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精选8篇)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科研单位;督查督办;管理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74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1
督查督办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科研单位工作能够取得成效、完成目标的关键,是领导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因此对于科研单位督查督办管理工作来说,要善于从创新的角度出发,发挥督查督办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工作反馈,确保科研单位工作能够落到实处,最终提高督查督办管理效率,完善科研单位的管理工作。
1 科研单位督查督办的意义分析
1、1 督查督办管理简介
对于科研单位来说,其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科学研究方面,对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往往理解的还不够深刻。在新时期下,随着科研单位管理的日益完善,督查督办也逐渐地进入到办公室日常管理中。督查督办工作的内在涵义就是对单位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追踪及反馈。督查督办管理对于确保科研单位工作落实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是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措施。随着科研单位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需要主动地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
1、2 决策落实的重要保障
科研单位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需要面临着一系列的决策,而督查督办管理工作是确保决策落实的重要保障。对于决策来说,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明确的目标,而督查督办是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离开了督查督办工作,决策也难以真正地得到执行和实现,督查督办工作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特别是通过查找不落实的问题,最终达到决策的目标。
1、3 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办公室通过开展督查督办工作,能够充分地发现存在的各种问题,最终找到解决方法,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通过督查督办管理模式的创新,能够有效地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督查督办工作能够真正地得到广大科研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从根本上改变工作作风。工作作风对于科研工作的成效具有比较大的影响,也是影响决策落实的关键因素。科研单位好的工作作风,职工主人翁的责任心,内部职工团结向上的工作态度,是科研工作取得成绩的最好动力。充分发挥督查督办管理工作的优势,对工作过程的管理不断地修正,从而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
2 督查督办管理模式创新与实践研究
2、1 加强管理理念的创新
在新时期下,科研单位督查督办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要想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就需要加强督查督办管理理念的创新,主动地解放思想,满足督查督办工作的需要。没有创新就难以实现发展,理念创新是督查督办工作创新的前提,也只有借助新的理念才能实现督查督办工作的创新。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广大科研人员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等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传统科研工作的方式方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对于督查督办管理工作来说,需要从创新的角度来认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的过程中主动地改进传统的工作模式,在实践中实现管理方式的创新,关键是要打破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特别是要改变因循守旧的观念,主动地适应新时期办公室督查督办管理工作的要求,树立督查督办管理工作在内部管理工作中的协助作用。
2、2 加强管理方法的创新
在新时期下办公室督查督办管理工作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也应加强管理方法的创新,更好地落实督查督办工作,提高督查督办管理的效率。在传统的督查督办工作中,主要采取书面督办、联合督办等多种方式,沟通效果不错,但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很难发挥最佳效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科研单位督查督办管理工作中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通过借助信息技术来解决督查督办工作中的管理问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目前黄委已经开发出了专门的信息化督查督办系统,而且能够与办公室自动化系统链接在一起,能够实现自动化的效果,在操作的过程中比较方便,效率比较高。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对督查督办管理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从而强化了决策执行的过程。此外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有效地提高决策执行的主动性,能够提高督查督办管理工作反馈的准确性,从而使督查督办工作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
2、3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督查督办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需要他们能够创新工作方式,这就需要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工作,能够主动地更新观念,更新工作方式,改变工作态度等。督查督办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打电话、发邮件就能够实现,督查督办管理作为科研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研单位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当督查督办工作不能有效地完成时,就会影响到科研单位的工作目标。因此应当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工作经验,熟悉工作流程,从而不断地提高督查督办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督查督办能力。
3 结 语
督查督办管理对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科研单位督查督办管理模式创新实践的过程中要与时俱进,加强督查督办管理理念的创新,将督查督办工作与科研单位的发展目标联系起来,主动地应用新技术来完善督查督办管理工作,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通过督查督办管理模式的创新,有效地发挥督查督办工作的价值,从而确保科研单位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新形势农业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
一、当前农业科研单位现状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科研经费拨款不断增加。各单位科研经费来源多样,有农业部、省、市、本单位四个层面,涉及科技重点攻关、科研公益、自然基金等领域,如何科学管理这些科研经费,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农业科研单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是新形势下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笔者在参与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些课题负责人认为项目经费是自己争取的,可以自由支配,特别是横向争取的经费使用混乱,存在挤占、挪用、浪费等现象,影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不利于科研出成果。针对以上现象,笔者认真分析、研判,找到了问题症结是“管用脱节”。一方面,财务人员只管科研经费的收支,不重视实施的过程,监督不到位;另一方面,科研人員课题多,一人承担或参加多个课题,项目任务重,而课题负责人自由、随意支配科研经费,导致科研经费管理混乱,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不高。
二、科学合理地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科学合理地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1)全程监管。科管科、财务科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管理课题实施、经费使用情况。科管科负责监督检查课题实施执行情况;财务科参加审核项目进展、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结题、结账、验收等全部实施过程。课题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会议,向财务科、科管科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这样做既可以接受相关科室人员的监督,也可以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项目经费的正常使用。
(2)成本核算。课题负责人与财务科共同编制预算表,制定课题经费使用预算表。科研经费独立核算,重点保障课题的申报、评奖及成果运用、出差等方面提倡节俭,出差人员避免性别奇数,一律不准报销出租车票。另外,公共设施使用费、水电费、办公室电话费、网络费等与课题相关的列入各自的课题经费支出中。这样做既减少单位公用支出,又让课题组成员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
(3)绩效奖励。对发表SCI收录文章奖励:1区10000元,2区8000元,3区6000元,4区4000元(“区”分类按最新公布为准)。本单位主持的课题(项目)所取得的新品种,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或部级(省级)审定或登记的奖励10000元;职务发明专利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奖励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奖励1000元;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课题获得各级各类科技奖,除由颁奖单位发给成果奖证书和奖金外,本所再发给配套奖金奖励:部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8万元;省(部)级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厅(市)级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4)资产管理。课题负责人与公共实验室、财务科共同协商实验仪器的购买。首先由课题组负责人提交设备购置的书面申请给公共实验室,公共实验室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遵循三个标准,设备购置是否在课题预算当中,设备是否重复购置,设备购置是否有必要,之后提交到财务科,由财务科审核,设备购置是否符合课题预算,最后由单位负责人进行总把关。
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的实践过程中,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应该对工作高度负责,根据自身岗位,认真履职,需同时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高度负责,勇于创新。工作高度负责,开拓创新。财务人员要与科研人员面对面进行耐心解释,加以指导,增强科研人员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意识。认真对待科研经费管理中出现的漏洞,积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汇总,想方设法进行解决。二是外出取经,制订办法。为了制订合理、有效的科研管理办法,提高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交流,讨论心得,汲取别人成功的经验为本单位所用。三是配套制度,有效实施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一项一卡”制度,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制定《科研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新措施的有效实施。四是全程监管,规范运作。全盘掌管课题资金的使用,财务人员根据课题预算表和决算表、财务项目支出表、财务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台账、公共实验室的实物资产、科管科的课题结题验收材料,全程监管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以上管理办法及措施使单位的经费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节省了经费开支,有效调动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单位的科研工作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科学管理科研经费的启示与建议
随着国家对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加大,建立科学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是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是科研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把内部监控寓于单位各项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好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才能防微杜渐,推进科研事业单位防腐倡廉工作,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稳步健康发展。
现在,各科研单位的科研管理已经制度化和规范化,每个课题的经费开支按照管理办法有序运行。深思多年来的工作经历,笔者认为科研经费的管理尚有一些问题需从制度设计等更高层面加以解决,以促进科研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和高效。为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规范制度。单位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经常参加财务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了解财经业务,为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奠定基础,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度。
(2)加强监管。建立独立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推动科学使用科研经费日常监督,同时接受外部监管,信息公开化,促进科研项目规范化发展。
(3)警钟长鸣。提高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经费意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廉政教育的影片,聘请高级会计人员做财务知识专题讲座,强化思想教育。
参考文献:
[1]苑红、科研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统计与管理,2016,(2):62-63、
[2]谭长容、财务工作中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研究[J]、管理观察,2016,(1):172-174、
[3]沈远江、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财务核算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5,(5):94-95、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3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可参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施意见执行。
1994年5月3日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各级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均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全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工资构成的70%,津贴占30%;差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60%,津贴占40%;自收自支的科研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适当高一些(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此次套改中自收自支科研事业单位津贴部分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其中:
科学研究人员,执行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卫生、图书、出版、编辑、翻译以及会计、统计、经济等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改革方案”附表四、七、八、九、十)。
2、只评定了专业技术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3、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少数特别突出的可高套2档。需高套职务工资的,地方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报主管部委和人事部审批。
(二)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科研事业单位中无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2、管理人员在目前未开展职员职务评定工作的情况下,暂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员职务工资套改办法进行套改,待职员职务序列实行后,再按评定的职员职务确定工资。
3、管理人员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既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三)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办法,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以考核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质量、贡献和效益等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的办法。各科研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的分配形式、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对各类科研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科研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建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和研究生导师津贴。但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
—科研课题津贴。适用于承担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津贴标准,根据科技人员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课题结束或无故延期的,停发科研课题津贴。
从事工程、开发课题工作的科技人员,其科研课题津贴的发放还要与贡献和效益指标挂钩。
—科研辅助津贴。适用于直接参与 科研课题工作的科研辅助人员,根据科研辅助人员的岗位、职务的不同、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实际工作量多少确定,其标准一般不高于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同类人员。
—研究生导师津贴。分为博士生导师津贴、硕士生导师津贴两种,根据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层次和数量确定。研究生导师津贴可与其他津贴累加享受。
—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时,领取所任职务的领导职务津贴。其中,科研事业单位院、所长和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的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或改任其他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自行取消或改按新任领导职务领取津贴。
对科研事业单位中从事基础研究、类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设立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30%以内。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二)管理人员的津贴
管理人员建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根据管理人员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确定,津贴标准要与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合理的关系。对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发或停发津贴。
(三)工人的津贴
科研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的不同、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实际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和工作表现好坏确定。
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经国家批准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继续执行。
科研事业单位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套改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套入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不足三十五元的(含津贴部分),可按三十五元增加工资。
(二)从事野外科学考察、海洋科学考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期间,可分别执行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和工人,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期间,可分别执行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部门野外或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时,不再执行。
(三)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六、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在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应用科学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凡其成果用于生产活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人员,所需奖励金额由国家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七、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科研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施分类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即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型研究工作,各项支出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和申请基金项目,创收较少。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差额拨款单位,除国家给予部分事业费补贴外,经费的来源主要靠承担课题和创收。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增资,按规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自筹解决。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 主决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需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十一、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科研事业单位改行地区津贴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地方科研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所属在京外的科研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在京科研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具体实施。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4
(征求意见稿)
1、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3、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4、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5、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6、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7、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8、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9、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10、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2、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13、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注明:下划线标红色处为修改完善的内容。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鼓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以贵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获得部级、省级、部级单位及部级社会团体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学校按照当年授奖部门所发的奖金,进行如下比例的配套奖励:
1、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
部级一等奖按1:10配套奖励
部级二等奖按1:5配套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1:3配套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1:2配套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1:1配套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1:2配套奖励
3、社会团体成果奖:
部级学会成果奖(如中华医学会等),奖励等级参照省部级奖。
4、贵州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按1:0、5配套奖励;贵州医学科技奖二、三等奖不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3万元
我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国家科技奖不分等次一次性给以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学校按当年获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另行配套,作为成果组织申报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
第六条 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属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台立项及获奖成果奖励
第七条 获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获得优秀的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的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优秀的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九条 凡在科学技术处备案、第一产权人为贵州医科大学、第一发明人为学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根据专利类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奖励: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按2万元/项奖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按0、5万元/项奖励;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按0、2万元/项奖励。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按4万元/项奖励。
第十条 如专利内容相同但又获得第二国专利的,学校另给予同等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 论著、专著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如下期刊论著,学校给予奖励。
1、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作者,30万元为研究经费);论著摘要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万元;全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每篇奖励5万元。
2、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如下:
影响因子为 IF≥5,每篇奖励:影响因子×1、0万元
影响因子为5>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6万元
影响因子为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被《SCI》和《SSCI》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学科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4、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
5、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0、5万元/部(注: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进行奖励,不包括教材、论文集)。
第十二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二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二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三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三单位及以后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0、3万元/篇进行奖励。
第六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和科技平台的配套奖励在所获成果奖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为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六条 论文专著的奖励在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和专著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项目奖励的依据以贵州医科大学创新服务平台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为准,数据填报者为成果和项目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数据审核。申报的奖励项目经审查程序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无异议并颁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实施。奖金的发放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科研奖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合同法》及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我校的财务,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同时将按国家和我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和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所获得的奖项,不在本科技奖励的范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关于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有效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贵州省、市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的主管部门,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组织项目的申报及开展管理工作。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科学技术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主持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分为部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部级项目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项目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它厅局、贵阳市科技局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外单位与贵州医科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及上报工作,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申报信息,各二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由各二级单位汇总统一上报至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学技术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改变或终止计划,则需项目负责人提请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并视具体情况改动科研经费。
2、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项目需严格参照《中期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3、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工作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及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上与结题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及培养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交科学技术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所有。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需申报成果奖或专利时,按我校成果申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推进放管结合,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校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科学技术处配合。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结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配套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核款信息,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5%(联合基金不扣除此费用)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房屋占用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七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通过国家基金委初审并有专家具体审稿意见的项目,学校给予2000 元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条 明确二级单位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
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业务支撑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单价超过 10 万元上的专用软件购置费应单独说明。
7、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10、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补助支出,审计费用,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赁等支出。特殊事项应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及国家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调剂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直接到财务处办理,不需要另外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组如果需要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协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仍可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所获项目的配套及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加盖贵州医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人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学校按照到账总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中50%上交学校财务,50%为药开中心的工作经费及绩效。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用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为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20%和项目组8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科学技术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本着有利于项目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个学科的学术影响力的扩大和学科地位的提升,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以及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主管,各二级学院和校级研究机构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均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五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境外)合作项目。
纵向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贵州省人才办、科技厅、教育厅及其他省市属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
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项目的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各类学会项目、校级项目。在涉及科研项目的相关校内考核中,部分项目的考核按以下计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可相当于部级项目;教育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相当于省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结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校内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下同)后的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的除外)交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横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后,学校承认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确定相应级别。研究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的各类项目,学校一律不予认定。
第八条 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检查。项目检查工作根据立项的各二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求进行,立项单位无明确要求的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项目检查表》),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于规定的时间交科学技术处。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表》或项目自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核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必要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终止该项目。
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负责人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改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成员、延长研究时间等而做出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向项目立项部门申请审批。
任何课题研究获准立项后,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我校(项目申报中列有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合作费或协作费的除外),确因研究需要转出研究经费,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鼓励开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项目,并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各类国(境)际合作项目。在国(境)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在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第九条 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由科学技术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至科学技术处:
1、项目结题申请书(不同类别项目结题申请书由项目批准立项部门下发)和结项通知书(或专家鉴定书),纵向项目一式2份,其他项目一式1份。
2、最终成果纵向项目3部(套),其他项目2部(套)。
3、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提交3000 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条 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拔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学校不承认其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配套。教育部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教师,学校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规定见《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4、项目结题时需填报经费决算表的项目,需经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2年内仍然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继续使用。
5、学校根据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数量和比例的,按照委托单位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6、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7、明确院系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8、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 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10、财务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以及《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规定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财务处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归集管理。间接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经费,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有关支出;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间接经费预算结合不同学科特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为13%。
人文社科类: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经费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其中绩效支出,由二级单位对课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安排发放。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间接经费支出原则
第五条 间接经费基本分配原则:
1、自然科学类: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直接经费扣
除设备费之后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动;还有部份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气补偿、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资源占用费为3%;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2%;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1%。绩效支出比例: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为12%;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8%;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7%。
人文社科类:按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之后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扣除资源占用费。
2、绩效支出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以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有明确课题预算间接经费的课题按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执行。课题经费总额以到账经费(不含外拨经费)为基数。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参加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须足额预算项目间接经费。若遇特殊情况,课题未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按照优先保证学校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气、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成本)、绩效支出等顺序分配间接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七条 绩效考核范围: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绩效发放对象: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1、考核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书指标进行,结合科研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
2、中期考核侧重于考核是否已按期完成每个年度的科研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等情况,结合课题研究资料进行中期绩效考核。
3、结题考核侧重于是否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技术验收等)。
第十条 绩效考核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进行两次考核,分别是中期考核(项目执行期第二年)和结题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课题研究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课题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后,课题组将《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报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逐一审批扣税后发放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至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支出发放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剩余部分在项目结题后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支出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分为部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计委、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按部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人才办批准立项的,按省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他厅局以及贵阳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按市厅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4、学校批准立项的,按校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二章 科学技术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我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制订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召开科研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工作。
2、科研队伍建设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研骨干,建立一支合理的科研队伍,使之在学校科研领域发挥主导和带头作用。同时,指导各二级单位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3、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新建及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室(所)、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和其它科研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
1、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
负责组织申报上级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选定、可行性分析、研究程序的方案论证等申报工作);审理各二级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组织、推荐、指导工作)材料。
2、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检查
对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过程和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
3、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结题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的结项(结题)工作(包括做好研究材料的汇编、申请结项、申请鉴定等)。
4、科研经费的管理
协助申请人编制并审查各类项目申请中的科研经费预算,掌握科研经费的申请、筹集、调拨、分配,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对于中期检查和结题情况不合格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有权利将项目终止并冻结项目科研经费。
第七条 文件档案管理
负责部门文件(包括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的撰写和部门档案(各种报表、科研政策、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资料、图纸、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科技情报资料、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期检查和结题材料等)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在科学技术处指导下制订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计划,负责对本二级单位的科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
1、根据项目指南及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平台、团队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担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应予以退回。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活动,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汇报本单位科研和学术活动情况。
3、每年按照科学技术处的中期检查通知及名单,收齐本单位相关材料并进行自查及打分。
4、按照科学技术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所研究的项目结题工作。
5、配合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作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6、负责本单位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
7、负责本单位有关科研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以及科研档案管理。
8、负责本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教师本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书并同发票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存档、报销。
9、负责本单位专著、论文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人员本年度发表的专著、论文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罚细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科学技术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业务经费、暂停发放配套经费或暂停受理该二级单位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执行科学技术处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科学技术处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提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促进贵州医科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承担的所有研究周期为2年和2年以上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以此作为核发配套经费及绩效的依据。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中期检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二章 中期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第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项目课题组自查及所在二级单位检查的方式。
1、课题组自查:项目负责人据实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套。
2、二级单位检查:各二级单位对需中期检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程序:我校中期检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负责人负责自查,所在二级单位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及时反馈中期检查结果给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检查结果继续或调整研究进程。
第三章 中期检查结果的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终止项目并冻结剩余经费。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要追缴所有的资助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暂停其使用研究经费和配套经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无特殊原因致使实际研究进度严重落后于研究计划;
3、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
对于被暂停使用研究经费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检查,如仍未通过检查,将直接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中与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执行全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贵州医科大学名义或主要利用贵州医科大学的人力、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我校2年内完成的与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和技术秘密;(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3)商标、名称专用权、学校其他标志,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贵州医科大学校名等;(4)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5)医药学及生物新技术、新产品;(6)商业秘密;(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职人员为完成贵州医科大学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贵州医科大学)享有。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为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 属职务专利项目
未经学校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学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学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第七条 全校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对重大应用项目立项申报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1、 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
2、 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为鼓励申请专利,拨出专款设立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学校支付年费的最长期限为专利授权后的5年(发明专利)、3年(实用新型)。
第九条 科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申请人认真填报《贵州医科大学专利申请审查表》,对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科学技术处根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学校学科的发展需要立项资助。
第十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我校的权益。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职务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为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法人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四章 有关校名、商标、其他学院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医科大学”、“贵医”、“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 Guiyang Medical University”、 “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以及其他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贵州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贵州医科大学拥有51%以上股份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贵州医科大学拥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对控股企业;
3、贵州医科大学特别批准的除外,但贵州医科大学所占股份不得低于20%(含20%)。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必须向贵州医科大学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址和企业的经营范围;
2、 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贵州医科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
3、 学校所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说明;
4、 企业章程;
5、 贵州医科大学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它必要事项说明;
6、 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书面性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对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方式、范围、期限等进行使用,不得将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或个人,贵州医科大学将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同其它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除学校特别批准外不得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教职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 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无形资产评估等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维持。
3、 调解处理学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代表学校参与调节、诉讼事务。
4、 参与签订或审核学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大合同。
5、 办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成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或将在出访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非法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由学校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持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学校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新分配或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部门领导或导师监督下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者、管理和机构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敢于与侵害学院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者,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科技三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贵州医科大学的,亦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实施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1、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
2、 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
3、 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复、平庸之作。
4、 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
5、 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
6、 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
7、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8、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9、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10、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六条 项目研究规范
1、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评价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的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严禁同一研究项目重复申报;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2、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其他资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对于涉及保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严禁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2、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八条 、出版论著规范
1、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2、 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 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4、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5、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6、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8、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9、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10、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九条 学术成果规范
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 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3、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4、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5、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范围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标准。
3、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4、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5、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5、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1、 凡有上述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2、 凡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部分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维护机制
第十八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4、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5、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6、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7、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8、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9、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单位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批复的差旅费预算管理使用。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 住宿费执行贵州省财政厅黔财行[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职称人员按厅局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第六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应当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单位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类经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本单位业务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十九条 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教学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或承办且在国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召开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基本控制额度。依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季节价格变动情况允许一定的浮动,并经单位审批方可执行。
参加会议的外籍知名专家(来自不超过 2 个国家)和院士达到 3人且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 20%。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编制会议费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相关程序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会议的方式(举办、受托承办、协助举办)、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会议开支项目。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于小型会议,在保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批和报销手续。
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校内不具备承办该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因工作需要到市外召开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全额使用科研类经费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也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收取注册费、会务费、资助费等,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提供会议服务,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结算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会议审批制度或会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通过合理优化、整合学校学科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载体。具体分为:部级、省部级、厅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建设的原则是: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应围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要与学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边建设、边服务、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建设方针,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争取获批高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汇聚、培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造就科研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整合学校的科技资源,稳定研究方向,逐步积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申请部级、省部级等重点课题夯实基础;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形成学科的交叉融合;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必备如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区域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相关科研机构资源;具备承担国家、省等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适应我校建设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部级项目获得者;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所在部门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科学技术处协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书,由科学技术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立项,立项后填写《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选拔和任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经费划拨与审核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长全面负责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项目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聘任科研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职责:制定本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提供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保障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验收评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统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期间,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科学技术处协调相关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可设置开放研究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要进行验收评估(建设期一般为3年)。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按照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费的预算
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运行情况,规划经费使用预算。预算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进行合理分配。预算应该稍大于运行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1、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2、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动态调整,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结果为“较差”或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4、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5、 算大用小,尽量减省。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省,使用费用应该略小于预算,使费用微有盈余。
(三) 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运转、维护、维修及消耗配件费用: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需投入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精密仪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谱柱、紫外灯,荧光灯微波消解罐密封垫、原子吸收灯更换等)。
2、小仪器设备补充及耗材费用:加样枪、瞬时离心机、漩涡振荡器、磁力搅拌器等小仪器补充;原子吸收、气相、ICP等大型仪器的日常消耗费用(如氮气、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气体等),超纯水系统过滤柱材料更换;常规试剂、试药、玻璃器皿、手套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购置等费用。
3、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办公用笔、纸、U盘、墨盒、硒鼓、档案盒、复印机、电脑维护维修等。
4、开放科研项目基金:按要求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等。
5、优秀青年人才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如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6、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论文、成果、科研开发、转化应用等成果奖励。奖励办法由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各类评估、检查等所需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按要求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为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团队的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
8、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为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方法,派人到国内外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习,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养或联合培养工作。原则上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9、图书、杂志、资料订购、数据库使用费:为更好了解国内外学科相关信息、发展趋势等,需订阅有关杂志及添置相关的图书资料。
上述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预算,经费使用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验收。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及制定依据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
附件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4: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5: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7: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9: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附件10:财教[2016]304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1: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3:黔财行[2016]22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城市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 体制评估 县级党校 科研 师资 组织机构
【中图分类号】D261、41 【文献标识码】A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是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训轮训最基层的党员、干部的主渠道、主阵地,是基层党员干部党性锻炼的大熔炉。发展滞后的贵州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正视机遇和困难,明晰主要职责,找准和做强“内生动力”,推动实现与新时期职责使命相称的办学实效。
一、贵州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指出:“县级党校普遍存在运转难维持、人才难稳定、教研难开展等困难。”贵州县级党校(行政学校)承担着教育培训基层党员干部的绝大部分工作任务,同时不断对诸多现实困难进行艰苦抗争,往往不能如期圆满完成办学任务。“贵州省委2013年提出‘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省县级党校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普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力争建成一批能够较好承担省内外党员干部专题教育培训任务的示范性县级党校’”。2014年初正式启动旨在“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全省县级党校体制评估升格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委党校三家单位联合成立的“贵州省县(市、区)委党校体制升格评审委员会”承办评估升格具体工作。依照《贵州省县(市、区)委党校体制升格评审实施办法》及其评估指标体系,对省内各县级党校就当地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重视和领导、领导班子建设、办学规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科研管理和科研水平、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7大项指标50小项具体指标进行评估。评审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报批后,升格为副县级建制。”截至目前,贵州县级党校体制评估升格工作即将全面完成。毋庸置疑,通过体制评估升格,县级党校普遍显著改善了办学条件,破解了大量困难,整体建设水平取得质的跃升。但县级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尤其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困难恐怕不是“四年攻坚”就能够化解得好的。贵州各县市区的县级党校、县级行政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编制管理。没有科研份量的“照本宣科”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新时期的素质能力普遍较高的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校教育需求。随着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现实重大问题呈现出更多、更复杂、更俱挑战的变化趋势,县级党委主导的县域治理亟需包括县级党校在内的具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力的组织机构有效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实践证明:师资是党校教育实践的“主力军”,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党校办学水平,并且培育和建强师资队伍尤其科研骨干力量是一个“长期积淀”的复杂过程。涉及专职教师的数量、专业门类、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教学经验、科研能力、科研平台、挂职经历、职称晋升、经费待遇保障等重要因素。而这些“重要因素”困难应当引起体制评估升格后的贵州县级党校的高度重视,抓住关键突破口,综合施策,厚植落实主业的师资基础。
二、贵州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主要职责及其内在关系
要找到关键突破口,提升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工作能力水平就必须弄清楚其主要职责及职责之间的内在关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可见,县级党校(行政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简称“教”“研”“咨”)。
“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强调:党校姓党,决定了党校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定了党校工作的重心必须是抓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必须引导和促使学员努力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特别是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育中心内容,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党校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应当建立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释放真理的力量,揭示、尊重和应用规律,紧密结合主观客观条件,提出有助于化解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中共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何毅亭同志2017年1月18日在中共中央党校教学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党校教员要讲出理论的力量、思想的力量,就必须加大教学的科研含量,用科研创新成果深化教学,教学出题目、科研做文章,及时安排那些教学针对性强的科研课题进课堂,加大教学评估中“学术支撑”指标的嘀兀真正形成重视教学科研含量的导向。”
因此,“教”“研”“咨”共同有机构成贵州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主业,“教”是重心,“研”“咨”是重要,而“研”要通过“教”“咨”得到有效检验及成果应用并强化“教”“咨”,“教”“咨”同时又为“研”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也就是说,“研”主要是为“教”“咨”服务的,为“教”“咨”注入必要的活力和动力。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对其主要职责功能进行分类划分,即:“教”“咨”是目标型职能,而“研”是动力型职能。
三、做强贵州县级党校特色科研的举措建议
动力支撑整体效能。抓好和提升贵州县级党校(行政学校)的整体工作效能就应当科学构筑良好的“研”环境条件,确实保障“研”动力。
1、 领导重视县级党校骨干师资尤其科研队伍建设
领导重视是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保障条件。党校事业的成功也不例外。党校作为姓党的学校,开展工作必须讲政治规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必须宣传党的主张,必须宣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方法尤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必须科学研究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的重大现实问题,必须传承和弘扬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在内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这就对党校人尤其党校教师提出更高的政治要求、业务要求、人格要求。发展滞后的贵州县级党校更需要“领导重视”来根本保证工作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成效不断。如何做到“领导重视”?“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党校工作,要到党校调研指导或与学员座谈,要选优配强党校领导班子;兼任党校校长的党委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各级组织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党校解决师资培养、基地建设、教学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省、地州市、县的党委的领导机关应当以上率下,逐层传导长期高度重视县级党校事业发展的政治信号,始终把县级党校师资作为完成党和人民的事业的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尤其县级党委的领导机关必须配强县级党校领导班子,密切关注县级党校教师的“进”“用”“留”“转”“退”,对县级党校骨干教师的培养、使用、评价和待遇格外关切,对县级党校教师“教”“研”“咨”实绩进行动态掌握。贵州县级党校、县级行政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编制管理,这就原则要求县级党委、县级政府共同做到“领导重视”,将县级党校(行政学校)运转资金作为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独立子项。县级党校领导班子应当牢固树立和广泛践行“教师主体地位”的思想观念,将专职教师骨干尤其是科研骨干的培养、使用、评价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进行谋划和落实,真正让专职教师摆脱“两肩挑”“多肩挑”、专心扑在“教”“研”“咨”。
2、 完善和创新县级党校科研组织机构及制度机制
高效的科研工作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和配套制度机制来规范管理。县级党校应当设立科研委员会,负责全面落实科研工作制度,定期向校委会报告工作,直接管理科研科,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不设副主任,主任由分管“教”“研”“咨”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的届期、成员数、成员选举办法由校委会确定,科研科科长必须由委员会成员担任。科研科具体负责通知在职教师进行课题申报和整理汇总并向课题主管单位报送课题申报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立项(开题)、结项(答辩)评审材料并向科研委员会提出评审时间建议,负责对在职教师完成校级或上级课题的完整评审材料的统一存档管理,负责定期统计全校在职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负责草拟年度全校科研统计分析报告,负责校级科研刊物的组稿,负责组织在职教师召开专项课题研讨会,负责联络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便协商确定科研课题和有关调研顺利展开。科研委员会负责组织草拟《在职教师落实科研任务的奖惩办法》《校级课题立项、结项的评审办法》《科研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施办法》《县内课题落实的协商办法》《校级科研成果层次的认定办法》《专项课题集体研讨的操作办法》《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咨询服务的认定办法》《校级科研刊物的办刊办法》《科研对外交流的实施办法》《科研人员守则》、《课题调研工作规范》等科研有关制度规范,并提交校委会议讨论通过之后以校的名义行文施行。
3、 培养和建强县级党校科研骨干队伍
创造工作平台让科研骨干能够得到锻造。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明确作为党校科研的主要领域。县级党校科研工作者坚持做好宣讲党的指导思想的“喉舌”、县级党委和政府决策的“智囊”,不仅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理论研究,更应围绕县域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的重大现实问题扎实科学研究。县级党校应当主动联络县级党委、县级政府的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对接协调科研课题申报、经费保障、调研支持、立项结项审批等相关重要事项,形成以县级党校科研骨干为主力的县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科研格局。
坚持“单兵作战”“协同作战”相结合,发扬“闯关夺寨”的精神和新时代“工匠”精神,积极引导县级党校科研骨干集体攻关县域重大现实问题课题。通过集体攻关,既能够共同坚守学术规范,又能够按期取得较高质量的课题成果,既能够实现党校科研骨干个人之间优势互补、在互动中提升骨干个人的科研能力水平,又能够培育和践行党校科研骨干的集体意识、协作意识、战斗意识、创新意识。这样的科研骨干队伍就能够自觉带动不是骨干的科研人员的同事教向“科研高地”进军,进而推动县级党校科研骨干队伍的不断壮大。
参考文献:
[1] 、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2月11日)[J]、求是,2016,(9):3- 13、
[2] 何毅亭、党校教员要用学术讲政治[N]、学习时报,2017,(2):A5、
[3] 刘遗伦、贵州启动县级党校体制升格评估工作[N]、学习时报,2017,(10):A13、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6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7
坚持“三个有利于”强化顶层设计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推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途径。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39个重大事项之一,与医药卫生、科技等多个领域的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去年,在总结近年开展的公立医院、中小学、博物馆、图书馆等423家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经验基础上,确定在26家省属公立医院、25家省属科研院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同年10月11日,省编办会同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并于10月25日召开全省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这项改革工作。
省编办按照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改革牵头部门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强化顶层设计。2016年10月11日,与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12月20日,与省委组织部印发《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12月28日,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2月23日,印发《关于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监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31名外部监事和职责分工……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的出台,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搭建起了系统完备的政策框架,为改革的加快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等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一是有利于卫生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增强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三是有利于提升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三个有利于’原则既是改革的方向,也是改革的目的,同时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对记者说。
制度设计突显五大亮点
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重大调整创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层层压实工作任务、条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据悉,山东这项工作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尤其在制度设计上突显五大亮点:
――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改革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党组织作为单位的政治核心,发挥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作用。特别是在“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上,党组织率先形成集体意见,并通过理事会中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在理事会决策中得以体现。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理事会、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有力推进了省属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管办分离、政事分开。设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营监管,协调解决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取消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修订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减少对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
――探索出一条党委领导、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监事会(监事)监督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效路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理事会由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构成,其中,公立医院外部理事占多数。首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理事长、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好“外部理事不理事”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外部理事库,举办单位从库中向公立医院、科研院所选聘外部理事,通过专业化的外部理事队伍,确保理事会正常运转。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负责人由理事长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负责单位业务工作,管理单位日常事务,具有管理层其他成员的提名权、中层及以下人员的管理使用权等。根据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的行业特点,公立医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外部监事占多数;科研院所设监事,一般为1人。为规范外部监事设置,各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外部监事库,由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向公立医院、科研院所选派监事。
――充分落实了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法人自。公立医院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益二类科研院所全面落实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落实人事管理自,实行职员制,依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等科学划分等级序列,完善职级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分配等制度体系。改进岗位管理方式,由公立医院、科研院所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落实内部分配自,允许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允许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落实科研经费管理自,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研究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科研院所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自主制定科研人员奖励方案。允许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主管理自有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允许科研人员自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不受出国批次、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限制,自主选择兼职单位,兼职报酬全额上交单位后给予奖励。
――切做到了放管结合。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遵守行业法规政策、行业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收入分配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考核,新出台的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公益性,公立医院以患者满意度、合理控制成本、诊疗行为规范、医保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科研院所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加强对公益服务质量、能力和效率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树优、财政经费预算等的重要依据和理事会成员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科研经费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11
[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22- 02
科研工作作为民办高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已被多数有识之士所认同,其在学校工作的地位和经费投入也在与日俱增。且近些年来,民办高校所获取的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无论在层次或在金额上都有大的长进,多年累计下来的项目数及科研资金数还是相当可观的。同时,因民办高校评估、升格、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师科研水平提高等的需要,近些年来,各民办高校也越来越重视科研工作,每年都会在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科研经费。由于民办学校办学历史短,办学体制与管理机制特殊,缺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成功经验,科研经费审计几近空白,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滋生乱象的风险会较大。因此,需要对民办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予以重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审计措施与方法,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与效益,提升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1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及审计的特点
1、1 科研经费额度偏少,来源渠道单一
相比公办高校而言,民办高校办学历史短,长则20多年,少则几年。民办高校建设初期优先考虑的是校舍建设等,科研队伍建设则最受轻视甚至被忽略。即便有为数不多的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人员,也处于高度流动之中。其次,民办高校自身的特点,难以吸引高水平的科研人员,打临时工心态的大有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员工的科研热情,导致民办高校教科研水平相对较低,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数量相对较少。
1、2 科研经费管理意识淡薄,组织保障不力
民办学校特有的办学体制,基本上都是公司办学,其目标大多与经济利益相联系,而科研则是一项长期见效的活动,很难在短期内看到回报,况且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有很多缺陷,难以获得举办者或董事会的全力支持。加之科研经费数额相对较少,因此,科研经费管理难以进入工作重点,更谈不上深入人心了,设置科研机构者寥寥无几,即便有也不甚专业,难以适应民办高校现代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
1、3 科研项目责任模糊,制度不尽完善
由于民办高校队伍有欠稳定,流动频繁,很难固定科研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同时,民办高校也由于办学历史所限,缺少必要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即便有一些,也过于原则,管理经验极度欠缺,核算制度也与公办高校有较大区别,成本核算不甚科学,经费违规使用现象更为普遍。
1、4 科研经费审计几近空白
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具有3个显著特点,即初级、原始及狭隘,主要是针对公办高校而言的。既缺少必要的理论指导,也无有效的实践经验可循。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民办学校几乎没有专设内部审计机构,缺少必备的审计专业人员,特别是与科研经费审计有关的专业人员更为稀少。此外,到目前为止,尚无民办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的专项法律、法规,缺少审计应遵循的规范,近乎无章可循。
2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的重点
根据民办高校的自身特点,结合其科研经费管理与审计的特殊性,参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教财[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民办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应重点从3个方面着手加强。
2、1 制度、机构健全性审计
制度与组织保障是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制度简言之就是行为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强制约束,可以防堵漏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应先行。2013年10月11日,在国新办新闻会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对我国科研经费“恶性问题”,连说两个“愤怒”,并表示“痛心”和“错愕”。其针对的部门和单位主体主要是公办单位。相比民办高校,公办单位应该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设计及建设方面有其明显的优势。优势单位都出现如此状况,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理由让人们更加担忧。因此,对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首先,应了解有无健全、完整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如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办法、核算办法、分配办法、预决算制度、结题管理办法、科研资产管理办法等,特别关注有无完整的预防性管控制度。只有织出一张无漏洞的管控大网,才可有效预防或降低错误与弊端的发生。另外,建立必要的内审机构或配备必要内审人员,也是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果的前提之一。民办高校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或从节约人力成本考虑,很难像公办高校那样按要求设置相应的内审机构,即便有,也是摆摆样子,且其职权、地位也很难获得尊重。因此,要想取得预想的审计效果,必须要设置相应的内审机构,配备专职、专业的内审人员,消除审计盲区,并保证其有责、有职、有权、有利。
2、2 一致性审计
(1)科研项目申报承担人员与实际承担人员是否一致。一些民办高校由于自身水平及影响力有限,特别缺少科研领军人物,恐难争取到课题,往往借鸡下蛋,通过借用外单位专家挂名方式进行项目申报,以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实际上,真正主持的则不是原申报的人员。采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方式从事科研工作,很难想象会有很高的科研成果。
(2)配套经费是否适时足额到位。民办高校相当数量的科研项目都需学校提供一定量配套科研经费,自立项目就不用说了。审计时,应关注学校的承诺是否兑现,如是否适时拨付、足额拨付等。学校承诺的配套经费是科研项目有效开展的前提,是科研质量的重要保证。应防止学校或举办者说一套,做一套。切忌重申报,轻研究,少投入或不投入现象的反复出现。
(3)经费预算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民办高校在科研项目申报上,同样需要有完整的项目经费预算,注明相应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审计时,应将实际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与预算项目进行比对,查明预算执行力。如出入很大,就应重点予以关注并查清原因,如是否是预算制定水平的问题,或是违法违规开支问题,或是套取科研经费问题等。
(4)项目开展的实际进度与申报书所列的进度是否一致。任何一个科研项目都应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规划,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一些民办高校因缺少必要的督促与管理,项目早期几无动静,等到项目到期日临近时,方才加班加点,突击干活,突击花钱,有的甚至企图蒙混过关,应付了事。这种“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思想和做法,在民办高校不是少数,也难以取得预期的科研成果。
(5)实际科研成果与申报时的承诺是否一致。科研项目申报时,一般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提交成果清单,是项目结题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时,应关注实际成果与当初的承诺是否基本一致,特别关注是否有重大缩水行为。民办高校申请课题时可能承诺的较多,但最后结果未必尽然。一些项目可能钱花了,但效果却不甚明显,存有套取科研经费的嫌疑。
2、3 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审计
(1)合规性审计。合规性审计的目的在于揭露和查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的审计。合规性审计是审计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被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例如,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有无随意扩展,开支标准有无随意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是否保持足够的透明度等。民办高校因前述的特点,财务错误和弊端发生的可能性较公办高校而言更大,科研经费的隐性损失和显性损失更多。
(2)合理性审计。合理性审计即是对相互具有关联关系的逻辑性存在与否的检查,是建立在合法、合规性检查的基础之上的内涵性审计工作。其具体表现如:报销票据是否合理、所购物品与科研需求是否一致、实际消耗与合理消耗是否一致、报销人员与科研项目实际承担成员是否一致等,保证有限的“好钢”能真正用在“刀刃”上。
(3)有效性审计。有效性是指有效率和效益。投入就需有产出,这是基本经济规律。民办高校科研项目获得了各方的经费支持,理应给予恰当的回报,即提供不同形式的科研成果,或是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尽管科研成果评价尚无成熟的办法,但不能因此成为我们忽略对民办高校科研成果鉴别与评价的理由。
总之,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及审计尚存诸多薄弱之处,加强对其审计是确保其合法、合理与有效的重要保证,也是民办高校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