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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08 手机浏览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1

各镇、乡、街道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外监督机制,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根据《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的民主监督工作,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实行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从制度上保证民主监督的形式到位、内容到位、人员到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提供多种监督渠道。

1、咨询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每年召开一次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参加的咨询座谈会,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区纪委监察局每年安排二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参加的情况通报会,主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2、特定问题调查和个案质询监督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1—2件群众反映强烈、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开展专项调研,并对区属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指出个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

3、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程项目、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专项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活动。

4、效能监察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区人大、区政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运转状态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办事质量等方面进行效能监察,并对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实施等过程开展监督检查。

5、来信来访专办制度。纪检部门要按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建立和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来信来访的专办及督办制度,及时反馈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对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共同协商,专项办理。

三、区纪委监察局要按照区委确定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在年初制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2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区纪委《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履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等职能,推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廉洁文化建设制度

1、有廉洁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统一规划,与企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纪律监督组织具体负责,工会、妇联、团组织等各负其责,广大党员职工共同参与的廉洁文化建设格局。

2、有廉洁文化建设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活动安排、落实措施、经费保障,确保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有目标、有内容、有措施、有计划。

3、有廉洁文化制度。在教育预防、行为规范、监督制约、检查评估等方面,强化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洁教育工作制度,明确廉洁教育的主题、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等;建立健全廉洁从业规定和行为规范,明确“管钱、管物、管人”工作程序、岗位标准和相关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和监督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有廉洁文化活动阵地。利用企业图书室、活动中心等,建立廉洁读物专架、廉洁影视角,设立廉洁文化宣传橱窗等。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刊物、网站等资源的作用,加强企业廉洁文化的宣传。

5、有廉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党员职工,开展“诚信经营、廉洁从业”等主题教育活动。结合企业实际,举办廉洁形势报告、廉洁文化主题演讲、研讨征文、廉洁书画展和读书思廉心得交流等活动。

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企业实际,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企业要求,监督检查企业基建、财务、采购、销售、仓库等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情况和企业内控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据党建要求,监督检查企业党务公开情况,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情况,企务公开情况,职工社会保险金交纳、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协商等情况;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

2、监督检查的形式:可以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企业实际,列席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处理过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意调查、民主测评,了解企业党员、职工对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聘请党外职工共同参与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的方法: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企业党组织,会同工会、审计等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有建议、有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三、举报工作制度

1、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是举报的受理机构。要明确专(兼)职举报接访员,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

2、举报受理范围:对企业党组织、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检举;对企业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反映;对党员职工其他败坏党风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组织交办、转办的涉及本企业党员的举报案件。

3、接访人员对企业党员职工的来访(来电)要认真接访、热情接待,做到态度认真,耐心倾听,并做好记录。

4、举报一旦受理,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办结后应报企业党组织备案,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5、对于涉及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举报,应及时将受理情况报告企业党组织,通报企业管理层。

6、对于涉及企业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并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组织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对于因由党员引起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集体访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汇报,并妥善处置化解矛盾和问题。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应采取稳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8、建立工作台帐,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四、党务公开制度

1、党务公开的内容:企业党组织及成员分工情况,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决定;企业党组织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情况;企业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开展落实情况;企业党组织参与讨论的企业重大事项和党员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各类先进推荐、评比表彰或违纪处理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后备干部培养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困难党员和职工补助情况;党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其他事项。

2、党务公开的形式:按照规范、实用、方便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支委会、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党内相关会议公开,也可通过下发文件、告示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企业网站、刊物、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3、党务公开的方法:根据内容不同,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党务公开的领导与监督:党组织书记负总责,负责部署、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经党组织审核批准后,及时予以公开。纪律监督组织负责对企业党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党务公开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党员、职工对党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党员群众。

6、建立党务公开台帐,对公开的内容、意见建议及反馈情况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五、推进企务公开制度

1、督促企业成立企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工会、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企业企务公开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企业企务公开责任部门按期公开。监督检查企务公开责任部门是否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公开有关事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督促企业畅通企务公开渠道。除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栏等主要渠道公开外,还应通过企情会、企业网站、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4、督促企业广泛及时收集意见和建议。公开后要通过意见箱、职工座谈会、电子邮箱等形式,广泛收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

5、督促和指导建立企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评议结果要公开,对检查和评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3

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今天召开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再动员暨效能督察队成立大会,主要目的就是要认真传达全省机关效能暨民主评议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全市纪检监察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重点,以效能督察队的启动为契机,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动员全市工商系统上下为民主评议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而努力。

前段时间,市局监察室分片召开了部分单位纪检组长座谈会,听取了关于开展好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下面,就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把握工作特点,查找工作不足,进一步增强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紧迫性和坚定信心

面对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新变化、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分析工作形势,准确把握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工作不足,是增强工作信心,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准确把握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新特点。根据《*省*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今年的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以组织社会各界群众问卷测评为主,适当结合工作考核的方法进行,具体有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确立“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时代特点;二是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评议。参评单位实施经常性的工作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问卷测评,并反馈一次考核和评议情况,考核和评议情况计入年终总评结果;三是充分体现“群众说好才算好”的评议原则,市县两级组织群众问卷测评,取消领导直评和省级问卷测评,加大了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评议比重;四是参评单位的年度总评结果为社会各界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由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开通报,不再搞表彰活动,不授予任何称号,不搞免评奖励。从以上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不难看出,民主评议工作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了。

(二)深刻认识系统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面对民主评议新的任务的要求,我们的民主评议工作同市委、政府和省局的要求,以及企业、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队伍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行为仍然不够规范;三是服务发展的亮点不多;四是取消了免评以后,所有的单位全部进入评议,其竞争更加激烈;五是少数单位和同志或多或少地存在自满或厌战情绪,还不适应新的形势的变化和要求。这些现象和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影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必须采取坚决、快速、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克服和解决。

(三)切实增强做好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虽然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系统整体工作中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我们对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仍然较为乐观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系统各级党组高度重视信心十足。市局党组在年初就对民主评议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争第一的工作目标,并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上进行了重点部署。系统内不少县(市、区)工商局在重新进入评议后,及时认真研究谋划,主动与市局沟通信息,表现出了极强的敏感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市局监察室召开的两次座谈会上,各单位纪检组长纷纷就抓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建言献策,并对圆满实现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目标,表现出了极大的信心和决心。二是我们有着非常好的工作基础。在以往的工作中,市局及系统各单位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不少单位还取得了地方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同时,多年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我们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尤其是随着工商所的撤并整合,基层工商分局和经检大队升格为副科级,基层工商分局软硬件建设的到位,有力地提升了工商形象,为做好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系统民主评议工作开局良好。市局及时对今年的民主评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台了工作方案和公开承诺。注重与市评议办的沟通和协调。在近日全市阳光服务活动中,我局活动以阵容强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到了市领导*、*,评议办领导*和参与群众、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各县局也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采取重新聘请监督员、建立民主评议工作专刊、开展述职述廉、主动邀请地方纪委和监督员监督等各项措施强化民主评议工作。可以说,整体工作已经全面铺开,有序进行,开局良好。

二、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整体,为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多年民主评议的工作实践早已充分证明,民主评议工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整体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反映的是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整体形象。在市局及全系统各单位重新进入评议序列后,各单位都要切实强化以民主评议统揽工作全局的意识,突出工作重点,自觉将民主评议融入到系统整体工作之中,立足充分发挥职能,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做贡献,以此取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一)切实抓好民主评议各项日常工作的落实。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已经下发,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在下步工作中,各单位在严格按照规定动作抓好民主评议工作的同时,在日常尤其要注重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开门纳谏要诚恳。继续搞好开门评议,认真组织好上评下、下评上、外评内活动,诚心诚意地接受系统内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要继续做好“双述”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实践证明,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是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接受监督的好制度,也是开展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举措。今年各级党组要在规范步骤、讲求实效上下功夫,要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对民主评议总体安排,务必在半年和全年组织的两次问卷测评前,认真开展两次述职述廉活动。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质询,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和关心的实际问题,提高述职述廉效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二是整改措施要有力。在坚持以教育为本的同时,针对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逐项整改的原则,制定过硬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三是走访代表和管理服务对象要经常。各级评议代表和管理服务对象对于我们能否取得好的成绩和名次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走访,听取意见,沟通感情,取得理解和支持。市局、县局和基层分局在*月份要建好三级监督员队伍。市局将制定具体的走访计划,指导各单位有序的开展走访和回访工作,以收到征求意见、化解矛盾、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的效果。四是沟通协调要到位。一项工作,沟通协调到位,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因此要充分认识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注意掌握沟通协调的时机,通过汇报工作、举行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尽可能地与地方评议办、评议团、人大、政协、基层乡办等各个方面人士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把握上级工作部署,了解基层工作动态,为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取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奠定基础。

此外,各单位还要明确专人,注意浏览市民主评议网站,及时获取信息和动态,借鉴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

(二)切实抓好各项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民主评议的主题是“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必须立足职能实际,以更加奋发有为的工作姿态,扎扎实实地抓好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以实际行动为民主评议做贡献。一是要实实在在搞服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是各级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发展意识,将全市工商系统在民主评议中焕发出来的生机与活力投入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去,准确定位,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市局《*年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意见》,切实抓好注册登记、商标战略、“一会两站”、发展经纪人、合同帮扶等各项服务工作,全力以赴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要认认真真抓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辩证地看,这与民主评议工作关于优化环境的主题不仅不矛盾,而且是更高层次上的优化环境。因为优化环境不等于在监管执法上的妥协,放纵违法等于更大程度上的损害发展环境。要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按照执法主体合法化、行政执法程序化、行政许可规范化、执收执罚制度化的要求,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市场主体合格;加强食品安全等商品质量监管,确保人民消费安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执法监管中要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市局正在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流转,并开发自由裁量电子辅助软件,努力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出现。要加快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运用这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为企业、商户、群众提供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消保维权等各类指导服务,营造积极行政的政务环境。同时注重发挥消协、个私协、维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作用,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提供维权、法律、创业指导等各类服务。使企业、商户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创业激情得到最大限度的迸发。

(三)切实抓好行政效能建设及源头治理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效能建设、源头治理等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民主评议工作密不可分。必须统筹安排,同步落实,以形成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良好工作局面。一是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要按照“提速提质”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百分之百地落实好“一站式”首办责任制、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工作无缺位、一次告知、一次办结、现场办公、上门年检、预约办事、跟踪服务等效能建设制度,绝不能打任何折扣。各单位要对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上半年市局还将完成市、县和基层三级行政效能监测体系建设,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二是要切实强化源头治理。要按照中央“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不断强化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的源头治理。当前要着重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不断完善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公开,积极探索对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制约,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消极腐败行为。同时,要按照抓好试点、逐步推开的思路,积极推进财务、人事、党务等内部事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在工作中,要尤其注重发挥制度的稳定性和治本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制度,为完善全市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运行机制做贡献。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落实是一切工作的归宿。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工作重点已经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狠抓既定部署的落实。各单位要以市局效能督察队的启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督察促落实。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无论是公开承诺和优化环境政策规定的落实,还是执法、服务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效能的提高,都需要强化监督。为此,市局组建了*支效能监察督察队伍,并于今天正式启动,实行分片督察。这既是强化系统民主评议工作的需要,更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我市工商系统强化效能督察的一个创举。这不仅得到了市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充分肯定。市局已制定了详细的《督察办法(暂行)》,明确了督察队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并为督察队提供了车辆等必须的工作装备。希望督察队的同志们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不断提高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真正创出亮点,干出特色。同时,市局明确地告诉大家,组建督察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干部、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督导民主评议、优化环境、效能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从本质上讲,就是帮助县局更好地做工作。希望各单位对此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准确传达市局的意图,积极配合督察队的工作开展。各单位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尤其是窗口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就地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民主评议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各局纪检组、监察室要结合本单位和系统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导民主评议工作进展情况,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风行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制度规定的问题。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要敢于揭短亮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抓好教育促落实。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教育是落实民主评议工作部署,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必须常抓不懈。教育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关于民主评议工作的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主评议的工作部署,自觉地、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同时还要注重教育干部克服将民主评议和依法行政相对立的糊涂认识。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民主评议和依法行政是辩证的统一,从而自觉地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融入到具体行动之中,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政风行风建设作贡献。要教育干部树立“人人都是形象,事事关系发展”的理念,从日常执法监管和服务工作及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规范工商人员的礼仪行为,努力打造文明之师、威武之师,在一点一滴中树立形象。

(三)严格责任促落实。严格工作责任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保证。民主评议工作也必须切实强化工作的责任。要进一步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中明确的责任要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和“抓机关必须抓基层、抓业务必须抓行风”的“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民主评议工作负责。各局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组做好民主评议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层层压死工作的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局再次强调,对于民主评议工作,市局不仅看重过程,更看重结果,并坚决按规定兑现奖惩。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能力,为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圆满实现今年民主评议和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必须有强有力的机构和队伍做保障。因此,必须契而不舍地将加强系统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保证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去年市局党组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从市局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对意见的贯彻高度重视,积极抓好落实,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了机构、人员、装备和政治经济待遇等各方面的保障。但也有少数单位截止目前仍然存在着机构未单设、人员不专职、政治经济待遇没保障等突出问题。在此,我郑重强调,市局党组对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专门意见,并强调了落实时限,不落实就是政令不通的表现。请各单位纪检组长会后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党组进行汇报,面对市局党组的严格要求和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不折不扣地将意见贯彻落实到位。监察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角色定位意识。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纪检组长要正确处理主管和分管工作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因为纪检监察工作才是你的“本职”和“责任田”。二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服务工商事业发展的大局观念,找准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始终坚持为市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服务,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强化组织协调意识。组织协调不是“大包大揽”、不是“包办一切”。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强化干事创业意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纪检监察被摆上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省市局对干部的使用上,也没有体现出任何的差别。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干事创业意识,依法依纪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用工作实绩体现自己的价值,赢得自己的地位。五是强化形象意识。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的,更要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不放弃原则、不回避矛盾,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才能有底气、有锐气、有勇气,工作起来才能硬气。六是强化创新意识。要将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保护干部、服务发展、促进和谐工商建设上,不断创新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为提升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工商提供有力保障。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4

一、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教育,努力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局纪检组积极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一)组织学习贯彻党纪政纪条规,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局纪检组继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在局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政从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今年,局党组中心组共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7次。局纪检组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了“读报促廉”活动,在全系统组织干部职工观看《马德落马警示录》、《用生命铸就忠诚》、《一切为了群众》等警示教育片180场次,党组织生活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66次,先后4次邀请专家、教授为我局全体中心组成员及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作形势报告、财务内控制度专题讲座和保密知识讲座。10月21日,组织机关、事业单位65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市看守所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局纪检组还及时转发了市纪委《关于陈明强违规私驾公车的情况通报》和市招监委办《关于雅安市查处汉源新县城二期场平工程串通投标案件剖析的通知》,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纪,要求局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同时,局系统各单位也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教育,如市质监站、市建管中心等单位也分别到市看守所开展了反面典型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领导讲廉政党课,分析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8月28日,郭庆局长向局系统40余名领导干部讲了一堂题为《强化党员意识,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做新时期勤廉兼优的表率》的廉政党课。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作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教育在先,防范在前,对新任、续聘干部实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局纪检组认真执行《新任、续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今年对局系统4名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教育,结合领导岗位实际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并在任前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案例实务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考试。通过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力度。

二、认真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

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

(一)巩固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礼品,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我局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规定的落实工作,及时转发省、市纪委《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和《关于严格遵守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切实履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对顶风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我局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文件要求,今年以来,局纪检组共收到领导干部主动上交礼金人民币18126、86元、美金1000元以及部分礼品。8月,局纪检组将近几年收到的礼金76000元上缴市纪委廉政专户。

(二)积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执行党风政纪的自觉性。一是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管理,及时组织召开全系统情况通报会议,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的纪律规定。二是在全系统中开展了公款出国(境)旅游自查自纠工作,经各单位自查统计,均无报送因公出国(境)的情况。三是在全系统中开展了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均无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三、加强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我局紧紧围绕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目标,开展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局纪检组、监察室作为领导组成员单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局系统的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纠正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发展软环境。

(一)加强调研,督查督办,确保效能建设有序开展。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开展期间,局纪检组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督查督办通知》,组织开展了一次调研活动,对局系统12个窗口部门、重点单位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与局系统34名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就如何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了个别谈话。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能严格遵守政务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要求,挂牌上岗和工作职责、职能上墙情况执行较好。局纪检组编写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知识测试题》,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知识测试,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对效能建设的认识和知晓度。

(二)征求意见,扎实整改,确保效能建设取得实效。我局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3个服务大厅和局办公大楼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放统一印制的征求意见表,努力畅通监督渠道,搭建与群众交流平台。11月7日,我局召开行风和效能建设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会议邀请了40余家建设企业参加,会上发放征求意见表32份,共收集到对规建系统的业务工作意见建议23条,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意见建议3条。根据收回的30份征求意见表统计,群众对规建系统行风和效能建设工作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9、8%以上。局纪检组将收集到的26条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分解落实到局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要求,有的放矢地开展集中整治。目前,有关单位已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三)加强效能监察,严格效能问责,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开展灾区安置住房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为确保对口支援昭化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对局系统各单位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援建项目、大宗援建物资等视情况开展督查。二是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对局系统中影响发展软环境、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等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查处。今年局纪检组发违纪行为通报2期,查处了群众反映局系统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服务态度差等3起涉及行政效能工作的案件,均给予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等的组织处理,确保机关效能建设真正扎实有力、取得实效。

(四)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我局是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的部门,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窗口,行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局纪检组、监察室坚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发出督查督办通知2期,对行风建设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组织局机关和房管局、建工局参加了*“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对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现场解释解答群众咨询问题40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梳理、分类,制定了详尽的解决方案,并分解到了责任部门切实加以解决。二是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8月起,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在全市供水、供气、公交等三个行业中认真清理收费文件、项目和标准,查找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法的乱收费问题,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开展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10月底,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迎接省检查组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省检查组认为*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总体安全。我局的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12月,在市纪委的组织下,我局作为市级部门中参加对口满意度测评的首批四个单位之一,在全局观念、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办事质量、服务意识、廉政建设等6个方面接受了30多家建设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打分,我局测评结果为80、7分,超过了市纪委规定的满意度分值,市纪委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监察的新途径,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规划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关口前移、关口下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三谈两述”制度。今年,局领导班子成员与责任对象谈话40人次,局纪检组对监察对象开展诫勉谈话3人次,廉政谈话4人次,通报批评3人,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5人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监督检查。坚持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续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的制度,今年,我局58名初任、续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均征求了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抓住“三二一”重点环节,加强对局窗口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局纪检组、监察室积极开展源头防腐工作,一些引发腐败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取得了明显效果。今年会同有关部门参与了建设项目招投标、比选23次,参加对全市开发、施工、咨询、物管等83个建设类企业的资质审批和资质审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8次,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严格按条件把关,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问题。加强对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今年局监察室共抽查我局建设项目审批手续5783件,抽件数占总办件数的12、2%,确保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

(三)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落实从严治党方针。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局纪检组、监察室以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谋取私利为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并不断探索、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今年截止12月10日,共收到群众举报81件次,其中重复27件次,发出督办函30件,按期办结率为100%。其中澄清问题24件次,纠正处理2件,作出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理14件次,责令整改处理16件次,批评教育8人,其它处理11件,转办处理5件。立案查处1件,给予违纪人员辞退和注销其检测人员执业资格上报省质监总站备案的组织处理。通过查处违纪案件,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起到了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五、加大检查、考核、追究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我局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始终把反腐倡廉放在突出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做到了班子重视、分工明确、制度健全、关口前移、监督到位,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奖惩。

(一)党组重视,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组织召开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会上,局“一把手”分别与25个二级局(中心)、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签订了*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系统各级党组织都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做到了责任主体明确,保证措施到位。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市纪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路。

(二)一岗双责,明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局党组、纪检组坚持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提示卡制度,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庆同志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主持研究反腐倡廉重大问题,今年先后5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郭局长先后到房管局、园林局、规管局等单位开展调研活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王志刚副局长要求分管部门的资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介入,集体决策把关;孙毅组长坚持案件件件签批,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跟踪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和解决;蒋虹副局长对分管部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招投标工作,经常监督检查,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运行规范严谨;黄莉书记坚持做勤政廉洁的表率,9月在互联网上向社会作出6项公开廉政承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落实责任,严格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考核。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工作,对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分为5个方面、17项具体内容,明确了具体的扣分、奖励分标准,完善了责任制考核细则,推进责任落实。今年1月,对局系统24个科室、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考核分数最高20分,最低18、82分,各科室、单位都做到了制度健全,工作落实,结合单位实际各有特点,我局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考核指标普遍执行较好。

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

局纪检组、监察室围绕规划建设工作中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作用,全面履行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10月,获得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表彰的“*市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对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局纪检组、监察室注重归纳整理局系统各单位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上的新思路、新举措,并以纪检监察工作简报的形式把基层单位先进经验向全系统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指导效果。今年先后向全系统转发了《关于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检查的情况通报》和市质监站《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反对商业贿赂协议》。4月,孙毅组长参加了市纪委组织的一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2月,省建设厅行风建设工作迎接建设部检查,我局作为全省建设系统的代表之一,在会上作了《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促进规划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的经验交流发言。

(二)抓好组织协调,做好基础工作。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抓好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7月对局系统8个窗口单位开展调研,探索当前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上报局党组,为党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制定落实责任制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保证党组决策的顺利实施。今年局纪检组、监察室发文和代党组、行政拟文95个,编发纪检监察简报9期,有效地促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今年我局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但是,规划建设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少数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不够好;部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意识不强;一些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改观不大,甚至有反弹;违纪违法案件在规建系统还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七、明年的工作打算:

明年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纪委*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办案件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结合、廉政建设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

(一)进一步加强教育,更加注重治本。要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感染力,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届三中全会、《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观看正反典型警示教育片,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等方面反腐倡廉教育,把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使党员干部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更加注重预防。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执行党纪法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制度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继续抓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扣市局系统党风廉政和监督管理风险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外互动的风险防控工作机制,通过主动联合纪委、法院和检察院,借用外力,整合内力,有效防控局机关和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执法风险和渎职风险,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机关清廉的良好风气,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与纪委联合,重点防控廉政风险。

借助纪委监督检查、执纪纠风、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职能,紧贴新“三定方案”确立的工作职责、权力运行特点和干部队伍实际,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科学性和制度的执行力,健全完善党风廉政教育惩防体系。

(二)与法院联合,重点防控执法风险。

借助法院司法审判、执行、建议和调解职能,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防控行政执法风险,努力做到行政复议无撤销、行政诉讼无败诉。

(三)与检察院联合,重点防控渎职风险。

借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预防工作措施和机制,开展预防教育,增强防控渎职风险能力,提升机关和干部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教育培训。联合纪委、法院和检察院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邀请纪委定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专题讲座,对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跟班实习,并邀请纪委参与工商系统查办违纪案件。邀请法院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并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点,组织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邀请检察院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专题讲座,强化执法人员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二)风险防控。采取不同形式,定期、不定期向纪委、法院、检察院通报全系统廉政、执法和履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积极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防范和治理。

(三)业务指导。邀请纪委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水平。邀请法院对局机关依法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对机关重大事项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进行法律论证,防控决策风险和法律风险。邀请检察院对局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规范,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四)工作协调。借助纪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邀请纪委参与局机关开展的向社会述职述廉、行政处罚案件廉政回访活动,参与廉洁从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局机关与法院协作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对涉及局机关的行政争议实现全程防控。建立完善局机关与检察院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提高执行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和协助查处机制。

(五)信息通报。建立与纪委、法院、检察院信息交流渠道,定期、不定期地向局机关通报全系统干部的案件查处情况、苗头性问题和建设性意见建议,加强教育防范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进“三联三防”工作,是市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深化,是落实全系统《惩防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三联三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纪检组监察室要把“三联三防”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三联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局党组成立“三联三防”工作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教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公平交易和法规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6

(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7

一、“三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关心时政,体察社情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

(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区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三员”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区纪委、监察局提出推选范围和条件,有关单位(组织)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单位负责人

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三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

(四)通过明察暗访,及时调查了解到的反馈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安排参与纠风、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效能建设检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

(六)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每位“三员”每月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或信息不少于l条;

(七)对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情况;

(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三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局领导批准,可以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工作情况;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区纪委监察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汇总反馈,提出建议,监督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四)有权监督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开展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对各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工作的评议等。

五、“三员”的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敢于监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勇于和善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吃或礼品;

(三)不得擅自要求被督查单位派车;

(四)不得干预被检查部门业务和正常的公务活动;

(五)不得借督查之便挟办私事或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做到不泄密。

六、“三员”的管理

(一)“三员”的管理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建立委局机关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三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三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员”进行回访和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四)每年对“三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三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三员”的联络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三员”参加各项监督工作活动。其他科室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邀请“三员”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六)“三员”聘任期满,区纪委监察局要对其在任期内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其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七)“三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的,经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篇8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