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精选8篇)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1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对于EPC总承包商来说,EPC总承包合同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需要重视的问题,本人认为有些问题可以在合同谈判时予以解决的,是可避免和减少损失的。而上述问题却是每个项目都遇到和困扰总承包商并且给项目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问题,所以不容忽视,一定要在签订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予以解决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
E P C是英文E n g i n e e r i n 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EPC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根据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规定,EPC项目部对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管理;②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管理;③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管理;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等。
二、要准确界定合同工程内容及范围
工程内容与范围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工程内容与范围约定不明确,会有很大风险。因此,在总包项目投标阶段就应详细划分工程内容与范围,尽量避免漏项,并在合同谈判阶段,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中,详细列举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笔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经验,在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以前需详细踏勘现场情况,特别是接口与界面的实际情况。在与发包人的总承包合同谈判中有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提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资料详细目录,并要求发包人对提供的项目资料(工程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项目障碍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合同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的各自责任。
2、高度关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政府批准和许可手续方面办理的分工及费用分摊。
3、若项目中存在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对于指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相应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范围与估算金额;发包人选定分包人的时间、方式与程序;发包人、承包人在制定分包合同中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要注意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条款灵活运用
有些人认为EPC总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的合同,也就是价格不变的合同,所以要么在投标报价时风险估计过大导致投标报价高而无法中标,要么在签约时简单认为是固定总价往往淡化了合同变更的权力,或者完全服从业主(或甲方)。其实,所谓固定总价只是相对而言,一般是指基于基础设计完成并批复后,详细设计还未进行时的概算价格。在投标阶段,EPC总承包商一般会以项目基础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量及相应的概算(或估算)为基准,通过谈判来确定合同总价。随着详细设计的进行,业主往往会对已确定的工艺方案、规模、采用标准、选用专利商、设备材料选型、结构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或调整,势必带来项目总价的变更。同时,随着地质详勘资料的完成,EPC总承包商也会发现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原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相比会有比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合同签订时,EPC总承包商就必须考虑增加对双方有约束的变更条款,对由此变化引起的进度(工期)、费用、合同等做出评估后,适时提出索赔并变更合同。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则是基于满足合同及实现功能性描述承包商应提供的货物价值。当业主对功能及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增加工作范围或对实现功能的设备材料提出特殊要求时,合同价格同样会发生变化。当设备材料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时,也会出现导致项目执行成本升高的可能。因此,EPC总承包商还要增加适应设备材料采购价格功能、标准、价格、时间等因素变化的变更条款。所以,EPC总承包不能简单认为合项目同是总价合同,就淡化合同变更条款,应充分考虑业主在不同阶段要求的改变、业主提供基础资料的偏差及涨价因素引起的价格变更等因素,并通过合同价格变更条款在合同执行中予以明确。
四、总承包合同价款的支付
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较为复杂。按时间划分,可分为预付、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每一个阶段付款又要满足该阶段付款的条件。特别是进度付款,涉及设计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供货、总承包方项目管理人员费用等内容,相对更为复杂。同时,除预付款外的每次支付还应涉及工作量的变更、工作范围的改变、价格的调整及罚款等引起的付款额的改变。所以,总承包商在签约时不仅要准确理解支付条款的涵义,在合同额中充分考虑支付风险和垫付利息,而且还要具备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按工期编制支付费用报告及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并计算变更的能力。否则,即使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义务,总承包商也未必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部付款。同时,总承包商对如何根据业主付款条件和现金流统筹测算对分包商付款也须认真研究。有的总承包商即使早已得到业主付款,但不愿付款给分包商,自以为晚付款对自己较为安全且可以获得一定利息收入,殊不知分包商早把晚付款的高额利息和可能的支付风险通过提高价格全部转嫁给了总承包商,从而大大增加了分包造价。所以,总承包商只有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使业主付款和给分包商付款有机结合,并将其在分包商招标支付条款中明确,才是最佳的支付选择。
在总包合同支付条款中明确以下七点非常重要;
1、明确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明确按月支付还是按付款计划表支付;
3、明确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后审查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期限;
4、明确生产设备和材料款项支付条件及应支付的比例,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5、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时间、内容和份数;
6、明确发包人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特别明确接到后的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7、明确收到竣工资料后的支付竣工价款的期限,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结语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EPC总承包合同从工程投标直至结束,贯穿于整个工程中。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必须认真抓好合同管理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吴贤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J]、,建筑,2004(,6),:47-49、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1999、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2
【关键词】EPC;总承包;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EPC总承包管理存在很多的优势,在当今国内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也很广泛,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EPC总承包管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其管理的对策,以提高EPC总承包管理水平。
二、EPC工程管理的定义、目的及主要模式分类
EPC是起源于美国工程界的一个固定短语,它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以及施工(Construction)三个词的英文缩写。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仅对建设工程产品建造而言的总承包方式,是业主项目管理中的一种组织实施方式,或叫做一种承发包方式。EPC模式即业主把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任务,采用固定总价或开口价的方式,全部承包给一家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一种总承包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建设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也逐步有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初步实现了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也标志着一个崭新阶段的开始,也突出显现了工程管理的重要作用。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组织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工程项目周期内的所有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通过对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实现工程的造价、质量、进度的控制目标。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方式有很多,新型的承包模式主要有EPC总承包管理、CM承包Partnering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以下简称总承包管理),是对整个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实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它与传统的总分包及总分包管理模式不同,有着它独特的优点及缺点。这里主要介绍一下EPC总承包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三、采取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一般而言,采取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1、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有利于项目的整体统筹和协同运作,保障设计、采购、施工3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有利于实施深度交叉作业,解决施工方案中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2、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清晰,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最大程度地转移给总承包商,强化了设计单位的责任,有利于提高设计效率,减少施工过程的变更。
3、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同时承包商很大程度上代替业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全面贯彻国家、行业政策和规程规范,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4、EPC合同模式是一种快速跟进方式(阶段发包方式)的管理模式,与过去那种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在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项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项工程组织招标,进行施工。快速跟进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大大缩短工程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
四、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
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有人认为,实施总承包管理是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是一种加大了管理费用的“扒皮式”总承包,而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
2、业主行为的影响制约了我国EPC项目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投招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3、适应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没有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大多数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没有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很多企业在开展EPC总承包时,依然沿用的是过去的施工总承包的组织模式。
4、EPC系统化管理的体系及流程不够完善,及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有效衔接。这一点主要是对国内EPC项目管理公司来说的,一般地,国内的EPC管理公司指定的性质较多,管理公司拿到项目后,实行EPC的分包,从而产生一些弊端。
一是EPC项目管理公司整体管理(综合管理)方面并不到位,无论是工作分解还是界面分割,都只是框架式的,在细节处理上缺乏一个管理平台来支撑,致使其管理在实际运行中沟通成本巨大,沟通时间增多,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浪费。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内这些公司习惯于用经验管理,不大喜欢用众人的智慧来营建一个规范的管理平台来管理,不同经验层次的人组合下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木桶效应明显,管理经常打折扣,经常出现分包商推着管理商走的现象。
二是EPC项目管理公司找的分包单位间的水平不在一个层次,这使得业务对接中,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存在薄弱环节,管理公司不同程度地打乱了管理关注点,将管理重点过多地关注于较弱一方,从而改变了其原来建立管理架构的初衷,从而导致整个管理成本上升。
五、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对策
1、选择合格的项目经理
EPC工程的工作量比进行单一的E、P或者C的工作量要多的多,加上矩阵组织机构双重领导的特点,使得项目的协调和沟通工作量增大。不管哪种矩阵组织,项目经理都是项目内信息的最大接收和者,他要对横跨多个职能线的活动进行协调和整合。这就要求EPC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是一个“外交家”,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向高层管理者汇报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和部门经理协调跨部门的冲突;和项目成员了解项目信息,解决项目内部问题;向业主、监理汇报项目的实际状态,并最大程度的为项目争取利益。
2、加强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此模式的本质内涵。
工程总承包之所以推行难度比较大,是因为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够到位。在这情况下就必须加强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
3、完善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内部机制。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当重整组织结构,建立适合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多多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重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此外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企业内部还应该建立起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形成标准化管理。
4、实施变更管理和控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变更。一是业主(用户)提出或引起的变更,叫用户变更;二是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变更,叫项目变更。对于这两种变更都应实施管理和控制。对于用户变更,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是评估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索赔工期的延长、新增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对于项目变更,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是除评估变更所需的工期和费用外,还应审查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因为项目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要由承包商负担。除了强制性变更之外,应尽量减少项目变更。
5、理清与各分包商的关系
受EPC总承包商自身业务的限制,一个总承包公司不可能把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的工作都由本公司自己单独来完成,或多或少的要把其中的一部分承包给多家外单位来完成。对总承包商来说,不能因为这部分工作外包给分包商而把它们从总承包范围内划出去,因为它们和工程的业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而分包工作是否顺利完成将直接影响整个EPC工程是否能顺利完成。因此,要把对分包商的管理纳入到自己的矩阵组织结构中来,把分包商当作在项目执行期间公司的一个特殊的临时部门进行管理。一方面要让分包商按双方合同要求给项目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在项目业主提出高于总承包合同的不合理要求时,总包商应当去拒绝这些条件,而不是让分包商去面对他业主的业主,否则容易造成项目的额外支出,或者造成分包商不积极配合总承包商工作,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
六、我国EPC模式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1、切实解决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问题
(一)对于国家已颁布的政策、法规,应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和操作细则、业务审批流程。同时,社会各方要加强配合,打破部门、行业、地区的界限,按照“市场需求、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拓展服务功能,创建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和“龙头”企业。
(二)《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应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在现有资质序列中考虑增加有利于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序列,对有总承包实力的大型企业,资质上逐步给予放开。
(三)在项目的登记备案、竣工验收等管理上,针对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调整或设置相适应的项目开发审批流程,在现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栏目上增设总承包企业栏目,企业信息卡IC卡增添工程总承包的IC卡,对接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划卡办理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手续。
2、加强各参与方自身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
针对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同时要对项目业主进行项目管理人才和知识的培养、教育;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国家投资项目的业主项目责任制,增强业主进行EPC总承包的内在动力。
七、结束语
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EPC的应用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今后施工中运用EPC总承包方式时候要进一步的分析其使用的过程,判断如何来更好的运用其优势为工程管理提供更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刘伊生、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念与相关法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培训教材、北京交通大学、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3
关键词 EPC 工程管理 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
一、概述
(一)EPC工程总承包概念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一份严密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有效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经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特点有:
第一,合同周期长,节点多。EPC项目包含了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周期更长,节点更多,对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在整个项目周期持续不间断地进行。
第二,工程价值大,合同价格高,合同管理是否有效对项目经济效益会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及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多,与主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多,工程参与单位和协作单位多,合同实施环节多,资金来源渠道多,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高度准确、严密和精细。
(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履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和依据,项目各参与方均是通过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来完成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全面有效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对项目的造价、经济效益、设计优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同作为项目实施重要契约,是体现承发包双方责任和义务,实现经济效益的法律依据,合同各方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第二,强化合同管理,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梳理并解决,能有效提高履约率。
第三,合同管理能有效协调合同各方在质量、经济上的利益冲突。
第四,合同管理能对项目推进起到积极作用,避免各方相互推诿指责,及时跟进合同执行进度,解决争执。
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但由于EPC模式还处于推进阶段,各项管理制度还并不完备,市场也尚未形成公认一致的市场规范,加之我国并不完善的建设市场,造成合同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忽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后,不论是项目建设方或项目承接方均一味地追求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忽视合同管理工作,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违约情形,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合同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很多承包企业在中标后才启动合同管理工作,导致在招标阶段中能够解决的一些合约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很多承包企业均是由于这个原因损失掉了争取有利合同条件的最有利时机。
第三,合同文本不规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签订不规范不统一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问题,大力加强我国工程合同管理势在必行。
第四,承发包双方不重视合同也是现在工程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在项目筹备和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合同违约、质量管理、工程周期分布等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大量纠纷现象。
第五,合同各方缺乏有效沟通。承包方在承接项目的时候通常只关注和经济相关的条款,其他条款并与发包方未进行充分的沟通,也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大量的违约情形,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违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认真履行合同,甚至违背合同进行项目建设的也不在少数,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第七,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因工程建设项目签约过程中建设方更为主导,而承包方更为弱势,故在合同中会出现大量不平等的合同条件,给承包方索赔也造成很多阻碍和干扰。
第八,挂靠现象严重。承包人违法冒用其他工程企业名义承揽业务并签订合同,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也严重地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第九,专业人才的缺乏。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要求高、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但目前很多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多数是非专业出身,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三、如何完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期长、节点多、管理复杂繁琐,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有利于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一,前期介入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工作在招标阶段就应就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提出预警,以及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质疑,为合同的签订争取有利条件。
第二,明确的合同范围及内容,做好合约规划。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合同各方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节点、工作深度、费用划分等都须明确清楚,避免现场协调困难,遗漏工作内容。
第三,明确进度控制要求。由于EPC 项目设计施工的交叉较多,故除了明确施工总工期外,还应对设计工期、采购节点、施工节点工期等重要节点的时间进行约定,这样更有利于各方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把握工作进度,避免因工期延误而相互推诿,在界定违约责任时更为明晰,也更有利于建设方对工程进度的把控。
第四,明确合同金额及价格调整范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采购、设计、施工各方的合同金额以及合同总金额,甚至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能够明确的金额都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除此之外,还应对该合同范围内可调价格范围、价格调整方式、价格调整的计价依据以及变更范围、变更方式等明确约定,规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的造价风险。
第五,细化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细化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式,避免只求大的方向,违约责任约定的越细,执行时越容易。
第六,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提高其可操作性。合约签订时进一步对各项工作内容明确清楚,并应注意用词的严谨,以免用语模糊给各方造成实施上的困难,以便于今后合同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
第七,合同交底应尽量详细。对于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如不利的履约条件、含糊的承包范围、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必须向合同执行团队做好交底工作,且合同各执行方应尽量完善各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及规避风险的方案。
第八,做好资料收集及归档,以便真实地反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且有利于合同款支付、竣工验收、结算、索赔等。
第九,培养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4
【关键词】总承包;工程造价;管理
建筑行业随着国内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逐渐表现出规模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良性发展趋势,总承包模式这种国际流行的建设项目承包模式,给承包方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在国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用住宅等建筑工程的建设中得到了更多的应用,研究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也显得十分必要。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特点
(一)要求总承包方具有较强的全面协调能力。总承包方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能够胜任整个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工作,才能够完成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商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为达成项目建设目标,承包方需要实现项目建设周期、成本和质量之间的均衡,对设计、采购、施工等不同工程建设环节的资金投入进行协调控制,所以总承包企业要具有全面的工程建设技术与管理能力,协调好企业内部以及分包商之间的关系,降低业主的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更加困难。对于总承包方来说,建设工程的费用控制涉及到勘查、设计、施工和竣工的整个生命周期,而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往往业主和承包方都缺乏详细、全面、客观的计算数据依据,而是套用既有建筑成本进行大致的估算,或者采用成本+酬金的合同模式,给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总承包模式下成本控制工作难度大的问题还体现在间接成本计算方面,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采用成本+佣金的形式,工程管理费用等间接成本费用按直接费比例收取,而这样的计费模式将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的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不利于设计方案优化工作的开展。
(三)业主对承包商行为约束弱化。根据既有工程估算投资包干模式下总承包商将直接承担整个工程建设生命周期内全部风险,但是更高的自由度也有利于总承包商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的发挥,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一个争取较高预期经营效益的机会,所以承包商更加青睐总承包模式,而业主也倾向于选择综合能力强,口碑好的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控制承包商的行为,确保设计质量和采购与施工质量,成为了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与优化
(一)投资决策与招投标阶段。建设项目决策是投资行动方案比较和选择的过程,这个阶段,业主需要进行拟建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论证,属于业主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业主需要组织人员认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该过程可以寻求总承包单位帮助,同时做好项目的投资估算。总承包模式下,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由总承包方给出,在招投标阶段,业主并没有可以用作依据的设计图纸,无法准确预测项目的实施过程,工程建设施工中尚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个综合能力强的总承包商就十分关键,业主需要从投标方案和承包商的综合水平两方面入手,正确评价投标方案的合理性和承包商的综合能力,选择一个合适的总承包方。
(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由总承包商负责,由于项目建设施工同样由总承包商落实,因此在设计阶段,总承包商将更多的关注于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控制施工成本,在这个角度上看,总承包商模式改善了设计方忽视施工实际的问题,能够实现设计方案的持续优化,获得更合理的设计方案。总承包模式改变了传统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相互割裂的情况,设计和施工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全生命周期设计方法完成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是比较合理的,将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成本,包括资产、建造成本、运维成本和处理成本都折合成现在价值指导设计过程,采用并行设计的理念,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持续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正更新,有效监控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资金流向,协同设计、采购与施工等不同建设环节的人员工作,从整个项目建设高度实现多功能团队之间的相互配合,完成设计与施工环节不同建设项目的重组和优化,以整体为核心,不苛求单个环节、某一部门工作的优化,而是在设计阶段就将整个后续施工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考虑进来,改善设计方案的整体性和可行性,从而控制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三)采购阶段的成本控制。总承包方同样负责采购工作,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特点,在确保项目符合业主建设标准的同时,结合分配投资限额,尽量选择技术新颖的材料,提高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同时为了获取一手价格信息,采购人员需要和造价人员多多沟通,货比三家,同时接收不同厂家的报价,选择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材料,控制采购成本。
(四)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施工阶段是项目施工价值形成的过程,也是项目建设的主体过程,资金用量在整个建设周期中占有绝大比重是总承包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工作内容,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开展。1、施工组织管理优化。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组织是施工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施工管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组织进行持续优化,灵活协调不同工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要强化对施工材料使用的控制,要求施工人员避免材料浪费,禁止野蛮施工,通过对不同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充分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进行工程进度排队,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出现返工和工程量变更,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竣工。2、分包管理。总承包方不必独立完成项目的施工过程,可以将工程分项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分包合同,但是总承包商仍然对业主负总责,承担总承包合同内的一切责任义务,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总承包商可以和分包商之间形成长期友好合作,在总承包商参与投标时分包商就为总承包商提出分项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降低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在建设阶段,总承包商要选择有责任心,技术实力雄厚,口碑可靠的分包商,通过分包合同形成严密的经济制约。
结语
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有着更大的自由度能够实现从招投标到竣工等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的组织协调,加强了设计、施工、采购等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联系和相互配合,提高了工程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要从整体出发,将总承包模式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更强的协调控制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获得比较理想的项目建设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5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障碍与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2日
一、引言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有缩短工期、减少投资、减少业主协调量,业主更有精力做其他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可降低业主费用风险、承包商更愿意开展设计优化、利于培育专业化管理团队等的优势。国际上,设计院为主体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正逐渐赶超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DBB)模式,成为最主要的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也已推广多年,在石化、核电、火电、水电等行业已普遍应用,然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中去屡遇障碍,应用领域多限于垄断行业,市场份额也远不如传统DBB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支撑我国建设工程体系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部法律对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活动起到了基础性、原则性的作用。然而,三部法律对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模式却提之甚少,仅在《建筑法》中提及,且将其定位在“提倡”的地位,其余两部法律则只字未提。《招标投标法》及其支持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相对独立的环节进行了规范,没有规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方式与实施细则。《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只能适用于第124条无名合同的范畴。尽管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意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先后了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与制度,但是这些文件最多仅为部门规章,尚达不到法规层面,更不用说法律,其执行效力了然可见。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导致工程总承包从业人员资质方面的尴尬,出现了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并且监管着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综上所述,三部基础性法律对工程总承包法律地位的明确不坚定、不健全,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法律层面支撑力度显得十分不足。
(二)建设单位不认可。建设单位的不认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官本位的思想强烈,认为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大大削弱其对项目的控制力,缩减大量利益寻租空间。对于私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没有看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方面的优势,认为增加一方的介入必定将攫取企业的利润;二是建设单位对部分法律条款理解有误或不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法性,这在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尤为常见,由于设计院一般没有施工资质,其只能将施工工作全部发包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只“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为理由,拒绝采纳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以规避法律风险;三是建设单位对设计院施工管理的能力持怀疑态度,认为设计院的优势在于设计创新技术,施工技术与管理则仅是施工单位的强项。
(三)施工单位极力反对。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总承包一般由设计院(工程公司)开展,这在国内也是如此,设计院在占领设计市场的同时,亦在谋求工程总承包市场的拓展,从而使设计院与施工单位在采购与施工市场中有了竞争,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遭到施工单位的极力反对,主要原因有:①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施工单位增加了一个监管单位;②设计院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将剥夺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③工程总承包单位介入后,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仍是施工单位,对其有所不公平;④设计院承担工程总承包后,可以将包括主体工程的全部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则不能如此操作,亦然有不公平的成分。
(四)监理制度不适应。《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然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监管对象是施工单位为出发点进行编写,忽视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于是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部分监理人员认为监理只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因为与建设单位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管对象是工程总承包单位;部分监理人员认为监理既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也针对施工单位。第一种情况仅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使监理规范很多内容无法实施;第二种情况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造成监理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重叠。在实际工程中,监理也往往是既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又监管施工单位,出现了施工单位受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双向监管,而实际上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理应不监管施工单位的尴尬局面。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内部问题的制约。尽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企业战略转型的不坚定却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企业组织架构没有实质调整,不适应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②施工单位设计技术实力弱,设计分包后无法把控整体方案,工程总承包优势显不足;③设计院工程总承包优势明显,但设计与施工脱节,未能发挥工程总承包缩短工期、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的长处;④企业综合项目管理人才严重短缺。
(六)工程报建与档案体系不配套。由于各项配套制度没有完善,现行的工程报建与档案管理体系均仅适用于传统的DBB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碰到诸多盲点,这在工程报建与工程档案管理(包括交验资料、安全资料等)方面尤为突出。工程报建方面,往往出现工程报建无法受理,部分项目报建时将设计院认定为施工单位,部分项目则只能以施工单位的名义报建;交验资料方面,亦没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字栏,部分项目整套交验资料没有出现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部分项目设计院在施工单位栏签署,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栏采用总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双签的方式解决。工程报建与档案体系的不配套,增加了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成本,直接挫伤其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积极性。
(七)施工图审查的约束。我国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要求施工图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在部分行业,是允许部分工点提前开工并实现设计与施工在时间上的搭接。而在建筑市政行业,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且只有全部完成施工图后,才可以办理备案表,造成建筑市政行业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方面优势全无,十分不利于推广。
三、扩大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基础性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推行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问题的首要对策也是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解决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才能有效地引导与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议在《建筑法》中将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定义、从业资格、招投标方式、监管方案等进行原则性地规定;在《合同法》中将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并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原则性内容;在《招投标法》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招标、投标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建立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机制。
(二)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各项配套实施细则与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解决的是工程总承包基础性、原则性问题,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工程总承包的实施细则与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取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施工图审查制度、报建制度、监理制度、验收档案体系等。这些实施细则与制度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区别对待,以便为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如规定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不使用监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基础与主体结构图纸分批次审查通过后可以先行开工等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广的配套制度。
(三)政府引导市场,宣传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的市场引导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将十分有效,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制度、补贴制度等措施进行市场引导,也可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加大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应用范围与频次,并对项目的应用效果进行总结,宣传应用经验,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带来的效益,引导更多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以及私营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关注内部问题,通过改革与调整,全面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能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高决策与执行效率的事业部制架构;②通过引进成熟项目管理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后备力量、转型设计或施工单一技术水平人员为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人才等多方面进行人才队伍建设;③设计院要追求技术突破,推动专利技术的生产力转化,提高设计技术核心竞争力,同时要培养施工技术人才,掌握施工方案审查实力。施工单位要发展设计力量,掌握把控全局设计方案的能力;④要培养融资人才,掌握融资能力,以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参与项目。
四、结语
不管是企业外部环境还是内部原因,不管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意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推广都障碍重重,企业面临拓国外市场风险多,推国内业务难度大的窘境。只有全方位地进行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并细化配套制度,才能创造发展条件,只有掌握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的综合实力,才能融入工程总承包市场。相信,通过政府层和企业层的一致努力,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必将与传统的DBB模式并驾齐驱,并逐步成为主流的建设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永新、完善工程总承包立法的思考[J]、山西建筑,2010、7、
[2]邵辉,龚靖川,应杰,张世和、完善我国工程总承包之孔见[J]、建筑施工,2011、8、
[3]付建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主要问题及治理措施[J]、建筑,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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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小颖、对设计院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思考[J]、陕西电力,2007、12、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6
[关键词]建筑市场;发包方式;管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顾客投诉量日益增多,就是产生原因来讲无非设计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绝大部分设计问题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渐被解决,而施工质量问题一般认为都是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是的总承包单位对自己直接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当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式较多,除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外,另外还有房产开发商总是将部分工程工程项目以“直接发包”或“专业分包”等名义将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所谓“专业队伍”;形成总承包单位没有实现“总包管理”,建筑市场发包混乱,严重扰乱对施工队伍管理,形成工程质量低劣。
1当前工程发包状况
1、1首先让我们对某一工程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和两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所签订合同中内容:
图1、 这是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所签订总合同中专业发包项目内容之一
图2、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之二
图3、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一
图4、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二
图5、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三
图6、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四
1、2从上述六图可以看出来当前国内房地产建筑市场当前其主要发包形式以施工单位总承包为主,但受制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之第七条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规定,将一些工程以“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形式发包给一些专业单位(不包括建设单位规定甩项项目 )。这些专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2、1总包单位中标前施工的工程。主要是桩基、土方工程、基坑支护等。这些是建设单位在确定总承包单位中标前已经确定好施工单位并已经开始施工。
1、2、2专业较强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智能等专业性较强有工程。
1、2、3与垄断行业相关的专业工程。如:煤气、小区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小区室外供电等。
1、2、4以专业分包形式,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剥离给相关专业公司的工程。如:门窗工程、防水、保温等。
2原因分析
为什么要进行强制性直接发包或专业分包呢?
2、1原因归纳如下:
2、1、1建设单位为了赶工程进度在确定总承包单位中标前已经确定好施工单位并已经开始施工。
2、1、2 有些专业较强的工程可能由于总承包单位在某些专业方面施工管理较薄弱。如:电梯工程。
2、1、3 为了处理好与垄断行业的关系,建设单位不得不走“专业分包”这个方式。
2、1、4 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出于某些权力机构人员的个人利益,将总承包单位完全有能力施工的工程强行以“专业工程”名利从总包方合同中分包出去。
2、1、5垄断部门所能控制的工程,独断独行是建设单位没有办法的将其另行发包的。
2、2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2、2、1施工队伍素质低下。某些所谓专业施工队伍,也只是“挂靠”在某专业公司名下的,少量交点管理费而已的个人承包。其根本没有施工能力靠卖工程从中渔利;有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只是招募的,专业水平与专业素质很差,现场管理可想而知。
2、2、2专业分包队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这些所谓的分包工程都是直接从建设单位发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有时为了迎接建设行政部门的检查,披上合法的“外衣”,由建设单位出面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所谓“分包合同”或“三方合同”,但对其管理及工程款支付根本不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因而形成总包管不了“分包”。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施工队伍,更是如此,根本不把总承包单位放在眼里。
2、2、3 插手总承包企业合同内工程管理,将利润较大的工程从总单位承包范围内强行拿走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章之第七十八条中“(二)建设工程总包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一些权威人员,千方百计插手总承包的劳务作业层管理,一些“关系”劳务队伍进入总包的承包范围。把一些利润大的分项工程全部拿走。如:某工程外墙装修做法为:由内向外依次为:填充墙---粘贴50㎜聚苯乙烯阻燃保温板—玻纤网、抗裂砂浆---刷外墙防水涂料,施工中建设单位将节能保温分项中途提出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一关系户进行,即将粘贴50㎜聚苯乙烯阻燃保温板拿出,另行发包,还强行要总包单位与其分包单位签订所谓的“分包合同”。
2、2、4政府监管不到位,查处难度大。一、政府部门难以发现。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时,一般从合法性入手,往往建设单位为了走合法道路提前将自己发包的工程已经通过与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形式实行“合法化”,与总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即:一为“阳合同”是为了到政府部门备案办理手续的合,其中工程施工承包由一个总承包施工单位没有其他分包或专业发包单位;另一为“阴合同”其中总承包单位施工内容就大大减少,不包括非专业发包或直接承包批发部分。二、执法人员检查时不可一一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因而形成“漏洞”;三、不排除某政府官员执法检查时,可能认为已经司空见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2、5总承包单位管理难度大。表现在一是管不到:一些在总承包单位进场前已经施工或施工完成工程,这是任何总承包单位无法管到的工程;二是不服管: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方管理,一般来讲大部分分包单位是比较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但总会少部分分包队伍不服从总包的管理,他们自然依靠“后台”、“靠山”,既不用担心质量验收相关验收过不去,又不担心拿不到工程款;如果今天你总包敢对其管理,明天就有人过来对总包单位“穿小鞋”。三是根本不能管:对于一些垄断行业的施工队伍 ,建设单位都是采取直接发包的形式。他们是自有一套独立管理体系、自有系统管理部门、专业强,进入施工现场后,甚至连建设单位都要为他们“鞍前马后”的服务,总包单位对其根本不能管,只能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否则建设单位就会轻则批评,重则处罚。
3整治建议
建筑工程是一系统工程,由若干专业工程所组合而成的既独立又相关联系的“集合体”,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从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子单位、单位工程一一抓起,才能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这种工程肢解分包工程,是不可能向使用单位提供出一个优质工程,因而就必须会出现质量问题投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3、1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检查、处罚力度。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招标手续,确定好总承包单位;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招标文件内容,严禁将工程进行肢解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工程主体完成后,深入施工现场采取 “明查暗访”等手段切查建设单位的肢解分包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决不能走过场;对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制、问责制,制止执法不严、接受贿赂的现象。
3、2 建立健全以总承包单位为主体“管理体系”,实行真正总承包管理模式。如何才能做到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包管理”呢?首先建设单位要扭转经营思想,不能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主,而放弃客户的利益。必须认识到:向用户提供一个优质产品,等于产生一个无形的“广告”;实行总承包单位“一体化”管理后减少建设单位协调的物力、财务,精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整体工程质量、减少相互推诿,更有利于质量问题追究制;其次要彻底改变“建设单位是老板、施工企业是打工者”的观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相辅相成的;施工总包单位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服务,同时也是一独立法人,只有他履行合同向你提供一优质产品,才能有更多用户购买你的产品,市场才能不断扩大。
3、3加大对分包队伍或直接发包队伍的管理,严防层层转包现象出现。对分包管理分为两方面,一是总包单位的劳务分包管理,二是业主“直接分包、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着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有无 “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现象;另外还要检查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防止工人因工资待遇问题,引起工作情绪对工程质量敷衍了事、甚至破坏。
3、4对于垄断行业所承担工程直接实行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相关施工单位配合制,质量检查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因为这种“发包”形式有其优点:一是其专业性较强避免了由于总包单位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对其专业知识掌握较少,对其质量管理是“名存实亡”;二是更利于处理与其关系和职责追究。
3、5切查“”插手工程发包,扰乱正常施工质量程序相关单位、个人。建筑工程质量是一系统管理,是层层相联、环环相扣,对于那些为谋私利,将本为一家施工的分项工程,进行强行拆分分包、并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单位、个人,要制定相关制度进行惩处。
4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系统化管理,总包单位如何从一“弱势群体”成为一工程真正总施工管理者,除配备一套精干、高水平的项目管理队伍外,还需要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甚至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发包管理,切不可因为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方的质量管理能力差,留给用户低劣的质量产品,造成用户投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Z]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Z]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7
关键词: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问题;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into the domestic marke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poses such as the policy support, contra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design and site connection class problem, the problem is solved by providing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solve train of thought, through the presentation of questions and hope to promote the overall contract management solution raise the level of、
Key words: EPC; general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4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随着EPC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进入国内市场,起初从化工行业逐步向基础建设、能源建设等方面推广开来,由于总承包模式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建设组织方式的集约化、建设过程管理科学化及专业化等,其代表着项目管理的一种发展方向。当今的建筑市场传统的承发包模式还是主流,故相应的制度、操作习惯都是以传统模式工程为主要考虑对象,在这种时代背景下,EPC总承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暴露出了国家政策方面、建筑法律方面、合同方面、项目管理方面不协调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就在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了总结,以期共同提高。
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政策支持类、合同类、招投标类、总承包管理类、设计与现场衔接类,具体如下:
1政策支持类
EPC总承包模式与现行的建设法规及地方法规存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不协调情况。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30号)并废止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使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总承包的方式得到充分肯定,可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衔接上,客观上限制了设计单位往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虽然]30号文以及后续的一些补充文件(如“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表述了设计单位总承包的合法性,但目前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一般都要求有施工总承包的资质,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去投总承包的项目一般不会被接受。即便在一些外资项目上业主因受投标或项目管理公司的影响,也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施工总承包资质。
另外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政府的工程建设程序手续中的地位不明确、任职条件不明确,在建设前期中中标通知书、工程报建、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办理过程中均只有传统的施工承包项目经理,而没有总承包项目经理署名的地方,而且对总承包项目经理无任何约定。这也导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无有力的证明,影响后续项目投标。还有建设行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如有效IC卡)也和施工企业不同,项目IC卡流程设置、招标程序、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质监等方面还没有适用于设计企业进行总承包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所以项目上设计公司往往难以登记。一些项目还必须和施工企业合作联合总承包,以施工企业的名义登记业绩,总承包企业的业绩不宜认可。
政策的推进要靠政府改革的进程,也要靠总承包研究的学者及总承包人用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推动。
2招投标类
2、1总承包招投标
EPC总承包招标往往要求有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投标往往不被接受,国家政策上还存在着予盾。在现阶段解决此类总问题的办法应是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的方式,在合作协议上注明以设计单位为主。
2、2EPC总承包分承包
总承包项目往往由各种专业项目组成,工程的分包是总承包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形成总承包项目利益的核心工作。而总承包的分包是否违反了《建筑法》规定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建筑法》第24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筑法》第29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可以得出信息,EPC总承包的主体决定分包的合法性,如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施工分包是合法,而施工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可将勘察设计进行分包,而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另分包招标中业主在分包招标过程的地位问题是EPC总承包分包工作的难题,业主在分包确定中扮演什么角色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让业主参与分包商资质标准的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而业主没有确定分包商的权力。
3合同类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交钥匙类型的工程,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投资人(业主)建设工程应该像在市场购买物品一样,在合同中只须明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要求、时间节点、付款方式及条件、惩罚措施,重点强调投资效果及工程性价比的控制,而应弱化介入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然而普遍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当今建筑市场,EPC总承包合同中传承包模式的痕迹还是非常的重。由此也产生了诸如:管理、工期、付款、移交、质量标准等合同问题。
3、1管理问题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篇8
关键词 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合同 分包工程管理
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分包、施工合作体、施工联合体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分包工程模式。在对工程的全方位管理中,如何规范分包工程合同,在合同中制定适当的条款以明确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与责任,同时,强化分包工程管理,总承包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特别协调好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下的分包不错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不仅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很多值得我们作更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分包工程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问题
首先,对于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同之间的关系,在1984年第四版的FIDIC合同条款中,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工程的主要承包人不得将这个工程分包出去。第二,工程要获得分包的资格,必须得经过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一致同意,方可执行工程的分包程序。第三,在权责方面,总承包商必须得对分承包商的行为进行负责。同时,根据1992年第一版的FIDIC分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还作了如下补充。第一,如果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的契约关系,那么在合同的层面上,业主月分包商之间就不会存在法律上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第二,在法律的权责方面,分包商必须得对工程的总承包商负责。第三,凡是在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分承包工程中的相关条款,对于分承包商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分承包商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地执行。第四,在法律的优先权上看,总承包合同优先于分承包合同而处在上方的位置,凡是分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冲突的地方,分承包商必须得以总承包合同为准,对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守。其次,在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风险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包工程合同中应严格地对此问题做严格的规定。当业主授权于总承包商,承包商才可以把工程分包出去并对分承包商作出选择。此时,总承包商对于分承包商的选择,具有主动的选择权,但是,总体而言,总承包商对于分承包工程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因为,总承包商有可能会遇到分承包商违约或者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在工作上协调得不到位的情况,从而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进度。最后,对于分包商在分包工程中的风险问题,在分包工程合同中,还应该对其风险问题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因为,在整个分包工程合同中,总承包商都处于主导地位,相应地分承包商就会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在分包工程中承包更多的风险。因此,在分包工程合同中,应该对分包商的权利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分包商的合法权利。
二、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的管理策略
在分包工程中,如果从自由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他们可以认为是买方与买方的关系,他们二者对业主都承担着全部的经济以及法律责任,同时,总承包商还承担着为业主对分承包商进行管理的义务,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总承包商对于整个工程担负主要的责任,总承包商对工程分包出去,并不意味着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会因为分包的关系而分担出去,因此,总承包商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以提高其对分承包商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率,以担负起对整个工程以及对业主的责任。一方面,总承包商可以借鉴其他的工程的管理上的成功经验,以提高其分包工程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因为,采取分包工程的管理模式,一般都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分包商对总承包商整个工程的规划与进度不是特别的了解。因而,总承包商应该在质量控制、安全与现场管理以及进度控制等方面加强对分承包商的管理,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和各种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进度、质量监控等方面,加强对分承包商的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同时,还应该在分包工程中,明确对分承包商的各种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罚措施。如果分承包商不能按时履约,那么总承包商就可以对分承包商进行罚款以提高其整个工程的管理水平与效率。
总分包工程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管理模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因此,在0率,把各方的责任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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