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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4-05-17 手机浏览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篇1

关键词: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服务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了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重要转变。该项制度1991年在上海试点,1994年起在全国全面执行,在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居住状况、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服务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据不完全统计,至2011年底以福建省为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群主要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在职员工,非公企业单位员工、城镇就业人员大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仅为53%低于全国72%的平均水平,与《条例》规定相差甚远,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

其原因主要有:一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财政的直接影响,各地市公积金配缴存在不平衡现象,在岗职工未做到应缴尽缴。如缴存比例及基数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按月汇缴制度、公积金未缴、停缴、缓缴随意性较大等;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无形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三单位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绝大部分单位聘用人员未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企业单位人员流动性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障碍。

(二)基层政府重视不够及宣传力度薄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提高

一方面基层政府对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及对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性指标较为重视,忽略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薄弱且不到位导致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了解不多,视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企业的一种负担,不重视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得城镇务工人员难以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三)政策优势无法体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制约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对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在我国施行十几年来,不仅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改善居民居住状况,引导住房健康消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预算、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免征各类税收,且公积金缴存人在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之后可以以较低的首付申请最长20-30年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其低息政策优势十分显著。以贷款10万元1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商业贷款累计付息39639.6元,同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累计付息26692.6元,少付息近33%,且在还款期间还可以用其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抵扣本息。如今这项惠民政策只为公务人员及部分国企职工服务,不但大多数非公企业单位员工、城镇就业人员无法受益,而且由此引发的分配不公及其对地方财政、税收、建筑、运输、家装等诸多行业的影响更加深远,直接制约国家低息住房贷款流入本地,不能起到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

二、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树立社会化缴存意识

设立专项宣传费用配备专职宣传人员,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工作。宣传费用的核定应与地区经济发展、城镇从业人员的规模相适应。一是及时更新编印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宣传对象手中,指定专人对宣传网站进行维护、更新,提供网上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引导各大主流媒体服务公积金政策宣传,以服务惠民为重点,定期对外公告公积金资金运营情况,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三是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如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邮寄对帐单、以节假日纪念日为契机,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宣传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打造宣传标语、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城市雕塑等。逐步做到“报纸网络有专栏、电台电视有音像、活动现场有内容”,以丰富多彩的形式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民心。

(二)关注各类从业人员、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影响力

1、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建必建、应缴尽缴

对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应缴尽缴的,应采取以贷促缴的方式规范各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工作;对于部分地区因历史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不到位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将资金归缴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决算,克服地区经济差异,逐步统一和提高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把单位聘用人员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应进行结对宣传,重点增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维权意识,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同单位同一缴存待遇。

2、把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扩面工作的重点

(1)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实现税务工商、劳动社保等多部门联动,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实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为扩面工作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

(2)发挥部门优势,制定扩面工作计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非公企业留住人才,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管理中心应以此为宣传重点坚持“低门槛进入、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扩面工作计划。一是争取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针对纳税大户、上市公司,探索施行按人员流动性分不同层级不同配缴比例的新型的公积金配缴方式;二是强化依法征缴的手段,探索通过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合征缴的新途径。

(三)重视健全内部管理,以服务促归集

1、完善机构设置、实现管理与服务相分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大多设区市已实现了市一级垂直管理,但是业务指导仍归属于省级部门管辖。业务指导与事权财权相分离,影响住房公积金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一是实现全国性的,至少省一级的垂直管理。建立以设区市各科室为管理层,县市区各管理部为具体业务经办层的业务监督与办理、行政职能与事业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二是及时增加机构网点设置,注重新经济区机构网点覆盖,建立起与公积金资金归集规模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管理队伍,为参缴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

2、构筑一体化的信息平台,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1)完善人员信息,对内实现省一级信息系统融合。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人数的逐年增长,地区同城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公积金本系统内的信息联网势在必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完善参缴人员信息系统,除应根据单位人员用工性质统一设置带有识别性的人员代码外,还应对参缴人员身份证、家庭地址、收入状况、联系方式、信用状况等基础性信息进行完善,为实现参缴人员带基数转移、执行无差别的住房政策、资金使用率的提高提供现实可能。

同时应打造现代化的查询手段,开设包括网络、电话、磁卡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实现实时查询个人公积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与政策规定是否有差距,扩大员工知情权,以此来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对外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升服务社会的工作效率。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与房地产管理、税务登记、银行等部门实现跨系统联网。一方面提高公积金经办人员对材料真实性的甄别能力,杜绝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为实现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创造先决条件;同时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做好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的实时更新工作。

3、重视业务培训,打造魅力住房公积金

(1)重视全员包括业务委托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起与住房公积金发展规模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通过建设“学习型住房公积金”,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一是要建立学习型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研究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水平,在确保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建立全员包括业务委托行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好制度、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学习的常态化;三是通过党支部学习及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四是鼓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及从业资格认证,提高工作队伍的学历层次;五是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开拓视野、提高全员职业素养。

(2)推动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打造魅力住房公积金:一是法制公积金。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业务有章可循,做到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二是文明公积金。以环境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效益一流为标准,为群众提供舒心服务;三是创新公积金。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践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焕发住房公积金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4、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

将现代金融的经营理念引入到公积金的管理中,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建立起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长效考核机制,在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基础上,使员工人尽其才、人尽其力;量化扩面工作考核指标,指标的设定应兼顾效益与地区的客观实际,定期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内应与职工绩效工资水平挂钩,对业务委托行应与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挂钩,对地方政府应建立各地市领导任期扩面工作考核机制,实行任期扩面工作一票否决制。

(四)提升行业地位、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执行力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效应就要做大做强住房公积金,现阶段建立在自愿参缴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行业内曾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直接威胁到这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注重提升行业地位,提高机构执行力,尽快通过立法来规范各地的行为,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议一是应积极争取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形成立法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二是提高立法的层级和可操作性。重视完善修订立法,对于一些成熟的规定要及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由国家施行,增强机构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制度建设、创新服务,通过实现公积金全覆盖和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用解决实际问题的事实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服务地区经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袁平,切实保证及时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3)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这里是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上下班时员工进出络绎不绝,红蓝工作服甚是显眼。

在兰州西固区,乘坐102、27、77等路公交车沿途而行,带有“兰州石化”字样的公司比比皆是。

兰州石化职工张达明(化名)近日给《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自2005年开始按缴存基数的18%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则需缴纳基数的7%。而且,不同于其他地区或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严格规定,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封顶”。

本刊记者了解到,兰州石化职工的工资超过兰州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不少。以张达明2013年2月的收入为例:岗位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津贴等总计3650元,略高于兰州平均水平;但奖金可以拿到3598元,加上保健津贴、午餐费等,扣除各种险金所得税后到手近6000元。

据张达明说,他的收入在兰州石化内部算中等偏下。身穿红色工作服的数位兰州石化工人告诉本刊记者,没有正式编制的兰州石化合同工2012年每月能拿2000多元,“今年会接近3000元”。

根据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在2013年2月公司五届一次职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兰州石化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主要受成品油价格不到位、化工市场低迷影响,账面亏损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

薪酬水平

兰州石化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炼化生产基地,其前身兰炼、兰化(简称“两兰”)均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是新中国第一个现代化炼化生产企业。

1998年,“两兰”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新的兰州石化于2007年成立,实现了炼油与化工、上市与未上市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如今,兰州石化已在兰州西固打造了一个“化工王国”。资料显示:兰州石化现有权属土地面积27.84平方公里;全民在职员工2.74万人,集体及其他用工0.96万人;总资产340亿元,年营业收入接近800亿元。

兰州石化为甘肃贡献了巨额税收。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兰州石化成为甘肃省首家纳税超百亿元的企业,上缴的税费占甘肃省财政收入的28%;2010年,它又以108.59亿元的纳税额蝉联榜首,排名第二的是甘肃烟草工业,纳税31.78亿元;2011年、2012年,兰州石化分别以107.12亿元、111.81亿元继续稳坐纳税头名。

《中国石油报》兰州石化记者站站长孟庆龙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7年兰州石化上了新的乙烯设备后,提高了技术能力及生产规模,营业状况开始好转,“2008年时盈利较好,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滑了些,2010年、2011年不错,2011年盈利30个亿左右,2012年化工市场不行”。

2012年状况究竟如何?兰州石化内部网站首页张贴的李家民的工作报告文件显示,2012年出现“营利性亏损”——账面亏损了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虽然“未来一段时间企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公司生产经营将进入较为困难的时期”,但李家民还是对“降低炼化业务亏损、实现未上市业务解困扭亏”充满了信心。

兰州石化的薪酬水平又如何?

以兰州石化下属二级单位兰港公司2008年的工资表为例,每月收入简化为工资+奖金。142名员工,一月份工资发放额度为456999元,奖金总额为373639,人均月收入约5850元。到年末,每个人基本能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整个年度总共能发放10828861元,人均76260元。干部工资与普通职工的差距较大。以某位王姓干部为例,他一年能拿197596元,有中级职称的张达明一年能拿78000余元,丁姓员工到手的为65700元。

本刊记者拿到的内部数据显示,兰州石化总公司职工的工资更高一些。

甘肃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甘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3311元;国有经济单位为3499元;在兰州市科研单位,副研究员级别每月约3800元。

是否合规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兰州石化给职工统一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7%。而兰州市是2012年才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缴存比例由此前的7%至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此外,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兰州石化的这个基数“上不封顶”。

以兰州石化某吕姓经理为例,其2008年的月均工资为17224元,其住房公积金合计为每月4306元。而甘肃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1.42元,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约为6005元。

兰州石化的依据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兰州石化公积金字[2008]1号)。文件中这样写道:“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来确定,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含误就餐费)等工资性收入。”文件并没提及基数“控高”问题。

至于缴存比例,文件指出,“根据甘房改办函[2004]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资助部分为缴交基数的18%,个人缴交为缴交基数的7%,并按月进行归集、汇缴”。

本刊记者在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官网上未找到“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而根据“甘建房改[2005]5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各为工资总额的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本文下发后申报提高缴交比例的,原则上两者合计不超过24%”。但对缴存基数有明确说明: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如果说,甘建房改[2005]51号对兰州石化18%的缴交比例还有转圜之地,甘建房改[2006]336号则掐灭了这一丝可能。336号文件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面对本刊记者对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前因及是否合规的询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有一部分在我们这里交,但并不知道兰州石化的缴存比例”。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家政策要求职工、企业不能超过双12,“有的交的多,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合不合规不能一概而论。

而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调研员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央企国企住房公积金缴存牵涉面极广,历史成因复杂,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

“国企任何规定的实施,上面一定是有文件批准过的。”上述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而这个对兰州石化高缴存比例批复的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从政府到兰州石化企业,均没有提供给本刊记者。

有无超发20亿

张达明在他20来平米的办公室里,打开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搜集整理的数据表格,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

“公积金缴存标准正式执行,应该是从2005年开始的,我在数据传输平台上截到的只有2007、2009、2010、2011这4年的公积金缴存数据,光这4年的超发总额就过了20亿元。”张达明说。

张达明打开《2011年人均超付计算》,表格上列出15个栏目:序号、个人账号、姓名、2010年末余额、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至12月企业缴存额、企业18%月缴存额、企业12%月缴存额、企业6%月缴存额、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甘肃省上年月均工资3倍、12%企业缴存最高限额、缴存基数超3倍企业多缴存额、企业月多缴存额合计、企业年多缴存额合计。表格列出了52人,缴存额度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

为什么是从3到12月算起呢?他解释,每一年的一二月基本是春节前,所以兰州石化将每一年一二月份的缴存基数都按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你看这个人,2010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480247.55元,2011年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5510元,企业缴存额是91300元,兰州石化18%的月缴存额是9130元,12%是6086.67元,6%是3043.33元。6%是兰州石化多缴存的那部分钱。而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为2465.67元,3倍的基数限额为7397元。按照国家规定的12%企业月缴存最高限额应是887.64元,那么,缴存基数超3倍兰州石化多缴存额为5199.03元,兰州石化月多缴存额合计8242.36元,一年下来兰州石化为他多交了98908.32元!”张达明将一名李姓领导收入算了个遍。

不过,这52个人的年多缴存额度从三四千元到上十万皆有。用张达明的说法就是低中高收入都要容纳,才能反映平均数额。按他的算法,2011年这一年,企业年多缴存额度平摊到每个人身上是29588.70元,“按31700人的口径算,2011年就超发了937961790元。”2007年人均年超发为7753.52元,总共超发245786584元;2009年人均年超发为6245.92元,总共超发197995664元;2010年人均年超发21345.76元,总共超发67660592元,这4年合计达2058404630元。

“还有4年我没拿到数据,无法计算,加起来数额就不止这20亿元了。”学过法律的张达明说,他这3年来,一直不停地给兰州石化领导、中石油领导,甚至国资委、中央纪委写信,要求查处这一行为。2013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星期,中石油监察部的副主任、人事部的副主任带着3个人组成检查小组来到兰州石化调查并回复张达明检举一事。

在张达明录下的音频里可清晰听到,中石油方面也承认18%及缴存基数不封顶的行为确实不太合乎规定,但“牵涉面太广,不好让普通职工清退”,他们会联系甘肃省的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合法定性。

本刊记者曾拿着打印出的一部分兰州石化工资单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向兰州石化接待媒体的一位工作人员展示,未得到回应。

为兰州石化工作已近40年的孟庆龙告诉本刊记者,兰州石化前身是“两兰”,自上世纪50年代建厂到80年代,一直没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到80年代末期才陆续修建了些单位房,只有老职工及结婚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自己当初结婚才申请到了一间12平米的房子,连厕所都没有,厨房也是两家合用,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还是住在里面。

“兰州石化在住房方面,对员工有所亏欠。”孟庆龙说。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步骤,可先在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逐步向其他企业推行。到2010年,力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覆盖率达60%以上。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扩面工作的考核,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完成。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调整缴存比例须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过省政府批准的,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报省政府批准。

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其中:市、县(市、区)的缴存比例,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各地政府决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审批后执行,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部分,应当在职工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各地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后,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严格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程序。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同)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其中属下列情况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1)因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拟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2)新建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在8%以下的。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理中心不得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三)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2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三)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适当放宽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方便职工办理账户变更登记、转移。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跨市调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调入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调出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五、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逐笔审批贷款,并应按照贷款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购买商品住房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要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四)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方购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