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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2 手机浏览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非营利性;营利性

作者简介:曾祥志(1977-),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讲师。(湖南 长沙 410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湖南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研究”(课题编号:11YBB203)的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5-0008-02

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1]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2]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

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并未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3]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4]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

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5]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6]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

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7]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8]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

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

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9]扩大民办高校的自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三、结语

陕西《意见》紧紧抓住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从资金、融资、人事、自等各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积极的保障政策,在破解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难题方面进行了开创性探索,这无疑是地方民办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典范。陕西的分类管理政策以其扶持政策之多、支持力度之大、发展模式之全、合理回报之高、规范力度之强,在全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地区中可谓是一面旗帜,受到当地民办高等教育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当然,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会有些不完善之处。譬如,在扩大民办高校自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产权还有待完善等。尽管如此,陕西《意见》不失为当前中国地方民办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的典范。

致谢:

感谢蒋己兰、武运文、刘立华等人对本课题研究的贡献。

参考文献:

[1][6]解艳华,张慧娟、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陕西试水引发关注[N]、人民政协报,2012-02-22、

[2][3][4]巩丽霞、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9)、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高职院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策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教育部第27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献,对于加快推进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高校档案工作管理内涵建设,提高档案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在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办法》的精神和要求,2008年12月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目前全省高校中已掀起了一股贯彻实施《办法》的高潮。虽然同为高等学校,但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在学校的历史沿革、办学方向、办学性质和学校规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当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几年的实践,笔者初步感到高职院校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性质及其职责,《办法》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档案机构的设置规定了两种形式,即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而且要求只要具备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者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应当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从目前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院校都基本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馆。但一般高职院校都如同笔者所在的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一样,均是由中专学校升格成为高等学校的,所以在规格上比普通高校要略低一些,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在教学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都与普通高校都有所差别。尤其在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上,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限制了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创造性的发挥。档案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缘故,在短期内工作的好坏对学校大局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其重要性容易被忽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在贯彻落实《办法》中关于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没能很好的得到解决。

(二)档案人员的配备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及应具备的条件、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编制及职数等,《办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也有具体要求,应当具备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等条件。这为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非常有利于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

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档案事业的发展。高职院校档案工作者中大多毕业于非档案专业,有些人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档案的基本理论,也缺乏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只能起到简单的保管作用,不能真正做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对于普通高校来说,选拔任用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可以说丝毫不成问题。但是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其教学、管理人员数量规模和结构层次都相对局限,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本来就有限,所以要求档案机构负责人也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就显得比较苛刻,一般高职院校都难以企求。

(三)归档门类的确定问题

《办法》对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等若干门类,这是从全国高等学校的整体考虑而确定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普遍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广泛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主要从事高级技能教育,培养能独立处理工艺技术中的“疑难杂症”,能手脑并用有较高心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视野的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技能教育,很少承担科研任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外事往来。但目前高职院校还未能从实际出发,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归档门类。

同时《办法》还指出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目前高职院校在进行归档相关文件材料时,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等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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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学术研究缺失问题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学术性要求,指出要将“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列入了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同时指出“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从目前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学术研究来看,对档案工作深入研究的力度不够。大多数高职院校只是简单的把相关档案材料归档整理,没有很好的对档案资料和管理进行研究,没有进行相应的编研以及出版相应的档案史料。在没有系统的对档案工作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在《办法》中提及的开设有关的档案管理的选修课更是难以实施。

二、解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路径分析

(一)成立综合档案室来为学院保存和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高职院校档案机构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理所当然在规格上也比一般的普通高校的档案机构要略微简约一些。有鉴于此,笔者所在的学院并没有设置档案馆,而是设置综合档案室,隶属于院长办公室领导。同时明确规定,综合档案室作为学院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高校档案机构应履行的九个方面管理职责。从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来看,采用综合档案室这一机构形式,更加适用于高职院校,完全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各高职院校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

(二)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增强档案开发技术力量

稳定专兼职档案人员、提高其整体素质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人始终是最重要的,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增强档案开发的技术力量。

笔者所在学院现共有教学、管理人员56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不足80人,仅占总数的1、4%,而且他们都在教学第一线。随着招生规模逐年扩大,他们都担负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因此要从教学第一线抽调本来有限的高级人才到档案机构工作,显然有些不太现实。为此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从实际出发,选用一名具有馆员任职经历的同志担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由于该同志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本院档案工作,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胜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这一职位。同时学院各系部均明确兼职档案员,负责做好各自所在系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在选配兼职档案员时既考虑了人员素质,又考虑其业务水平。学院鼓励专兼职档案人员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和参加业务培训。各种培训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加强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新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学院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稳定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三)准确进行归档分类,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由于高校各项活动的特殊性,其档案具有多样性、客观规律性、周期性等特点。因此应针对其各种特点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有效利用档案。

笔者所在学院在确定归档门类时,对《办法》规定的相关门类作了一些调整,省略了产品生产类,并将外事类归入行政类、科研类归入教学类。同时突出记录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党群类和行政类、涉及民生的人事类和学生类、体现学院学生培养水平的教学类,使得学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科学合理,更加符合高职院校的实际。

(四)加强档案工作学术研究,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蓬勃发展

档案管理的工作不仅在于各种文档的归档整理,还要求对档案工作进行一定量的学术研究。只有丰富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对档案科学有效的管理与利用。

笔者所在学院,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学院积极组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其业务水平以及加深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学院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档案工作人员申报研究课题,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水平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研究平台,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小结

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要秉承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从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来加强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由于实践比较有限,笔者将不断摸索,继续深化对贯彻实施《办法》的认识,逐步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规范的精神和要求与学院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学院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创建全国示范高职院校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2008年9月1日实行、

[2]张明香、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09,(8)、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3

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第197号令,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或“《办法》”)。《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于2008年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关面临业务量日益增长但管理资源相对不足,以及严密监管任务与高效运作要求的双重矛盾。为提高监管效率,海关逐步将管理方式由以货物为管理单元转变为以企业为管理单元。同时为了与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为AEO)制度进一步接轨,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与便利,海关需要实施更加科学的企业分类管理。新《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修订出台的。

概况及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与原《办法》一致的是,根据适用企业的法律规章遵从度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条件,企业在新《办法》下仍将被海关划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适用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AA类企业可适用更低的查验率,且海关可能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的关务疑难事宜),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企业管理类别上调需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AA类、A类企业的认定需由直属海关批准,且AA类企业的认定一般须通过海关的稽查验证。企业管理类别下调则由海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决定。

本次修订涉及30多处,主要对各个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了有利于企业的调整,其中的显著变化包括:

在原《办法》中,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需达到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新《办法》降低了对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进出口总值要求,规定其达到A类进出口总值限额(即50万美元)即可。

在原《办法》中,AA类、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都需保持在3%以下。

新《办法》将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上年进出口报关差错率上限上调到5%。

在原《办法》中,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新《办法》将上述额度由1万元调高到了3万元。

如下表所示,新《办法》缩小了适用C类管理类别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范围:

除上述变化以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在报关企业分类认定中,需对该企业是否就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尽合理审查义务进行考察的规定,《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适用类别的评审程序。

评论与建议

AA类、A类企业通常可享受以下便捷通关措施:

优先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

非工作时间加急通关

上门查验

提前报关

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或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变更等手续等

同时根据2010年8月27日生效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在试点海关(包括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范围内,AA类和A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放行后再提交相关的纸质报关单证。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4

一、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督察大队承担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网格化管理、快速反应、信息处理等重要职能。工作千头万绪,牵扯部门多,涉及面宽,摊子大,事情杂。工作搞的好与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反映十分敏感,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大队主要领导,我深感责任重大。一直以来,我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注重依靠集体智慧,充分走群众路线,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并发扬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敢打敢拼的精神,通过抓重点、抓热点、抓难点、抓亮点,有力推动了全队工作,开创了城市管理督察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机制,巩固网格化管理成果。

年初,按照市局要求,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广泛征求各区局和执法中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深化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一是优化了网格布局。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市区原有74网格调整为63个,并对各执法中队和网格的管理路段、区域及范围进行了明确。通过网格的调整,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管理中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避免了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清除了管理盲区,真正实现了网格管理无缝隙。

二是细化了管理措施,明确了管理标准。按照网格区域大小、主次干道数量多少和管理任务的轻重,对网格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网格类别配置人员。同时,按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网格内路段分为三级,并根据路段级别制定检查考核标准。网格分类和路段分级管理模式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管理资源,使网格人员配置更为合理,管理重点更为突出,管理目标更为明确。

三是实行了定人定岗管理制度。按照“执法、管理力量向一线倾斜”和“执法业务岗位必须由执法人员担任”的原则,对督察大队,区局机关、执法中队和单元网格工作岗位进行了设置,制定了岗位职责,并规范了人员调整和借用程序。通过定人定岗管理的实行,有效杜绝了城管队伍中存在的“钻空子、混子日”现象,达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责任”的目的。

四是修订完善了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对垃圾不落地、户外广告管理、牛皮癣治理等市容环卫类和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占道经营等工商管理类的考核分值。修改了考核计分和排名方式,将网格化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和处理投诉举报等三项工作检查考核的综合成绩作为区局和中队每月网格化管理工作排名的依据,使检查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更具说服力。

(二)加大力度,强化日常督察工作。两年来,主要对市区环境卫生、出店占道经营、违法建设、城管队伍队容风纪等方面以及网格化管理和垃圾不落地、公厕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督办。下达各类督办通知书706份,下达“牛皮癣”处罚通知书287份,处罚金额15949元;下达“垃圾不落地”和“占道经营”处罚通知书440份,处罚金额10250元;处理人员181人次;表彰人员112人次,表彰先进集体41个。同时,草拟或代拟各类《通报》、《规定》60余件,并继续做好各执法中队月底考核排名工作,协助市容环卫办做好对各街道办事处检查排名工作,充分发挥了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

(三)结合实际,开展各类专项督察。

为了体现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大队在围绕市局各阶段、各时期的重点工作的同时,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督察工作。

一是加大市容环卫类的检查督办力度,启动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的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市局《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局环卫办起草、制定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并配备2名督察人员成立考核专班,开展对市区环卫作业公司清扫工作绩效考核,同时,加大对免费开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检查力度。月底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成绩、市区免费开放公厕汇总后报市局市容环卫办,市容环卫办依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和大队意见,对相关单位按有关程序作出具体奖惩及经费划拔工作。

二是加强对城管执法车辆的督察。根据今年4月,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法车辆管理的通知》,大队采取日常检查和暗访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督察人员加大了对城管执法车辆停放在经营或娱乐性场所门前或附近区域以及城管执法车辆非执行公务时不悬挂真实牌号,故意遮盖、涂改车牌号或悬挂假牌、套牌的督察力度。

三是督办加快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督促中队完成主次干道临街门店的信息录入工作,通过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进一步细化管理标准。

四是加强夜市和疏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的督办力度。督促中队取缔主次干道游散摊点和长期占道摊点,按照“六规范、七统一”的标准,加大夜市和疏导点的检查考核力度,督促中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是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分别开展了“垃圾不落地”、夜间市容秩序管理、户外广告整治、报刊(电话)亭亭容亭貌整治、城管人员酒后上岗等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督办落实。同时,加大重难点问题的督办力度。要求中队每月上报当月重点、难点问题整治方案,根据中队上报的计划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整治效果作为每月网格化管理检查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

(四)建章立制,强化督察机制建设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督察体系,加强督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大队加大了与市局各职能科室的沟通与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协调机制,提高督察效能。为进一步整合督察力量,避免重复督察,提高工作效率,大队积极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加强联系,内部科室加强沟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通过与市局路政科、市容环卫办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进行信息互通,市局在审批涉及占道、破路、户外广告等事项,在告之中队的同时,抄告大队,避免审批与督察“两张皮”;通过与110指挥中心受理的其他举报投诉,在分转区局处理的同时,告之大队,由大队合理安排督察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结果反馈给110指挥中心。这种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的衔接机制,有效的提高了督察工作效率。近年来,在市城管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全体队员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转变作风,不断拓展督察职能,扩大督察覆盖面,落实科学合理的激励奖惩机制,较好地发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职能作用。同时,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素质和管理水平,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如下:

一、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督察大队承担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网格化管理、快速反应、信息处理等重要职能。工作千头万绪,牵扯部门多,涉及面宽,摊子大,事情杂。工作搞的好与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反映十分敏感,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大队主要领导,我深感责任重大。一直以来,我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注重依靠集体智慧,充分走群众路线,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并发扬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敢打敢拼的精神,通过抓重点、抓热点、抓难点、抓亮点,有力推动了全队工作,开创了城市管理督察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机制,巩固网格化管理成果。

年初,按照市局要求,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广泛征求各区局和执法中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深化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一是优化了网格布局。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市区原有74网格调整为63个,并对各执法中队和网格的管理路段、区域及范围进行了明确。通过网格的调整,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管理中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避免了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清除了管理盲区,真正实现了网格管理无缝隙。

二是细化了管理措施,明确了管理标准。按照网格区域大小、主次干道数量多少和管理任务的轻重,对网格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网格类别配置人员。同时,按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网格内路段分为三级,并根据路段级别制定检查考核标准。网格分类和路段分级管理模式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管理资源,使网格人员配置更为合理,管理重点更为突出,管理目标更为明确。

三是实行了定人定岗管理制度。按照“执法、管理力量向一线倾斜”和“执法业务岗位必须由执法人员担任”的原则,对督察大队,区局机关、执法中队和单元网格工作岗位进行了设置,制定了岗位职责,并规范了人员调整和借用程序。通过定人定岗管理的实行,有效杜绝了城管队伍中存在的“钻空子、混子日”现象,达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责任”的目的。

四是修订完善了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对垃圾不落地、户外广告管理、牛皮癣治理等市容环卫类和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占道经营等工商管理类的考核分值。修改了考核计分和排名方式,将网格化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和处理投诉举报等三项工作检查考核的综合成绩作为区局和中队每月网格化管理工作排名的依据,使检查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更具说服力。

(二)加大力度,强化日常督察工作。两年来,主要对市区环境卫生、出店占道经营、违法建设、城管队伍队容风纪等方面以及网格化管理和垃圾不落地、公厕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督办。下达各类督办通知书706份,下达“牛皮癣”处罚通知书287份,处罚金额15949元;下达“垃圾不落地”和“占道经营”处罚通知书440份,处罚金额10250元;处理人员181人次;表彰人员112人次,表彰先进集体41个。同时,草拟或代拟各类《通报》、《规定》60余件,并继续做好各执法中队月底考核排名工作,协助市容环卫办做好对各街道办事处检查排名工作,充分发挥了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

(三)结合实际,开展各类专项督察。

为了体现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大队在围绕市局各阶段、各时期的重点工作的同时,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督察工作。

一是加大市容环卫类的检查督办力度,启动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的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市局《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局环卫办起草、制定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并配备2名督察人员成立考核专班,开展对市区环卫作业公司清扫工作绩效考核,同时,加大对免费开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检查力度。月底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成绩、市区免费开放公厕汇总后报市局市容环卫办,市容环卫办依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和大队意见,对相关单位按有关程序作出具体奖惩及经费划拔工作。

二是加强对城管执法车辆的督察。根据今年4月,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法车辆管理的通知》,大队采取日常检查和暗访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督察人员加大了对城管执法车辆停放在经营或娱乐性场所门前或附近区域以及城管执法车辆非执行公务时不悬挂真实牌号,故意遮盖、涂改车牌号或悬挂假牌、套牌的督察力度。

三是督办加快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督促中队完成主次干道临街门店的信息录入工作,通过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进一步细化管理标准。

四是加强夜市和疏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的督办力度。督促中队取缔主次干道游散摊点和长期占道摊点,按照“六规范、七统一”的标准,加大夜市和疏导点的检查考核力度,督促中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是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分别开展了“垃圾不落地”、夜间市容秩序管理、户外广告整治、报刊(电话)亭亭容亭貌整治、城管人员酒后上岗等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督办落实。同时,加大重难点问题的督办力度。要求中队每月上报当月重点、难点问题整治方案,根据中队上报的计划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整治效果作为每月网格化管理检查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

(四)建章立制,强化督察机制建设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5

论文关键词:合同档案,归类,管理,措施

1 企业合同档案的特征

要想分析企业合同档案的分类管理,就必须掌握企业合同档案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1 法律性

人类社会中,合同制度是一种最为古老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社会而言,合同以法律形式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合同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又赋予了法律效力。合同档案是一种原始记录,其记录内容包括合同变更、签订和终止整个过程,因此,合同档案具有法律特征。

1、2 凭证性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会引发较多的经济纠纷。合同既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的凭证,又是法院及仲裁机构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依据。因此,合同档案具有一定的凭证特征。

1、3 规范特征

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环节,必须要在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执行,也因此,赋予了合同档案规范的特征。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而言,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例如,订立合同的形式有3种,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内容方面,对合同的当事人姓名、数量、价款和住所等一般条款做了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合同的格式条款。只有赋予合同法律形式,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将合同作为档案保存时,一旦丢失某一部分,就失去了合同部分及全部法律效力,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相关文件多

企业合同档案既包括签订的合同文本,又包括签订前和签订后的任何一个有关材料,例如,签订前的洽谈、招投标,签订后的变更、解除和签订等。邀请函、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会议纪要、议价单、会签审批表及解除协议等,组成了合同档案,要想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就必须做好合同档案的归档工作。

1、5 合同档案数量多

与行政机关相比,一个完备的企业,每年内制定的合同档案相对较多,少则几百件,多则几千件。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两种合同档案的分类方法,从而更有效地做好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

2 合同档案集分式归类方法分析

2、1 以集分式归类原则为中心

从旧版及新版电力企业档案分类表来看,主要是依据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进行归类,科技档案包括电力生产、科研项目和建设项目准备。而文书档案包括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两大方面。在这种归类措施下,既给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理增加了难度,又不利于合同档案的查找及统计管理。对合同档案进行归类时,要以集分式分类原则为中心,依据《合同法》中无名合同及有名合同的种类,重新制定。

2、2 集分式分类表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适用于企业的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热力、水、电、气合同,技术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9种。依据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制定集分式分类表,并在分类表中,将合同档案分类归档,依次为60~69号。

有名合同,又叫作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中,确定其规则及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叫作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中,未确定其规则及名称的合同。本科会计毕业论文

2、3 分类表的使用法方法

将合同档案分类归档过程中,年度、分类号以及件号共同组成档号,年度为签订合同的年份,与合同相对应的具体分类号码为分类号,件号是在相同年度、相同分类号中,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制定的流水号。;作为代码间裂解符号,代码用阿拉伯数值0~9标注。例如:201462002,该档号表示2014年度,借款合同中的第二件合同档案。

3 合同档案归类管理的注意事项

在把合同方案转交至档案室前,企业要安排一个部门,做好办理合同的相关工作,防止出现办理人员和部门相对分散,无法做好合同材料收集工作。

对合同编号实行统一编制,并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从而有助于合同材料的统计、保管和利用。要按照相关原则编制合同编号。诸如,将合同分为几大类,同时采用特定符号标记,例如物资类可以采用WJ表示。随后依据时间顺序,在类别号里编制流水号。独立性是各个合同编号的特性,一旦制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私自更改。采用合同编号排列法,对未移交的合同材料进行保管,从而实现简便、快捷地查找相关合同材料。

移交前,由合同主办部门统一负责收集合同材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多和合同档案数量多是合同档案的两大特征,因此,合同主办部门在收集合同材料时,要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档案室要监督和检查合同主办部门合同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合同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全部合同材料上交至档案室。有些合同在签订结束后,存在变更、作废和解除等问题,难以确定合同最终办理时间。所以,尽量不要将刚签订的合同转移至档案室。对于此类档案,先由合同主办部门进行收集和保管,待合同办理时间确定后,转交至档案室。

4 结语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合同方案的归类管理,大多采用分散式归类管理,给合同档案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不利于合同档案的查找和利用及统计管理。对于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来讲,充分利用其管理特性,采用集分式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于企业合同档案的有效管理。由此得出结论,在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集分式管理效果更好,更加实用,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的需求,能够在企业合同档案的查找、使用及统计中达到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林峰、企业合同档案管理难点问题分析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3(20):231、

[2] 王志伟、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初探[J]、机电兵船档案,2015(4):40-43、

[3] 李莹、浅谈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J]、商业文化月刊,2015(15):83-84、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 民办高校; 财务治理能力; 分类管理; 复合共治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17-04

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高等教育投入、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民办高校718所(含独立学院),占全国高校总数(不含成人高校)的28、82%;在校生557、52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22、80%。随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国家教育战略的实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提上日程,民办高校的科学化管理和内涵式发展也日趋重要和紧迫。为此,在当前进一步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的改革背景下,加强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涵

(一)基于政府公共管理视角的治理含义

“治理”(Governance)一词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或“管理”(Government)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西方学者的研究和公共组织及政府的实践,治理演变成指导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论,与绩效管理理论一样,在西方政府公共管理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政府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和重视公共管理领域的治理相关问题,并上升到国家管理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政府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治理内涵,逐渐由单一、单向的治理模式向多元、双向的治理模式转变。

(二)基于现代公司制度视角的财务治理含义

“财务治理”的概念源于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狭义上来讲是指公司财务内部治理,尤其是特指“财务治理结构”,即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对公司财务权利进行配置的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随着新经济理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治理目标已不再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更为广泛的相关者利益也被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和目标。于是,公司财务战略的目标由委托理论下的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所代替。因此,广义上的“财务治理”一般是指公司财务共同治理,即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对公司财务进行治理,也即用以协调和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关系、财务权利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广义的“财务治理”中,围绕财务关系、财产权利和财务风险的“共同治理”成为其中的核心和关键。

(三)基于民办高校发展特色视角的财务治理内涵

与发达国家私立高等学校不同,由于生存环境特有的历史规定性和政治规定性,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路径和运作模式存在明显的中国特色,既有资本逐利性的市场化驱动,又受从事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的现实制约。这种特征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环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资本逐利性的特征驱动着社会资本以多种渠道和形式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扩大高校办学自改革的深入,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提高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外在需求。

正是在上述双重需求的驱动下,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发展方向――财务治理,即围绕民办高校多元利益主体所形成的内外部财务关系、财产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实现复合治理。具体来说,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内涵是指基于举办方(投资者)、管理者(校方)、校友、政府、社会、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内在关系基础上所构建的多元、多向和共同的财务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关系和财务权利,以便于加强民办高校的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进而实现相关利益群体的价值。

二、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先天缺陷,导致财务治理的功能有限

我国民办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尽管大部分民办高校已根据其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之类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史所形成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并存特征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冲突,使得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没有股东会、监事会相应的制衡结构和机制),董事会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体,最后都集中于董事长(举办者)身上。董事会先天缺陷,导致其形同虚设或演变为“家族会”,使得民办高校的重大财务决策以及内部财务管理都被举办者掌控:要么集大权于董事长(举办者)一身,要么在其家族成员或具有密切控制的内部人手中。民办高校董事会聘请的校长及管理者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只发挥了基础的核算和管理职能,而对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功能,如财务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毫无决策权,甚至连参与权都没有。

(二)高校外部治理结构后天不足,导致财务治理的制度缺失

在公共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的发展采取的政策是大力提倡和鼓励,而对于监管职能来讲,相关管理部门习惯于公办高校单一、单向的“管理”和“规范”。但是,不论“管理”还是“规范”都有限,监管的“度”无法准确把握。原因在于,面对发展民办高校的现实需求和民办高校自身的不足,民办高校很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为此,很多省在实践过程中对民办高校的年检流于形式,尤其是财务方面的问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的现象不少,但真正进行严格整治和规范管理的监管工作却没有落实到位。另外,部分原因还在于政府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时候,业务主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冲突与协调不力。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没有建立合理的外部治理结构,或者外部治理要素没有有效嵌入到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必然导致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制度环境缺失。

(三)民办高校产权归属不明,导致财务治理的基础不实

产权归属问题是民办高校一大主要问题。正是民办学校产权归属不明所导致的民办学校系列财产纠纷、债务纠纷以及由此导致的民办高校办学困境推动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提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从近几年的现实情况看,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学校比比皆是。尽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和督促,但是执行情况依旧较差。法人财产权的虚置或缺失,无法在办学投资主体与高校之间构筑防火墙,既不能有效防范举办者(投资公司)办学以外的经营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也无法实施有效的财务治理。

(四)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财务治理的保障乏力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具体怎么计算取得,怎样的比例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怎样才能更好地兼顾和平衡教育事业的后续发展和民办高校的资本逐利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这导致民办高校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和规范管理,原本可以依法依规取得合理回报,也因为财务核算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法人财产权的不落实,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这也使得民办高校中举办者利用各种形式抽逃或转移资金变相取得回报,比如利用学校与举办方或其管理企业签订不合理的投资协议、租赁协议等;再如学校的后勤服务都由关联方承担,通过内部价格转移办学结余资金等。正因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缺乏保障和依据。

三、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一)总体路径――财务治理模式的重构

近些年,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重点和难点,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教育界,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9月公布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具实质性的修订意向就体现在对民办学校管理的分类改革上;而即将出台的由教育部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暂定名),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总体来看,国家对民办高校设计了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思路,在这一思路下,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及其相应的财务治理模式也应当进行改革和创新。当前,民办高校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此,针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财务治理能力水平低下的现状,需要从相关者利益的复合共治角度,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模式进行审思和重构,这是提升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和基础(如图1所示)。

从财务治理的核心和内涵来看,主要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和执行到位的基础上,通过法人财产权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落实理顺以下三重财务关系,这是实现财务治理的基础和保障。第一,基于财政资金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学费收入、税费减免等财政金融形态形成的财务关系和权利;第二,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投资者投入、银行借贷等市场资本形态形成的财务关系治理;第三,基于民办高校运作管理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学校投融资和利益分配的资本运作过程形成的财务关系。以上三个方面的财务关系及相应权利和责任,构成了民办高校多元、多向的“复合共治”要素及结构:既包括了以政府为主体和银行、民办高等教育行业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及社会利益群体等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外部财务治理关系及结构,也包括了民办高校内部以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组织及要素嵌入到高校内部运作过程形成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财务治理关系及结构,还包括了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相互嵌入关系。

正是基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顶层设计思路和民办高校自身的复杂利益关系,围绕民办高校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的重点,通过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优化、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优化以及外部和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协同与融合,进而形成“分类管理、复合共治”的多元、多向、共同的治理模式。这是有效提升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

(二)具体路径――财务治理模式的实施

1、加强民办高校财务政策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在“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下,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其财政投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办学收益分配以及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相关领域也应当根据不同分类有所区别和侧重,但要兼顾二者的利益平衡。

在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高校要高于营利性高校。因此,在办学收益方面,要充分考虑现有民办高校主体还是投资办学居多的现状,营利性的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比例取得回报,非营利性的高校要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和支持(当然,这种奖励必须建立在办学质量和效益提升以及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基础上)。这样,既能促使当前许多高校通过不同途径变相获得扶持和回报的隐性状况显性化和合法化,又能体现政府分类发展的指导思想,进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以及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多层竞争和发展局面;否则,不顾当前民办高校依靠政策资源发展的路径依赖现实,会导致现有民办高校选择退出教育领域或多数选择非营利性类型,这就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以及通过民办高校的竞争促进质量和效益提升的目的。

2、加强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监控及监督,应该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既要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外部治理机构,又要通过不同的要素组合和结构突出区别和侧重。

在统一的制度规范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这是实现财务复合共治的基础;在统一的外部治理机构方面,通过吸收政府、行业、银行、社会群体等民办高校内外部利益的代表,组成相应的机构,嵌入到民办高校的内外部治理结构中,履行相应的治理职能(如决策表决、监督、咨询指导等)。在区别和侧重方面: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来说,主要以政府治理为主(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财政扶持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财政形态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进行合法、合规及绩效监督,或通过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相应的职能),以社会治理为辅(如内外部利益代表组建民办高校战略发展委员会,重点职能是对民办高校发展战略的有关决策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辅助职能是对相关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以社会治理为主,如内外部利益代表组建民办高校风险管理委员会,重点职能是围绕办学经费使用管理、财务投融资及利益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可以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其经费来源于按照民办高校办学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基金),辅助职能是对民办高校发展战略的有关决策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政府治理为辅。在外部治理要素的有效链接和组合方面,通过政府的指导和引导及协调作用,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有关外部治理资源、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如民办高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发挥作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挥作用,二者在部分成员构成上可以重叠,在职能发挥上也可以交叉。

3、加强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对于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和结构来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总体趋同,均强调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立与制衡,但在分类管理的原则下,其财务治理结构主要优化思路是体现外部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嵌入程度有所区别和侧重。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应当将更多的政策性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如政府代表、公办高校代表、社会利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等)以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等不同方式嵌入到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中,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协同与融合,提升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水平。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应当将市场性的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如行业代表、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社会利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等)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等方式嵌入到内部财务治理结构,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协同与融合,提升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水平。

4、加强民办高校复合财务治理的协同与互动

复合共治模式下的财务治理协同与互动,主要是指通过财务治理要素在外部和内部两重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在有效提升外部财务治理能力和内部财务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推动内外两重财务治理结构的互动与融合,实现外部共同治理和双向治理,促进综合财务治理能力的培育和形成。主要包括外部治理要素在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以及外部财务治理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之间的互动等方面。

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联盟和外部融资体系的协同、行业联盟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协同等。外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主要是指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嵌入性,如行业联盟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参与到民办高校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机构中,行使相关的决策和监督权。

内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通过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加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尤其是要改善当前家族式管理模式,赋予校长一定的决策权和充分的执行权,赋予监事会充分的监督权。内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学校负责人、投资者加入行业联盟或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参与到政府政策及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

外部财务治理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之间的协同与互动,主要是通过内外部财务治理要素的相互嵌入和影响,实现外部财务治理结构对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以及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对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支持和完善作用。如通过民办高校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外部财务治理机构与民办高校董事会、监事会内部治理机构的互动和协同,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共通,进而促进共同、双向的复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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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民办高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受劳动法律体系的规范与调整,同时开启了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也对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民办高校发展历史不长,办学仍处于初级阶段,其办学起点、模式和体制直接导致其劳动关系多元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不稳固等典型问题的大量存在,使得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生存与发展。本文深入分析了影响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构建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影响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复杂,办学形式多样,导致劳动关系多元化。首先,民办高校一般均有多方投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重大事项、相关制度和人事改革等均需通过董事会,从而导致各类政策出台及执行过程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的后果。同时因为民办高校基本上没有国家财政性经费,主要靠学费收入支持运转,所以办学人都把生源和规模看得很重,在受招生计划制约的情况下,大部分民办高校会寻求出路,包括开展不同层次的办学,如争取硕士点,开展本科教育、高职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各类培训合作班,甚至为解决教职工子女问题办幼儿园等,办学形式多样,这样不同层次的教职员工以不同身份形式进入学校,从而导致劳动关系多元化。2、民办高校机制灵活,用人形式多样,导致劳动关系复杂化。民办高校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于办学体制、资金筹措体制和管理体制上与公办大学的不同,因而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用人制度。在人员聘用上一般有事业聘用制、劳动合同制、退休返聘协议制、临时用工制、柔性聘用制等多种用人方式,用人方式多样导致用人管理多层次化,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法,具有事业编制的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受事业单位聘用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法共同约束,没有事业编制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退休返聘的签订协议并受单位相关规定及民事法规约束。同时教职员工来之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层次多,人员素质差异大,文化认同、生活习惯和各地政策不一致性等加剧了民办高校劳动关系的复杂化。3、民办高校跨越式发展,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随着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各学校起点、模式、实力、发展思路等存在诸多不同,同时受民办高校办学历史短,投资形式多样,家族式传统管理和有限的办学水平影响,大部分民办高校至今还没有建立科学、系统、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各层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校内机构设置不规范,责、职、权分配不尽合理,存在校长的权力过于集中,或部分校领导参与管理机会小、功能单一,难以发挥管理作用,内运作缺乏约束和监督等,使决策失误、权力失衡、分配不公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出现,从而导致人才流失较多,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构建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与对策

1、创新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开发新理念,建立人人都是人才的思想,为构建民办高校以“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打好思想理论基础。在民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中,人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树立人才资源是民办高校的第一资源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已成为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工作重点。但要构建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则要在配置和使用人力资源时树立人人都是人才的全面人才观。一所民办高校,既需要一个熟悉高等教育办学规律、视野开阔、同时能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领导团队和一大批博学多才搞教学科研的高层次人才,也需要一批德能兼备、善于管理的行政、教学管理人才和需要勤勤肯肯的后勤工作人员,方能使学校的各项工作能顺利、规范、高效地运行。学校应制定各级各类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从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和加强能力等方面推进教师、科研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在各类各级人才的引进、使用、管理、培养、选拔和相关部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要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应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具体并配套的政策,同时操作必须到位,将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构建民办高校以“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打好思想理论基础。2、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优势,建立民办高校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健全民办高校职工权益保障体系。民办高校劳动关系明确的讲就是学校与其各类各级教职员工之间形成的具有劳动契约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构建学校和谐的劳动关系却并非是简单的学校的内部事情,这只是作为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微观基础,不可避免的牵涉到政府、学校、工会、教职工和社会等相关各方,所以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优势,建立民办高校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政府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快研究制定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政策和措施,切实建立和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土地、费用资助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规范劳动关系,构建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工会为民办高校内设机构,应积极发挥自身的桥梁作用,既要注意引导教职工服从学校的管理,广大教职员工的正确利益诉求又能给予积极反映,成为校方与职工之间的协调者,以维护学校内部良好的劳动关系。同时教职员工要本着“有理、有节”的策略,积极主动与学校对话,作为劳动关系另一主体争取自身的话语权。社会其他如宣传媒体等要起好正确宣传和导向作用。各方应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努力促进民办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3、创新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薪酬体系,全面完善和推进劳动合同制,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劳动关系。民办高校用人机制灵活,用人形式多样,一般有在职聘用、退休返聘、劳务派遣、柔性聘用等多种方式,办学也涉及多层次,如本科、高职、中职甚至校办幼儿园,所以各类各级教职工员给予合理的分类是必须的。首先,根据办学层次予以横向分类,本科、高职均属于大学层次,中职一个层次,幼儿园一个层次,后勤服务一个层次,同时再根据人员性质在职、退休、劳务派遣、柔性聘用给予纵向分类,从而根据分类情况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薪酬体系。在构建新酬体系时首先应考虑“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薪酬的保障和激励功能,有利于吸引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形成稳定的教职工团队,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二,应坚持公平公开、规范合理原则,确保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确定有合理的工资结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过程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第三,应突出层次特色,如在大学层次应坚持学术为本,突出重点原则,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坚持人才强校,收入分配政策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向教学与科研工作倾斜,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术水平。第四,应坚持注重业绩、竞争激励原则。充分发挥民办体制机制的优势,注重工作业绩,加大业绩考核的比重,优化竞争激励机制,努力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确立科学薪酬体系的同时在民办高校应全面完善和推进劳动合同制。首先应切实利用《劳动合同法》规范民办高校劳动关系,确保每一位教职工员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其次应规范订立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正式签订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最后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完成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按法律程序规定做好教职员工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等工作,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同时在规范劳动关系的同时,使劳动关系在调整中实施和谐。4、培育具有特色的民办高校校园文化,进一步营造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具有特色和优良的校园文化能赋予师生民主、人文并富有生机的环境,是构建和谐校园和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由于民办高校办学总体仍处于初始阶段,发展快,历史短,文化沉淀少,所以培育民办高校和谐特色校园文化,营造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势在必行。首先,民办高校应该具有客观务实和一定特色的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生存理由,也是学校的生存动力和生存期望,更是一所大学文化的灵魂。它是基于教育发展方向宏观把控基础之上的微观思考,对学校的全体员工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凝聚力和生命力。第二,要有以人为本的制度文化。要充分利用民办高校灵活的机制体制,建立规范、灵活又人文的开放的环境,上下层级、平行层级相互尊重、和谐融洽成为这环境的主要基调。第三,要有和谐融洽校园文化环境。一方面要美化、优化我们校园的外部环境,要具备独特的风格和文化内涵;另一方面要有建设突出的人文环境,充分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体制,搭建各种形式的民主平台,让各级各类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营造民主、和谐的管理氛围,使全体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教育理念、角色认同、价值取向等与学校的主体文化协调一致,营造出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作者:王海红 单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施斌、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J]、当代经济,2008(10):112-114

合同分类管理办法篇8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件监督 机制改革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继自侦案件提请逮捕上提一级,又在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以加强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于检察机关加强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探索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为什么要搞案件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增强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我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管理流转案件256件279人次,考评督查各类案件100余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和督查意见20余次。在案件入口时,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缺乏指定管辖、文书短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的10余起案件建议补齐手续、完善材料后再提请,纠正程序违法2件,改变公安定性2件、建议公安撤案1件,建议公安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转直诉8件。由于监管到位,实现了自侦案件侦结率、率、有罪判决率“三个百分之百”和撤案、不诉、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涉检上访七项均为零的最佳效果。同时,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使案件监督管理真正到位,首先从理论上找到支撑点。根据最高检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案件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操作:即《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职责》、《案件管理工作流程》、《案件催办制度》、《法律文书统一保管使用的规定》、《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细则》等,并制作了一套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拿出此表一看,办理情况一目了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制度规范执法和办案;用制度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用制度提升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和责任心,使案件达到零风险;用制度警示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清白做人。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上下功夫。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根本,实行案件流程监督和重点案件督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出进、全程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转送、核实、处置五大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解决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空白问题,创新了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体制。为了达到用制度受案、办案、管案的监控目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制作了详细流程图,严把“五大关口”即:“案件受理时严把入口关、案件审查严把阅卷关、案件转送严把分类关、案件核实严把出口关、案件处置严把监督关”。

二、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合理确定案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办理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把各类案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是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变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散受理为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这些案件程序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都很强,受理后必须进入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

第二类是采取立案登记的方式。主要是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办理部门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从决定立案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

第三类是采取办结备案的方式。对于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属于统一受理或立案登记的范围,都要在办结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流程管理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统一受理工作。统一受理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是开展流程监控的保障。对统一受理的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统一受理的原则是,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繁琐,不占用太多时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然后分流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办理。

二是做好流程监控工作。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超期和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区别情况,审慎、合理处理。总之,既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又使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三是做好结案审核工作。结案审核的重点是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对于实体处理的结果,也要进行审核。

(三)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根据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填充式的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对叙述式的文书,如书、抗诉书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和评查

一是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客观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这既是发挥参谋、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是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具体评查标准和评查方案。评查中突出重点,既对无罪案件和群众有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统筹兼顾,对做出有罪处理的案件,也纳入评查范围。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推动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