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精选8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1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212-01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就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
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2、1 招标阶段
(1)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2)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及采用围标方式。(3)将项目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建设工程项目为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者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2 评标阶段
(1)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2)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时,已经同招标机构达成不法意向,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2、3 定标阶段
(1)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为难中标人。(2)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阴阳合同”。(3)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开始转包,违法分包,指定分包等。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3、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评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
3、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
3、3 建筑市场不健全不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网络平台不规范不健全。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发展、为滋生腐败等现象提供方便之门。
4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4、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
4、2 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2
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暗箱操作”等等现象也比
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施工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 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 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性的招标文件,虚假招标,甚至中标后搞阴阳合同, 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
2、招标机构管理混乱。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 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 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 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 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
3、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 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 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 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 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 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 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 编写格式多处雷同, 施工方案如出一辙, 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 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 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4、评标缺乏科学性,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 规范性不强; 评标中定性因素多, 定量因素少, 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 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 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对有关评标专家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常常不能做到一查到底。专家对相关法规也缺乏足够重视,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应对措施
1、严把资质审查关
首先建设单位要组建和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基建处, 来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 并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 实施目标化管理, 同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 其次及时协调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工程合同,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着专业人员不足、业务不熟悉等困难, 也可以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委托给当地有资质的招标机构, 从而减轻建设单位的工作压力、 再次招投标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并且还要对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的实际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重点了解投标单位的施工业绩、企业信誉、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所拥有的设备状况、 再有就是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项目部管理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同时还要调查用户对该施工企业的评价, 以确保最终的中标单位全部是资质高、信誉好的施工单位、
2、严把招投标程序关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 做到公开透明, 科学规范、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必须在准备招标的5天(不含节假日) 前,通过当地报刊媒体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这其中要求: ( 1) 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 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 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 2) 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 以确保合理的标底、 工程定价模式则要尽可能采用目前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确保编制出严谨、科学、高质量的招标文件、 ( 3) 严格管理合同的签订, 编写的合同文本应合法、全面、详细, 技术规范内容应翔实、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上涉及到的工期、质量、造价及造价的调整和调整依据、方法、保修等承诺的事项应全面、明确, 同时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4) 控制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四个时间段, 即: 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限及签订合同时间、 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 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 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它先进方法进行评标、 同时作为要约和承诺的条件, 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注意将评标时采用的方法、规则表达清楚、
3、严把投标文件编制关
施工单位在准备投标前, 应针对招标书中有关文件的要求、内容等进行反复研读, 然后编制出高质量、符合要求的投标书、 因为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定文件,招标方对招标工程和投标方的要求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中, 所以投标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 1)组建精干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 人员分工要合理明确, 作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 ( 2) 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 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 做好价格分析; ( 3) 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科学合理的报价、 因为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多数是在工程质量标准明确、工期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投标价是投标竞争的重点、 应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合理, 这是关系到能否中标的 杀手锏 、
4、严把监督关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中, 都应依法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组织在参与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 必须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使用正确的方法,掌握尺度, 还要注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的规则程序, 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 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 其主要职责包括: 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参与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对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负责接受招投标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等。
总之,招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个环节,具体实施贯穿整个市场管理全过程。因此,各个职能部门必须协同作战,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规范以及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4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机构。省外招标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二十三)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二十四)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五)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二十七)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二十八)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十九)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纪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一)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和“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三十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十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各级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5
【关键词】煤电项目 招投标 现代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管理理论简述
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从中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在制定期限内填写表述,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国家已陆续颁布《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了法律依托。
二、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投标管理
新疆准东煤电项目规划煤矿、坑口电厂煤电一体建设,目前,煤电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已全面展开,工程招投标工作正在陆续按计划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科学管理实施是准东煤电一体化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对招投标管理进行探讨研究很有必要,而且由重要的实用价值。
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服务采购、工程施工采购、货物采购等,依据项目建设实际、鲁能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准东煤电一体化项目对招投标工作实行规范的项目管理模式。
(一) 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机构。
在准东煤电项目计划经营部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与招标公司共同组织相关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小组工作人员由计划经营部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担任。其他相关职能科室配合项目招标小组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相关工作。
(二)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是煤电一体化项目选择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投标是投标人力争获得实施合同的竞争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在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招投标活动。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一般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煤电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煤电一体化项目实际,应招标的工程或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程序如图1所示。
(三)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保障措施。
1、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项目招标小组认真分析需要招标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编制招标时可能用到的有关文件(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评标办法等)。
2、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
对于矿井特殊工程,应建立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资质单位库,开标前直接发投标邀请书。对潜在投标人,应对其资质条件、同类项目业绩、实施能力、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获奖情况等方面作详细细致的真实了解,并给予不同权重,确保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投标人。
3、招标文件涉及内容资料要全面、清晰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项目情况,规避额外工程量及风险,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力求清晰明了,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力求全面。
4、评标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人员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切实根据投标人的标书、汇报及单位情况按招标评标表打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以向招标人推荐最佳候选中标人。
参考文献:
[1]白恩俊、现代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4、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M]、建设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6
关键词:施工企业 招投标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的概念与特性: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在我国招投标一般有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其中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中最常见的招标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招投标均要求有3家以上的企业参与,最大限度的保证其竞争性。
招投标活动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其程序规范化,过程透明化,评标专业化,结果公开化并受法律保护。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投标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各个阶段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是指从项目的决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而招投标也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采购招标等。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还会涉及到对分包工程的招标以及劳务分包的选择等。
工程勘察设计是编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其目的在与解决如何进行建设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勘察设计的质量不仅影响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项目目标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因此选择高水平的设计单位是项目成功实施的保证,招标与投标是选择理想勘察设计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工程施工是最终形成工程实体,各种资源投入最多最集中的阶段。而施工企业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重要指标。对项目最终目标的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工程施工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与投标工作,编制了招标投标文件范本,通过招标精心选择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
采购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采购费用占项目投资的比重很大,一般为总投资的50%~60%,二是采购物资的质量、成本对项目目标完成有重要的影响,三是采购过程在项目管理中占据较大的工作量,四是与项目外部交往过程不确定因素很多。通常的项目管理中会对那些占总投资比例较大,技术复杂程度高,用量大,不确定因素多的设备和材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货方。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在采购上的投资,确保设备材料的质量和供应方式、时间、地点等,充分利用供货方的资源,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为节约项目成本,保障项目质量,确保工程进度打下坚实基础,对实现项目最终目标有着积极的作用。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分包方选择也应实施招投标管理。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好坏及总包方的利益与名誉。通过招投标管理,总包方可以选择资质满足要求,技术先进,信誉过硬的分包方。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以达成工期、质量、进度符合工程总体目标,使项目最终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项目周期中,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立项的建设者,已成为成功的进行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项目的目标,才能获得合格的工程产品,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1、要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
(2)建立和健全法律结构体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把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切实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功能,真正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并把发包工程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都安排到这个场所公开进行,切实把好造价、质量、安全等主要关口,使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化。
(4)改进招标投标工作,使之逐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5)进一步改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标投标管理结构的使用及行为规范性,坚持常备不懈的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
2、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在招标投标阶段的具体细节上工作要做深做透。具体地讲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
(1)要合理划分标段。在建设初期,应着手指定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以项目结构的技术说明为依据,保持公法与空间上的一致性,宜粗不宜细,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增加业主施工管理工作量,同时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
(2)要重视合理低标价中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
(3)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
(4)实行量价分离。
(5)采用机动灵活的招标方式。
(6)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
(7)制定企业招标示范文本。
3、要加强招投标市场的非政府干预,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加强行为自律。
(1)招投标市场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影响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评标专家根据领导的话或意思进行评标,甚至造成行贿受贿,滋生腐败现象。
(2)招投标协会是非政府机构,协会应领引业主与施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排除不正当竞争。
4、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与信誉管理。
(1)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应均加入协会以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2)招投标协会应对入会施工单位在网站上公示其业绩与信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各业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的各项建设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政府行为取得的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和下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立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招标核准等程序办理审批核准事项。
第九条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上报立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立项。
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改局立项或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区属各单位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于每年四季度将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由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核;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制完毕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做出预算安排,下一年开始实施。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凡未经政府审批同意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前,应筹措拟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并缴存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含区财政在各乡镇设立的基建专户,以下简称基建专户)。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交存基建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或核查落实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或签署意见。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审核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区发改局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有资格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没有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区发改局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对已批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招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
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由区政府批准。
凡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核准——委托招标机构或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工程总报价包干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发包的办法,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按中标价20%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投标企业中标后,在五日内必须缴清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实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事前备案制度。招标人或委托的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区招监办。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二)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自行确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违规设置标底,不得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或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评标活动。
(四)区发改局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不得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不得违规核准招标范围;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五)各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区招监办、区发改局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方式获取招标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招标活动。
第四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行“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新增工程计价办法及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四)若存在项外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签订项外工程合同,并建立详细的资料档案,一并纳入工程审计;
(五)对拆迁工程、改变原始面貌及形态和新增工程3万元以上的工程在订立合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算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廉政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跟踪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建设项目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完成的时间和阶段进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每月要对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进行督查并挂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区建设局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缴纳中标金额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抵押物作担保;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更改、增减。确需更改、增减的项目,须报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概算及变更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区财政局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施工中除发现因设计和预算等主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事先未考虑或者被漏掉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预期功能的部分外,一律不得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按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确定的方法进行。新增及项外工程概(预)算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3万元以上,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建设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后,由项目业主报请财政、发改、监察(招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签字认可后,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如增加变更的工程属独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的,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一)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勘、设计、质检、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的规定,向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实行验工计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付款不得超过验工计价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得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建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资金和融资的建设资金,在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10日内,也应全额缴入财政基建专。区财政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预拨项目资金的10%作为启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再拨款申请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表和验工计价等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履行法定手续后,项目业主应于90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结算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财政性投资额30%的工程尾款,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区审计局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增工程、项外工程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原始资料。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区发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与区发改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稽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承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稽查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要定期组织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某个内容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工作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督部门查处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被查处的。
3、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纪律、经济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招标工作纪律之规定的;
2、违规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的;
3、违法向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4、不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8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管理;主要问题
Abstract: The author bines the years of tender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work experience, analyzed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Key words: project; tender;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
1 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多头管理近年来管理文件及制度,所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每个部门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也不完全是一致的,每个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来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每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该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1、 2 企业资质管理与招标资审不协调
我国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施工业绩等方面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申请、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工程施工活动。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调集人员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抽调专人调动各方面资源不断完善申报材料,历时1 年多才能完成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此后又必须经历年审等后续资质管理手续。获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应该是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施工市场的前置条件。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企业就应该可以承担与其资质在目前的项目招标体制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其审查的项目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范围限于本次工程项目,基本不考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结果。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短暂时间内,招标机构根本无法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实质性的资质审查,因而资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是,有些项目业主和招标机构不仅要保留投标资质审查,甚至还将资质审查程序独立成为评标的前置环节,致使招标程序更加复杂,操作周期更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质审查程序也存在着某些不合理的重复审查现象,有形式主义之嫌。利用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管理的结果“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作为工程项目招标中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证明,可以有效简化工程项目招标程序,缩短工作周期。
1、 3 招标和机构的数量膨胀、良莠不齐
20 世纪,我国的招标机构主要有中机、中技、中化和中仪等经贸部系统的大型国有招标机构,承担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20 世纪,每个省市自治区也都纷纷成立了招标公司承担地方性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业务,部分政府部门也都按照本系统业务发展需要也相继成立了招标公司。20 世纪90 年代招标机构增长迅速,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系统纷纷各自设立设计招标、建设工程招标、设备材料招标、监理招标等机构,如商务部系统所成立了国际工程咨询的招标机构与政府对外援助工程招标机构,财政系统也成立政府采购招标机构等等。
招标机构出现膨胀必然就会带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竞争,随之而来的就是弊病操作上的不规范。招标机构膨胀也带来招标组织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素质下降。2009 年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和公司迅速的发展,一部分非建筑专业的工程项目业主可以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但是由于招标机构门槛不高,现在已呈过多过滥的趋势,继而也造成招标业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素质下降。
1、 4 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除了必须具备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特长和经验之外,还需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和掌握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企业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也必须熟悉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并精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20 世纪年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机构也不多,评标专家由各招标机构选择与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机构通常都是通过大型建筑业施工企业推荐专家人选并择优选聘,也有的招标机构通过专家之间互相推荐人选并择优选聘。进入评标专家库先就要达到一定的学历、职称与业绩的标准,再经过几轮实际的评标考核,招标机构认可后就可进入评标专家库。部分政府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专家库要由有关招标机构推荐,部级评标专家则需多个招标机构同时推荐。如今有的地方的政府行政人事部门强力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管理,而专家库的管理则成为其介入的切入点。这些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对建筑行业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性知之甚少,选聘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仅借鉴大学的学科专业分类表,专家任职资格仅考虑学历、职称与工作的年限,不注重实际操作并据此制定了诸多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虽然这样做就能快速的增加专家库的容量,但是不能确保入库专家的整体素质水平和实际评标工作的水准效率,选择评标专家时应对如何评估参评专家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缺乏有效的手段,同时因为入库专家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也增加了组织专家定期业务培训方面的难度。根据现行工程建筑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反映投标总报价水平的经济标部分所占的总评分权重越来越高,有些工程项目评标时经济标所占总评分权重达到70 %,而技术标部分评标则按拟定的评分规则打分方法进行,评标技术专家只要按评分规则条文打分汇总即可, 这样做基本上丧失了聘请评标技术专家的意义。按照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体制和管理办法,实际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特别是技术性评标专家的作用越来越少,而针对评标专家的各种规定和舞弊防范措施则越来越严密,评标专家已成为招投标机构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如;评标现场没有收参评专家的手机、设置手机的屏蔽装置、设置的评标现场监视录像装置等有关手段频出。
1、 5 招投标程序繁杂、资源浪费严重
现在项目招投标适用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也是比较很广,其中大多数项目都是常规工程建设工程,但所有的项目均按照相同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存在运作程序繁杂、周期长和招标采购浪费严重的问题,违背了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最大限度合理降低成本的本意。
招 标采购成本增高主要由两个方面因素造成。一是项目业主的采购招标成本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投入均较高。现有制度规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采购,其他工程项目也由于相关的行政规定被强制纳入招标范围。项目业主一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安排人员与资金费用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参与投标的有关企业为准备投标也需安排人员并投入资金组织投标,如果中标还要交纳中介服务费,投标方的一切费用肯定会记入投标价之中。实践中确实发生过投标产品中标价高于直接采购报价的情况。另一方面项目招标采购的社会成本也较高,招标采购无论有多少投标单位参与,最终的中标单位只有一个,其余投标单位要自行承担全部的投标运作投入,而这方面的投入损失投标单位会通过其它形式或其他工程项目向社会索回。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中都是会有好多的企业竞投一个工程项目的情况,还有些招标组织者甚至不得不使用抽签的方法来进行选择。项目评标过程中,多数投标单位精心组织编制的大量装帧精美的投标文件在几个小时内就变成一堆废纸,意味着投标单位有多少运作资源的投入付之东流。
2 关于项目招投标体制及管理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机制建立与运行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化与规范化运作的积极作用是无可非议,但因为各方面的客观原因,在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发挥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应有的作用。笔者根据多近年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2、 1 政府应统一工程建设招标管理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应以专业分工为依据,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可以多样化,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私人投资等等,但是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就应进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直至竣工验收交验实行一条龙的专业化管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只是其中前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应该从宏观方面着手,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制,制定基本规则,监督社会实施。
2、 2 设立招标及机构协会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授权成立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行业协会,对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实行社会第三方的监督管理。
招标机构与招标机构协会应依据政府的指导意见拟定制度标准,进行机构资质的认证,确定各级机构基本条件与专家管理的制度、执业范围、业绩考核标准等,实行行业化的管理,脱离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管理联系,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协会可以依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制定不同类型的招标程序,编制规范化的招投标文件模板,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降低招投标的成本。
2、 3 改进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根据多年参与评标的工作实践,作者认为招标机构中的管理评标专家是评标专家管理的最优选择。每一个招标机构为其生存与发展,会规划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特色,同时会精心的建立维护具有自身特色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应选择与培训是其一项主要的基础建设工作,应该引起业内的充分重视。在评标专家的基础性管理方面,评标专家人员基本条件、考核标准和处罚的制度都是由行业协会来统一制定,因为招标机构参照编制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操作。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水平考核可以纳入招标及机构行业协会对招标机构业务监审的范围,作为招标机构设立和年审的基本条件之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中,必须要提高评标专家的实际评审把关作用,改变目前主要请专家简单打分算账的低级评标方式。聘请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工作重点,应该是解决一些不易量化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例如:根据某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难度如何选择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投标企业对特殊工程设计结构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投标施工企业的诚信水平和信誉评估等内容。招标机构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评标专家的权益。例如:目前大部分评标专家尚未退休,评标时间安排应尊重评标专家的时间安排,不能以参加评标次数和推辞评标次数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标准;评标过程应尊重评标专家的意见;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应根据参评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给以相应的报酬,不能简单按评标时间长短计算报酬;由于业主和招标机构的原因引起招标时间和安排变更,应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报酬补偿,等等。另外,评标专家应有正常的入库和退出机制。评标专家入库首先应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在经过几轮实际评标实践验证其实际能力合格之后,再由招标机构正式纳入其评标专家库。由于年龄老化、技术落伍、违反纪律以及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标工作的入库专家,应及时清出专家库。
2、 4 改善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2、 4、 1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国家现行的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范围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不宜随意扩大。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参照该标准执行,但不应将招标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范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将这些项目的招标程序作为行政管理程序的环节,作为其它后续行业管理程序的前置程序。
2、 4、 2 建设工程招标可适当分类操作
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因为常规通用项目,例如:一些普通的住宅建设项目、标准厂房、道路及桥梁等等。这类的建设项目,都是可由技术专家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招标公告仅要求投标企业达到一定的资质标准作为入围条件,即认为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就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都仅需提供资质证书,并对投标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标准与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进行应答就可。如此操作可以大大的简化招投标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节约招投标时间和成本。重大和特殊工程建设项目(例如:大型机场、特殊场馆等)则需在验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环节,这类项目的评审应以通过技术评审为前提,而后再考虑工程投标价格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