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税收(精选8篇)
建设项目税收篇1
一、南宁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精神,南宁市地税局于20**年7月下发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地税发[20**]174号)。目前南宁市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的这种管理方式,符合了南宁市政府关于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利于协调与政府和财政的关系;方便了纳税人实行集中申报,不需在不同的城区多头申报,也优化了纳税服务;基本避免企业到不同城区进行重复注册,虚增户数现象;同时在注册地集中申报有利于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3月止,南宁市(含市辖县)登记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2,339户,房地产企业1,269户。2007年建筑安装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59,782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23、96%;房地产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94,339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37、81%。
(一)征管模式
从20**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实行按项目进行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为:
1、2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不含外来施工企业项目),各地方税收仍由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注册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2、20**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由户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土地增值税,税款分税种和分预算级次分别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其他地方税收统一申报缴入户籍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对市区范围内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申报时必须按项目填写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城区(开发区)分别填列申报。
3、外来施工企业:外来施工项目的税收,除所得税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209号)进行征收管理外,其他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管理办法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税收实行“三级”监控管理办法。具体为:
1、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单位的税源监控的业务辅导、检查监督和工作协调及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优化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有关房地产企业税源监控管理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属自治区级、南宁市级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准建项目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各城区(开发)局,同时,加强与各城区(开发)的联系,配合协助开展有关税源监控的管理工作。
2、各城区(开发区)主管地税局。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的管理和对税源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考核,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定期查询、统计和分析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开况、楼盘销售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定期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抽查审核,确保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项目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企业的“项目开发”情况,对房地产项目的楼盘建设、销售、建筑安装项目工程进展及应缴、已缴税款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监控,及时将项目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监控管理;对列入税源监控管理的欠税,要采取措施清缴入库;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监控的有关信息资料,要做好存档工作。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税务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虽然《**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但南宁市地税局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在硬件设备方面,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已经拥有3台小型主机,市局与各城区局、县局已经实现2兆光纤网络的数据集中,并且南宁市的所有城区局已经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县局的主要分局也基本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这就为南宁局升级、改造现有房地产建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或引进、移植外省地税局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南宁市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模式执行一年多来,解决了纳税评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多头管理的问题,但在注册地税务机关集中申报方式,对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对项目地不归其管辖的税收只负责开票但不入其城区金库,且对项目不进行管理,不利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监控和掌握工程的进度,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秩序不完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的税收在地方税收中尤其是的第二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南宁市为例(包括六县),近几年来,建筑安装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比例在20%以上,在第二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中所占的比重更是高达50%以上。在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下,出现部分地区为确保自已全年财政收入、投资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给各部门各单位下达了协税计划任务,造成各地区、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争税、抢税,甚至擅自减免税的不良现象。建筑安装企业乘税收征管秩序混乱之机,一方面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钻空子,为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跨地区挂靠进行税务注册登记。另一方面利用建筑安装工程所跨的时间较长,税款征收的额度较大,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局部利益到异地拉引税款,给纳税人以回扣或其他好处,造成税负不公平和税款的流失。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但《**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仅能满足项目开工、竣工、纳税申报情况的基础管理,还不能通过网络监控功能,实现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一体化;不能解决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中税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信息、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筑企业发票信息与建设单位发票信息,以及总局拟实行的“双向申报”方式中,劳务地与机构地税务机关申报表的审核比对功能;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改建、停缓建、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以及转分包情况,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四)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五)由于适用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多,填写复杂,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填写和理解较困难,因此目前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纳税人填写、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填写效果不理想。
(六)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尚不能和房产、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实施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结合南宁市地税局2007年7月对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政管理及征管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情况,现就如何提高征管水平,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提高,提出几点建议。
(一)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要实现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的有效突破,是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即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原则,由各个城区(开发区)局对其行政(经济)区域内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实施税收征管。在当前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管理日趋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信息技术对税务管理的核心支持地位日益突出。要赶超先进就必需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加快推进项目信息化建设步伐,加速南宁地税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的发展,缩小与国内先进省份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差距,增强税务管理的科技手段。改变过去建筑业各税种分割管理的弊端,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提高管理透明度高,防止了暗箱操作,达到了阳光作业的目的。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研发建筑安装业相关管理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安装业管理势在必行。目前对建安行业的属地工程项目管理台账,从严格意义上讲仍只停留在手工管理上,税务部门对工程项目信息掌握非常有限,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必须的信息沟通,税收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开发建筑安装业管理软件,通过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信息,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大集中,达到有效监控。特别是有利于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与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实行有效监控。同时通过电脑实行数据稽核比对制度,即按季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发票收取等情况与施工建安企业的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进行稽核比对,判断施工建安企业应缴税费申报是否准确、及时、足额,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通过人机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很大程度上防止外来施工企业的偷逃税现象。
在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福建省地税局建筑业的税收信息系统,非常直观且贴近南宁市地税局征管实际,其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强大的功能和涵盖力是无可比拟的,因此从现实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看,最快速有效的办法就是移植改进福建省成熟成功的软件系统,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如果引进和改良福建省地税局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在整个系统的引进、移植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其整体性,除依照**地税管理信息要求必须作适应性调整的功能模块外,尽量避免做更多的改动。同时考虑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监理机制,以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建设项目税收篇2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建设项目税收篇3
关键词: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影响
建筑设计行业在“营改增”后,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的税率由原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6%。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种的计算方法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会影响企业会计核算,继而影响财务报表项目。本文将分别从“营改增”对建筑设计企业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以及实际税负方面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对建筑设计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对建筑设计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设计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费等项目的影响。例如某建筑设计企业花费三百万元购买一项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以前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营改增”以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564,102、56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5,897、44
贷:银行存款3,000,000
从上例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的账面金额有所下降,那么累计折旧项目金额也会随着相应的减少。同时,由于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作为应交税费项目的抵减项,则应交税费项目金额也会降低。
(二)对建筑设计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利润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即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营业利润以及管理费用等项目中。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设计企业取得收入的金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须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剔除。而营业税是价内税,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之中就包括营业税的金额,价外税与价内税在记账方式上存在差异,这就直接导致税收改革前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之间的差异。
如下例,某建筑设计公司取得建筑设计收入三十万元,将其存入银行,如果忽略其他因素的影响,服务营业税的税率以5%计,按营业税纳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15,000
增值税税率如果按照6%来计算,按增值税纳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3,018、87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13
由上例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都随之减少,进而引起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金额的下降。
进行税收改革之前,建筑设计服务企业由于工作性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式。即使业务收入确定,如果没有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则不会影响会计收入的确定及入账,营业税的金额根据已经确定的数额来进行计算。税改以后,增值税的确认时间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在纳税金额与纳税时间方面为企业留下了一定操作的空间。
从长远来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降低,导致累计折旧项目的金额也随之下降,建筑设计服务企业折旧摊销的金额在利润表中主要体现在管理费用中,如果忽略其他方面的影响,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金额也会下降,那么一般来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金额会上升。
综上所述,对企业利润表而言,在税收改革以后,由于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三个项目的金额都有所减少,三者的共同作用,导致对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金额影响不能直观判断,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哪个科目的影响更大。
(三)对建筑设计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不同,现金流量表的项目设置会有所差异,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大体可以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大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在税收改革之前,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要计入投资活动下“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而改革以后,就要在现金流量表中的两个不同项目中体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但总的来说,“营改增”对建筑设计服务企业现金流量表影响较小。
二、建筑设计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是单纯征收方式和税点的改变,更对企业税收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充分考虑进项税抵扣的因素。营业税一般只将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纳税额与成本费用没有联系,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来说,其营业税的计算就是营业额与税率的乘积;“营改增”以后,根据500万元应税销售额进行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建筑设计企业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征收率3%]。
小规模的建筑设计企业虽然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但“营改增”从原来的5%营业税税率,调整为现在的增值税简易征收3%税率,对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明显会降低税收负担。
不过对一般建筑设计企业而言,“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就不能简单而论了。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在改革以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方式,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如果忽略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企业的税负减少是十分有帮助的。而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率不同,对一般的纳税人来说,建筑设计企业所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原来适用的税率不同,一定会使企业的税负发生变化。从对报表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营改增”以后对企业的税负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使得企业税负增加,不过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后,又降低了企业税负,而哪方面的影响更大,成为问题的关键。
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来说,“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就是说,在税收改革以后,使企业的税负发生变化的最关键因素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值税进项的抵扣使税收额下降,一方面是税率的增加造成企业的赋税增加。由此可以看出导致企业税负变化的关键是企业的抵扣成本,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如果都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其转化成为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企业想要减少税负,就要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这样的方式又将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实务中,企业当然不会为降低税负而使成本无限量的增加,因此这其中也有一个度,这就要考虑企业的收入水平了。虽然追求更高的收入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希望的,因此税改对企业的影响就要转化成为保证企业收入的前提下,如何使企业做到保证成本合理,又使企业的税负降低的问题了。
对于建筑设计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假定企业的含税收入为I,可抵扣成本为C,按照税改前的营业税税率5%来征税,所缴税款为I× 5%,如果按照税改后的增值税税率6%来征税,所缴税额为(I/1、06×6%-C×6%),建筑O计企业的抵扣成本由于项目不同税率可能会有所差异,不过由于建筑设计企业最主要的应税所得是应税服务收入,因此将其简化成为按照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6%进行计算。由此将按营业税征收税额与按增值税征收税额相比较,可得出下列两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如果“营改增”后税负减少,则转化为数学模型就是I×0、05>(1/1、06×6%一C×6%),解方程可得出C/I>11%,也就是说,在企业抵扣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大于11%的时候,税收改革将会使税负降低。
第二种结果:如果“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则转化为数学模型就是I×0、05< (I/1、06×0、06-C×0、06),解方程可得出C/I
由此可知,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重与11%这一数值的比较成为了一个关键因素,“营改增”后,对于企业的税负增加与否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企业的可抵扣成本与收入的比来确定。如果进项税税率有差异,也可以利用上述模型对税率进行更改,这样可以得出相应的可抵扣成本与收入的比例。
参考文献:
[1]朱军良、增值税扩围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及建议[J]、价值工程,2013年02期
[2]张帆,祁程、 “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务筹划浅析[J]、 财会通讯,2014,23:110-111、
建设项目税收篇4
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 企业 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 法律 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 企业 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建设项目税收篇5
税收是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支出的一项,“营改增”后,对建筑行业的征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因而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受到了影响。“营改增”后,纳税地点和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其中对建筑工程项目成本产生影响的是征税的范围发生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综合性强的行业,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设备租赁以及材料供应商等,这些建筑行业的上游行业,他们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企业将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票。极大的影响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成本核算。同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建筑业的营业税不再进行增收,而只收取百分之十一的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尴尬,减轻了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成本。另外,在纳税申报、获取增值税税票以及纳税优惠政策上也有极大的变化,这一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收成本,影响成本核算。
二、财务状况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购置方面的成本增加。建筑工程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等,都需要扣除进项税额,这就使得材料购置成本增多,建筑工程项目投入的资产总额比改征前下降一定幅度,容易使成本核算超过预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企业的成本支出有很大的影响,流通环节中,部分货物购置后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或者拿到的发票是假发票,使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收成本上升。成本核算还要将这一部分进行计算,加大核算难度。我国的建筑行业,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很多,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在验工计价时,要扣除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的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这些扣款要竣工以后才能拿回,而增值税必须当期上缴,这就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加大,成本核算变得复杂。
三、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率水平、毛利率、以营业成本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影响发生变化。建筑行业实现“营改增”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税款抵扣,这涉及到建筑工程项目材料库存和机械设备等增值税的抵扣问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十分有利的,能够将节省下来的税收转化为设备购置成本,提高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的水平,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资产结构也得到优化,使建筑工程项目更加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机械设备成本的增加,可以更新机械设备,减少作业的人员,使人工费用支出减少,这样也能够反作用税负的下降。最后,建筑工程项目的人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五,这些费用只有一小部分是企业自身的人工费,而大部分是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这一不部分还没有实现“营改增”,建筑企业要积极进行改革,减少“营改增”后,这一部分的劳务成本的加大,使成本核算支出更大的负担。
四、收入确认的影响
(一)固定造价合同
在固定造价合同的基础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工程项目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收入和毛利确认方面的影响。没有“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里边就包含了营业税,而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就没有包含增值税。这势必会增加合同外的税收成本。同时,合同中有总成本的预计,而“营改增”后,与原料、设备、租赁相关的成本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它不再属于合同中的成本组成部分,而合同中预计的总成本要相对的减少。这就使得成本核算工作要剔除小类,核算过程更为复杂。此外,如果人工成本中不能剔除增值税,那么人工成本将会增加,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多。
(二)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基础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业的成本核算有影响。成本加成合同中以合同双方约定或者是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议定的成本作为基础,合同中的成本协定决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合同的总价即营业的总收入将会发生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实际成本费用中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运用的成本比预计的减少,这时成本核算比例产生变化,营业总收入增加。
五、税收筹划的影响
建筑行业每年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这属于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成本。“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税收成本发生变化,给成本核算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企业的增值税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这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很多,并且分布的范围很广,收集增值税税票不容易,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成本上升。二是建筑工程项目在材料购置或者是一些小型机械设备的租赁上,要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指挥部或者名义去与租赁方签订合同,而合同的规范,是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建筑工程项目签订的任何租赁合同,都要以企业名义签订,增值税发票名称应该是企业全称。如果以上环节的任何一步出错,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成本核算就会增加。三是建筑工程项目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收入的单据和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建筑公司,并在公司所在地进行申报和抵扣。四是“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纳税方式和管理程序都比较复杂,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门需要设置专门的岗位,统一管理企业的税务,专门税务岗位的设置,使得成本核算增加。
六、投标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的投标工作会发生巨大改变,特别是成本核算这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书内容要重新进行修订,不仅设计图要更改,投标书中预算也需要进行修改,整个公开招标书的内容要根据税收作新的调整。二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这种税收变化会让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变得更复杂,投标书中涉及成本的这一块,例如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他们在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营改增”之后,这些成本在具体的施工中,那些能够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我们很难预测,因而这一块成本的核算,在投标书中很难体现出来。此外,企业进行投标,其投标书中有很多隐蔽的工程价格,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模式与传统的营业税计算模式不一样,我们无法预测增值税的税额,因而在投标书中无法确定一些隐蔽工程的价格,也无法准确核算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造成投标书的不稳定性。
七、海外经营的影响
建筑行业是一个覆盖范围广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在海外也有项目,这些海外经营的项目,是不收取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后,海外建筑项目在国内的原料采购和运输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收部门还没有明确的方案进行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抵扣,那么增值税的缴纳,将会增加海外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
建设项目税收篇6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税收优惠政策;税负;压力
1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其速度快、运量大、安全、准点、节约用地等特点成为城市公众交通的首选。根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的《2017-2021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模式与未来前景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中国大陆地区有48个城市(部分地方政府批复项目未纳入统计)在建、30个城市开通运营。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高,严重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为鼓励和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能够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的同时缓解资金压力。
2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2、1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为支持和鼓励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同时,国税发〔2009〕80号明确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房产税困难减免。为减轻鼓励类和扶持类产业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根据财税〔2016〕16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期短且较难操作。“三免三减半”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但在实务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而言犹如“空中楼阁”。一般运营前期都会处于亏损状态,而“三免三减半”政策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期限太短。此外,财政补贴是否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掌握存在不同意见。
(2)难以满足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针对房产税困难减免,不同城市制定了各自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规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产业且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但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上述条件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而言过于严苛,特别是“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这一条。因各条线路完工进度不一致,一条线路运营虽会存在经营收入,但其他线路仍处于建设期,而且运营期间受限于票价低、运营成本高等原因,资金仍然非常紧张。另外,建设期、运营期人力资源需求高,控制中心、办公用房等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税负较重。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存在优惠期限。财税〔2016〕16号的文件执行期限为3年,2018年之后是否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无从得知,若后期免税政策不再延续,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将面临沉重税负。
(4)免税政策终止执行,增加企业税负。2015年12月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财关税〔2015〕51号文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原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大批技术设备不再免征。
(5)PPP项目未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多采用PPP模式,涉及多方主体且业务特殊,我国尚未针对PPP项目形成专门、成体系的税务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PPP项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都存在不明确之处。
3未来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负的建议
3、1争取税收返还政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放大及引领作用,对税负重且无税收优惠政策的印花税等税种向地方财政申请予以返还。
3、2适当放款减免税条件,延长减免税期限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放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建议地方税务机关在出台减免税公告时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行业的特殊性,适当放宽减免税条件。财税〔2016〕16号文件到期后,再次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期限,切实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税负。
3、3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在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取消后,改为购置国产化设备可大幅降低建设成本。
3、4明确PPP模式下各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考虑建设模式发展趋势,对PPP项目各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李莫、从城市轨道交通免税政策变化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J]、中国经贸,2016(23)、
建设项目税收篇7
建设单位是一个接受委托进行基建工程管理、执行基建计划的基层单位,因其不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单位,也不是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因此涉及的税金和应纳税业务不是很多。但因建设单位涉及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笔者根据自己所在高校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建设单位会计工作,谈一下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税收管理及其会计核算工作。笔者认为基建业务需要建设单位交纳税金的事项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业务以及建设单位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如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核算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建筑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二计税营业额算适用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含税营业收入。
我国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施工企业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的3%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注:①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机关补征税款;③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教育费附加是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积同时缴纳。附加税率为3%。
例如:某施工企业本期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该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算该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用银行存款缴纳以上税款。
应缴纳的营业税:100 x 3%=3(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 x 7%=0、21(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 x 3%=0、09(万元)
三项合训谁内税:3+0、21+0、09=3、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33000
货:银行存款33000
四、增位税的核算
建设单位发生增值税业务,如属采购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应的采购成本,不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属销售材料、代其他建设单位加工的材料及建设单位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的建筑工程,应在业务发生时征收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另外,建设单位对实现的基建副产品销售也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将多余的一批钢材向外出售,该批钢材实际成本28000元,计划成本29000元,售价31000元,增值税率为17%,款项已收到。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6270
货:库存材料29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
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2000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一1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一1000
(二)建设单位附设的预制构件厂向工程项目提供了一批预制楼板,结算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该批楼板已用于厂房工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34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经计算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应交增值税30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五、印花税的核算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如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均应依法纳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向某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100000000元,并订立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印花税率为0、05%0(即万分之0、5 ),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该笔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二)某建设单位将学生食堂建筑工程委托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价格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3%0(即万分之三),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税收篇8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明的要求。
案例
2008年5月,金海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24亿元,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50MW风力发电新建项目――金海岸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同时组建了一条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2009年6月,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投产达效。2010年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2亿元,风力发电机销售收入889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160万元,其中电力销售利润940万元、风力发电机销售利润220万元,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其他各项财务核算指标均按照规定计算提取。
分析
该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核算分析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认定。该公司投资经营的风力发电工程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属于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享受免减征所得税起始年度的确定。2010年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并取得电力销售收入,因此,2010年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该公司自2010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2010年-2012年免征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3、2010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通过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反映的,也就是说,属于企业利润总额的抵减部分,“三免”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全额填报,“三减半”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的一半金额填报,则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1160--94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5万元(220×25%)。
风力发电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940×25%=235(万元)。
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人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上述“减、免税项目所得”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大当年的亏损额。
税收风险提示
1、根据财税[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税法规定,优惠起始点由过去的“从开始获利年度”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机会,促使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3、税法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虽属于列举项目但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所得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建议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应将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文/王彦召吴清亮)
经营农林牧渔享受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一)免税所得”栏中得以体现。本文拟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上述免税所得项目进行分析,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是指: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
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上述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案例
某粮油加工企业2009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1、当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58545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8490万元(销售制成的小麦面粉收入19180万元,大米收入20210万元,油料植物初加工收入7230万元,精炼植物油收人8800万元,糠麸收入30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另取得政府补助收入255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558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支出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6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5万元,工会经费支出14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100万元;管理费用780万元,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0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其中银行罚息30万元。
5、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款20万元,税收罚款及滞纳金支出15万元。
6、2009年度取得账面利润620万元。其中,小麦面粉项目所得200万元,大米项目所得215万元,油料植物初加工项目所得75万元,精炼植物油项目所得90万元,糠麸项目所得32万元,其他项目所得8万元。
7、企业尚有5年内亏损100万元未弥补。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工业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分析
经审核,“三项费用”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捐赠据实扣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1、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8490(主营业务收入)+40(其他业务收入)+15(视同销售收入)=58545(万元);
2、减、免税项目所得为200(小麦面粉项目)+215(大米项目所得)+75(油料植物初加工项目所得)-1-32(糠麸项目所得)=522(万元);
3、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20(利润总额)+3(“三项费用”调增)+24(业务招待费调增)+15(税收罚款及滞纳金)-522(减、免税项目所得)-100(弥补亏损)=40(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0×25%=lO(万元)。
从上述该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计算过程来看,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减。企业当年从减、免税项目所得中节税130、5万元(522×25%)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2万元。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享受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对涉及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对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