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精选8篇)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1
一、2009年工作总结情况如下: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税费收入水平再创佳绩。
为圆满完成税费收入任务,我局干部职工克服征收力量不足、税源短缺、税费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挖掘税源潜力,严格执行收入计划,加强收入调度和计划管理,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了税款均衡入库。同时强化收入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把握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深入挖掘税源潜力,对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等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实施了重点监控,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加强了管理,各分局、科所不断挖掘税源潜力,努力寻求新的税收增长点。大力践行市局提出的“精于管理看服务,实现目标保收入”的理念,认真落实“管理年”活动方案,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管理年”活动初见成效。大力开展清缴欠税(费)工作,加大清缴力度,对有能力缴纳但拒不缴纳税款逃避欠税的,采取以票管税等措施,坚决清缴入库,全年共清理欠税万元。切实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各项收入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确保了各类账、表、册及网络数据准确。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加强票证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款入库管理,开展了“引税”专项检查,杜绝了混库串库、乱拉管户、买税卖税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组织收入目标管理考核,促进了税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2、夯实基础,严抓细管,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全局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全局“六率一面”征管指标较上年均有一定的提高。贯彻市局的《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局每季定期和工商局、国税局交换登记信息,根据交换的登记信息,加强税源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金税三期”建设为重点,结合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漏征漏管户及跨区登记进行了清理,对建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了属地管理,全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户146户,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和罚款近5万元。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深入开展了对变更税务登记、停歇废业、长期不申报纳税户的清理工作。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坚持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原则,严格滞纳金征收,促进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收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加强征管目标管理考核,推行征管目标考核扣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按月考核,对应奖惩,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认真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岗位职责,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实行监开代管,源泉控制,加强对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解决了发票粗放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好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各类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归档等项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等措施,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纳税服务水平有一定提高。
3、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税务稽查质量不断提高。
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惩戒和促进征管职能,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维护税收秩序。稽查全年检查结案户,累计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万元,比上年增长,已全部入库。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按金额,处罚率按户次、按金额,促进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稽查人员能够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人机结合的选案方法,提高了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案件审理工作,重大案件由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了审理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狠抓了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完善了涉税检举案件的受理工作,开展了对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通过税务稽查透视征管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征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税收检查活动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以组织税费收入为中心,重点整治征管薄弱环节,实现规范税费征管秩序,完善征管制度的目标。整治我县税收环境,严厉的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2
[关键词]税务筹划风险选择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1、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同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各类企业创造了新形势下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企业如何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做到纳税成本最低,这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涉及所得税,还有很多其他税种,只关注所得税是不够的,税务筹划正是以企业所有涉税活动为研究对象,以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为研究范围,涉及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等环节的筹划行为。因此,税务筹划丰富了现代财务管理的内容,它要求企业充分考虑纳税的影响,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统筹安排,以获得经济利益。
2、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前的规划行为征税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和不同纳税地区存在税负差异,这就为企业选择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提供了基础,企业可以事先进行筹划以获得经济利益。例如,新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负是减轻还是加重;对有利的条件如何充分利用,以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对不利的条件如何应对,以达到影响程度最低、损失最小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选择,将企业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对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为企业的经济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行为。
3、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预测活动。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但这些活动有的尚未实际发生,企业主要依靠以往的统计资料作为预测和策划的依据,建立相关的财务模型,在建立模型时一般也只能考虑一些主要因素,因此,筹划结果往往是一个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变化,也使得税务筹划具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注重收集相关信息,减少不确定因素影响,编制可行的纳税方案,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使税务筹划的方案更加科学和完善。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
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的税收筹划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尤其值得重视
1、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存在误区,总体上发展缓慢。税收筹划作为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引起了企业经营者的空前关注。不过,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人们对税收筹划缺乏全面的了解,所以在认识上也存在种种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自己的事,与税务部门无关。国家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包括税种、税率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等,希望纳税人能作出积极的回应,而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一种积极回应,这种回应使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发挥,完善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减少税务稽查频率,提高行政效率,从而降低征税成本。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税收筹划是打税法的球,主要是想达到企业的避税目的。这种认识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税收筹划与避税,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质确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筹划体现的是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避税则体现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主动安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订最佳纳税方案,降低纳税成本,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它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一种阳光产业。避税则不同,它是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一些不正常安排,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钻税法的空子,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经营、财务上的变通,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避税明显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随着法治的日益健全,这种做法必将承担越来越大的制裁风险。税收筹划不同于少缴税。一般人都会认为税收筹划等同于节税或少缴税,其实不然。如果某种经营方案可以获得企业利润最大化,即便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方案仍是最佳经营方案。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税收筹划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从表面上看,在一定时间内,税收筹划的确使国家税收收入相应减少。但从长远看,税收筹划反而会使国家税款大幅增加。税收筹划会使企业生产经营更加科学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式更加缜密,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和利润不断提高。从全局和长远而言,它必然会促进依法纳税社会环境的逐步形成,从而带动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2、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面临诸多风险。我国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而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有的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有的独资小企业甚至不设置会计机构,临时从社会招聘一些兼职会计,目的就是出报表、交税,根本无从谈起规范管理、规范经营,即使设置会计机构的中小企业,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不高。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大,造成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致使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相关建议
1、微观角度(中小企业自身)而言,要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
(2)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3)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已经开始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的制定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差异性,税务执法机关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对一些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界定、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尽可能的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行,并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避免无效筹划劳动。
(4)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税收专家的力量。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中小企业由于专业、经验和人才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应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2、宏观角度的建议。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税收扶持政策应以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为主,以特殊目的为辅。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吸纳特殊人士就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是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因此,税收政策应根据中小企业灵活多变、适应性强、进入和退出壁垒少等特点,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使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中小企业以自由发展的空间,使之处于社会公平竞争地位。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3
一、公路养护施工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要求
1、合法性要求
上文对于避税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说明。避税,首先要做到合法,区别于偷税和漏税。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大型基础服务型企业之一,需要从事的一切财政税务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的法律法规进行避税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合法性要求既是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遵循避税的首要、基本的要求,又是合理避税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只有在国家法律保护下的减少税务的行为,才是对企业的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才能真正实现公路养护企业的目标和减税任务。
2、高效性要求
对于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而言,时间成本和避税方案的准确性对公路养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重大,因此,遵循合理避税的高效性要求分为两个方面的高效。一方面是合理避税的方案具体实施效率较高,难度较小,获得的预期效果较为明显,只有保证流程实施的高效性,才能体现避税方案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延长税务时间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是时间的高效性,避税分为几个基本环节,包括增值税额的确认与抵扣周期、减免税额的时间结点、准予扣除税收的项目申报与确认等。
3、效益性要求
高效性要求和合法性要求是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合理避税的要求,然而合理避税的根本目标就是遵循效益性要求。只有坚持效益性的基本要求,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才能有效降低道路养护和管理的财务成本的不必要支出,才能将省下来的税额充分运用到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中,进而实现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所谓合理避税,就是对避税途径的选择和避税解决方案的实施,完全是建立在以节省资金成本为基础上的经济互动行为,整体效益要显现。
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合理避税的途径与方法
1、税额转移法
作为所有企事业单位最常用的避税途径和方法之一,税额转移法是指通过对企业的税收指标通过税额分解,进而降低征税系数而实现整体税额的降低。通过这种转移方式,可以将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免去对个人的税务征收,而继续将个人的税额征收用于企业的工程施工项目中,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合理避税。
2、避税租赁法
任何传统企业对于税额的缴纳是建立在实体项目的基础上来实施的。然而一些固定设备的使用具有租赁的性质,不需要进行购买,因而可以减少设备购买所缴纳的增值税。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而言,许多设备是可以实现租赁共享的。对于统一企业的不同施工项目,可以减少共有设备的资金投入,进而实现避税。
3、避税节税法
节税是一种主动避税的行为,是通过依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在选择企业的运营方案时,优先选择税负较少的解决方案。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在最初的组建过程中需要筛选优化的组建形式,这是由于不同的组建形式应缴纳的税额不同。对于企业的采购而言,原材料的购置会减少不必要税额的支出。
三、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合理避税的具体措施
1、优化避税方案
避税方案的制定一般是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来完成,对于具体的施工设计工程师参与不够,因此优化避税方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切入。一方面,建立完整的避税团队,不断丰富不同职种对避税方案制定的参与和贡献度;另一方面,营造企业的避税意识,让企业所有的员工和管理者时刻以减税为核心,不断优化避税方案。另外,建立税务方案实时数据整理分析数据库,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
2、提升避税素质
针对目前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避税人员素质不均衡以及整体而言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差异问题,需要采取以下两个手段来不断提升避税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避税质量和避税效率。一方面,对现有的避税人员加强避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企业避税管理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充分赋予企业相关税务管理者权利和责任,让管理者对避税方案的选择实现高效化,进而不断提升避税的业务能力和决策能力。
3、简化避税流程
公路养护工程实施企业对税率的计算应当加强重视。经过实际的避税方案流程研究发现,不同的避税流程对整个企业所缴纳的税额有很大的影响。一个企业的避税流程越复杂,税额越高,因此可以通过不断简化避税流程来实现减少税额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避税流程的简化,一方面需要深刻了解税务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就是严格做到不违法,违法减少税额行为不属于合理避税的范畴。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4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
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
。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董文毅、关于规范我国税收执法的若干思考[j]、管理世界,2004(8)、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5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一)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市局部署安排,积极落实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评定方法,细化评价标准,跟踪了解和指导评估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情况。(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继续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认真开展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有关业务科)
(三)落实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简政放权”的要求,清理、减少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管理职能转变,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落实后续管理规定,加强指导,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
(四)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阳光税务。(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办公室、有关业务科配合)
(五)完善常态化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系统督查,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局重大决策部署与重要工作安排,并在上级局指导下在全县地税系统试行电子化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提升督查工作成效。按照省局部署,上线运行升级版(2015版)行政管理系统收文管理模块,加快收文流转,实现收文办件闭环管理,强化跟踪督办,进一步提升办文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效率。(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六)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融合县政府和市局两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完善全县地税绩效管理指标。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实时监控、阳光考核,全面构建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继续开展绩效管理创新活动,鼓励制度、技术、管理及服务等创新工作。(落实单位:监察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七)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推行项目库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预算准确性和执行率,推进系统依法理财。(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八)落实说理式执法文书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质量,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强化文书说理效果,落实省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宁德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在重大税务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类执法文书中推行应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九)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督促全县地税系统执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纳服科、稽查局、监察室)
(十)加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不断调整和优化审理程序,继续推行书面审理,发挥政策审核和把关作用,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指导和推动全县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办理复议、应诉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畅通复议渠道,强化复议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公正审理,鼓励调解、和解,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根据总局、省局、市局要求和我县地税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进一步巩固税收执法督察信息应用机制,提高督察线索查找技术及数据式执法督察水平,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效。完善税收执法督察结果应用机制,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落实,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督察结果应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提高执法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执法督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依法落实税收政策,提高税政管理水平
(十三)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围绕落实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等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效应分析,查找政策落实、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计财科)
(十四)继续做好“营改增”工作。按照总局、省局、市局“营改增”工作部署,做好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业等行业“营改增”工作。加强地税、国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移交,推进无缝衔接,防止出现“两不管”真空地带,确保圆满完成“营改增”任务。(落实单位:税政科牵头,征管法规科、信息科等配合)
(十五)加强重点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利用税源监控网络,强化工程项目和以票管税双向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和比对分析,做好项目建设过程税源跟踪,应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管理风险,增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收入规模占比较大的重点行业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加强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努力堵塞税收漏洞。(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计财科)
(十六)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2%。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高收入者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系统推广应用,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七)强化财产和行为税管理。根据省局部署,启用财产行为税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实现涉税信息集中采集、数据口径统一。加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推行车船税联网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和审核管理。(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八)强化大企业管理。继续推进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深化国际税收管理,加强非居民税收分析,提升税收分析质量和税源管理水平;着力查处重大避税案件,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加强“走出去”企业管理和服务,积极动员“走出去”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境外所得,办理所得税抵免。(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
四、强化税费征管,推进收入质量管理
(十九)着力提升收入质量。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工作,坚决防止“空转”、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税收质量评价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与整改组织收入中的苗头性问题,促进依法征税。(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十)提升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组织实施升级版办税服务标准化,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结合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持续优化、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一)贯彻实施新《税务登记办法》和新征管法。落实新《税务登记办法》,加强与国税部门协作,开展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比对,提高税务登记完整率,降低税务登记差错率,提高财务报表报送率等,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适时开展新征管法出台后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和组织实施新征管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见和风险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上线运行税收风险分析平台,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在全县推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全面实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工作,配合省政府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推行网上申请资料受理、网上文书送达、移动办税等服务,努力打通网上办税“最后一公里”,打造贯通全程的电子政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税。(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纳服科、信息科、有关业务科配合)
(二十四)推进税费同征同管。抓好缴费基数管理,加强对基层的跟踪指导,配合人社部门适时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检查工作;加强税费数据比对、分析,防范执法风险;贯彻落实规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政策执行衔接工作,提高规费征管质量。(落实单位:规费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五、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二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稽查工作。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系统组织考核体系,统筹使用全县稽查力量,突出稽点,推进稽查工作提速增效。组织落实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轮查,依法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单位:稽查局)
(二十六)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税务稽查的震慑力。(落实单位:稽查局、征管法规科、办公室、信息科)
(二十七)强化稽查协作机制。制定国税、地税稽查协作实施办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稽查协作,形成稽查执法合力。(落实单位:稽查局)
六、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
(二十八)深化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施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严格执行标准化服务指南升级版,加强办税服务管理,积极推行创新性、可复制的纳税服务措施,提升办税服务质效。(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征管法规科等业务科室配合)
(二十九)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推动纳税信用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与国税、工商、银行和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信息科、办公室等配合)
(三十)提升涉税咨询辅导水平。健全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建成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咨询辅导需求。继续建好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和纳税培训。(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三十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畅通征纳互动的多元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办理、反馈、分析和改进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地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省局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结果和通报要求,统筹做好分析与整改,着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
(三十二)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县级主流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内外网站等自有平台,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积极总结报道地税机关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经验做法,创新开展税法“六进”活动,着重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落实单位:办公室、纳服科、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三十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化解涉税矛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公开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等涉税工作,及时化解涉税矛盾,促进依法治税工作。(落实单位:办公室)
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三十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落实单位:人教科、机关党委、征管法规科)
(三十五)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在干部任职培训、素质拓展培训等各级培训班中融入依法行政有关内容。组织开展税务系统法制培训,提高各级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举办一期依法行政培训班。做好2015年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单位:人教科、征管法规科)
(三十六)认真贯彻从严治吏的精神,进一步选好用好管好干部。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条例》和《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落实单位:人教科)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中央依法治国、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加强干部日常管理,通过举报、年度考核、监察巡视等方式,及时发现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机关党委)
(三十八)加强税收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地税系统法制机构设置,合理界定法制机构职责范围。县(市、区)局机关应当配备以从事法制工作为主的干部,确保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单位:人教科)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6
【关键词】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新中国建立后,税务稽查工作统称为税务检查,与一般税收检查没有明确的区分。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实施了《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在方案中重新提出了有关税务稽查的内容,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主要工作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不但要实施日常性税务稽查,还要实施有重点的税务稽查。但长期以来税务稽查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的名词,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解释。
一、分层次管理理论
分层次管理理论主要由海南大学傅国华教授提出。分层次管理的本质是通过精细识别出管理对象不同的发展层次,并针对不同层次特点设计出相应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从而减少因管理手段和方法与管理对象不同发展层次之间不对称产生的管理资源浪费现象。分层次管理就是通过针对不同层次的有效管理,实现优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分层次管理基本涵义及其本质:
(1)层次与分层次管理
层次是表征系统内部结构不同等级的范畴。划分系统内部层次是为了认知事物存在的差异,是对事物由少数到多数、由简单到复杂、由粗到细的识别和分析过程。分层次管理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对管理对象实行有目的的精细划分,划分出层次后根据具体层次的管理要求,设计出计划、控制、决策、协调等管理职能层次与管理对象层次进行对应,从而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对各层次对象的最优化管理,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
(2)分层次管理的核心任务
分层次管理其核心任务就是为了通过优化管理过程实现管理的高效率,途径是通过划分管理对象层次,研究出各层次的主要影响因素,并根据管理目标设计相应的管理职能,从而提高各层次功能。
二、从分层次管理把握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1、税务管理对象的层次性
税务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管理对象的划分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二方面划分管理对象。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遵从度方面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层次:
一是主观、客观遵从度都较高群体;这是税收征管的理想目标状态,这一群体的每个纳税人遵章守法,诚实纳税,纳税人自已认为有道德上的义务申报缴纳税款,若在纳税方面存在欺骗会有犯罪不安的感觉,因此主、客观遵从度都较高。
二是主观遵从度较高,客观遵从度较低群体;此类纳税人虽然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不知道该如何申报纳税,没有按程序纳税,不了解税法,税款申报缴纳不足。
三是主观遵从度较低,客观遵从度较高群体;税收遵从行为受税法威慑力量,或处罚力度大等引起客观遵从,但主观不认同极容易导致导致他们钻空进入客观也不遵从的郡体当中去。
四是主观、客观遵从度都较低群体;税收征管面临最棘手的局面。存在偷逃税被人们普遍赞同,税收观念认同感低,纳税意识淡薄。
2、税务稽点针对层次
税务稽点就是针对主观、客观纳税遵从度都较低第四类群体。从我国现有情况来看,主观和客观纳税遵从度都较低的群体数量只占纳税人总量的极小部分,对于这部分纳税人必须以强有为的手段,通过实现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类具有主观故意的涉税违法行为,充分体现出税法的刚性。通过对第四群体的打击,迫使这类群体向第三类群体转变,同时又防止第三类群体向第四类群体的转变,最终引导所有纳税人向第一类群体转变。
三、西方发达国家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西方发达国家税务稽查有以下特点:
1、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地位重要,机构设置合理
西方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都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中、下层税务机关中,稽查工作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的重点力量是放在税务稽查上。稽查组织机构设置较为扁平化,大部分国家税务稽查机构是按照二级进行设置,相当于我们的省、市二级,也有少数国家实行的是一级多层或者设置成三级。在稽查机构内部普遍实行专业化划分,各部门有不同的侧重点。稽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一般按照经济区域进行划分,总体根据经济总量和经济发展特点设置和相应配备稽查人员。同时在稽查机构设置中注重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部门国家设置有专门部门负责对大型企业驻点稽查。
2、税务稽查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
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公民的的纳税遵从度普遍较高,但偷逃税行为在各国都难以避免,强化税务稽查是世界各国税务当局推行的做法,法律赋予给税务稽查的权利也相对独立,所拥有的检查、制裁的权力较大。这些国家税务机关既设置有负责税务行政检查的部门也设置有专门负责税务刑事调查的部门。税务行政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都统一与税务部门执法权限中,刑事调查权的赋予为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大大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而且由一个部门同时行使用行政执法权和刑事调查权,税收犯罪行为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提讼,防止之部门配合不畅问题,节约了税收执法成本,有效的提高了税收执法效率。
3、税务处罚和执行更加严厉
各国普遍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严处,一般都制定有严厉的税收惩罚制度。这些税收惩罚措施既包括加收滞纳金、罚款等经济惩罚措施,也包括有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等刑事惩罚措施。很多国家的的行政罚款数额极高,甚至能达到把纳税人罚到“倾家荡产”的地步。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为通过稽查,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并给予其惩罚,使纳税人在严格的法律监控下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和合法的纳税行为。
四、我国税务稽查管理职能定位和政策建议
1、我国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2002年重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从四个案件类型方面规定稽查局职责,一是查处偷税案件;二是查处逃避追缴欠税案件;三是查处骗税案件;四是查处抗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中的第三条第三点提要“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①意见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划分为日常性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二类,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统一牵头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的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第四点提出“明确划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②同时明确税务稽查案源主要有举报案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移送稽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稽查局按规定采取计算机选取或人工随机抽样等办法选取并与税源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的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的案件等。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名为逃税罪,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对此《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与《刑法》存在不衔接的问题,并直接影响到税务和司法部门的税收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应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把“偷税”定义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定义,使税法和刑法中关于表述、定义一致。
2009年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虽然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③内容。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负责哪些种类税收违法行为查处进行列举。只是明确“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④在第十八条关于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检举信息中线索清楚的六类案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一是涉嫌偷税案件;二是逃避追缴欠税案件;三是骗税案件;四是虚开发票案件;五是制售假发票案件;六是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
结合以上几方面理解,我国的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应明确为严厉打击各种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使纳税人在严格的法律监控下提高纳税遵从度。
2、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的政策建议
加强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应加紧制订《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应明确税务管理各部门包括税务稽查的法律定位、工作职责、执法权限等相关基本内容,相关的法律应予以修订完善,增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和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同时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将其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稽查部门的机构设置、稽查人员任职资格、稽查工作程序、稽查工作保障、稽查人员管理等原则,使税务稽查有章可循,实现税务稽查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但因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权限有限,造成很多严重税务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查处,严重影响着税务稽查打击广度和深度。应从法律上给予税务稽查部门更大的执法权,除明确稽查部门可以独立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税务稽查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刑事侦察权、搜查权、拘留权、权,为建立税务警察提供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打击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将会有极大的提高,税务稽查的职能将会得到全面的发挥。
注释:
①《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第二条、
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第二条、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中国税务稽查的法律定位与改革探析[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2、
[2]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收基础知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9、
[3]陈子龙、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概念[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8、
[4]崔国贤,于岭、国外税务警察制度与我国建立税务警察的设想[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7)、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7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 财务管理 措施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管理所造成的影响
(一)对企业管理中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纳税数额发生变化是必然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程度比较大。我国企业类型多种多样,由于企业规模及类型的不同,企业受到的税负影响也就大不相同,小规模的企业所纳税额明显降低。但是针对大型企业来说,纳税数额只会呈现小额下降趋势,可以抵扣的比例相对上升,因此对于大型企业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并不大。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劳务支出为主营业务支出的资产类企业的税负就会出现较大变动,部分企业税负增加,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营改增对于部分企业来说会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税率调整,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实力。
(二)对企业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
在以往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时,不会涉及到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的抵扣。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应纳税种发生改变,相对的应纳税额的核算内容也会发生变更,企业会计核算必然会受到影响。除此之外,在进行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需要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实施,只有试点实施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大范围的税收改革,这就使得实施改革的地区与未实施地区之间的企业纳税额有所差距,部分企业由于业务量较大,跨区域经营的现象比较常见,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需要将这一问题考虑在内,这就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容。
(三)对企业经济效益方面所造成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不仅涉及到税费核算,现金管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关于投资方面的现金流量状况就会发生变化,根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来看,在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营业税纳税数额的减少会使得企业现金流量有所增加,相对的企业的成本支出减少,营业利润将会呈现上升态势。
(四)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所造成的影响
在将营改增政策落实到企业纳税实际中后,发票的类型随之出现了一定变更,针对服务行业的运营实际来看,在以往缴纳营业税的过程中,企业只需要开具有关服务业的发票即可,但是在进行营改增的税收转变后,企业应纳税额之间的进项及销项税额就会存在一定差异,企业不仅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进行相关发票的管理,因此这就使得企业的发票管理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A企业当期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价)为120万元,合同总价含税额为100万元,因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则进项税额也不同,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税局代开)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三者的进项税分别为:9、91万、2、91万、0万,应交增值税分别为:3、29万、10、29和13、2万,则三者的对应成本分别为:100-9、91=90、09万、100-2、91=97、09万元、100-0=100万元,毛利分别为=120-90、09=20、91万元、120-97、09=22、91万元、120-100=20万元,其对应的增值税税负分别为:3、29/120=2、74%,10、29/120=8、57%,13、2/120=11%,因此增值税情况下,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需要根据情况而定,不能盲目。
二、在营改增环境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办法
(一)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利于税收基础,对企业的纳税环节进行计划,达到降低企业纳税额的目的,税收筹划并不是违法行为,是正当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需要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经过分析研究以其为基础,按照国家政策内容挖掘企业的潜在客户,优化企业税负内容,提高企业税负标准。其次,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的政策内容以税负转嫁的形式为企业减少纳税额,增值税是征收企业营业运行环节的发生额税费,所以企业可以这一内容进行充分利用,合理合法的将税负与其他业务内容进行关联性转嫁,降低企业应交增值税额,节约企业成本。
(二)将纳税方案进行完善
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合理有效的运行方案,只有方案内容符合企业实际运行需求,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纳税数额,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的研究及制定前期,必须针对企业实际进行市场考察,只有将市场因素及政策导向因素考虑在内,才能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同时企业为了应对突发状况可以制定多套方案进行备选,在经过会计人员对方案内容的核算及评估后,可以进行方案的最优化选择,便于实现企业所纳税额减少目标,使企业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三)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离不开监督管理功能的发挥,一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将会直接造成财务管理功能的缺失。因此,在企业的正常运行中,为了提高企业的纳税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是刻不容缓的,只有将企业的监督管理水平进行提高,建立健全与企业运行标准一致的管理制度,才能规范企业在税务筹划及账务处理中的行为,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四)将绩效责任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提高企业经济实力的措施不能仅仅依靠税务筹划,部门之间的配合及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企业在实行绩效责任制度后,可以将企业运行流程细化到部门之间,并将责任落实到员工身上;企业只有制定行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行为规范,实行绩效考核,才能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使员工的能动性有所提高,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使工作效率得到稳定提高,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产动力。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实行绩效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才能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具时展特色。
参考文献: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篇8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国务院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