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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5 手机浏览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1

第二条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的基本要求,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是档案馆、室的一项重要经常性的工作。省档案馆应设置技术管理机制;省级专业档案馆和地、市、自治州、大型企业档案馆亦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县、区级档案馆应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机关档案室也应将库房技术管理作为一项专人业务认真抓好。

第三条已经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成新库或基本符合库建筑设计标准的档案馆,应切实重视和抓好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成新库房的单位,亦应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库房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档案馆应严格坚持专库专用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应选择利于通风和防潮、防高温的专门房间作为档案库房,不应和阅览室、晒图室、办公室共用一室,也不应设在楼房的底层或顶层,以便给开展库房技术管理工作创造条件。所有档案馆、室均不得兼作宿舍。

第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均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相应的重点防护措施,提高库户的技术管理水平,基本达到清洁卫生,温湿度适宜,无虫霉滋生,防治措施完善,最大限度地处长档案的寿命。

第六条《暂行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的档案库户(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的指标范围。各地除应按上述指标范围有效的进行库内温湿度控制调节外,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应有所侧重。

(1)地处陇南南部年平均气温高于14℃的亚热带气候区的库房,应在高温、阴雨季节做好库区降温、除湿工作,完善库区通风设施,选择适当电动机通风降温。处于该地区的库房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配备去湿机。

(2)地处年平均气温低于1-6℃的甘南高寒湿润区和河西南部高寒兰干旱区的库户,应将库区内保温作为技术管理的得要措施。特别是该气候区目前尚未安装采暖设备的库房,尤应在冬季根据实际条件采取安全可行的措施予以增温,增温时力戒库温的急剧变化。

(3)地处其它气候区的库房,亦根据所在地区温湿度变化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调节。

第七条档案库房应科学地安置温湿度测记仪表。地、市、自治州以上档案馆库房外应设置气象百叶箱,并合理安放测记装置;库内的测记仪表应安放在中心通风位置。温湿度测记仪表应按要求定期校验,以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各档案馆、室库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并建立资料累积制度。温湿度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掌握本地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综合处置措施。

第九条利用旧房作为档案库房的档案馆、室,要注意维修屋顶、墙基,建立库房四周排水系统,防止水浸、水湿档案。

第十条新建和改建、扩建库房峻工后,原则上需经兰年以上通风干燥,逐渐排除建筑水分方可将档案入库。各地可根据气候的具体条件,待湿度基本达到保管档案要求时方可使用。如需提前使用,必须采取去湿措施。

第十一条各档案馆、室应设置消毒室或配备消毒箱。中、小型档案馆相对集中的地、市也可设备共用或购置流动消毒设备。尚未设置或设备不完善的,应设置和完善起来。

第十二条空库和木质柜应事先消毒、杀虫,入库的档案未经除尘、来菌不得入库。消毒杀虫用药,尽可能选用较安全的消毒药剂,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暂行规定》中第十六、十七条的库房除尘和防尘,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库房周围空地应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可选种能大量吸附和滞留尘埃的树种和草种。对影响、恶化库房环境的灰尘和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2)库房应设置和加装密封门或过渡门,窗户应能全部密封,库区通风洞要安装空气过滤装置。

(3)适当处理库房地面及墙壁,以防库内起尘。河西走廊等多尘沙地区,尤应加强监测手段及除尘措施,处于该地区的库房要配备吸尘器。

(4)档案应放在中性或偏碱性卷皮内存放于柜中,珍贵档案可特制严密的纸盒、木盒或多层密封,以使灰尘的侵入减少至最小程度。

(5)建立防尘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进库要换鞋,珍贵档案库房谢绝外人参观;进库的柜架等设备应先行除尘;建立定期的扫除及卫生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注意对档案害虫的监测和防治。档案柜架内要施放驱虫剂,以“长效防霉驱虫灵”和樟脑精等为好,失效及挥发殆尽的定期增添更换。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严禁堆放杂物及食物,清洁工具应放置库外,以免带来鼠害和其它有害因素。

第十六条档案库户应安装防火和防盗报警装置,门窗应布设置有效的防盗措施。

第十七条库区应安装消防水龙及配备二氧化碳乙基溴灭水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对档案无害的灭火设备,并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地、市新建档案馆必须设置消防系统和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库内导电线路不允许有明线,注意安全使用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下班后应切断库内所有电源。任何人不得将明火带进档案库房。

第十九条各档案馆、室都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包括门卫值班,规范用火,安全用电,事故报警,火灾隐患的排除,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房库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宜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并可根据各库房的需要,控制其照度。

第二十一条库房窗户应采取遮阳措施,设置阳光档板和厚质浅色窗帘。处在年日照百分率大的河西走廊西部、北部的库房,可在窗玻璃上涂滤紫外线的涂料或采取其它防光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室要经常对库藏档案进行检查,对因缺乏必要的设施、装具或不符合保管条件而造成事故隐患的,应创造相应的条件,及时予以改善。对因保管条件恶劣而造成档案虫蛀、霉烂、破损、纸张老化、字迹褪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合理抢救。

第二十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档案馆、室的库藏档案每年要进行一次抽样检查,也可配合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2

【关键词】人事档案;信息化;途径

一、实现医院人事档案信息化的途径

(一)建立完整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如下:

1、完善人事档案信息综合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传递方式,制定人事信息收集内容。

2、建立人事档案信息分类数据库,保证数据采集准确,随时更新。

3、建立数字档案库,借助多媒体设备(如电子扫描仪或数码相机)将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刻录光盘。

4、完善和建立办公信息数据库,人事档案管理日常的办公业务均列为办公信息数据库的服务范围。

(二)培养一支高素质档案管理队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较高的文化知识、有一定外语水平,懂得人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和维护知识,全面了解和自觉执行人事档案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稳定性和创造性,能够下功夫研究并解决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还要善于探索未来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思路。具体表现: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的操作技能、具有管理信息资源的创造能力、熟悉掌握不同信息载体的科学化管理能力、能将安全保密措施正确用于人事档案信息处理过程中。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制定信息化建设的规章制度时,参照国家和有关部委颁发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法规,研究制定以下几种制度:计算机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计算机人事档案信息收集与归档管理的暂行办法;计算机人事档案信息提供与利用的暂行办法;计算机人事档案的安全与保密制度等条规 ,确保各项条款的实用性。

(四)加大安全保密工作力度。要经常组织人事档案工作者开展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的教育活动,如业务讲座、经验交流、专家巡回演讲和展览等教育形式,不断增强广大人事档案工作者安全保密意识,逐步提高安全防范的工作能力;人事档案部门不仅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出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计算机人事信息档案的安全与保密制度、计算机人事信息档案的安全保密防护办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结合人事档案信息的利用情况,严格确定利用对象、方式和时间,避免信息利用无序状态。为防止人事信息传输中的非法访问、非法收集和删除破坏等现象发生,应在相应的网络接口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人事信息网络系统,要经常用有关清毒软件对计算机系统做好清毒,确保人事信息万无一失。

二、医院人事档案信息化的意义

(一)人事信息资源充分得到共享。有利于组织领导能直观快捷地了解和掌握员工队伍状况;提高医院人事档案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纸质档案;易于保存、查询、修改,并且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传递,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成本。

(二)保证医院人事档案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使人事档案存放更加规范系统,使查询档案方便、快捷,做到人才流动到哪里,档案信息系统就跟踪到哪里,提升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效率。在干部选拔任用、调整配备和交流等工作中,可利用信息库直接产生干部任免审批表、基本情况表、干部名册等,大大提高了人事管理工作的运转速度。

(四)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横向联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迅速快捷的人事档案信息化服务,使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的人才信息交流,由单一的途径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

医院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医院的档案管理的根本变革,及时解决数字化进程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档案工作和质量不断提高,开创一个科技兴档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佳,张琳、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4(4):4-5、

[2]杨公之、档案信息化建设实务[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非国有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个人所有和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汽车、建筑、装修、商贸等行业)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非国有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档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置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在企业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非国有企业纸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女、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非国有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经营决策、企业改革、计划、统计、资产管理、商务合同、产品销售、经营信誉、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能源管理、计量、环保、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其他载体归档范围:

(一)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

(三)奖杯、奖状、锦旗、证书;

(四)照片。

第十一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二)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三)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八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

第二十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档案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非国有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解散、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江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4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政处理;评析

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以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一些案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令人遗憾,有必要给予评析和纠正,以防其起到不当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1 丢失国家所有档案案例

案例描述:2002年11月,临沭县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两个镇政府档案室存在档案丢失现象,其中一个镇发现缺少33卷(包括组织人事方面的档案19卷),后来从组织委员处找到8卷,尚缺25卷,缺少的案卷中永久卷17卷,长期卷8卷;另一镇发现合并到本镇的一原撤销乡镇档案缺少11卷,均为1992年至2000年的长期卷。县档案局对此高度重视,反复研究制订了查处方案。先行下达时限一个月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无改正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成立了由档案行政执法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立案调查,制定了《临沭县档案局立案报告表》,于2002年12月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形成《陈述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并认真填制了《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局长办公会多次研究,最后决定对两镇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收到告知书回执;告知期内,两镇并无陈述和申辩,县档案局于2003年5月19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两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对两个镇政府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这两个镇将罚款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日前已形成《结案报告表》予以结案。[1]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自由裁量偏失。

处理结果评析:本案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处理不当。档案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严格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它是档案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在档案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档案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于丢失国家所有档案(以下简称“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也就是说,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的第一选项应是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视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第二选项才是行政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而且这种行政处罚还是有条件的,即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发生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除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发生丢失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外,其他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均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那么,作为临沭县所在地的《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1996年版,以下简称《条例》)对丢失档案是如何规定的呢?《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丢失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从《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对于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其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其第二款去除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的限制,将行政处罚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按照《条例》规定,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第一选择仍是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选择才是给予行政处罚。即便是给予行政处罚,首选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时,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罚款只是选择项,而不是必选项。通过以上《档案法》、《条例》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有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的第一选项应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选项应是行政处罚。在选择行政处罚时,只有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选项。也就是说,行政罚款只是给予警告的附属性选项,只能与警告行政处罚同时出现。《档案法》、《条例》并没有单独给予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至此,可以说,临沭县档案局对两乡镇单独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行政处理明显失当。虽然《暂行规定》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三种,并可以单独使用,但是,本案所依据的《档案法》、《条例》等实体法中没有单独使用行政罚款的法条规定,所以不适用于本案。至于档案实体法法条与程序法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只能通过修改相关实体法的法条来解决,而不能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突破实体法的法条规定,使档案行政处罚失去处罚依据。就本案来说,正确的行政处理应该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首先建议临沭县监察机关给予两乡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然后给予两乡镇行政警告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自由裁量偏失。《暂行规定》规定:档案行政处罚要坚持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的原则。处罚适当原则实际上是涉及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在档案行政处罚案件中,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会大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行使不当,不仅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身也可能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按照处罚适当原则要求,在档案行政处罚中,对违法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不能重过轻罚,也不能轻过重罚。本案中临沭县档案局自由裁量是否偏失,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性质是否一样。二是对两乡镇行政处罚的幅度是否恰当。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行为都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临沭县档案局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对两乡镇丢失档案的行为定性是正确的。第二个问题,对两乡镇行政处罚的幅度是否恰当,这主要看适用法律和两个乡镇丢失档案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上。本案中,一个镇丢失档案25卷,其中永久卷17卷,长期卷8卷。另一个镇丢失档案长期11卷。临沭县档案局对两个乡镇都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2000元罚款的最低行政处罚。问题是这样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来看,对违法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单位行政罚款的最低下线。从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数量来看,都应该是较重以上的丢失档案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临沭县档案局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两个偏失:一是两个乡镇都是较重以上的丢失档案行为,适用对违法单位罚款标准的下线进行行政处罚,显然是重过轻罚。二是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数量、价值不一样。一个镇是丢失档案永久17卷、长期卷8卷,应该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一个镇丢失档案长期11卷,相对于另一个镇来说,其违法行为明显较轻。在对两个乡镇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而临沭县档案局都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理,显然是处罚失当,不足以彰显档案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

2 出卖国有档案案例

案例描述:西部山区某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原是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当废纸全给卖到造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

存在问题:违法行为定性不准、行政处理不当。

处理结果评析:本案中的第一个问题是档案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本案例取自《西部山区县几起档案丢失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是以丢失档案案例的形式出现的。从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看,也是按照丢失档案来处理的。那么,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真是丢失档案的性质吗?不是。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和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违法案例。第一,从起因上看,负责该企业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某肉联厂的档案进行有效的处置,使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以致最后导致被人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第二,从案件反映的实质上看,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是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档案丢失是指档案去向不明。本案调查初期以档案去向不明展开调查无可厚非,但在调查终结时发现档案是由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给造纸厂时,档案的去向已经明了。也就是说,档案丢失只是假象,某肉联厂的档案并没有丢失,而是留守人员张××擅自将档案出售,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第三,从留守人员张××的主观意图上看,某肉联厂的档案放在档案室的档案柜里,有明显的档案案卷特征,其与一般的废纸是有明显区别的。留守人员张××作为看厂留守人员,其职责就是看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在明知企业档案是企业财产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第四,从留守人员张××的行为结果上看,其出售档案给造纸厂,致使其损毁灭失,已经造成了国有档案实质性损失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是负责某肉联厂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没有有效地处置某肉联厂的档案,致使其最终被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二是留守人员张××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擅自出卖档案,负有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责任。

本案例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处理不当。从本案作者介绍的行政处理结果来看,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这个看似合理的行政处理结果其实也存在着不当。第一,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是不对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依据,笔者不好揣测,但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八种行为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行为都不相符,无法作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而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这也是国家档案局专门用于调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关系的部门规章,是特别法。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暂行办法》的规定来作为本案行政处理的依据。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行政处分。案例中,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则于法无据,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行为。第二,对留守人员张××的行政处理是以行代刑、以罚代刑。在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是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者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从案例描述中可知,留守人员张××出售的“档案数目较大”,符合《刑法》、《档案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追究留守人员张××的刑事责任。而案例中只对留守人员张××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显背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以行代刑、以罚代刑的息事宁人行为。针对案例中留守人员张××出售“档案数目较大”的违法行为,正确的行政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首先,是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其次,是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规定,将案件按照程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最后,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决定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处分的处理。第二是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留守人员张××出售的国有档案数目较大,涉嫌犯罪时,首先,是立即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其次,是配合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案件侦查、审判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和最终结果;最后,是根据案件审判结果,给予留守人员张××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

通过对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可以看到,档案行政执法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要做到行政处理于法有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要不断地加强对档案专业和相关公共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地熟悉法律法规。只有真正地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才能把法律法规准确地运用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去,不断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技巧和行政处理决断能力,防止对档案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失当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临沭档、山东临沭县查处两起档案违法案件〔J〕、山东档案,2003(6):42、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5

一、加强档案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五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省档案局做好交通系统档案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今年省厅将继续配合省档案局贯彻落实《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福建省档案系统“五五”档案法制宣传规划》,开展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做好交通系统档案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厅属单位执行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数字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随时迎接考核验收,争取进入“五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行列。

二、为实现2010年交通发展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交通档案的整体服务功能

(一)为推进“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重点建设项目服务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有关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各相关办法,科学界定各参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扎实落实交通档案“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工作职能,提升交通档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根据省政府公布的2010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档案登记制度和档案验收制度,根据项目档案管理的特点,“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同步管理、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港口航道。依照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检查、指导在建的港航项目档案管理,继续重视清理沿海各港口历年来建设完工的码头和航道工程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监督、指导今年完工的10个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推动今年新开工的15个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重点检查指导罗源湾将军帽15万吨级散货码头、江阴港区6-7#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湄洲湾港罗屿25万吨级矿石码头、湄洲湾航道二期,海沧港区14-19#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及古雷大型石化项目配套码头等重点项目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

2、高速公路:完成同三复线福州湾边大桥建设项目,浦南、泉三三明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抓紧永武永安至上杭段、武邵、福州机场路二期、福州绕城路西北段西岭互通洋门及连接线、泉厦扩建、莆秀2个项目和泉三泉州段等项目(路段)档案的汇总与专项验收工作;抓好计划今年开工的莆田至永定泉州段、京台线建瓯至福州、泉州环线南安张坑至石井、沈海复线仙游至南安金淘、沈海复线漳州天宝至诏安、宁德蕉城至连江浦口、泉州湾跨海通道、福州绕城东南段、漳州南联络线、武平十方至东留、永宁、宁武、渔平、厦漳大桥、浦城至建宁浦城段等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重视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松建、福州南连结线、福永、莆永龙岩段、莆永莆田段、上杭蛟洋至城关、招银疏港路、泉州环城路二期等项目档案的前期管理建档工作。注重海西网规划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档案的形成与整理。

3、普通公路干线:完成厦门杏林大桥、厦门东通道翔安隧道及两岸接线工程、厦门成功大道、泉州晋江大桥、平潭海峡大桥等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继续督促未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8条“入闽通道”建设项目档案的汇总与专项验收工作;敦促、指导省道在建18个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重视新开工38个项目档案的前期管理建档工作。

4、公路运输场站:围绕加快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综合运输枢纽场站建设,指导新建、续建公路运输场站项目档案23个。重点收集整理福州江阴物流园区一期工程、龙岩象屿物流园区、马尾快安仓储中心和福州汽车新南站、福州汽车新西站、厦门西客站、龙岩客运中心、石狮客运中心、永安长途客运站、莆田客运枢纽中心、龙岩客运中心站和石狮客运中心站等项目档案资料。

(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服务

继续关注“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项目档案质量管理,要求以县(市)交通局作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项目档案的立档责任单位,一路一档地收集、整理、归档各路网项目,各设区市交通局应主动联合同级档案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要求每个各设区市交通局提供2-3个已完工路段的档案资料作为所属县(市)交通局一路一档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试点,并于今年第二季度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将联合省档案局在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全省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含盖已建成的所有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养护工程、村村通

客车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服务。

(三)为深化交通改革服务

加强厅直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公路稽征系统已实施税费改革,对拆并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问题,省公路管理局应抓紧组织各公路稽征处在上半年完成涉改人员安置任务前完成拆并单位档案的鉴定、整理、处置等报批工作,时间要求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并报省厅备案。各设区市交通系统涉及税费改革单位的档案处置可参照上述方法管理。省厅将与省档案局在第二季度开始组织全省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各相关单位应注意收集整理持续深化交通改革、加大费税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组建交通融资平台,认真落实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探索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新的管理模式,完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体制,统筹通车路段有限资源,降低综合运营成本等深化交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四)加强对我省拓展闽台“三通”等重大活动档案的指导与收集整理的力度

围绕服务拓展闽台“三通”档案。加强指导与收集整理有关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加快对台客运基础设施和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平潭跨海第二通道前期工作;促进对台直航港口全面发展,促进厦门至台中、基隆客货滚装班轮运输稳定发展,积极引导福州至基隆、台中滚装航线常态化;拓展完善“小三通”功能,推动加快实现行李双向直挂业务、新增运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力争空中直航增辟航线、增设航点、增开航班,构筑闽台立体运输体系;加强两岸业界合作,办好交通涉台重大活动,筹备第二届海峡论坛两岸空中直航圆桌会议、2010年中国航海日(泉州)、第八届海峡桥隧通道研讨会;推动我省直航船公司在台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引导两岸更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通过我省有序往来,打造服务两岸人民交流往来主通道等重大或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进一步推进交通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贯彻落实国档局8号令,把好档案资源建设源头关

今年省厅机关将根据新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能补充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省档案局审核。厅直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经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能的实际,严格按国档局“8号令”准确划定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明确归档范围,突出本单位工作职能,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补充或编制工作,由省厅转报省档案局审核后执行;其他厅直单位也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报厅备案。

(二)配合省档案局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为开展厅直单位第三轮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做好准备工作

今年省档案局将研究制定《福建省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启动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厅将密切配合省档案局开展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同时启动2011年厅直单位第三轮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的准备工作。检查的重点是:-2010年度的各门类档案,文书档案以省档案局最新审核批准的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侧重检查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文件及各门类(注重专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否及时和齐全完整,整理是否符合规范。希各单位均要按照省档案局《福建省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在省直机关推行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制度的通知》((闽档〔〕60号))的要求,提前做好每个年度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档案整理质量管理工作。

(三)积极做好网上办理档案登记和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工作。

按照《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档〔〕44号)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本单位上一年度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及时进行网上办理档案登记。按照《福建省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暂行规定》(闽档〔〕49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报送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目录电子数据。省档案局将对档案登记办理和电子数据报送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依照《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交通厅提出移交申请的项目档案:由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组织移交申请的有邵三高速公路、龙长高速公路2个路段的项目档案。连同去年必须移交的高速公路5个路段、普通公路2个路段的项目档案共有9个公路项目档案必须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为保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把好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关。项目档案的移交要求按照《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提高防范意识,强化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提高档案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强化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各项档案安全保管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把安全防范意识放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首位,要从档案信息网络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档案数据库安全等方面着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防患于未然。

四、进一步推进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5号)的规定,坚持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明确电子文件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今年省厅将配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宣传贯彻《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着力推进厅直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观摩学习、检查考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落实《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积极参与。省档案局将继续积极推进机关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推广省直机关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推动省直机关开展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并提出省直机关室藏档案数字化建设指导意见,各单位应及早行动,按照本机关制定并经审核批准的《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纸质档案开展鉴定与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

五、积极开展交通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加强交通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与学习交流,表彰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6

1 高校遗留在校学生档案逐年增多的原因

(1)高校招生后放弃入学资格、入学后中途退学、毕业出国留学人数的逐年增多是造成高校遗留在校学生档案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

(2)毕业生离校时档案材料缺失或毕业答辩未通过等不能毕业的,该生的档案暂时不能转出。

(3)毕业生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有试用期或用人单位等待正式编制暂时不能接收档案的,该生的个人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缓期转递。

(4)毕业生个人或用人单位毁约,该生档案退回学校保管。

(5)生源地非北京、上海等地的毕业生,分配到北京、上海等地工作需要落户指标,暂时没有指标落户的毕业生档案被退回到原学校保管。

2 高校离校生档案转递去向

《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也是接收单位接管学生个人档案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根据报到单位的不同,档案转递方向亦有不同。

(1)毕业生《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并且获得进人指标的编制内人员,该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应当转递到该单位保管。

(2)毕业生《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但若该生暂时未获得进人指标,属于编制外的人员,则该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应转递到接收单位或企业委托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待单位有了进人指标,有关方面组织社会公招考试,该生通过考试后,再将该生个人档案调入)。

(3)毕业生《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是民企、私企、外企性质的单位,该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应转递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该生的档案存放在工作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还是存放在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则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协商选定。

(4)有些城市对落户和转递档案进行“绑定”,如深圳等城市明确规定,要转递档案到该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必须将本人的户口也落在深圳,否则拒收该生个人档案或收到后将该生档案退回原学校。

3 高校离校生档案转递规范与流程

(1)高校正常或延期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档案转递。有《报到证》的高校正常毕业、结业、肄业学生,该生档案按《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转递。学生就业单位有人事和档案管理权的,该生档案直接转递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有人事权但没有档案管理权的,该生档案可转递到就业单位委托的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也可以按该生意愿将个人档案转递到该生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2)学生延期未毕业的肄业生转档。该类学生只有《肄业证》,若有就业单位接收的,可凭调档函转递个人档案。若没有就业单位接收或没有单位开具调档函的,该生的个人档案就只能自带回原籍,等将来有单位接收时本人再将密封好的个人档案交给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高校中途退学的学生档案转递。中途退学的学生无《报到证》,可能有《肄业证》。若该生是硕士或博士生考上公务员或找到工作调档,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后可凭就业单位开具的调档函调档。若该生是本、专科生辍学,没有单位开具调档函的,该生的个人档案就只能自带回原籍,等将来有单位接收时再将密封好的个人档案交给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硕士、博士生考上公务员或找到工作后想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转档。该生可申请转为单位委培生,继续完成学业,经研究生院批准同意转为委培生后,需要调档到用人单位的,可持调档函调档。

(5)考上大学未报到或者报到后办理退学要求回家复读重考大学的学生提档。本人写情况说明,学院证明并盖公章后可退档;本人持退学文件和离校通知单办理退档,档案经办人将该生的档案密封后,交给学生本人自带档案回原籍。没有办理退档的未报到学生,档案可能成为“死档”。

(6)在校生服役后考上军校或退伍后找到工作的转档。本人不愿意回校继续完成学业的,可凭单位调档函转递个人档案,但学生本人须到学院和教务处完善手续。

(7)未完成学业而出国留学的回国离校生。可凭单位调档函转递档案,但是学生本人须到学院和教务处完善手续。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档案馆 来稿日期: 2016-10-16)

3 结论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7

一、修改《暂行规定》的标题

首先,《暂行规定》标题概念不明确。其标题由于出现了“档案执法”、“档案执法监督”等相对独立和常用的概念,似乎看不清楚是对“档案执法” 还是对“档案执法监督”做出的规定。档案执法即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是两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工作,也是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中常用的规范用语。“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如果指的是对档案执法的监督检查,那么《暂行规定》的题目则表述不准确,应该修改为《档案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如果指的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两项内容,其题目的表述则不规范,因为无论从行政执法理论还是从法制工作实践角度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都不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概念的合称或简称。由此可见,《暂行规定》的题目本身就存在着概念不清和不规范的问题。

其次,《暂行规定》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解释没有依据。《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从这一解释来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既包括“监督检查”,也包括“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而实际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只能是“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而不可以包括“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国家档案局的第三项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据此可以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同一项职责中两个有着紧密联系和明显区别的工作方面,它们是不能互相取代、互相包含的。所以说,《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解释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准确的。

最后,《暂行规定》的题目已经“名不符实”。在《暂行规定》的全部条款中,不仅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还有行政执法监督、查处案件的程序、管辖以及机构设置、表扬奖励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几乎涉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这种情况表明,即便是《暂行规定》的题目没有概念不清等问题,也存在着“名不符实”或文不切题的情况。

综上所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应修改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暂行规定》的全篇内容做相应调整和修正。

二、修改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目的的表述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这是《暂行规定》第一条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目的的表述。由于这一表述使用了“行政监督”,从而使其目的与全篇内容产生了矛盾。因为在《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中,属于“行政监督”范围的只有少数条款。

“行政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专职行政监督机关对有权管辖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第143页)。应该说“行政监督”职能的主要特点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监督。可是,《暂行规定》中大部分条款的内容都是对外部的,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档案工作实施的所谓“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暂行规定》的内容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制定《暂行规定》目的应修改为: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三、修改关于制发《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规定

多年来,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领取和使用的都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制工作实践已经说明,《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关于“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和“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的规定已经没有必要,且《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证件名称也不合规范。

笔者认为,应将《暂行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四、修改关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性质的表述

《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的表述不严谨,易产生歧义。

根据《宪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是贯彻和执行档案法规的行政机关,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其关键词是“执行”,而不应是“监督”。用“监督”与“贯彻” 并列表述是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笔者认为,应将《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和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

五、修改关于档案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的内容

《暂行规定》第五条,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几乎全部纳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改称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规定,是不规范的。

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规范执法,加强对各类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充分重视对各类档案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由此我们至少可知两点:其一,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是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其二,做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也不应该是个别工作机构去完成的,而是由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去完成的。一般情况下,前者的工作侧重点是对各类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后者的工作侧重点是开展相关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可见,《暂行规定》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几乎全部纳入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规定是不正确的,客观上还会误导人们的思想和工作。

长期以来,部分同志存在“档案执法工作是法制机构的事情,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就是专门执法”的思想。所以,一些地方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法制工作机构在运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实行分离,不同程度影响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受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误导。笔者认为,修改《暂行规定》第五条,规范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有利于正确引导和统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有利于理顺守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六、修改与《档案法》不相一致的条款

《暂行规定》第十条将10种行为一律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仅将其列入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范围的表述,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应该予以修正。

如:对于“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和 “在保管或利用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暂行规定》第十条不论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仅列入“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范围,这是不符合《档案法》规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七、修改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不相一致的内容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篇8

关于"寄存"档案,在《档案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也就是说,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以"寄存"的形式存放在档案馆。"寄存"作为档案移送档案馆的一种方式固定下来,但档案馆是否适合寄存改制企业的档案?如果盲目寄存这些档案,又会给档案馆带来怎样的隐患?

隐患一、档案数量多,占用空间大。从改制企业来看:以我区实际为例,共有改制企业319家(不包括乡镇企业),其中国有企业60家;集体企业259家,1999年6月前已改制企业204家。从档案情况看:部分已改制企业档案仍属遗留问题,集体和乡镇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如果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那么就会出现档案数量大,质量差的现象。从实际状况看:企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面临人员缺乏、库房紧张的现状,不易承担起接收或寄存档案的负荷,这项工作最终将落在档案馆。面对这种状况,档案馆如果无选择地对改制企业档案加以接收或寄存,几十年后,当出现库满为患、爆发库容量危机时,我们又该如何去面对这些寄存的档案呢?是置之不顾,还是退还企业?

隐患二、妨碍馆藏优化建设。丰富馆藏是档案馆的首要任务,它包含两条内容:1、数量充分,质量优化。2、成分充实,结构合理。改制企业的档案多数在改制前没有进行达标或目标管理认定,档案属于自由整理状态,质量较差,企业又往往在改制结束时提出寄存要求,仓促进行;档案馆对寄存档案没有相关的规定,缺乏约束力,导致一些没有保存价值或者重复的档案充塞馆内。此外,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产权变动后,基建档案、设备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档案(含专利、商标、专业技术等)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这样移交或寄存档案馆的档案往往是一种与企业权益、经济技术无关的信息,仅仅是为没有去处的档案设置一个比较放心的落脚点,这种种类单调、载体单一的档案实体,自然无法满足优化馆藏的目标。

隐患三、所有权不明确。《档案法(草案)》的审议报告中说:"档案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适用于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寄存是一种暂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些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依法属于这些改制后的企业所有,企业对其享有一定的权力。因此,不少企业要求以专柜存放,钥匙由企业保管的形式寄存,那么档案馆能否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技术,对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目、提供信息给社会利用?是否有权对这些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还是仅仅为其提供一个存放的空间。

隐患四、寄存费用难以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权变动档案处置暂?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但这笔寄存费具体该如何算,算到何时止,也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隐患五、寄存时间含糊。寄存档案时往往缺乏一定的手续,在档案移档案馆后,企业单位似乎御下一副沉重的担子,对其以后的去向就置之不理,变暂时寄存为长期、永久性存放,档案馆则需要不时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管理,这种被动局面难以摆脱。况且对那些倒闭、破产的企业,这种寄存又要持续到何年何月?又有谁来最终处理它们?都是个未知数。

"寄存"档案既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档案馆就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方式,作为解决档案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而不是一种被动、无奈的行为。作为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对其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具有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责任,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馆对改制企业档案的最终流向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待企业改制中要求寄存的档案,可以认为是目前状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是改制中档案的过度阶段。为避免以上隐患的发生,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一、破产、倒闭企业或转为私营企业的档案不存在寄存。破产、倒闭企业的档案除根据产权变化方式的不同去处置档案外,对暂无去处的档案,必须按要求移交档案馆。转为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出售给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档案,为防止档案散失,也有必要及时移交档案馆。移交档案按进馆要求做到以下三点:(一)把握好完整性,对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全部接收进馆;(二)控制好质量关,要求分类清楚,鉴定准确,装订坚固;(三)造具移交清册,逐卷清点,方能移交。这样可避免以寄存的形式永久保管档案,确保馆藏档案质量。

二、允许连续性的企业档案进行寄存。对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出售产权、负资产转让、兼并形式产生的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有一定的连续性,档案应该以保存在改制后企业为主。由于受保管条件的限制,或者其它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因素影响,会导致档案损害的,可以移送档案馆暂时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