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精选8篇)
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1
证券电子商务的概念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其基本内容包括:1、证券电子商务能为企业及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的全方位服务;2、证券电子商务所需条件是互联网络的普及、货币电子化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微观、宏观)等。证券电子商务比其它行业电子商务少了电子商务三大要素之一的物流,因此证券电子商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3、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国际经济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论文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的服务;4、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来为投资者服务;同时也提供外汇、期货等方面的辅助服务方式。
特点与典型模式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语音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虚拟性:所有的交易与服务均通过WEB或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进行,不许借助店面或工作人员的帮助;由于是虚拟的,服务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2、个性化:所有服务可精确的按照每个用户的需要进行。服务方式可以是主动服务,也可是被动服务。
3、成本低:由于服务的虚拟性,对原有事务性工作的场地及人工不再有要求,加上技术进步对信息处理效率的极大改进,因而有效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基础运营成本。
4、优质服务更为重要:由于硬件不再重要,网络的竞争只能依靠软性的服务。并且网络跨越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制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规律。
5、创新是竞争的要素:由于网络缩小了时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效仿,为始终保持领先,企业只有依靠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否则会很快被竞争对手超越。
6、技术是核心资源: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因此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还是核心的资源。技术的创新便可意味着服务与业务的创新。
证券电子商务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E——Trade模式:完全以WEB方式提供纯虚拟的投资与服务,其特点就是用尽可能低的折扣吸引对价格在意而对服务要求不高的自助投资者。价格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竞争模式。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E——Trade,Ameritrade等。
2,Schwab模式:同时以店面,电话,WEB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可自己选择需要的服务模式。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希望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降低成本,进而降低服务价格,不会以牺牲服务为代价。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经营特色。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Schwab,TDWaterhouse等。
3,MerrillLynch模式:美林证券是美国乃至全球的著名品牌。由于有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作为后盾,美林对于90年代兴起的网上经纪浪潮反应迟钝,迟至99年六月一日才其在线交易系统。
问题和应对策略
1、证券投资主体不合理。我国目前证券投资不是以投资基金和投资经纪为主,而是民众广泛介入,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这是不可取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投资的主要操作者应该是基金管理者、证券经纪人、投资银行管理者等,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也将有较大的改变。随着证券投资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证券电子商务前景将更加明朗。
2、证券电子商务成本问题。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两方面成本:计算机成本和通讯成本。对于目前我国国民的消费状况,要付出5000元以上的计算机购置费和电话初装费、月租费、通话费,以及网络运行费等等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从证券商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成本:网络设备成本、通讯成本和人力成本。但是对于证券商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并不增加太多的投入,与现在的交易方式来比有增有减。因为互联网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服务器容量和性能将要增加和提高,通讯带宽、稳定性等方面要有大的提高,普通工作人员减少,高层次的投资咨询顾问人员将增加。
3、证券电子商务的网络问题。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金融证券业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所幸的是,最近中科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获重要进展,该项目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评测、″黑客″入侵防范软件、安全引擎工具包、网络安全教育等。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问题有赖于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我国证券交易多次发生过交易笔数太大导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计算机及通信系统阻塞事件。
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2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行动者网路理论;转译
一、引言
金融服务业集聚是指通过金融资源与地域条件相互作用,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生成金融地域系统的变化过程,以及金融产品、工具、机构、制度、政策文化在一定地域空间大量集中的现象和状态。金融服务产业总是以集聚的形式出现并形成金融中心。由于金融服务业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日趋明显,引起了不同领域的学者对金融服务业集聚机理的研究。虽然近几年关于产业集聚的研究很多,尤其对于制造业产业集聚机理的研究相当成熟,但是对于生产者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对金融服务业形成机理与影响因素,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通过反映相关利益者各方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空间特性,对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进行解释。
二、文献综述
(一)有关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
Leyshon等学者采用区位因素、集聚效应、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分析等方法,对金融集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居民收入和层次、已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其溢出效应、居民的金融素养、金融文化是导致金融机构集聚的主要因子。Gehrig将影响金融集聚的因子分为向心因素和离心因素。向心因素包括规模经济、信息溢出效应、市场的流动性等,离心因素则包括市场进人限制、政府的直接干预、企业垄断等。
Davis首次将企业选址理论运用到金融产业集群形成的研究中。他认为金融中心是金融企业活动和集聚的地区,金融企业选址的关键是看能否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净收益。因此,金融企业在进行区位决策时,主要考虑供给条件、需求条件和规模经济三个要素。他通过对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调查发现,在大都会区域,不论是大、中小型的金融服务产业都倾向形成集群。因为他们有相同的需求,即专业的劳动力人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业联系,如会计业、保险精算业、法律咨询业等。有了这些相关产业的配合,将可以更加接近市场,减少交易成本、透过彼此知识与实验之后的分享,从中发展与改革出新的技术。
Naresh R、Pandit等学者采用了产业集群动态研究方法,通过对英国三大金融产业集群的比较研究,认为集群效应影响公司的成长以及新进入者的数量,同一金融服务中心的不同的金融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Taylor等对伦敦的金融服务业集群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由地理邻近和面对面接触而发展密切的人际关系是伦敦金融服务业集群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过程。熟练劳动力、顾客和供应者三者关系的地方化对金融服务企业的创新和产品、服务的递送很重要。Vernon认为,城市吸引着具有巨大不确定性、需要面对接触的产业和服务业,并以纽约港为例,纽约港便利的交通和巨大的市场吸引了批发商,批发商带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引来了全国性公司的核心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集中在一起能够促进为熟悉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
金融地理学的信息流理论是对金融集聚内在动因的直接研究的主流学派。Porteous、Thrift等人认为信息流是金融中心发展的先决条件,而金融业也可被理解为“高增值”的信息服务业。Porteous强调塑造和发展金融中心的背后力量,大致上可以从“信息外在性”、“信息腹地”、“国际依附性”、“路径依赖”和“不对称信息”来解释。这背后力量是金融中心地位兴衰的决定因素。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简称ANT)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Bruno Latour)等为核心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巴黎学派提出的。他把人类行动者与“自然现象”看成是“行动者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把社会技术集合描述为人与非人行动者的异质网络,试图对技术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进行整合,并把技术的社会建构,向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建构扩展。
ANT最初被广泛用以解释社区或组织中技术的采用。技术是技术创新和进步的结果,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产品,所以其成功与否,或者是被组织、人群采用与否要依赖于技术和社会两个方面。技术精英并不能保证产品能够被社会接纳。后来,ANT得以推而广之,被人们作为一种方法论理论基础,进行了跨学科运用。在地理学,ANT把城市作为城市参与者网络(Urban Actor-network)来看待,从而获得对城市能级的判断,并以此解释连接它们的全球网络。至于默多克(Murdoeh)提出的探索时空相互作用的“联合地理”(geography of asso-ciations),其探索时空相互作用或者遵循循环的关键内容也是以ANT作为研究方法论基础的。马丁(Martin)曾在研究中运用ANT理解地理信息系统在厄瓜多尔的利用。
ANT关注社会一技术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或参与者(actor)如何共同塑造技术形态、社会扩散和地理特征(Monteiro and Hanseth,1996;walsham,1997)。参与者可以看做是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中介的实体,它不限于人类,也可包括技术、文本和组织群体。总之,ANT是一种描述参与者相互作用、联系和影响的方法,这种提倡追随参与者及其运动、传播或循环的理论主张受到了西方地理学界的响应,宾厄姆(Bingham)和思里夫特(Thrift)就很推崇(2000),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地理事象的方法论基础。
基于ANT的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发展,重点考虑行动者之间相联系的特性和当地、外部力量之间的互动平衡,强调网络互动中的成本、权力关系和价值观,为资源利用、机制互动、技术创新和参与者维持控制权、价值的条件提供战略指导。
三、金融服务业的联系特征
总体来说,金融企业间的联系主要包括:1,正常业务往来。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客户一样,享受另一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保险公司到商业银行存款、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证券、银行购买保险等。主要包括: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品向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基金,银行、基金公司购买保险,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2,。是指一类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网点、人员等
优势,另一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只承担责任,风险基本不转移,最典型的是商业银行销售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和现金业务,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证券公司代销业务。3,合作。是对合作双方资源的利用,与相比,前者实现了资源共享,但相对风险也发生了一定转移。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会变为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在分析自己客户情况后有针对性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并主动销售。主要包括:银证转账和银证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信贷资产转让,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合作。例如,商业银行的银团贷款,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股票、债券等。
众多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聚集在一起联合提供金融服务;共同利用信息、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的培养也随之聚集。企业之间的频繁联系和交往形成的网络联系,为进一步加强合作、降低成本、促进互惠共赢、进而实现集群式发展提供了条件。从利益相关者方面来看,股票的发行、上市、买卖牵涉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方面。股票交易中技术运用、文化认同、经济核算、社会效应等都可以纳入到ANT中进行分析。
四、行动者网络的构建
网络是对信息技术专家和地理学家都很重要的概念,在地理学里,网络的概念已经变得时髦起来(Smith,2003)。ANT把网络看成是不同种类联盟者的组合。参与者网络理论认为,行动者组成的网络是如通过“转译”(translation)连接起来的。只有通过转译,行动者才能被组合在一起,建立起行动者网络,在网络之中,行动者之间被期望能建立起稳定的关系。转译反映了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有获得成功的转译,才能形成利益的共同体。本文通过“行动者”和“转译过程分析”两个方面,分析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
(一)网络参与者招募
我国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与国家的金融体制紧密相关。1995年后我国实行金融体制的分业经营。由于金融市场上的各项创新业务蓬勃发展,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以证券市场为例,也就是中国的投资机构者不断进入证券市场组成参与者网络并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以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网络参与者(见表1)。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中传统的投资者,长期以来一直是机构投资者的绝对主体。我国自1987年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以来,证券公司发展速度惊人,成为证券市场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08年共有证券公司107家,其中上海有15家,北京有16家。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占绝大比重,他们的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相对不足,迫切需要专业投资咨询服务。从1992年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专业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展到现在,目前共有证券咨询公司96家,其中34家位于北京和上海。
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1年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至2000年6月底,即“老基金”发展和整顿阶段。自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设立并成为最早的一批投资基金以来,我国出现了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共有75只基金和47只基金类证券,这些老基金绝大多数是封闭式契约型。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直至2000年6月底,管理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对老基金进行清理和整顿,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作。第二阶段是2000年6月开始至今,即“新基金”起步和发展阶段。2001年国内首家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成立。到2008年底我国共有61家基金公司,其中上海有29家,管理着302只开放式基金和53只封闭式基金,基金总资产占总市场交易值的比重逐年增加。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保险公司。在发展的早期,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范围重新作出规定,但保险基金还是只能投资有限的领域。1999年保监会开始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也开始允许保险企业投资企业债券。2003年保监会又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可投资的企业债评级水平。从各年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数量相对保持稳定,保险资金目前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在2003年3月,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被批准直接投资股市,相关规制进一步放宽,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这些措施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参与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2002年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QFII数量达54家,其投资的额度不断增加。QFII的引入丰富了网络中的参与者,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转变。
银行。虽然银行还没有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但是银证转账、银证通业务、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等内容都使得银行成为证券市场关键的一个节点。另外在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出台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培育更多的网络参与者。
(二)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参与者网络理论(ANT)看来,参与各方的利益各异,这关系到技术的采用,将他们的利益进行转化(translation),达成利益共同体是网络建立和趋稳的关键。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利益共同体基本形成(图1)。
随着网络行动者的不断参与,网络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交叉思维能力,同时又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知识信息的通道,使每个企业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存量成倍提升。无论是正常业务往来、、合作或者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通过人力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着大量的、适时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服务业的创新能力。
信息溢出可以使证券市场参与者集结在一起,可以使区内金融服务业的信息量倍增中受惠。非标准化信息是不能被媒体如实传送的软数据。传递非标准化信息可能会引致信息解译上的误差,而这些问题很多时候都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很大的影响。要准确的诠释或理解非标准化的软信息,必须了解该信息的具体背景和制度文化。不能完全依靠普通传媒如互联网的传递,只有面对面地交流才能获得这些隐性的信息。随着证券市场网络中行动者的不断扩大与进入,只有这些金融服务业集聚在一起,才能共同地开发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而获得共同的利益。上述各个被征召的主体,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集聚。
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3
关键词:证券投资;现场情景教学;模拟炒股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5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2月中国股票有效账户数达13,495万户,比2008年的9,508、94万户增加3,986、06万户,增加比例是41、9%,而中国股票的日均股票成交金额由十年前2003年2月的108、06亿元增加到2013年2月的2,020、15亿元,增加比例是17倍多。中国股市经历2007年的大牛市,2008年的大熊市,2012年上证指数又重新回到2001年的2245点。但中国股市仍是发展的。在中国股市日益发展壮大的今天,《证券投资》课程是以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经管类的重要课程,尤其是金融专业的必修课程。有关《证券投资》课程教学改革与方法的探讨研究已取得一定的共识,即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模拟炒股,通过实训来加强学生的学习效果。笔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针对如何进行模拟炒股进行了具体的梳理,同时结合本课程的课程性质与现实经济联系比较密切的特点,在教室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提出事实追踪“现场情景教学”的教学方法。
一、学情分析
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基础比较薄弱。其生源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三校生:即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另一部分来源于普通高中生,但随着2011年、2012年近两年来高职院校的普高的录取分数越来越低,甚至出现100多分的学生时,学生对学习的热情度和理解度都表现得更为薄弱。而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对问题的思考程度和分析程度不尽相同,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知识点的教学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二、教学内容的取舍
高职院校《证券投资》课程的架构大体包括以下四大块:证券市场概述、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而证券投资工具中又分为股票、基金、期货、期权等内容。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学情分析及有限的课时分配,在高职的教学中应以股票为主,即高职院校教学内容的选取应以股票为主线,其他投资工具为辅线进行课时的侧重安排。
同时,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在主教材的内容基础上,参考证券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用书进行教学重点的倾斜,以与学生的职业资格证考试相结合。
三、教学方法的改进
(一)模拟炒股:高职院校《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方法,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模拟炒股这一教学方法。此“教学方法可使学生对证券投资产生切身体会及增强操作技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丰富和扩展书本知识”。此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效果确实较好。现在许多证券公司网站和专业财经网站都提供网上模拟炒股的程序。笔者曾接触三类模拟炒股网站:叩富网、金融界和。叩富网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投资者教育专业训练网站,也是专业的模拟炒股网站。但它的使用对于一个教学班级来说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一个教学班级的学生数量少说也有40个学生左右,如果教完一个教学班级,再接新的教学班级如还想使用这个团队账号,需老师一个一个的把学生进行删除,不太方便,否则需重新申请新的团队账号;二是学生的信息是学生自己注册而成,叩富网是按盈利情况进行排名,老师需把学生的注册名称一一记录下来,大多数学生的注册都不会采用实名注册,这就无形中增加了老师的教学工作量。金融界号称投资者首选财经金融门户网站,但进入其模拟炒股网站,五花八门,不知从何处下手组织比赛。而网站专为高校开通一个高校专版模拟平台:高校金融实训室:、此平台就如其宣传的一样具有以下特点:
1、真实:它的学生模拟炒股界面与真正的用户炒股的界面基本一致,具有高仿性。如图1所示。(图1)
2、方便:教师可批量导入学生的账号,进行自主管理。学生也可进行密码的修改,但在教师管理平台,学生的姓名与学号是真实呈现的。在进行比赛及期末进行成绩的登录时非常方便。如其宣传的一样,是教师的强力助手,学生的成长平台。
(二)现场情景教学。《证券投资》课程具有与现实的时政、经济联系很密切的特点,因为这一课程特点,现在许多高职院校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可以把炒股软件直接装到教学电脑上,根据财经类股票如新浪股票、中国证券报等网站的即时新闻对股票市场进行实时分析,引发学生的极大兴趣。《证券投资》课程的现实性,可利用每次上课的时间先对各大财经股票主网站的股票信息进行浏览,再由学生在教师的诱导下来对当日开盘情况及当天的走势进行分析。以锻炼学生的股票分析能力及培养关心时政、经济的兴趣。
一些知识点的讲授由炒股软件的真实演示也会变得更容易理解。如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这一概念的介绍如加上现场9:15~9:25在教室由炒股软件进行集合竞价的演示,学生会很容易理解。当然,有条件的院校直接在金融实训室授课是最好的。
四、考核方式的改进
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由此《证券投资》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以测试学生的投资技能为主,“根据证券投资分析的主要内容,需将这门课的期末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务考核。”实务考核可以以学生模拟炒股的表现为主要依据,根据学生在实训室现场分析股票情况为辅,综合评定学生实务考核成绩。理论考核可采用学生上市公司投资分析报告与开卷方式进行结合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的能力。
总之,每所高职院校的具体情况具有不同的差异,从教室的配置与实训室的安排,每位教师应在自己院校有限的条件下,从教学内容的侧重选取、教学方法上引导学生进行模拟炒股与现场情景教学,在考核方式上以检查学生应用能力等方面为主要目标来进行教学的改进。
主要参考文献:
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4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它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证券电子商务领域集中体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拓展和延伸。
一、电子商务和证券经纪业务"联姻"所体现的优势
1、近几年证券电子化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交易撮合"无纸化"和证券交易"异地化"。
一方面,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由手工竞价到电脑自动撮合、由分散过户到中央登记结算、由实物交收到电子簿记的过渡,实现了证券交易方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效率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也为我国证券电子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交易所建成的"卫星证券通信网络",使得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利用该网络实时接收两个交易所和行情等交易信息,全国范围内的证券交易市场随即形成。
(2)交易席位"无形化"和资金清算"电子化"
其一,"无形化"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发的"无形化电子交易系统"提高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其二,"证券资金法人结算"制度标志着证券资金清算进入全新的"无纸化"时代,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电子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较为深远。
(3)委托方式"多样化"
我国证券交易委托方式从传统的柜台填单委托,发展到条码委托、电话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络委托,方式日趋多样化。最近券商借助电信、电视等现代化媒体,将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手段又在不断创新。
2、现阶段证券电子商务显示出诸多优势,拓展和延伸了证券经纪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电子商务能为投资者提供国际经济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服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为投资者服务。具体来说,对证券市场各方主体有如下影响:
(1)对于券商,它是巨大的远程市场,可以打破时空界限,快速信息传递,使网上交易在开发客户资源上体现出竞争优势,无限地扩大客户资源;并大幅降低交易成本,降低券商固定资产投入,为券商进行低成本扩张大开方便之门;且还可提供个性化的资讯服务,以满足客户不同的信息需求,券商辐射范围加大;
网上交易仍是券商经纪服务的一种延续,它实质上是使投资者有一个较好的顾问,并以较为低廉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来完成的一个完整的交易,集中做好网上经纪服务管理工作将成为券商竞争的重要手段。
(2)对于投资者,可以排除空间、时间的障碍,方便地查询行情、委托,获取投资公共资讯及私人资讯,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参与交易等,实用性高于其它方式;
(3)对于证券监管者,网上证券交易有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市场投机,可以扩大投资者队伍,倡导技术革新。
二、新形势下证券经纪电子商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证券经纪电子商务大量体现在网上证券经纪服务,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它的出台为所有证券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堪称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意昧着券商围绕网上经纪业务的争夺大幕已经拉开,已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经纪业务发展趋势。
随着证券电子商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将逐渐从"有形市场"过渡到"无形市场",现在的证券交易营业大厅将会逐渐失去其原有的功能,远程终端交易、网上交易将会成为未来证券交易方式的主流。这一切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的发展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1、证券经纪经营理念的变化
未来的证券公司靠富丽堂皇的营业大厅吸引客户、靠铺摊设点扩张规模的经营方式已显得有些不足,相反应当依托最新的证券电子化成果,积极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代客理财、资产管理、网上经纪等金融服务,努力建立和扩展庞大的客户群体将成为其主营目标。网上经纪交易将给传统业务带来极大的冲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实力机构可以依托有形网络的优势提高网上交易额,造成与有形网点争夺客户的局面,使客户量向网上流失,传统营业部的交易量下降,收入减少。因为互联网的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高层次的证券经纪投资顾问人员将增加。网上信息资源的丰富、专业,将使传统的经纪人受到一定的冲击,没有深入研究、高深专业知识的经纪人将会被淘汰。
随着证券电子商务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化,证券电子交易场所中的"虚拟证券营业部"出现,将迫使证券从业人士的服务方式和内容都作出重大调整。因为在网上交易模式上交易席位已经具备"无形席位"的全部特征,导致投资者有可能越过券商直接入市,在这种趋势下,交易者对券商的依赖则可能更多的是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而不是。经纪人和利润将有可能不再以代为撮合成交赚手续费为主,而是变为以向提供咨询服务为主。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不需要中介方而使证券业的非中介化和网络化越来越明显,许多传统经纪人、投资专家、造市者、券商面临失业,要生存只能采取网上券商、经纪人、分析家的方式。
2、证券经纪营销方式的变化
未来的证券公司的市场营销将不再依赖于经纪营销人员的四面出击。而将集中更多的精力用于网络经纪营销。通过网络了解客户的要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确定经纪营销的策略和方式,再将自己的优势和能够提供的经纪服务通过网络反馈给客户,从而达到宣传、推销自已的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证券经营完全可以借助各种高效的通讯介质、技术与手段走向新的高度。更多的证券投资者将可以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而自由地投向他们所欣赏和信赖的、且可以指导他们有证券投资上带来回报的券商;换言之,能很好地给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导并为其带来较好收益的公司会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青睐;反之,则势必"门庭冷落车马稀"。同时随着投资者对于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不断增强,经纪人制度、投资理财服务等新业务也将成熟并大幅扩展客户面;开展证券电子商务可使投资者与经纪人方便地进行交流,让经纪人更快捷地为所经纪的客户提供更为专业、个性化的投资指导。
3、证券经纪经营策略的变化及中小券商的历史机遇
在未来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信息社会里,由于单一传统的经纪业务组织方式受到挑战,证券公司将不再单纯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网上经纪业务,而是利用自身优势与银行邮电、IT计算机技术公司、网络公司、信息公司等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网上交易和移动交易全面冲击传统交易方式,各行业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联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立体证券经纪交叉服务。如网上交易委托和手机短信息交易、手机上网交易(WAP)、掌上交易器三种移动交易等,这种合作会给各方带来证券经纪成本的降低和客源的增加,从而达到增收节支、扩大业务的目的。
未来证券业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必然加剧,作为只允许经营经纪业务的中小券商,现在应该考虑在经营中对传统、单一的证券经纪业务模式做根本性的变革,才能抗争来自那些实力雄厚、存在规模优势和集团效应的综合性券商的压力。就网上经纪业务而言,网上经纪业务比传统业务的压力小得多,大家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也就是说,在强手如林的券业竞争中,网上交易为小券商带来了极大的机遇。网上经纪业务为网点少、综合实力弱的国内中小券商的发展带来了新希望,网上交易将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打乱原有的竞争格局,使市场资源重新分配,这样网络证券商正从传统证券商那里不断夺得市场份额。从我国的证券商经营来看,最近我国券商进军网络交易的势头十分迅猛,平安、青海、中信、西南、华泰等券商欲投入巨资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并将此举看成与传统大券商抗衡的重要途径。青海证券认为在未来的证券经纪业务中,提供优质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通过其建立起来的数码证券网,青海证券将在大幅度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主动性、个性化、及时的服务,力求为中小券商闯出一条新路。
4、入世后我国证券经纪网络业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1997年通过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使各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大以及世界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强,提供交易、支付和结算"一条龙"服务的金融机构正在出现,为网上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于券商的入世前景,一般认为:国内券商在市场占有率、市场熟悉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方面具有优势,国外券商则在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和运作技术方面具有优势。显然,国内券商拥有的优势一种静态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优势可能消失殆尽。与此同时,国外券商拥有的动态优势将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证券活动各个环节(信息采集、、检索、交易、支付、清算、交割等)的网络化。因此,WTO时代意味着证券网络经纪业务的竞争不仅仅来自国内。随着入关时刻的日益临近,中国的证券市场必将全方位的对位开放,来自国外的金融机构很可能以网上交易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突破口。
三、国内券商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几个关键性竞争因素
国内券商开展网上经纪业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证券网络经纪市场方面的要求。
1、具有下单方式多元化的电子网络交易平台
证券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简单的远程委托:它应当是一种大规模、全方位、体系化、新型的证券经营模式。将来证券投资者应该可以在远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任何地方通过电话、移动通讯(WAP)、寻呼机、传真机、电话、WetTV(顶置盒)和互联网(INTERNET)等信息终端在远程完成一切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
中国拥有全球最先进的电脑主机自动撮合系统,所有的证券营业部都拥有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电话委托和自助委托已成为主流交易方式。在此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将电子交易平台延伸到家庭、办公室(通过有线电视网、国际互联网)乃至个人(通过无线网络)。通过各处信息终端(电话、电视、台式电脑、寻呼机、手机、掌上电脑等),使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证券交易。如此一来,在证券电子交易领域,国内券商就能够整体领先国际水平。
2、以网络模式使客户拥有的服务价值得以最大化为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基本上以散户为主的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投资水平都较低,迫切需要投资咨询,这是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基础。在现阶段条件下,网上交易的根本就是提高券商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使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者)有一个较好的投资顾问,并快速便利地以相对低廉的交易成本完成完整的交易。搞好服务管理将成为券商竞争的重要手段,现阶段的证券行业已进入一个服务竞争的新阶段。
网上经纪业务的要点是提供大量及时、周到的投资讯息,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使客户通过网络所得到的服务价值争取达到最大化。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国内券商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满足投资咨询的能力。因此,国内券商目前所要做的就是借助网络,将各种新名词分门别类地及时送达给客户手中,比如,通过电子邮件将投资组合建议发送给客户,通过寻呼机警示客户所持股票已到止损点等。
3、建立起网上经纪的品牌和商誉
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经纪将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网上经纪将主要以信息、咨询、研究优势争取投资者,券商在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资讯查询平台,这对券商的信息与研究者提出了很高要求。由于硬件条件的差别较小,网络经纪的竞争只能依靠软,网络跨跃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规律。而且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所仿效,券商只能靠服务与业务的创新对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开展网上经纪业务争夺市场,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必由之路,为此券商必然高度重视信息与研究工作,加大对信息与研究工作的投入。
网页创作优良、信息内容丰富是成功开展好网上交易的必要条件。网上交易对投资者而言,一个很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排除空间、时间障碍,方便地查询行情、委托,获取投资公共资讯及每家券商独特的资讯。因此,券商网页创作优良、快捷、方便,信息内容丰富就成为吸引投资者很重要的方面。当然这对券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大的研究力量将成为券商网是交易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大部分券商网站都在向"大而全"靠拢,放弃了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概念,如果某家券商网站能够形成自已的独特性,内容服务形成品牌优势,这样的网站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样的证券电子商务--网上经纪交易才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只要券商网络经纪在投资者中建立起良好的资信和品牌,客户会主动选择服务好、信誉高的券商,客户的范围会遍布全国各地。
4、最好拥有自主开发的INTERNET专门网站
目前"摆地摊"已经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网上交易的主要模式。所谓"摆地摊",就是由网络或IT公司负责开设网络站点,争取客户,为客户提供投资资讯,而证券公司以营业部的身份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通道。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此种网上交易还处于尝试阶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种方式最大的
缺陷是营业部放弃了对自己客户的直接服务,将自己的客户拱手让给了IT公司,如果今后若干年国内券商的制度保护壁垒被打破,这些券商将会变得一无所有。有鉴于此,目前国内一些大券商开始设立自已的网站,并纷纷开通本公司的内部广域互联网,然后再与互联网联结,客户委托直接通过内部网络到营业部交易系统,不再经过IT公司。相比较而言,这种模式比较科学,是券商开展网上交易方向。
网上证券经纪交易的硬件形式很容易被模仿,关键就在于是否设有公司专门具有特色化的网站,内容服务是能否形成品牌化优势。这不仅包括对投资者的信息服务,还包括围绕网上交易的优势,对原有网站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等。
【国内实例】中信证券宣布将与国内最大的财经类网络技术公司和讯推出网上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使投资者在能进行网上交易的同时,提供最新财经信息,及基于和讯网的实时专家点评等个性化理财服务;又如,青海证券组织了一批优势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国内外最先进的网络技术,逐步实施其全面转型计划。公司不仅设立了数码证券网站,自主开发并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还设立了公司的专家服务中心和电话理财中心,把自身培育成具有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之特色,形成自已网站的独特性、内容服务品牌化优势,使其从传统型券商向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网上券商全面转型。
【国际实例】美国第一大互联网证券经纪商Schwab成功经验可以成为例证。Schwab实际上是服务个人财务的全能证券型超市,形成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之特色。它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提供财经资讯,包括零售经纪、共同基金和独立经理支持服务,同时提供给投资者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及店面交易,客户可选择自已所需要的模式。在Schwab网站上,不仅可看到即时行情、新闻、历史财务数据,也可以制定个人主页,查看自己的帐户,编制自己的资产投资模型;而且Schwab通过加强尽可能详细可靠的信息服务,并使其与多种产品结合起来,能得到更多的资产委托,获得客户的长期信赖等等。它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其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它的主要经营特色。
四、证券经纪网络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前景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说过: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使中国继续扩大现有网络规模,提高技术层次。预计到2003年,中国的电话普及率将从12%增加到22%,移动电话的用户将从890多万户增加到2000万户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通信、计算机设备的性能价格提高,通信成本会越来越低,通信质量越来越好,互联网络客户也将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带来了机会。尤其对我国来说,与其它行业实施电子商务相比,证券业的各类交易信息容易数字化和传输,不存在实物流的配送,同时企业的信息化基础也是最好的,所以首先在这个行业进行电子商务的改造比较容易成功。因此其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1、政府态度和具体政策的推动
证券行业的进入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上交易的直接竞争。证券业是国内和新兴行业,近几年才明确它的发展定位,所以它是政府重点监控发展的行业。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它的出台为所有证券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堪称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而且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关于为电子商务立法的提案引起了共鸣。可以预计,随着证券立法和互联网立法的双重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同时会更从政策上鼓励更多的券商参与网上交易,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
2、证券经纪电子商务与电子化银行合作化趋势
促成商业银行与证券商合作发展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随着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的发展,投资者迫切需要通过网上银行一次性办妥证券买卖业务;二是随着股民保证金账户与证券公司的彻底分离,银行成为证券公司资金流的唯一运行机构;三是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信息技术和个人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对国内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国内银行与证券公司的网络合作技术和客户群体优势则是应对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银行业和证券业加强合作,进一步统一交易结算方式,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我国的证券网络化交易将会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
3、线上"金融百货商场"模型的出现
随着信息产业向各个领域的渗透,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与网上证券交易将有可能促进打破现有的金融分业管理格局,促进三业融合发展,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全球信息产业与证券市场结合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正通过名牌效应、客户关系和金融信息内容服务改变着证券服务业的现状,一些新的网上市场正在兴起,每个网上金融服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要成为金融枢纽网站,即"网上金融百货超市",投资者未来除了股票交易外,亦可经由同一网站获得配套金融、保险、资产管理等各项服务。因而随着高速简洁、双向互动的互联网委托管理系统的出现,诸如经纪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财经信息、投资银行业务、B股承销推介、债券业务等都可纳入证券网上交易系统。
4、网络化的虚拟券商时代的来临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网络化的虚拟券商将是未来券商的的主要模式,券商的各项业务基本上都将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内券商必须对此早作准备,制订出可行的战略方案。虚拟券商将不再有实体上的营业部,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券商今后与银行的合作会越来越密切。券商有必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为断地在网上交易业务中推出新的业务。
五、证券经纪电子商务体系的开发及经营模式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电子商务经营时,进入证券电子商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客户的计算机技术和证券业务的的指导问题,以保证证券经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
1、硬件环境的完善
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金融证券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如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办法》规定,有关系统传输安全、系统及维护管理等需经过这家权威机构测评和认证。因此,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起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在网络经纪硬件设备方面要采用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和产品,这里涉及的东西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黑客"入侵防范软件、网络安全教育等。而且随着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会进一步增强,网络阻塞现象会减少;随着新技术将不断应用于证券行业,并提供可靠的硬件支持,从而能保证证券信息系统安全、高速、可靠的运行;另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量和风险承受能力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比委托最大金额以及单个成交日最大的成交总金额,以防范经营风险。
2、证券经纪业务的电子商务化的设计
新一代证券电子商务系统,应构建于"一个网络,两个中心"的理念之上。
广域网平台上的一个共享系统(提供信息平台、证券交易、资讯、个人理财等全方位服务)
券商经纪系统内部网络中心
1、证券公司总部对各营业部的业务流程监控、公司各部门的报表传递;
2、证券公司总部市场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在系统内的各营业部;
3、系统内的各分公司将各自拥有的信息、资讯、分析进行传递及交流;
4、公司系统内各营业部之间实现席位合并、实现公司系统内通买通卖;
5、在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建立两套帐务系统,实现交易业务集中式处理;
6、公司内的办公会议及员工培训,实现移动办公功能等等(达到最大限度共享系统内资源,将潜在资源转化为现实效益。)
证券经纪客户服务中心(有形网点+网上交易两者之间优势互补)
具体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将电脑系统、人工座位代表、信息、电话线路等资源整合成统一、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
1、声讯网建立声讯电话委托和声讯投资指导系统;
2、和网络接入服务商或自设网站建立网上经纪服务系统,有专业特色服务;
3、和银行联网建立银行证券电话划帐系统;
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5
[关键词] 证券分析师、第三人、民事责任
证券分析师在我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规范证券市场运作、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ST中科、银广厦、蓝田股份等造假股股价疯涨的背后,确有一些证券分析师在其中推波助澜。为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分析师的监管。
证券分析师因其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呢?《证券法》和《暂行办法》均未对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作为补救,《通知》在第7条中规定,“投资者或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该如何具体界定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界定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价值
何为证券分析师呢?笔者将其定义为: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其专家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其一,执业工作的独立性。这是证券分析师执行业务的首要要求。它要求证券分析师在执业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独立姿态,并在工作上、地位上及利害关系上独立于当事人。其二,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即证券分析师应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符合的知识、技能,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其三,证券分析师给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服务是非定型性的。即证券分析师服务的对象一般为非特定化的大众投资者。其四,行业自律性。各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一般都存在其行业自律机构,指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违规者作出制裁。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职业。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证券分析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正经历着重要的进化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进步是专业证券分析师的出现。由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存档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及时、低成本地为分析师所得,使得分析师成为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机制。”[1](P13)理论上认为,如果有用的市场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信息市场,只有信息充分,证券的正常价值才能被发现,投资者才可以据此做出理性的投资。虽然有关事实的信息一般投资者也能获得并加以使用,但证券分析师具有一般投资者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8年11月所评价的那样:“证券分析师使投资者了解信息,他们消化吸收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并且积极追踪企业新的信息,形成报告,他们在信息的传输中扮演了导管的角色。”[2](P9)所以说,证券分析师提供的分析意见和预测对一般投资者而言,是一种重要的信息。在实践中,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美国高等法院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更进一步说明了证券分析师对证券市场的意义,“证券分析师对整个市场的价值是勿庸置疑的,他们收集分析信息的活动显著提高了市场的定价效率,从而增进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3](P9)故证券分析师对于市场和投资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不是教堂,证券分析师也不是圣贤,而是“经济人”,具有逐利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商主体。作为其执业人员的证券分析师自然是一类重要的商主体。所以证券分析师基于利益驱使的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美国,随着一系列丑闻的曝光和股市泡沫的破灭,华尔街证券分析师的信用不断遭到人们的置疑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目前全美涉及华尔街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欺骗的案已达到300多件,涉及50多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排在最前面的25个案子全部是状告分析师的,估计赔偿金额会超过10亿美元,将成为华尔街有史以来为说谎话付出的最大代价。[4](P134)华尔街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由此可见,对于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守则和行业自律有时候并不是有效的,而科以民事责任可能是一种可靠的阻吓欺诈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通过对实施欺诈行为的证券分析师科以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产生威慑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和勤勉尽职,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分析师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补偿,有助于化解矛盾,实现市场的公平,增加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性质
证券分析师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责任。如果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自己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证券分析师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何性质?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独立责任?证券分析师从事证券分析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关系;一种是证券分析师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信息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的信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本文论述的是证券分析师对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即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当前主要有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三种。契约责任说认为:证券分析师向股票市场投资者传播股评信息是为了吸引股民大众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在这种服务中,存在着两方主体,一方是证券分析师,另一方是股民。当股民以一定方式接受证券分析师的股评时,证券分析师与股民之间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证券分析师是服务提供方,股民是服务接受方。[5]侵权责任说认为,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提供不实信息违反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我国首例证券分析师民事赔偿案件采用的就是侵权责任。独立责任说认为,“证券交易有其独立的目的,其所决定的民事责任当属一种独立类型,不必强行纳入民法的责任类型中。”[6](P329)
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独立责任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其虽然免去了责任性质的纠缠,但其也不得不依客观事实的性质,类推适用民法上的侵权或合同责任的有关规定,其实仍然没能避免要将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归于传统法律制度之下。[7]此笔者表示赞同。
其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基础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且前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后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过程。[8](P201)证券分析师向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分析预测信息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并不是一种要约行为,他们与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证券分析师所违背的义务也就不是一种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义务。而且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采纳德国的“事实契约关系理论”,故认定为违约责任未免牵强。
第三,采取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摆脱了合同责任对合同关系人相对性的限制,扩大了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显周全。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一般都是认定为侵权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关于信息提供者对没有当事人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第522条第1款规定:“某人在其业务、职业或受雇佣中,或其他有经济利益的交往中,为指引他人的商业交易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如若他在应用或传送该信息时未能行使合理的注意或能力,对他人因正当的依赖其信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有责任。”[9](P209)
第四,证券分析师进行欺诈性预测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广义的虚假陈述行为。而虚假陈述在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是界定为侵权责任的。虚假陈述的广义解释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人违反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10](P67)本定义中所称的“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具体是指《证券法》第72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禁止单位或个人对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其中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就是指各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分析师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虽然证券分析师不承担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是狭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他们对市场负有不得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1](P117)
三、第三人的界定
第三人是指与证券分析师没有合同关系的、使用证券分析师提供的预测性信息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可能会给为数众多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但是否因某次证券交易受损的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向证券分析师主张赔偿呢?显然这个范围过大。如果这样,可能会引发大量无理诉讼或滥诉,使证券分析师动则得咎;迫于无奈,证券分析师将三缄其口,无所作为,投资咨询行业将趋于萎缩,所以必须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
我们认为,有权主张赔偿的第三人一般要符合如下条件:
1、第三人必须是证券分析师可以合理预见的使用其提供的信息的投资者。所谓合理预见,指证券分析师依其职业常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人将受到其预测分析的影响。这要依具体情况,视证券分析师信息的时间、场合、对象以及采用的方式等来确定。例如,证券分析师在针对一定数量投资者的咨询会上预测信息,仅视该部分投资者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如果证券分析师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来预测信息的,则应视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此时证券分析师对投资风险应该作出充分的警示说明,而不能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之类的语言笼统说明。
2、第三人必须是合理信赖证券分析师重大虚假陈述的投资者。换言之,第三人依据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作出投资决策时,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重大的欺诈,即第三人必须出于善意。投资者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含有重大欺诈仍作出投资决策的,由于其投资是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得主张赔偿。当然,如果有的投资者根本没有获得和使用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信息,也不得成为此处的第三人。
3、第三人必须是证券的实际购买者或出售者,即投资者信赖证券分析师的欺诈性预测进行了买卖证券的行为。
4、第三人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该证券或者继续持有该证券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即必须是诱多虚假陈述的受损者。之所以不把诱空虚假陈述的受损者纳入第三人的范围,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见,而且较之于诱多虚假陈述更难于认定。
5、第三人应该指没有专业投资技能的一般投资者,而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因为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拥有专业研究机构或专业研究人员以及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能力作出审慎的判断,没有理由被欺诈,故不宜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四、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在认定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应考虑到证券分析师所从事的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他们在进行证券分析时,要受上市公司事前和事后的影响,而且一旦信息公开,信息在证券市场上持续作用的时间较长,也就是证券分析师有可能对他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一种期限不确定的担保责任。再加上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风险,投资者受益或受损是经常的事情,如果法律强制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行为时有无主观上的过错,这种无过错责任对于证券分析师而言未免过于苛刻,对证券分析师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不主张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
正因为如此,我国首例证券分析师民事赔偿案件,法院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原因在于证券分析师作为专业人员,与证券投资者相比,在信息获得中处于优势地位,一般的公众投资者只能被动的了解、接纳公开信息。对于证券分析师是否有过错难以充分举证。
笔者认为,考虑到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在确定证券分析师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对证券分析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原则即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付民事责任。[12](P570)即如果投资者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是由于信赖证券分析师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作出投资决策造成的,而证券分析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证券分析师有过错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欺诈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历来是一个难题,而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更是在理论及实务中少有论及。故笔者拟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具体分析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包含了两个有关的因果关系问题:一是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即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二是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即损害的因果关系。[13](105)
关于交易的因果关系,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证明:一是分析师的虚假陈述是重大的;二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对其陈述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证券分析师只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预测,不可能与市场行情没有出入,所以只有其预测中含有重大的欺诈成分时,才能成立虚假陈述。而且此虚假陈述要足以使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合理信赖其是重大的,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至于“重大”的具体标准,还需要从技术层面给予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案件还需法官具体分析,进行自由裁量。关于损害的因果关系,即投资者依据分析师的虚假陈述实际买卖了某种证券,并因此而受有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的认定,比较容易。认定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难点正在于如何确定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投资者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在就看投资者是否对分析师的言论产生了足以影响其投资决策的“信赖”。“信赖”作为投资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把握,难度较大。根据“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整个证券市场和所有投资者的欺诈;依投资者根据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进行投资的事实,即推定投资者对分析师的虚假陈述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而无须由投资者积极举证证明其产生了实际的信赖。
归纳一下,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证券分析师作出了重大的虚假陈述;(2)投资人投资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联的证券;(3)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作出后被揭露前进行证券买卖的;(4)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起,因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证券而产生亏损。
在实践中,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大多数是与他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况下,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并非投资者受损的唯一原因,证券分析师与其他责任主体如何分担责任、证券分析师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尚须法官依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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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6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第三人、民事责任
证券分析师在我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规范证券市场运作、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ST中科、银广厦、蓝田股份等造假股股价疯涨的背后,确有一些证券分析师在其中推波助澜。为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分析师的监管。
证券分析师因其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呢?《证券法》和《暂行办法》均未对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作为补救,《通知》在第7条中规定,“投资者或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该如何具体界定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界定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价值
何为证券分析师呢?笔者将其定义为: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其专家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其一,执业工作的独立性。这是证券分析师执行业务的首要要求。它要求证券分析师在执业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独立姿态,并在工作上、地位上及利害关系上独立于当事人。其二,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即证券分析师应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符合的知识、技能,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其三,证券分析师给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服务是非定型性的。即证券分析师服务的对象一般为非特定化的大众投资者。其四,行业自律性。各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一般都存在其行业自律机构,指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违规者作出制裁。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职业。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证券分析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正经历着重要的进化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进步是专业证券分析师的出现。由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存档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及时、低成本地为分析师所得,使得分析师成为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机制。”[1](P13)理论上认为,如果有用的市场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信息市场,只有信息充分,证券的正常价值才能被发现,投资者才可以据此做出理性的投资。虽然有关事实的信息一般投资者也能获得并加以使用,但证券分析师具有一般投资者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8年11月所评价的那样:“证券分析师使投资者了解信息,他们消化吸收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并且积极追踪企业新的信息,形成报告,他们在信息的传输中扮演了导管的角色。”[2](P9)所以说,证券分析师提供的分析意见和预测对一般投资者而言,是一种重要的信息。在实践中,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美国高等法院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更进一步说明了证券分析师对证券市场的意义,“证券分析师对整个市场的价值是勿庸置疑的,他们收集分析信息的活动显著提高了市场的定价效率,从而增进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3](P9)故证券分析师对于市场和投资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不是教堂,证券分析师也不是圣贤,而是“经济人”,具有逐利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商主体。作为其执业人员的证券分析师自然是一类重要的商主体。所以证券分析师基于利益驱使的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美国,随着一系列丑闻的曝光和股市泡沫的破灭,华尔街证券分析师的信用不断遭到人们的置疑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目前全美涉及华尔街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欺骗的案已达到300多件,涉及50多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排在最前面的25个案子全部是状告分析师的,估计赔偿金额会超过10亿美元,将成为华尔街有史以来为说谎话付出的最大代价。[4](P134)华尔街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由此可见,对于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守则和行业自律有时候并不是有效的,而科以民事责任可能是一种可靠的阻吓欺诈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
通过对实施欺诈行为的证券分析师科以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产生威慑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和勤勉尽职,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分析师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补偿,有助于化解矛盾,实现市场的公平,增加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性质
证券分析师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责任。如果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自己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证券分析师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何性质?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独立责任?证券分析师从事证券分析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关系;一种是证券分析师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信息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的信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本文论述的是证券分析师对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即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当前主要有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三种。契约责任说认为:证券分析师向股票市场投资者传播股评信息是为了吸引股民大众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在这种服务中,存在着两方主体,一方是证券分析师,另一方是股民。当股民以一定方式接受证券分析师的股评时,证券分析师与股民之间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证券分析师是服务提供方,股民是服务接受方。[5]侵权责任说认为,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提供不实信息违反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我国首例证券分析师民事赔偿案件采用的就是侵权责任。独立责任说认为,“证券交易有其独立的目的,其所决定的民事责任当属一种独立类型,不必强行纳入民法的责任类型中。”[6](P329)
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独立责任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其虽然免去了责任性质的纠缠,但其也不得不依客观事实的性质,类推适用民法上的侵权或合同责任的有关规定,其实仍然没能避免要将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归于传统法律制度之下。[7]此笔者表示赞同。
其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基础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且前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后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过程。[8](P201)证券分析师向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分析预测信息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并不是一种要约行为,他们与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证券分析师所违背的义务也就不是一种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义务。而且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采纳德国的“事实契约关系理论”,故认定为违约责任未免牵强。
第三,采取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摆脱了合同责任对合同关系人相对性的限制,扩大了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显周全。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一般都是认定为侵权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关于信息提供者对没有当事人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第522条第1款规定:“某人在其业务、职业或受雇佣中,或其他有经济利益的交往中,为指引他人的商业交易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如若他在应用或传送该信息时未能行使合理的注意或能力,对他人因正当的依赖其信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有责任。”[9](P209)
第四,证券分析师进行欺诈性预测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广义的虚假陈述行为。而虚假陈述在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是界定为侵权责任的。虚假陈述的广义解释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人违反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10](P67)本定义中所称的“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具体是指《证券法》第72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禁止单位或个人对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其中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就是指各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分析师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虽然证券分析师不承担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是狭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他们对市场负有不得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1](P117)
三、第三人的界定
第三人是指与证券分析师没有合同关系的、使用证券分析师提供的预测性信息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可能会给为数众多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但是否因某次证券交易受损的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向证券分析师主张赔偿呢?显然这个范围过大。如果这样,可能会引发大量无理诉讼或滥诉,使证券分析师动则得咎;迫于无奈,证券分析师将三缄其口,无所作为,投资咨询行业将趋于萎缩,所以必须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
我们认为,有权主张赔偿的第三人一般要符合如下条件:
1、第三人必须是证券分析师可以合理预见的使用其提供的信息的投资者。所谓合理预见,指证券分析师依其职业常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人将受到其预测分析的影响。这要依具体情况,视证券分析师信息的时间、场合、对象以及采用的方式等来确定。例如,证券分析师在针对一定数量投资者的咨询会上预测信息,仅视该部分投资者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如果证券分析师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来预测信息的,则应视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此时证券分析师对投资风险应该作出充分的警示说明,而不能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之类的语言笼统说明。
2、第三人必须是合理信赖证券分析师重大虚假陈述的投资者。换言之,第三人依据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作出投资决策时,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重大的欺诈,即第三人必须出于善意。投资者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含有重大欺诈仍作出投资决策的,由于其投资是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得主张赔偿。当然,如果有的投资者根本没有获得和使用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信息,也不得成为此处的第三人。
3、第三人必须是证券的实际购买者或出售者,即投资者信赖证券分析师的欺诈性预测进行了买卖证券的行为。
4、第三人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该证券或者继续持有该证券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即必须是诱多虚假陈述的受损者。之所以不把诱空虚假陈述的受损者纳入第三人的范围,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见,而且较之于诱多虚假陈述更难于认定。
5、第三人应该指没有专业投资技能的一般投资者,而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因为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拥有专业研究机构或专业研究人员以及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能力作出审慎的判断,没有理由被欺诈,故不宜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四、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在认定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应考虑到证券分析师所从事的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他们在进行证券分析时,要受上市公司事前和事后的影响,而且一旦信息公开,信息在证券市场上持续作用的时间较长,也就是证券分析师有可能对他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一种期限不确定的担保责任。再加上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风险,投资者受益或受损是经常的事情,如果法律强制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行为时有无主观上的过错,这种无过错责任对于证券分析师而言未免过于苛刻,对证券分析师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不主张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
正因为如此,我国首例证券分析师民事赔偿案件,法院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原因在于证券分析师作为专业人员,与证券投资者相比,在信息获得中处于优势地位,一般的公众投资者只能被动的了解、接纳公开信息。对于证券分析师是否有过错难以充分举证。
笔者认为,考虑到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在确定证券分析师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对证券分析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原则即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付民事责任。[12](P570)即如果投资者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是由于信赖证券分析师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作出投资决策造成的,而证券分析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证券分析师有过错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欺诈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历来是一个难题,而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更是在理论及实务中少有论及。故笔者拟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具体分析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包含了两个有关的因果关系问题:一是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即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二是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即损害的因果关系。[13](105)
关于交易的因果关系,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证明:一是分析师的虚假陈述是重大的;二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对其陈述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证券分析师只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预测,不可能与市场行情没有出入,所以只有其预测中含有重大的欺诈成分时,才能成立虚假陈述。而且此虚假陈述要足以使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合理信赖其是重大的,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至于“重大”的具体标准,还需要从技术层面给予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案件还需法官具体分析,进行自由裁量。关于损害的因果关系,即投资者依据分析师的虚假陈述实际买卖了某种证券,并因此而受有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的认定,比较容易。认定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难点正在于如何确定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投资者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在就看投资者是否对分析师的言论产生了足以影响其投资决策的“信赖”。“信赖”作为投资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把握,难度较大。根据“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整个证券市场和所有投资者的欺诈;依投资者根据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进行投资的事实,即推定投资者对分析师的虚假陈述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而无须由投资者积极举证证明其产生了实际的信赖。
归纳一下,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证券分析师作出了重大的虚假陈述;(2)投资人投资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联的证券;(3)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作出后被揭露前进行证券买卖的;(4)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起,因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证券而产生亏损。
在实践中,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大多数是与他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况下,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并非投资者受损的唯一原因,证券分析师与其他责任主体如何分担责任、证券分析师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尚须法官依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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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7
证券商务的概念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其基本包括:1、证券电子商务能为及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的全方位服务;2、证券电子商务所需条件是互联网络的普及、货币电子化和解决网络安全(微观、宏观)等。证券电子商务比其它行业电子商务少了电子商务三大要素之一的物流,因此证券电子商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3、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国际、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的服务;4、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来为投资者服务;同时也提供外汇、期货等方面的辅助服务方式。
特点与典型模式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语音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虚拟性:所有的交易与服务均通过WEB或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进行,不许借助店面或工作人员的帮助;由于是虚拟的,服务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2、个性化:所有服务可精确的按照每个用户的需要进行。服务方式可以是主动服务,也可是被动服务。
3、成本低:由于服务的虚拟性,对原有事务性工作的场地及人工不再有要求,加上技术进步对信息处理效率的极大改进,因而有效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基础运营成本。
4、优质服务更为重要:由于硬件不再重要,网络的竞争只能依靠软性的服务。并且网络跨越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制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
5、创新是竞争的要素:由于网络缩小了时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效仿,为始终保持领先,企业只有依靠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否则会很快被竞争对手超越。
6、技术是核心资源: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因此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还是核心的资源。技术的创新便可意味着服务与业务的创新。
证券商务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E——Trade模式:完全以WEB方式提供纯虚拟的投资与服务,其特点就是用尽可能低的折扣吸引对价格在意而对服务要求不高的自助投资者。价格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竞争模式。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E——Trade,Ameritrade等。
2,Schwab模式:同时以店面,电话,WEB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可自己选择需要的服务模式。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希望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降低成本,进而降低服务价格,不会以牺牲服务为代价。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经营特色。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Schwab,TDWaterhouse等。
3,MerrillLynch模式:美林证券是美国乃至全球的著名品牌。由于有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作为后盾,美林对于90年代兴起的网上经纪浪潮反应迟钝,迟至99年六月一日才其在线交易系统。
和应对策略
1、证券投资主体不合理。我国证券投资不是以投资基金和投资经纪为主,而是民众广泛介入,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这是不可取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投资的主要操作者应该是基金管理者、证券经纪人、投资银行管理者等,证券营业部的机系统和也将有较大的改变。随着证券投资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证券电子商务前景将更加明朗。
2、证券电子商务成本问题。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两方面成本:计算机成本和通讯成本。对于目前我国国民的消费状况,要付出5000元以上的计算机购置费和电话初装费、月租费、通话费,以及网络运行费等等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从证券商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成本:网络设备成本、通讯成本和人力成本。但是对于证券商来说,电子商务并不增加太多的投入,与现在的交易方式来比有增有减。因为互联网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服务器容量和性能将要增加和提高,通讯带宽、稳定性等方面要有大的提高,普通工作人员减少,高层次的投资咨询顾问人员将增加。
3、证券电子商务的网络问题。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证券业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所幸的是,最近中科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获重要进展,该项目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评测、″黑客″入侵防范软件、安全引擎工具包、网络安全等。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问题有赖于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我国证券交易多次发生过交易笔数太大导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计算机及通信系统阻塞事件。
网上证券投资分析篇8
一、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投资决策
1、利用资源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1、1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应善于捕捉投资的商机。投资机会的把握主要是依靠企业对自身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充分了解,同时商机与企业内部的发展也有直接的关系。发展是经济的必然趋势,而变化是发展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结果,没有变化也就不存在发展。网络经济环境的形成标志者经济环境的改变,这样的改变加速了各种变化的效率,使得市场变化更加的复杂与快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重视对网络经济环境的分析与掌控,了解多种的信息并分析其改变与企业内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对外部环境的改变必须做到随之掌控,这样才能在网络经济环境中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要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率,必须使得企业具备了解信息和准确分析信息的能力,这样才能为决策提供正确的建议。1、2利用网络的高效化来提高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能力,并增加投资的数量。网络经济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速度大幅度增加,企业跨区域的经营活动不断增加,而相比之下异地或者跨国的投资虽然增加企业发展的机会,但是其管理与控制有效程度则会降低。而当地的经济条件甚至是货币汇率等都会影响企业投资的风险。所以借助于网络技术来实现对当地经济环境的了解和控制,这样就可随时明确了解当地的各种市场环境的改变,从容提高决策的准确性。2、网络证券交易的充分利用。2、1利用投资组合来规避风险。网络经济环境下网络化的投资模式随之增加,丰富了网络经济投资的品种,也带了副产品的发展,但是其风险也随之提高。因此企业在融资市场上进行投资,应增加对副产品风险的掌握,防范风险类金融衍生品对投资决策的影响。虽然竞争中急剧了金融创新,但是一些创新并不会带来较高的额收益回报率,而是在增加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回报的预期。但是企业所面对的产品却极大地丰富起来,所以企业采纳的证券投资产品也随之增加的数量,这就给企业投资扩大了空间,只要在选择投资产品的时候做好风险评价就可获得较稳定的收益。投资品种丰富也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投资组合来提高收益稳定,并降低投资的风险,同时也应注意控制投资的复杂程度,平衡组合与复杂程度之间的关系,从而降低风险。2、2寻求良好市场环境降低决策难度。网络经济环境的形成使得大范围的投资成为可能,网络化的证券交易就可以让企业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获得投资机会。但是这样的市场扩大趋势导致了投资选择性的复杂化。企业的投资往往会因为地区性的经济发展趋势而影响回报率,因此在实际的投资决策中应全面的对世界经济进行分析,选择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来进行投资,此时可以利用证券市场的整体情况来评价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共享可以充分了解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投资对象的经营情况等,以此保证投资的决策更加的具有针对性。网络经济也促进了异地交易的发展,可以利用网络实现证券交易,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决策实现更加快捷的操作,实现了决策高效化。充分利用网络交易的优势实现个性化投资。网络证券交易与传统的证券交易相差较大,其优势在于成本和效率的提升。传统的证券业务交易中介成为证券经营中获得效益最多的赢家,其产生的诸多管理与经营费用无疑增加了投资的成本,而在网络环境下则大幅度降低了投资的中间费用。国际化的互联网可以让投资活动在任何地方开展,只要通过计算机就可获得相关信息并进行交易。因此在投资决策上也可做到更加的简答快捷,且成本较低。因此在企业投资中应利用这样的交易模式,针对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更加快捷而低风险的投资形式,可以更加科学而充分的掌握决策的信息,从而实现决策的快捷化。因此对于投资企业而言,网络经济环境中网络证券业务可以促进企业的投资发展,当然也可为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手段和项目。利用网络证券业务可以开展自主式的投资,利用浏览网络信息的方式就可从中获得决策的依据,从网络证券经纪商和证券类网站上就可获得对某项目的深入资讯,从而对决策进行调整。这样投资决策可以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更加的准确,且可以规划为远期和中期、近期的交易决策模式,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
二、结语
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对网络的依赖,投资决策更是如此,因为网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资讯,这样企业在投资中就可获得更加丰富而详细的项目信息和投资评估,从而为投资决策做出很好的参考。而证券市场的网络化更为企业投资拓展了空间,只要控制相对的风险,利用咨询的全面化和投资组合的灵活性,以及网络证券市场的个性化就可帮助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更加的准确且获得高效益。
作者:陶佳杰 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