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精选8篇)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督促下级党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在每届领导班子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4、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指导的职责。借鉴“三讲”集中教育的经验,重点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准党性党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5、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省部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微杜渐。要引导和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关心爱护同志出发,加强相互之间经常性的监督和帮助。对那些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搞庸俗关系、好人主义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损害班子团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正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督。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与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时,要切实加强对正职的考察。要经常分析研究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信息等渠道所反映的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进行诫勉;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写出报告。
7、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各地调查处理的重点案件,特别是涉及中央管理及报中央备案的领导干部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报告。
8、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联合派出巡视组,重点对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对中央批示、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既依据有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怀。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10、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对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要防止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得到提拔或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深入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还应注意了解其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11、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要与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说明提拔调整的人员数量、理由、涉及单位的职数设置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12、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检查。中央组织部每两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期派出巡视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并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加强对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按照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
13、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的问题,上级党组织可直接查核,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免决定,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任免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14、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干部任用上搞、弄虚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一经发观,都要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15、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现职。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推行和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四、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16、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17、党委组织部门主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机构考察拟提拔、调动干部人选过程中,应听取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8、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注意运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
19、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党委组织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受理来信来访等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问题的信息,应及时送干部监督机构,以便加强对监督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干部监督机构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干部工作机构提供,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信息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干部监督信息员,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20、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应确定有关机构负责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做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要政治坚定,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敢于同违的原则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2
2008年,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关于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今年以来,贵阳市在修文县、息烽县、白云区、云岩区、清镇市、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等地相继开展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规范运行
贵阳市各地党委及组织部门把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作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全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贵阳市委组织部及时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
为确保“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规范开展,云岩区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2008年云岩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关于2008年提拔的8名正科级干部选拔使用情况说明》,经区委研究,专门召开了一次区委全委会落实此项工作;乌当区成立了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评议工作的方案和程序,区委决定召开一次“一报告两评议”专题全委会;清镇市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纳入每年度全委会的重要议题。同时,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切实加强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派出人员到各地进行专门指导,确保整个工作规范开展。
坚持公开透明 作好专题报告
贵阳市紧紧围绕《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要求以及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监督措施,切实保障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报告内容的“透明度”,分别形成了数据详实、实例丰富、说明细致的2008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
息烽县、自云区、小河区、清镇市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在县委全委会召开前送交全委会委员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清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勇在谈到此项工作时说:“专题报告在全委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监督,是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一个重要举措。”
今年1至2月,白云区、小河区、息烽县党委书记和其他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分别在全委会上作了专题报告。白云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宋书平说:“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是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推进党内民主的有效措施,必将对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乌当区、息烽县将听取专题报告的范围扩大到县纪委委员、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区(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曾经担任过区(县)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驻区(县)有关单位和部分企业代表、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省市党代表。参加评议的区(市、县)党委委员普遍认为,“一报告两评议”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全委会在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作用。让每个委员都参与评议,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使干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行使代表权利 扎实开展评议
各区(市、县)党委委员在认真听取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2008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委员们充分行使表达权和话语权,真正使评议、测评工作的过程成为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促进工作的过程。
息烽县委委员对该县2008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满意率均达到97%以上,对新提拔的7名正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
云岩区参会委员普遍认为,区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选任工作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较好地完成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新提拔的乌当区新堡布依族乡乡长班举明说:“我认为这种评议形式非常好,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区委选人用人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参评人员对我们新提拔干部的总体评价。测评结果是压力也是动力,不理想则要反思自己的不足,认真总结提高;如果令人满意,要作为工作动力,再接再厉。”
目前,从测评、分析结果看,贵阳市各区(市、县)党委委员对本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可度普遍较高,充分体现了区(市、县)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强化结果运用 提升工作水平
对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情况及评议结果,贵阳市及时进行通报,并认真研究,制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具体举措。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通过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部门与有关执纪执法、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关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情况与信息,形成干部监督合力,提高干部选任工作水平。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区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为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干部监督工作的议事机构,其成员单位为: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群工委、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计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上述单位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按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及时联系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有关问题,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组织部门全面、准确地考察、识别、评价和使用干部,有针对性地管理和教育干部提供依据。
四、联席会议的召集
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召集。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会议和定期通报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联席会议
以分析干部队伍总体状况和拟采取的相关措施为主,交换意见,沟通信息,统一认识,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除可召集全体人员出席外,还可邀请政法、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定期通报情况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通报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下列问题: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问题。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
(3)违反财经纪律,侵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问题。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5)有关道德品德、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6)群众检举、举报的重要线索以及经初步调查了解后的情况。
(7)其它违纪或违法的问题。
(8)某一阶段、某一地区、某一单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2、干部监督信息通报主要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月5日前将相关信息向区委组织部电话联系、通报一次,每季度第一周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干部监督信息通报情况登记表》。
3、区委组织部将拟考察干部名单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对考察对象如有情况需反映的,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反馈。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线索,虽未经核实,但认为需要组织部门了解、掌握的,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重要情况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沟通。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个职能科室为联系通报联络科室,联络科室应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如有调整,应及时告知区委组织部。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发挥本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一)区纪委(监察局)
1、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申诉和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及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纪违规问题或案件线索;根据需要,单独或与区委组织部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3、适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查处案件中涉及区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区委组织部
1、牵头协调全区的干部监督工作,并负责召集干部监督联席会议;
2、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加以调查核实;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或建议;
3、及时了解有关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分析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
4、在涉及干部调整、提拔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酝酿期间,主动听取和征求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共同把好选人用人关。
(三)区委群工委
1、充分发挥部门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或转送反映区管干部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
2、督促并协助有关反映区管干部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件的查核与办理。
(四)区人事局
1、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区管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加强对编制工作等方面的管理;
2、受理管辖范围内人员的申诉、举报,并根据需要进行查处,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区审计局
1、承担并组织开展区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等案件线索,按程序及时向领导汇报后移送相关成员单位。
(六)区计生委
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七)区人民法院
1、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审判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的法律纠纷、诉讼和判决情况;
2、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
(八)区人民检察院
1、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检察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违法案件的侦查和公诉情况;
2、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等案件线索。
(九)区公安分局
1、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违法违规案件的侦查或处罚情况;
2、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等案件线索。
六、纪律责任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4
干部选人用人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对20xx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机构改革我办成立后,在机构组建之初,我办领导班子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从着力搭建一个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朝气蓬勃的行政机关为切入点,共选拔任用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级干部2名。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办切实做到了坚持原则,履行程序,遵守规定,严明纪律,确保了干部顺心、职工满意、组织满意。在职数和职务方面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执行,未出现超数配备和违规提高职级待遇等问题,在干部报告、预批、备案方面均按程序落实,做到了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深化学习认识,领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精神实质
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一是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并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开展创先争优、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推动工作。二是组织科级干部深入学,重点抓好科级干部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干部的强化学习,特别是把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工干部工作制度作为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组工干部个人素质的必修课,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学用结合。三是组织各级干部集中学,重点对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我市《贯彻〈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文件。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
结合我办机构新组建成立的实际,办党组切实从完善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入手,严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提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纯洁性、严肃性,我办首先围绕选好人、用好人,制定了《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干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办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选准用好人。
(三)严行程序规范,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结合部门新成立的实际,班子成员就调配干部、组建内设机构等工作进行了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调配干部方面明确调配干部的身份、专业知识、业务水平要符合金融部门工作实际;在组建内设机构中明确各处室职责,统筹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任职时间和职务,做到科学选人用人。目前,我办推荐提拔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及干部2名,推荐提拔过程按照《条例》规定及市委组织部要求的各项程序进行。一是坚持原则,明确用人导向。办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总体要求和选任干部的根本标准,不搞任人唯亲、不以人划线、不以领导个人好恶划线,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形成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二是严格按照干部选拔条件选人用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到提拔推荐的干部既要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业务,又要符合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根据各岗位职责和干部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三是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把好民主推荐关、考核考察关、任前公示关、讨论决定关、任命关五个关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少、履行程序一步不错、执行程序一步不让,通过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一步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与民主。
三、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自查的情况看,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中,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状况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局限于机构新设,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比较单一,调配任用仍占主导地位。二是目前因机构新设立不久,我办未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竞岗和轮岗。三是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推动全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存在的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着重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立健全考录、竞岗等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机关干部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原则开展轮岗。三是要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选拔任用对象的思想根源上杜绝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四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不断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干部选人用人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甬组通[20**]46号)精神,我局对20**年7月至20**年6月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
局党委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干部提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XX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做到带头学习,熟悉掌握。20**年3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组部的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局党委立即组织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局还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测试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的重点内容。同时结合党政换届选举工作,将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严肃换届纪律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印发给每个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加强了对干部换届纪律的教育;并及时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手册》和《严肃换届纪律提醒卡》发送给相关人员,做到人手一份,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按要求作出了严肃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法规要求,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二、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自20**年7月至今年6月,局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共5名,其中,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2名、森林派出所所长1名;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2名。在上述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局党委都能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和《XX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的干部,适当放宽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也是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实施。20**年6月在选拔局办公室副主任时,我们将1名任正科级职务不满三年、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干部,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列入竞争选拔对象。
二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提拔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由干部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编办核定的职数和局干部实际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建议方案提交党委讨论同意,如提拔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的还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后向全局公布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有问题的干部不提交党委讨论,与会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的人数不研究,未经集体讨论和任前公示的干部不任命。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好关。重点把好三关:严把推荐关,凡选拔任用局机关中层(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局管领导干部,都须经过大会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单位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提供干部名册和具体工作要求;严把考察关,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调阅人事档案等方法,着力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严把决定关,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坚持班子成员全部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同时,在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我们从实际出发,做到坚持原则与灵活处理相结合,规范程序与注重实效相统一。例在确定考察对象环节,规定推荐结果与党委集体酝酿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不再专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直接进入考察程序。我们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了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廉政谈话、实行一票否决制、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较好地保证了新提任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是严格坚持竞争上岗。局在选拔任用2名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时,都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竞争上岗,认真制定实施竞争上岗方案,严格方案报批程序,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年6月和20**年11月先后推出竞争局办公室副主任、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各1个职位,竞争职位公布后即召开动员会,鼓励所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报名参加竞争上岗。后因办公室副主任职位因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且有合适人选的,经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直接通过民主推荐、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提拔人选;而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1个职位,因报名人数符合竞争上岗条件,则按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四是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局党委始终把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每次干部选拔任用动员部署会上,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都代表党委明确表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干部职能处室和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干部和群众本着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参与民主推荐。在推荐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和评价干部,坚持看本质、看主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情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负责地投好自己的一票。对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我们也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几年来,局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规范有序,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现象,也没有发生用人失察失误现象,从局开展党员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满意的。
三、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管理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5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论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上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论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党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流回避
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
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复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是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法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四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自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是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6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昨天下午市委常委会议专题听取了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汇报,认真学习了贺国强同志和孙淦同志的重要讲话。XX书记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要求及时、全面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结合XX的实际,认真解决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组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切实加强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XX市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刚才,XX同志传达了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XX同志通报了省委组织部检查组到XX市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大家既学习了中央和省委的精神,又了解了全市的基本情况。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我受XX书记委托,就如何贯彻落实好中组部视频会议的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性
这些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中组部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贺国强同志历数2002年以来中央、中组部制定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8个重要文件,其数量之多、工作力度之大,是历史上少有的。听了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后,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中央要一再强调干部任用工作?为什么中组部要召开这次视频会议,对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我想,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必须以好的制度选人用人。建国以来,我们国家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干部任用制度,直到1995年《干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干部任用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正轨。经过长达7年的实际操作,中央在吸收各地实践经验和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在2002年正式出台《干部任用条例》,并且适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党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用科学的制度保证正确选人用人的根本所在。第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中组部有关干部任用工作的规定出台以后,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胆进行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大批德才兼备、勤政务实、政绩突出、清政廉洁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对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但是,有些地方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贺国强同志在讲话中从全国的角度指出了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第二个是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时有发生;第三个是干部考察工作不够深、不够细,不够全面,导致用人失察失误。这些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干部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干扰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损坏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党的原则办事,没有认真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制度。因此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办事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必须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中央、中组部2002年以来下发的有关干部任用工作的8个文件,都把干部监督作为重要内容。特别是中组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是各级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规章。干部任用工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干部监督工作不到位有关。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中组部的《意见》,对于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全市的情况看,9月初,省委组织部检查组对市委2004年元月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感到XX市总的情况是很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比较规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的工作还有创新,认为近些年来特别是中央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以来,市委是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的。对检查组指出的3条不足,XX书记要求要尽快改正和完善。XX书记指出:党中央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最科学的,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大胆使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使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建设一支思想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XX市实现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保证。按照XX书记的要求,市委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办事,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公道正派用人。省委组织部检查组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从全市范围看,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和部分市直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结果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不够深入、持久,少数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还达不到熟悉和精通的要求;二是有少数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民主推荐不够规范、考察考核不深不细的情况;三是有的单位党委(党组)会讨论干部问题的记录不规范;四是有的单位《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不规范,《干部考察材料》的撰写过于简单,干部文书档案、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不够规范和及时,等等。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进行整改。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XX书记在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始终牢记‘做表率,走前列’的殷切期望,切实肩负起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庄严使命”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勤政务实、政绩突出、清政廉洁、群众公认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保证。而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这既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为什么XX书记要讲党中央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最科学的?我理解,主要是因为《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它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干部任用条例》中原则、标准的实践性以及程序、方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上。因此,《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规章,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关键就是要坚持“四个高”:
(一)要高标准地执行程序
《干部任用条例》以程序为主线,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只有认真地、不敷衍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才能健康进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用人失误的问题才能切实得以解决。根据当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要广泛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基础性工作。
民主推荐干部应当坚持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并用。在开展民主推荐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规范组织推荐与个人推荐行为。贺国强同志在讲话中强调,除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没有通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比如,天津市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市委明确强调,不准简化民主推荐的程序,更不准以“特殊需要”为由随意用组织推荐代替民主推荐。因此,我们对“特殊情况”的把握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最好不用或少用,尽量扩大民主。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不能采取授意、暗示的方式把个人意识转化为组织名义来推荐干部。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人选是《干部任用条例》许可的,但是不能因为是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就省掉必要的程序和环节。这方面我们有的地方是有深刻教训的,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二是要正确运用推荐结果。考察对象应该在得票比较集中的人员中产生,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要对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尤其是对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与民主推荐时的情况差异较大的,要做深入的分析,同时还要考虑班子结构等因素。既不能忽视民主推荐的结果,也不能忽视干部德才情况,简单地以票取人。如何综合评估推荐结果是一个难点。天津市的经验是,把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不同层次人员推荐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对干部日常考察考核的结果,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慎重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充分进行酝酿协商。酝酿协商是发扬民主、取得共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和沟通,在确定考察对象和会议决定前,要认真征求各方意见。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对拟提拔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的办法,建立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沟通制度,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切实把干部选准用好。对于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要自觉听取协管方意见,协管方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对于沟通酝酿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要深入分析原因。
第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保证领导干部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搞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先定调子,搞变相的个人说了算。XX书记在市委书记会酝酿人选及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干部时,都是在最后发言,不定调子,给各位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空间。贺国强同志提出“要认真执行党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县两级党政正职制度,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也可以视情况,把表决扩大到省直、市直部门的正职”、“地方党委常委会任用下一级党政正职干部,只有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才能采用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方式,不能有意规避党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我们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要高质量地搞好干部考察
第一,要全面深入地考察干部。要依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深入考察。干部考察工作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怎么样有效地避免考察失真、失误呢?根据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注重考察了解被考察对象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勤政廉政的情况。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的有关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XX书记在七届十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戒空谈、抓落实、干成事、不出事”的要求,我们要把这十二个字作为考察干部勤政廉洁的重要标准,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干部廉洁自律方面,要重视少数人的意见。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对班子成员主要看是否能够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对主要领导主要看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现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同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考察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重了解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是求真务实的情况。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XX书记明确指出“要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我们要把这一条作为考察干部求真务实的重要标准,绝不能让那些心浮气躁、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的人受到重用。四是心理素质的情况。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和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和从事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心理素质情况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要建立考察情况分析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考察情况,尤其是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要摸清情况,找出原因,研究进一步深入考察的方案。中组部考察组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他们到各地考察,每天晚上考察组的同志都要汇总考察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考察方案,提高了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
第二,要经常性地考察干部。经常性的考察、定期分析班子运转情况是准确识人用人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组织部门经常性的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序上被弱化了。要把经常性的考察和干部任前考察结合起来,了解年度考核、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巡视情况,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使干部任前考察和日常考核情况相互印证。在这方面浙江省湖州市有一套完整的做法,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通过定期走访、参加民主生活会、带队考察考核干部、与干部谈心谈话、组织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等方式,及时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情况、完成岗位目标情况、思想和工作作风情况等,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为市委选拔干部、调整班子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这里要强调一下,最近中组部正在全国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届中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这是一个综合评价体系,规定了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基本原则。我市白云区作为全省的试点正在开展相关工作。按照中组部要求,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领导小组由市直28个部门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组成。领导小组除了组织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外,其成员还要按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的分值要求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定意见。中组部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贺国强同志指出,在明年开始的市、县、乡换届工作中要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来考察干部。所以各地各部门要关注这方面的情况,为搞好明年换届干部考察工作作好准备。
(三)要高效能地进行监督
第一,要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中组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把集中检查与重点抽查、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式,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整改。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在重要问题上有分歧,或需要破格提拔的,在党委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二,要坚决查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为解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了“11条措施”,抓住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的关键,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模范地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将“11条措施”熟记于心,融会贯通,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职”,严肃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11条”措施出台后发生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从严处理。从明年开始,市、县、乡将陆续换届,怎样严肃认真地把好选人用人关,组织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因此,从现在起,就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一把手”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教育、预防、事前监督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加以提醒,帮助纠正,防微杜渐。要注重制度创新,切实使干部监督的运行程序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化,变消极监督为积极监督。要加强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形成科学分工、互相配合,实现合理制约、高效运转的机制。要扩大信息来源,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四)要高水平地建立健全机制
同志曾指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危害最大的不正之风,而且还会带来和助长其他方面的不正之风。选贤任能,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因此,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为选贤任能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第一,要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近些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后建立健全了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情况反馈、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干部任免票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一系列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这些已经采用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一方面,要坚持执行好。比如,要认真落实考察预告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对反映的问题要调查清楚,不能留有疑点。比如,认真执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加强对干部的跟踪考察,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最后一道关口,等等;另一方面,对已有的各项制度要不断加以完善,使之相互配套,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制度体系,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要积极稳妥地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最近,市委组织部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比如:在考察市财政局、市法院和市检察院的干部时,开展了“两推一陈述”的试点(即首次推荐陈述对象、个人陈述、定向推荐考察对象);在选拔县级后备干部时,采取“双推一测一考”的办法等,这些做法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肯定。根据中组部视频会议的精神和XX书记的要求,组织部门如何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呢?我想有以下七个问题值得思考和探索。一是如何实行干部考察资格认证制度,保证考察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考察队伍。考察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考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组织部门由于工作多、任务重,经常会出现人手不够的情况。有的地方为了按时完成考察任务,临时从本单位其他处室或外单位借人参与考察,有的不熟悉干部考察业务,怎么能够胜任考察工作?浙江省湖州市为了保证考察人员素质,推行了考察资格认证制度。事先对组织部门的干部进行集中培训,组织严格的考试,对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参加考察工作的资格,以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考察工作任务。
目前,湖州市委组织部已有31名干部取得了考察资格。二是怎么样处理好“组织推荐”与“民主推荐”的关系,努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三是如何严格履行程序,有效地执行好“民主推荐中得票率不超过半数的干部,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的规定。四是如何规范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人选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五是怎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六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性,确保酝酿、考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使干部考察工作不“仓促上阵”,保证考察质量。七是怎么样改进和完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传统的考察方法,探索民意调查等新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多渠道掌握知情者的意见等等。总之,要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好,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
第一,要落实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每年研究部署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每年总结工作,要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省委副书记孙淦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对出现问题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负主要责任,组织部长负具体责任,只要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都尽到了责任,就不会发生问题。”要依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情况的监督,科学规范和有效约束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XX书记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上,给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作为“一把手”,XX书记对《干部任用条例》领会得深、把握得准、执行得严,并且经常强调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用人上具有很大的发言权,要带头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熟悉干部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自觉遵守干部工作的纪律;要督促班子成员学习和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熟悉条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比如,吉林省桦甸市委制定了《市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明确规定:市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常委会(全委会),必须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逐个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市委书记不得抢先发言,提倾向性意见。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与市委书记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市委书记应主动回避。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第二,要加强组工队伍建设
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委(党组)管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组工队伍能力如何,工作水平如何,作用发挥怎样,直接关系选人用人的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实施监督,切实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要切实加强组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组工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组工干部队伍。
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7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xx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文见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篇8
____县委领导班子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认真开展各项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县委常委议事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等相关制度,着力构建规范化、科学化工作机制,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推动县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常态化、制度化。
一、围绕“勤政为民”,健全联系群众制度。扎实推进领导干部“一线工作法”,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建立健全县级领导联系驻点、联系重点项目企业、接待等3项制度。组织开展“上百姓门、访百姓情、问百姓事、解百姓难”为主题的领导干部下基层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开展调研38次,走访群众3560人次,驻村22个村联户 92户,建立党建示范点72个,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139个。制定出台了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企业制度。46名县级领导联系45家重点企业、联系重点工程项目46个。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服务,跟踪了解重点项目、企业发展情况,搭建银企联建平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大对重点项目、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健全完善领导接访制度,建立了各级领导值班制度,将领导值班制度化、经常化。县委书记、县长坚持每月一天在县接待办理中心接访,其他工作日每天安排一名县委或政府县级领导值班接访。为群众搭建起了一个“综合受理群众诉求、有权解决群众问题、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新平台。
二、围绕“提能善政”,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划,坚持实行县委常委会议定中心组学习计划,确保中心组学习内容精炼、简洁、有针对性。坚持实行中心组学习一月一次集中学习,坚持实行“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方式,开设“____公益大课堂”,邀请国际、国家和省州专家学者举办讲座13期。围绕树立新观念组织开展了以“新形势、新任务、新举措、新要求”为题的党政正职培训,分五批次组织258人赴浙江海宁、横店学习借鉴发展影视文化创意产业的经验,赴杭州学习西湖申遗成功经验。为增强干部群众“主人翁”意识,提振发展信心,科学应对新形势、抢抓新机遇、实现新目标。总结提炼出源于历史、基于现实、引领未来的“敢为人先,勇于担当,团结务实,争创一流”的____精神,并把它作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全县范围大力弘扬,激发全县干部群众迎难而上、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干事创业,全县上下形成了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增强了干部学习和干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围绕“群众公信度”,健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三个不吃亏”的选人用人导向,不断探索完善和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人用人。推行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差额考察对象预告、设立单独写票室、公布组织部长信箱等干部考察制度,力求干部推荐公平公正。推行干部延伸考察制度,在考察干部时既要考察8小时之内,更要考察8小时之外。根据考察情况,把领导意见、服务对象意见、群众意见结合起来,把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的考察结合起来,把民主推荐、民意调查、民主测评等考察情况结合起来,深入了解考察对象情况。推行科级干部德的考察制度,先后对30个乡镇、28个县直单位党政一把进行了德的反向测评和考察了解,并将德的考察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中去。认真推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县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的规定》,对领导干部交流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制度。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探索建立科级领导干部“缺位公选”、竞争选拔制度,采取公开竞争选拔,全委会票决等方式,先后对团县委书记、教育局 局长两个职位分别实行了全委会差额票决、常委会差额票决。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
四、围绕“民主集中”,健全工作运行制度。修订完善县委工作规则、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县委常委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及其成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实行县党代表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参加事关民生工程、重点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全局性工作决策。先后有6名群众党代表走进了县委常委会议室。推行县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三重一大等常委会议事决策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其他常委的意见,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逐步形成了调查研究、提请提议、征求意见、常委会票决、全委会决议民主科学常委会决策制度。试行县党代表常任制,制定出台了县党代表提案制度、提议制度、视察调研制度、列席会议制度、联系群众制度、述职评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等8项工作制度。县党代表提案86件,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产业建设、生态建设、民生事业建设、党的建设等六大方面。经过梳理后交由36个单位承办。截止目前,办理工作答复率100 %,群众对办理工作满意率97、7%,办结77件,办结率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