想:①规范化:建立制度,理顺流程。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企业的一切人和事都要在制度下进行活动;流程是企业实现目标必须遵循的过程方法,要讲时间效率,还要讲投入产出。②个性化: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具有本行业、本企业的鲜明特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除基本制度、基本流程、基本体例以外,可以具有不同的文件组合,不同的文件内容。③合同化:将合同引入企业内部管理,上下级之间、上下位部门之间以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制度化而言,合同化更明确,更人性化,更易接受和执行。
(2)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和模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由制度、流程、表单、文本组成,这四种体例形式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至少包含九大模块:一是企业设立模块,内容包括企业设立、企业变更和法人治理;二是投资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投资收益管理、股权管理、股份转让等;三是行政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文件档案管理、对外关系协调、办公设备设施和后勤管理;四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内容包括人员、薪资、考核和培训管理;五是财务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六是采购与分包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评价、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七是技术质量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技术开发与改造项目的立项、实事、评审,新产品试制与工装改造,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维护;八是生产管理模块,内容包括生产组织、现场管理、设备维护与保养;九是营销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方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基于防范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系统,既是跨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合型,单单拥有管理学或法学一个学科的理论与实践是不够的,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离不开专家的作用,而这个专家既要精通法律,又要精通企业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方法,不外两种:一是专家指导,企业自行建立和运行;二是专家建立,并指导企业运行。
(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依照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来运行,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风险防范体系的运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是整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运转的纲领,完备可行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高效法律风险防范的保障。
第一、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制度构建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运转是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控制管理,法律风险监督三环节共同协调运作的结果。要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就要对其进行分析,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然后监督执行。
第二、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领导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协助总经理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负责或者协助企业主要领导指导、监督整改工作。
第三、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的决策对企业的发展有致命的影响,企业应该重点对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来预防和减少经营决策风险。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企业的重点项目在进行的每个环节中,都面临风险,这就要求既要从整体上控制,更要把握重中之重。既要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更要严格审查,监控重点环节,使企业合同交易,环境拓展,劳动用工,财务运转等都法制化、规范化。企业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对重大决策全面管理,全程跟踪,重点监控。从而有效掌控、防范重大法律风险。
第四、建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合同管理不仅是对合同文本的管理,而且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一个企业项目的发生要牵扯很多合同关系,各种签证、确认书、保函、验收证明和结算书等等,都在这个项目的合同圈内,组成一个“合同群”。而要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与是必不可缺少的,所以每个经营中的合同都要配备相应的专门法律人员管理。对于重大的项目,配备法律工作组,进行特别管理。
第五、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年度评估制度。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监督和考核是缺一不可的。制度靠执行来实现,执行靠监督来把关,而最后对此制度的效果、作用、可行性等经验教训的总结就归于考核。及时的评估效果,查找原因,去除旧的不适宜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更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条例,可以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永葆生机。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基本目标的经营管理系统,无论是起因于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的法律风险,还是起因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属于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都会因企业内外资源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不断调整企业的制度、流程、表单和文本,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
(1)提高企业全体人员法律素质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的全体成员要把法律风险防范融入决策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企业的领导层要提高法律素质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的思想决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正确先进的法律思想对企业的法制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企业领导阶层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与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便了解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让法律风险成为制定决策中的考虑因素。
(2)提高法律工作人员地位。企业要重新定位法律工作人员地位,授予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权力并在程序和方式上对其参与经营决策做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进入企业的决策领域。企业法律工作从事后处理为主转向事前防范为主。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具有主导作用,其对本企业生产情况熟悉,能够将企业的有利条件充分运用,对具体的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企业法律顾问进入到企业的决策领域,协调配合企业管理。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4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
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三)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6
一、把对企业法制建设重视程度纳入监管内容
加强法制建设,领导高度重视是关键。要教育和引导企业主要领导解放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把法制工作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听取企业法制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经常研究和解决企业法制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成为带头依法办事的表率。特别是在关系到企业改革与发展成败的重大项目的决策上,企业的主要领导决策过程应主动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建议,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二、督促和协助企业建立完善法律顾问体系。
一是要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力争**年上半年完成,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到20**年集团公司一级设立总法律顾问的要占50%以上;二是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建设,到20**年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要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三是探索面向社会招聘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给予响应的报酬,力争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四是加强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到20**年,出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三、建立和规范企业决策中的法律把关程序。
企业法制建设要持续发展,必须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和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企业经营者要主动依靠企业法制工作部门,充分发挥其预防把关职能,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和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运行。逐步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7
[论文关键词]西部经济强区建设法律建设社会环境
一、开展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一)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撑,稳定的社会环境则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序上。法制建设应当有利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兼顾公平正义,是制度和法制建设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这些年,广西的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体现公平正义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制建设应当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各得其所,安定和谐,秩序井然。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广西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是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一个重要现象。加强法制建设,从制度上对人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确立规则,能够有效地利用外部力量为西部经济强区建设提供一个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构建诚信社会
西部经济强区建设依赖于诚信社会的建立,任何一个社会,诚信、相互信任是经济大发展的重要前提。诚信体系的建立,需要一系列制度共同作用,规范人的行为,最终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人的诚信行为产生约束,驱使人们以诚相待。诚信社会的建立,完全依靠人的本性是不行的,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而诚信社会一旦建立,人与人之间可以相互信任,可以通过社会途径来了解彼此的信用状况,将为经济发展节省巨大的成本,也鼓励人们敢于彼此信任,放手参与到经济发展中来。西部经济强区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一个能够以诚相待和敢于放手一搏的经济环境,这一社会环境的建立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来实现。
(三)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区域开放开发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是西部经济强区建设的重要动力,但政策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够真正为经济发展提供长远动力。经济发展中,经常会出现一段时期发展某一区域或者某些产业,另一段时期,可能又有新的政策而放弃之前的发展路子,以前的区域和产业发展状况则不再理会,这样的发展模式一方面会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会因为各方面的不确定性产生巨大的浪费。
(四)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激发民众创业的积极性
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有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氛围。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在经济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保护产权、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等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些制度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提供了广阔的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空间,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蓬勃生机。而在社会领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有制度更为侧重于管理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主体主动创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二、西部经济强区建设中必须冷静分析法制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广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西部经济强区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又存在一些问题,即这些条例、办法内容涉及虽广,但有些不深入,操作性不强。条例、办法出台之后,缺乏具体实施的细则,各项法律法规中突出的亮点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例如环境保护、人才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内容虽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在重点产业扶持和区域发展方面,自治区出台了政策,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总体来看,法制建设已在逐步展开,但配套性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不够
法律法规的实施有赖于行政部门的规范化管理,行政管理法制化包含相关部门有效的执法方式、独立的司法以及完善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内部监控机制是保证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手段。目前的行政管理中,仍然有执法程序不完善、“以言代法”的情况出现,这一方面与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关,另一方面与多年累积下来的执法方式、执法习惯有关。在法律法规存在模糊的领域,往往更容易出现“以言代法”的行为。例如,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书面请示模糊的领域该如何处理,得到的答复很可能是口头答复而非正式回文,一是这种执法方式上本身就存在问题,二是一旦几年之后领导人变换,很可能同样的问题又会出现不同的答复,也会造成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的解决结果不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政策模糊的领域,法律执行的严肃性仍然不够。
(三)执法效率不高
行政执法效率是一个社会是否充满活力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一般的案件往往会规定有7日、15日、30日等具体的限办时限,针对不同事项对限办时限分别作出规定,但能否在限办期限内办结,在部门执法中却并不太关心,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拖沓缓办的执法环境。
(四)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众是社会的主体,对法应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现实是,多数的民众并不了解身边各种法的存在,也不知道该如何了解和监督法的执行。在真正要办事需要用到各种法律法规时,被告知的也往往是需要做什么,应该怎么样做,而自己享有的权力却被视而不提,民众对法的知情权不够。例如,一个行政备案事项,当有民众来办理的时候,会被告知这个事项会办理,但具体该在多少时限内办结,如果超期了该怎么处理都有可能未被告知。同时,对法的监督权是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民众的参与度仍然不够,一是与民众对法的了解程度不深有关,二是很多情况下投诉举报缺乏渠道。民众对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欠缺,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执行效率。
三、建设西部经济强区必须抓住法制建设的重点
(一)坚持公平正义,明确立法理念
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在法制建设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的引导、利益再分配和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可持续发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立法理念。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是一个区域各部门法的共同发展。法制建设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制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坚持公平有序,能够体现法律的价值追求,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更能够从长远上在法制建设方面服务于西部经济强区建设。
(二)完善法律体系,填补制度空白
行政管理法制化,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体系,要做好这项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经济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在西部经济强区建设中着重要加强民商事立法、宏观调控立法、社会调控立法等方面;二是坚持“不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因地制宜根据广西特点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广西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数量和质量的统一,以确保法规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立法效率,力争法律法规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的行为真正有法可依。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西部经济区建设。
(三)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行政管理法制化,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规范行政执法,既要求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又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一是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同时防止不执法不作为和乱执法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惩戒力度。对损害政府形象,以权谋私的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加以惩处。三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教育机关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适时开展行政法律法规讲座,定期学习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文件,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可靠、业务素质过硬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使其成为西部经济强区建设的中坚力量。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1篇8
今天的会议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之际召开的。目的是不断把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推向新阶段。会上,各县(市)区都发了言,介绍了工作情况,交流了一些经验,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设想,应该说这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必将对今后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市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一并表示感谢。同时也给大家礼拜个早年。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我市人大尖制水平,下面,结合实际,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大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是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把它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礼的协调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将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这就要求执行法律政策必须公开、透明。中国政府已经向世界庄严承诺,十年内建设成法制政府,中国政府加快了法治建设的步伐。这些新的形势、新的任务,给人大法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人大法制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第一、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史上的一次巨大飞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自已的权力。这是我国改革和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协商调、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民主性和创造性,一断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律,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它是中国社会本身固有的,是历史的选则,违背了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就会遭到它的惩罚,这是我们谁都不能否认的真理。在尊重客观规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所以,我们人大法制工作必须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使我们的各项活动纳入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人大法制工作与时俱进。
第二、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全会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从革命到的执政,领导建设和改革,是角色的重大转变,党成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以后,其活动应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其执政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要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通过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纲领、方针的贯彻实施,把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主张,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定程序变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全体人民行为规范和共同行动纲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执政党及全体党员乃至全社会成员必须有法可依,并且知法守法,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因此,新时期限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必须做好人大法制工作。这是时代的要求,是我们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
第三、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人大作为党领导下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牢牢地把握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角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各项公民权力,享有管理国家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从宪法的立法精神上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这也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角点。所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角点。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实现、来保证。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它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所以,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必须把法律落到实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这些权力,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们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求,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力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这些现实表明我们的市场经济还量个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迫切需要通过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以规范和完善,需要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国际贯例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进行。世界贸易规则就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一经违反,将遭到其他成员国的制裁。世贸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人大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必须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民主法制工作做好了,就职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人大工作一定要为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市场经济规范化、法制化。
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我们两级别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
二、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人大制度建设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人大制度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新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人大法制工作是由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艰巨而繁重,其内容是广泛而多方面的。我们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有利于我市经济的持续、协调、快速发展。
做为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廉政建设;法律约束机制;科学化
一、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实现廉政建设科学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运行过程须保持政治上的社会主义方向、思想上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和经济行为的守法经营、廉洁经营,这就在客观上提出了加强法律约束,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在廉政建设的实践中常遇到一些政策界限、是非界限不清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我们现行的廉政制度及法制、法规、政策等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那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尚缺乏科学的规范,因此,使一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而直接影响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实现廉政建设科学化,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客观要求
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法律约束和廉政建设,这是因为科学的廉政法律制度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但是,目前反腐败斗争仍然主要靠“红头文件”、“集中打击”、“专项治理”、“主要领导批示”等这些“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做法。这些做法在过去实践中确实起过重要作用,然而却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临时性、随意性、随机性、不稳定性甚至盲目性,不能从根本上适应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需要,因而使一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钻了廉政制度不科学的空子,而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和进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我们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实现廉政建设科学化,也是廉政制度发挥自身功能的客观要求
廉政制度的建立,目的是在执行中发挥自身功能作用;但是,目前我们在廉政建设中出台的一些廉政制度很不系统,也不够规范,更不具体,弹性过大,缺乏硬性和量化尺度及必需的程序规定,能够真正有效执行的很少。从长远来看,廉政制度只有走向廉政立法,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有强制性的廉政约束的科学体系的建立才成为可能,因此,构造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实现廉政建设科学化。党的纪律检察机关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检查党内违纪案件,是纪检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和重建纪检机关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查办了大量违纪案件,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健全完善了一系列的基层党内监督法规。从当前反腐败工作的要求看,重要的要使这些基层党内监督法规尽快具有法律效力。
要使对权力的监督能够长期坚持并卓有成效,就必须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法治化,这是加强和健全基层党内监督的一个根本性环节。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就要求我们十分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内监督法规,使基层党内监督有法可依,被监督者有法可循。
党内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党内监督法规,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党员行为规范和监督依据。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是全党总的行为规范,我们要把这两个行为规范当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来予以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等党内规定,不少是属于基层党内监督方面的重要规定和制度,有必要按照反腐败的要求,使之更加系统化、法律化,并且有法律效力。要按照权力制约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内行为规范体系,使党组织和党员明白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违背了就要受到党内法规的制裁。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法规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应将目前行之有效的一系列有监督保障的党内规定更加法律化。如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中纪委制定的控告申诉条例、案件检查条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党政机关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以及目前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党内检查制度等,都属于这类范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基层党内监督方面的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许多过去界限不明的问题也作了明文规定,是广大党员的行为规范和监督依据,要努力使这类党内监督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同时,还要依据基层党内监督新的实践和要求,建立和实施新的监督制约党纪法规,使基层党内监督法规连同其具体操作性的党纪法规体系相互配套,相得益彰,形成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志雄.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权力
变迁趋势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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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学中.社会阶层分化与执政党社会整
合[D].中共中央党校,2002年.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10
在当前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仍然处于薄弱环节,基层干部和村民民主观念不强,民主意识淡薄,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都存在较多问题,这与当前社会不断进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相协调。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不规范。选举过程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存在表面符合规定,实质是严重脱离选举规范的假象,村干部利用地方势力、家族关系、贿赂选民等方式为自己拉票,不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严重侵害了村民正当的民主权利。二是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制度不完善。
农村的重大事项决策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是由村两委决定,甚至出现广大村民与村两委意见相违背的情况,但最终却按照村两委的决策强制执行,造成干群关系恶化,发生严重的冲突事件。三是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不科学。大多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由村委会制定,没有结合村民的实际情况,未做到因村制宜,更没有实现好村民合法的利益诉求,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有些制度甚至与法律相违背,出现制定的制度存在严重不科学的现象。四是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村务公开的程度不够,尤其是财务收支的不透明,造成村民对基层组织的不满意。由以上四点具体表现可以看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加之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忽视法律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影响到依法治国在农村地区的真正实现,更严重制约了农村地区的全面发展。
二、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的问题
(一)基层组织和干部对农村法律体系认识不清
很多农村地区还处于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中国,讲究宗亲、人情、差序格局。农村基层组织不愿遵循法律制度和程序,只注重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片面追求办事速度,不能认识到法律在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些村干部不懂法,也不学法,更不守法,完全根据工作经验和个人威信处理村务,认为法律原则性过强,不适合农村复杂事务的处理,也不便于广大村民的理解。基层组织和干部对农村法律体系认识的片面性和错误性,导致法律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未起到根本性作用。
(二)基层干部和村民对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
基层干部和村民较低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对执法工作认识的不到位。基层干部忽视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然给基层民主建设诸多不合法的情况。村民对法律的传统心理、知识、观念、思想并没发生根本性改变,依然崇拜权力,屈从于权威,置法律于不顾,依习惯行事。村民漠视法律为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不按法律开展民主建设提供了机会,也就导致农村违法事件的屡次发生,但缺乏合理解决的法律途径。
(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不佳
基层干部和村民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作用,农村普法宣传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时流于形式,没有将法律知识真正深入到村民心中。青壮年村民多外出务工,留守村中多为对法律知识不感兴趣的老人和未成年人,造成普法宣传效果不佳。农村普法宣传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加之经费不足、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普法宣传未真正落到实处。基层法律职能部门对法律服务的界定不清晰,职责不明确,缺乏综合协调的统一服务意识,与农村法制化进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四)农村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时,没有针对农村具体问题的法律,更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致使基层组织缺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村民对基层干部处理村务的方式知之甚少,没有对村务和基层干部行使监督权。法律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造成农村不能很好地推进法制化进程。
三、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推进法制化进程的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因此,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要全面推进法制化进程,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形成长期性和有效性,从而真正落实培养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
(一)健全农村法律体系
健全农村法律体系是推进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或制定,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推进法制化进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根据农村民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稳定发展。同时,农村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农村民主建设过程中多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相互促进和完善。
(二)加强农村执法工作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这是营造法制化进程良好环境的重要保证。首先,基层干部善于运用法律来解决民主建设中的问题。思想观念要从过去的行政命令思维转变成运用法律思维,杜绝依靠自身职权强制实施决策,坚决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决策。其次,村民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少数村民无视集体利益和忽视国家利益,只注重个人利益,出现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其他村民安定生活的现象,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这就要求运用法律来维护大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少数村民的非法要求。强化农村执法工作,既对基层干部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也对村民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自律要求。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是农村普法工作进程、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客观要求,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推进法制化才能赢得广大村民的支持。首先,基层干部和村民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只有干部和村民真正学法和懂法,才能在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基层干部要充分利用好法制培训、自主学习等方式,自觉提升运用法律来解决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问题,村民通过网络、电视、宣传海报、手机等媒介来知晓法律在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升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其次,总结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东中西部农村村民的法制意识各不相同,需要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对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地进行借鉴和推广,对失败教训进行改进,借鉴其他区域的成功经验,逐步探索适合本区域和本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再次,招聘专门法律人才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律师、法律教师等,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农村法律监督是推进法制化进程的关键,保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顺利进行。首先,立法监督是保证农村法制化进程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既要保证不与宪法相违背,又要保证不能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相背离。其次,强化执法监督。保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处于法律的前提下,杜绝不按法律执行的现象,从而促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权。再次,保证农村社会团体司法监督权利的有效实施,尤其是保障村民个人司法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切实解决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涉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要真正实现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就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民行使正当权利的监督保障体制,如:由村民自发成立的村务监督组织来行使对村务的监督,上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力度,要从快和从严加大惩处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的舆论监督,这些具体措施都很好的保障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良好进行。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11
(一)强化职能,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快速发展
1、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认真实施全国和全省普法规划,市期间依法治市规划,探索和创新适合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载体和机制,深入开展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为核心的法律素质教育,力求全市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对象90%以上受到新一轮法制教育。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要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把法制教育纳入培训和继续教育总体规划,推进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大力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在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和促进作用。
2、强化法律保障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劳教工作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不断改进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加强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要坚持以创建工作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网络,落实直接管理制度,规范所情分析制度。健全警戒护卫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切实维护劳教场所秩序的持续稳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继续落实中央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组织机构和帮教网络建设,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我市至少建立或认证1-2个示范性安置实体,各县(市、区)至少兴建1个过渡性安置实体,各乡镇建立相应过渡性安置帮教站。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全面推进调解协议审核制、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联动联调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大因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3、强化法律服务职能,着力促进和谐创业。适度发展法律服务机构,整体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素质。期间,全市律师队伍要在律师机构总量控制30家左右的前提下,执业律师达到280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要占96%,硕士研究生占23%,博士生占6%;全市公证员队伍控制在10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由末的27%提高到8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5%;县(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有单位独的办公场所,配备3名以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投入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法律服务;要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等重大体制改革和经济活动,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仲裁等民商事领域,积极参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期间,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达到4200家,办理民事1.5万多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3万多件,刑事辩护达到法院同期刑事案件审结率的70%以上;公证办证件数由期末的125000万件增至期末的200000件;法律援助案件力争达到1800件。
(二)深化改革,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发展
4、深化劳教体制改革。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六化”(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工作科学化、劳动安排工人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要求,继续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健全完善劳教人员等级处遇制、低报酬制和法律救助等制度,加快实现由“三级管理”(严管、普管、宽管),向“三种管理模式”(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转变,为将劳教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奠定基础。
5、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律师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形成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并存发展,优势互补的格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秩序。加强对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规范律师协会管理活动。完善行业规范,抓好律师的培训、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建立律师事业发展和风险防御机制,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走市场化、社会化、产生化发展方向,培育一批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律师法律服务集团。
6、深化公证制度改革。以实施《公证法》为契机,进一步保障公证执业的平等性、独立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公证处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推进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公证机构独立负责、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和科学管理的公证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7、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省司法鉴定条例》,加大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指导、管理和检查力度,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建立我市统一独立、管理有序、运作规范高效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为促进司法公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8、推进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四严”、“四最”要求,健全完善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机制,确保万无一失。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就业上岗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司法考试的社会效益。
(三)强基固本,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协调发展
9、抓好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要充分认识司法所在构建和谐平安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精神,抓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两个关键,确保司法所建设取得实效。在解决立户列编的基础上,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管理体制,把司法所建成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调整充实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司法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0、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抓住“规划、资金、管理”三个环节,加快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力争在规划头两年,全面完成170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逐步改善县(市、区)司法局办公条件。
11、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软硬并重、分步实施、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强网络建设;继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基础平台,完成所有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网工作,在规划的头三年基本实现市县OA系统建设,达到无纸化办公;在规划五年间,建立信息流转规则,全面完成网上审批和行政许可系统的电子建设工作,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实时信息互通。
(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司法行政跨跃式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1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一是以提高公正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管警,从优待警,切实解决干警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和生活待遇。力争到2010年,85%的干警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二是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三是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设一支“忠于人民、顾全大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考评、激励、奖惩、监督机制,进一步营造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建立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等制度,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构建和完善司法行政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诚信建设,以诚实守信取信于民。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篇12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1、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巩固提高普法成果,认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工作,组织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并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深入开展“法治市”创建活动,努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深入推进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律六进”活动,深化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重点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橱(窗)等普法传统阵地建设,提高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积极运用市普法网及手机短信等新兴载体开展法制宣传,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
2、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以依法行政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邀请专家或法律知识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法制讲座,努力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健全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针对目前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丰富传统宣传手段,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使其及时掌握新的政策,以促进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围绕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扎实开展创建法治城市、依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的活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面达到85%以上;“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面达到55%以上。
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推进区域、行业调委会的建立。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分级培训原则,落实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争取把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稳定调解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调解中心建设,建立信息上报、工作量化等机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定不移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民间纠纷的调处和重大纠纷排查、疏导力度,提升纠纷调处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大以奖代补工作力度,有效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基层社会稳定。推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确认制,确保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时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要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履行调解工作中的法制宣传功能,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按照省厅的部署,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工作机构、工作队伍和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力争设立专门机构和核定专门编制,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按不低于15:1的比例积极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人员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衔接管控,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司法所和家庭、单位、社区的衔接机制,防止脱管漏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要着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有效途径,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通过多方面、多形式的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新途径,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率达到96%,安置率达90%,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之内。积极争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30:1的比例聘请社会工作者,作为安置帮教的辅助人员;加快安置帮教实体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安置基地。
三、大力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加强法律服务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自身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
2、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律师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推动立法和法治建设进程;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做好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和政协的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公职律师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当好参谋的职能作用。引导和支持律师积极投入到海西建设中,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和市场覆盖面,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不断深化提高“法律服务四进”活动,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引导和支持律师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周到、便捷的法律服务。
3、拓展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以司法所为依托,有机整合律师公证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展“法律服务农村”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为建立农村经济新秩序、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村务管理等工作热点,提供法律服务。
4、加强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构筑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以落实政府责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出发点,着眼于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围绕进一步提升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着力完善便民服务基础建设,着力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声势,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以巩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成果为基础,推动在更广泛的领域服务困难群众,加快推进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非诉讼服务的优势和作用。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不断增强物质保障、组织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五项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力争法律援助办案总数同比增长5%。努力做好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增强司法行政工作活力
1、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创建优秀司法所活动为抓手,健全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完善司法所的管理体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全市司法所“队伍建设正规化、科技管理信息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硬件设施标准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服务大局优质化”的规范化目标,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2、大力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措业务用房建设资金,分批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加大对司法所装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业务用房建设专款使用效果,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努力改善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等硬件设施条件。全面完成省及南平市局下达的年度4个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及洪墩司法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努力推进局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3、进一步强化基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日常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工作的科学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进一步拓展工作网络,促进基层资源互补、职能整合,增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综合实力。健全完善具有司法行政特点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项业务的性质、特点和标准,制定相应的考核程序和专业化考核指标,用科学的考核评价提升业务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