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技术创新(精选8篇)
护理技术创新篇1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垄断。
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专利制度是人类社会在保护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最古老的制度安排之一。早在1474年,威尼斯就颁布了第一个正式的专利法令,对可行且实用的发明授予10年期的专利保护,不过允许一定的强制许可存在。
1623年,英国议会制订了《垄断法案》(Statute of Monop-olies),对专利系统的基本思想和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确认。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71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在随后的100多年间,随着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作用的日渐突出,专利制度也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的签订,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已经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各国尤其发达国家的治国方针和处理国际科技、贸易、经济问题的一种重要工具。在经济日益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知识和信息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知识产权也成为一个企业、地区或国家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更是知识经济运行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1专利制度及专利垄断性争议的历史回顾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借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1〕。从宏观角度来看,专利制度是法律、技术、经济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它以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为基础,在法律保护下,以独占市场为主要特征,以谋求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正是由于专利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工具,最终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在历史上人们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环境中对专利制度的垄断性有过多次争论,一些国家也曾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对专利进行了多次调整。例如,19世纪中后期,德国与荷兰都出现过反专利运动,德国于1869年废除了专利制度,瑞士分别于1866、1882年两次拒绝了关于设立专利法的提案;甚至英国这样很早制订专利法的国家也考虑过要削弱专利法的作用,法国在大革命时期也削弱了专利法的保护。当时反专利运动的兴起,是人们认为专利是与重商主义政策和垄断特权相伴的产物〔2〕。无独有偶,在美国历史上也有过专利造成垄断的认识和实践,上世纪30年代,由于受到经济大危机的冲击,“反托拉斯法”对专利法充满了敌意,美国政府以专利有害于竞争为由对专利实行多方限制,直到80年代,里根政府崇尚“复兴美国”的政策,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专利政策由“限制专利权”转向了“偏袒专利权”,肯定了专利的合法垄断权。上述现象一方面说明:专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因此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根据各国自身利益目标变化对专利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强知识产权时代,发达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是将专利制度作为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在应用。另一方面专利制度日益成熟和重要的现象也说明: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的存在的确对知识资源的生产、保护、扩散和应用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正如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一样,我们在深刻认识专利制度“合法垄断”的合理性时,也要分析其局限性,并预防这种合理垄断的滥用,从而造成妨碍竞争的真实垄断。
2专利制度垄断性的合理性分析“垄断”是指“排他性控制”和“独占”。通常来说,经济行为上的垄断可以包括所有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经济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的行为〔3〕。可是,由于专利制度可以激励技术创新、调节发明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规范科技创新行为和保障发明者利益,进而促进国家的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故此法律对专利制度赋予了合法的垄断性。
2。1 激励功能专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功能,即政府通过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时期的专有独占权,保证发明人获得一定数量的回报,同时以独占权换取发明者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从而增加全社会的知识总量。因为知识和技术产品具有非消耗性、非磨损性、共享性、复制的易操作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尤其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与获得利益上的非独占性特点,使得技术创新经常存在“搭便车”的行为,造成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发生了偏离,以致私人发明成果供给不足,许多从社会角度可行的技术创新从私人角度来讲成为不可行项目。而且只要这种偏离存在,人们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就低于社会需要的最佳技术创新投资规模。为了提高人们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专利法使技术创新的部分社会收益转化为技术创新者的私人收益,从而激励技术发明人,形成创新良性循环。从创新激励的角度看,专利的有效期必须足够长,使创新者能够得到足够的收益(见图1)。
图1专利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比较〔4〕。
注:此 图 是 在 参 考Robert S。Pindyck,DanielL。Rubinfeld所著《微观经济学》第五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图1中,MC是发明人的技术创新成果的边际成本曲线,D是技术发明成果的社会需求曲线,也是发明人出售技术发明的边际收益曲线,MSB是技术发明带来的边际社会收益,MEB是技术发明边际外部收益(MSB-D=MEB)。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发明人一有技术发明,社会上立即会有各种模仿或“搭便车”行为,为此发明人只生产Q1数量的产品,而不愿提供更多的发明,这时的技术创新产品的数量远远少于社会所需要的数量Q2;有了专利制度之后,发明人可以垄断经营,生产Q2数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在较高的垄断价格P1上出售,此时发明人多获 得 了P1MQ2Q1P2的 额 外 收 益 (销 售 收 入P1MQ2O-销售收入P2NQ1O),这部分收益完全可以弥补发明人所有的技术研发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而且还有很大的盈余。其次,由于知识和技术的继承性、积累性和使用上的互动性,发明人的技术创新成果增加了人类知识总量,其他人也可以在学习现有知识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知识,因此从长远看,技术发明的社会收益要远大于其给发明人带来的私人收益。
2。2 调节作用。
专利制度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专利对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调节。
〔5〕知识和技术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任何新的知识和技术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所创造出的成果的继承,并且新知识和技术产品在本质上还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专利制度给发明人的独占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是有一个限度,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践中,专利制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还有强制许可的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在激励知识生产并保护创造者个人利益的同时,又促使知识和技术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2。3规范与保障作用。
专利制度的规范与保障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的保护,防止其他行为人对发明人的不当侵害,这就要求技术创新和经济生产行为受到专利法的规范,要以不应侵害已有发明人的利益为前提。二是规范专利人正确行使权利,防止依法取得的专有权被不正当使用,维护和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
〔6〕当然这方面的问题,有的是专利机制本身能够解决,但有的需要与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加以解决。
3专利制度垄断的局限性。
在谈论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时,也不能忽视专利制度的统一性和刚性所造成的不合理垄断及其专利滥用时所带来的消极作用。
〔7〕由于知识、技术和信息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专利制度的垄断也体现出无形性的特点,这也使得其不能像有形财产的垄断被明确感知,由此在实践中人们对这种垄断的约束也不像有形财产的垄断那样有效。
3。1 产业与技术特性的差异对专利制度的刚性提出了挑战。
不同的产业,不同的技术,其专利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比较是不相同的,因此专利的保护期、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也应该有所不同,但实践中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都执行单一的专利保护期(例如我国的专利保护期是20年)。这样,实际上就存在专利制度对一些产业和技术的创新保护不足,而对另外一些产业和技术的创新保护过度的现象,保护过度就打破了知识的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的平衡,从而造成这部分技术专利实质上的垄断。
3。2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专利制度带来了新的问题。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保护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展,如新技术、新产业的出现不断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宽,如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软件、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要求,生物技术的发展则对基因方面的保护提出了要求。
〔8〕知识传播速度明显加快,技术创新周期大大缩短的事实也使得现有的专利保护期限变得更具有垄断的意味。
例如有人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平均只有5年;信息技术领域中著名的“摩尔定律”也预言,每18个月微处理器的能力要翻一番,而其价格却不变,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其真实性。这就意味着目前的专利保护期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这一不合理的垄断。另外,由于技术之间上下游的关系,上游技术专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技术扩散,制造了事实上的垄断,使竞争者和下游企业不能有效利用已经公开的专利知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3。3 专利制度阻碍了创新要素之间互相作用的渠道,也延缓了技术创新的进程。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研究表明,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之间充分的合作是创新的主要模式之一,这些机构之间的联动(联系和互动)也是技术创新产生的重要条件〔9〕。然而,专利制度通过强调技术和知识的私人产权性质,使得原本可以成为技术联盟或技术合作的创新参与者变成利益相互对立的竞争者,因为私有的知识一旦与他人合作就意味着泄密,让其他人“偷走”自己的知识甚至先于自己申请专利,以至于大家都不愿将自己的知识贡献出来。其次,即使几方研发时合作得很顺利,但是产生了专利技术又怎样度量是谁的贡献更大一些呢。为此,专利制度反倒给合作创新的模式带来了障碍,阻碍了创新要素之间互相作用的渠道,也延缓了技术创新的进程。
〔10〕3。4 专利滥用形成的竞争策略阻滞了知识的使用和传播。
至于专利滥用,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国内外均出现跨国公司滥用专利制度,利用专利所形成的技术优势打压竞争对手,并形成一种竞争策略。早些时候的微软垄断案、思科诉华为案及AMD诉英特尔案等均是专利权滥用的生动案例。其次,一些公司买了专利之后并不立即进行转化,而是为了战略利益储存起来,这就阻滞了知识的使用和传播;也有一些公司在申请了专利之后,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往往选择适当时机推销专利技术,从而影响了技术的扩散和应用速度。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那些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实力,采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竞争策略,将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起来垄断技术和市场,扼守一个行业和产业的技术阵地,攫取巨额利润,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11〕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这也是发达国家利用专利和标准战略掌控技术发展路径,限制发展中国家实施追赶战略的一个主要策略。
4“合理垄断”专利制度下的应对措施。
4。1根据技术发明的特性设计比较柔性的专利制度。
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技术研发,其发明专利获得的难易程度、投入资金额度、投资回收期、社会外部效应都是不同的,因此应该根据不同的产业和专利的不同特性设计不同的专利保护期和不同的保护宽度,这样有利于鼓励技术专利的生产和知识外溢的最大化,防止一些周期短、投资不大,容易获取且对社会外溢效应不明显的技术借用专利进行垄断。
例如,生物制药产业研制一种新药,从筛选方案、试验到临床试验、工艺准备、广告推销,周期一般需要十多年,投入资金平均3-4亿美元〔9〕,其技术创新明显要难于其他一些产业,其专利保护期限也应该长一些。当然这样在法律执行上会造成一定困难,带来执行上不现实,因此不要分类太细,只按照几个大类进行管理也是有可能的。其次,由于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割工具,也是实现国家利益目标的重要工具,所以要根据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对现有的专利制度进行调整,制订出最适合国情的专利制度,以致对于那些专利保护能带来巨大利益的产业和技术,保护的越多越好,而对那些专利保护能造成伤害的领域,则是保护越少越好。
4。2 根据技术创新的结果和创新模式的变化不断调整专利制度。
在专利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联动关系中,技术创新成果和发明是核心和基础,没有技术创新成果就没有设立专利制度的必要;专利制度相对技术创新来说是上层建筑,是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没有专利制度,技术就难以持续创新,也不会有更多的技术创新成果。在这里,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技术创新周期的缩短丰富和扩展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期限。
当前,由于商业竞争的加剧,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一日千里,因此我国的专利制度要紧跟科技发展步伐,随着技术创新的节奏进行调整,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技术垄断。这就要求专利制度不断地将一些新创的技术列入保护范围,对一些技术创新生命周期短的技术则要缩短保护期限,或者利用强制许可的方法加速知识的传递与扩散。为了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大力推行和发展,专利制度要通过引入特殊的制度安排,以专门适应这种合作创新模式的变化需求。
4。3合理利用专利制度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面对当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我国提出了以自主创新为主的科技发展战略,以应对强知识产权时代的挑战。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后二次创新。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时,我们可以巧妙合理地利用专利制度中时间有限性规定加快我国的自主技术创新步伐。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对国外的专利信息做系统地研究和分析后,制定专利发展战略。对于那些快到期的技术专利,要提前做好承接利用的工作;对于那些可以集成和进行二次开发的专利信息,要研究规避专利制度的策略和方法。
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实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这才是技术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4。4用《反垄断法》制约专利滥用、
我国不仅制定了《反不当竞争法》,还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这样就可以对那些用滥用专利垄断的行为进行约束,限制某些大企业、尤其是外国跨国企业利用其拥有的专利权进行“合法”垄断,损害我国的利益,从根本上防止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包括滥用专利权)实现垄断的企图。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国外专利反垄断问题,对国内企业提供反垄断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诸如此类的专利纠纷。对于跨国公司将专利与标准结合限制我国一些产业发展的事实,我们只有加强政府、企业界、科技界的联合,通过国家联盟战略和改革标准化政策打破跨国公司的标准封锁,实现产业和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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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技术创新篇2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护理技术创新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河南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37-02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对商标、著作、专利,还是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说到底是这些技术创新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的活动,不是纯技术范围内的概念,更侧重的是一个经济概念,其关键是由技术到新产品的商业化。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要靠技术创新活动来推动,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认清两者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才能杜绝顾此失彼,做到相得益彰。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与利用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产权对技术创新及其扩散收益具有法律的保护作用。对专利使用费、软件使用费等知识产权费用的征收,将提高他人模仿的成本,有利于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对技术垄断并回收创新的投入。
新技术的产权对其竞争者的创新是终止的信号,避免其重复研究开发,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能进一步帮助创新的企业不断投资于知识资本密集型产业,为新技术成功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
二、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河南省的知识产权工作呈现出从稳定发展到快速进步的良好态势。
1、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一是建立了行政管理、专利申报、行政执法、中介服务等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网络,出台了《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政策措施;二是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及审判条例;三是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体系,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和协调机制,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十五”期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 000多起,假冒、冒充专利商品179件,受理处理侵权和权属纠纷77起,开展专项执法九次,联合公安、工商、版权部门执法十七次,涉案经济总额300余万元,整顿规范“无假冒商品商场”25家。
3、知识产权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大型集会活动进行集中宣传;二是深入基层利用各种集会、庙会发放宣传资料;三是实行市、县、乡、企四级联动,同步活动;四是开展专利进校园活动;五是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和现场指导活动,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工作氛围。
4、试点示范作用初显成效。从抓试点县(区)、乡、示范企业入手,在示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示范效应已逐步凸显。
另外,自2006年开始,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小企业服务局等八局委共同组织实施的“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项培育工程实施以来,河南省培育企业的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明显提升,知识产权经济为许多县市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活力,知识产权战略开始融入越来越多企业经营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已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河南省很多经济界人士认为,河南正加速向工业大省迈进,在这一进程中,必须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此来提升河南省企业和区域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渐成企业最大优势,其为区域经济带来“高贡献率”。对于知识产权,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超越了最初的认知阶段,已在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方面开始行动起来。
企业是科技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河南省培育工程重点是要增强企业和区域知识产权创造、占有、管理、运营和保护能力,经过一年多时间,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已开始全面融入到一些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2007年,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的带动下,河南省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前10个月就已达11 139件,同比增长30%,又有31个产品获得年度中国名牌称号,有两项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格,至此我省中国名牌总数已达65个,居中西部地区首位,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30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由此可以看出,河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正在逐步加强,从而有利于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 世纪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得重大发展的一个世纪。从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实践上看,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和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突出问题, 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今后或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成败将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专利、商标、版权的侵权、假冒、盗版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全省特别是市县区和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相对滞后。当前, 虽然河南省的一些研究单位和企业已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专利申请数量也已逐步增多,但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还不能够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内涵。二是在创新过程中缺乏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在一些重要技术或领域的发展规划、课题研究以及微观的研究开发上,缺乏进行相应的查新工作和知识产权状况分析。这样,一方面将会导致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三是创新成果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实现,而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研发能力偏弱、投入有限。
四、今后河南省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
1、突出重点,加快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国内技术创新层面来讲,河南省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应与以下四类技术的发展方向相一致:一是计算机技术;二是微电子技术;三是生物技术;四是信息技术。
2、尽快制定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要围绕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国企改革、发展开放型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重点工作,制定河南省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尽快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比重,为推进河南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实现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作出更大的贡献。
3、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工作力度, 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要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报道省市外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动态,反映社会关注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 使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4、努力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企业集团,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提升河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营造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大环境。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总结侵权行为的发生规律,做到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日常性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
6、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要加快完善科技评价、职称晋升、人才培养、财政投入等政策体系,尽快出台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广大科技和文化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创业发展的积极性,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结论
虽然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为了进一步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当前我省必须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为企业和全社会创造一个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投资—知识产权保护—高额创新收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技术创新投资”方式来获取最大利润和竞争优势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促进企业和全社会自愿地通过技术创新投资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扩大竞争优势,形成技术创新资源加速生成和优化配置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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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技术创新篇4
【关键词】高新技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制定和实施了“863计划”和“火炬计划”,并颁布了相关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高新技术新的保护客体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涌现,如何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涵义
我国高新技术的概念由高技术的概念延伸而来,它来源于《高技术研究发展纲要》。高技术是指建立在现代自然科学理论和最新的工艺技术基础上,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为当代社会带来巨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技术。在“863计划”和“火炬计划”中,高技术被延伸为高技术和新技术,高技术实质上也就包含了高技术和新技术这两个方面,即高新技术。我国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高新技术产业,即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
基于对高新技术的定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指关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航天、生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特征,即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权利人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有权将其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买卖,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助,获取损害赔偿。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对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制定实施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为了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对这几部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正,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并就具体方面进行了特别立法或者专项立法,这对于促进高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同时,虽然我国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取得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还相当落后,管理体系和体制不完善。从总体发展状况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保护体制。
高新技术创新中科技成果权属不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专利保护领域具有局限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分支日益增多,很多创新成果不再是依靠单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技术创新中的一部分成果可能是以合作创新的形式完成的,这样就产生了由若干主体共有的知识产权,同时这也导致我国存在着大量科技成果权属不明的情况。除了共有知识产权的界定不明确,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和普遍应用,数字化网络技术的发展,都对专利保护的范围提出了新的挑战。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商标的管理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著名商品品牌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但是,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等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企业一旦忽视了商标保护的连续性,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很可能就会陷入随时被他人利用的危险,从而使企业的经营失去连续性,企业的利益也会受损。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才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落后,重视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但不重视专利保护。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的部门和人员,现有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并没有起到核心作用,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相较而言,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美国的IBM和日本的三菱公司,这些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且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
加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应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组织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使全社会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形势。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从企业家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都要深刻认识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要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化和制度化,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相关机关应当进一步制定并完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法可依。
具体而言,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拓宽高新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领域。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实质要件,由此导致了高新技术专利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很多高新技术领域都不在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内,这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单行法,加强并完善对高新技术的保护。另外,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扩大保护范围,赋予法律解释和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充分发挥了法律解释的灵活性。其次,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高新技术的保护。
目前,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应当将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数字产品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最后,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新技术的保护。高新技术有其特点并且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只依靠《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无法完全保证它的安全性,可以通过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弥补《专利法》等法律保护的不足。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既有的制度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国家相关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度创新。
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创新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并付诸实施,运用法律和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高科技企业应立足自主创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科研管理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另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组建高素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队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所以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企业应通过多方渠道、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吸引人才,并通过讲座、出国培训等形式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理论素养和实践应对能力。
护理技术创新篇5
关键词:绿色创新;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城乡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加大,这就使我国工业和建筑业的废弃物增多,从而就造成了我国城乡严重的污染,所以国家对于绿色环保的重视程度在逐渐的提升,因此就提出了要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政策。因为只有使这两者充分的融合在一起,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污染程度降低,从而有效的提升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进而也能够提升环境保护产业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一、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总体的规模逐年递增。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是发展绿色经济的根本。近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的增长速度都在逐年递增,环境保护产业的总收入也在逐年递增,从事环境保护的人员也在逐年的递增,这就证明了环境保护产业将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通过把引进的先进技术与自己的科技实践相结合,从而缩短了与世界环境保护产业间的差距。现在我国的主导产品已经基本能够满足人民的需求。我国在对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的处理上、垃圾的填埋和噪音的控制上,都已经能够自主的进行研发,并且能够使用相应的自主研发的配套设备,使污染的治理成本有所降低。
二、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发展的水平有待提高。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势头很猛烈,可是其设备和技术的供给能力,以及环境保护的治理能力,都与世界的领先水平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政府在财务等政策中对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支持力不足,对于专业化和市场化的污染治理的认识度不高。环境的专业技术的咨询和培训机构、环境的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等这些环境服务行业发展的滞后。以上的相关问题都说明了,我国的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水平有待提高。
第二,市场的秩序需要规范化的管理。环境保护产业是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要重点扶持的对象,能够积极引导传统型的环境保护产业,使其得以有序发展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在进一步的落实。我国现今的环境保护产业的市场监督的机制水平还很低,所以国家对于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这一政策也没有起到一定的重视。由于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市场的监管不严,从而导致同行间的恶性竞争现象不断的出现,所以我国的市场秩序需要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三、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意义
第一,绿色创新是我国实现环保目标的主要支撑。当前我国一项长期发展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建设一个资源节约的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体系,争取实现环境和发展两者的战略转型。我国对十二五时期工业等产业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做出了规定,其指数一定要同比上年有所减少。目前我国的经济在高速的增长,这就使得我国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在持续的增长,从而为污染的减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现在我国的很多工业等企业节能减排的空间不够,这就使得我们要采取更高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只有充分的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才能够突破我国污染减排在技术和设备上的难关。
第二,绿色创新能够提高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相较于世界的先进水平还是相对落后的,且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带动力也不高。我国只有加大对先进技术的开发力度,才能够使环保的服务和产品的附加值有所提升,从而才能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有所提升,进而能够带动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导致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技术水平薄弱的重点,在于过多的注重引进外来的先进技术,而没有真正的结合外来的先进技术,研发出我国自己的技术。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加大政府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投入力度,加大环境保护产业其自身技术的研发,大力的推广我国自主开发的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的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
第三,绿色创新能够促进我国新兴的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要想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彻底的实现绿色转型,就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环境保护产业中的环境服务是其重要的部分之一,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的使用,能够推动制造环境保护装备的创新发展,从而能够实现我国环保的根本目的。
四、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建议
第一,要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发展,就要加强创新的政策和环境的政策两者相互结合而成的顶层设计,从而能够使政策体制的障碍得以破除。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中的顶层设计,是要从工业企业转向生产与服务两者相结合的结构方式,政府主要的扶持对象应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并且同时要与扶持小型企业两者相互结合。我国政府要对创新性的政策保持一个很高的重视度,同时还要保持环境政策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政策性的风险有所减少。
第二,要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就要大力推广技术的研发力度。要想加大对创新技术的研发,其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所以只有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企业的财政支持,才能够鼓励环境保护企业积极的研发先进的技术,进而有效的实现污染减排。
第三,要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就要建立一个需求带动产业的体制。环境保护产业在政府的大力引导下,要积极的研发绿色创新技术,要利用环境税、环境保险和资源能源税等市场的机制,作为其基本的经济政策,同时还要鼓励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从而能够提升环境保护企业的融资能力。
总结:
综上所述,要想使我国的环境污染率从根本上减少,就需要我们充分的促使绿色创新和环境保护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这有这样才能还我们一个干净的生活环境,从而有效的提升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进而也能够提升环境保护产业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护理技术创新篇6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中医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应该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这是《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姗姗来迟的知识经济时代使企业竞争更加激烈,为赢得市场必须重视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技术创新的根本保证。所以,根据中医药科自身的特点,加强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推进中医药技术创新,实现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一、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的活动,不是单纯的技术概念,更侧重的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是以市场效果为标准的,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市场价值,达到商业目的,其关键是商业化。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由技术成果及其转化成的市场价值归谁所有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为了调整这其中的矛盾就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实无论是对商标、著作、专利,还是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说到底是这些技术创新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认清两者的关系,在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才能杜绝顾此失彼,做到相得益彰。
二、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中医药技术创新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专利、版权、商标、技术秘密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基本上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但中医药技术创新仍然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相对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中国不少中医药科研院所业还不能从市场的角度真正理解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不少科研人员仍然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就没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在中国每年有大量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通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青蒿素本是中国为世界卫生组织所承认的一类新药,对疟疾的治疗比奎宁更高效,并不易产生抗药性。但由于当时未建立专利制度,而有关科研人员又连续发表了二十几篇论文,丧失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再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已经不可能了。有的成果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主要是为了完成课题的需要,根本不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断地交纳专利年费,而专利法明文规定不续交年费专利权保护就自动终止。其他需要相关中医药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人员只要对专利公报稍加查新,就会轻易地享用这些失去法律保护的免费成果。这都会使原单位和国家的前期投入付诸东流。
第二,科研投入主体多样,成果权属不明晰,中医药技术产业化困难。在中医药研发过程中,特别是承担的纵向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要想厘清其中的关系很困难。由于目前国家或部委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还是以计划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签订的技术合同不规范,要求的技术内容多,有关权属问题和成果收益问题等涉及很少,这就更加大了明晰产权的困难,造成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科研成果的再次开发和实现产业化方面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科研院所往往在产业化方面缺乏投入热情,仅强调其对成果享有的学术权益,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成果完成人应得的权利往往考虑不多。尤其是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人员和场所等支持往往是很难得到的,这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科研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技术成果质量低,技术涵盖面不广。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中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表现在数量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其质量的高低。与国外跨国公司比较,中国中医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远远没有显示出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医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在一些重要的高技术医药领域已对中国形成“跑马占荒”的严重包围态势。据统计,在生物制药等高技术领域,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比例占60%~90%。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医药市场,其医药专利的数量也是最大的,占据了全球医药专利的41%,是申请数量位居第二的日本4倍。而且外国医药企业更注重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原创性技术的开发和申请,这些专利技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中医药产品与技术几乎不可能与之匹敌。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断扩大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将使中国今后制药产业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专利的制约,给中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三、加强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目前中国的中医药技术创新不够理想,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促进中医药技术创新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更好地解决中国在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要从根本上转变过去那种重发现轻发明,重论文轻专利的观念,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但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提高中医药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企业的高层领导要从观念上和意识上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管理上要系统全面地组织和策划,为中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资源和制度上的全方位支持。应当在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组建有企业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参加,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引导中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加强对科研工作及其成果管理,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促进中医药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要制定和完善政府各类中医药研发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注重开展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软科学研究。中医药企业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课题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而细化约定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中医药科研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明确其应当保密的具体范围,加强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和教育、支付保密费用等等。对中医药相关单位的技术秘密也应当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在中医药科研人员退出课题组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追回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应当告知其应当承担合同附随义务。另外由于受高校学术排行榜的影响,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在国际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文章,应加强保密措施,严格审查,防范无形的知识资产流失。
第三,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和奖励机制,鼓励具有自主创新的中医药原创性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承认和保护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应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创新者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合法报酬,把创新者的报酬与其发明创造的效益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工作的开展。中医药企业要重视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无形资产的流失。中医药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后,应及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其应得的报酬。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评定,要把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实施、专利奖励、专利执法及宣传。对申报他国医药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点扶持。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原创性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特别服务。在制定计划时要紧紧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减少对模仿性技术创新的支持,努力实现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的转变,以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和产业。对于原创性或专利性较强的中医药项目,在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前,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取得成果后,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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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技术创新篇7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机制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始终保持一定的技术创新活力。同时,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注重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以保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生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实现技术创新与企业持续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专利申请的现状分析与国外同期的发明专利的比较
(一)我国专利申请的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0》等有关资料,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的数量来看,2002年一2009年中国专利申请的绝对量每年都有很大的上升。从以下图1可以看出,中国加入WTO后。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比重有所上升。发明专利从2002年的27、60%上升到2009年的36、7%:外观设计的比重从2002年的29、4%上升到2009年的35、1%,而实用新型的申请比重有明显的下降。
这三种专利申请受理比例构成的变化说明了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了企业发明创新。这组数据还表明我国企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增加了技术创新活力。
(二)我国发明专利与国外同期的发明专利的比较
由图2所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的比例结构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的比例结构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从2003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就开始国外的发明专利了。主要原因是,在年以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激励内一些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团体个人进行自主创新,导致了发明专利加。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可知,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较之过去有了显著的提高,创新成果逐年上升。但随之而来的是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从层面来说,企业必须树立知识产权保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注重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通过法律手段,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版权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通过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激励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成果的公开和交流。及时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事业繁荣。
(一)知识产权制度为,智力成果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技术创新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设想、发明、生产到推广应用的过程。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创新者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经常要冒创新失败的风险。技术创新一旦成功,创新者从经济核算的角度首先要回收全部成本,并要求在考虑风险价值的基础上获得智力和资金的投资报酬。而技术创新成果作为一种显性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在无磨损的情况下极易传播为公众所有,因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由于这种快捷的传播导致了很多企业无偿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车”行为。使得创新者不能得到收益补偿,从而抑制人们的技术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这种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知识产权制度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使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享有专用权。从而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创新者可凭借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收益,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并取得高额垄断利润,促进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创新者能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
(二)知识产权制度促使技术创新成果的公开和交流。为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是以技术的公开为前提条件的。在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又要促进技术的公开和交流,可以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技术、经济资源的浪费。要进行技术创新,首先必须查阅与该研发项目有关的专利文献资料。通过合理地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企业可以了解当今科技发展最新水平,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和路径,降低技术创新活动风险,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效率:通过合理地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各创新主体错位开发研究,可以有效地配置技术、经济资源,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整体效率。通过专利文献资料的查阅,还可以避免发生无意的专利侵权行为,不落入他人的专利陷阱。
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制度对各项知识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这就为新技术、新丁艺的及时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促使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或提高产品质量、或降低生产成本、或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等。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而竞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治。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产权和公平竞争进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源,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竞争和技术竞争的焦点。在技术市场应运用市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管理、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的结果。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法律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激励不同创新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恶意闲置专利和排挤竞争对手等非法垄断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拥有量是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并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参考文献:
1、盛辉,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双向作用机制订[J]科技管理研究,2009(4)
护理技术创新篇8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关系
一、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技术创新在广义上的概念其实是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即将全新的生产技术引入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此完成经济效益的获取[1]。人们对于创新的应用十分广泛,各个工作领域都可以被应用到,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创新主要被应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指对思想以及专利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对人们在进行文化知识创造以及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其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2]。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拥有者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成果的维护。知识产权自身是无形的,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自身又是可以复制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借鉴;另外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利。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关系概述
(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尊重及保护,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从另一个层面代表了我国文化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对于产权维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科技在不断进行发展,对技术的创新也不断多元化,因为技术创新不断的发展,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发达科技时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迅猛,对于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进行完善。在网络中一些相关知识内容、技术方法在其保护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其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进行完善,否则知识、技术内容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失去保护,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优化。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由于技术创新是个人在技术思维方面的创新与实践,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完善对技术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对保护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3]。其一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建立的,同时也是在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其二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三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后,面对技术创新的成果,需要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因而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技术创新成果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实现个人或者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效的推动技术的创新。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人们进行工作的积极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个技术创新成果的出现,是技术拥有者个人思维成果,如若对其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随意可以内借鉴、模仿,那么人们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竞争中就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优化,从而大力推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发展进程,提高了对于技术创新的水平。
作者:刘佳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贺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148-156+164、
[2]汪海粟,韩刚、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联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4:151-15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