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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12 手机浏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1

摘 要

正 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 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 3

三、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 6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问题,我国也不例外。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这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的主体,并且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统计数据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例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90年代以后,虽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 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例却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犯罪不同,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且趋向于智能化、成人化、暴力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日益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错综复杂的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的原因等。本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从自身原因 、家庭原因 、学校原因 、社会原因 、人际关系原因几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且就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 、学校 、人际关系 、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的可行性对策。预防对策有重视家庭的中心作用;巩固学校这一培养造就一代新人的阵地,加强学校教育;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网;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控制对策有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刑事处罚,并注重处罚效果;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提高管教水平;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做好社会帮教工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成因 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虽然经过多次“严打”,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的数量和比率却急剧增长,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危害严重,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近三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是随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激增,统计数据表明,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在全部刑事案例中的比例基本呈上升趋势:1980年为61、2% 、1981年为63、3% 、1982 年为65、9% 、1983年为67% 、1984年为63、3% 1985年为71、3% 1986年为72、5% 1987 年为74、4% 、1988年为75、7% 、1989年为74、1%。①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的生效,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下降之势,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青少年所占的比重一直仍在55%以上。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580272人,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占271529人,占犯罪总数的46、79%,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而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②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52、88%;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57、58%,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 占犯罪总数的52、48%;③1992年,未成年人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6、13%,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1994年未成年人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为49、12%;未成年人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 罪犯总数的56、7%。④从以上数字看,90年代前五年的未成年人犯罪 情况总的来说呈现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的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日趋恶化,危害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

(二)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类案件比例高。在2002-2004年抓获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达556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81、7%。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以钱财为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入室盗窃、抢劫、“擂肥”等方式,以居住地附近的商业场所、居民住宅、熟人、同学等为作案目标,且一旦得手,行为还具有连续性,所得赃款主要挥霍于网吧、游戏厅或同学、朋友间摆阔等。

(2)从作案手段来看,日趋成人化。青少年犯罪大多由成年的惯犯、累犯“传授经验”或“亲自指挥”,实施犯罪多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作案前精心预谋,作案时分工配合,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追捕,与成人犯罪手段几近相同,也呈现出连续性、偶合性和残忍性的特点。如2004年4月上旬,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6岁)、陈某(男,16岁)、廖某(男,16岁)采用租“面的”、持刀抢劫司机财物办法疯狂作案8起,其犯罪手段、作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成年人犯罪。

(3)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恶性案件时有上升,重大犯罪比例逐年增长。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表现欲望强烈,有些未成年人为在同伙中立威,在犯罪时往往走极端,手段残忍,不思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侵财、暴力性犯罪极为突出,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始终高居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位。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7、8%、19、2%。另外,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屡见不鲜,2002年至2004年三类案件在未成年人年犯罪总人数中分别占6、5%、6、6%、6、7%,呈逐年上升趋势。

(4)从作案形式来看,成团伙化较多。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以团伙形式的较多。青少年由于受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和生活阅历限制,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或是形成稳定的团伙(团伙成员多是居住在同一区域的同龄人,或同学、朋友),或是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或傍倚成年犯罪,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团伙犯罪,其犯罪的能量较大,活动范围较广,社会破坏力相对较强,蔓延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我市马作村无业青年党某(男,16岁)、郭某(男,15岁)、程某(男,15岁)等7人长期结为固定团伙,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先后作案18起,盗窃铝合金价值3万余元。

(5)从作案动机来看,突发性较强。由于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理性思维正处于形成的起步阶段,自制力差,逞强好胜心强,加之容易受“哥儿们义气”等社会庸俗观念的影响,稍有诱因,便容易偏激、冲动,对行为不计后果,产生突发性、偶然性的违法犯罪。如2002年11月2日下午,我市焦南一中学生袁某(男,16岁)在市区某网吧玩时与史某(男,17岁)因一点小事发生纠纷,袁某突然从腰间拔出匕首将史某刺两刀致重伤。

(6)从犯罪反弹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中,相当一部分在教育和惩戒处理后,由于受到社会的歧视,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易于产生悲观失望心理,稍有诱因,便又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现行法律体制本着挽救青少年的宗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惩戒处理相对较轻,少部分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此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即使再次犯罪也不会受到重处,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市青年郭某(男,17岁,父母在外打工),2002年因盗窃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日。郭回家后,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管教,遂与社会闲散人员袁某(男,18岁)、“卷毛”等人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郭等人自2003年元月份多次在市区撬门入室实施盗窃。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等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失当是未成年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父母忽视对子女的教育,要么溺爱,要么放任,要么是粗暴管教,放任型家庭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容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促成孩子不良习惯的养成。二是家庭结构失衡,家庭不和睦。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取得和道德品质的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的离异,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儿女缺少爱抚和管教,削弱了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职能,这就不同程度地使他们的人格和行为发生了扭曲。司法实践证明,残缺不全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是正常家庭的二倍。三是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即便是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一步步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影响了孩子的言行,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更有甚者公然唆使子女违法犯罪。

(二)学校教育和管理存在着漏洞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否妥当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教育和管理不擅也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学校教育体制不完善。由于受传统的教育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耐心帮助,使这部分学生产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和抵触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心理,继而走出校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管理不善、法制教育弱化。学校管理不够完善,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目的,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厌学心理,长期流散于社会,受社会风气侵蚀,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有的学校自身学风不正,对学生逃学、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等不良风气不管不教,使学校的不良风气盛行,导致学生素质低下,交叉感染。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外因。青少年是最单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思想免疫能力差,容易形成思想混乱、认识错位、政治动摇的倾向,甚至追求西方的自由化,醉心于享乐,出现反社会意识。不少未成年人的消极思想观点、行为方式都是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交朋友的的影响。一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社会腐败现象存在和蔓延,对青少年起着耳濡目染的不可低估的毒化作用,歪曲了部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个人利益和奢侈生活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二是受社会文化不良因素影响。当前,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监督管理不严,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书籍、电子图书、影视剧、网络充斥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厅和网吧,使得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玩游戏而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经初步统计,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半数以上是以上网、玩游戏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三是社会流动性大,控制功能弱化。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大,人户分离,人动户不动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人户分离的情况无疑给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控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公安机关现有的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只适应静态人口的管理,对未入户人员的信息无法掌握,造成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控漏管,无法开展帮教。四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也是一个因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以初犯、偶犯或者因盗窃数额较小、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因年龄较小而被教育释放,交由监护人管教,但由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形成一种“捉放曹”的局面。

(四)自身潜在意识的影响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是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青少年处于人生发育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发育还是在心理素质方面均未成熟定型,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他们的可塑性很大,但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缺乏有效的引导,使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变成危害社会的犯罪团体。二是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他们精力旺盛、好动,但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分辨是非能力差,有的青少年潜意识中存在不良因素,稍有诱因或教唆,便走向犯罪。三是法律意识浅薄。青少年的辨别是非能力弱,社会阅历浅,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和贫乏,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是根本不懂,加之他们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性,在作案之前及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经常失去理智,很难考虑到所作所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作案之后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五)法律规范不完善,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也影响至未成年犯罪。这一司法原因是值得关注的,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从需要或能够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应立案的6类案件。除此之外,其它一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游离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范围之外,无法管束。其次,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成年人在置于法律惩罚和法律制止之外的行为,究竟由谁主管,建立何种综合教育管理系统,任务不明,分工不清。尤其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来处置?办理的程序和调解处罚的幅度,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同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过于强调教育、挽救,在从轻、减轻不处理之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等预防措施跟不上,致使部分未成年人作案频率高,恶性循环反复大。

三、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三是对青少年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青少年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青少年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对青少年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青少年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其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青少年;要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破查处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

(五)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预防体系,把好育苗关。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家庭成员责任重大。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同时,加大力度惩处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力的父母,增设对父母或监护人处罚的法律规范,以督促父母(监护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学校应加强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青少年自身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增强对各种不良风气诱惑的抵抗力。

(六)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能出现空白点,要争取将有偷窃、打架斗殴、淫乱、吸毒等不良行为和经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帮教范围。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派出所”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和拓展工读学校、少管所和劳教所的职能作用。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地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要依靠多方力量,把打击犯罪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将失足未成年人从泥坑中挽救起来,使他们重新做人,有效遏止他们向惯犯、累犯和重刑犯发展。 注 释

①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第8-9页

②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③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④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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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多个原因和怎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犯罪数量增多,案情复杂,恶性案件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困扰各界部门的热点问题。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006年钢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未成年人犯罪的19人,全部为17岁。

(二)从犯罪手段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智能化。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而且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如我院审理的刘峰盗窃案,17岁的刘峰预谋盗窃后,与被害人在饭店喝酒,其间刘峰偷偷溜到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然后若无其事回去继续喝酒;还有一次,给一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谎称租车,让其到某处接人,趁该司机家中无人之际去盗窃。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根据我院近年来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居于首位,占到46、3%;盗窃占18、7%;故意伤害罪9%;此外还有寻衅滋事、纵火、敲诈勒索、绑架等。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看,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程度较低。钢城区法院对2000年-2005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143人中, 90%以上仅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辍学步入社会后,由于没有技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无所事事,惹是生非。二是受腐朽思想影响。他们大多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妄想不劳而获,从而驱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法制观念浅薄。未成年人大多没有受过普法教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加上自控能力差,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从家庭教育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亲家庭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单亲离异家庭,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由于单亲家长对孩子疏于管理和教育,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二是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对孩子放任自流。三是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父母有、酗酒、盗窃等不良行为,给子女以不良暗示。由于孩子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从社会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二是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影视剧充满色情、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如李某抢劫后供述,他的一些作案方法是从电视中学来的。还有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吧,夜不归宿,没有钱了就去抢劫、盗窃,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缺乏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生力军。据统计,此类人员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以上。

(四)从学校教育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动辄把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二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因此,家庭、学校、政府机构等均应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遵循三项原则:

1、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着眼点不是以打击来达到预防目的,而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来达到预防目的,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的。2、从小抓起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小从早抓起,这样就能从小增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及对外界不良诱惑有较强的抵制力,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因上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从而体现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效能。3、及时的原则。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是否及时预防和矫治,决定着是否把握住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时机。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错过了“及时”这一时机,再进行预防和矫正,往往会事倍功半,并不易产生实效,对未成年人、对社会都将造成很深的负面影响。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原则。

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强法律教育。

1、学校要担负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座谈、培训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最大限度降低辍学率。

2、切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项调查,中学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及较了解的仅占27% 、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到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的学校、厂矿、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创办法制教育基地,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

3、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并积极制发司法建议,建议社会有关部门堵塞工作漏洞,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如钢城区法院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通过开设各类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设立法律宣传栏、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形式,让学生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长期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今年对7所中小学进行法律宣讲,受教育学生7000余人。利用家长学校这一阵地,全面开展“父母与孩子同学法”活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净化文化领域。 环境能影响人、教育人和造就人,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之策。一要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当前,一些宣传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沉渣泛起,极大地戕害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二要加强广播影视市场的监管。一些电视频道为提高收视率,经常播出一些有血腥、暴力、色情、凶杀、恐怖场景的故事片,这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三要加强对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管。一些游戏给广大未成年人极大的感官刺激,成了未成年人逃学游荡直至违法犯罪的精神寄居地。据调查,65、6%的人逃学后经常去游戏机房、录像室、歌舞厅等娱乐消遣场所。四要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监管。2000 年9 月,武汉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网吧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大队;2002 年9 月,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网吧管理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上海市为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于2002 年实施了“东方网点”工程,目前连锁网吧已达3000 多家。

当前,针对互联网络普及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一些消极影响,要在网络管理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如针对网吧业主经营行为、未成年人上网、网络色情以及网络语言等一系列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部门要共同开发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在校园、社区等场所开办一些公益性网吧,组织力量研发适合广大未成年人参与的健康游戏软件,积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强帮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3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虽然经过多次“严打”,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的数量和比率却急剧增长,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危害严重,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近三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是随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激增,统计数据表明,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在全部刑事案例中的比例基本呈上升趋势:1980年为61、2%、1981年为63、3%、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①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的生效,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下降之势,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青少年所占的比重一直仍在55%以上。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580272人,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占271529人,占犯罪总数的46、79%,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而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②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52、88%;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57、58%,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52、48%;③1992年,未成年人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6、13%,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1994年未成年人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为49、12%;未成年人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6、7%。④从以上数字看,90年代前五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现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的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日趋恶化,危害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类案件比例高。在2002-2004年抓获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达556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81、7%。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以钱财为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入室盗窃、抢劫、“擂肥”等方式,以居住地附近的商业场所、居民住宅、熟人、同学等为作案目标,且一旦得手,行为还具有连续性,所得赃款主要挥霍于网吧、游戏厅或同学、朋友间摆阔等。

(2)从作案手段来看,日趋成人化。青少年犯罪大多由成年的惯犯、累犯“传授经验”或“亲自指挥”,实施犯罪多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作案前精心预谋,作案时分工配合,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追捕,与成人犯罪手段几近相同,也呈现出连续性、偶合性和残忍性的特点。如2004年4月上旬,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6岁)、陈某(男,16岁)、廖某(男,16岁)采用租“面的”、持刀抢劫司机财物办法疯狂作案8起,其犯罪手段、作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成年人犯罪。

(3)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恶性案件时有上升,重大犯罪比例逐年增长。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表现欲望强烈,有些未成年人为在同伙中立威,在犯罪时往往走极端,手段残忍,不思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侵财、暴力性犯罪极为突出,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始终高居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位。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7、8%、19、2%。另外,杀人、伤害、等暴力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屡见不鲜,2002年至2004年三类案件在未成年人年犯罪总人数中分别占6、5%、6、6%、6、7%,呈逐年上升趋势。

(4)从作案形式来看,成团伙化较多。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以团伙形式的较多。青少年由于受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和生活阅历限制,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或是形成稳定的团伙(团伙成员多是居住在同一区域的同龄人,或同学、朋友),或是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或傍倚成年犯罪,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团伙犯罪,其犯罪的能量较大,活动范围较广,社会破坏力相对较强,蔓延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我市马作村无业青年党某(男,16岁)、郭某(男,15岁)、程某(男,15岁)等7人长期结为固定团伙,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先后作案18起,盗窃铝合金价值3万余元。

(5)从作案动机来看,突发性较强。由于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理性思维正处于形成的起步阶段,自制力差,逞强好胜心强,加之容易受“哥儿们义气”等社会庸俗观念的影响,稍有诱因,便容易偏激、冲动,对行为不计后果,产生突发性、偶然性的违法犯罪。如2002年11月2日下午,我市焦南一中学生袁某(男,16岁)在市区某网吧玩时与史某(男,17岁)因一点小事发生纠纷,袁某突然从腰间拔出匕首将史某刺两刀致重伤。

(6)从犯罪反弹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中,相当一部分在教育和惩戒处理后,由于受到社会的歧视,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易于产生悲观失望心理,稍有诱因,便又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现行法律体制本着挽救青少年的宗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惩戒处理相对较轻,少部分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此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即使再次犯罪也不会受到重处,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市青年郭某(男,17岁,父母在外打工),2002年因盗窃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日。郭回家后,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管教,遂与社会闲散人员袁某(男,18岁)、“卷毛”等人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郭等人自2003年元月份多次在市区撬门入室实施盗窃。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等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失当是未成年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父母忽视对子女的教育,要么溺爱,要么放任,要么是粗暴管教,放任型家庭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容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促成孩子不良习惯的养成。二是家庭结构失衡,家庭不和睦。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取得和道德品质的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的离异,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儿女缺少和管教,削弱了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职能,这就不同程度地使他们的人格和行为发生了扭曲。司法实践证明,残缺不全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是正常家庭的二倍。三是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即便是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一步步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影响了孩子的言行,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更有甚者公然唆使子女违法犯罪。

(二)学校教育和管理存在着漏洞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否妥当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教育和管理不擅也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学校教育体制不完善。由于受传统的教育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耐心帮助,使这部分学生产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和抵触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心理,继而走出校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管理不善、法制教育弱化。学校管理不够完善,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目的,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厌学心理,长期流散于社会,受社会风气侵蚀,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有的学校自身学风不正,对学生逃学、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等不良风气不管不教,使学校的不良风气盛行,导致学生素质低下,交叉感染。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外因。青少年是最单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思想免疫能力差,容易形成思想混乱、认识错位、政治动摇的倾向,甚至追求西方的自由化,醉心于享乐,出现意识。不少未成年人的消极思想观点、行为方式都是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交朋友的的影响。一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社会腐败现象存在和蔓延,对青少年起着耳濡目染的不可低估的毒化作用,歪曲了部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个人利益和奢侈生活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二是受社会文化不良因素影响。当前,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监督管理不严,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书籍、电子图书、影视剧、网络充斥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厅和网吧,使得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玩游戏而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经初步统计,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半数以上是以上网、玩游戏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三是社会流动性大,控制功能弱化。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大,人户分离,人动户不动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人户分离的情况无疑给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控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公安机关现有的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只适应静态人口的管理,对未入户人员的信息无法掌握,造成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控漏管,无法开展帮教。四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也是一个因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以初犯、偶犯或者因盗窃数额较小、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因年龄较小而被教育释放,交由监护人管教,但由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形成一种“捉放曹”的局面。

(四)自身潜在意识的影响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是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青少年处于人生发育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发育还是在心理素质方面均未成熟定型,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他们的可塑性很大,但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缺乏有效的引导,使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变成危害社会的犯罪团体。二是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他们精力旺盛、好动,但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分辨是非能力差,有的青少年潜意识中存在不良因素,稍有诱因或教唆,便走向犯罪。三是法律意识浅薄。青少年的辨别是非能力弱,社会阅历浅,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和贫乏,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是根本不懂,加之他们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性,在作案之前及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经常失去理智,很难考虑到所作所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作案之后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五)法律规范不完善,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也影响至未成年犯罪。这一司法原因是值得关注的,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从需要或能够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应立案的6类案件。除此之外,其它一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游离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范围之外,无法管束。其次,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成年人在置于法律惩罚和法律制止之外的行为,究竟由谁主管,建立何种综合教育管理系统,任务不明,分工不清。尤其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来处置?办理的程序和调解处罚的幅度,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同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过于强调教育、挽救,在从轻、减轻不处理之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等预防措施跟不上,致使部分未成年人作案频率高,恶性循环反复大。

三、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三是对青少年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青少年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青少年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对青少年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青少年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其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青少年;要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破查处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4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工作的现状

(一)2001年——2006年乐陵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财产型为主

财产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窘迫,出于谋生的考虑,或是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盗窃、抢劫占总数的70%以上。

2、团伙犯罪突出

参与团伙作案的人数约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0%,而在团伙作案中,未成年人多以居住的地缘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其中部分案件还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越大,其做大案的可能性越大,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大。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小,当他们是单个或人数少的时候,往往胆子也小,在人多的时候,由于互相壮胆,互相激励的作用,犯罪就可能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在有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人往往起到引诱、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3、冲动型犯罪居多

未成年人处于个体生理急剧发育和心理发展激烈动荡的时期。14-18岁的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不同步。其生理迅速发育的同时,其心理发育显得相对滞后,其抽象思维能力很低,其判断能力较差,易受暗示,易受诱导,面对外界压力或挫折,易产生挫折感和报复心理。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强奸一案中,该未成年人一开始是为了做好事,帮助迷路的老太回家,并且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忽起歹念,对才实施了强奸,其主观恶性并不强。

(二)乐陵市未成年人矫治工作现状

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比例上升明显。据统计,2005年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刑事犯罪总数的23、5%;2006年该比例为41、2%;由于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多数在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法对其跟踪帮教,因此在决定刑罚时往往判处监禁刑,使一些主观恶性并不深、罪行并不严重的少年犯失去了缓刑考验的机会。

1、没有专门机构,责任难以落实

1999年6月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原则地规定了社会、学校、家庭各方对不良少年及罪错少年需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但没有具体的负责机构与部门,如何来实施帮教,由谁来负责帮教,在开展帮教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规,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司及有关组织也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2、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从目前政法机关情况看:公安机关帮教工作落在民警身上,而民警的自身工人职责有户籍管理等千头万绪,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帮教工人的微乎其微。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担任未成年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加之干警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力量受制。

法院自2004年机构改革后,未成年犯罪案件集中在少年庭审理,以乐陵市法院少年庭为例,现有审判人员4人,却管辖着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主要精力必定放在审判上,庭外帮教工作花费精力必然有限。

3、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无人负总责,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无专门款项的立项使用。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文化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

根据对乐陵市法院2001年来判决的未成年罪犯统计,涉及游戏机房、电脑房、歌舞厅的诱发犯罪的占30、9%、其中一起聚众斗殴案,双方聚集多人携带砍刀、铁管等凶器,在游戏机房内外大打出手,最后有10余人被定罪判刑。因此,文化娱乐场所成为青少年犯罪或青少年受害的高点。

2、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

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的考试分数成为衡量其优劣的唯一标准。有的学位为了追求升学率,搞分流教育法,即将学习成绩差,可能考不上高中的学生,集中成一个班,或分流到其他学校读书,使一些原本就学习困难的学生,精神上受到打击,自暴自弃。不仅学习上不再刻苦努力,并向纪律涣散、不求上进等方面发展,心理行为发生偏差。考察整个初、高中教育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有的学校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基本上是一种灌输型教育,缺少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更缺少贴近生活的鲜活性,法制教育的预期效果无法完全实现。

3、家庭教育上的缺陷

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权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4、未成年人辍学、闲散情况突出

根据调查,乐陵市人民法院2001年至2006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是辍学在家或无业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原来就由于学习跟不上而无心读书,有的已染上各种不良习气,闲散在家如再缺少家庭的约束,或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污染,极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社区矫治机制的理论及作用

社区矫正,也称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社区矫正是让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以服刑者身份进入社会。它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变化,从传统的观念加以更新或改变,倡导教育矫正罪犯的新观念,使罪犯改恶从善成为新人的最高人道主义,是一种有效的、彻底的社会防卫方法。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保全社会。其着眼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它是从宏观上总体考察犯罪及再犯罪的危险。

第一,社区矫正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第二,社区矫正有益于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社区矫正有益于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

三、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制之设想

(一)预防、帮教概念

预防即事先防止,是指通过学习教育、监督管理等多种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文是专指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帮教专指对有严重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司法处理后进行帮助、教育、使其悔过自新,重走正路途。本文所构建的犯罪预防和帮教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程序确立的,对具有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社区、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专人负责,运用心理矫治和道德养成,使之重新健康成长的综合系统。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程序

1、预防和帮教对象的界定。预防对象,即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壮举殴、辱骂他人;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即受过行政处罚或少年劳动管教期满的;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宣告缓刑、假释及刑满释放的,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处罚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2、预防和帮教对象确定、解除的程序及期限。凡发现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应由学校或居委会确定为预防对象,也称“观护对象”(便于本人及家属的接受)。帮教对象由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或判决之前确定。“观护”或“帮教”对象一经确立必须登记建档,并向本人宣布。帮教工作期限一般半年至一年时间;对被宣告缓刑、被假释的,应在刑罚期满后增加考察期。解除程序。对符合解除条件的,由帮教工作组决定解除预防和帮教工作。并向本人宣布。

3、帮教工作方法。(1)建立帮教协议。与被帮教对象、学校、居委会和家庭联手,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建立帮教小组。(2)寒暑假期间及双休日组织参加各类勤工俭学、社区公益劳动。(3)组织报告会和各项有益活动,辅导、指导学习文化。(4)个别谈心,了解思想,与家庭沟通情况。一季度定期写思想小结。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格局

1、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总责,立足学校和街道开展工作。从而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有利于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各街道综治办的人员来源,可从目前的教师队伍和政法干警中抽调。

2、建设志愿者队伍。(1)志愿者的要求。一是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修养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法律常识;二是具备一定教育工作或社会工作能力;三是适应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具有一定的时间保证。四是居住地离帮教工作地较近。学校的志愿者以校内共青团为主体。(2)志愿者来源。可从教师、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政法干部、大学生中挑选,也可以在相关的退休人员中选择。(3)志愿者登记审查制度。凡志愿者,应填写身份表格、简要介绍经历、资历、以与相应的帮教对象匹配。(4)志愿者培训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工作,有其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以及帮教个体的差异,应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如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等等。(5)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应对志愿者的车费、误餐等付出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作出成绩的应予奖励。

3、司法机关在帮教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应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依照分工管辖,在案件处理或判决公布前,与被告居住地或所在学校综治部门联系,指导建立帮教小组或直接参与帮教工作;在综治办的统一协调下,为志愿者队伍进行相关预防和帮教工作的培训,指导预防和帮教工作的方法途径等。

4、街道在预防、帮教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和帮教以学校为主,建立预防帮教队伍,定期与街道、家庭保持联系;街道应提供未成年人在社区的表现,并为处在假期中的青少年组织帮教等活动。依据“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对辍学或闲散在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为主负责。

5、经费筹集及用途。原则上可考虑从以下几个途径筹措经费: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募集。经费主要用于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开支;教育活动基地建设;个别未成年人的特殊帮困;志愿者补贴和奖励。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5

关键词 抢劫罪 既遂形态 预备形态 未遂形态 中止形态

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抢劫罪的既遂形态,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必须坚持刑法总则中犯罪概念的指导;必须结合刑法总则中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必须以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坚持犯罪概念的指导,可以排除那些社会危害性还没有到犯罪程度的行为;结合犯罪构成的有关规定,可以使我们更准确地认定犯罪,做到不枉不纵。以分则具体规定为依据,可以准确地把握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有利于准确量刑。

1979年刑法将抢劫罪规定为两款,97年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一款中。后者与前者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将前者“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具体化为“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从而使后者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对于抢劫罪既遂的标准,争议仍然没能消除。

1997刑法对抢劫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97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可以认为是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抢劫罪:基本的抢劫罪和加重的抢劫罪。

对于基本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占有财物说”,即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人身权利受侵犯说”,即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结合犯说”,即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标准。认为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于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占有财物侵犯人身择一说”,即只要抢劫行为侵犯了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之一者,即为既遂。①

笔者认为判断抢动罪的既遂,应坚持“区别说”,即对于基本的抢劫罪,以“占有公私财产说”为判断标准;对于具有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加重抢劫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对于加重的抢劫罪,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八种情形,就成立犯罪既遂。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能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②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加重构成的犯罪,主要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两大类。加重构成的特征,是出现了基本构成条款不能包括而为加重刑罚的条款所特别规定的严重结果或严重情节。这种严重结果和严重情节既是加重构成犯成立的要件,又是加重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无此结果或情节就谈不上加重构成犯的成立,而只属于基本构成犯。有此结果或情节就构成加重构成犯并齐备了基本要件。因此,加重构成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所以,我国刑法第263条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形,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进一步说,不管基本构成中有无取得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都是符合齐备了加重构成要件,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抢劫得逞的犯罪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抢劫行为已经进入着手阶级;二是抢劫行为未能达到既遂形态,即“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关于加重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构成存在未遂。只有如此,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但笔者认为,罪刑相适应的贯彻,并不只有承认犯罪未遂这一条途径,而且不承认犯罪未遂,并不必然导致罪刑失衡。实际上,刑法在规定某一个犯罪的法定刑时就已经考虑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重的抢劫罪之所以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是因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致。如果某一个所谓的“加重抢劫罪”危害很轻,完全可以利用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而不是仅仅把其视为犯罪中止,况且,犯罪中止也不是必然从轻,也不能必然就能保证对行为从轻处罚。如果说,不承认加重抢劫罪的未遂情形,会引起罪刑失衡,那也是因为刑事立法不科学造成的,应该完善刑事立法,配置恰当的法定刑,而不是削足适履,承认加重构成的未遂。不承认加重构成的未遂情形,并不会使犯罪分子受到重罚或得到轻纵。一个行为要么不构成加重犯,要么构成加重犯。在不构成加重犯的情况下,并不代表行为人不可能不构成犯罪,他还有可能构成基本犯,同样可以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承认加重构成的未遂情形,正是贯彻犯罪构成理论的结论。通说认为,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都只是犯罪的成立与否问题,而不涉及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如前文所述,基本抢劫罪应以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加重抢劫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即既遂问题,不存在未遂问题。

三、抢劫罪的预备形态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2条(1979年刑法典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抢劫罪的内容和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处于这一形态的行为人,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具体分析,成立抢劫罪的预备犯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开始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

这一特征使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与单纯的犯意表示相区别。单纯的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加以表露。例如,某人在日记里记载了想拦路抢劫的念头,这就是抢劫罪的犯意表示。我国刑法摒弃古代剥削阶级刑法里的“思想犯罪”,不惩罚单纯的犯意表示。这是因为,单纯的犯意表示虽然也表现为一定的书写行为或言语行为,但其作用还只是表露犯意,基本上仍属于主观的范畴,行为人还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属性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要求,我国刑法不承认单纯的犯意表示为犯罪。

因此,认定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首先就要把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与单纯的犯意表示加以严格区别。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是行为人产生实施抢劫罪的故意后,在其预备犯罪的故意和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为抢劫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这种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使得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而具有可罚性。从抢劫罪预备行为的外延即其表现形式上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为抢劫罪的实施准备犯罪工具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例如,准备刀枪棍棒,准备交通工具等等。此外,为抢劫罪的实施制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2)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而制定犯罪计划;(3)为实施抢劫罪事先进行的调查活动;(4)排除实施抢劫罪的障碍;(5)准备实施抢劫罪的手段,如练习用绊索拦路抢劫的步骤,演习麻醉抢劫的方法;(6)设法接近被抢劫人以便在有利时机着手实施抢劫;等等。

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这一特征是抢劫罪的预备形态与实行犯罪后的各种完成与未完成形态明显的客观区别所在。开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如果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只能构成抢劫罪的未遂、既遂以及实行阶段的中止等犯罪形态。为了正确地认定抢劫罪的预备形态,有必要正确把握抢劫罪实行行为的起点。抢劫罪实行行为就是分则抢劫罪条文所规定的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犯罪构成要件的特点所决定,抢劫罪完整的实行行为可以分解为双重的实行行为内容,一为在前的侵犯公民人身的手段行为,一为在后的侵犯公私财产的非法强行得财的目的行为。因此,开始实行第一行为即侵犯人身的行为,即为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注意,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可以包含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动作,而不是只有一个动作。

如在以暴力为手段行为的抢劫案中,就可以顺序出现逼问被害人、追赶被害人、抓住被害人、殴打乃至伤害、杀害被害人等一系列动作,这些动作都是暴力行为可包含的内容,无论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哪个动作,都足以认定为抢劫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而不再是犯罪预备。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甲乙二人晚上外出预谋抢劫,当看到一对青年男女在坐着谈话时,甲乙经商议,各抓一把泥团上前抢劫。距四、五米远时被对方发现,甲乙二人同时向对方打出泥团。男青年立即做好防卫准备并厉声责问:“想打吗?”甲乙二人见难以得手,即转身逃跑。对此案有人认为属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另有的认为是抢劫罪的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行为人向被害人打泥团的行为已不能属于为抢劫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而是在着手实施抢劫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行为。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区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与未遂形态时,往往在下述几种案件里产生异议。

一是尚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案件。指抢劫犯已经准备好犯罪工具,拟订好去某处实施抢劫犯罪的计划,尚未上路或尚在途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抢劫犯罪活动进行下去。对这种案件的定性,理论上存在着属于未遂与属于预备的不同看法。

二是尾随行为。指抢劫犯在尾随被害人打算伺机行劫或到预定地点行劫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理论上有人认为这是抢劫罪的未遂。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例如,某甲连续三天到某银行门外尾随女交款员,预谋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钱,均因附近工地有人值班,未敢下手。最后一次尾随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一审法院认定某甲构成抢劫罪的未遂;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曾作为教学案例研究时认为此案是抢劫罪的预备。

三是守候行为。指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打算实施抢劫,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实施抢劫。

四是寻找行为。指行为人预谋抢劫,但却未能找到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案件都属于抢劫罪的预备形态,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因为,这些案件中的行为都是为抢劫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而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本身。尚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案件,根本不可能有异地抢劫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尾随行为、守候行为和寻找行为,都是为了发现和接近犯罪对象并选择开始实行抢劫罪有利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行为的本质和表现形式,而不符合抢劫罪实行行为的要求,它们根本不是抢劫罪实行行为中侵犯他人人身的手段行为。因此,对上述几种案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三,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一特征使抢劫罪的预备形态区别于抢劫罪实行行为以前的犯罪中止形态。后者虽然也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其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意图和犯罪活动的自动放弃。致使抢劫罪的预备犯未能实施该罪实行行为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常见的有:被他人或政法机关发现而加以制止,没有找到或无法接近犯罪对象,不具备实行犯罪的时机和环境条件,行为人对是否可以着手实施抢劫发生错误认识等等。

例如,甲乙二人在火车上发现丙丁二人带有大量现金,顿生歹念。二人假报身份与丙丁交谈,当得知丙丁是小商贩,准备到南方购买服装时,即谎称可在福建为对方搞到物美价廉的进口服装。丙丁二人喜出望外,即邀甲乙同去福建,并负担甲乙的食宿。甲乙二人即在途中购得50片安眠酮药片,碾成粉末,制成“迷药”,预谋到上海以后,趁与丙丁二人喝酒之机投放使其昏睡,趁机拿走他们的巨款。不料在登上去上海的轮船后,轮船公安乘警对他们的的行李作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装安眠药粉的瓶子,经讯问,乙交待了他们的犯罪计划。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案件,行为人已准备了犯罪工具,拟订了犯罪计划,他们之所以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由于公安人员对其犯罪活动的及时发觉和侦破。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这一特征,说明行为人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因而比抢劫罪实行前的犯罪中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是上述三个特征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其中前两个特征侧重于揭示其客观特点,第三个特征侧重于揭示其主观特点,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也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为抢劫罪的实行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其客观要件,为实施抢劫罪而进行犯罪预备的故意是其主观要件,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构成了抢劫罪的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认定抢劫罪的预备犯,应当切实把握其上述几个特征。这三个特征的统一,也正确反映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不同于既遂、未遂、中止形态的危害程度,从而为抢劫罪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奠定了科学基础。

转贴于 四、抢劫罪的中止形态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也是直接故意犯罪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同犯罪未遂形态一样,只可能发生在基本构成的抢劫罪里,而不会发生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中止,另一种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中止。结合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特点来分析,在单个人犯抢劫罪的情况下,只可能有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而不可能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抢劫罪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

第一,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

这个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前为止。这样,就把不应罚的犯意形成时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据此应当注意,不能把行为人抢劫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情况当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既遂已标志着犯罪之完成(在犯罪构成之完备包含犯罪结果的抢劫罪之情况下,既遂即犯罪之完成标志着犯罪结果已发生);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则要求行为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又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杀人犯已将毒投下,后又自动采取措施而使被害人没有中毒或中毒后被救未死,即为实行终了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但抢劫罪在着手以后,只可能有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而不能有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这是由抢劫罪的构成特点所决定的。抢劫罪完整的实行行为包括侵犯人身的的行为内容和得财的行为内容,只有行为人自认为已将侵犯人身和得财的行为都实施完毕,才能视为行为实行终了。而在得财行为也实施完毕的情况下,要么是实际上得到了财物而构成抢劫既遂,要么是实际上未能得到财物而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即二者必居其一,抢劫罪的发展此时必须已经停止下来,不再容许有犯罪中止形态存在的余地。

第二,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

自动放弃抢劫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活动。即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也,实不愿为也。自动性是一切犯罪的中止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是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最本质的特征。而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它们放弃犯罪即未完成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的,是犯罪的被迫放弃状态,已放弃的犯罪不可能再出现未完成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在预备阶段即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如行为人在准备抢劫工具或者为抢劫罪的实施制造其他便利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他人劝告或自行悔悟,遂放弃了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也可能发生在着手实行抢劫但未实施终了的阶段,如行为人已开始实施侵犯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或进而在实施取财行为,由于被害人或他人的劝告而打消了抢劫的念头,放弃了抢劫的继续实施,从而没有发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结果。可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可以分别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或犯罪未遂形态处于同一时间范围,这就要防止把抢劫罪已达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后行为人的悔罪表现误作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预备和未遂都是已经停止下来的形态,已经停止的形态下不可能再有犯罪的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发展中即犯罪运动中因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使犯罪停止下来的形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不能与抢劫罪的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并存。应当指出,从时间上看,一些犯罪可以有实行终了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即犯罪分子已将自以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但此后犯罪结果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发生,非不愿为也,实不能为也。可见,在未完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具备自动性,这是正确认定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并使其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分开来的关键所在。在把握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特征时,从近年来的实践与理论看,尤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行为人是在自认为有可能继续进行乃至完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停止犯罪的。

有一种看法认为,成立犯罪中止,其放弃犯罪不但要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而且客观上也要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够妥当。法律并未作此要求,而是说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行。若按照上述观点掌握,势必人为地缩小犯罪中止的范围,会把一些客观上已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完成犯罪而且自动放弃犯罪的案件排除出犯罪中止,这样有悖于犯罪中止的立法思想,也不利于满足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实际需要。因此,从主客观上看都可能完成抢劫犯罪条件下的自动放弃犯罪,固然应当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如果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进行和完成抢劫犯罪的条件,但行为人确实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行为人自认为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抢劫犯罪,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也应当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例如,行为人预谋抢劫某人,准备了抢劫用的刀子,拟定了犯罪计划,并在预定的时间前去实施抢劫,行至途中,考虑到若犯罪被揭露,后果不堪设想,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终于在快到预定地点时决心放弃犯罪的继续实行,遂扔掉犯罪工具返回家中。但行为人不知道,公安机关早已觉察其犯罪计划并在当天有所埋伏,准备在其着手抢劫时当场将其抓获。这种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这种案件应认定为着手实行抢劫犯罪前的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而不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再如,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要搜取被害人的钱财,这时被一路人晓以大义,加以劝告,遂没有搜取被害人钱财,并向被害人和路人道歉,然后还去派出所自首。但行为人当时并不知道,实际上被害人身无分文,即令搜取也得不到钱财。此案也应当认定为着手实施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但是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在自认为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则不论客观上是否容许犯罪的继续进行,都不能认定行为人是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而应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已被着手实施,分别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基于不能完成犯罪的主观认识而放弃犯罪的,这已说明其放弃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动的。

实践中有的曾在此问题上发生错误的认识,例如,甲乙二人经过预谋,携带凶器于某日上午到某楼准备抢劫住在楼上的丁家财物。上楼时看到有人下楼,未敢动手而退走;过了一会儿又返回准备再次上楼抢劫,又因见门口有民警,感到无法下手和逃脱,遂又退走。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未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定案。笔者认为,此案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自不应为抢劫罪的未遂;但也不应定为犯罪中止,而应定为犯罪预备,因为行为人之所以放弃抢劫罪的进行,是因为他们认为当时客观上已无法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即他们放弃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动的。

其次,要辩证地理解和把握抢劫罪的犯罪中止里放弃犯罪的自动性特征之含义。

有一种看法认为,行为人只有在不受任何客观影响、没有任何客观障碍情况下放弃犯罪的才具备自动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中外刑法理论中,也存在着主张以衷心悔悟作为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要件的观点。

按照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思想和有关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妥当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说停止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自动性并未排除悔悟以外的其他动机,并未排除行为人自认为不足以阻止犯罪继续进行的轻微不利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引起行为人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动机和情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真诚悔悟,也有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接受他人的劝告教育,惧怕将来罪行暴露受法律制裁,以及受到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进行的轻微不利因素的影响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和情况只反映了行为人的悔悟程度、人身危险性和放弃犯罪的起因而对量刑有意义,却不应影响到放弃犯罪的自动性的成立及犯罪中止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看,尤应注意对在轻微不利因素场合放弃抢劫犯罪的定性问题。

例如抢劫中遇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案件:案例一,某甲于1996年4月某日深夜拦路抢劫,发现下班女工某乙回家,甲从暗处冲上去,威胁说“不要动!”正欲搜夺财物时,发现某乙是熟人,即放走了某乙。法院认定某甲为抢劫罪的中止。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持械于1994年8月某夜拦路抢劫,见某丁骑自行车过来,甲率先持刀上前拉住丁的自行车后座,喝令“下来!”丁下车并质问“干什么?”甲突然发现丁是熟人,即以言语支吾并放开了丁,此时后面上来的乙丙二人也认出丁是熟人,即未再实施抢劫行为。此案审理中,存在着应定抢劫罪中止与应定抢劫罪未遂的针锋相对的意见,法院判决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笔者赞同法院的定性。因为拦路抢劫遇到熟人,这当然是行为人未曾预料到也不希望出现的客观不利因素,行为人如按预定打算实施抢劫犯罪,则日后极可能被揭露而受到惩罚。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不利因素明显地尚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和完成本来就包含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认识。行为人因这种轻微不利因素的影响而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犯罪的继续进行,这与基于衷心悔悟而放弃抢劫犯罪的情况相比,只是动机(起因)的不同以及自动性程度的不同,但二者都具备了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不宜把前者放弃犯罪认定是被迫的。

第三,彻底性。即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抢劫犯罪。

这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抢劫罪从主客观上看都是坚决的、彻底的,而不是暂时中断。这一特征表明了行为人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这是抢劫罪的中止成立的又一重要条件。如果是行为人在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认为犯罪准备不充分、犯罪时机不成熟或者犯罪环境不利,暂时放弃了犯罪的进行,准备待条件适宜时再继续实施抢劫犯罪的,是抢劫罪的暂时中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并未放弃抢劫罪的犯罪意图,客观上也并未彻底放弃抢劫罪的犯罪活动,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经预谋携犯罪工具于某晚前去抢劫丁家,在丁家窗外发现当时屋内有几个客人,甲乙感到难以成功,遂商议待深夜客人离去后再来抢劫丁家,尔后在返回的路上被查获而交代了实情,对甲乙应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中止;某丙深夜拦路抢劫,刚拦住某丁实施胁迫时发现有人骑车过来,自感犯罪难以继续,而放开某丁并隐入路边庄稼地中继续埋伏,准备再择对象和时机抢劫,对某丙应定为抢劫罪的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其原因在于,上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暂时中断了抢劫犯罪,而不是彻底放弃了抢劫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特征方可成立。其中,“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是其客观特征与表现,“放弃抢劫犯罪的自动性”是其主观特征和本质所在,而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彻底性”,则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对前两个客观的与主观的特征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

最后还应当指出,在抢劫罪的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非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来说,还可以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类型的犯罪中止。这种犯罪中止除应具备上述自动停止犯罪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应具备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特征以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非实行犯已经向实行犯实施了抢劫罪的组织、教唆、帮助行为,在实行犯尚未着手实施或尚未完成抢劫犯罪时,非实行犯要采取有效的劝止或阻止措施(组织犯和教唆犯须阻止了抢劫罪的实行或完成,帮助犯须使实行犯失去自己的帮助),这样才能依法成立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注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6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2006年工作会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论坛活动,主要是回顾总结一年来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探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活动的举办,对进一步加强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年来,我区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两法一条例”,以未成年人成长成才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未成年人法制建设、自护教育、禁毒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我区乃至全市、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了贡献。海淀公共安全馆被团中央等九部委评为“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被评为“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在此,我谨代表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向长期辛勤工作的区未委会各委员单位、街乡镇未委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关于下一阶段的工作,刚才,××*同志代表区未委会作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各位专家学者也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特点、方法发表了许多重要观点,这种形式也很好。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再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又是培养接班人、建设祖国美好未来的需要。做好这项工作是事关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提高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大事。全区各级政府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把它们作为落实区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和谐海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开创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方方面面,今年,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进一步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人人有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仅仅依靠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同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力量来参与,各部门必须发动全体同志来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宣传“两法一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努力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内容、原则、措施深入人心。通过坚持不懈的工作,让全区人民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维权功能。全区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帮扶救助、权益维护等各项服务。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发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作用,拓宽创建领域,深化创建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延伸服务领域,提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质量和信誉度,真正使“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成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品牌工程和工作阵地,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发展。版权所有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工作的力度。自我保护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内部因素。要使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增强他们自身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未成年人自护教育工作已经初具规模,得到了众多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欢迎和肯定。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希望能有更多的集体、个人参加到这样的活动中来。要利用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对他们坚持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活动,化单纯的外力保护为外力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掌握一定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防范危险,远离犯罪。

三、大胆创新,努力拓展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领域。

2005年,中央综治委提出了“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并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表彰大会。一年来,全国各地区、各系统都在不断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以不同的形式实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北京市也积极响应,首都综治委于2005年初向我区下达了年内完成建立社工队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试点工作的任务。区委区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海淀区探索建立社工队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各方努力,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今年区未委会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在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的同时,还应发动基层未成年保护组织、委员单位共同加入到试点工作,探索预防工作的新手段和新途径。版权所有

另外,随着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流动青少年,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流动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务直接关系到建设和谐海淀目标的实现。今年区未委会应该围绕流动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务做文章,切实打造一些服务流动青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的品牌活动。此外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艾滋病教育、法制教育也应该成为今后拓展未委会工作领域的重点项目。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7

关键词:刑法原理;实务;案例;研究

一、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从广义上来说,刑法是规定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一些属于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刑事条款;从狭义上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刑法典。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要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能由中央立法机构来制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是成文的罪罚规定处罚程度与处罚范围必须合理、处罚规定必须明确,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禁止有罪类推,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意在保卫人们的民利保障人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在对任何人的犯罪,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加以保护,不能有任何歧视现象,不能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二)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指的就是刑法所适用的地域范围,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凡是在我国领域,即我国国家所及的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的空间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刑法;刑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还包括在刑法生效生效以前对所发生的犯罪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当受刑罚处罚,犯罪的基本特征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所造成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法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刑法案例的分析要根据刑罚的总则对犯罪的主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共犯、数罪、刑罚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犯罪的主客体

犯罪的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这里的人指的是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案例: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2月10日生,无业。陈某在2001年2月10日以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2002年10月6日,陈某以食物为诱饵,将王某(时年6岁)奸淫。事后陈某威胁王某说:“如果告诉别人就揍你”,致使王某一直未敢告诉其父母。2003年2月10日,陈某使用暴力手段将一名5岁儿童绑架后,故意杀害,然后打电话给儿童的父亲,让其交3万元赎回儿童。案情分析研究,陈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取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案例没有特别注明行为人的精神状况(视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主要取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7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犯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区分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认定和处理。本案就属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陈某在2001年2月10日以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尽管数额较大,但是,由于陈某当时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陈某不负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的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所谓一般可以指的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所持有的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的心理认识与态度,一般可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明知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仍是实施这种行为,并且放任或是希望发生结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的结果,或是持有一种能够避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去实施行为,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还有由于不能够预见不能够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危害结构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案例:被告人胡某与其妻子唐某均为四川人,胡某与其好友张某多次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利用农闲工作可月赚500,张某便想到河南来并让张某在四川接应,胡某找到邻村周某说要为其介绍四川媳妇,讨要500元作为路费,周某答应,胡某到四川之后听周某说其表妹陈某也想嫁到河南,胡某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并以路费为由所要500元,又将陈某介绍给梁某为妻,以同样的理由所要500元,婚后两对夫妻生活都很满意,但是胡某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构成了犯罪?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胡某将二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并索要财务,但并不是以拐卖妇女为目的,而是主要以介绍婚姻为目的,因此不能构成犯罪,虽然所要财务与拐卖妇女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并不符合上述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客观主体实际损害或是在现实中给客体造成的危险状态,一般分为单一性和复合型结果、实害和为危险结果、物质和非物质性结果、直接和间接结果,因果关系就是介于危害性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案例:报告人皮某是一葡萄园的经理,在90年他以葡萄园的名义贷款10万元,贷款前一粮油经理商商某提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5万元用于偿还谷子款,并数日归还,否则不为皮某做贷款担保,皮某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并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有关的粮油商行偿还了5万元,此后商某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偿还账款,案发后经法院的判决,将这笔款项的本金以及利息归还给了信托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皮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皮某挪用资金借给他人,数额较大,并进行盈利的活动,满足上述的犯罪客观方面所构成要件,应该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当中的形态有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指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犯罪的所有条件,犯罪预备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为了犯罪已经着手准备作案工具,创造作案条件,犯罪预备具有的特征是:已经开始着手准备犯罪行为,但是还未实施行为;实施行为的主体进行准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加顺利地完成犯罪;犯罪行为在还未实施时由于外界因素而停止下来,犯罪预备是对预备犯的处罚,另外还有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中途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停止,其特征有: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这是对未遂犯进行处罚,与犯罪预备有着“是否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区别,此外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还有犯罪中止,即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完成犯罪,其所具有的特征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意识,在客观上采取了行为来中止犯罪,并且犯罪中止要发生咋犯罪过程中,有效地停止了犯罪的行为避免发生危害性的结果。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所成立的条件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以及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一般依据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当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地位将共同犯罪的主体分为四种:主犯、从犯、教唆犯和胁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的处罚要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被迫参与犯罪行为的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对于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要根据其在整个犯罪行为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对其进行处罚,如是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六)数罪

要根据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现的事实为标准来区分一罪与数罪,数罪的情况是数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同一条文,并且数行为都是侵害同一对象,或是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要结合刑法的分则来判断犯罪的类型,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

三、正当防卫限度

所谓的正当防卫限度就是所的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对于犯罪行为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这也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部分,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也是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防卫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通过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正当防卫的时间性等几个方面来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杀人、抢劫、、行凶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所采取正当防卫对侵害行为人造成伤亡时,不属于防卫过当范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还有: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于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本身,不得对于第三人,防卫目的是要避免国家、社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等受到不法的侵害。正当防卫的质与量是一个统一体,质是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内在规定的区别,量则是一种事物质态的转变,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就会形成质变,即正当防卫行为转变成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限度具有先相对性、判断困难性,所谓相对性就是针对不同的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有所不同,即正当防卫的限度与犯罪强度基本上的相当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同,相应的正当防卫限度不同,具有相对性;判断困难性是指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的判断是比较困难的,理论上来说正当防卫限度应该正好可以阻止不法侵害行为,但是实际上,正当防卫的限度与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能够达到的程度往往是不一致的,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判断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我国刑法也因此放宽了判断的标准,只要是不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案例:案情介绍,不久前,***岗村青年民兵吴海某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某“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某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刑法实务问题研究

确定罪名的原则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罪名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的名称,要正确确定罪名,能够帮助我国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都有具体的罪状以及具体的刑罚,在确定罪名时要注意遵守法定原则、准确原则、简括原则、明确原则、约定俗成原则几个原则,法定原则也叫做合法原则,是要根据刑罚分则规定的对于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准确原则,也称为科学原则,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直接客体来确定罪名,尽量避免犯罪的主体以及罪过出现在罪名当中,必要时可以体现出犯罪主体和罪过;简括原则,处理简单的罪状外,不能够将罪状作为罪名,罪名应该在罪状的基础上反映出犯罪的本质,并能够对罪状进行高度的概括;明确原则,罪名不能含混必须要明确,确定罪名的文字在表述上要做到顾名思义,要避免使用有歧义或是多种解释的词语,如果罪状很长,为了表述清晰也可以使罪名长一些;约定俗成原则,在实际总罪名的确定很难得到统一,这时就可以采用约定俗成原则。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主观方面,罪是由过失造成的,但同时也存在着故意的行为造成的,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首先要以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所持有的心理认识与心理态度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为标准,其次,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凡是过失发犯罪都是结果犯,无论是还是都已经构成犯罪,再次,故意和过失两罪包括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都是一样的,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但是两者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如何在刑事司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问题,在涉及援引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凡是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决定当中做了补充规定的,在援引时应当援引《决定》当中的相关规定;凡是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当中进行补充规定的,在援引时直接援引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中都做补充规定的,在援引时要按照刑法、《决定》、刑法修正案的顺序进行援引。另外,针对所给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需要通过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的执行等几个过程来分析案例,在分析过程中要考虑主体不当、适用的对象不当、时间或日期不当、适用程序不当、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律师以及辩护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的问题。其中,主体不当指的是权利行使人对于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利无权行使,或者是权利行使人有权行使但是法律在一定的条件下做出了限制;适用对象不当指的是法律适用的对象在权利主体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时间或是日期不当时权利主体在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日期范围内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利行使人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例如不公开审理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律师以及辩护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对律师以及辩护人都规定了其应享有的权利,律师及辩护人在行使这样的权利时,司法部门不能对其进行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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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俭峰、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8)、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篇8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再犯罪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于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不只被视为是加害人,也要被视为受害人,因为他们必须被动地生存于成人所建构的暴力社会中,并有时为成人的暴行付出极大代价。许多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皆由与他人互动中学习得来的,这其中又以家庭和同龄人对塑造未成年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同时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发展也成了大多未成年人信息取得的重要来源,无形中也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与准则。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名列前茅,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疾”。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号召,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忧虑。以我区为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又比去年增长了4、5%和3%(如下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树立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2003年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数据情况统计

年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占整个受案比例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001010、5%、16%92002011%、17%7*2003415、5%、20%14

*2001、2002年实行“严打”,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数量相对稳定;2001年以前一直未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受害情况分析

以我院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160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贪利性犯罪

暴力犯罪

其它

盗窃 30件51人

故意杀人 1件1人

交通肇事 3件3人

抢劫 22件59人

故意伤害 10件10人

非法拘禁 1件5人

抢夺 3件4人

强奸案 6件9人

非法持枪 1件1人

敲诈勒索案 2件7人抢劫(已示)

职务侵占案 2件4人

另外,共同犯罪30件;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14人;在校生犯罪24人,再犯罪的4人。

(一)从新问题上看,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而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单指被判处刑罚后)的原因是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据我们的调查统计,95%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决时都表示要痛改前非,这符合他们涉世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个性特征,然而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表现为他们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成为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如刚满16周岁的孟某某竟在2003年短短一年内,先后三次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其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和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如管某某、于某等四人抢劫、强奸案,管某某(17岁)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再次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抢劫罪,甚至在被通缉的时候还伙同他人再次疯狂进行抢劫,用他的话说:“反正到这步了,不如干到底。”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看,暴力犯罪突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学校暴力和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可以是一种示范作用,透过观察、行为合理化及赏罚增强作用等因素的互动,个体便可从中学得自己所要表现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所传达的讯息可能是对父母关爱的渴求、对同龄接纳的冀望以及对生活中所受挫折的应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其实多半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便充满了暴力,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媒体暴力*、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2、学校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对24名犯罪在校生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人有在学校被伤害的经历,有8人曾在校园内受到恐吓和被欺负。如张某抢劫、杀人案,14岁的在校生张某在学校经常打架,也经常受到高年级的同学欺负,养成了他孤僻、暴戾的个性,其为抢劫小卖部女店主的钱财,用酒瓶将女店主击倒后,又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手段残忍程度令人震惊。3、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暴力影视的毒害。对于青少年而言,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了一个最佳的模仿对象及社会化模式,因其所提供的讯息代表着时尚,若是他们无法积极模仿,便代表他们“落伍”了。因此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其盲目的英雄崇拜,更何况电影中许多血腥暴力的动作的确已成为英雄人物的“注册商标”。如王某某(17岁)、杨某(17岁)抢劫、强奸案,王、杨二人平常深受香港《蛊惑仔》电影的毒害,自诩是“阿健”和 “山鸡”,他们先是骑摩托车持菜刀、木棍将金某(女,23岁)、刘某(女,16岁)拦住,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然后又将金、刘二人劫持至附近树林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金、刘二人实施轮奸,后还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其一次犯罪行为竟犯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三个罪行。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贪利性突出,贪利犯罪未成年人正是教育不到位的受害者,他们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个性。我们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劳动创造财富和劳动艰辛的思想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也看到了成人对利益追求的无节制,会经由观察模仿而学习各种行为模式,甚至是为了弄点钱花而不惜以身试法。未成年人“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未成年人正是这种教育的受害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如单某某盗窃案,单某某平时不求上进,加之父亲年纪大、母亲又常年又病,根本管不了他,他在村里先是偷鸡、偷轮胎、自行车,最后发展到入户偷钱;其次是抢劫、抢夺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了女性抢劫犯罪,她们利用看似弱者的姿态,骗取对方信任,伺机进行犯罪。如徐某某(女,15岁)、王某(女,15岁)抢劫案,她们来京打工后结识了庞某,庞某答应为她们找工作,一天晚上她们骗庞某来暂住处吃饭,下安眠药将庞某麻醉,劫取庞某随身携带的 1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案发后所劫的钱财已被其买名牌衣物挥霍一空。

(四)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增多,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里困扰。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他们往往是双差生、辍学生、障碍生和流失生,他们有的是邻居,有的是游戏机、录放厅等低娱乐场所认识的伙伴,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如唐某某、赵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盗窃案,他们专门向学生和小孩“扎”钱,“扎”来的钱就是用来吃饭和玩游戏。当他们遭遇困难而自己又无法解决,或改变行为以应对外界的需要时,犯罪行为便可能成为解除危机的一种手段。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求助的讯息,希望能够透过这些行为使其心声得到响应,这种求助的方法又最常为青少年所用。据统计,2003年我区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30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40%。

(五)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受害的直接原因是孩子的盲目模仿(早熟)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因为年龄相对较小,一般都还在上学,父母的溺爱和学校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孩子们过早犯罪的间接因素,如郑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爷爷、奶奶都宠着他,而他刚满14周岁(14岁零20天)就伙同他人向多名学生敲诈钱财,谁不给钱就动脚踹,扇耳光,用他的话说:“我并不缺钱,只是为了好玩。”

(六)从犯罪身份看,辍学未成年人人数居多,占犯罪未成年人的近50%。辍学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子女多,负担重、父母经商赚钱的观念较重,不让孩子读书、学习成绩差,孩子自暴自弃不愿读书等等。

二、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这一点相比成年人更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是不可分割的,是共生和互动的关系:犯罪未成年人是不良教育和认知影响的“牺牲者”,这是由他们的年龄、阅历及世界观决定的;同时也是其触犯法律而遭受惩罚的对象,这是由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轻重决定的。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在讨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之前,应当是通过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和预防,而不能靠“杀一儆百” 的惩戒方式,甚至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作为孩子,他们的世界观还未形成,他们的心态还很幼稚、不成熟,成人只有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没有因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是由于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了受害人,所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从客观的还是主观方面看,最终责任还应追及到成人身上。如在肖某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肖某在报复和伤害被害人时,其父在一旁不但未加制止,还提醒“别往头上打就行”,可以说,肖某既是犯罪者又是父亲法盲教育的受害者。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它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同时可以防止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故不多赘述。

三、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生下来并不就是罪犯,而是在逐渐认知、了解社会的过程中,被社会中一些腐朽、阴暗所吞噬,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并不是消除了,只是被遮挡着,依然存在。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部分孩子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懊恼,其中很多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呢?我们对16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原因和犯罪动机、目的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社会的因素

犯罪原因

人家有钱我没钱,不平衡

黄、赌、毒的影响

就业困难,没事可干

出于朋友义气

其它

人数(100%)

44%

22%

18%

1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的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诱惑的大千世界,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在一些阴暗角落还滋生着一些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这些都是让未成年人受害甚至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贫富分化加剧,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不少人为了弄钱不惜铤而走险;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加之 “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所致。如自称是“古惑仔”、“患难兄弟” 的杨某等四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在提讯时杨某振振有词地反问说:“都是兄弟,兄弟有困难,能不帮吗?”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父母及家庭教育的因素

犯罪原因

父母不和、离异

家条件差,不给钱用

父母打骂家庭暴力

父母有恶习

父母不关心,不管

父母溺爱

其它

人数(100%)

12%

28%

18%

10%6%

2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让父母了解如何“言传身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其行为上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上表看,家庭条件差、父母溺爱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分别占了28%、22%和18%,具体表现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未成年人去偷、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平时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如单某14岁就犯抢劫罪,16岁又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庭上连他自己都认错了,而其母亲还强词夺理地护短说是自卫。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成长,极易使他们生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未能有效地给学生创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师及学校教育因素

犯罪原因

重升学率,忽视品德、法制教育

教学枯燥,不如玩儿痛快

老师歧视后进生、双差生

与家庭欠交流沟通,监管不立

乱收费,动不动让学生交钱

其它

人数(100%)

34%

14%

20%

18%

8%

6%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让学校找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力度上存在的不足。从上表看,学校偏重升学率,忽视德育和法制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2003年我区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24人,占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15%)。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同时很少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其次,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还有,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在校生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学习,就容易走上邪路。如单某故意伤害一案,其在的成人中专学校明知单某与吕某发生冲突吵闹却未对其进行疏导、监控,导致二人矛盾激化并在宿舍互殴,单某持刀将吕某砍成轻伤。单某交代说:“要是学校早点管,我也不会冲到宿舍砍他。”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其较易走上歧途。

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犯罪动机

自控弱,冲动

没钱花,不平衡

受歧视,想报复

好奇,想玩玩

其它

人数(100%)

28%

32%

14%

22%

4%

此分析的目的为了了解、掌握孩子们由于不同的自身因素容易引发哪些犯罪。一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引发故意伤害的暴力犯罪;二是有些未成年人在家庭经济方面与他人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萌发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动机;三是有的学生成绩较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容易引发寻衅滋事以及暴力犯罪;四是有的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性意识朦胧,加之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的影响,对性向往和好奇,产生了想试试的心理,易引发强奸、猥亵等性侵犯方面的犯罪。如许某抢劫、强奸案,许某先是入室抢劫王某(女)的钱财,将王某掐昏后,遂起意奸淫王某,用他的话说:“我以前看过一部VCD,就是男女之间发生那种关系,当时就想试一试。”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对策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提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不同对策”。加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为此,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受害情况和犯罪原因,提出在把握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个案预防“四个一”,社会预防“四个面”,系统预防“两条线”的“四四二”预防策略,即在个案预防中,司法机关必须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在社会预防中,抓住“家庭、学校、社会、政法”四个层面,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在系统预防中,在立法保障上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一)遵循的原则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因此,我们应遵循的原则是: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4、科学性原则。一是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二是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个案预防“四个一”——“一份司法建议、一次座谈会、一堂法制课、一次回访”。

即要在司法机关中形成未成年人个案预防“四个一”办案制度,实现了以审查案件为线索,以司法建议为依托,以保护预防为目标的工作机制。“四个一”具体是指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做到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首先,针对学校、街道等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其次,深入学校、社区街道等地针对发现的问题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召开座谈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次,以存在的问题为主题,开展大范围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其他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后,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和反馈工作情况。通过“四个一”工作的开展,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社会预防“四个面”——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政法”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父母应注意“言传身教”。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主动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加鼓励以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同时父母还要注意孩子在社会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2、学校应注意管理和教导。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使未成年人在学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并注意善待学生的“错误”。

3、社会应注重治理和保障。政府应尽可能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未成年人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的数量失衡,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

4、政法部门应注意打击和保护。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进行重点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未成年人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系统预防“二条防线”——进一步完善立法环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1、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未成年司法领域仍有突破的空间。如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一样都适用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程序法和实体法还没有。2003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同志提出“将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帮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给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我们也还要注重普法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未成年人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通过对《宪法》、《民法》的学习,促进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学习诉讼法,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2、加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团组织先锋模范作用,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以及人的智慧的发展靠人们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其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以社区为载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协同教育机制,可以很好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同时,青少年的先锋队——团组织也应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团员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也应受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 家庭暴力是指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的体罚和虐待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吓、勒索、戏弄、辱骂等),老师对学生的暴行(如不当或过度的体罚),学生对老师的暴行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

* 调查的方式是针对2003年未成年人案件的160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其提到的受害原因及犯罪动机进行归纳得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主要受害及犯罪原因。

参考书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5)参见徐卫东:《试析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