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的基本知识(精选8篇)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1
一、所在实习单位及实习目的:
在县一行政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办公室文秘工作。实习目的:提高办公自动的实际操作能力,巩固文秘专业知识,丰富实践工作和社会经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
二、实习主要内容:
公文的撰拟、组织会议;收集、处理信息;接待来访、联络协调等秘书的日常事务与管理。另外,比较注重办公自动化的运用和操作。
1、公文撰拟是机关沟通信息以实现管理目标的基本活动手段,是文秘工作者最为经常的本职任务,也是秘书人员必有的基本能力之一。
我实习计划的第一步是练习公文写作,强化应用文写作能力。在单位里,主要写一些会议、事项性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从文书的起草到正式发文,在这段过程中对公文语言进行反复的推敲、修改,力求达到篇幅简短、文笔朴实、内涵明晓、行文通畅的要求。通过一段的文笔练习,我能够很熟练地运用公文语言。
2、会议管理实习阶段我参与的主要会议工作是按照单位的安排,在召开的各种专题和办公会议中,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了合理安排会场、及时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领导安排对重要会议下达会议纪要,使得会议精神和要领能及时传达到各部门。同时,对下发到各部门的文件进行打印和校对,确保各项工作准确高效进行。
3、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进行信息工作是秘书履行职能任务的普遍手段。秘书辅助领导、处理事务等都是在获取、处理和运用信息。我通过调研、与各部门人员融洽沟通等有效途径,获取对本单位有用的信息为领导工作提供帮助。信息工作要讲求效率,我虚心向老员工学习如何鉴别和取用有价值的信息,以提高运用职能信息的能力。
4、办公自动化的操作现今,办公自动化是办公室人员必备的素质。我比较注意自己在自动化方面的锻炼。目前,我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用以传递信息、检索资料、编辑文稿等。通过实践操作,我已能自如运用word、excel、outlook、internet及office等办公软件。这也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实习期间对本专业工作的认识
1、要具备必要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其它知识,当一名合格的秘书
秘书应该是“通用”型人才,其工作的综合性要求秘书人员兼备各方面的能力和知识。秘书除了要具备语言文字表达、信息处理、会务接待等这些基本素质外,还要对工作所涉及到的经济、政治、历史等各领域有所了解。
2、讲究工作的艺术性,优化秘书群体
秘书人员要明确自己的位置,忠于职守,善于合作,懂得工作的方法,理顺与领导、同事及群众的关系,做好“三服务”。对领导要尊重爱戴、尽职尽责,对同事也要互相支持配合、团结友爱。只有团结的群体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秘书群体的每个成员都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和能力,更新自己的知识,使群体在不断实践、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不断优化。
3、秘书工作的思想修养和工作作风
一名合格的秘书必须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工作作风,要对党对人民负责,密切联系群众。要谦虚谨慎、事实求是,工作要踏实细致、敏捷干练,要有创新精神。
四、实习体会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2
关键词:语文课程;知识的建构;课本
中图分类号:G633、3文献标识码:C
收稿日期:2003-11-20
作者简介:方武,池州师专副教授,主要从事语文教育学和文章学研究。
与过去的初高中语文教学大纲相比,初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删掉了体现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与所有其他课程标准相比,唯独语文课程标准没有体现基础知识的“内容标准”。有人由此断定新课标主张弱化知识。但笔者认为,从新课标对“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全面强调看,从新课标“可以随文学习必要的语法和修辞知识”的提法看,从新课标对“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探究能力”的整体强调看,新课标对知识不是进行弱化处理而是进行了新的策略性处理:在弱化对知识的死记硬背,强化对知识的理解、运用的原则下,将知识的选择和建构的自下放给课程的执行者──课本的研制主体和课程的教、学主体,即强调课本的研制者和教师以及学生对知识的主动选择和建构。由于“知识获得是个体在已有的经验基础上建构新经验的过程”,“知识的获得又是师生多个视界的经验融合过程”[1]而“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语文学习的过程又具有更多的个体经验性和情感体验性的课程学习特性,这就使得这种处理策略是正确的:一方面可以抑制过去业已存在的死记硬背知识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课本研制者、教者、学者因文制宜、因教制宜、因学制宜地主动参与课程知识的建构,为课程知识的建构开拓无限的空间。为促进课程知识的建构,本文拟对课本对课程知识的建构问题略作论析。
课本对课程知识的建构也即是课本研制者对课程知识的建构。课本之于课程教学的意义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它是学生和教师依据课程标准进行学和教的主要依凭。课本的研制要全面体现“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课程目标,知识的建构就应当是不容忽略的方面。“鉴于在教改的大背景下编写并正在使用的有些教材,由于编写者思路的改变,不约而同地将语文基础知识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2](37),鉴于语文教育界的确存在淡化知识的主张,有必要首先指出这种做法和主张是毫无道理的。有人把过去语文教育效率低下归咎于“知识中心”,把教学中出现的一切极为可笑的现象(诸如将学生作文中描写老鼠被撞得“不省鼠事”的“不省鼠事”判错,“同心协力”绝对不能写成“齐心协力”,表示“刻画描摹得非常逼真”的成语一定是“惟妙惟肖”而绝不能是“栩栩如生”等等)当做“知识中心”批。恰恰相反,这不是“知识中心”,而是教师无知识的表现,是教师轻视知识积累而结成的恶果。再者,“知识中心”固然不对,但只是错在将知识摆在不适当的位置而忽视了不应忽视的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诸方面,反对“知识中心”从逻辑上也并不能由此必然推出可以淡化知识的结论。就过去长期使用以及现在仍在使用的主流课本的知识状况而言,远未达到过分饱和亦即学生难以消化吸收因而必须淡化的程度:就文艺文体而言,“小说,除了被拧干了的‘人物、情节、环境’这三个概念,事实上已没有多少知识可教了;诗歌在感知、背诵之外,只有体裁(如绝句四句、律诗八句、几种词牌名称)、押韵等屈指可数而且极为表面的知识;散文,也只有‘形散神不散’、‘借景抒情’、‘托物言志’、‘情景交融’等似知识又似套话的几句说法,以不变应万变;戏剧,除了‘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的套路简介,再不见有像模像样的知识。”[3]就常用文体而言,记叙文除了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几要素以及顺叙、倒叙、插叙而外,也就没有什么知识可言;说明文的知识更是干瘪得可怜,干瘪得只剩下那几个诸如下定义、举例子、列数字、打比喻之类的说明方式;议论文呢,除了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这些并不能全面反映议论文普遍规律的教条,以及“摆事实、讲道理”这种极为表象的论证方法之外,也就无所谓什么知识了。就汉语知识而言,修辞知识也就那几个辞格,唯一讲得多一些的是语法,而汉语语法又基本不符合汉语的特征(陈寅恪、王力、张世禄、张志公等都是这样持论的)。[4]因此从整体而言,语文课本知识是陈旧的、贫乏的,有的是脱离实际的(汉语语法知识)。正因为课本知识这种不如人意的状况,使得学生在接受知识过程中,“知识所能引起的惊异/好奇/求知欲/挑战性/征服欲/欣喜/认同等心理反应不足,动机、兴趣、焦虑感、满足感四个基本的学习心理条件,在知识掌握的过程和结果中,所得到的支持度或满足度,客观上一般不高,换言之,这一知识群本身(在未被教学加工时)的认知含量尚不足以提供各种‘支持’‘满足’的功能。”[2](7)显然,这些更不能成为淡化语文知识的理由,相反,倒是应该引起我们认真地重新建构课本知识的紧迫感。因为,“对于知识系统的内在规律的把握,总是能够使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扔掉基础知识这根学习的拐杖,仅仅以感觉、感悟的思考判断来学习语文”“也很难做到为感觉和思考的内容提供基础,想要做到完全准确的、合理的、到位的感觉就更难了。试想,如果没有理性的、理念的、概念的东西作为学习能力的支持的话,这样的感觉理解能走多远,所谓思辨的、研究的、迁移的学习能力从何而来。”[2](37)因此对于课本知识,回避和淡化都不是办法,关键是既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又要满足学生的需要;既要对现有的课本知识进行审视和完善,又要放出眼光从相关领域的新成果中吸纳有用且能被学生理解接受的新知识。总之,课本的研制者应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极强的知识敏感性,使课本提供给学生的知识体系虽允许与相关领域的前沿成果有一定的滞后,以便有一个进一步检验、挑拣的余地,但整体上应与知识的时展大体同步,这样才能从知识的维度保证课本不落后于我们这个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时代,才能负责任地让学生在学校里能够学习到尽可能多的适应时代进步的知识,而不是尽学习那些早已过时的陈词滥调。尽管这样的知识终究也有过时的一天,尽管终身学习是每个现代人无法回避的必然选择,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老让学生学习陈词滥调的借口。这样说也并非是要课本知识一年一个样地变动不居,只是说在目前的课本知识几乎几十年一贯而未变的情况下,的确应该作一次大的吐故纳新式的重构,而当这种重构完成之后,就可以在保持大的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知识的渐进性发展经常地作一些小步子的调整,以不断适应知识发展变化的形势。从语文课程知识的人文性特征看,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即使吸纳的新知识增加了一些难度,只要处理和组织得当,也并不会对学生的理解接受产生多大障碍。“只有新鲜、丰富、有适当难度和有组织的语文知识,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激发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他们智力和能力发展提供足够的精神食粮”。[5]
对课本知识进行重新的建构工作是目前根据新课标研制新课本的复杂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本身也是异常复杂的,需要组织相关领域权威学者和课程专家集体攻关。这里仅就汉语知识、常用文体知识、文学知识这几个主要知识系统中的主要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聊备参考。
(一)弱化汉语语法知识,引进并强化言语知识。根据广义知识观和知识分类理论,知识包括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陈述性知识又可叫语义知识,是以命题和命题网络表征的主要用来描述事实或陈述观点的知识;而程序性知识则是运用陈述性知识办事或解决问题的知识;策略性知识则是如何优化办事或解决问题的程序的知识。由于策略性知识也体现了办事和解决问题的程序,因此,“策略性知识是一种程序性知识,基本教学过程遵循程序性知识学习的一般规律。”[6](296)语文知识的学习重在应用,理应强化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的建构。但程序性知识最初也必须以陈述性知识的形式表征,经过多种条件下的练习,再转化为程序性知识,[6](124-125)故与程序性、策略性知识关联密切(即经过练习能直接转化为程序性知识)的陈述性知识也就不应弱化,所弱化的应该只是与形成程序性、策略性知识关系不大的陈述性知识。根据汉语学习的经验,我们都能体会到汉语语法知识在形成汉语表达能力方面并无实质作用,它并不能有效地指导我们进行句法的组织以适应实际的言语交际的需要,属于与程序性、策略性知识关系不大的陈述性知识,应在弱化之列。与言语表达能力关系密切的是言语知识,言语知识本质上是运用语言的程序性、策略性知识,尽管它也必须以陈述性知识的形式表征。言语知识的三要素是言语主体、言语环境、言语作品。言语主体包括言语活动的发出者和接受者,是言语的人员系统;言语环境是指言语活动得以发生并获得展开的背景因素,是言语的活动条件系统;言语作品包括言语形式和言语内容两个方面。任何实际的言语行为都必须是以上因素的综合协调的产物,而不可能是对语法知识运用的产物。据此,有人甚至主张将语文教学直接界定为“言语教学”[7]。如果不考虑篇章表达中的超乎言语层面的谋篇策略、主旨提炼、形象经营等因素,那么这种观点庶几可以成立。虽然言语学还是正在建设中的学科,但目前国内关于汉语语用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成果可资利用,在建构语文课本知识时可以斟酌吸纳,以培养学生根据具体语境和特定的交际对象、交际目的适切地进行言语表达的能力。总之,淡化、弱化静态描写且不符合汉语特点的汉语语法知识,引进并强化动态生成的言语知识应当作为建构课本知识的一个战略性策略。
(二)常用文体的结构知识应该强化和完善。常用文体包括普通的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它们的结构知识在各自的知识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属于常用文体内容层面的知识(诸如记叙文的中心、材料,说明文的说明对象的性质、特点,议论文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等)其主要作用只是在于提示阅读分析的关注点,对于写作则并无什么实质性意义。因为写作本质上是一种生命活动形式,它产生于写作者的内在需要。这种内在需要不能凭空产生,而只能在一定的生活积累和感悟的基础上产生。当这种基于生活积累和感悟的写作需要推动写作实践活动真正发生的时候,原来的生活积累和感悟便会自然地转化为记叙文的中心、材料或说明文的对象、性质、特点或议论文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等内容。因此,从写作发生的观点看,文章的内容不是从有关文章内容的知识中生发出来的,而是从写作主体对生活的积累和感悟中生发出来的,有关文章内容的知识不能对文章内容的精加工起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写过文章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对内容的精加工所依据的是自己对生活的理解,是对生活中所反映出来的事理逻辑的体认。而作为文章形式知识中的重要部分的结构知识,则对文章形成过程中的构思起到关键性的指导作用。结构的方式不是从文章的内容中内在地生发出来的,它具有外在的可选择性,体现了作者对形式美的追求。同样的内容,可以有不同的结构方式,而选择的结构的方式不同,不但体现了文章整体架构形式的差异,而且能对文章内容的表达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议论文中若采用“总论—分论—结论”(“总论”是提出论点,“结论”是在分论基础上对论点的归结)的结构方式,则表达了对论点的反复强调。人们一般把叙述、描写、议论等表达方式也看做形式因素,但表达方式的选择并没有多大的自由度,对文章的内容具有很大的依存关系,本质上也是内在地生成的,而不是自由选择的,所以有关表达方式的知识,实际上也只能对文本意义的阅读分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指导文章写作意义不大。总之,在有关文章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许多知识中,唯有结构知识对文章的阅读和写作都具有指导意义,在建构课本知识时应该特别关注。
过去的课本对文章结构的知识并没有解决好。说明文的结构基本没有说,而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结构虽然说了,但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讲记叙文的结构总是与线索搅在一起,叫做“结构线索”。其实结构归结构,线索归线索。结构实际只是一种外框架构,文章的结构就是文章的外框架构,犹如建筑物的外框架构,它着眼的是部分的组合。《现代汉语词典》释结构:“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文章的~|语言的~|原子的~”[8]也是这个意思。而线索实际上指文章内在的情意上的前后承续的线性关系,它不是着眼于“部分”的架构,而是着眼于“前后”的关联。将记叙文的结构和线索搅在一起讲,什么也讲不清,多数情况是名义上讲结构,实际上讲线索。对议论文的结构课本一般表述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种表述虽不能说完全错,但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它并不能揭示一切议论文的结构规律,具有片面性。具体地说,它只是适合中心论点属于行为性命题的议论文的规律,而不适合中心论点属于认识性命题的议论文的规律。“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既可以‘分析’又可以‘解决’的。比如‘学贵谦虚’这样的问题,就是只可以‘分析’,无所谓‘解决’的。如果硬要说什么‘解决’的话,那么‘分析’的本身便是‘解决’。就是说,只要‘分析’清楚了为什么学习贵在谦虚,那么作为‘解决问题’的‘怎么样谦虚’的问题,即谦虚的表现形式的问题,也就必然说到了,因为撇开谦虚的表现形式,为什么学贵谦虚的问题无法分析清楚。”[9](234)“学贵谦虚”属于认识性命题,由此可见,中心论点属于认识性命题的议论文是无法也无须构建“解决问题”的结构部分的。而以行为性命题(如“反对教条主义”)为中心论点的议论文,则又是既可能构建出“分析问题”的结构部分(分析“为什么要反对教条主义”),又可以构建出“解决问题”的结构部分(解决“如何反对教条主义”)。但由此而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规律推广为一切议论文的结构规律,显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第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际反映的是文章各部分的事理关系,作为结构也只能是事理结构。事理结构是内在的由文章内容的事理关系决定的,选定了一定的内容就意味着选定了一定的事理结构,因而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表述议论文的结构,除了有利于阅读议论文时对各部分事理关系的把握外,对写作议论文并不具备有利于结构选择的意义。
学术界和语文教育界对常用文体的结构已经有较深入的研究。吴应天的《文章结构学》将记叙文除倒叙外的本事部分的结构分为“总叙──分叙──结尾”“分叙”几种类型;将说明文的结构分成“总说──分说──总结”“总说──分说”、“分说──总结”“分说”几种类型;将议论文的结构分成“总论──分论──总论”“总论──分论”“分论──总论”“分论”几种类型。[10]应该说,这种从总分关系着眼寻找文章各部分之间的结构规律的方法大体是可取的。不过其明显的缺点是:只注意到文章主体的“首”“中”“尾”三部分,而未考虑到在文章主体之外,有时还存在类似于“楔子”的端絮和类似于“尾声”的余絮部分,它们既超出对所记、所说、所议事物的记叙、说明、议论本身,又与对所记、所说、所议事物的记叙、说明、议论有一定联系。我曾把议论文的端絮部分叫“引论”(区别于“总论”),把议论文的余絮部分叫“余论”。这样,根据“引论”“总论”“分论”“结论”“余论”的隐现,议论文的结构变化就有14种之多。[9](247)说明文、记叙文的结构变化有哪些,也是不难搞清楚的。
(三)文学作品的“叙事”知识应该丰富和拓深。此前的课本知识中也有一点“叙事”知识,但过于肤浅,仅停留在叙述人称(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和叙述次序(顺叙、倒叙、插叙)等极为表面的层次,体现文学作品的艺术匠心的叙事技巧难以描述,也难以发掘。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关于“叙事学”的研究成果传到国内,使我们认识到叙事技巧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中学课本中当然不可能全面吸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但在较为浅近的适合中学生理解的层面上吸纳其中的某些成果,还是可以的。例如,我们可以吸纳一点简单的“叙事视角”的知识,则可以让学生懂得,无论是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叙述,都还存在“内视角”和“外视角”的选择问题。“内视角”的叙述即叙述者从处于事件之中的角度进行叙述,“外视角”的叙述则是从处于事件之外的角度叙述;第一人称“内视角”的叙述即为“主人公讲他自己的故事”(如鲁迅的《伤逝》),第一人称“外视角”的叙述即为“旁观者讲主人公的故事”(如鲁迅的《孔乙己》),第二人称“内视角”的叙述即为“全知”的作者的叙述(如鲁迅的《阿Q正传》),第二人称“外视角”的叙述即为“作者从外部讲故事”式的叙述(如鲁迅的《药》)。[11]可见,吸纳了“叙事学”的有关知识,对叙事性文学作品的叙事技巧的分析便可以清晰得多,这对学生提高文学作品的鉴赏水平和创作水平(高中语文新课标在选修课程中鼓励学生尝试文学创作)显然都很有益处,甚至可惠及普通记叙文的读写。
以上所谈三个方面,只是既重要而又被过去的课本所疏忽,因而是今后的课本知识建构时应当特别关注的几个主要知识板块,它们相互关联构成从语言运用的技能技巧到结构篇章的技能技巧再到选择叙述策略的技能技巧的较全面的知识覆盖网络,对于提升学生听、说、读、写的智慧技能,尤其是书面的篇章的读写的智慧技能和策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课本在吸纳这些知识时必须经过为适应学生深浅度的“研发”即再创造性的精加工过程,以便以深入浅出逐渐渗浸的恰当方式在课本体系中进行表达。
除了这三个方面的知识外,一些文体常识(包括文学文体常识)在编进课本时还应重新审视,并进行一些细化的分类性的特征描述,以便更贴近文体实际。过去的课本在这方面喜欢作笼统的大而化之的概括,也就难免犯以偏概全的错误。比如一说记叙文,便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几大要素,其实写景的记叙文就可以没有事件甚至没有人物;一说到议论文便是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其实有许多议论文没有论证,有的虽有论证却没有论据(如墨子的《兼爱》,的《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等);一说到小说便是情节、人物、环境“三要素”,其实有许多小说谈不上有什么情节(如鲁迅的《伤逝》,都德的《最后一课》等);一说到散文便是“形散而神不散”,其实也有散文神不散形也不散(如老舍的《济南的冬天》等)。如果我们按有无人物和事件、有无论证和论据、有无情节、是否形散等特征对记叙文、议论文、小说、散文进一步细化分类,则对提升学生相应文体的读写能力显然很有意义。当然这只是一种分类方法,完全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方法。此外,关于文字、词汇、修辞知识和一些文学史常识,过去的课本处理得比较好,这里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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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基本知识篇3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2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5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6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6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7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7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8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9
(一)、刑事违法行为 9
(二)、行政违法行为 10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10
四、结束语 12
一、导论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就知识产权的概念而言,自从十七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和18世纪中期德国在活字印刷术中使用知识产权内涵开始,知识产权已经历了300年左右的历史。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有了广义与狭义的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即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其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它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虽然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包括澳门地区在内),也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已同意该公约广义知识产权界定的范围,但是
产权署)对于澳门地区的权限,并在不影响与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署的合作情况下,将有关制度的运作所需的权限赋予经济司,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澳门政府已对相关法律框架作出了修订。政府早已认识到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的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的投资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可靠的保护工业产权制度的长远目标,并配合澳门地区政府最近制定的鼓励投资的优惠及机制,使澳门以外的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同时,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的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的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员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的上述资料便随之逐渐累积,澳门的中小企业也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从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一体化市场面前作出更好准备。除了以上扼要提及的属经济领域可获的益处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专利(包括植物的取得之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适当法律机制。
现行的澳门工业产权包括以下范围:工业产权制度的法例有: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商标的保护》(97/99/m,60/98/m)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第11/2001号法律,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
《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逐步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三足鼎立的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知识产权协议比较偏重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更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以说是与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澳门的知识产权的宗旨在工业产权法方面是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以及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巴黎文本》(1971)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的义务。
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比《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宗旨要宽些,而《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比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目的性更明确,更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放在主要位置。
(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确定了制定该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关贸总协议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协议》确认《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议,并必须得到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
澳门已加入 《知识产权协议》及《关贸总协议》,因而澳门也确认了这些包含在《关贸总协议》中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性。澳门在七十年代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所以这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在澳门的适用性没有问题。澳门虽然没有在澳门公报上明确是否加入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但是澳门的《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母本及复制品之商业及复制工业制定限制法》 已基本上涵盖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基本原则适用性。
2、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澳门已加上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因而澳门已全面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至于《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可以除外。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如上所述,澳门已无条件地加入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那么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的国民的条件在澳门也生效了。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创新条款。当然,协议规定的四种例外性情况 不在当事国的义务范围内,也不在
加入了1971版的《伯尔尼公约》,特别是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使澳门法配合了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根据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各成员将赋予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有许可或者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此外,协议第14条第4款规定,上述有关出租权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唱片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其它对唱片享有权利的人。对此澳门已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加以限制。第十五条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给予之许可中还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及母本进行复制之许可,仅得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须载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之身分资料;许可人之地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详细识别资料; 就每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指出许可复制之数量; 许可之期限。以保护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但在法令第43/99/m中颁布的《著作产权制度》第169条规定:非以计算机程序为合同主要标的之商业租赁,无须经作者之许可。这与trips 第11条最后一句的含义相同。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议》第14条规定,表演者有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录制其表演和复制这类录制品的权利,有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无线方式转播和向公众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唱片、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许可或者制止他人直接或者间接复制其唱片、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有权制止未经许可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通过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原样向公众传播电视广播。作为灵活措施,协议规定,如果有成员不赋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赋予广播节目客体的版权所有人制止上述行为的权利。协议要求给予表演者、唱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至少自录制、表演或者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5o年;给予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为自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20年 。 上述已经提到过,知识产权协议在“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把邻接权的保护(即表演者权、录音制品作者权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作为例外,允许成员国或成员地区降低保护标准。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版权法中并不保护邻接权,所以在该协议第14条中,允许成员对邻接权中有些权利不加保护(例如广播组织权)。
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三编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邻接权,包括进行表演或演出之艺术工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的权利、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之承办人的权利。基本上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的内容相符合。比如: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88条与192条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中的第5点内容一样,也即: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线电广播机构之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是作为“版权人”的“版权”,并不存在“邻接权”问题。只有广播电台进行自己的非作品的节目,该电台才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存有“邻接权”。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93-194条有相关规定,其中的“邻接权”问题似乎还需依靠评论或司法判例加以发挥。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规定成员政府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法律提供程序和办法,保证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可以象他们本国国民一样得到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按行政法规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版权盗印的案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并可采取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的补救措施,通常应与同等犯罪行为同水平的处罚。
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一)、刑事违法行为
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可处的附加刑有:a)良好行为之担保 ;b)暂时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 c)场所之暂时关闭; d)场所之永久关闭; e)有罪裁判之公开 。各附加刑罚可一并科处。不履行附加刑,即导致违法者触犯《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所指之犯罪,即使该不履行系透过他人而造成者亦然。其它犯罪行为有: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
(二)、行政违法行为
在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集体管理方面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之累犯 ;科处罚款之权限。海关有权限就所指违法行为科处罚款 ;罚款之缴纳
上述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但此法律规定不影响按照澳门有关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之法例或其它法例所给予的保护。在时间的适用上及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其涵盖范围包括著作权制度法中所定的导致失效的期间尚未届满的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演出及无线电广播。但按先前之法例而有效订立的法律行为,则不受影响。对表演承办人所给予的保护,其涵盖范围仅包括此法规开始生效后所进行的表演。此法赋予的商业租赁专属权,其涵盖范围仅包括出租人在2000年1月1日后取得之复制品。
(三)、海关当局的边境措施
《知识产权协议》还规定:海关当局可以对假冒产品采取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条件、通知时限以及撤销临时措施,或被告并无侵权时,申诉方的赔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澳门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海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个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在它的职责 中包括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以便其它成员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熟悉它们。成员政府间或半官方机构间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必须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发生争端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这意味着允许跨部门的贸易报复来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实施本决定有关的一切事宜和监督成员政府遵守协议的情况。
澳门已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令等,并且正在认真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当然,
等仍然有效。因此,wto安全例外条款不应被滥用或错误使用,不应被用作发达国家基于社会、政治或经济理念,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依据。应加强wto对各成员的安全例外措施的有效规范和监督。安全例外条款不仅包含主观要素也包涵了诸多的客观标准或要素。它通过“基本”、”所必需”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安全例外措施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性和相称性,即确保实施的贸易限制的确是为了特定国家安全利益而不是用于其它目的。在此可以用德国和欧盟的比例原则 加以分析鉴定。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它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与国家利益仔细进行斟酌,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的与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在利益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 。它与传统法学相反,更接近于经济学“基准点分析法”,即效率与均衡。由于它的功能,它能在特定国家安全利益所必要的限度内,防止滥用和错误使用安全例外条款提供工具 。对这些客观标准或要素,可以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参照联合国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四、结束语
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不在于其存在形式本身,而在于通过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最活跃、最有价值的生产力要素。现在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有很多优势。如何对本国的著作权以及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并使更多的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落户,对中国澳门在控制将来的无形财产的竞争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这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应该及早引起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澳门与各国一样都希望促进对著作权及工业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注:部分原文在2003年《澳门公共行政》第60期上发表过(中葡文),也为人大复印中心《海外法学》第2期/2004年转载。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email:jhfan@umac、mo
参考文献
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 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4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2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5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6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6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7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7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8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9
(一)、刑事违法行为 9
(二)、行政违法行为 10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10
四、结束语 12
一、导论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就知识产权的概念而言,自从十七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和18世纪中期德国在活字印刷术中使用知识产权内涵开始,知识产权已经历了300年左右的历史。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有了广义与狭义的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即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其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它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虽然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包括澳门地区在内),也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已同意该公约广义知识产权界定的范围,但是
产权署)对于澳门地区的权限,并在不影响与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署的合作情况下,将有关制度的运作所需的权限赋予经济司,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澳门政府已对相关法律框架作出了修订。政府早已认识到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的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的投资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可靠的保护工业产权制度的长远目标,并配合澳门地区政府最近制定的鼓励投资的优惠及机制,使澳门以外的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同时,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的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的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员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的上述资料便随之逐渐累积,澳门的中小企业也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从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一体化市场面前作出更好准备。除了以上扼要提及的属经济领域可获的益处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专利(包括植物的取得之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适当法律机制。
现行的澳门工业产权包括以下范围:工业产权制度的法例有: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商标的保护》(97/99/m,60/98/m)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第11/2001号法律,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
《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逐步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三足鼎立的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知识产权协议比较偏重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更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以说是与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澳门的知识产权的宗旨在工业产权法方面是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以及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巴黎文本》(1971)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的义务。
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比《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宗旨要宽些,而《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比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目的性更明确,更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放在主要位置。
(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确定了制定该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关贸总协议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协议》确认《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议,并必须得到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
澳门已加入 《知识产权协议》及《关贸总协议》,因而澳门也确认了这些包含在《关贸总协议》中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性。澳门在七十年代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所以这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在澳门的适用性没有问题。澳门虽然没有在澳门公报上明确是否加入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但是澳门的《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母本及复制品之商业及复制工业制定限制法》 已基本上涵盖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基本原则适用性。
2、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澳门已加上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因而澳门已全面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至于《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可以除外。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如上所述,澳门已无条件地加入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那么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的国民的条件在澳门也生效了。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创新条款。当然,协议规定的四种例外性情况 不在当事国的义务范围内,也不在
加入了1971版的《伯尔尼公约》,特别是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使澳门法配合了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根据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各成员将赋予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有许可或者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此外,协议第14条第4款规定,上述有关出租权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唱片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其它对唱片享有权利的人。对此澳门已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加以限制。第十五条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给予之许可中还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及母本进行复制之许可,仅得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须载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之身分资料;许可人之地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详细识别资料; 就每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指出许可复制之数量; 许可之期限。以保护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但在法令第43/99/m中颁布的《著作产权制度》第169条规定:非以计算机程序为合同主要标的之商业租赁,无须经作者之许可。这与trips 第11条最后一句的含义相同。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议》第14条规定,表演者有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录制其表演和复制这类录制品的权利,有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无线方式转播和向公众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唱片、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许可或者制止他人直接或者间接复制其唱片、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有权制止未经许可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通过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原样向公众传播电视广播。作为灵活措施,协议规定,如果有成员不赋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赋予广播节目客体的版权所有人制止上述行为的权利。协议要求给予表演者、唱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至少自录制、表演或者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5o年;给予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为自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20年 。 上述已经提到过,知识产权协议在“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把邻接权的保护(即表演者权、录音制品作者权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作为例外,允许成员国或成员地区降低保护标准。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版权法中并不保护邻接权,所以在该协议第14条中,允许成员对邻接权中有些权利不加保护(例如广播组织权)。
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三编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邻接权,包括进行表演或演出之艺术工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的权利、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之承办人的权利。基本上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的内容相符合。比如: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88条与192条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中的第5点内容一样,也即: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线电广播机构之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是作为“版权人”的“版权”,并不存在“邻接权”问题。只有广播电台进行自己的非作品的节目,该电台才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存有“邻接权”。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93-194条有相关规定,其中的“邻接权”问题似乎还需依靠评论或司法判例加以发挥。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规定成员政府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法律提供程序和办法,保证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可以象他们本国国民一样得到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按行政法规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版权盗印的案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并可采取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的补救措施,通常应与同等犯罪行为同水平的处罚。
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一)、刑事违法行为
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可处的附加刑有:a)良好行为之担保 ;b)暂时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 c)场所之暂时关闭; d)场所之永久关闭; e)有罪裁判之公开 。各附加刑罚可一并科处。不履行附加刑,即导致违法者触犯《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所指之犯罪,即使该不履行系透过他人而造成者亦然。其它犯罪行为有: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
(二)、行政违法行为
在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集体管理方面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之累犯 ;科处罚款之权限。海关有权限就所指违法行为科处罚款 ;罚款之缴纳
上述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但此法律规定不影响按照澳门有关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之法例或其它法例所给予的保护。在时间的适用上及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其涵盖范围包括著作权制度法中所定的导致失效的期间尚未届满的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演出及无线电广播。但按先前之法例而有效订立的法律行为,则不受影响。对表演承办人所给予的保护,其涵盖范围仅包括此法规开始生效后所进行的表演。此法赋予的商业租赁专属权,其涵盖范围仅包括出租人在2000年1月1日后取得之复制品。
(三)、海关当局的边境措施
《知识产权协议》还规定:海关当局可以对假冒产品采取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条件、通知时限以及撤销临时措施,或被告并无侵权时,申诉方的赔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澳门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海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个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在它的职责 中包括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以便其它成员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熟悉它们。成员政府间或半官方机构间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必须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发生争端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这意味着允许跨部门的贸易报复来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实施本决定有关的一切事宜和监督成员政府遵守协议的情况。
澳门已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令等,并且正在认真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当然,
等仍然有效。因此,wto安全例外条款不应被滥用或错误使用,不应被用作发达国家基于社会、政治或经济理念,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依据。应加强wto对各成员的安全例外措施的有效规范和监督。安全例外条款不仅包含主观要素也包涵了诸多的客观标准或要素。它通过“基本”、”所必需”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安全例外措施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性和相称性,即确保实施的贸易限制的确是为了特定国家安全利益而不是用于其它目的。在此可以用德国和欧盟的比例原则 加以分析鉴定。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它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与国家利益仔细进行斟酌,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的与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在利益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 。它与传统法学相反,更接近于经济学“基准点分析法”,即效率与均衡。由于它的功能,它能在特定国家安全利益所必要的限度内,防止滥用和错误使用安全例外条款提供工具 。对这些客观标准或要素,可以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参照联合国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四、结束语
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不在于其存在形式本身,而在于通过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最活跃、最有价值的生产力要素。现在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有很多优势。如何对本国的著作权以及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并使更多的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落户,对中国澳门在控制将来的无形财产的竞争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这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应该及早引起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澳门与各国一样都希望促进对著作权及工业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注:部分原文在2003年《澳门公共行政》第60期上发表过(中葡文),也为人大复印中心《海外法学》第2期/2004年转载。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email:jhfan@umac、mo
参考文献
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 ?成思:世界?易????易有?的知???啵???嗣翊?W出版社1996年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 权利结构、 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权利存在于社会关系中,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主体,在资格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主体的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产生的合理的结果,不但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权利具有正当性,它与人类内在的发展规律密切相联,与人类的长远利益相一致。
权利和法学中的物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存在于物质世界中,通过眼睛可以看到它;权利存在于精神世界中,通过感知可以 “看”到它。
权利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与人类的理性和抽象思维密不可分。
面对知识产权,大家首先遇到的往往就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在脑海里形不成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概念,这给认识和研究知识产权都带来了困难。其次,就是对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难以把握,一方面,这些权利诞生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是这些权利而不是别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再增加或者减少?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对认识知识产权当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内容的界限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例如,为什么一类权利中可以包含几种具体的权利,而这几种具体的权利又能引申出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科学逻辑性,还是人们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强行规定的?这些问题同样没有答案。第三,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些权利是否有主次之分?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也都是面对知识产权时无法回避,应该弄懂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系统明确的答案。毫无疑问,这是造成知识产权难学的一种客观原因。
事实上,“权利”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基本单位,也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基本单位。知识产权就像一棵结满“权利”果实的大树,随着大树自身的生长,果实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成长过程中,社会本身是大树赖以生长的土壤,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自身需要是孕育果实的花蕾,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像春天里的阳光,是大树和花蕾都不可缺少的营养。
1 权利可以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1]
权利的起源是什么?如果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人的权利是天生就有的,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自然地享有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这种权利不被非法地剥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这种观点受到了部分的挑战和质疑,但是,综观当今社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大多数法律中,实质上都是把人固有的权利当作自己立法的出发点来加以保护,这也是法律尊重民意的理论根据。越是民主和发达的国家,这种民众的权利越能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护。这说明“天赋人权”的观点在现实中还是被广泛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实际相吻合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在国家诞生以前,那时的人们同样拥有简单的权利,只是由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类文明程度较低,权利的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受到保护的程度也很低。这些简单的权利是后来文明社会各种权利发展的基础。有了国家以后,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权利进行了选择和确认,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又创设了一些权利和禁止了一些权利,规范了人们的习惯和社会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国家地域的特征。也就是说,同样的权利,在这个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另一个国家却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国家中,在这个朝代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下一个朝代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朝代中也会出现变化的情况。这说明,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与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会存在着一些权利,它们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只是以自己的良知和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和维护着它们,并在很长的时间内,这些权利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这些权利可以称为道德权利。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法中确认的权利同时并存。有些权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来完成的。它们维护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无关,但是,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以,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应该承认它们。例如,自古以来,谁写的文章署谁的名,谁画的画落谁款等问题,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文明社会中人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是,这里的署名权就是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署名权的起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署名权主要是靠社会的道德力量维护的;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后,署名权是靠法律手段保护的。在当代社会中,仍然还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只存在于道德保护的范围内,没有被知识产权法所确认,这些权利不但存在,而且仍然对社会发挥着作用。
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很容易理解的。制订法律的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社会条件的许可,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可以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权利进行选择和确认;还可以创设一些现实中没有的权利;还可以禁止一些现实中存在的权利。上述权利一旦得到法律的确认,就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简称它为法律权利,这些权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道德权利相比,法律权利在权利范围和内容上都比较明确 ,受到保护的程度也高。但是,这种权利也容易遭到修改和废弃,不如道德权利稳定和长远。
2 权利的结构
每一种权利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确认三部分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权利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人类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1)权利主体
权利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不能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否则,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社会关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就是权利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2]、或者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主体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总的来说,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少。
2)内容
任何权利也都离不开客观存在的内容。缺乏内容的权利-空洞的权利本身也无法存在。权利的内容是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和文明的进步,权利的主体不再是判断某一具体权利是否重要的主要依据,而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才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根据,因为权利的内容内涵着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以及不同时代权利之间的演变都主要反映在权利内容上。从这一方面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和差异。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也是区分不同权利之间的主要依据,而且每一个具体的权利都包含着具体的内容。
3)确认
对于权利来说,有了权利的主体,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有了权利的内容,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所依托的具体的事项,这样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或者说一种权利还没有在社会中诞生。有了主体和内容以后,权利还必须经过确认才能诞生[3]、确认是权利诞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后的一关。对于社会关系中的某一具体事项来说,即使这一事项有了自己的主体和内容,但是,如果这些主体和内 容,特别是内容,得不到社会或者法律的确认,那么,在这一事项上也形不成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的确认,这种确认要求的标准低,范围广,确认经历的时间长;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约定成俗,逐渐地形成社会道德内容的过程。这种确认往往对权利的界定不太明确,但能反映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后,社会就会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维护它,因而,通过这种方式确认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权利的另一种确认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是当代社会中确认权利比较直接、快捷、有效、权威和明确的方式,也是文明社会中确认权利的主要方式。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权利,可以明确规定权利的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等事项,这些都是社会确认权利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在现代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大部分权利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属于法律权利。当然,在这些法律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们存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得到社会道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诞生时,是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相关权利加以选择、调整和修正后加以确认的;除此之外,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创设一些新的权利,由此共同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
3 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的权利起源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三个主体方,以及三个主体方之间的三个协议,它们形成了一种三角关系。当其中的两个协议达成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
三个主体方是:权利人、国家、社会。
三个协议是:①、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②、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③、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协议。
在国家诞生以后,相关法律诞生以前,只存在第一协议和第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份协议都生效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这种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在国家诞生以后,三个协议都存在。在三个主体方和三份协议中,可以诞生两种权利,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都有效时,道德权利就可以诞生;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三份协议都有效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就可以诞生。
1)三个主体方的功能和特点
① 权利人
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权利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是每一种权利都必不可少的。对于每一种具体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特征,是一种权利区别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主体是内容生存和发展的落脚点,没有主体,内容就失去了依托和归宿。
按照权利的形成来说,权利人是三个主体方之一,也是两份协议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协议达成时,一种新的权利就诞生了,此时,对于新诞生的权利来说,它同时具备了权利结构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确认。这样,权利人在权利的形成中,直接参与了新的权利的诞生,同时,作为新诞生的权利的主体,他就开始直接行使和管理这种权利了。
从这一方面来看,在权利形成中的权利人与国家和社会相比,他即是权利诞生时的参与者,又是这一结果的收益者。在权利的形成中,权利人、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并不相同,其中,社会是最终起决定力量的因素;其次,国家对于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具有很大的决定权;最后才是权利人行使获得权。事实上,三者的法律地位和权限都是不平等的,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根本原因。由此看出,知识产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
② 国家
在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中,社会和权利人都是每一种权利形成时都必不可少的主体方,在以道德保护的权利中,国家可以不出现。但是,在当今社会,国家早已成为了社会的主宰。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能够对社会中的权利进行选择、修正、确认和保护,同时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创设新的权利;国家的这些功能又是另外两个主体方无法相比的。
与此相对应,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国际社会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科技、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融合,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形成的根本动力-社会需求正在于世界范围内统一起来。按照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和三个协议的原则,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正在逐渐向国际社会演变,国家的作用也正在逐渐地被国际公约所取代。不断诞生和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特别是Trips协议,最能说明这一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
③ 社会
社会是权利的发源地,社会需要是权利诞生的直接原因,也是推动权利发展的根本动力。每一种具体的权利都来源于某一具体的社会需要。
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任何权利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地存在。从根本上说,国家和法律本身也是社会需要的产物。
社会既是权利的发源地,也是权利的成长地和发挥作用的场所,同时,又是权利的最终归宿地。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最终决定着相关权利的发展变化。这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可以说,经常的变化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才是知识产权权利的特点。
2)三条协议的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这三条协议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都是应用具体的合同签订的协议。对于社会中已经明确,大家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只要你是有意识地去遵守和维护,如有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时,在这方面你已经与社会签订了协议,并在履行。国家制订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某方面的行为规范,它的立法依据是社会需要,这些生效的法律就是社会与国家之间协议的主要部分。权利人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法律法规也是国家与权利人之间协议的主要部分。
① 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
这个协议是三个协议中最根本的协议,是一切社会权利诞生和
发展的基础。社会中时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需求,有些需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长期利益,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这样的需求就是正当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承认;当这种需求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可以发展为权利。与此同时,社会中还有一些需要,虽然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长远的利益来看,不利于或者损坏社会的总体利益,这样的需求就属于不正当的需求,社会和法律就不能允许这种需求的发展和扩张,不能让其拥有发展为权利的基础。
这些客观存在的正当的社会需求又是国家制订法律的基础;国家对这些社会需求通过选择和判断,从而确认哪些需求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哪些需求是应当禁止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同样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质上,这是一个社会需求和国家之间不断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样,在社会和国家之间就达成了一种框架式的协议,这就是第一个协议。
第一个协议主要解决了哪些社会需求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问题。有了这个基础范围,再通过完成第二个协议,权利人就可以享有以道德保护的权利;如果再完成第三个协议,权利人则可以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② 社会和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第二份协议,这是第二份协议
产生的大前提。除此以外,第二份协议产生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了产生某种权利的客观基础,即当这种权利诞生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同,使这种权利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空间。二是权利人具有拥有这种权利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能够实际行使和控制这种权利。
通过第二份协议,能够明确某一权利的具体权利人,同时,就某一权利来说,明确了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能够产生道德权利。
③ 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份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才能签订第三份协议。当社会中存在社会需 求以后,通过第一个协议,国家实际上完成了对这种社会需求的选择和确认的过程,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相当于明确了权利的内容,并对内容完成了确认,此时缺少的就是权利的主体。当第三个协议签订时,国家与权利人之间通过法律条文和其它手续,不但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未来权利的内容和主体,还进一步对主体和内容进行了确认,当第三个协议生效时,新的权利就可以诞生,这是法律权利。
4 知识产权中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
以上探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的问题,都可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里所谈的协议也都是抽象意义上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使用和转让中,才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上述协议,现在把知识产权中的民事合同简述如下:
在知识产权权利的使用中,存在着权利的转让、使用许可等合
同,这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进行的,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它们以权利和义务的大致对等为原则,其中很少包含国家和社会直接参与的成分,这是与上述知识产权的协议明确不同的。对于这些民事合同来说,它们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对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何应用的问题,这与上述探讨的权利的结构和权利的形成有着本质的区别。
注释:
[1]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6
关键词:TCP/IP;协议;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9)24-6650-02
Research of Teaching TCP/IP Course
DENG Zhen-hua, GAO Ang
(Chenggong College of He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Zhengzhou, Henan 451200)
Abstract: Because the content of TCP/IP, a required course of the puter network major, is very abstract, students a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t、 In order to improve teaching purpose, teaching content, mode, practice and material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TCP/IP; protocol;teaching reform
《TCP/IP基础》课程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本课程主要阐述了TCP/IP模型的四层结构、每一层所执行的特定功能、各种硬件在相同的层次上的相互通信协议以及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通信。通过该课程的学习,旨在让学生掌握网络的工作原理,能在现实网络建设中发挥作用。TCP/IP协议是目前广泛使用的网络协议,因此,《TCP/IP基础》就成为了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方向以及通信相关专业开设的核心课程,它在整个教学体系中起了重要作用。
1 现行《TCP/IP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前导课程知识和我们需要脱节
《计算机网络概论》是数据结构的前导课程,学生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TCP/IP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计算机网络概论》涉及的概念比较多,知识比较零碎,对于大部分同学而言,《计算机网络概论》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好,这在讲《TCP/IP基础》用到时,就会有“不知所云”的感觉。另外,传统的《计算机网络概论》教学中,多以OSI参考模型为基础,讲述网络层次结构、协议和计算机网络原理,而《TCP/IP基础》中采用的TCP/IP模型,它采用的四层结构。这样我们需要的知识在前导课程中没有作为重点来讲解,造成我们后续课程学习的困难。
1、2 教学模式不合理
1、2、1 重教学内容,轻学习环境设计
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强调教师的“教”,强调知识的传授,也就是说教师关注的是如何把课本知识讲授完,很少有人考虑采用什么方法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协议这些内容本身比较枯燥,一开始将讲知识,而没有给于一定的情景导入,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积极性。
1、2、2 教学内容的表现形式单一
目前大部分的《TCP/IP基础》课程的教学都是采用多媒体教学,用简单PPT展示教学内容,课堂成了纯粹的多媒体的演示,一成不变的教学形式,很容易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不仅难以体会到教师教学魅力,还容易失去对讲课教师的信心。
1、2、3 教学过程中缺少互动
传统的教学以“教师”为主,忽视了学生的认知的主体作用。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根本不关心学生是否能够理解或者接受,学生成为了被动的接受者,很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
1、3 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TCP/IP基础》课程不仅是理论课,还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但是,整个教学过程,实验主要是验证性实验,实践课依附于理论教学,实践内容不系统,随意性大,结果使学生普遍存在理论和实践脱节。另外,教师缺乏实践经验,计算机网络是个特殊的领域,当前并不是每个教师都对常见网络协议工作机制都很了解,必定缺乏对网络协议的感性认识,导致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1、4 缺少合适的教材
《TCP/IP基础》课程的教材不多,又要求适合我院(三本院校)的学生,这样可选的教材就更少了。我院一直使用的是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3Com公司译的美国作者Kenneth D、Reed编写的《TCP/IP基础》,这本教材翻译版本,不适合我国学生的阅读特点,课本很厚,内容很少,不利于学生自学以及课后复习。
2 《TCP/IP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
2、1 优化前导课的内容,注重相关知识点的复习
《计算机网络概论》课程是计算机专业的基础课程,特别是对网络方向和信息方向,在讲课过程中,要考虑到实际需要,就像前面所提到的网络模型问题,OSI参考模型只是一种参考模型,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实际运用,在讲课时应将侧重点放在TCP/IP模型上,不能把TCP/IP模型“蜻蜓点水”般的带过。另外针对学生前导课程知识点的遗忘现象,我们可以让课下学生复习或者课前带领学生复习,这样就不至于前导知识和实际需要的脱节。
2、2 构建具有学科特点的新型教学模式
基于《TCP/IP基础》课程自身的特点和目前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这几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2、2、1 注重情景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TCP/IP基础》课程主要讲述是TCP/IP模型的四层结构中每层中的协议原理及功能,单独讲述这些协议 是很枯燥的,造成学生没有兴趣。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情景教学,以一个简单的应用来引入,效果会截然不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能调动起来。
2、2、2 教学方法创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利用多媒体课件能够将很多难以理解的知识直观形象的展示出来,切忌把整个课堂变成PPT的演示,比如可以通过PPT将TCP/IP协议在数据传输过程应用做成动画,可大大提高课堂效率。另外还可以采用类比教学方法,《TCP/IP基础》课程中有很多功能比较相似的协议,如SMTP和POP,这两个都是邮件协议,可以利用寄信和收信的规格来类比。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学生就很容易的掌握了。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便于学生接受,同时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2、3 注重课堂互动,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以教师的教为主,学生是被动的接受者,这样就忽略了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我们需要改变这种教学模式,教师应注意学生课堂反应以及他们接受情况,及时调整讲课内容和教学进度,另外,还要变学生的被动为主动,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积极的参与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2、3 强化实践环节,增强学生的动手意识
通过《TCP/IP基础》课程理论学习学生懂得了协议的原理和功能,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协议是如何操作的他们并不清楚,现在的学生都很“现实”,他们不知道学习目的,很快就会产生厌学情绪,因此,我们要加强实践环节。另外,营造研究型学习教学空间,以知识为特征时代,要求学生要有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去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研究开发,通过实际的开发与研究活动,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枯燥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增强了学生的动手意识。同时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学生实际应用能力,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4 编写适合学生的教材
《TCP/IP基础》课程的教材不是很多,大部分都是从国外教材翻译过来,即使是国内人编写的,真正适合我院学生的,也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去编写适合我院学生特点的教材。
3 结束语
《TCP/IP基础》课程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也是计算机网络以及通信行业发展都必不可少一门学科。因此,如何搞好《TCP/IP基础》课程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1] 3Com公司、TCP/IP基础[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7
关键字:思想品德;探究实践;中考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4-0047-01
近年来探究实践题在各省、市的文综(思想品德、历史)试卷上经常出现,这类试题特别强调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突出学生对实践活动的参与,凸显生活性、综合性和开放性。探究实践题的选材是本年度的重大时政或与学生实际密切相关的事件,用提示语搭建起活动的舞台,设置出具体的情境,让学生走入模拟的活动氛围中,通过活动探究,灵活的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并有效地考查和锻炼学生综合利用知识的创新能力。
对于思想品德探究实践题的类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我倾向于把它划分为:文体写作类,问题解决类和活动设计类。
1、文体写作类
这一类型的问题,通常是拟出一个活动,要求学生写些宣传材料或活动结束后写总结,主要考查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文体写作的主要形式有:发言稿或提纲、倡议书、建议书、公开信、宣传标语、前言或结束语、开幕词、解说词、对联、评论、调查报告、板报设计(内容)、思想品德小论文等。其中较为常见的有:板报设计(内容)、发言提纲、倡议书和宣传标语等。
2、问题解决类
这类题型主要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查。主要设问方式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简述建议缘由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做,列举具体的实践活动。其中以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主。
3、活动设计类
在考试中经常考到的活动设计主要有:主题班会活动、社会调查活动、知识竞赛活动、专题讲座活动、社会宣传活动、演讲比赛、辩论会、座谈会、布置展览等。主要考查学生对活动过程的理解、运用及组织开展实践活动的能力。其设问的主要方式:确定活动形式,策划活动方案,规划活动步骤和具体内容。其中以主题班会、社会调查活动的设计较为常见。
我认为做好中考思想品德探究实践题的备考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认真研究《考试说明》,做到"活动"心中有数。每年中考命题的纲要性文件就是河北省教育厅中考中心印发的《考试说明》。《考试说明》就中考考试范围、考试要求、考查目标、考试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所以详细了解河北省当年中考文化课考试说明综合文科部分的具体考试要求尤其要特别注意《考试说明》中有关"活动"的内容,以便认真备考。
(2)抓好基础知识之"源",引来能力发挥之"泉"。虽然探究实践题是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基础知识是能力的载体,能力的发挥是对基础知识的运用。任何能力都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力的实质就是能否运用基础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任何能力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形成。所以在备考探究实践题时一定要以基础知识的掌握为前提,强本固基,抓好基础知识的储备。
(3)尽可能 "实战演练",增强"心理体验"。探究实践题最鲜明的特点就是需要学生融入情境,结合实践回答,没有实践的经验就没有真情实感。在教学中,应该尽可能多的创造机会,结合教学进度设计适宜的探究实践题,比如设计板报、主题班会,让学生动手动脑,既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增强教学的效果,加深教学的印象,为考场积累实践经验。
4、理清思路积累经验,进一步格式程序规范
在平时的训练中,要做有心人,对不同类型的探究实践题的解题经验、解题思路进行总结、归纳,对答题的格式、答题的程序进行规范:
4、1 文体写作类。对于这类探究实践题,首先应该结合语文学科的知识,给出其基本文体格式。比如倡议书的格式:倡议书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标题可只写"倡议书"三字,也可标出倡议书的具体内容;正文一般由五项内容组成:倡议对象(顶格写)、倡议的原因、倡议的目的、倡议的依据、倡议的具体措施(要点化);结尾要表明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署名倡议者(个人或组织,但不能出现真实的署名),写出倡议日期。
4、2 问题解决类。这类探究实践题是比较"传统"一点的类型,就好比是以前的"怎么做"的类型,这是我们最熟悉的类型,一般就是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道德和法律或者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出建议或者具体的行为。
4、3 活动设计类。主要考查学生对活动过程的理解、运用及组织开展实践活动的能力,可以总结出"活动"的基本程序,比如主题班会:主题班会一般由活动主题、活动目的、活动准备、活动步骤四部分组成。①主题的设计要紧密联系材料和教材的内容,中心明确,切中要害,不能过长。②活动目的要依主题而定。一般遵循的模式是:通过――活动,明确了――问题,树立(增强)――观念(意识),指导自己――行动。③活动准备――就是要做好思想发动和各项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包括:进行社会调查;发动同学查阅、收集资料;准备好相关的文字资料、写发言稿等;确定活动形式,准备必要的器材、确定问题、分组(或确定辩论正反方)、时间等。④活动步骤――是班会的主体,在设计活动步骤时要做到方向正确,目的明确,讲究实效,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主持人宣布班会开始、观看录像或宣传材料、分组讨论、推荐同学发言、活动总结。
总之,把探究实践题分门别类的进行文体格式的规范和活动设计程序的规范,使学生答题的思路相对而言比较清楚,能有一个模式可以去套,这样使解题的难度有所降低。
5、关注时政热点,多角度多层次搞好专题训练
时政热点与教材的结合点即是备考的重点,所以在备考过程中,从多角度多层次搞好有关时政热点的探究实践的专题训练,可以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注重培养学生思维的创新和语言的规范
探究实践题注重考查学生的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所以,在平时的训练中要鼓励学生思维创新,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维。同时要对学生的语言进行引导,做到用思想品德的学科术语回答问题,用通俗简洁富有感召力的语言来回答探究实践题。
会议的基本知识篇8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争议;adr;仲裁;调解;行政处理
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嬗变和转型,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逐渐由附属向主导转化。知识产权无论对于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成为参与竞争的核心资源,因而这些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十分尖锐和普遍。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后,解决争议的路径是多元化的,其中最正统和最权威的途径仍然是诉讼,但是各类型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在定纷止争和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在我国,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积累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各类知识产权争议数量将会持续增长。面对这样的情形,国家及立法者却片面强调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轻视知识产权争议adr的规范性发展。而与之相反的现实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后民事主体主动选择adr予以解决的比例却相当高。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争议adr功能、价值及具体模式的澄清和探讨,不仅能够为当事人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模式提供指引,实现争议解决的经济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而且有助于在我国建立起完善和谐的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的功能
(一)救济诉讼能力不足
在我国,目前诉诸法院要求解决的知识产权争议数量不断攀升,法院不堪重负。司法资源和能力的不足使得通过诉讼解决这类争议出现了明显的阻滞,“司法功能并未为法治的实现带来切实的保障和期望,自身也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包括来自诉讼增长的‘量’的压力和裁判效果差的‘质’的压力及综合社会评价压力等。”因此,知识产权争议adr的首要功能在于通过向社会主体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分流争议,缓解司法机关案件负担和压力,同时能够缓解诉讼高成本、迟延、过分追求形式等诸多问题,对其进行补偏救弊,维护司法的正统和权威。
(二)实现争议解决的实质正义
一般而言,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正义是通过诉讼机制以法治的规则解决冲突从而对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诉讼所追求的正义,关注的是根据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获取结果的有效性,但与结果的合理性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与此相反,adr尊重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诉求和意愿,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鼓励当事人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途径、方式及程序解决争议,追求最符合情理和当事人需求的解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adr实现的不是依照普遍的、统一的标准实现的强制性正义,而是个体正义或者说实质正义,是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或集团根据自己的主观诉求获得的最符合其追求或向往的正义。
(三)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
知识产权法治秩序的构建需要国家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包括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实施条件与手段等,构建系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立足于实体法规范的构建和完善是片面的,忽略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造成争议解决的阻滞,不仅使得权利空置,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会阻碍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促进智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激励作用,国家构建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公共目标也会因此落空。所以,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争议adr,不仅有利于实现创造者的私权,而且有利于国家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的和谐。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机制的价值
与其他普通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地域性、易逝性、法定性等特征。由此,解决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也相应地存在一些特殊需求,比如,专业性、时效性、保密性、多元化等。
在各类争议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一种正统的、公开的、最符合形式理性的争议解决程序,其特点在于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然而诉讼所具备的这些解决争议的天然特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却存在很多局限性。虽然adr并不能完全克服诉讼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存在的弊端,但是adr本身所具有的诉讼所没有的诸多优点,却往往成为争议当事人选择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原因,也彰显出adr相对于诉讼存在的价值。
(一)专业性
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在文学、艺术、科学等诸多领域,争议事实涉及范围较广,而且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厘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也较多。比如,在著作权侵权争议中,判断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同或相似,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剽窃、抄袭、歪曲和篡改了权利人的作品;又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将所指称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效果等。并且知识产权没有外在的表现形态,完全依赖法律对该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作出界定,因而这些与智力创造产品相关的法律往往有着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通常只有那些具有相关技术和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才能充分地理解并把握。在诉讼程序中,争议的裁决者是职业法官,而法官一般只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其所具备的只是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正确判定证据以及顺利开展庭审的专门知识和能力,因而通常无法很好地应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技术专业性的问题。与诉讼不同,adr却能够较好满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业性的需要。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以及具有丰富adr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解决争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让争议解决角色担当者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作为第三人的专家能够提供对有关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认知和评价,帮助当事人形成对事实、证据相关技术及法律问题更清楚的认知,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在正确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实现争议的理性解决。
(二)低成本
诉讼是国家强制性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过程,具有一套严格的技术规范体系,完成每一步的程序或步骤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解决争议周期通常比较长。而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通常比普通的民事案件还要长。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争议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错的复杂性,问题的澄清、整理等本身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除了完成一般民事诉讼所需要的程序外,经常还会涉及诉讼中止等情形,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诉讼周期的拖延。知识产权诉讼在世界各国都具有审判周期长以及成本高的特征,而且普遍存在的积案现象还进一步导致诉讼解决争议的高耗费。在adr中,由于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控制权和引导权,争议解决的速度和效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图,当事人能够将争议解决的时问耗费和金钱投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因此adr具有节约时间和费用的优势毋庸置疑。另外,adr为当事人节约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争议解决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还包括纠纷过程所派生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坏以及未来商业机会的丧失等。“事实证明,在知识产权争议中越早使用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能够节约的争议解决成本就越多。”-o
(三)灵活性
诉讼是国家司法权行使和法律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其运作过程和技术高度严谨、合理和专门化,具有一套独立的程序体系和规范。但是知识产权争议权益关系复杂,当事人利益异质,需求多样,很难用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而“adr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这使得争议的解决能够避免一无所获的僵硬的选择,使adr具有实体上的高度灵活性和变化性,并对当事人(进行)总体补偿。”…在adr中,当事人有权选择并决定关涉自我利益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结合对知识产权争议性质的理解和解决关注点而设计程序形式,当事人能够根据自主和自律的原则选择适用恰当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或者简单地依据某些法律原则或规则进行协商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四)保密性
知识产权中除了公开的智力成果外,还存在大量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商业秘密等内部保密信息,如产品配方、生产流程、技术工艺或者客户资料、商业计划、运营方法、成本、利润等,这些信息可能是当事人在商业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因素,当事人不希望公开并为竞争对手所知悉,因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这些专有信息的秘密性。而诉讼天然具有公开性,证据、诉讼过程和结果等都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的,因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很大的暴露风险。与此不同的是,adr通常是具有保密性的程序。许多国家的adr立法(主要是仲裁和调解立法)以及各类adr组织的程序规则中都对保密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希望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的商业资料的当事人而言,adr程序保密性给当事人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当事人通过诉讼证据交换或者证据开示所获得的利益。
(五)利于关系维护
在许多知识产权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有着长期买卖关系、服务提供者和客户关系、企业合资者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建立并非朝夕之功,并且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合作机会也不是可以常常获得的,因而当事人对这些关系通常较为珍惜和重视。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利益考量往往并不仅仅停留在一次性得失的层面上,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越来越成为利益权衡的决定性因素。诉讼是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法官审判的任务在于阐明并保障那些体现在法律等权威性文本中的价值,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判决的结果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ornothing)”、“非黑即白”,因此当事人在审判之后还有可能处于无休止的冲突和对立状态。与诉讼机制不同的是,adr能够提供一种有效但是非对抗的方式解决争议,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长时间的交往关系,回避根据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作出裁断,争议解决的结果不是简单的胜负机制,相对较少损害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
(六)结果恰当性
司法审判针对的是发生在诉讼之前的争议,所解决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绝对的划分。但是,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争议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可能是利益平衡问题。adr解决争议不纠缠于过去,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关注未来利益。
这种根据利益原则作出的妥协和让步,相对于无效益的争取权利更为恰当。比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专利侵权一旦构成,大多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侵权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一些侵权企业甚至有了一定的规模。相对于诉讼所获得的停止侵权或者损害赔偿等救济结果,双方如果通过许可使用、建立合资企业或者其他互利交换的合作形式结束争议,不仅有利于实现双赢,而且可能创造出更丰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知识产权争议adr的模式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
知识产权adr包括所有在法院正式诉讼途径之外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adr的主要模式有行政处理、仲裁、民间调解、谈判等。
行政处理是指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共同认定的第三方审理,并服从审理结果的争议解决模式,类似于私人化的审判;民间调解主要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下,促成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活动,包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律师调解等;谈判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身或私人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争议。另外,在国外还存在着多种形式的adr可以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包括指导性评估、小型审判、调解——仲裁以及仲裁——调解等,以及各类基本adr形式的重复、交叉适用或者局部改变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之比较
各类知识产权adr模式都有其特点和利弊,表1从自愿性、拘束力、第三方、正式程度、程序性质、结果以及公开性等几个方面来揭示其主要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