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例(12篇)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1
(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创建“美丽杭州”、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切入点,分析了杭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现状,指出其在企业自主利用意愿、利用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业;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34-02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简介:汪璐(1982-),女,浙江台州人,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主任。研究方向:能源统计。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有用能量的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杭州市能源资源匾乏,自供率约为3%,而规模以上工业又是第一大耗能主体,加强对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研究,对了解杭州市工业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杭州市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基本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断推广,但总体利用水平仍较低
2013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中,共有近百家企业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涵盖余热余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废料燃烧、其他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五大利用方式,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48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2.1%,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的2.3%。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丰富,余热余压利用量最大
1.余热余压利用量占比超六成
余热余压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的多余副产热能、压差能,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余热余压回收技术在全市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已得到推广运用,如杭州钢铁集团采用高炉炉顶余压发电(TRT)、干熄焦、炉窑烟气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技术,现年余热利用量已超过5万吨标煤。2013年,全市有16家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量达868.54万吉焦,折成标煤29.62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2.3%。
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模扩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杭州绿能环保、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杭州余杭锦江环保、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等5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41.2万吨,折成标煤9.26万吨,同比增长5.4%,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19.5%。
3.生物质废料能源化利用发展较快
生物质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固体燃料(木柴、木炭、农林废弃物及牲畜粪便)、气体燃料(沼气、垃圾填埋气等)、液体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剂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生物质废料作燃料主要来源于竹粉、竹头、薪柴、木屑等农林废弃物和生物质颗粒。2013年生物质废料利用量达6万多吨,折成标煤3万多吨,同比增长14.3%,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4.工业废料综合利用加快推进
工业废料是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主要来源于有色冶炼、铸造、电镀等行业的废渣、废泥等固体废物。如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铝厂电解铝过程中消耗的残极作为冶炼燃料,用于冶炼铜、铝等高融点金属,年可处理各类有色金属固体废物20万吨。2013年工业废料作燃料利用量达4万吨,折成标煤近3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5.5%。
5.其他废物资源可开发空间巨大
造纸是杭州富阳的传统支柱产业,造纸产生大量的衍生副产品——造纸污泥和纸渣。近年来,富阳建成投运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一二期工程,采用污泥脱水干化、焚烧发电、余热造纸无害化处理技术,其利用能力合计每天可焚烧处置污泥3900吨,纸渣600吨,每年可向国家电网供电4.44亿千瓦时,向周边企业供热318万吨,折算节约标煤40多万吨。2013年,其他废弃物作燃料利用量为3.04万吨,折成标煤3.04万吨,增长60.2%,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二、杭州市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面临的难题
(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给统计带来较大难度
作为新兴领域,可再生能源涉及的数据量大,覆盖面广,内容多样。从资源角度看,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从能源利用角度看,又包括发电、供热等不同的应用;从专业技术角度而言,每种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术参数信息,在技术标准、产品检测认证、设备安装使用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仍不完善。目前在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还没有被完整纳入正常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现有制度对太阳能、风能发电量是否计入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没有明确规定,开展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统计面临的难度较大。
(二)总体利用规模小,企业自主利用意愿不强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消费原煤占全部能源消费的32.1%;消费电力、热力、天然气分别占36.9%、10.5%和6.8%;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仅占全市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2.3%,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仅为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2%。据调研,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主要依赖政府政策和资金扶持,项目又多为新技术,投入成本较大,很多工业企业认为其使用会给运营带来更多负担,这些都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
(三)利用结构发展不均衡,有待进一步改善
分品种看,全市规上工业中,余热余压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发电占比高达81.8%,生物质废料燃烧发电、生物质固化产业、工业废料等其他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链还不尽完善。杭州市生物质能理论上可能源化开发利用的包括沼气、秸秆、畜禽粪便、次小薪材、生活污水等,各种固废品种可开发利用的包括粉煤灰、石煤渣、炉渣、冶金废渣、化工废渣、废旧沥青等。从环保和资源潜力综合考虑,生物质能、其他固废综合利用的前景空间巨大。
三、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建议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4%。按照目前的增速,杭州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还远低于该预期水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一)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增强企业及个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寻求,为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恒久的动力。
(二)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利用,拓宽发展方向
杭州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1400~2200小时,年太阳辐射能为1280千瓦时/平方米,针对这一特点,应进一步通过资金补贴、税收、价格、贷款、配额、技术援助等方式,大力加强太阳能的推广利用,推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利用两区、五县(市)可再生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特色。
(三)依托现状,推广循环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一是提高余热余压的利用率。加大余热余压在纺织、印染、造纸、化工行业的综合回收利用。二是推进城市垃圾的资源利用。高效利用垃圾焚烧发电,提高垃圾焚烧发电水平。三是合理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生态产业网络,推动污染集中处理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四)学习借鉴,积极研究探索,夯实可再生能源统计基础
北京从2009年就探索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调查,构建了《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杭州要学习借鉴北京的先进经验,探索研究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特征的可再生能源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指标的确定上,尽量选择能够实现准确计量的指标,如无法实现直接计量,应利用相关的折算系数,确定科学合理的推算方法。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此外要规范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形成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为我市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海涛,黄东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J].能源工程,2013(3).
[2]叶堂林.北京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重点及政策建议研究[J].生态经济,2012(5).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2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农村;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的提出,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内容。农村生活能源短缺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导致了滥砍乱伐,植被破坏,使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等政策难以持续。农村燃料和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已成为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
1、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森林植被
改善生态环境,制止森林过度采伐,必须解决农林区的烧柴问题。各地要根据农林区烧柴的需要,大力发展薪炭林,加快沼气、风力、太阳能、地热、煤炭、作物秸秆等其他能源的开发利用,普及改灶节柴、改煤节柴技术。从而保护农村资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严峻形势,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战略的顺利实施实施。
2、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农村商品能源地供给一直比较低,农民的很多家用电器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闲置,从而不利于各种科技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农村能源的自供率,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3、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建设已成为各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发酵技术作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一种主要技术,在我国己得到较为广泛的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沼气作为一种可再生洁净能源,不仅可以燃烧,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种,还可以预防虫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现状
农村能源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紧密相关,农村能源的发展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费水平很低。
1、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费和短缺并存
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积极开展农村节能工作,但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还很严重。乡镇工业单位产值能耗比国有工业高出一倍以上。农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秆等传统的生物质能的使用绝大部分采取传统炉具直接燃烧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转换率仅为10%―20%。
2、农村能源消费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大
农村能源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来自开采和使用两个方面。目前煤炭在农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农村一些小煤矿的开发不当给当地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薪柴作为农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来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过度采集是导致森林植被破坏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烧柴释放出大量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
3、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国在建立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政府到农民和相关企业,能源意识不强,造成了农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费。农村能源宏观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融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
三、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更新缓慢,开发规模偏小
生物质能源利用来说,绝大部分秸秆、薪柴仍以直接燃烧为主,生物质汽化、炭化技术尚在部分农村试点应用,粪便资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气开发的数量,仅占可利用总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阳能利用虽己市场化,但还需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开发利用。
2、技术开发体系与服务网络尚未形成
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少专业科技队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困难,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技术难以消化而难以进行实施;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较为分散,必须就地开发,就地使用,必须有技术服务、物资器材供应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专业服务网络。
3、可再生能源开发尚未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缺乏相应的保障激励政策
农村能源机构所遵循的总体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划、计划都属于指导性质,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的强制作用,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监督依据,其发展只能更多地取决于各方面的认识,因而发展缓慢;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战略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保障措施力度不够,致使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比较混乱,质量低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缺乏手段和法规依据,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况
1、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1)农村沼气开发。目前,农村沼气生产的主要资源是禽畜粪便。通过厌氧发酵技术,禽畜粪便在制取沼气的同时,也转化为更加高效、优质的有机肥料。根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我国分散性的畜牧养殖户为,生猪10675万户,奶牛174万户,肉牛1592万户,蛋鸡6568万户,肉鸡5146万户,羊2843万户,役畜2195万户。通过自然地理条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全国分散性的畜禽养殖农户中适宜发展沼气的约为1.48亿户,约占总农户数的60%,其沼气生产的潜力超过500亿立方米/年[3]。
(2)农作物秸秆气化。农作物秸秆是粮食生产的主要副产物,它通常是指农作物在获取主要产物质后剩留下来的地上部分的茎叶或藤蔓,约占作物生物量的50%,主要是各种禾木科作物秸秆和豆科类作物秸秆,是一类极丰富的能直接利用的可再生纤维素资源。目前我国的农作物秸秆气化主要采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技术。它是我国农村能源建设推出的一项新技术。以农村丰富的秸秆为原料,经过热解和还原反应后成可燃性气体,通过管网送到农户家中,供炊事、采暖燃用。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秸秆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由于农业连年丰收,粮食产量逐年稳定提高,各类农作物秸秆的年总产量达6亿吨。而据不完全数字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的秸秆利用率仅仅只有2%,所以其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着巨大的潜力。
2、太阳能开发利用
我国幅员广大,有着十分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据估算,我国陆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约为50×1018kJ,各地的太阳年辐射总量达335~837kJ/cm2・a,中值为586kJ/cm2・a。
(1)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广泛的使用。据估算,普及率已达到九成以上。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对于几千年来一直用柴火烧水洗浴的农民有着非凡的意义,这代表着他们也可以享受随时的热水,享受类似于惬意的城市生活所带来的便利。这是一个伟大发明。太阳能热水器技术在中国已经完全商业化,生产企业有上千家,从业人员在15万以上。太阳能热水器不仅遍布了中国大地,也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2009年中国太阳热水器产业总销售额近900亿元,生产能力和保有量均居世界第一,产品已远销欧洲、东南亚、非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额已由2001年的600万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4000多万美元。
(2)太阳灶。目前主要在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使用。
(3)太阳能光伏发电。光伏发电是根据光生伏打效应原理,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不论是独立使用还是并网发电,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它们主要由电子元器件构成,不涉及机械部件,所以,光伏发电设备极为精炼,可靠稳定寿命长、安装维护简便。所以这是21世纪的一个高新技术产业,有着明朗的前景。
3、小型风能发电
较为适合中西部一些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目前户用型的技术尚不成熟。
4、小型水电资源开发
较为适合中西部一些水利资源丰富的地区。户用型的技术也尚不成熟。
五、加快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1、制定经济激励政策
激励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经济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刺激措施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性措施之一,也是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7]。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推广的初期,由于农民现阶段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弱,新技术的价格与农民的承受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较长,农民难以接受,政府部门要完成推广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经济激励措施。
2、建立技术保障和服务体系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和加强市、县、乡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体系。可再生能源资源由于资源分散,不便于大规模集中开发,一般是上门服务,就地建设,就地开发,就地使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有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服务网络支撑。因此,乡镇农村能源服务站的建立健全,在技术推广服务中至关重要。服务站负责组织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物质、器材和产品的就地供应,产品工程的安装和维护等,更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对民间技术队伍的管理。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
1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实现新农村建设能够对我国农村资源充分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性,实现较高的经济发展。并且,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还能为农民增加更多收入,特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下,在农村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够促进养殖、生产、加工等工作的积极经营,为农民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还能满足现代化农村的发展需要,降低能源紧张问题,因为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下,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对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缓解能源紧张问题,可以将各种农作物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励开发还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源利用过程中,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气体的排放,实现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的可再生资源,还能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改变农村的发展容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能促进农业科技技术的有力研发,实现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宣传,保证为我国农村形成文明社会建设局势,在该趋势下,不仅能促进新农村的积极建设,为我国经济发展也提供有利依据。
2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对策
2.1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
农村可再生能源与新农村建设是相互存在的,所以,在对农村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利用期间,需要将其应用到农村建设规划中去,保证能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实施条件,突进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不仅如此,在新农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还要根据我国的相关规范,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实施任务,将可再生能源了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保证目标建立的科学性。并且,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还需要多个方式有效执行,执行期间,不仅处理与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还为其建立技术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期间,能够规范、有序实施。
2.2坚持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实现能源环保、节约、安全、清洁、方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有所规范,并根据相关实施准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法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2.3提供财政与税收支持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工作为初步发展阶段,技术发展水平与市场化发展程度都比较低,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并且,“三农”问题的逐渐产生,使农村面临严峻的资金短缺现象。所以,政府需要加大资金和税收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条件。在具体实施期间,政府可以直接扩大资金,支持农村开发的大型项目。中央还可以给予专项资金,促进农村小水电的发展,实现能源的积极转化。政府也需要给予税收与政策上的优惠,对一些开发新能源的地区,可以减免,保证技术开发力度与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
2.4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
加大技术研发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与市场的有力推广。期间,政府可以加大资金与设备的投入,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积极研究。如:根据我国“十一五”计划的相关要求,重点发展太阳能发电与生物质能,解决大型风力发电设备的关键问题,这样不仅能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的实施水平,还能降低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成本。并且,在政策支持下,还需要扩大试点,保证在实践中,能够促进技术执行的可靠性与经济性,在该执行条件下,不仅能为农村大规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还能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2.5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
可再生能源在积极开发过程中,利用的生产技术与设备比较多,使用的经济成本也较高。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在对其积极开发过程中,国家不仅要给予相关政策,还需要为其创建合理的执行机制。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可以将政府与市场相互结合,并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将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发展和形成。同时,还要利用相关的实施对策,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较大的市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选择,将政府作为支撑,还能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提供有利的实施方向。
2.6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
在对农村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过程中,需要为其提供大量的信息,所以,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将其与我国的能源系统有效衔接,以保证为我国提供有利决策。在具体工作中,主要为国家提供可行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保证农村能源开发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国家还需要在能源可再生开发工作中做好调查、开发工作,并将信息及时利用,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工作的合理执行。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
2005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确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激励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励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激励制度1、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其中某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占有率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的制定,具体授给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以此来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
3、分类电价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
4、费用补偿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若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我国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其中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专项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及相关措施完善的建议1、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针对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系统分析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激励制度,结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过《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励措施仍然有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成本、技术相对传统能源无明显优势,需要资金、研发、技术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资机制,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制造技术.虽然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但从实际投入量上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量仍偏少,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场尚未初步形成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公众目前更偏好传统能源,传统能源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已经完善,这样传统能源的规模效益将远远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供应不得不依赖传统能源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法》虽有规定说,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但实际上国家电网及供热、供气系统不能覆盖的区域仅是偏远地区,这样的市场需求太小,远无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仅作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从法律综合体系上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在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完善建议(1)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政府部门应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开发和技术创新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高技术领域,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重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促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的核心技术,防止国外技术的垄断.
在融资机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国内融资机制:完善相应的税收、贷款、补贴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资机制:比如政府购进一批风能发电设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赁给风能开发企业.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融资方面应该由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引导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支持;作为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关专门部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利用《京都议定书》机制(排污权交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它的市场,政府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指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以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观调控及全国性的产业政策,积极利用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发展,明确企业的相关产权.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事前事后评估,避免盲目开发,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规划方针,如西部应以风能、太阳能为特色产业,东部以潮汐能为特色产业;政府必要时应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签订行政合同,采购它们的产品,指导其投资、研发,以避免外国企业垄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出口;积极制定相关标准体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标识,鼓励公众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
(3)细化、补充、协调配套法规,落实、评估法规实施情况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应在考虑了全国,地方实际情况,仔细研读《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许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规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标协调性差,相关规定缺失等不少问题,而且许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沟通性,导致彼此之间矛盾或冲突的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及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等相关法律做出调整,同时必须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要求,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目标要求.此外,税法,金融法、经济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体系形成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5
1.1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比较迅速,但技术水平仍须改进和提高
再生资源的本质就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类进行开发和利用报废之后,还可以再次回收加工的物质资源。包括的内容很多,如报废的有色金属合金、塑料、橡胶、纸张等,都属于再生资源。总的来看,我国企业目前对这一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应用发展是较快的。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保护的宣传比较多,从思想上对再生资源的重视起到了一定作用。其次,我国对有些再生资源的利用比较到位,而且经济投资和生产成本的投资都控制得比较低,这对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比较重要的理论依据。最后,我国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从侧面上促进了再生资源的利用。所以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再生资源的发展情况较为迅速,然而关键技术仍需要改进和提高。
1.2企业循环经济理念构成较早,但是企业循环经济体系并没有完美构建
我国对企业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是比较早的,然而仅仅以最单一的形式进行表现,就是对日常生活废气物的再利用。而且对于这种简单的企业循环经济理念依然没有合适的体系与制度予以保障。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的企业循环经济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我国应该从两个层面加强对企业循环经济的重视程度:一是对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保护;二是对清洁能源的开发。这两点是利用高科技技术为企业循环经济指明具体道路。
2企业循环经济体系的具体构建方式分析
我国对企业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是比较早的,上文中已经提到,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我国应该从两个层面加强对企业循环经济的重视程度:一是对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保护;二是对清洁能源的开发。然而事实上在企业循环经济的具体发展过程中,仍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表面入手;二是从深层根本问题入手。下面,笔者就从这两个问题出发,具体论述企业循环经济体系的构建方式。
2.1解决表面问题的具体方法
所谓表面问题,也就是对资源的再利用以及对废弃物的回收。这种问题构成了企业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模式,因为企业循环经济是处于一种循环流动状态下的经济模式。首先,需要有经济模式,也就是生产和消费过程;其次,需要有循环模式,也就是对消费后的废弃物进行重新回收与应用。所以,构建企业循环经济体系需要解决的表面问题就应该从回收出发。
2.2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循环经济的利用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循环经济的利用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加强对企业循环经济的重视程度,一是对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保护,二是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我国应该对一部分自然生态系统进行保护,采用消极保护策略,规定不允许开发的自然生态系统。这样的政策能促进我国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速度。我国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本身就是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就是对循环经济的极大促进。所以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是需要依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清洁能源的开发来进行。随着企业环保意识和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增强,企业循环经济的主要研究方向已经慢慢发生转化和调整,使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方向。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方向,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落脚点。而保护自然资源和开发清洁能源又是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我国对企业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分析
我国对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政策支持,为企业循环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鼓励。上文中已经介绍,我国人口基数大,所以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多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所以我国对企业循环经济应当更加重视,在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方面要鼓励企业进行节省与环保使用。具体说来,我国对企业循环经济颁布的支持政策主要分为资源开采的价格政策、资源的使用政策,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政策等。笔者就这三个主要政策对企业循环经济的支持予以分析和研究。
3.1资源开采时的政策
我国一直以来都使用资源低价政策,资源的价值是不能体现产权以及生态价值的。而且我国对矿产资源的补偿费用比较低,所以一般采用资源低价的政策进行承包式的资源开发。然而,如果对企业循环经济加以支持,需要我国对资源的开采加以放权,将矿产资源的利用交给拥有高科技技术的企业,那么企业就会在矿产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研究上应用相应的高科技技术。拥有了高科技技术开发企业,就可以促进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成型。
3.2能源利用的价格政策
能源利用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能源的价格高低。所以国家对能源价格的调控是对能源利用率的调控方法。利用价格优势确定能源利用率的不同,然后根据利用率调整对企业的管理力度,这一政策能从侧面促进企业对循环经济理念的创新和应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由于我国对再生资源的保护和宣传得比较多,从思想上对再生资源的重视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我国对有些再生资源的利用率比较重视,而且经济投资和生产成本的投资都进行必要的研究,让这些再生资源的价格更加具有优势,这是我国对再生资源利用的价格政策所起到的具体作用。
3.3清洁能源的开发政策
我国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本身就是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又是对企业循环经济理念理解的具体表现。总的来说,就是投资新型环保科技,以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多种能源为主要开发对象,避免传统资源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也能对传统资源的节约作出贡献。清洁能源的开发是我国未来能源开发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企业循环经济建立的主要实践基础,更是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主要推动力量。
4结合具体实例论述企业循环经济体系的基本意义
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从某些角度上讲是国家综合实力的表现,也是国家软实力的具体衡量标准。所以就理论上来说,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是具有较大意义的。根据笔者的分析和研究发现,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意义应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方面的意义;二是人文发展方面的意义;第三就是环境保护的意义。下面,笔者就这三点进行具体的论述。
4.1经济发展方面的意义
企业循环经济本身是满足了市场经济的需求,是对市场发展的促进和支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支持,才会更加促进科技创新,也正是将科技创新产品推向市场,才得到足够的资金用来支持企业循环经济科技的研发。同时,利用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经济模式可以完成对市场的调控,将商品分为不同的等级,也让市场得到有序的发展。同时,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对地域的划分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比如以前科技发展较快的地区几乎都在沿海地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重视的地区也主要在沿海地区。所以企业循环经济的推广让科技成果为地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
4.2人文方面的意义
人文方面主要是从精神层面与教育层面说起。首先,从精神层面来说,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对探索追求精神的鼓励和肯定,也是对科技研究人员的肯定。所以,从根本上来说,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更加促进了环保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为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从教育层面来说,对企业循环经济的肯定能极大促进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渴望,是宣传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同时,科技研发机构与市场经济机构的有力融合可让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伤害环境,为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道路和人文意义。
4.3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以企业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经济理念是对环境保护作用最大的理念之一。这一理念的提出是从多个方面要求大众和企业管理人员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应用。要求企业应当从资源的循环利用出发,提供各种低碳发展的措施和方法,为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方便,并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政府从科技上提出节能减排的政策。具体的说,就是投资新型环保科技,以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多种能源为主要开发对象,避免温室气体的排放对环境造成危害。所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真正地运用于企业的发展之中。
5结语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1篇6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2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
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1篇7
内容摘要:与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最大优势是地域分布比较均衡且资源量巨大,其资源量相比人类需求来说,可谓资源无限。开发利用新能源有利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同时也是拉动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新能源大多存在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等问题,难以在短时期内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对其开发利用需要在技术、成本、管理等诸多方面做更大努力。本文对新能源资源潜力和总体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并针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能源资源潜力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新能源的特征与分类
新能源是相对常规能源而言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尚未大规模作为能源开发利用,有的甚至还处于初期研发阶段;资源赋存条件和物化特征与常规能源有明显区别;开发利用技术复杂,成本较高;清洁环保,可实现二氧化碳等污染物零排放或低排放;资源量大、分布广泛,但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的缺点。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开发利用程度,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新能源的界定也会有所区别。发达国家一般把煤、石油、天然气、核能以及大中型水电都作为常规能源,而把小水电归为新能源范围。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水平跟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能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消费结构跟发达国家有着明显不同,对新能源的界定跟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小水电在我国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装机容量占全球小水电装机总容量的一半以上,归为新能源显然是不合适的。核能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很低,仅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比发达国家的水平更是低得多,核能在我国应该属于新能源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新能源范围确定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核能、核聚变能等共9个品种。生物质能在广义上分为传统生物质能和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属于非商品能源,是经济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主要能源,利用方式为柴草、秸秆等免费生物质的直接燃烧,用于烹饪和供热;现代生物质能包括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燃料等,是生物质原料加工转换产品,新能源中的生物质能仅指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和大中小水电可称之为传统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则统称为新型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资源评价
跟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最显著的优势就是资源量巨大(见表1)。太阳能是资源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即使按最保守的可开发资源量占理论资源量1%计算,每年可供人类开发的太阳能也有1.3万亿toe,约相当于目前全球能源年需求量的100倍。风能的可开发资源量较低,但开发技术难度和成本也较低,全球陆上风电年可发电量约53亿kwh,相当于46亿toe。生物质能可开发资源量为48~119亿toe,不过由于存在粮食安全和环境问题,可开发资源量难以全部转化为能源。地热能的热源主要来自于长寿命放射性同位素的衰变,每年的再生量可达200亿toe以上。按照目前的技术进展情况,全球40~5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0亿toe,10~2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亿toe。海洋能资源量并不算丰富,按照全球技术可装机容量64亿kw、年利用2000小时计算,只有11亿toe。天然气水合物属于新型的化石能源,资源量相当于传统化石能源资源量的2倍,达20万亿toe。全球铀矿资源量为992.7万t,如果用于热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约相当于1400亿toe,而如果用于快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可提高60~70倍。核聚变所消耗的燃料是氘,海水中的氘有40万亿t,理论上可释放出的能量为3万亿亿toe,按目前能源消费量计算,可供人类使用200亿年以上。氢能的制备以水为原料,燃烧后又产生水,可无限循环利用,既是二次能源也可在广义上称之为可再生能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能源资源完全不存在短缺或枯竭问题,人类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碍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成本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能源价格的上涨,目前不可开发的新能源资源有可能变为可开发资源,因此,对新能源来说,理论资源量是相对不变的,而可开发资源量却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开发利用现状
不同种类的新能源在资源分布、技术难度、使用成本等多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势头良好,已经进入或接近产业化阶段,尤其是太阳能热水器、风电以及生物燃料,已经形成较大的商业规模,成本也降至可接受水平。核能技术已经成熟,核电在国外已过发展高峰期,在我国则刚刚兴起。核聚变、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仍处于研究和发展之中,距离商业化还有较大距离。
截止到2009年2月,全球核电装机已达3.72亿kw,年发电量2.6万亿kwh,在全球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约为6%左右。相比而言,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还很低,以2006年为例,其在全球一次能源供应量中的比重仅为1%左右,占全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也仅为8%左右。2007年,全球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为1.65亿kw,相当于全球电力装机总容量的3.7%(见表2)。德国、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其市场规模和装备制造水平跟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我国也是世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大国,太阳能热水器产量和保有量、光伏电池产量、地热直接利用量以及沼气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不过,我国对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多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供暖和制热领域,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水平和利用规模方面跟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仅为905万kw,占全球5.5%,远低于我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占全球16%的比重。
我国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第三大石油进口国,发展新能源具有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增加能源供应、减轻环境污染等多重意义,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政府把发展新能源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而加以重视,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从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新能源发展势头良好,增速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新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障碍和瓶颈仍未消除,主要表现在:资源评价工作不充分,技术总体水平较低,成本跟常规能源相比不具备竞争力,产业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市场规模偏小,公众消费意愿不强,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结合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全球各国新能源发展经验,针对目前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正确选择新能源发展方向
根据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确立以太阳能为核心、核能和风能为重点的发展方向。太阳能是资源潜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间接或直接来自于太阳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量相当于当前世界一次能源供应量的1万倍。我国的太阳能热利用已经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也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不过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面却与光伏电池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的优势,同时把发展并网光伏和屋顶光伏作为长期发展重点。风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风电成本可以在几年内降低到常规发电的水平,目前已经初步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我国风力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为西部地区及东部沿海,属于电网难以到达或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发展风电应是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核燃料的能量密度远高于常规能源,核电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大量建造,迅速弥补电力装机缺口,最近国家发改委已经把核电规划容量提高了一倍多。
(二)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
我国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的机构分布在上百个高校和科研机构,数量虽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建议整合具有一定实力的新能源研究机构,成立中央级新能源科学研究院。抓住当前因金融危机而引发全球裁员潮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高端研究人才。以新能源重大基础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为重点,加强科研攻关,尽快改变我国新能源科学技术落后的面貌。密切与国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cdm机制,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努力实现技术水平的跨跃式发展。
可再生能源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资源分布不均衡等缺点,对其进行低成本、高效率利用是新能源开发的首要问题。显然,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的复杂程度要比常规能源高得多,涉及资源评价、材料和设备制造、工程设计、配发和管理等多个领域,必须进行跨学科联合攻关,这对我国目前相对封闭的科研体制提出了挑战。国家需要在搞活科研创新机制、打造科研合作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有序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只有实现新能源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础。在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使用不便的情况下,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必须由政府作为推手。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措施涉及电价、配额、示范工程、技术转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等,要对各种新能源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为保证政策的长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政策措施的严肃性。
国家应及时更新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指导目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新能源的投资。同时,也要对新能源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一哄而上,造成局部重复投资或投资过热。防止企业借投资新能源套取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或增加火电投资配额等不良行为。约束高污染新能源行业的投资行为,尤其是多晶硅副产品四氯化硅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值得关注。
(四)及早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国是铀矿资源贫乏的国家,资源量远不能满足未来核电发展的需要,铀矿供应必须依赖国际市场。有关资料统计世界上铀矿资源丰富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俄罗斯等,这5个国家的资源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为三分之二。其中,澳大利亚和哈萨克斯坦都是无核电国家,所生产的铀矿主要用于出口。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关系良好,可作为实施铀矿“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国。合作重点应该放在最上游的勘探、开采领域,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我国核电站提供稳定、长期的核燃料来源。
目前全球对天然气水合物的地质工作程度还非常低,这为我国获取海外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在油气资源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全球的优质资源瓜分完毕,而在天然气水合物领域,我国还存在较多获取海外资源的机会。太平洋边缘海域陆坡、陆隆区及陆地冻土带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丰富,这一地带所涉及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应努力争取获得跟上述三国合作开发的机会。拉丁美洲国家沿海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也比较丰富,要充分利用这些国家技术力量薄弱、研究程度低的现状,加强与这些国家合作,以期能够在未来取得这些国家的天然气水合物份额。
东南亚处于热带地区,自然植被以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为主,特别适合油料作物的生长,是发展生物柴油产业的理想区域。东南亚国家是我国的近邻,可为我国的生物柴油产业提供丰富而廉价的原料。我国可采取以技术、市场换资源的合作方式,在当地设立林油一体化生产基地,产品以供应我国国内为主。
(五)调整、完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我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2年)》等,部分行业部门和地方地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规划。部级的规划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展目标定得偏低,如风能到2010年的发展目标为1000万kw,到2022年的发展目标为3000万kw,而事实上,1000万kw的目标已经于2008年实现,3000万kw的目标也可能提前于2012年左右实现;二是缺乏设备制造产业和资源评价方面的目标。
国家有关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外新能源现状,充分考虑新能源资源量、技术发展水平、环境减排目标、常规能源现状等因素,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规划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指导。我国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和政策措施并不比国外少,但这其中有许多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立即对不合时宜或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措施进行清理,制定出切实可行、可操作性高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六)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新能源统计体系
做好新能源的统计可为新能源科学研究、政府部门决策、企业发展目标的制定等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我国在新能源统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对新能源的统计主要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但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在系统性、时效性、科学性等方面很难令人满意。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能够对新能源发展现状进行系统、全面、及时地统计,许多涉及我国的新能源统计数据只有国外网站才能提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调集各方力量成立专门的新能源统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内外新能源统计数据,并把数据及时公布。
国际能源机构对一次能源进行统计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直接换算成油当量,并不按火电容量因子进行折算。但我国有关部门在统计时,往往是按火电容量因子(约为33%左右)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进行折算,这意味着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要比国际能源机构所提供的统计结果大2倍左右,这样极易引起误解和混乱。国际能源机构是全球最大、最权威的能源统计和研究部门,所采取的统计方法和公布的统计数据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为了便于对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状况进行对比研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统计方法方面采用国际能源机构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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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8
关键词:新能源;时间与速度;经济
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开发空间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控制电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风能项目的电价实行特许权招标,企业则为了获取项目压低竞标电价,以不到0.4元/kWh中标。而根据风电的基本情况测算,除了自然条件特别好的风场,加上特别乐观的假设之外,能够达到商业要求的风电价格都应该超过0.6元/kWh。经验证明,中标企业可能没有想真正地按建设承诺经营这些风电场,而是先拿下项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与政府讨价还价。当然,为装饰门面,亏本建设经营风电的企业,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价格问题上,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成本以及资源耗尽溢价。环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资源耗尽溢价则需要解释。涉及对能源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经济分析中要计算资源利用的经济成本。由于这些资源无法再生,被耗尽时必须用进口或国内替代品来替代,因此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包括了资源耗尽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尽溢价或费用可根据经济价格和年开采量占总储量的比例来确定,该溢价与经济开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经济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时,将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价格,扣去用煤发电的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耗尽溢价,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不会比煤电高。
此外,还应当动态地来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价格问题,不应当将目前国家批给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看成是一成不变。长远的看,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会上涨。因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价格会因为稀缺和增加环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则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规模带来的迅速国产化而下行。现在认为被批高了的电价,以后可以下调。除非价格当局认定已经批复的价格永远不变,但是这样一来,那能源价格还改革什么?
当然,许多价格上的考虑是出于对提高目前电价水平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因。因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发电
的极小份额(大水电除外)来看,可再生能源电价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响整个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举足轻重。在资源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社会的共同选择,也是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虽然不尽人意,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间设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热泵供热。这些政策和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推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
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显然,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而且时间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计划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发展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十一五”末期的500万千瓦规划目标,但是与可开发利用的约10亿千瓦风能储量和每年8000万千瓦火电装机相比,是一个小数字。发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优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风电强制入网和收购政策,强制某一电网范围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还有其它一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有其它障碍。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会给电网带来一系列运行、负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上网问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及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运行风险。因此,可再生能源企业风险较大、盈利较差,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9
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到目前为止,人类所依赖的主导能源经历了从可再生能源(以薪柴为主)向煤炭替换,然后又向石油、天然气替换的三个阶段。一般而言,可再生能源包括多种能源产品,如水力、风能、太阳能(热和光电)、生物质能、潮汐和地热等,是人类利用最早也是利用时间最长的能源。“钻木取火”使人类先祖摆脱了“茹毛饮血”的蒙顿,开启了人类的文明。在随后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砍柴、烧灶煮饭、烧柴取暖,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存在和发展所赖以为生的主导能源,维持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农业文明。人们借“风”扬帆、漂洋过海,扩大了世界交流;太阳光更是孕育了万物众生;“水”车也早已用在了我国农田灌溉和早期的英国纺织业。在化石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前的漫长岁月中,可再生能源一直是绝对的主导能源。
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开始进入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在工业大生产条件下,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无论是在能量密集度,还是热值上都难以适应工业大生产所需要的能量要求。与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规化石能源能够大规模开采和集中供应,其价格也相对低廉,能够更有效地支撑工业大生产以及与之相伴生的现代消费方式。除了一些水电项目得以发展外,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渐失去竞争力,常规化石能源开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
当前,常规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价格不断攀升;常规化石能源的利用还给自然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已经或开始制订其新的能源发展战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来替代常规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于2005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可再生能源这个伴随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的传统能源,又摆上世界当前和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议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仅据太阳能、风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粗略估计,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资源量即达87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国际机构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2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即使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有效节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将达到25亿-33亿吨标准煤,我国面临能源紧张与储量不足的压力。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将会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其意义在于:
一是我国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的根本出路。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需求也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而国内常规化石能源的供应能力只有30亿左右吨标准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达20亿吨标准煤。由于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超过5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可再生能源不仅资源储量丰富,而且大多属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性约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国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70%来自煤炭,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粉尘、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总量的70%~90%,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CO2排放,还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能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区域和全球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三是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的全面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国在“三农”领域高度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受到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和环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开发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决农村基本用电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径。例如,利用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以及离网发电系统供电是解决常规电网难以覆盖的边远农村地区用电问题的主要方式。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沼气池等成为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农村地区发展生物质发电技术,积极推广能源、环境、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模式,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选择。我国西部地区不仅常规能源资源丰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也非常丰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性途径。它不仅可以缓解西部边远地区能源短缺,而且还将改变西部地区的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五是有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实现资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对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途径。可再生能源是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洁能源,符合循环经济这种“资源获取――生产――消费――再生”的生态学规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资源载体的循环经济模式以发展可持续能源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在“经济和环境”双重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能源地位和综合竞争力。一方面,我国能源总量的资源禀赋在国际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资源禀赋却不占优势。另一方面,我国是CO2排放的大国,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我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更大压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产业链低端的出口产品仍占较高比例。同时,尽管国际关税壁垒逐步降低,但包括产品能效和环境标准、标识、废弃物回收、包装等“绿色壁垒”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有力提高我国的总体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和出口产品成本,确立我国的能源国际地位,对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时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尽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意义,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化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再次变成世界主导能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反对常规化石能源主导的惯性思维,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持简单否定的态度;又要反对盲目乐观,认为可再生能源会轻易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能源问题,更不能借“吹捧”可再生能源之名行获取某种特殊政策之实。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来看,可再生能源利用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意味着当前和未来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会展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我们要科学、理性地认识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10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今天,来自世界各地的宾朋汇聚一堂,举行**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共同探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大计。这是继去年波恩会议之后,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又一次盛会,对于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几百年前,人类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质能等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工业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对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和消费的能源总量已经超过100亿吨标准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规模的开发利用,迅速消耗着地球亿万年积存下的宝贵资源,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断深化。这些能源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以永续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重视,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成为世界能源领域的一大亮点,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建设和节约取得显著成就。上个世纪最后二十年,我们以能源产量翻一番,支撑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目前,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9.7亿吨标准煤。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煤炭消费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消费比重相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长较快,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沼气、水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年,中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左右,其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续增长,资源与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们将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能源发展方针,全面构筑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我们将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推进煤的清洁利用,加强国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扩大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全面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把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开发西部地区水能资源,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制造的研究开发。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实施优先上网、价格保护、税收优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们、先生们!
推进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增加能源供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共同议题。当前,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国际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机会,我愿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世界各国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健全标准、认证体系,加强有关科学技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世界可再生能源事业加快发展。
第二、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处于劣势,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强,单靠自己力量难以克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当积极兑现*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会的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国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扩大国与国之间可再生能源投资、技术和贸易合作。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国外企业投资于高效清洁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鼓励国外企业在生物质能发电、生物液体和固体成型燃料、大容量风力发电、光伏电池、地源热泵供热与制冷、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等方面,与中国企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与技术合作。中国在水能、太阳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我们愿与其他国家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地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目标。这次大会有1000多名代表参加,这么多政治家、企业家、科学家和其他各届人士聚集一堂,为共同探讨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也为我们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提供了一次重要机会。让我们广泛交流,加深了解,扩大共识,加强合作,共同创造一个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美好和谐世界。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11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
Abstract:Duetothehugecapitalinvestment,theexploitationandresearchofthe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dependontheinterventionofthegovernment.Nowadays,therearetwomainproblemsinthenewand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inChina.Oneisthelackof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otherisexcessive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perfectionofChina’slegislationof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startwithlayout,financing,revenueandprices,sothatmoreeffectivesystemsupportcanbeprovided.
Keywords:newenergy;sustainableenergy;legislation
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1.政府干预不足
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政府干预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政府干预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范文篇12
一、澳大利亚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现状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四大煤炭的生产国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也是亚太地区液化天然气第三大出口国。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2004年度,澳大利亚全国能源生产总量约3.8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68%,天然气占20%,石油占5%,其他可再生能源占7%。自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澳大利亚加快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步伐并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本国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热带和温带区域,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日照时间在30个小时左右,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的国家之一,其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发电技术水平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目前,澳大利亚太阳能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约5万千瓦。此外,太阳能利用也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广泛的支持,澳大利亚有40多万个家庭安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占全国家庭总数的5%以上。
澳大利亚风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很大,是澳大利亚新能源发展的重点,其南部沿海风电场,风电机组年利用小时数一般在3000小时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300小时以上,是世界上条件最好的风电场之一。为了加快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2001年以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建立观测网络和计算机模拟,绘制了全国风能资源分布图,并将所得的测风和模拟数据提供给风电开发商。目前,澳大利亚全国已建成44个风电场,总装机容量达82万千瓦,在建的风电场25个,总装机250万千瓦。
澳大利亚的生物质能资源丰富,包括动物粪便、废弃油脂、农林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能源植物等。同时,澳大利亚制糖业发达,蔗渣发电给本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澳大利亚生产生物乙醇的原料主要是小麦和高梁等,单厂年生产规模约6000万升,目前正在计划建设5个年生产规模1.8亿升的新厂,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料主要是废弃食用油和动物油脂。
澳大利亚在2013~2014年将增加新能源投资,据该国的彭博新能源财经公司分析,澳大利亚的投资将增加到2013年68亿美元,2022年将增加到450亿美元。尽管澳大利亚拥有世界上最好的新能源资源,但澳大利亚开发利用自己的新能源潜力比其他国家还要慢。2011年澳大利亚新能源利用比上一年增加了11%。尽管如此,澳大利亚来自新能源的电力只占8.7%,而世界平均水平为近20%。
二、澳大利亚发展新能源产业的主要做法
澳大利亚东临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北、西、南三面濒印度洋及其边缘海,面积为769.2万平方千米。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一个发达国家,资源储量雄厚,能源出口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消耗着大量的本国能源。澳大利亚为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本国经济跨越式发展。
1、能源效率注册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澳大利亚《能源效率法》规定了法人能源效率注册。其一,法人的能源效率注册。主要包括:注册的义务、能源使用准入、法人注册申请之例外。该规定旨在保障登记人按要求提供注册法人的相关资料,遵守本法。如果该法人符合申请要件,行政官员就必须为该法人注册。如果申请者提供包括条例规定的资料和依照条例规定的形式提起撤销注册的申请,则可以撤销注册,行政官员必须在注册名单中取消在申请做出及其后的两个年财政年度中的注册人之名称。其二,评估计划审批制度。注册人应当每5年作出评估计划。如果行政官员依照该法之规定收到并认可该评估计划,则应当给予该法人书面认可通知单;反之,如果行政官员未在收到申请后的6个月内批准该评估计划,他或她将被认为是默认符合本法之规定,并应给予该法人的书面认可通知单。如拒绝批准该计划,也要出具书面通知单,以及对该法人准备依照《澳大利亚能源效率法》第18条规定的行政官员认为符合要件的评估计划。
2、可再生能源许可
可再生能源许可证用于抵消或减少可再生能源短缺时购电的义务主体支付费用的数量。某一年度中有适格购电行为的人被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一般通过购买来获得许可证。许可证由法定资格的发电站等发电主体发放,该发电站使用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再生能源,且其发电量达到了相应的1997年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底线。同时,许可证也可以由政府批准的太阳能热电站和小型电站发放。主体是个人的,在其可以发放许可证之前需要注册。许可证必须依其注册内容使用,并且其交易同样需要注册。义务主体可以放弃该许可证。如果义务主体持有可再生能源许可证节余,可以凭该许可证节余付费。
3、市场配额
按照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规定,电力零售商和大用户每年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获得相应数量的可再生能源证书,达不到这一比例或者不能获得足够可再生能源证书的电力零售商和大用户必须交纳高额的罚金或税金。否则不能继续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生产电力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数量的可再生能源证书。按规定:1兆瓦时相当于1份证书,每份证书的价格大约在40澳元左右。从总体来看,虽然证书和电力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浮动,但有了出售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这两部分收入,可再生能源项目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负盈亏和滚动发展。
4、财政补贴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规定,对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居民和商户给予每瓦8澳元、每户最高8000澳元的补助。同时,通过退税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或节能产品的用户给予补助。各州政府也积极制定各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以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为例,2003~2007年的4年间州政府共拨出800万澳元财政专款,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基金,对私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其比例最高达项目总投资的20%。
5、税收优惠
澳大利亚的能源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对清洁能源、新能源等绿色能源项目的扶持。虽然澳大利亚火力发电能力过剩,但仍对新能源项目给予税收支持,以期减少环境污染,控制温室效应。主要政策有:对太阳能、风能、生物制能、地热、小型水利发电站等项目减免5年的企业所得税。对使用绿色能源的用户多支付的电费,通过退税的形式给予补贴。边远地区企业用再生能源抽水,购置水能水泵或风能水泵的,政府除以拨款形式退回一半的费用外,另外一半的费用同样在计征所得税时加计扣除75%。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澳大利亚绿色能源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6、生态保护
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空气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水资源保护、土地森林环境保护、海岸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政府向法人和个人开征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垃圾费和水处理费。垃圾费和水处理费属于地方政府收入,各地政策不尽相同,有的以房产的价值为缴费依据,有的以房产的面积为缴费依据,有的以其他方式征收。如澳大利亚的布里斯本市,以垃圾桶的数量征收垃圾费,商业单位以厕所数量和用水量征收水处理费,工业单位以厕所数量和废水量征收水处理费,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收取固定费用。
三、澳大利亚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化石能源占澳大利亚全国能源消费的比例很高,造成澳大利亚单位能源消费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很大,加之其人口稀少,澳大利亚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世界大部分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很大。为此,澳大利亚将发展新能源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推动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能源产业发展状况及有关政策的了解,我们感到澳大利亚新能源利用可以给我国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增强能源市场竞争力
能源资源价格体系的结构性变化是市场化背景下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实践证明,没有稳定的新能源市场需求,就没有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初始投资和生产成本通常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及相应的资金作后盾,加之没有相关政策制度作保障,新能源产业发展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用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补贴新能源)制度,通过能源公开招标,政府在采购能源政策中优先考虑新能源;二是保障新能源企业的生产利润,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企业持续参与新能源开发和利用;三是引导金融企业和投资机构建立新能源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联合开发新能源技术;四是把新能源技术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加大政府对新能源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新能源的研发经费;五是建立新能源生产与消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能源生产实行免税或者降低税率、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减少新能源企业的成本支出。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面对传统能源在应用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新能源在我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通过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可以改变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缓解能源短缺与环境污染等问题,还能保证国家的能源安全,提升国家竞争力,并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基于此,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坚持以完善科研院所研发体系为依托,以深入推进产学研结合为途径,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实现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研发的突破。
二是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建立一批部级新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突破关键技术瓶颈。
三是建立一批新能源重点实验室和产品试验检测中心,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相关高等院校建立基础技术研究实验室,在企业建立应用技术研究实验室,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提高能源效率。
四是引进一流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解决人才缺乏难题。一方面,重点引进国家急需的新能源高级技术人才,为他们提供安家费、专项津贴、专项研发资金,提供事业平台。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高等院校新开设风电工程、光伏工程、核电工程、生物质能工程等专业,制定长远的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养工程技术类本科、研究生人才,以满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
3、完善能源法律体系
与澳大利亚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相比,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虽然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应有其阶段性的重点;而当前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重点是尽快将能源市场、能源效率和新能源领域立法列入重要议程。
一方面,制定《能源市场法》,推动能源市场由非市场机制的垄断性市场转向市场机制的竞争性市场。成熟的市场是能源发展的基础,特别是新能源的发展。能源市场涉及诸多环节,包括生产、需求、产业结构等方面,中国应当有一部能源市场基本法,其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能源市场确立基本原则和制度,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在时机尚不成熟之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实践,首先进行单个能源市场立法,以点带面渐进地推进。
另一方面,制定《能源效率法》,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能源效率的提高,能间接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当前,我国能源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法律政策的缺失是导致能源效率低下、高消耗和浪费严重的主因。因此,我国应制定《国家能源效率框架》,以此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4、继续深化国际合作
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既能有效地促进能源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提升并推动世界各国能源科技研发实力,又能共同为促进世界能源持续供应、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及保持能源价格相对稳定作出新的贡献。实践证明,国际合作有力地推动了新能源产业发展,也带动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