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策划(精选8篇)
公司会议策划篇1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政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报国土资源部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修改,报部务会议审议。
公司会议策划篇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如下:
1、研究实施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集团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发展规划、新项目开发、资金投向、财务预算、利润分配、职工培训、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审定月生产经营计划及阶段性中心工作方案。
2、拟订、修改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调整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制订集团公司行政序列工作人员配备方案;提交集团公司行政序列中层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考察、任免和奖惩意见。
4、确定向董事会汇报和向党委常委会通报的重大问题;通报经理层日常工作;研究日常安全、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协调处理涉及与其他分管部门交叉业务和上级部门、地方关系的重要事宜。
6、研究确定总经理班子政务公开报告、(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向职代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7、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二、总则:
1、为进一步明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2、总经理办公会议是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要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议事、权责统一的原则,以达到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管理目标。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1、总经理办公会议事主要通过公司调度例会、经理层办公会、经理办公扩大会等形式研究问题,作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公司调度例会。
2、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3、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出席公司调度例会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层领导及公司部室主要负责人;其它形式的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确定。
4、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调度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议。
5、总经理办公会的记录,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由记录人员整理会议要点,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6、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决议。
7、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总经理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8、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
1、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分管副总经理可提前向总经理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紧迫问题,可由总经理裁定。
4、凡上次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指定承办人)向当次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5、总经理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党委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向党委通报。
五、附则:
公司会议策划篇3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公司会议策划篇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文化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和年度文化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文化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文化部职责,制定部门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修订、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解释部门规章;
(七)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范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四)立足实际,广泛调研,充分协商;
(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四条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审核各司(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五)组织协调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六条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文化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部门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根据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文化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九条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一)完成项目,是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通过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待时机成熟时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部机关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部务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和执行立法规划,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文物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编制,报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六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部内其他司(局)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部门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实施行政法规作具体的规定,可以称“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其效力由部门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宗旨和依据;
(二)调整范围;
(三)基本原则;
(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五)法律责任或者奖惩规定;
(六)施行日期;
(七)其他有关内容。
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四条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需立法解决;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三)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是否抵触;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政策法规司的意见上报。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国家文物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部长令应当载明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部门规章经签署公布后,文化部网站、《中国文化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三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或者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由部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基于政策或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第四十二条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公司会议策划篇5
引起关注、进行广告宣传。
二、活动时间:2005年
从9月1日到10月31日(2个月)结束。
三、活动地点:
杭州市。
四、活动内容:
浙江今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新产品“今越糖可营养片”拥有西南西北、省级、市县级总分销网络1200多家,各大药店有售,具有对糖尿病人起到调节饮食、补充营养的功效。为答谢广大朋友对我公司的拥护厚爱,特举办一次《糖尿病人的心声》5000元稿酬征集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1、从即日起,凡见本次活动的报纸广告者均可参加,投稿内容《糖尿病人的心声》即畅写糖尿病人身体、生活、工作、病史、情绪、思想、需求和打算、准备如何关心自己和关心别人等方面的文稿。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2、来信寄至杭州恳山西路331号浙江今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策划部收,邮编310004,请把来信地址、姓名、电话、工作单位、个人简历写清楚寄给我们。
3、征稿时间两个月,我们将在10月底对参赛结果进行评选、复选,选出1名最优秀的5000元奖金得主,将评选结果公布与众。
4、谢绝来电,来稿不退,敬请谅解,本次活动一略免费报名参加。
5、本次活动由浙江今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释。
五、参加人员:
公司产品策划部经理、策划员、设计师,和杭州市全市市民。
六、活动步骤和对策:
1、9月1日到9月3日,设计本次征稿活动报纸广告,设计大厅悬挂式荣誉奖牌,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设计师主办。
2、9月2日,领取设计好的报纸广告光盘到广告公司谈广告事项,签协议书,交广告费,收取客户联合同、发票或收据(报社无定制、制作啡琳、出片服务,所以请广告公司)。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版权所有
3、9月3日,领取设计好的荣誉奖牌广告光盘到广告公司谈悬挂式荣誉奖牌定制事项,签协议书,交广告费,收取客户联合同、发票或收据,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
4、9月4日到9月5日,设计本次活动评选结果的报纸广告,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设计师主办。
5、9月5日到9月8日,快速、有礼貌接听处理客户打来的电话,做好记录,每个电话1到2分钟为宜,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设计师帮办。
6、9月9日到10月15日,把来信进行阅读、记录、整理、归纳、分类、备案、存档,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设计师帮办。
7、10月16日,选出10封典型的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公关身份、有影响力的人物为宜,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设计师帮办。
8、10月17日,进行复选,请公证处人员公证,最终确定最佳最优秀的5000元奖金得主,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
9、10月18日,通知最佳的5000元奖金得主,恭喜获奖,并告知在登报7日内来公司领取交税后的奖金奖牌,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
10、10月19日,领取设计好的最佳的5000元奖金得主广告光盘到广告公司谈广告事项,签协议书,交广告费,收取客户联合同、发票或收据,协议书中要求广告公司写清报纸刊出日期,并做好本次报纸广告的存根和备挡,而且刊出时间以10月25日(周五)为宜,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
11、10月25日到31日,最佳的5000元奖金得主来公司领取交税后的奖金奖牌,并做好日后跟踪、访问、合作项目的工作。产品策划部经理负责安排、策划员主办。
七、注意事项:
1、征稿活动报纸广告,刊出四分之一通栏,黑白版,活动标题、内容设计新颖。请广告公司、定制、制作啡琳、出片、刊登广告时间准时、准确为宜。协议书中要求广告公司写清报纸刊出日期,并做好本次报纸广告的存根和备挡,而且刊出时间以9月5日6日(周四周五)为宜。
2、大厅悬挂式荣誉奖牌,0、8米高*0、4米长,设计新颖具有一定的观赏性。
公司会议策划篇6
2007年7月9日,广东xx营销策划公司里热闹非凡,同事们都在兴奋地整理着自己的办公桌。看到自己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策划总监赵小兵(后简称小兵)从来没有这么神清气爽、笑容灿烂过。
2006年3月6日,由于公司原策划总监的离职,在公司工作了两年,一直表现不错的赵小兵很自然地成为了老板眼中接替策划总监的第一人选。一个星期以后,公司人事部下达了通知――任命赵小兵为临时策划总监。之所以出现“临时”两个字,一方面是因为小兵过于年轻,老板怕公司的其他员工不服,影响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老板对小兵的一种考验,既然是临时的,以后万一做不好,换起来也方便,小兵退下来也有台阶。不管是对公司,还是对小兵,这个“临时”都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小兵的工作却不可能因为这个“临时”而变轻松,这一步使他必须承担作为一个策划总监应有的责任。虽然公司同事都很认可小兵的策划能力,但他毕竟还只是新手上路。因此,一场对小兵的管理挑战拉开了围幕。
三重挑战,扑面而来
xx公司规模虽小,但五脏俱全,内部关系也很复杂。身为80后,行业经验不足,和老板也没有特别的关系,小兵的策划总监之路注定不可能平坦。在通知公布当天,在同事们当面的道喜声和背后的议论声中,小兵已经开始感受到扑面而来的压力。
“小兵,做了领导了,走路都神气了啊!”――客户经理刘兰
“小兵,你现在是领导了,可不能随便跟我们开玩笑啊!”――美术指导陈宽
“……”策划部集体沉默,背后议论,“就算有点能力,做总监还是太年轻了吧。”
上任一周后,小兵明显地感觉到自己和同事们的关系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和谐了,公司没变、老板没变、同事没变,小兵却感觉到自己进入了一个陌生的环境:
第一,原本关系很融洽的客户部、设计部,大家都不再像以前那样开玩笑了,偶尔说笑也会带着一种打量的眼神。客户那边出现什么问题,设计部、客户部都会把责任往策划部这边推。因为他们知道,策划部暂时还没有反抗的能力。
第二,策划部内部也是一团糟,不听指挥的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一位年龄稍长的策划经理仗着自己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客户关系,总是与自己唱反调,安排工作时总是推三阻四。开策略会议的时候,也经常喧宾夺主,完全不把小兵放在眼里。
第三,自从做上了策划总监,老板给自己的鼓励也多了,时不时地来上一句“小兵,好好干”。在小兵的眼里,老板的这句话不是鼓励正是压力啊!“好好干”,实际上隐藏着这样的潜台词――“这个机会给你,一定要珍惜,给你试用的时间不会很长。”
作为部门总监,小兵的直属领导是老板,可老板经常在外,小兵唯一能够依靠的只有自己。一双没有承担过多少压力的80后肩膀,如何才能担当起一个中型策划公司策划总监的重任,这个问题,小兵必须在短期内解决,因为老板不会给自己太多的时间。
SWOT分析,认清形势
现在,一大堆问题摆在面前,完全没有管理经验的小兵,一时不知道如何是好!在朋友的建议下,小兵决定借鉴营销中常用的“SWOT”分析模式,来总结、认清一下自己目前的形势。
优势
1、小兵在公司已经工作两年,对公司来说已经算是一位老员工了,对公司的项目与内部环境比较了解,老板也比较信任。
2、小兵是公司为数不多的广告学专业出身,并且毕业于全国重点大学,相比那些全凭经验拼出来的同事,在心理上还是有优势的。
3、通过两年的执行层工作,小兵与公司其他员工,特别是基层员工在私下的关系都还不错,这便于以后工作的展开。
4、策划部的一位同事是以前小兵推荐过来的,工作能力不错,就算部门其他人都抵制,策划部至少还有一位旧友。
劣势
1、工作时间不长,做事情还不够老练,外形也不够成熟,可能会降低同事、客户对小兵的信赖感。
2、小兵的名字比较尴尬,全公司都把小兵称为“小兵”,人如其名,小兵就被固定在一个“执行者”的层面。
3、公司的主营业务在执行这部分,策划部的两位副总监,以及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在执行方面的经验都比较丰富,小兵在这上面短期内还很难和他们相比。
机会
1、在公司声望极高的客户总监举家北迁,在月底将离职,这就意味着客户部在短时间内将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总监(新来的总监一般需要一个适应期),小兵在客户部的发言权将会增加。
2、2007年,公司将重点拓展品牌这块业务,由于接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加上在来公司之前也在专业的品牌公司做过一年,小兵在这块业务上并不逊于公司其他员工。
威胁
作为策划部总监,小兵的威胁主要来自策划部。一位喜欢摆老资格的70年代初人,三位个性十足、浮躁异常的80后人,这四个人是小兵管理的难点。对他们四个人的管理,也是小兵能否成功实现向策划总监升级的关键。
因势利导,确定思路
用营销的模型来分析管理情势,小兵对自己面临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心中有数了。然而,要做好这个策划总监需要小兵实现180°的角色转变。而完成过程,小兵拥有的时间预计不会超过3个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趋利弊害,在短时间内成功实现管理突击?
首先,必须明确目标。有目的地改变自己的问题、提升自己的能力才是成功突击的关键。而要做好策划总监,最基础的就是成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结合两年以来对公司的了解,以及对原任总监的观察。公司的策划总监,日常的工作是领导策划部同事做好客户部下达的策划任务;同时,又要协助客户部进行项目的拓展;必要的时候,还要协助老板进行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等。很显然,策划总监的能力是全方面的,策划总监在公司的影响力也是全方位的。一个成功的策划总监,需要攻克公司的每一个点。
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如何立足,结合自己管理情势的SWOT,对照策划总监的工作职责,小兵确定本次管理突击的基本思路,在公司继续保持基层执行能力的同时,有意识地塑造自己的领导形象,具体针对各部门,思路如下:
1、日常的策划主导是策划总监最主要的工作,策划部人员对自己的信任与支持,将是自己能够做好策划总监的关键。所以,本次管理突击的重
点放在策划部,加强自己在策划部的领导力。
2、客户部总监要离职,两个客户经理都是70年代初人,处世比较老练,也不会轻易得罪人。所以,针对客户部,只要自己对他们的工作配合一些,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3、公司的设计部在进行项目操作时一般由策划部主导,双方经常因为沟通问题而出现争执。所以,要处理好策划部与设计部的关系,要尽量把策略做细,保证信息传达到位。
4、部门问题解决了,老板那一关就好过了,毕竟老板推荐自己做上策划总监,自然会有欣赏自己的地方。
修身养心,管理突击
成功=方向+方法。然而,知易行难,在方向确定以后,方法的落实,往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半年的时间,从一个稚气未散的“小兵”成为一位让人敬畏的“大兵”,小兵坦言,“我的总监之路走得并不轻松,半年来,我一直如履薄冰,凡事都很谨慎。”正如小兵所说,这期间,小兵付出了很多,改变了很多,也懂得了很多。抹去其中细枝末节,可以总结出其成功突围的关键几点:
1、为自己命名,让“小兵”变“大兵”
我们知道,给产品取一个好名字,往往能让产品畅销。人的名字又未尝不是如此,在职场,名字就是身份的第二张名片。“赵小兵”这个名字,确实给小兵带来了很多困扰。不管同事年龄是大是小,都众口一词地叫他“小兵”。不仅小兵自己感到难堪,同事们也觉得尴尬,特别是有些新同事,不知道怎么称呼才好。
为树立自己的威信,小兵决定把名字作为本次管理突击的第一枚炸弹。名字受之父母,小兵也不愿轻易更改,因此决定这次改名针对小名和网名,把“小兵”改为“大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感觉却有天壤之别。加上小兵的老家有个笑星叫“大兵”,所以“大兵”这个名字也来得有理有据。就这样,一个网名将“小兵”变成了“大兵”。方便了同事,也提升了自己,从称呼上彻底走出了基层执行者的形象。
2、务实做事,低调做人,不把自己当干部
其实,策划部与设计部、客户部等兄弟部门都是工作上的协助关系,对于小兵来说,与他们搞好关系可以在公司培养人气,说到处理与这两个部门关系上的心得的时候,小兵半开玩笑的说了七个字――别把自己当干部。
小兵一直保持着以前低调的作风,对于自己并不直接管理的设计部和客户部,该跟单的时候跟单,该写文案的时候写文案,不管大事小事,自己有时间都去动动手。
除此之外,小兵还经常去请教他们,这不仅加强了各部门工作的了解,同时,这种“学习的态度”也让这些经验丰富的前辈们感到高兴。通过小兵这样一请教,背后的议论明显少了很多。站在同事的角度,虽然小兵年轻,但毕竟拥有策划总监的头衔,也没有必要故意去得罪他,而且人家这样谦虚好学、务实工作,就算想说也开不了口啊!
3、用事实说话,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策划部是自己真正的管辖范围,也是最需要攻克的管理难点。小兵很明白,对于策划部,自己硬管的话,肯定会出问题。同事们的工作能力其实都比较强,他们最核心的就是对小兵领导能力的质疑。而这种质疑,让小兵在安排工作的时候经常遭到抵制。所以,小兵决定从这一点入手,扭转他们对自己的看法。
在执行的过程中,小兵悟出了这样一个道理:首先自己必须是一个优秀的执行者。必须在保证自己有能力完成项目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安排别人去做事。当我们的权力受到质疑和挑战时,唯一能够证明自己的,也只有我们的执行能力。通过自己的执行示范,让我们的下属、搭档看到自己的差距。让他们知道,我们不是只会动动嘴皮子,我们执行起来同样出色。
除此之外,为了消除部门同事和领导的隔阂。小兵也有意识地淡化管理、安排等概念。有了单子大家自愿挑选,一起分担,自己还尽量多分担一点。让大家感受到,小兵并不是在安排做事,而仅仅是作为一个协调者和工作者。虽然没有领导的架势,却履行了做领导的职责。这样多次协作之后,大家对小兵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油然而生。
4、真诚大度,不把问题当问题
在广告界这样人才流动频繁的行业,一般情况下,领导是不想得罪自己下属的。新官上任,特别是毫无管理经验的新官上任,小兵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抵制和议论。刚开始,小兵心里也觉得难受,但没有办法,事情总要做,自己身为策划总监,总不至于带头闹矛盾吧!小兵经常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来让自己平衡,从无奈到理解,小兵学会了大度。
公司会议策划篇7
会议策划书模板范文
一、活动目的:
1、通过分析行业形势,总结上半年的营销工作,找出工作得失,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下半年的工作方向;
2、通过展示和推介xx等离子摩托新车型以及进行了全面质量整改的等离子摩托车型,使商对xx等离子摩托车的产品线和产品品质有一个新的认识,增强商销售等离子摩托车的信心和决心;
3、通过宣布下半年等离子摩托车的相关政策和宣贯下半年等离子摩托的推广方案,提高商推广等离子摩托车的积极性,并了解和掌握推广等离子摩托车的方法和手段。
二、会议主题:冬天,让我们感动上帝
——xx摩托xx年半年营销工作会议
三、会议时间:xx年7月27日——7月29日
四、会议地点:君临大酒店
五、参加人员:
1、商总经理或操盘手:55人(含xxxx商10人);
2、商财务主管:20人;
3、公司高层领导:15人;
4、销售公司:20人(含事务所总经理);
5、工作人员:10人;
6、合计:120人。
六、会议内容:
(一)经销商会议
1、董事长分析行业形势,提出xx公司下半年工作思路,并介绍销售公司新的领导班子(销售公司新的领导班子亮相);
2、销售公司总经理作下半年营销工作规划,并宣布下半年销售政策(各种奖励政策);
3、余x助理总结xx年上半年营销工作及下半年营销推广大纲(含广宣政策);
4、缪xx宣贯xx年xx摩托上市营销方案
5、温xx宣贯xx年下半年等离子推广策划方案
6、奚x宣贯xx年下半年售后服务活动方案(含售后服务政策)
7、分组讨论
(二)等离子销售表彰及等离子产品订货会
1、销售公司总经理宣布xx年8月—xx年7月等离子销售先进的表彰决定。
2、董事长给先进颁奖
3、张x总工程师介绍等离子摩托车新车型和等离子摩托车全面质量整改的情况通报;
4、余x助理宣布现场订购等离子摩托车的奖励办法和年终奖励政策;
公司会议策划篇8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
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
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
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
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
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