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精选8篇)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五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2
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一年来始终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届五、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做好总量平衡、抓好粮库建设、管好粮食财务、积极推进粮改”的工作思路,克服工作任务重,人手较少的困难,经过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工作在新的21世纪开好头,起好步目标的实现。
一、认真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
(一)抓好制定全省粮食总量平衡计划与实施,保障粮食供求的总量平衡。
在充分了解掌握去年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任务执行情况,结合各地今年上报的总量平衡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今年全省粮食总量平衡计划。总销售为1120万吨,其中本地收购指导性计划171万吨,省外采购和进口949万吨。并及时分解到各市执行,确保了各地辖区内粮食的总量平衡。
(二)完善储备体系,管好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关于“销区要保持6个月销量”粮食储备的规定,以及“规模适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便于调控”的原则,通过反复调查测算,提出全省储备粮总体规模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从现有的208万吨(贸易粮,下同)增加到250万吨,其中,省级储备粮从50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市级储备粮从76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县级储备粮从83万吨调减到50万吨。同时,根据省、市、县财力情况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储备粮规模的分解落实工作。此外,认真做好原有省级储备粮集并、轮换方案的拟定工作,共集并、轮换了40万吨。对10万吨省级储备小麦的入库进度也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按照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及费用补贴办法”的要求,积极参与组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完成了在粤中央储备粮有关业务的移交工作。
(三)全力以赴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摸清粮食库存家底。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上半年我国开展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去年9月就开始部署,在国家部署统一清查前,全省粮食部门对库存粮食进行自查,今年国家下达清查方案后,从4月6日到4月30日在全省全面铺开。为做好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省成立了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欧广源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思平和我委副主任董富胜任副组长,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农调队、农发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我处承担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制定的《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及《清仓查库操作办法》,我们认真组织各市开展粮食交叉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粮食清查复查工作;同时督促各地按照清查工作层级负责制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清查中,全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交叉互查、重点复查的原则,切实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确保不走过场。到4月30日止,全省实地清查工作如期完成。5月底完成全省粮食清仓查库总结、各项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这次粮食清查工作,全省从有关部门共抽调1400多人,组成350多个清查工作组,加上各地配合开展工作的人员,共有3000多人参加。经过对全省库点库存粮食无一遗留地逐仓逐堆清查,清查结果实际数与统计帐面数相比,差率0、20%(按规定差率在3%内为帐实相符)。通过这次清查,彻底查清了我省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年限等情况,真正摸清了全省粮食部门粮食库存家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圆满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省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扎扎实实做好全省粮库建设工作,夯实粮食调控基础
(一)抓紧组织落实省级直属粮库建设工作。
按照省政府“*”计划期内增建10亿斤省级直属粮库的决定精神,我委成立了以董富胜同志为组长的建库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建库办公室。我处作为主办业务处,组织完成了《广东省5亿公斤省直属粮库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并初步拟订了粮库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粮库选点等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在各有关市计划局、粮食局的大力配合下,正按照《规划》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项目选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上报工作;韶关和省粮油储备公司两个库点已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目前有关的立项评估工作正抓紧按规定进行。
(二)积极争取和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粮库广东项目的建设工作。
按照省政府“争取国家在我省多建中央库”的指示,通过积极努力,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今年同意安排我省5个项目共5、5亿斤仓容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任务,投资估算约2、2亿元。其中,安排惠州、湛江两市战略要地粮库建设项目各1亿斤仓容,新沙港粮库扩建2亿斤仓容,梅州、罗定分别新建1亿斤和0、5亿斤仓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的要求和省计委副主任、国家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董富胜同志“建库问题重点促进尽快落实,按中央要求实事求是做好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处正抓紧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目前,所有项目在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国家批复立项的基础上,已通过委托招标确定了总体设计单位,并按时完成了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和上报工作。至12月13日止,我省已全部收到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现在,我们正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组织项目施工和规定设备的招标工作,同时衔接国家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督促项目总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施工图设计、场地平整、材料准备和施工队伍进场等项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中央500亿斤粮库建设在粤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自今年3月份以来,国家在*年安排我省建设的15个项目共21、13亿斤仓容国家储备粮库工程(国债项目)已进入全面竣工验收阶段。目前,已有4个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其余11个项目将在明年6月份前完成。
三、认真做好粮食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费用及时拨付
完成了全省粮食系统*年度统计、会计报表汇总、决算工作;*年度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决算和*年预拨以及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的协调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食清资核贷工作和核拨全省简易建仓贷款贴息工作;测算提出全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并分解到各市;研究提出了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税收、信贷扶持政策的建议。做好中央划转粮的销售和价差、费用亏损的预报、汇总工作。
四、认真做好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按照国务院领导“广东可考虑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的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处与粮管处一起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同完成了报请国务院批准广东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有关文件准备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8号)文件下发后,我处按照省政府“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粮改思路,拟订了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编制了全省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年度考评指标,为召开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确保全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确保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3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0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汇总整改等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根据我市实际,市局制定《石家庄市2010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市的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分局要对辖区内列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库存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动员、人员培训。督促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调整账务,平整粮面,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器材等。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
(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粮食的比例,根据全省粮食库存数量的实际情况,按占全省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进行安排。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阶段。4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各地要做好迎查的准备。
(五)汇总上报阶段。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的检查结果,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之间要搞好配合和衔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现象。
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经反复核对无误后的各种报表,于4月15日前报市粮食局。工作报告和报表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市粮食局对各地的报表进行认真核对、汇总后,连同库存检查工作报告,于2010年4月25日前上报省粮食局。
(六)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5月5日前,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向市粮食局报送库存检查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超级秘书网: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二)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参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附表执行。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为详细掌握省级储备粮的分布和库存管理情况,省粮食局在国家统一规定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省级储备粮承储情况登统表》及工作底稿等6个表格,各地在本次库存检查工作中,要对省级储备粮进行严格检查,认真填写。
(三)粮食质量和卫生扦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将结合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省、市级储备粮质量扦样及检验工作将同本次库存检查一同安排。扦样规则按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有关规定执行,分别由省、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请各地及省、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做好配合。县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各县(市)、矿区自行安排。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4
(一)抓好理论学习,用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里专门精辟阐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现实意义重大,历史意义深远。全市粮食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深刻领会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扎实做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的工作落实,认真总结、科学决策,用工作成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
(二)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障××粮油有效供应和市场稳定
适时适度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认真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促进粮食总量、品种、结构、供求基本平衡。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重点做好节假日和特殊时段的粮油供应工作,确保粮油货源充足、质量安全。
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继续坚持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均衡做好储备粮轮换工作,把握轮换节奏,积极推进储备粮轮换的公开化、透明化,使储备粮轮换更好地适应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按照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规范运作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市、区县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规范运作和储存安全。加强军粮供应信息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兵为本、平战结合,提高军粮供应综合服务和整体保障能力,做好军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供应服务工作。
(三)抓好粮食购销,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贯彻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全年粮食购销工作打好物质基础。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粮食收购中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根据宏观调控和市场供需形势,搞好市场信息服务,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工作,指导企业把握好销售节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粮农种粮积极性。
(四)不断完善粮食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的控机制
认真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市政府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区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好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在全市积极营造“重农、抓粮、保供应”的工作氛围。
积极引导和扎实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企业强化管理,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做到勤购快销,减少资金占用,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努力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抓好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进一步健全粮食调控体制。加强和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结构,积极落实地方储备粮油增储任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和成品粮油应急库存。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分析,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重点关注缺粮地区、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情况,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做好军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供应服务工作。加强军粮供应信息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兵为本、平战结合,提高军粮供应综合服务和整体保障能力。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议政府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确保国家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切实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
(五)依法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粮食粮食市场监测。切实加强对国内外、省内外市场的调查分析,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加强报告制度,特殊时期实行粮油价格、库存等信息一天一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并查处涉粮案件,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强化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样调查。
高度重视粮食质量管理。改善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提升我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手段和水平,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长效机制,争取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原粮卫生和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进一步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积极推进我省市场和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购销市场价格的作用,为活跃粮食流通和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加快仓储设施功能提升改造。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提高粮食储藏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储粮安全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
(八)进一步抓好行业指导
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各地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加强仓储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现代绿色储粮新技术的学习、推广和应用。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和集中整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推进粮食信息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市局电子政务门户网,全面实现办公自动化。逐步实现全市粮食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粮食部门的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积极开展爱粮节粮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加强对农村科学储粮重要意义的宣传、努力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形成推动农村科学储粮的协同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粮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九)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推动落实省政府服务型四项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落实力,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单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机关、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效能机关和廉政机关建设。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规定。配合完全和组织实施局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扎实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深化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按中央的要求及市委的部署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交心谈心制度,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团结干事谋发展,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营造想干事、会干事、不坏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坚持“三全一课”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粮食系统党建工作的规律和途径,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着力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着力增强党性锻炼。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在全局上下形成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氛围。抓好党员互相“八个一”活动和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挂钩扶贫工作,高度重视、主动关心群众生活,深入开展“送温暖、办实事”活动,帮助职工排忧解难,推进和谐机关建设。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全面完成好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高度关注老干部工作,支持老干部发挥余热,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尽最大可能帮助离退休老干部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进一步做好机关服务保障工作。努力提高粮食系统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5
根据《中共*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楚发〔*〕6号)以及《中共*粮食局党组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州粮党发〔*〕6号)的精神,从*年9月起,中共*粮食局党组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州委第10指导检查组的指导、帮助下,完成了活动期间准备阶段和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阶段及总结测评阶段的各项任务。现将中共*粮食局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按照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共*粮食局党组在整个学习实践活动期间,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完成了各阶段的规定任务。一是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学习实践活动每一阶段的工作步骤、要求;二是拟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并按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制定学习实践活动宣传计划;四是认真查缺补漏,按照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查缺补漏,按要求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
(二)狠抓落实,扎实有效
1、将学习贯穿始终。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加深州粮食局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一是投入专项经费。购买《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等学习材料,做到人手一册,为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提供了保障。二是集中学习。分别在*年10月23、24、27、28、29日,12月8日、2009年1月4日组织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中央、省、州党委开展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领导讲话精神,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了《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等相关篇目,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总书记在陕西安塞调研时的重要讲话、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了副主席在云南视察时的重要讲话、李长春在广东省委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摘要,白恩培书记在中共云南省委八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三是召开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会。11月24日上午,三位局党组成员分别围绕“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粮食安全”的主题,进行了交流发言,各科室负责人也进行了交流发言,其他党员干部提交了学习体会,共17篇。四是开展正反案例学习教育。一方面是组织人员对全州粮食系统改革改制工作进行了正反案例的分析,另一方面组织职工对“阳宗海环境污染”以及“孟连事件”进行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全局干部职工科学发展的理念;11月4日,组织干部职工观看电教片《阳光心态》,端正全局党员干部谋求科学发展全州粮食事业的心态,树立崭新的科学理念,推动全州粮食事业的科学发展。五是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相关知识小测验。针对州粮食局机关党委所属企业支部的实际情况,组织了20个题目,在所属企业支部党员中开展学习测验,加深企业支部党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学习认识。
2、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一是11月4日至6日,州粮食局局长刘祥、副局长肖荣祥,陪同省粮食局领导对大姚县、姚安县、南华县、楚雄市、*县以及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费用的调整进行专题调研,局领导班子成员还在双柏、牟定等县开展了调研。二是11月12日根据省粮食局的要求,开展了粮食供应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并完成了调研报告;并根据**年“8•30”地震以及“11•02”特大自然灾害中粮食应急供应中的存在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意见。其中,代州政府起草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细则》以及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的办法在全省均属前茅。被*粮食局认定为粮食应急加工点的*志祥粮油有限公司,在“11•02”特大自然灾害中,共加工救灾粮食63吨,保证了粮食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结合分管工作,开展调研。州粮食局领导班子三位成员,分别就联系分管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情况、国有粮食企业分配情况以及新形势下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并提出了发展全州国有粮食企业的六条建议,以人为本,处理好国有粮食企业分配公平和效率关系的三条建议,做好全州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六条建议。同时,州粮食局各科室负责人也结合自己的工作,选题开展了调研。四是根据中心工作开展秋粮收购调研。全州上下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正值我州秋粮入库高潮,也是国有粮食企业各级储备粮轮换、增储入库的好时机。为力促国有粮食企业多收粮、收好粮,为确保*粮食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州粮食局党组成员根据各自调研提纲开展调研工作的同时,积极调研今年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秋粮收购入库情况,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国有粮食企业多收粮。五是对如何开展企业学习实践活动进行调研。为贯彻落实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企业学习实践活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年11月19日上午,州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祥,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叶忠海陪同州委第10指导检查组对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下午又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做好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志祥粮油有限公司学习实践活动试点工作的有关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3、开好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是做好两会前期准备工作。为开好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机关党支部专门发出书面通知,提出开好生活会的相关要求。为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了有各科室干部、离退休干部共12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同时,完成了《中共*粮食局党组关于2007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按要求在召开会议的前五天向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及州委第10指导检查组递交了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请示。二是做好交心谈心工作。在州粮食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开展了多层次的交心谈心活动,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3人次,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谈心9人次,党员与单位群众谈心26人次,通过真诚的交心谈心活动,增进团结、形成共识。三是认真查摆存在问题并撰写发言提纲。州粮食局全体党员按照支部要求,会前均围绕自身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差距,进行了认真查摆,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共撰写发言材料12份;局党组三位成员也按照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撰写了发言提纲,对照科学发展观及“三牢记五争先”的要求,检查个人存在的不足,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了自我批评。四是按要求分别于*年12月15日、12月9日召开了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派人参加了州委在州粮食局机关党委所属支部设立的两个“点中点”支部的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
4、进一步查摆突出问题。一是对*年“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查摆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头看,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二是进一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共发出问卷调查表47份,收回38份,占发出数的80%。征求到对局领导班子的肯定意见36条、建议意见16条;征求到对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祥同志肯定意见12条,建议意见1条;征求到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荣祥同志肯定意见10条,建议意见1条;征求到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忠海同志肯定意见10条,建议意见1条。三是认真归纳梳理征求意见并如实反馈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了归纳梳理并向局党组班子及成员进行了反馈。
5、认真撰写分析材料。一是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按照州委学习实践活动“三检查、三分析”的要求,结合“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查摆出的问题;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专题调研成果,第二阶段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全体党员剖析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以及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局党组进行了专题分析总结。二是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根据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局党组组织专人,撰写了分析检查报告,从党的十六大以来,州粮食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形成的共识、取得的成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今后努力方向、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以及加强局党组班子自身建设等四方面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6、组织开展评议。*年12月18日,州粮食局党组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出来后,一是12月23日下午在州粮食局科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评议;二是12月26日召集10县市粮食局局长及州属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专题对州粮食局党组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评议;三是书面征求州粮食局全体干部职工及部分退休党员的意见。三次测评,参评人员42人,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满意度为97、62%,基本满意度为2、38%。根据评议意见建议,州粮食局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并于*年12月30日正式上报了《中共*粮食局党组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州粮党字〔*〕3号)。同时,在州粮食局全体干部职工中以及州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了通报。
7、制定整改方案。围绕州委学习实践活动“三明确、一承诺”的要求,组织专人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分析检查报告查摆出的问题,按照学习实践活动中已经整改的工作、短期内可以整改的相关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相关工作、需要长期坚持开展的工作等不同情况,明确州粮食局整改的项目、整改的目标和时限,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科室,并经局党组讨论确定,于2009年2月20日印发了《中共*粮食局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州粮党发〔2009〕2号),同时,在州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承诺整改落实事项以及整改落实时限,共6项。
8、健全体制机制。围绕*粮食局“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粮食安全”的主题,以及局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相关调研的成果,分别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分配的制度、各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并明确完成时限,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
9、做好总结测评工作。根据州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州粮食局在春节前夕,完成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总结初稿,并于2009年2月10日上午召开有州粮食局机关在职党员、部分离退休党员以及机关党委所属支部书记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对总结报告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同时,按照州粮食局测评方案进行了群众满意度测评,共有32人参加测评,提出建议意见6条,满意度为100%。
(三)加强宣传,做好总结
为做好州粮食局学习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年10月23日上午,*粮食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门安排从三方面开展宣传工作:一是在州粮食局政府信息网站设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栏目,下设动态信息、科学发展观大家谈、调研报告三个子栏目,向社会公开州粮食局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情况;二是在州粮食局黑板报上开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宣传专栏”,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定期出黑板报,向州粮食局全体党员干部宣传中央和省、州党委有关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以及州粮食局学习实践活动的进展、要求;三是开办《*粮食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向州委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及其第10指导检查组,汇报州粮食局学习实践活动情况。截止2009年2月10日,共在州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动态信息13条、科学发展大家谈13篇、调研报告3篇,出黑板报19期,出简报7期。同时,州粮食局还认真做好各阶段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总结,查找活动中的存在问题。
二、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体会及成效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民生是根本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期间,发生了“11•02”特大自然灾害。灾情就是命令,*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立即行动,积极组织粮油物资供应,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很好地诠释了牢记民生根本,赢得了灾区人民的满意。一是紧急部署安排。11月2日晚,在参加州政府召开的有关情况通报紧急会议后,州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祥同志连夜部署安排,组织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楚雄军粮供应站紧急装运救灾粮食,运往楚雄市西舍路乡和双柏县鄂嘉镇,解决灾区人民的吃饭问题。二是认真督促落实。为确保救灾粮油物资按照州抗灾救灾指挥部要求按质、按量、按时送达指定灾区,州粮食局主要领导以及分管领导,以抗灾救灾为己任,多次到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楚雄市粮食局以及楚雄军粮供应站,检查救灾粮油质量,现场组织协调指导救灾粮油的装运工作。三是加班加点装运。11月2日晚,在接到州粮食局有关发送救灾粮食的紧急通知后,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楚雄军粮供应站及*志祥粮油有限公司连夜寻找运输车辆、装卸工人,一直装运救灾粮食至3日凌晨2点30分左右,当日共向灾区发送救灾粮食17、65吨;随后几天,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楚雄军粮供应站克服连日阴雨带来的诸多不便,按照州、市抗灾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救灾粮食的发送。为确保陆路不通畅改为空投粮食需要加固救灾粮食包装,他们加班加点组织专门人员,为救灾粮食捆上棉被、彩条布,保证了空投粮食的安全运送。双柏县国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也按照县抗灾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按质、按量为灾区民众送去了救灾粮油。截止*年11月20日,三户国有粮食企业共发运救灾粮食67、4吨,救灾食用油脂3吨。四是积极奉献爱心。截止*年11月20日,州粮食局在职职工共向灾区捐款3100元;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全体职工及部分合同工、零时工共向灾区捐献爱心4700元,单位还无偿向灾区捐献大米10吨。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粮食安全是关键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充实各级储备,是增强*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前两个阶段,正值我州秋粮入库高峰。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全州国有粮食企业储备规模增加、部分储备粮轮换,国有粮食企业需要收购的粮食数量增大,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面对学习实践活动与中心工作的矛盾,州粮食局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入库粮食,用实际行动实践了科学发展。一是及早动员部署秋粮收购工作。在9月25日就召开全州秋粮收购会议,针对*年全州储备粮轮换、增储任务重,市场粮食收购主体增多的新形势,及早安排部署秋粮收购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为打击违法收购者,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州粮食局在秋粮入库期间组织开展了全州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采用简报形式,及时转发*县粮食局在*年秋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收购工作开展。三是积极做好收购资金协调工作。共协调州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收购资金6000多万元,确保了秋粮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没有出现“打白条”现象。四是调研指导。结合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工作,在调研中了解、掌握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秋粮收购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力促企业多收粮、收好粮。*年10-12月,全州粮食经营者共入库秋粮71593吨,比2007年同期入库48399吨增加23194吨,其中:国有粮食企业入库50057吨,比2007年同期26039吨增加24018吨,圆满完成了各级储备粮的增储、轮换工作,加强了*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用实际工作实现了“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粮食安全”的学习实践活动主题。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粮食事业发展是目的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6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分公司各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年和20*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区应选择1-2家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菏泽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具体办事机构。中储粮曹县直属库、中储粮单县直属库、中储粮巨野直属库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辖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辖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各县区。四是派出普查工作组,对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五是汇总本辖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六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七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八是做好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区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向同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及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等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单位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具体检查办法由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
1、成立机构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将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于3月26日前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根据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部署,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参加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培训工作。3月下旬,各县区要组织完成参加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并做好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3、账表、检查器具的准备。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和被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查库领导小组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区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1日—5日)
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6日—20日)
1、普查时间。4月6日,市查库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内的企业开展普查工作;4月15日市级普查工作结束。4月20日前,将市级普查报告报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2、普查方式。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查库领导小组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根据粮食在地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各县区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在全市范围内选择3-5家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典型调查与市级普查一并开展。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为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从县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
(四)配合做好省级复查与国家抽查工作(2009年4月21日—5月31日)
市查库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配合做好省级复查与国家抽查工作。2009年4月底前,省政府组织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2009年6月1日—10日)
各县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0日前,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落实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县区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三)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五)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7
(一)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条例》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四)依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部级粮食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磐安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发改局(物价局、统计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民政局、广电台、农发行磐安信贷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和组织粮食应急应对工作。
(二)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联系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三)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局: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和储备粮的建议。
2、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县发改局(物价局、统计局):会同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粮食产、销、调计划的制订;实施粮食价格干预机制,确定粮食价格干预的品种、区域范围及其具体措施;做好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县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8、县农业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9、县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10、县广电台:负责粮食安全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
11、农发行磐安信贷组: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县物价局会同县粮食局设立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
(二)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上报到省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省、市政府启动省、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县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Ⅰ、Ⅱ、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2、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Ⅳ级应急响应
确认出现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召开县领导小组会议,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同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机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本预案启动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1、向成品粮代储单位发出动用成品粮库存的通知,并由粮食应急供应点组织供应。
2、向县级储备粮储存单位下达县级储备粮应急出库通知。
3、向各代加工户发出通知,并组织好粮食加工。
4、向各代供应点发出通知,并按县领导小组的要求,以居民定量供应的方式组织好供应工作。
5、本县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由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扩大应急。
6、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领导小组负责终止应急响应,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县粮食局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加强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运输网络建设。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状态下,购得进、加得出、供得上。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要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所需的应急经费。
六、附则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篇8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严肃查处辖区内扰乱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案件,曝光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形成打击扰乱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高压态势,营造粮油市场正常供应和价格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粮食分局,具体负责粮油市场保供稳价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辖区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定期监测、分析、会商机制。
区物价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粮食分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粮油市场主要粮油品种(大米、面粉、菜籽油、大豆油、小麦、玉米)批发、零售数量和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具体监测方案及统计口径,由区物价局会商区中小企业促进局、粮食分局确定。
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一周来自各自渠道全区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校核、分析,形成《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监测报告》,及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论向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论,适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会商辖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二)建立辖区粮油市场定期巡查机制。
区物价局、粮食分局、工商分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在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定期对辖区粮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并予以公开,以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工商分局将辖区粮油市场定期巡查情况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一汇总,适时报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
(三)建立辖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信息通报机制。
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和工作安排,及时将有关保供稳价工作动态和市场供求、价格情况,报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粮食分局负责汇总、整理,编写《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简报》,发送领导小组各成员。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定期监测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形势,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向
区物价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粮食分局在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监测力量,按照统一的监测方案,加大监测力度,提高监测频率,对重点粮油加工企业和经营规模大、库存粮源多、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零售企业实行全覆盖监测,及时掌握其粮油库存、销售数量和价格变化趋势,形成《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监测报告》,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辖区粮油库存下降较快和价格涨幅较大的粮油经营企业,经领导小组同意,区物价局、粮食分局要及时发出预警和通报。全区确定12户粮油经营企业(见附件),其中粮油经营企业4户、超市5个,个体粮油经营户3户,纳入保供稳价工作重点监测范围,随时掌握其库存、销售数量。这些企业要按照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要求与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书,落实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分局报告有关经营资料;在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销售计划和销售流向;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购销能力,扩大粮油商品市场投放量。
(二)充实粮油经营规模,适时投放市场
粮食分局按照全区总体部署,及时完成《区粮食应急预案》修编,健全应急粮油供应网络,落实应急运力,保障应急能力。当辖区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或者价格超过规定涨幅、销售量增加较大情况下,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预案,适时加大供需,投放粮油市场,保证供应。
(三)积极抓好粮食购销衔接,确保后续粮源供应
粮食分局要与重点粮食经营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与产区粮食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企业粮油运输需求。区交通局要加强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必要时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协调社会车辆提供运力支持。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秩序
区物价局、粮食分局、工商分局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粮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确保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供应秩序。对于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并予以公开。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群众心理预期,为促进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粮油库存和供需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粮源供应工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购进,力争多掌握更多粮源,充实粮油库存。各粮食经营企业要带头执行有关政策和要求,充分发挥引领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