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范例(3篇)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范文
产后访视是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对产妇及其新生儿在出院后28天内对其进行的延续性健康状况的关注的保健。通过产后访视传播健康教育知识,指导实施母乳喂养的技巧,护理技能的应用等一系列的保健服务;能有效提高母乳喂养率,防止母婴疾病的发生,确保母婴健康安全。现将2009年10月-2010年9月居住在本镇的产妇及其新生儿的访视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产后居住在我镇的产妇,2009年10月-2010年9月间住院分娩且居住我镇的产妇519例,新生儿522例为访视对象(双胞胎5例;早期新生儿死亡2例)。
1.2方法。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及时掌握本村的孕产妇信息,分别对母婴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和产后28天登门对母婴进行随访,并将访视结果填在统一规格的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的母婴访视记录表中;母婴有异常情况的增加访视次数。
1.3访视内容。
1.3.1产妇访视
1.3.1.1产妇的一般情况。了解产妇出院后的精神心理状态、饮食情况、睡眠情况、有无异常症状及不适,询问大小便是否正常。
1.3.1.2测量体温、血压及脉搏、呼吸,发现异常及时寻找原因并作出处理。
1.3.1.3检查和了解喂养情况检查的胀满程度、乳汁多少、局部有无红肿触痛、有无皲裂、凹陷;了解喂养方式:纯母乳喂养、混合喂养、人工喂养。
1.3.1.4检查子宫底下降程度,复旧是否良好,局部有无压痛。注意恶露的性量、颜色、有无异味。检查腹部切口愈合情况或会阴切口的愈合情况。
1.3.1.5对原有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者,对有关疾病进行复查和处理。
1.3.2新生儿访视
1.3.2.1了解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情况
1.3.2.2观察新生儿的一般情况、皮肤色泽,测量体温、心率、呼吸、身长、体重。评估其营养及生长发育是否正常。
1.3.2.3检查新生儿脐带是否脱落,脐周有无红肿及分泌物,臀部有无红肿、擦烂
1.3.3对症处理和保健知识宣教对母婴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转诊的及时予以转诊。宣传母乳喂养,宣传科学育儿知识,讲授新生儿护理知识,防止损伤和感染,指导家长正确区分新生儿的生理和病理状态;督促家长及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体检。
2结果
2.1产妇访视情况
519例产妇,共访视1512人次,有异常症状及体征的产妇随产后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发生的疾病由多到少依次为皲裂、切口感染/愈合不良、血压异常、子宫复旧不良、乳腺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出现异常的人数分别为176人、32人、4人以出院后3天内的异常人数最多,占33.91%。见表1
2.2新生儿访视情况
522例新生儿中,出现异常情况分类由多到少依次为黄疸、湿疹、脐部异常、尿布皮炎、体重下降及增磅不足、鹅口疮。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出现异常的人数分别为215人、161人、27人,其中以出院后3天内异常儿童数最多,占41.19%。见表2
表2522例新生儿中异常情况统计结果
3讨论
3.1产后访视的重要性。产后访视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产后康复及新生儿的健康发育。本组产后访视的结果显示,在产后28天内,母婴均有异常情况发生,特别是出院后3天内的访视结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最多,分别占41.19%、33.91%。不及时治疗和护理将严重威胁母婴的健康。
3.2产后访视工作利于母婴疾病的防治产后访视可以早期诊断、治疗、预防产妇及新生儿期的常见病,对保障产后母婴健康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3.2.1皲裂、乳腺炎的防治通过产后访视给予产妇母乳喂养技巧的指导,纠正产妇不正确的喂奶姿势及新生儿不良的含接方式,有效防止皲裂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皲裂给予正确的处理,指导注意哺乳卫生,避免恶化或发生感染。本组访视结果显示出院3天内皲裂的发生率为20.81%,通过访视指导,发生率下降明显。对发生乳汁淤积的产妇,能及时指导如何进行护理,如何挤奶和增加新生儿的有效吸吮,缓解乳汁淤积有效防止乳腺炎的发生。
3.2.2高血压的防治本组访视结果显示产后血压异常的发生率为4.43%,分析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①产前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后尚未痊愈。②由于产后情绪不稳定,精神紧张孩子哭闹,睡眠不足、劳累或家庭纠纷致精神不愉快等因素引发血压升高。在产后访视的过程中,访视医生对原有妊娠高血压的产妇给予延续性治疗与观察;通过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指导产妇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尽快进入妈妈角色;及时与家属沟通协调家庭关系,让产妇生活在和谐的家庭氛围中,缓解生活压力,消除不良情绪,有利于血压降至正常。
3.2.3新生儿黄疸的防治黄疸在新生儿常见,有生理性和病理性两种。生理性黄疸多出现在生后2-3天出现,程度轻,1-2周内消退。病理性黄疸出现早,生后24内出现,程度重持续时间长,2-3周仍持续不退,甚至加深或退而复现,常伴有贫血或大便色淡,体温不正常,食欲不佳,呕吐等表现。在访视过程中,访视医生能及时观察到新生儿的黄疸程度,黄疸儿的全身症状如有无精神萎靡、嗜睡、吸吮困难、惊惕不安、两目斜视、四肢强直或抽搐等症状,及时区分生理性与病理性黄疸儿并予以相应的处理。指导家长对黄疸儿进行黄疸程度的观察,交代注意保持婴儿皮肤、脐部、臀部清洁,以减少感染性黄疸的发生。
3.2.4脐部感染的防治脐部感染常常是脐部护理不当引起的,保持脐部清洁是预防脐部感染的关键,产后访视的过程中能指导家长如何进行脐部护理,及时发现脐部感染倾向,予以及时处理,避免因脐部感染导致全身感染即败血症的发生。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范文
本文探讨产后访视在产褥期的作用,观察产妇产褥期的基本情况,通过产后访视促使产妇在产褥期中的生理和心理得到良好恢复,增加母乳喂养的信心,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婴儿顺利度过新生儿期,减少产后并发症发生。
资料与方法
所辖地段社区2008~2010年1600例产后休养的产妇和1612例婴儿(12对双胎)。其中顺产981例,剖宫产619例。
方法:由经过母婴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妇幼保人员,根据南宁市产后访视工作规范的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孕产妇围产保健系统卡的内容,在产妇出院后,访视人员分别在产后7天或出院3天、14天、28天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特殊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或转医院诊治。产后42天回医院检查。
产后访视内容:⑴产妇方面:①了解有无产程异常、难产及产后出血。手术产的手术指征、麻醉方法、手术方式、腹部刀口及抗生素的应用。②了解产妇一般情况。③检查宫底高度,评估子宫缩复情况及恶露排除有无异常。检查产妇是否充盈,局部有无红肿,有无皲裂等。④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同时指导正确母乳喂养方法。⑤指导产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⑥指导产妇避孕,进行健康教育,提醒产后42天复查。⑵婴儿方面:①了解有无胎儿窘迫、产程异常、难产、产伤及窒息,出生时体重,疫苗接种情况。②新生儿的面色、精神状态、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大小便。③新生儿体温、体重、身长、黄疸、有无头皮血肿、皮肤黏膜有无感染情况、脐带情况。④向产妇及家人传授新生儿沐浴、抚触、按摩的方法。⑤提醒家长按时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指导科学育儿。
健康指导:①母乳喂养知识指导:母乳含有抗感染的活性白细胞、免疫抗体和其他免疫因子,尤其是初乳含有大量免疫球蛋白。这些免疫物质就像抗生素一样,可以保护婴儿免收细菌感染,不易发生肺炎等疾病。正确的授乳方法和技巧,按需哺乳,正确合理的喂养,利于婴儿生长发育。②婴儿护理保健:周到细致的护理才能保证新生儿健康成长。喂养、保暖、防感染及密切观察新生儿的情况是护理指导的主要内容。初产妇因缺乏科学育儿经验,指导产妇及家属对婴儿的脐部皮肤日常护理,常见症状的观察和护理等是非常重要的,有条件的家庭指导婴儿沐浴、游泳、新生儿抚触等。③心理保健指导,保持心情舒畅,鼓励与亲友沟通,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协助产妇与婴儿建立亲子依附关系,讲解母婴同室的重要性。④饮食调理,合理营养,进食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食物,如鱼、蛋、禽等以利产妇身体恢复,乳汁化生,增强抗病能力,忌生冷、硬、固、辛、酸、辣味。保持大便通畅,多食新鲜蔬菜,预防便秘。⑤计划生育指导,适当运动,充分休息,注意会卫生,避免受热受冷,注意腹部保暖,产褥期禁,盆浴以免感染,产后42天开始正确避孕。⑥计划免疫指导,建立婴儿预防接种证,按时接种。
结果
产妇访视情况,见表1。
婴儿访视情况,见表2。
影响母亲健康的因素,见表3。
讨论
本组结果显示,1600例产妇3次访视出现症状与体征最多的为产后出血,其次为相关疾病,出现症状与体征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1612例婴儿3次访视,正常49.5%,有症状与体征者以新生儿黄疸、湿疹和红臀发生率较高。不良习俗影响母亲健康的恢复。通过产后访视,产妇能及时得到医护人员的帮助,尤其是面对面的具体指导,提高产妇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对新生儿护理能力,纠正不良的习俗,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减少影响母乳喂养的不良因素,从而保证母婴能够健康平安地度过产褥期。产褥期母亲身体恢复得好坏关系到她们一生的幸福[1,2]。产后访视是健康教育的继续,对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母婴健康,提高妇幼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起到积极作用[3]。
参考文献
1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