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精选8篇)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1
关键词: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
当前,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个人的法律意识都在持续提高,但违法经营、商业欺诈、不当竞争、合同纠结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守法氛围依然严峻。我国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企业进行管理经营决策、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时,对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清晰认识。此外,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还相对不完善,未能通过法律有效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与隐患。
一、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况与产生原因
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况
企业经济合同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机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间,以通过经济活动完成经济目标为目的确立相互的权益和义务关系的合同。而最常见的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由于外部的法律氛围与社会环境发生改变时,或由于企业本身没有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行使权益与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产生对企业经济损失、合同纠纷或其他潜在的负面法律后果[1]。
2、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产生原因
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外部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这种现象在我国国有企业体现的比较明显。2009年,我国才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责任,也没有确立与细化的法律以及规定,还有就是遵纪守法方面的缺失。企业守法意识相对薄弱,只有杜绝违法经营、商业欺诈、不当竞争、合同纠结等状况的发生,才能有效减小或防止企业经济保同的法律风险[2]。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内部产生原因是由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结构造成的,许多大中型的企业或者国有企业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造成企业中占有小股份的股东权益没有充分的自身权益安全保障,促使企业经济合同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企业决策层或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企业管理经营决策时过于注重企业利润,忽视了法律效益,忽略了法律专业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作用,轻视了通过法律有效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等。除了内部与外部原因,当法律风险发生时,还存在一定的法律证据风险。在法律面前最主要的是提供有效的证据,而法律证据包含合同经济来往的凭证、函电、合同正本、质检报告和谈判记录等。企业在合同签订开始就应该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经济活动的合同有关资料,并做好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保存相关的合同证据,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由于比较全的合同证据与准备,能够极大提升企业在合同纠纷中的胜算,有效减小因为合同法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防止有理却缺少证据的被动局面,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企业经济合同是我国重要的合约方式,需要加强重视和管理。强化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不但能够提升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还能防止合约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可以有效防控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强化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有效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保证合约双方的法律权益,在法律层面降低和防止经济合同纠纷。随着当前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与经济合同紧密相联,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也直接关系企业的根本利益。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1、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
通过分析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充分说明,企业在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上,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决策层与企业员工的法律常识与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员工对经济合同的重视与认知。经常性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员工参加法律知识、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与培训,增强企业全员的法律意识,并引进熟悉经济了解法律的专业高素质人才,设置法律顾问等岗位,确立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时、有效防止或者避免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与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未雨绸缪[3]。
2、健全企业法律设置,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目前,我国的大型企业普遍设置了法律顾问制度,而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及时提出企业在经营管理以及决策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设置法律顾问、加强企业法律培训、成立法律机构,只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开始。当前,我国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较少,企业法同、经营管理决策等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因此,企业要不断提高对企业法律方面工作的投入,成立由法律与经济方面专业高素质人才组成的法律机构,把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管控在最低。同时,企业也需要拥有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较高的决策层或管理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或防止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完善合同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更加有效的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企业要建立与健全合同法律风险规避与防范管理机制,要建立层次分明的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上应该担负的责任,并抓好落实。当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出现时,要及时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法律问题,把由于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要建立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方案,有效规避法津风险。
4、严格经济合同签订程序以及生效条件
制订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且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的经营行为,而且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生效后,就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要尽最大可能降低和规避企业经济合同签订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严格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在合同签订前,对市场以及商品、合同另一方的经营管理有关资质证明进行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以调查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参考依据。在合同的草拟、制订、签署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签订方式、内容、合约生效条件以及合同另一方的代表权限,针对合同中专业性高的条款,应及时与相关法律专业人员沟通,积极听取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或建议,要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核、审批制度,从而确保签订的企业经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名称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标准,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与规范,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无漏洞、无隐患。
四、结语
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必将为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与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建立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有关责任,不断提升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成立专业技术过硬熟悉经济的法律机构,严格合同签订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加强对合同的审核与审批,从而有效提高防控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当发生法律风险问题时,加强与专业法律人员交流与沟通,确保及时妥善采取相关措施,从而把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孙娜 单位:紫金矿业集团黄金冶炼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放、企业经济行为中合同风险管理以及规避[J]、现代商业,2015(11):246、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2
【关键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在实际供应以及科学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物资合同本身是企业同社会物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的基础板块,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物资管理的基础法律方式,对于物资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物资发展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度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进行足够的重视发展。
二、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化发展,国有企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也需要面临更多的发展问题,本章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论述。
(一)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专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人员。物资合同管理本身就属于专业性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内部都没有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法律管理专员,大部分的物资合同管理工作都是由财务部门进行同时管理,同时物资合同管理本身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简单化的管理导致了很多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严重的合同误差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同相关配套部门之间无法实现紧密联系。国有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本身在企业内部就是属于非专业性的管理部门,同时在进行实际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职能的缺陷以及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合同管理部门同相应的法律管理部门之间无法做到进一步的协调发展,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界面严重不清晰,同时由于很多的合同管理人员都没有专业的技能,因此,导致国有企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由于专业技能的匮乏,为国有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失,不利于国有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说,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专业化的管理措施,最终才能够实现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物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发展的目标,限制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的人才优势,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对于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水平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聘用发展,积极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才以及专业的技能素质,实现对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的专业化发展。同时还需要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保证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更加人性化和法制化专业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满足现代化国有企业对于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更好发展要求。
(二)坚持科学化的物资合同管理。在进行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管理中,需要坚持科学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手段,保证整个物资合同管理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同时还需要在合同管理、审核以及签订的过程中,对于相应的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化发展,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保证整个合同管理在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化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除了要从自身专业合同管理技能提升发展方面来说,还需要从根本上提升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物资合同逐渐的融入到其他相应的企业业务中,对于其相应产生的风险问题进行重视发展,对于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在风险出现之后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实现对相应风险的有效优化目标。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发展的不断完善化发展,对于国有企业内部的相应机制以及物资合同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高发展要求,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发展水平进行的分析和有效论述,对于我国国内国有企业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内容进行重点分析,最终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岩、供应商管理在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中的实践与应用[J]、招标采购管理,2015(06)
[2]王艺蒙、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2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3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中国带来了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的出台又为PE入境开辟了新渠道,并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而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与登记、监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沪热议的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试点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解决PE入境的配套准入、监管的最新方案,可解决目前外资PE入境的两大难题。一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限制,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二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4
中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1、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3、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中方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7、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外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七条 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________内的运输;
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4、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
(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规定,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2、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3、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5、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6、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1、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2、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4、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纳税与保险
1、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2、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转让
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向第三方或者合作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或合作条件,须经以下程序:
(1)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法人合作企业须经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过决议;
(3)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声明与保证
(一)中方:
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外方:
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
3、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二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条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企业对双方送达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业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_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字。
中方(盖章):_________外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5
(一)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是以下四个合同文本为核心的示范合同体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这四个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涵盖了施工、承包、招标及设计四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6
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及问题
1、劳动合同不规范。我国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类企业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非常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中小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外来工、临时工居多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通常以口头协议为主,另外,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更低,这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利益,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第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看,劳动合同的期限开始出现明显的短期化趋势;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劳动合同往往是由企业单方拟定的,在签订合同合同之前并未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了解;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例如,对员工的试用期、安全卫生等的规定不明确。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和内容不规范,也显示了我国中小企业员工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来说,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劳动报酬不公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首先,部分中小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不规范或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较低,从客观上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低。部分中小企业主为了企业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部分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从主观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低。其次,劳动者的收入不稳定。在我国中小企业,不能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我国的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压低和克扣职工工资,造成了职工的工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工资是职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报酬的不公平对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不仅影响到员工个人的生活,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第二,劳动时间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之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目前,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规定,随意的延长工作时间,使得职工超时加班的现象严重。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的劳动报酬。另外,部分企业辞退怀孕、生育期间的女职工,或者给予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时间不合法,一方面导致职工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另一方使得职工对企业的抱怨较多,给劳动关系造成一定的隐患。第三,劳动卫生、安全保护不到位。近年来,我国各种职业病频繁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较差。从客观方面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有限,机器设备等老化,给职工的卫生、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但主要原因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即企业主和职工个人的卫生、安全意识淡薄。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为了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收益,不给职工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员工的工作环境恶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企业主不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个人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第四,社会保险问题较多。目前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投保人数比率以及投保范围都远远落后于大企业,而且部分中小企业不按照规定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这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成为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3、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都处于失衡状态,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职工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发生劳动纠纷时难以通过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来解决。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两个方面:第一,工会力量薄弱。部分中小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在这些企业中职工对工会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较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或者对工会组织的建立程序不了解,工会的缺乏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利益。部分中小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但是工会组织的力量薄弱,受制于企业,不能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发挥工会应有的协调作用。第二,中小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真正起到调解作用。部分中小企业内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是其作用并未能真正发挥出来,甚至有些职工根本不知道调解委员会的存在。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业务能力较低,不能适应其工作要求。
国外劳动关系管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启示
我国中小企业要改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国外劳动关系管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的三方参与者及各自的利益代表。目前,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三方参与者主体明确,中国企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参与主体。但是从微观上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内部的三方参与主题并不明确,有些中小企业中尚不存在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应该借鉴国外劳动关系管理经验,进一步明确三方参与主体。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三方参与者应该是工会、政府以及企业。政府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工会要代表员工的利益,与企业进行协商,发挥其作用。
2、政府要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是维护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依据,也是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最重要的手段。健全劳动立法体系可以使得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处理更加规范。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可以利用行政及法律手段强化政府的责任,对违法劳动法律的企业进行处罚。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的保护重点应该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其权益。第二,对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必须通过监督管理,加强执行力度。尽管我国劳动法出做出了对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能力,使企业更好的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过度延长劳动时间、对职工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重视的中小企业予以严惩。第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该注重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制度,发挥政府的监督、协调作用。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7
关键词: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2010年4月,我国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这其中就包含合同管理。合同是现代企业之间用于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主要形式。合同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一、合同管理的内涵
合同管理主要是指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终止有关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合同管理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合同管理对于保护合同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防止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
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合同管理的过程进行了阶段式的划分。第一个阶段为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管理。由于我国的法律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应,因此,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合同一旦签订,公司将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其责任,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个阶段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通过内部的监督等措施,促使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履行。第三个阶段为合同归档阶段。即在合同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对合同进行整理,并按照归档程序保存,以备查阅。
二、当前我国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加大对其管理的力度。但是我国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得来的。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如:
1、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中不能良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同管理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完全没有必要的事情。合同管理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控制包含五要素,分别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系统与沟通、监督。高管人员对于内控的态度奠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基调,如果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想其在企业顺利推行,恐怕存在困难。
2、合同管理运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性较差。企业中的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只有保持合同管理的运行及监管部门独立于合同的执行部门,才能保证管理的效率。但是,当前一些企业中,合同管理运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合同管理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这都将会造成合同管理的漏洞,使得企业合同风险加大。这是合同管理现存的问题之一。
3、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企业合同管理往往针对其自身的管理,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审批、准备,完善合同变更的相应手续和审查、完善合同后续的归档工作等等,这无疑是为企业管理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乐意实施这项额外的工作。同时,对于自己监督自己,高管人员往往都是排斥的。这些因素均造成了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
4、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现代企业往往将合同管理归责于法律事务,大型的公司一般设立有法务部,中小型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往往是外聘法律人士为其提供咨询,这就是法务模式的合同管理,也是当前最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但是,深入分析后发现,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一个较大的缺陷:法务部门往往关注的只是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管理的其他方面的关注较少。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现象比如一个法律咨询员一天要签上百份合同,往往粗略的浏览下即签字报出。这都是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三、针对当前我国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文分析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我国的合同管理更加的规范,真正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体的对策有如下几点:
1、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现阶段企业均已经采用了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可以作为一个新的模块引入企业现有的信息系统中,对企业来说并不需要增加许多成本,但却可以发挥信息化技术带来的管理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规避人为舞弊、人为的错误等,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经过授权后,只有相关人员才能进行操作,防止合同内容丢失。计算机的操作往往会留下痕迹,因此,一旦出现问题,事后问责时也能快速找到相关的责任人。
2、建立合同管理的培训机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合同管理的动力不足问题,企业可通过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予以解决,之所以存在误区、不予支持,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培训无疑是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培训的内容应当主要关注合同管理的流程讲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等方面。
3、建立合同管理的机制。机制是企业的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要想合同管理在企业中顺利实施,必须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制,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内容制度化。使得员工在操作的过程中有据可依,也方便事后追究或奖励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4、建立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的流程的建立可以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企业应就调查与谈判、审核与批准、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文本的会审、签署、盖章、履行、补充与变更、结算与解除、后续评估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这样以来,合同管理变得有据可依、有法可循,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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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倩、论现代合同管理的重点及新举措[J]、经管视线、2012(12):85-86、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8
我国现有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虽然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行的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特别是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亟须法律规范。???
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1986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1991年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但对于非公企业是否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那么,是不是民主管理只适合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非公企业的职工不是企业所有者,企业的经营管理就由企业主说了算?事实上,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既有理论基础,也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理论基础
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和劳动力产权理论,企业是劳动力资本与股东金融资本合资形成的契约组织,职工不仅是雇员,还是企业的主体,职工与股东是一种人格平等的合作关系,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风险的共同承担者,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责任不同,都有权从各自的角度和利益参与企业的管理。
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客观需要。现代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面对市场瞬息万变,企业必须依靠方方面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乃至广大职工的智慧,才能作出符合市场和社会需求的科学决策。
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符合当前国际惯例。企业进入现代管理阶段以来,“工人参与管理”已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普遍实行,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就职工工资及其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展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已成普遍做法。许多国家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推选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参与企业管理;许多企业特别是德国在企业推行企业委员会制度,有力地保证了企业职工的参与权。这些制度重视劳动者的利益和作用,推进了管理的民主化。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非公企业是否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如何实行民主管理,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但可以间接推出“非公企业也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结论。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些规定都没有区分所有制,说明非公企业的职工也享有民主管理权。《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更加明确地表明非公企业的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非公企业民主管理权的界定?
从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理论基础来看,非公企业职工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同等的民主管理权。但目前非公企业的民主管理在认识和实践上的发展都与公有制企业存在差距。目前实践中非公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与公有制企业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企业方对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的认可度较高。知情是参与民主管理的前提;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这三种权利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宗旨,是立法应当首先保证实现的民主管理权。实践中非公企业的企业方普遍对这几项民主管理权的认可度较高,认为职工行使知情、监督、建议权能够起到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可以接受。
其次,决定权与国有、集体企业相比是“有限的决定权”。非公企业职工的决定权主要体现在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监事等人员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企业“共商共决”,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职工只能行使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目前非公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通过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由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但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还只能由企业方“说了算”。??
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其他形式??
我们理解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含义,是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必须采取的、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的一种民主管理形式,它不排除企业同时探索和采取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也不能替代基本形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职代会制度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和集体企业都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同时,国有和集体企业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那么,职代会制度是否也可以作为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事实上,职代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也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具有普遍适用性。职代会制度确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经过国有企业长期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具有内容的连续性、程序的规范性和代表的广泛性,是目前最能全面体现企业民主管理权的形式。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直接在法律法规中要求非公企业一律建立职代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可行。例如,在北京市崇文区,2005年有400多家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制率达到了74%,但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只有91家,仅占22、8%,并且大都是25人以上规模的企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是否建立职代会制度不仅仅取决于企业方是否重视,还与企业规模大小有直接关系。企业规模小,管理层次少,决策过程简单;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简单,职工对企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工资、保险、劳动条件等方面,一般通过相对简单的协商机制就可以解决。而职代会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并且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不一定是最适合的基本形式。那么小规模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法规对小规模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不要规范?
如果立法对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加以规范,就可能出现用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替代基本形式的问题,如只建立公开制度,这就难以保证其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的全面落实。实践中非公企业除职代会外,还存在“民主议事会”、“恳谈会”“民主管理生活会”等形式。这些形式的主要做法是全体职工或者各部门选出的代表,与企业方召开会议,直接提出建议和意见。其特点是程序简易灵活、成本较低,适应小规模非公企业的管理特点,可以保证职工知情、监督、建议等民主管理权一定程度的落实。立法可以对这种程序相对简易的会议形式加以规范,如规定其权限、会期、议事规则等基本内容,形成制度,供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选择适用。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形式除必须采取的基本形式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其他形式。??
立法对提高职代会质量的影响?
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质量的高低决定了职工民主管理权的实现程度。目前职代会制度落实过程中形式化问题比较突出,走形式、走过场,重要问题不审议,决议得不到履行,影响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解决该问题除了要提高企业方对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水平以外,立法也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职代会具体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民主、科学原则
如进一步界定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权限,避免联席会议代行职代会职权;在表决方式上明确哪些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保障职工代表真实意图的表达;完善职工代表培训和保护制度,为其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制度保障。
(二)职代会程序安排应当简便合理,尽量做到可操作、易操作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但过于繁琐的程序会提高企业民主管理的成本,影响企业方实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因此法规安排职代会程序时应当尽量做到简便合理,可操作、易操作。
(三)职代会职权进一步充实调整
随着近几年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职代会审议、决定、通过、评议等事项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在法规中充实调整。尤其是职工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应当纳入职代会的职权范围,否则会损害职工的参与热情。
(四)职代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
明确监督主体,细化监督程序,保障职代会制度的建立和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问题??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但由于法律对政府和劳动部门的执法手段规定单一笼统,只规定了“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执法情况不理想。因此,相关立法应当研究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细化规定,明确除责令改正外,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如何“依法处理”,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顿等等;明确执法程序,如人民政府对案件的受理、调查、期限、处理等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