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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3 手机浏览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校办产业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一、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科学的财务管理能促进高校校办产业利润的增加

高校校办产业通过科学的财务管理,对其成本费用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争取经济效益最佳的同时将成本费用降到最低,以增加校办产业的利润。总之,高校校办产业应通过调节、指导、控制等手段使其财务活动按照既定的目标科学、合理的运行,对财务活动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与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科学的财务管理能使校办产业以有效的方式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

首先,科学的财务管理能使高校校办产业在保证筹资结构最佳的前提下,以最低的筹资成本、最优的筹资方式筹集到校办产业所需的资金。其次,科学的财务管理还能促使高校校办产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以最有效的方式合理配置资金,在保证资金正常循环周转的同时,又不浪费资金,使所有资金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运用。

(三)科学的财务管理能促使高校校办产业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

高校校办产业通过科学的财务管理,能够正确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使其财务成果以最有效的方式得以分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高校校办产业先按税法的规定计提、缴纳税金,然后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的顺序对财务成果进行分配。在确保高校资产保值增值,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调动个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科学的财务管理能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持续、长远发展

高校校办产业的财务决策属于战略决策,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决定性一环,只有通过财务决策才能将校办产业的价格决策、市场决策、开发决策等统一起来,而且校办产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其经济活动的各个阶段,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不仅能提高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促进整个校办产业的顺利发展。因此,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是高校产业管理的核心,影响着高校校办产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二、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校办产业责任不明,产权关系不清

首先,在传统体制下,高校校办产业的资产全部归学校所有,这样产业资产与国有资产混合在一起,且校办产业新增资产的归属问题也难以确定,导致校办产业产权不清。其次,大多数高校校办产业成立之初由于经费不足,其成立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最后,由于校办产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分离,其现代企业制度无法建立,影响了校办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校办产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管乏力

目前,很多高校缺乏一套完整的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制度,也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机制,致使校办产业该有的财务制度没有建立。有的校办产业即使建立了财务制度,领导在决策时也不遵循规章制度的规定,使财务制度流于形式。而且部分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监督乏力,对校办产业的资产疏于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对校办产业资金的运用,没有经过专业科学的分析与研究,只是在学校领导一致同意后就盲目的进行划拨使用,使资金遭受无谓的损失。

(三)高校校办产业成本核算混乱,财务信息失真

很多高校校办产业没有形成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成本核算混乱。如一些校办产业使用高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高校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不计入成本等,这严重导致了校办产业财务信息不实。而且,某些高校校办产业未能建立良好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产业发展中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同时在产业管理上对高校存在一定的依赖性,本身缺乏管理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高校校办产业财务人员的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一些高校校办产业的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经验。有些财务人员长期受到高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对于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业务不熟悉,缺少财务人员应有的职业判断,甚至有些业务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相混淆。还有些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往往在领导不合理的授意下做出违法违规的业务处理,严重削弱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三、完善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高校校办产业的责任,理清其产权关系

首先,高校应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搞清哪些资产是属于高校的,哪些资产才是真正属于校办产业的,对校办产业占用高校的资产应办理相关转经手续,明确产权关系。同时还应加强对高校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以期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其次,高校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校办产业进行改制,使高校与校办产业的关系转变为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保证校办产业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发展,同时高校应对那些与学校没有资产关系的“挂靠”校办产业予以解除,重点发展高校控股的效益好的校办产业。最后,高校应明确与校办产业的体制关系,进而明确其产权关系,明确校办产业的责任。如校办产业若是由高校全部独资控制,则其产权全部归高校所有;若校办产业是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则高校应按其在产业中的所持股份份额确定其产权比例。产权关系明晰有利于理清高校与校办产业的责任,促进校办产业与高校的正常、顺利运转。

(二)健全高校校办产业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力度

首先,高校校办产业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高校校办产业的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校办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统一会计核算制度,促进校办产业会计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要注意积极发挥财务制度的作用,保证校办产业的各项财务决策都要遵循财务制度的要求,不能将已建立的财务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其次,高校校办产业应加强财务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校办产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其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如高校校办产业应着重加强对其资产的监督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对校办产业资金的运用方向要有规范的决策机制,应根据校办产业实际经营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的要求,经过专业人士的认真评估探讨,才能确定资金的投资或使用方向,不能由高层领导凭感觉拍板确定,防止校办产业资金的无形损失。

(三)高校校办产业应严格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成本核算是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经济核算的重要方面,因此校办产业必须重视成本核算。首先,校办产业应明确成本核算对象和项目,仔细分析该计入成本费用的项目,尽量不能遗漏。成本核算不准确会影响校办产业的利润核算,更会影响校办产业的发展前景。如校办产业使用的高校固定资产,应遵循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计提折旧,不能无偿占用。其次,校办产业不能随意的乱摊成本乱提费用,各项开支范围和开支金额应严格遵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校办产业财务制度的要求,不能由领导一人说了算,同时高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校办产业的成本核算进行监督检查。最后,高校校办产业应正确衡量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不能只重视社会效益忽视经济效益,也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校办产业由于其服务师生的特殊性应重视社会效益的提高,但校办产业也是一个企业,也应该重视经济效益。因此,校办产业应同时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加强培训,提高高校校办产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靠财务人员去完成,因此财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对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重要影响。首先,校办产业应定期的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业务水平,及时更新他们的财务知识,同时财务人员也应主动开展学习,系统全面的掌握财务知识,以更好的为校办产业服务。其次,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同时校办产业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如采用竞争上岗考试、财会法规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规定处理经济业务,不能按照领导层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随意处理经济事项,应严肃财经纪律。最后,校办产业不应仅仅重视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还应重视对财务人员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紧急事项能力的培养,使财务人员以更强的素质优势为校办产业工作,从而提高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胡建川、论高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商界,2009;5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2

一、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会计制度的盲点 具体包括:(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折旧、公允价值等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办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该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缺乏高校行业特性,特别是教学支出和科研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些特征则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类型的民办高校无法执行该制度,同时也无法为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出资及其合理回报提供依据。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出台,似乎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但仍然无法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9年财政部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对现存的高校会计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公允价值、折旧等会计原则和方法,满足了高校事业发展对会计核算的新的更高要求。但遗憾的是,该项制度改革针对的是公办高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民办高校应采用何种会计制度,同时该制度也无法体现民办高校出资人和出资信息。(3)《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能界定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反映运行成本和结余,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对“取得合理回报”能提供较为详实的数据基础,但该制度主要反映企业行为,不能反映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业特点。

(二)会计制度的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地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差异较大。部分选择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相互之间在具体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上仍存差异。因此,许多民办高校长期以来游离于这三种会计制度之中,始终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使得民办高校的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三)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困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该实施条例还对办学结余及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现有法规中对取得回报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确,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取得”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涉及到学校运行当中一系列管理、财务制度的问题,至今在操作层面上仍很“模糊”。四川师大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认为,投资者有私利性,政府应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合理处理“公益性与投资合理回报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则指出,导致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困惑

(一)政府补助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政府补助收入列入收入类,支出却没有明确对应的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反映在何科目,制度中也没明确,不少民办高校为账务处理方便,将政府补助收支列往来款处理,造成财务报表上不能反映真实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虚减收入。

(二)科研经费尽管科研业务在大多数民办高校中开展不多,但随着民办高校越来越注重内涵建设,科研业务必不可少,而科研项目完成时间长短不一,如何进行科研业务核算也令民办高校会计人员疑惑。例如,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费与科研项目支出进度现金流的关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此类经费的核算需求。

(三)净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允许民办高校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如何设置分配科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未有统一规定。有的民办高校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立事业基金与经费结余,有的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这令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陷入账务处理困惑。

(四)财务报表的设置现行民办高校的财务报表借鉴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但表内科目名称无法体现高校运营特色,从结构上也无法分类显示应税与免税项目收支情况。

三、相关政策的延伸思考

(一)税收扶持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始终未予明确,造成相当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将民办高校完全视同企业予以课税,这对已饱受资金困扰的民办高校无疑雪上加霜。既然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呢?可见,“法人地位属性问题”也因此成为民办高校税负问题悬而未决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确统一的会计制度,也令税务部门对民办高校提供的财务报表按“企业”对待。

(二)监管差异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求民办高校上报与公办高校相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使得民办高校自行归类自有财务数据,随意性较大,造成统计数据口径的差异,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从而导致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不利于对其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同时,各种考核评估数据,例如奖助学金、就业工作经费、思政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考核比例与公办院校相同,对民办高校资金有一定压力,导致检查评估时拼凑财务数据现象屡见不鲜。

四、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建议

(一)统一制定 目前,上海、广东等已陆续制定了地区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这些地区性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和核算上仍存差异,为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合理化管理,迫切需要统一的可操作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只有明确了会计要素及科目设置与核算,才能解决民办高校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的困惑,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及办学结余,“合理回报”才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税收扶持政策有所依据,部门监管能实际到位,实现民办高校财务健康发展。

(二)行业特色 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鲜明的运营特色。因此,建议应当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既考虑教育行业特性,又结合其自身所特有的营利与非营利特质,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基础,充分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制度。建议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研经费等高校特点的具体核算考虑在内,同时充分考虑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关键问题,完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界定及相关核算办法。

(三)分类管理民办高校出资人对收益有“不求回报”和“取得合理回报”之分,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上应当分类制定,同时,出资人对收益的分配选择也应当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进行分类征收。

(四)会计核算 200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出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等,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则细化了教育成本核算,可见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虽然遵循不同的轨迹改进和改善,但会计改革的方向趋同。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其支出经济类明细科目可为民办高校所用。借鉴上述两者的优越之处,取长补短,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既能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又能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需求,建议:(1)收入上设置政府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后勤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一级科目,其中政府补助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教育、科研等政府补助收入。对于各项收入应当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分类核算。(2)费用上设置政府补助支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科研业务活动成本、经营成本、教育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一级核算科目,在教育业务活动成本中设置工资福利成本、商品和服务成本、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成本、折旧费、其他教育业务成本等二级核算科目,再借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支出经济明细科目设置各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3)可设置辅助账,分类核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细化民办教育成本核算。

建立行之有效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将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评价其财务风险,实现民办高校财务持续健康发展,这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我国要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宗旨。同时,也应当完善民办高校相关扶持政策,完善监管。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否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让民办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出台;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是否能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与公办高校分类考核的方式等,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的引导和推动。

参考文献:

[1]张爱民:《中国公办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新会计》2009年第9期。

[2]民办高校为何遭遇尴尬、[EB/OL](2011-03-17)[2011-0

3-17]、gsrb、省略/system/2011/03/17/011918271、shtml、

[3]关于民办高校税收管理初探、 [EB/OL](2010-10-28)[20

10-10-28]、省略/new/287_292_201010/28yi4

11546183、shtml、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 民办高校; 财务治理能力; 分类管理; 复合共治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17-04

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高等教育投入、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民办高校718所(含独立学院),占全国高校总数(不含成人高校)的28、82%;在校生557、52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22、80%。随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国家教育战略的实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提上日程,民办高校的科学化管理和内涵式发展也日趋重要和紧迫。为此,在当前进一步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的改革背景下,加强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涵

(一)基于政府公共管理视角的治理含义

“治理”(Governance)一词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或“管理”(Government)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西方学者的研究和公共组织及政府的实践,治理演变成指导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论,与绩效管理理论一样,在西方政府公共管理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政府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和重视公共管理领域的治理相关问题,并上升到国家管理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政府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治理内涵,逐渐由单一、单向的治理模式向多元、双向的治理模式转变。

(二)基于现代公司制度视角的财务治理含义

“财务治理”的概念源于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狭义上来讲是指公司财务内部治理,尤其是特指“财务治理结构”,即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对公司财务权利进行配置的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随着新经济理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治理目标已不再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更为广泛的相关者利益也被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和目标。于是,公司财务战略的目标由委托理论下的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所代替。因此,广义上的“财务治理”一般是指公司财务共同治理,即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对公司财务进行治理,也即用以协调和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关系、财务权利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广义的“财务治理”中,围绕财务关系、财产权利和财务风险的“共同治理”成为其中的核心和关键。

(三)基于民办高校发展特色视角的财务治理内涵

与发达国家私立高等学校不同,由于生存环境特有的历史规定性和政治规定性,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路径和运作模式存在明显的中国特色,既有资本逐利性的市场化驱动,又受从事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的现实制约。这种特征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环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资本逐利性的特征驱动着社会资本以多种渠道和形式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扩大高校办学自改革的深入,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提高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外在需求。

正是在上述双重需求的驱动下,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发展方向――财务治理,即围绕民办高校多元利益主体所形成的内外部财务关系、财产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实现复合治理。具体来说,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内涵是指基于举办方(投资者)、管理者(校方)、校友、政府、社会、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内在关系基础上所构建的多元、多向和共同的财务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关系和财务权利,以便于加强民办高校的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进而实现相关利益群体的价值。

二、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先天缺陷,导致财务治理的功能有限

我国民办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尽管大部分民办高校已根据其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之类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史所形成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并存特征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冲突,使得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没有股东会、监事会相应的制衡结构和机制),董事会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体,最后都集中于董事长(举办者)身上。董事会先天缺陷,导致其形同虚设或演变为“家族会”,使得民办高校的重大财务决策以及内部财务管理都被举办者掌控:要么集大权于董事长(举办者)一身,要么在其家族成员或具有密切控制的内部人手中。民办高校董事会聘请的校长及管理者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只发挥了基础的核算和管理职能,而对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功能,如财务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毫无决策权,甚至连参与权都没有。

(二)高校外部治理结构后天不足,导致财务治理的制度缺失

在公共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的发展采取的政策是大力提倡和鼓励,而对于监管职能来讲,相关管理部门习惯于公办高校单一、单向的“管理”和“规范”。但是,不论“管理”还是“规范”都有限,监管的“度”无法准确把握。原因在于,面对发展民办高校的现实需求和民办高校自身的不足,民办高校很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为此,很多省在实践过程中对民办高校的年检流于形式,尤其是财务方面的问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的现象不少,但真正进行严格整治和规范管理的监管工作却没有落实到位。另外,部分原因还在于政府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时候,业务主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冲突与协调不力。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没有建立合理的外部治理结构,或者外部治理要素没有有效嵌入到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必然导致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制度环境缺失。

(三)民办高校产权归属不明,导致财务治理的基础不实

产权归属问题是民办高校一大主要问题。正是民办学校产权归属不明所导致的民办学校系列财产纠纷、债务纠纷以及由此导致的民办高校办学困境推动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提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从近几年的现实情况看,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学校比比皆是。尽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和督促,但是执行情况依旧较差。法人财产权的虚置或缺失,无法在办学投资主体与高校之间构筑防火墙,既不能有效防范举办者(投资公司)办学以外的经营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也无法实施有效的财务治理。

(四)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财务治理的保障乏力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具体怎么计算取得,怎样的比例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怎样才能更好地兼顾和平衡教育事业的后续发展和民办高校的资本逐利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这导致民办高校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和规范管理,原本可以依法依规取得合理回报,也因为财务核算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法人财产权的不落实,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这也使得民办高校中举办者利用各种形式抽逃或转移资金变相取得回报,比如利用学校与举办方或其管理企业签订不合理的投资协议、租赁协议等;再如学校的后勤服务都由关联方承担,通过内部价格转移办学结余资金等。正因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缺乏保障和依据。

三、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一)总体路径――财务治理模式的重构

近些年,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重点和难点,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教育界,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9月公布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具实质性的修订意向就体现在对民办学校管理的分类改革上;而即将出台的由教育部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暂定名),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总体来看,国家对民办高校设计了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思路,在这一思路下,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及其相应的财务治理模式也应当进行改革和创新。当前,民办高校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此,针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财务治理能力水平低下的现状,需要从相关者利益的复合共治角度,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模式进行审思和重构,这是提升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和基础(如图1所示)。

从财务治理的核心和内涵来看,主要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和执行到位的基础上,通过法人财产权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落实理顺以下三重财务关系,这是实现财务治理的基础和保障。第一,基于财政资金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学费收入、税费减免等财政金融形态形成的财务关系和权利;第二,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投资者投入、银行借贷等市场资本形态形成的财务关系治理;第三,基于民办高校运作管理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学校投融资和利益分配的资本运作过程形成的财务关系。以上三个方面的财务关系及相应权利和责任,构成了民办高校多元、多向的“复合共治”要素及结构:既包括了以政府为主体和银行、民办高等教育行业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及社会利益群体等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外部财务治理关系及结构,也包括了民办高校内部以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组织及要素嵌入到高校内部运作过程形成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财务治理关系及结构,还包括了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相互嵌入关系。

正是基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顶层设计思路和民办高校自身的复杂利益关系,围绕民办高校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的重点,通过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优化、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优化以及外部和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协同与融合,进而形成“分类管理、复合共治”的多元、多向、共同的治理模式。这是有效提升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

(二)具体路径――财务治理模式的实施

1、加强民办高校财务政策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在“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下,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其财政投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办学收益分配以及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相关领域也应当根据不同分类有所区别和侧重,但要兼顾二者的利益平衡。

在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高校要高于营利性高校。因此,在办学收益方面,要充分考虑现有民办高校主体还是投资办学居多的现状,营利性的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比例取得回报,非营利性的高校要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和支持(当然,这种奖励必须建立在办学质量和效益提升以及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基础上)。这样,既能促使当前许多高校通过不同途径变相获得扶持和回报的隐性状况显性化和合法化,又能体现政府分类发展的指导思想,进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以及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多层竞争和发展局面;否则,不顾当前民办高校依靠政策资源发展的路径依赖现实,会导致现有民办高校选择退出教育领域或多数选择非营利性类型,这就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以及通过民办高校的竞争促进质量和效益提升的目的。

2、加强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监控及监督,应该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既要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外部治理机构,又要通过不同的要素组合和结构突出区别和侧重。

在统一的制度规范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这是实现财务复合共治的基础;在统一的外部治理机构方面,通过吸收政府、行业、银行、社会群体等民办高校内外部利益的代表,组成相应的机构,嵌入到民办高校的内外部治理结构中,履行相应的治理职能(如决策表决、监督、咨询指导等)。在区别和侧重方面: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来说,主要以政府治理为主(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财政扶持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财政形态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进行合法、合规及绩效监督,或通过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相应的职能),以社会治理为辅(如内外部利益代表组建民办高校战略发展委员会,重点职能是对民办高校发展战略的有关决策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辅助职能是对相关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以社会治理为主,如内外部利益代表组建民办高校风险管理委员会,重点职能是围绕办学经费使用管理、财务投融资及利益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可以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其经费来源于按照民办高校办学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基金),辅助职能是对民办高校发展战略的有关决策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政府治理为辅。在外部治理要素的有效链接和组合方面,通过政府的指导和引导及协调作用,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有关外部治理资源、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如民办高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发挥作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挥作用,二者在部分成员构成上可以重叠,在职能发挥上也可以交叉。

3、加强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对于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和结构来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总体趋同,均强调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立与制衡,但在分类管理的原则下,其财务治理结构主要优化思路是体现外部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嵌入程度有所区别和侧重。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应当将更多的政策性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如政府代表、公办高校代表、社会利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等)以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等不同方式嵌入到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中,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协同与融合,提升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水平。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应当将市场性的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如行业代表、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社会利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等)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等方式嵌入到内部财务治理结构,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协同与融合,提升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水平。

4、加强民办高校复合财务治理的协同与互动

复合共治模式下的财务治理协同与互动,主要是指通过财务治理要素在外部和内部两重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在有效提升外部财务治理能力和内部财务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推动内外两重财务治理结构的互动与融合,实现外部共同治理和双向治理,促进综合财务治理能力的培育和形成。主要包括外部治理要素在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以及外部财务治理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之间的互动等方面。

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联盟和外部融资体系的协同、行业联盟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协同等。外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主要是指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嵌入性,如行业联盟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参与到民办高校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机构中,行使相关的决策和监督权。

内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通过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加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尤其是要改善当前家族式管理模式,赋予校长一定的决策权和充分的执行权,赋予监事会充分的监督权。内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学校负责人、投资者加入行业联盟或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参与到政府政策及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

外部财务治理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之间的协同与互动,主要是通过内外部财务治理要素的相互嵌入和影响,实现外部财务治理结构对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以及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对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支持和完善作用。如通过民办高校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外部财务治理机构与民办高校董事会、监事会内部治理机构的互动和协同,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共通,进而促进共同、双向的复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 2014-07-15、

[2] 张宏博、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失衡的制度根源――基于广东X学院的个案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2(7):28-33、

[3] 万国超,张庆、基于治理风险视角的高校财务治理研究[J]、财会通讯,2012(12):91-92、

[4] 宋长森、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6):181-182、

[5] 巩丽霞、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9):53-56、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以人为本 民办高校 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7-0070-02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业。针对民办高校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人为本的思想角度来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

一、民办高校教师管理的现状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独特的办学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公办高等教育相比,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民办高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民办高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包括院领导在内的所有教职工都与民办高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这是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也是其办学灵活性的一大体现。公办高校也正在逐步实行聘任制改革,实现能上能下的人员管理模式改革,对教职工的管理由身份管理变为聘期管理,而民办高校从一开始就具有了这种聘任制的特点。

2、民办高校教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普遍较短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倾向于与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一般以3-5年的聘期最为常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民办高校认为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流动性本来就大,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约束民办高校不能随意解除教职工的劳动聘用关系外,在约束教职工离职倾向方面没有作用;另一方面,还有部分民办高校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对于自身发展来讲是最大的资源,因而还没有将部分骨干人员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稳定下来的意识。

3、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流动性普遍较大

民办高校教职工队伍流动性一直都比较大。许多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抱着过渡的想法,先在民办高校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中高级职称后,一旦看到公办高校招聘教职工,则跃跃欲试,他们看中的就是公办高校教职工的高额社保缴费基数、丰厚的住房公积金福利、退休后比较高替代率的退休金。随着修订后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的教职工也可以享受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各项待遇,相对于选择去公办高校的高难度,选择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难度小很多,这样又将出现一个教职工从营利性民办高校流向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的小高峰。

4、民办高校教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逐年提高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民办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民办高校教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提起劳动纠纷的门槛比较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诉讼也只收取象征性的费用,因此,劳动者不管自身的工作表现如何或民办高校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为何,都倾向于选择采取不需花费什么费用的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二、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涉及面比较广,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如下:

1、民办高校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民办高校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一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的学校领导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则很难出台一些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在实践中也不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2、民办高校在教职工聘期管理方面不够积极

多数民办高校在教职工的聘期管理方面,仍抱着防备的心态对待教职工,单位普遍不愿意与教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为地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毫ΑR1000人的民办高校为例,实行劳动合同3年聘期制,则每年有330人左右需要签订续聘合同,这其中还要经历繁琐的层级审批,然后是通知他们一个个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签订书面续聘合同,其中的工作量非常巨大。再加上民办高校教职工每年的流动性,每年新引进上百位教职工,每人都要经历简历筛选、面试面谈、通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因此负责人力资源调配的岗位异常辛苦。

3、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教职工专业发展方面重视不够

在教职工的专业发展方面,许多民办高校认为民办高校就是公办高校的“黄埔军校”,因此普遍不予重视,在教职工培训、培养方面投入的资金和人力不足,在实践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在民办高校工作了6年以上的教职工仍未获得中级职称。因为缺乏专业指导,民办高校教职工晋升中级职称后,能顺利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人数也少之又少。

4、民办高校对拟离职教职工的人文关怀不够

民办高校的人员流动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但部分民办高校在对拟离职教职工的态度和离职处理方式上值得商榷。如有些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一些骨干人员的流失表示不满,不给其离职面谈的机会,不仅失去了最后挽留的机会,还在离职人员心目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5、民办高校在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差距不断拉大

随着国家财政对公办高校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大,民办高校教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办高校的差距不断拉大,公办高校教职工的同职级人员起薪点普遍高于民办高校,这是民办高校教职工离职率提高的首要原因,其次,在教职工的病假、产假、医疗费报销比例、养老金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公办高校因为属于财政拨款的缘故,在对教职工的病假处理上比较人性化,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或扣除的比例非常少,而民办高校则出现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对患癌教职工以旷工为由给予开除的轰动事件;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公办高校普遍给予教职工在休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全额工资,而民办高校则往往不能全部实现;在目前医疗费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下,公办高校的教职工一旦患重大疾病时,享受的医疗费报销比例非常高;而因为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在养老金、医疗等待遇上和企业一样,因此远远不能和公办高校相比。

三、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

民办高校人员的高流动性,既有其办学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落实以人为本思想不够的原因,因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与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民办高校应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将人力资源视为自身发展的第一资源,变聘期管理为考核管理,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民办高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即使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可以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这样既能稳定骨干教职工,也能极大地减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2、落实全员离职面谈制度

民办高校人员存在流动性不可避免,但应全面落实离职人员面谈制度,对其离职原因和去向做深入了解,这是对离职人员的最基本尊重,给其留下良好印象,争取他今后继续关心本单位的发展,也可以在离职前打消他个人在待遇等方面的疑问,减少其后续采取法律途径给民办高校带来干扰;同时也为了稳定骨干人员出台有针对性的待遇改善提高的措施提供参考。

3、加大培训培养力度,重视民办高校教职工的专业发展

民办高校应转变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加强对教职工的培养培训,将使其在工作中发挥自身的巨大潜力,员工培训将在促进民办高校发展方面发挥出巨大的贡献度。虽然会出现教职工提高学历、职称后提出离职的可能,但可以通过签订服务年限协议的方式予以适当约束。如广州工商学院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培养50名中青年教师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对近几年顺利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给予年薪增长、校龄津贴标准提高、发放工作津贴、预存补充养老金等多方面的措施,使获得晋升副高级职称的教师的稳定性大大提高。

4、实施教职工工资的定期增长机制

要减少民办高校的人员流动性,首当其中的就是要实施教职工工资的定期增长机制,让教职工在民办高校的工作过程中获得持续且不断提升的工资收入。广州工商学院实施特殊的校龄津贴制度,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每满一年,下一年的每个月都可以获得200-500不等的校龄津贴增长,每年累积,上不封顶,相当于教职工的工资收入每年增长近7%,因此教职工的稳定性非常好。

5、全面提高教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贯彻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关心关怀教职工的各个方面需求。在有条件时,首先要考虑解决民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需求和交通车需求,为其免费提供配备齐全生活设施的教师公寓和免费的上下班交通车。广州工商学院对有需求的教职工均免费提供一房一厅、两房一厅、复式套间等住房,家具电器一应俱全,极大地解决了教职工的住房后顾之忧。同时,早上、中午、下午均提供免费的来往各个校区、广州市区的交通车,方便教职工上下班。其次,在教职工病假、产假、丧假等特殊阶段,民办高校不应缺位,应及时将单位的人文关怀带给教职工;最后,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方面,应按照法定要求足额及时缴纳,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应主动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等补充养老措施,减少教职工退休养老金不足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能通过实施定期增长的年金制度p少教职工中途离职现象的发生。

结语

民办高校的教职工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群体,他们追求的不仅仅是事业、工资、待遇,他们也需要民办高校各职能部门的人文关怀。我们应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落实以人为本思想,积极回应教职工的各项诉求,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主性。

参考文献

[1]黎伯毅、新常态下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的职业规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1);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法治视域;高校

一高校经济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Economiccontract)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从内涵上看,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确立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市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有权以单位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并以单位法人财产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以其发展需求为前提,以自身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签订的具有经济目的或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如学校教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后勤物资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各类业务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特定经济目的或体现特定经济内容。同时,由于高校自身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完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而更多是维持自身发展需要为目标,使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审签过程、履行过程等方面呈现出与其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市场主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特征。

(二)高校经济合同的特征分析

1、主体资格特征。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和教育制度规定中,公立高校主要是以国家名义举办的,以从事高等教育活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为主要办学目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公立高校成立时都经过批准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与肯定,是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内容特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发展。高校其自身的特性以及特殊的法律和社会身份局限了其参与经济生活的界限,也决定了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有着自身的鲜明特征,那就是要围绕高校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思路,围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功能发挥,保证学校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来设定。[1]所以,高校经济合同主要集中在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保障、合作办学、餐饮物业服务、基建维修工程、保险、银行贷款等内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开放型发展思路被认同,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层面在逐渐扩大,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也在不断丰富拓展。3、程序特征。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中身份是民事主体法人,但又因其系事业单位属性,内部机构设臵和运行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运作,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经费开支使用具有较为严格复杂的程序,因而使其经济合同的审签、履行等程序有一定特殊性。从合同审签的程序上来看,高校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合同主要内容的需求向学校提出,经学校层面讨论批准同意,重大采购项目还需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然后再经校内合同内容相关二级单位申请,承办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合同文本主要内容的沟通草拟,法制部门的审查把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程序等。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前凡是满足招投标条件的还应当先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明确合同相关主体。从合同履行角度看,高校经济合同一般因其内部机构无法人资格,不具备签约能力,所以只能以是以学校名义签订,但合同的具体履行则一般是由相关业务单位或职能部门来完成。

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指的是高校对其所签订经济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全过程以及系统、动态的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2]目前,多数高校将合同简单视作经济交易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对外签订合同主要是由各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办,纪检审计部门监督,看似分工合作,但并没有专业归口牵头部门,容易造成合同多头管理或者缺位管理,加大了合同签约、履行风险。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促使他们认识到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了,并开始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但由于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自身的特殊性,同时其本身也处在一个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很成熟的模式或制度能够直接借鉴套用,因而各高校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简单归纳成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都高校管理人员注重科研教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在服务教学工作当中,加之高校的特殊市场地位,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较小,未形成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对经济合同的法律意风险意识认识不够。部分高校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思想认识不够,只关注科研和教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缺乏正确认识,也不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不遵守交易规则的现象,只有口头协议而忽视书面合同。另外,部门高校为了逃避税收征缴,签订两份不一样的阴阳合同。还有部分高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缺少对合同相对方资信做必要的尽职调查,甚至都不清楚对方的营业范围是否涵盖了本次经济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这些情形高校工作法律意思淡薄所导致的,为高校平稳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订立不规范

1、合同主体不适格。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除经批准高校以自身独立财产投资另外设立的公司法人外,作为唯一的法人,高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做为合同的适格主体。作为法人代表的校长或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有一些直接由校内二级单位与校外民事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用于内部行文的二级单位公章,而合同的另一方也无异议,这看似简化了审批签约程序,但却因为签约主体资格不合法,很有可能会导致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合同纠纷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无疑可能会导致损害学校利益。部分高校为了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明确主体资格问题,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来解决相关问题,其中规定到学校经济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由校长或其授权人(主要是主管校领导)签署,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合同签约主体,但据一项数据调查显示,湖南一所普通二本院校一年签订经济合同约230多份,这还不包括其他人事、科研合作等类型的合同,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一数据可能还会增加,如果大多数经济合同都仅仅依靠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签署,这样会导致增加工作程序,影响工作效率。2、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使得市场经济交易更为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并能保证交易双方承诺的实现,降低交易成本,避免违约风险。而不规范、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则容易留下漏洞,并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甚至造成诉讼纠纷。在经济合同管理实践中,合同内容的制定,一般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合同内容基本条款欠缺。《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高校经济合同在由自身来拟定的时候,出于简化程序,走过场的想法,对于合同内容的制定不规范,有些内容直接省去,只有简单的交易标的物和交易价款,标的物(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都未提及或者简单带过,有些合同重要内容也只是口头约定,未能落实到书面上,这给合同安全履行埋下了隐患。二是专业术语和专业标准表述不清晰。校内二级单位(尤其是理工类院系)采购重心一般是科学仪器设备、以及物理化学专业耗材等涉及专业化、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合同审查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化知识的了解,不能从专业角度了解合同标的,在草拟审查合同文本时,对专业术语和专业标准表述上存在不清晰的情况,有可能给合同相对方留下钻漏的空间,合同的具体条款也就很难保证公平、合理、周全。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终止是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积极促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高校经济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且所覆盖面较广,多而细,对高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教职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对合同履行和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造成合同签约审查、履行归档的混乱无序,不利于学校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实现学校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在高校经济合同履行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的变更。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变更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过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变更要及时有效。在高校的合同履行及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涉及合同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定金等重要条款的变更较为随意,或是口头约定,或是在合同文本上署名签字,但具体内容无法明确。二是由于在实践中各高校经济合同的主要承办机构是各实际二级需求单位,从合同草拟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归档,除了大宗交易或支付行为有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审查外,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再无其它部门的监督。这些都给合同是否能够完整安全地履行埋下了隐患。[3]

(四)合同管理机构的缺失

高校主要职能是教学科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校内部职能机构的设臵也是以此为目标。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很少设立相关单独部门来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高校经济活动的参与及合同管理工作都是交由学校后勤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这些业务部门往往又担负着学校其它管理工作,主要业务不在此,合同的管理属于交叉无人管的边缘业务,对合同的签订、管理不重视也是不可避免的。缺少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管理是思想认识上的不予重的视必然逻辑结果。合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办理程序可以细分为业务承办部门、合同文本审核部门、合同批准部门以及合同文书归档部门,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一般都具备以上合同管理细分职能,无需要再单独另设其它机构。针对高校而言,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都可能因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及高校本身发展需要而要签订经济合同,因而都可能成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就被赋予了合同签订管理的业务职能,必然造成合同管理业务分散不统一,不规范。各高校对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各不相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都有可能是合同文本审核部门,也有的高校进行相关联业务部门会签审签制度,由业务需求部门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合同的最终归档管理部门各高校之间差异也很大,有的由学校办公室归档管理,有的则是由各承办部门会签完成后移送档案管进行管理,有的则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不乏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高校,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都是本部门兼职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较为混乱。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信息化、数据化建设运用已经是各行各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高校不仅仅是信息化的提倡者而且应当实践者。但现实环境中,大多数高校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还处在纸质文本管理阶段,工作效率不高,即使有部分高校进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引入了合同信息管理功能,但也只是最终归档的纸质文本的电子化,并不能实现与财务管理的无缝对接,合同管理仍然处于信息孤岛状态,各部门之间缺乏顺畅的信息沟通与互动,无法共享合同动态履行全程信息,合同执行效率未得到质的提升。

三建设与对策

(一)提高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高校经济合同正常履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与促进高校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主要在于高校要坚持依法治校,把校务各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的学习,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能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尽可能的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保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依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经验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目的,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与违约责任承担等处理方面在管理办法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高校自身发展模式和特点,制定符合高校特性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这是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力保障。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有效,这才有利于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合同纠纷,化解法律风险。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要完善有效,系统而又科学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相对方资信审查及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其中,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是鉴于高校主要职能的确定性,主要经济活动行为的连续稳定性,为提升办事效率,使相同情况下合同文本能多次反复使用,可事先由相关部门拟定某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以供借鉴或直接使用,这即能提高办事效率有能避免相同情况合同内容不一致现象发生。合同会签审批制度的启动应当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提出,对于合同文本的草拟审核应当由具有法律知识的职能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后由各相关部门进行会签把关,如法制部门对合同内容的审查,财务部门对合同经费的落实,审计部门对整个合同履行的监督等制度,遇有重大经济合同还要应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这使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但应注意在保证制度实施的前提下要提升办事效率,不能出现事已办完合同未签的情况出现。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意在使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校长是高校的法人代表,是签订高校经济合同的适格主体。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校长是可以授权其他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代为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要求高校设臵专人专岗,保管和负责合同会签审批手续完备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同时,各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合同管理的跟踪监督机制,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合同执行进度、预决算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及早发现问题,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的最终归档应当由档案部门进行,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编号统一归档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同时管理办法还应当注意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衔接,要注意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保证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能最终落实,防止办法成为一纸空文,避免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推诿扯皮。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

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处理,能提升办事效率,但内容的审核最终必须要依靠专业人员来完成,现阶段电子信息化手段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对经济合同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培养一支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队伍,这是经济合同审核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校的要求。合同审核人员应加强法学理论和相关财经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合同法》、《招投标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转变对合同管理的旧有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合同审核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和具体实操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田[J]、教育财会研究,2009,(4)、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利益相关者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党和政府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那么什么样的民办学校才属于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呢?我们认为,高水平必然包括管理的高水平。而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的范畴

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被组织目标实现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胡赤弟博士认为,“大学是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机构。”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包含如举办者、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政府、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存在的核心问题

民办高校属于利益相关者组织的一种。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本应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往往只考虑举办者的利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比较漠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机制一元化,教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很少参与学校的决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虽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权力高度集中于举办者手中,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无法参与决策。

2、对教职工缺乏应有的尊重,教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具体表现是:第一,管理理念落后。第二,管理制度落后,甚至违法。在教师使用方面,只注重对教师的短期使用,而忽视对教师的长期培养。第三,管理执行程序失范。在教师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少民办高校管理者完全以举办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擅自改变学校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导致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较差。

3、学生主体地位缺空,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利益诉求未得到尊重和满足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学生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民办高校的生死存亡,因此,学生是民办学校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权益应得到保护。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管理者总认为学生是受教育者,是被管理的对象,导致对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利益诉求非常漠视。

三、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民办高校在内部治理中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民办院校剩余财产的归属,我相关法律至今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因民办学校终止而需要进行财产清算时,首先清偿“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是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是“偿还其他债务”。对于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第59条只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而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至今,有关机关对此问题并未出台新的规定,以至于对于剩余财产能否用于返还出资人的投入至今仍是一片空白。第二,《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却将其通过“扶持与奖励”的方式返给投资者,而不是作为“收益权(剩余索取权)”来处理,这显然与《公司法》中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有重大差别。第三,《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究竟怎样才能取得“合理回报”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

2、民办院校创办者的思想和理念比较落后,无法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有的民办院校的举办者认为学校是我投资办的,自然一切都必须是我说了算。

四、优化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策略

创办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必然要求学校要有一流的管理水平,即管理要科学、要民主,要法治。而这就要求在民办高校内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体系,使权力运行科学、合理,要改变由出资者控制的单边治理模式,而努力构建“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坚持制度化办学。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应树立追求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即除了考虑举办者的利益诉求外,还应系统考虑并满足教职工、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以获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促进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2、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所谓“共同治理”,就是要改变由举办者单独决策的单边治理模式,实行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的治理模式。

3、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注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内部管理上,学校应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一方面,应该积极吸收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注意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学校应该检讨自己制定的土政策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了,就应该努力纠正,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健全教育教学、学生事务等多项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满意度与忠诚度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7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须是授权的单独组成的制定机构,而非某所属部门或某个个人,必须有专业法律素养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是指民办高校所属机构,代表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特定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管理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核心就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包括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二是形式要件,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必备的形式。

3、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是指民办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规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着不敢处罚、处罚权不明确等问题。从高校自身来说,敢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违法相对人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高校进行内部建设,扭转校风学风的最后一道屏障。从法治化角度来说,必须贯彻法治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条件和程序法定,以法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化、公告化;二是数罚从一,无论触犯几种规范,不能以数罪并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角度,并适当量化,不能重复处罚,只能处罚一次、按一个规章标准处罚、定一种处罚方式。此外,必须制定必要的文书形式,包括内容和格式明确化,使相对人明晰化,对不合法的处罚,有权拒绝。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是指民办高校自身授权部门对民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具体指民办高校督导、民办高校行政监察。

1、民办高校督导法治化

民办高校督导,类似于公办院校督导,但又有不同。这是对民办教育自身最直接的监督。民办高校要敢于尝试建立一支有着丰富教育经验的含教学督导、行政管理督导的专门机构。这是专门的日常督导机构,主要进行日常规律化督导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对教学、行政管理(不含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督查。民办高校督导要隶属于民办高校权力机关,是民办高校校长负责下的独立部门,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并制定相关的督导规范,可以直接从高校内部加强高校规范化管理,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规范化。

2、民办高校行政监察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监察,主要通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对高校教学、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所属部门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高校健康发展。民办高校有必要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履行监察职能,对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提出监察建议。对于民办高校所属部门领导不作为、履行职务有重大过失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监察。只有做好民办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明确监察权限,使监察行为、程序法治化,才能保障民办高校自身公平。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法治化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高职院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策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教育部第27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献,对于加快推进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高校档案工作管理内涵建设,提高档案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在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办法》的精神和要求,2008年12月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目前全省高校中已掀起了一股贯彻实施《办法》的高潮。虽然同为高等学校,但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在学校的历史沿革、办学方向、办学性质和学校规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当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几年的实践,笔者初步感到高职院校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性质及其职责,《办法》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档案机构的设置规定了两种形式,即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而且要求只要具备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者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应当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从目前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院校都基本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馆。但一般高职院校都如同笔者所在的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一样,均是由中专学校升格成为高等学校的,所以在规格上比普通高校要略低一些,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在教学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都与普通高校都有所差别。尤其在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上,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限制了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创造性的发挥。档案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缘故,在短期内工作的好坏对学校大局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其重要性容易被忽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在贯彻落实《办法》中关于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没能很好的得到解决。

(二)档案人员的配备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及应具备的条件、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编制及职数等,《办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也有具体要求,应当具备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等条件。这为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非常有利于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

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档案事业的发展。高职院校档案工作者中大多毕业于非档案专业,有些人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档案的基本理论,也缺乏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只能起到简单的保管作用,不能真正做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对于普通高校来说,选拔任用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可以说丝毫不成问题。但是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其教学、管理人员数量规模和结构层次都相对局限,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本来就有限,所以要求档案机构负责人也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就显得比较苛刻,一般高职院校都难以企求。

(三)归档门类的确定问题

《办法》对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等若干门类,这是从全国高等学校的整体考虑而确定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普遍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广泛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主要从事高级技能教育,培养能独立处理工艺技术中的“疑难杂症”,能手脑并用有较高心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视野的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技能教育,很少承担科研任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外事往来。但目前高职院校还未能从实际出发,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归档门类。

同时《办法》还指出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目前高职院校在进行归档相关文件材料时,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等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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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学术研究缺失问题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学术性要求,指出要将“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列入了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同时指出“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从目前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学术研究来看,对档案工作深入研究的力度不够。大多数高职院校只是简单的把相关档案材料归档整理,没有很好的对档案资料和管理进行研究,没有进行相应的编研以及出版相应的档案史料。在没有系统的对档案工作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在《办法》中提及的开设有关的档案管理的选修课更是难以实施。

二、解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路径分析

(一)成立综合档案室来为学院保存和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高职院校档案机构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理所当然在规格上也比一般的普通高校的档案机构要略微简约一些。有鉴于此,笔者所在的学院并没有设置档案馆,而是设置综合档案室,隶属于院长办公室领导。同时明确规定,综合档案室作为学院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高校档案机构应履行的九个方面管理职责。从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来看,采用综合档案室这一机构形式,更加适用于高职院校,完全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各高职院校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

(二)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增强档案开发技术力量

稳定专兼职档案人员、提高其整体素质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人始终是最重要的,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增强档案开发的技术力量。

笔者所在学院现共有教学、管理人员56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不足80人,仅占总数的1、4%,而且他们都在教学第一线。随着招生规模逐年扩大,他们都担负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因此要从教学第一线抽调本来有限的高级人才到档案机构工作,显然有些不太现实。为此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从实际出发,选用一名具有馆员任职经历的同志担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由于该同志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本院档案工作,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胜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这一职位。同时学院各系部均明确兼职档案员,负责做好各自所在系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在选配兼职档案员时既考虑了人员素质,又考虑其业务水平。学院鼓励专兼职档案人员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和参加业务培训。各种培训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加强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新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学院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稳定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三)准确进行归档分类,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由于高校各项活动的特殊性,其档案具有多样性、客观规律性、周期性等特点。因此应针对其各种特点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有效利用档案。

笔者所在学院在确定归档门类时,对《办法》规定的相关门类作了一些调整,省略了产品生产类,并将外事类归入行政类、科研类归入教学类。同时突出记录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党群类和行政类、涉及民生的人事类和学生类、体现学院学生培养水平的教学类,使得学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科学合理,更加符合高职院校的实际。

(四)加强档案工作学术研究,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蓬勃发展

档案管理的工作不仅在于各种文档的归档整理,还要求对档案工作进行一定量的学术研究。只有丰富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对档案科学有效的管理与利用。

笔者所在学院,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学院积极组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其业务水平以及加深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学院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档案工作人员申报研究课题,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水平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研究平台,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小结

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要秉承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从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来加强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由于实践比较有限,笔者将不断摸索,继续深化对贯彻实施《办法》的认识,逐步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规范的精神和要求与学院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学院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创建全国示范高职院校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2008年9月1日实行、

[2]张明香、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