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精选8篇)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筁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来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2
一、基本原则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除外。
3、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提供医疗技术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卫生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卫生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卫生事业单位中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省实际,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5)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经设区市及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关岗位等级。
9、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10、卫生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7、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二),确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33、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县(市、区)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3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8、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2)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按照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5、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
(3)其他在医疗卫生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专家。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卫生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2、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先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43、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中专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
44、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有关规定与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5、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聘一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6、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4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表六)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附表七),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备案确认。
九、组织实施
4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0、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3
一、基本情况
以我县镇街事业单位为例,共有事业单位189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32个,登记率为16、9%。其中:镇街共设置直属事业单位54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15个,登记率为27、8%;镇街卫生医疗机构共设置15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15个,登记率为100%;镇街中小学校设置120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2个,登记率为1、6%。从面上看,我县镇街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比较薄弱,登记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
一是镇街事业单位法人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还不到位。镇街事业单位包括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法人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登记不登记无所谓,一些事业单位甚至包括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缺乏理解,认为不登记也不影响自己开展业务活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用足用活法人单位应有的权利,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镇街事业单位普遍不具备法人条件,难以进行法人登记。一方面,镇街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干部混岗使用,人、财、物均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也没有按规定单独设立账户,因而无法提供财务报表,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法人资格条件。另一方面,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主客观上不愿意将这些事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管理,不赋予其独立承担事业单位法人的职责,基本上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无法履行《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各种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年检时无法监管其业务开展等情况,后期监管工作难度较大。
三是镇街不同行业类别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不平衡。以我县镇街事业单位为例,镇街卫生系统以独立法人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认识程度较高,登记率比较高;镇街直属事业单位往往是用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才来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法人登记认识程度不高,登记率一般;镇街教育系统受主管部门因素影响,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够重视,登记率比较低。这些情况加剧了我县镇街不同行业类别事业单位登记率不平衡的矛盾,阻碍了镇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四是少数镇街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不够及时。少数已登记的镇街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法人、办公场所、开办资金等项目有变化时,不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变更材料,造成了法人证书变更不及时,影响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
三、两点建议
一是强化培训工作,推动镇街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建议着力抓好对镇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全面系统地开展镇街各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学习培训,就《暂行条例》中相关法律知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各单位法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更好的认识,增强法人意识,强化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使这项工作成为事业单位的自觉,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社会经济活动行为。同时,建议对镇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按需就办”的原则,对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不强行推开,切实维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4
一、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县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县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5、各乡镇、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6、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由核准机关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还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3、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2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27、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报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七、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有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5
1、市直各学校及局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市直各学校及局各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原则
4、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5、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人事部门核定下发的指导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职数限额内,依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设置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岗位要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6、“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类型、编制、人员构成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主、辅系列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岗位类别设置
7、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8、管理岗位指在单位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教育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图书、会计、统计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1、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3、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各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全市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全市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类13个等级,高级岗位(大学教授)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大学副教授、中专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中专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中专助理讲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其中中学三级教师、助理员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教师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15、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各单位分级控制目标为:2:4:4。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各单位一般应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系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9、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3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各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7、动员部署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文件,特别是《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及省人事厅印发的《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28、制定实施方案阶段(5月4日-5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临沂市教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及《教育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结合教育实际,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方案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公示7天。各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确定不同岗位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现有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类分级统计情况;
(2)拟设置岗位数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意见及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3)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4)组织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29、审核批准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单位务必于5月31日前报市局,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批复。
报送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卡片(复印件)
(3)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从山东人事信息网职称评审栏
下载使用)。
(4)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
30、岗位聘用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市人事局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局人事科审核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8、各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5、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6、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7、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经市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七、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6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依据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7
一、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律问题分析
近年来,中央、省、市事业单位监管工作法制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政策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位阶不高。目前,企业法人登记的依据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依据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其地位低于法律,且只是暂行条例,效力很低。所以,因法律位阶不高而引起的单位不重视等问题,给登记管理机关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麻烦。目前,有的市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还不到50%,很大的原因是《条例》法律位阶不高,单位不重视引起的。
二是操作性条款欠缺。《条例》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虽然2005年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对《条例》做了一些细化,在登记程序、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但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许多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缺乏明确的规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单位机构撤销后,多少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未做明确规定,造成了注销登记工作的不严谨。对于涉及撤销的纠纷和责任处理、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应如何处罚等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有的举办单位不够重视,部分事业单位注销工作主动性不强。且注销登记程序过于繁琐,有些单位撤销后,涉及人员、物资等随即转移,登记管理部门无法联系具体业务人员办理相关登记事项。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后,通过梳理发现,临沂市有十多家事业单位已经明确发文撤销或职能弱化,却没有正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监管部门也缺乏有力抓手去管理,这给登记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隐患,也影响了注销登记工作的法律效力。
三是执法力度不强。登记管理作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应有相应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等,虽然《条例》赋予监督管理机关一定的执法监督职能,但因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整,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等行为虽有处罚规定,但都是政策性的,缺少规范的法律文本,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如何处罚,没有具体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处理条款,具体操作起来都很困难。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对没有按时参加年报等业务的事业单位,予以停办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收缴法人证书、没收印章、冻结银行账户,同时给予法定代表人纪律处分等。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承担着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很难做到让学校停止运转、让医院关门。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也难做到,因为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对干部进行处罚的权力和职能。如临沂市对于超出职能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某医院,及未按时参加年度报告公示的某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所采取的措施也仅限于没收法人证书,限期整改等,整改完成后发放新的法人证书,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能有效地达到监管目的。
四是法制意识缺乏。法人登记制度从国家法规层面上确定事业单位的合法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行为。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未进行法人登记的,银行将不予开设基本账户,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等等。从目前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认识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对《条例》和《实施细则》内容不熟悉,对事业单位为什么要登记、登记后如何管理等事项不清楚,所以缺乏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且《条例》对未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如何监管、如何处罚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部分事业单位认为登不登记无所谓。同时,因为不积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未对单位运转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导致部分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不及时,在临沂市2014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中发现,很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超过了3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要求,有些单位的变更甚至超过两年以上,且多数单位倾向于年报时集中变更,影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导致监督管理不能实时到位。另一方面,法人自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目前,有些主管部门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如有些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财务账户实行代管,导致这些单位因受主管部门牵制,业务工作长期由主管部门决定和安排,财政上也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事业单位因在人、财、物等方面没有真正的决策权,不能独立对外开展活动,因而对法人登记管理等缺乏积极性,不能充分认识法人登记后应有的权利,也无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意识淡薄,也为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留有隐患。
二、推进法治建设,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一)健全机制,以法治精神推动监管工作。一是全面推进立法工作。为推进登记工作法制化进程,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并将登记管理工作纳入其范畴,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提高其地位及作用,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条件成熟时,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可单独立法,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依法登记管理的严肃性。二是创新完善监管制度。针对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将登记管理工作分为若干子项目,比如登记、年报、考核、监管等项,根据《条例》规定,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工作规定,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填补日常监督管理空白。临沂市探索开展的事业单位现场核查及公益服务评价工作,完善了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提高了事业单位接受监管的自觉性。三是修订现有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对现有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查及处罚制度,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变更、注销、年报等有关规定和超出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赋予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做到责权一致,充分调动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明确注销登记的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算报告的格式及注销公告的内容等。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合并、撤销、转企及职能弱化等问题的单位,强化监管,依法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明确权责,以法治理念实现监管目的。一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事业单位联席会议机制,联合财政、人社、发改、审计、统计、银行、税务等部门,各负其责,多渠道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职能履行、经济责任审计交接、公共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促进事业单位规范运行。二是政事分开,适时放权。切实转变观念,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最基本的是建立独立事业法人财产制度。通过明确事业单位的产权、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权及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等方式,逐步明确其产权关系,落实其财务自,促进其享有真正的法人自。三是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明确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事业单位内部各组织的关系,落实其法人的权利和责任,确立其法人地位,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人运行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有助于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不断创新,以法治方式促进监管创新。一是创新监管方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登记、年报及现场核查等方面。近年来,各级、各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坚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丰富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如探索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通过建立理事会或管委会的形式,积极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更好地强化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通过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对单位进行定性分析、评定等级,以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规范上层制度设计。监管方式的创新,大大提高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水平,在基层探索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需要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规范提升,制度的完善才能促使监管工作有据可依,才能更好地引导事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篇8
一、认真执行《劳动法》,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形象工程
(一)抓好劳动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劳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培训,持证上岗。我局所有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均要求参加省、市、区各级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经过正规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劳动仲裁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行政执法业务学习制度。三年来,我们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反复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我们还组织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熟悉《劳动法》,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形象工程
1、始终把廉洁行政、公正办案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求每一位干部都要注重自身的形象,把《劳动监察员准则》的九条标准作为行政执法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四条规定,一是凡受理的案件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都不能去与当事人单独会面;二是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的,必须2人以上;三是在办案中,不准在当事人单位吃饭;四是强化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三年来,我局劳动执法人员坚持用上述规定为准则,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未发生一起违规现象。在天元区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树立了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建设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工程
1、实行劳动行政执法案件定期研讨制度。在工作中我们注意收集报刊、杂志登载的典型案例,了解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执法案例,每季度组织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结合本局实际,进行诸如哪些是可借鉴的,哪些是不可取的讨论,积累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经验,从而达到提高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目的。
2、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不搞联想推理,不搞主观臆断。在工作中,我们对已查明的事实,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将行政决定的基本意见告之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经详细研究后,向其作出耐心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三年来,我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大多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认同和理解,无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案。
3、严格行政程序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我们把强化行政程序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成效。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点:一是以服务和规范为主,积极为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献计献策,三年里共各类用人单位提出劳动管理建议300余条;二是调查工作必须2人以上;三是去企业先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取得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四是实行教示制度,让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学习、理解、考虑时间。例如我们今年在处理区华源纺织公司一起工伤待遇案时,我们先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复印给企业,让企业认真学习,当企业提出对相关法规政策有不同理解时,我们又建议企业去市劳动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多家咨询,促使企业按照国家法规自觉地履行、化解劳资矛盾。五是实行告知制度,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我们做到了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救济的途径和申诉的渠道、方式,联系电话、地址等,使当事人的意见能得到充分表达。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我区企业大多为新建企业,法律宣传工作尤为重要,为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我们印制发放了《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行政管理服务指南》等法律宣传资料5000份,开展街头宣传咨询、版报展览等宣传活动5次。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我们不是简单地处罚了事,而是积极帮助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改进管理方法。三年来,共现场指导34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现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900余份,帮助23家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严格人事执法
1、在人员进入方面,坚持“凡进必考”制度,把好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进口”关,并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三年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招考引进人才92人。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严格控制优岗比例,2001年度我区优岗比例为1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了处理。在各类人事考试工作中,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杜绝了违纪违法现象。
在工资管理方面,按规定及时调整工资,增加离退休费。年终目标奖按考核等次发放到位。
加强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与学习,按照我们制定了人事教育培训计划,举办了市场营销培训班、项目管理培训班、项目包装与策划培训,开展了18期计算机中级知识培训,培训人数达400多人,有力地提高了公务员的市场观念和动作能力,提升了干部综合素质。2002年,我区组队参加全市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竞赛获得冠军。
2、成立了区人事领导小组,制定了人事领导小组议事规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般干部和工人(工勤人员)的人事管理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聘)用、年度考核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的研究,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了依法管理。
制定了《劳动人事局重要事项办理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和人事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对于本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为适应入世要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了重大事项效能监察、过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劳动人事局工作效能督查制度,加大自我监督力度,督促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三、严格执行保险条例,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办事。
1、加强学习,多做宣传。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政策文件,深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将各类文件资料和相关条例印制宣传手册,并邀请各单位进行座谈,收到可喜成绩。2001年4月至2003年9月,新增扩面84家,1658人。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