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精选8篇)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1
――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主要做法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 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力调度运行、供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在__州依法治州办和新疆电力公司经营法规部的指导下,公司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把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企业发展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治进企业”为载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措施严密,狠抓落实,全方位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化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荣获自治州级文明行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纳税金牌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省(部)级档案达标企业等荣誉称号,所属主力发电企业通过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的确认验收。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方案,夯实法治进企业工作的基础
国家“五五 ”普法和依法治企规划对企业工作的重点要求是: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治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实践的观念是做好依法治企工作的保证。
公司始终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从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规划制定、制度完善等方面入手,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法治进企业”这个载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法治进企业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接受__州及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考核组的检查验收之后,即着手开始进行“五五”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和__州《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及《“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考核标准细则》,同时根据公司创建“和谐企业、平安企业”的实际,求实创新,抓好这项有利于提升企业法制化水平的载体,认真贯彻落实__州“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制定印发公司《关于成立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3号)和《关于印发__电力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法治进企业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0号)文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分别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 “法治进企业”领导机构,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人员并严格按规划方案开展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的工作组织和网络。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落实,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落实经费,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大保障措施和投入力度。两年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购置普法教材、音像资料等支出数万元。购买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新编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等小全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依法治电实用问答全书》、《电力企业经济纠纷启示警示录》、《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自治区法规规章大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供电企业维权实录》、《供电员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及法制教育vcd光盘等共计200余册。增订了《党风和党纪》、《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等报刊。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局域网的作用,利用其强大的检索、下载功能,为及时了解学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配齐了音像设备开通了远程视频电教系统,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法治进企业活动提供了 保障。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保证依法治企工作有序开展。公司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27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司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公司每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内容。
定期对系统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依法治企关注程度;合同管理;委托授权、公章印鉴管理;基建、用工、供用电管理;担保、债权债务、多经实体情况;法律文书归档管理、诉讼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下发检查通报并在由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及本部管理人员参加的总经理月度工作会议上传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年终考核,把普法依法治企成果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了“法治进企业”工作在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形式,强化全员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
为适应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要求,按照普法依法治企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公司领导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以法治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至今已举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公司法与依法治企》、《物权法》、《会计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领导干部专题讲座6场。
为切实提高电力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狠抓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将普法学习内容在干部职工中按不同专业岗位,区分不同层次,以集中培训为载体分解落实。从五五普法开始至20__年6月25日,公司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余期次。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和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制专责为机关和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讲授以公司、物权、合同、担保、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电力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近11场次,近600余名干部员工参加了培训学习和考试。
为贯彻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对系统领导干部、财资工作人员采用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规避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已组织内外部学习培训7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已达128人次。
公司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开通使用,为公司普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便捷的方式。__州民宗局刘宇平书记主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讲座时,公司普法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公司本部、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学习。
在做好公司系统内部普法依法治企教育的同时,公司还结合电力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依托__州开展的“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活动”,积极配合州综治委、州公安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州综治委举办的州直综治干部培训班82人,系统讲授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为__州公安局举办的三期“州直(八县两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培训班”近500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违法收购的法律后果。通过不间断的系统培训和严厉打击,强化了从业人员合法收购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销赃环节,近两年来__州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大幅下降。
今年5月27日,协助__州综治委举办了旨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抵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州直“保护电力设施、共建平安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州电视台进行了转播,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受众覆盖面不断扩展,宣传效果逐渐显现。
三、普治并举,强化风险防范,发挥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效。
“学法”和“用法”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取得实效。电力企业作为纯粹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伴随电力企业所有产权的电力设施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涉法事件不断增多,公司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用法”的监督指导,以合同审核会签管理、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为突破口下功夫,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依法治企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首先、公司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相结合,实行普治并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法制工作的通知》,就普法培训、合同管理、提供担保、队伍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工作在公司系统的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结合“和谐、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单位的咨询、工作协助要求,尽力提供满意服务,并针对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80%在于系统单位的实际,不定期派法律专责和法律顾问深入各单位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结合实际发生的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和思路,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加强依法治理工作,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避免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公司印发了《防范公司系统法律风险的意见》,对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合同审核汇签、工程建设及用工、债权债务及担保、多经实体的改制重组、授权委托的管理,安全协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决策行为。对重大问题均要求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与论证把关,有效引导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调查收集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此举将对公司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其次,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理清公司资产权属现状,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安排部署了资产清理工作,对公司10千伏以上输配电线路、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供电所等资产权属手续办理情况,用户自建电力设施移交、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担保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总体报告。根据电力设施产权的清理情况,制定并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界定及使用协议》范本,预防、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认真开展清理多经企业占用公司主业单位资产情况,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案件处理,规范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注重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法制化管理工作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年初,根据运行情况对20__年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体现“依法经营”理念,规避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公司预签的合同,必须将草案按审查流程依次送交业务主管部门、财资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合同承办人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方可签字用印,此种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了合同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利益。今年共审核各类合同152件,总金额数百万元;发出《授权委托书》12份,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规范了公司委托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近20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3件。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系统合同业务量逐年增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为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学习和贯彻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涉法事件,公司于20__年5月、20__年5月用6天时间,分别举办了第五期、第六期法律事务管理培训班,系统各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兼职管理人员50余人参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供用电合同》、《电力监管条例》、《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风险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目前,公司所属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了各单位和公司两级合同审核会签网络,通过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理念落实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强化了公司系统法制化管理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了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事务应有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只有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依法维权。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章,积极依法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共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十多起,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公司与__州检察院、州纪检委监察局开展了检企共建、廉洁文化共建活动。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总经理年度向职代会报告工作,重大决策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坚持企务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对采纳的建议予以奖励。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2
根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进行了宣传发动,并草拟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司于21日、22日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及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推进。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同志们,本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在公司党政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部室和员工上下努力,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会前公司有关领导和各部门部长、部员加班加点,起草方案,圆满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让我们对他们不计报酬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3
一、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9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1:《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市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市建委牵头设计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申请人在取得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限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依法予以明确。
申请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但国家西部大开发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除外。
4、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以上并联的各项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除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外,其余改为由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并联项目后面括号中的内容为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范围由主办部门商协办部门予以事先明确,并作为主办部门在主协办工作中统一确定协办部门的标准),未加注括号的,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与主办事项相同。
按上述方案实行并联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见本方案附件2:《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参考图》。
(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统一办理的规定,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保证并联审批有效实施。基本规定如下:
1、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2)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主协办工作的基本规则
(1)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协办部门另行单独审批的,不影响主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
(2)在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3)在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受理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统一受理的日期)。
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除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外,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申请材料。
(4)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有关手续。
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
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根据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即本部门的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但中央国家机关除外)移交审批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注:同级协办部门、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在本方案中统称协办部门)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5)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应同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6)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7)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8)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的,主办部门在批准主办事项的同时,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9)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
验收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备案或者中止备案的决定,只有在协办部门最终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但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10)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三)加快“一站式办公”
主办部门可利用现有办公条件(市规划局各分局可利用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派人进驻,负责接件、出件、收费、颁证以及工作衔接等事务,进一步提高主协办工作的效率。
主办部门提出要求的,同级协办部门应从本部门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进驻,进驻人员应具有参与确定协办部门以及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
同级协办部门可定期轮换进驻人员,轮换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进驻人员的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进驻人员应参加主办部门组织的与并联审批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缩短审批时间
为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期限作如下规定:
1、并联审批的期限
(1)主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办事项的审批、备案(协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的审批、备案时限相应顺延);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建设项目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主办部门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就主办事项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阶段,申请人如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供主办部门预审(本阶段的预审属主办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主决定),由主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需要修改或项目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项目申请报告的,主办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供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主办部门应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①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
②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③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④协办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⑤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
(2)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自与主办部门同级的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应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以主办部门中止审批主办事项为由延长自己的审批期限。
为保证审批意见回复的即时性,路途较远的,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的传真件,事后再补送原件。
2、合并审批的期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期限。
(2)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期限。
3、单独审批的期限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实施审批,并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配套制定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于*5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市、区县(自治县、市)的审批权限等予以依法明确,于*5年12月20日前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
上述配套制度中有关审批权限、收费的规定,涉及北部新区的,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规定执行。
试点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并联项目的,由有关牵头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试点内容的,应充分征求有关牵头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主办部门应组织同级协办部门,在*5年12月15日前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各主办部门在*5年12月20日前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在主协办工作中,每一个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在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后,有关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另行补充适当的申请材料。
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主办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在清理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同时,对本部门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
(三)探索网上审批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现有政府网络体系及各有关部门网络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网上审批系统可按照“中心办件管理系统、部门审批系统、统一收费管理系统”三大版块的模式建立,并逐步实现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联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根据需求组织制定网上审批系统及平台的总体规划,组织建设方案评审,推进信息共享、共用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尽快实现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接件、网上受理、网上分件、网上审批等功能。
(四)控制审批项目
有关部门应在*5年12月20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无合法依据、超范围实施以及本方案决定停止实施的审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新设外,我市政府立法(包括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建设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应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附送审批项目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审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试点期间,因实施并联审批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现代管理办法 电网建设工程 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c)-0160-02
目前,我国的电网事业在不断的扩展,由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用品更多的以电器为主,用电量不断增多,对电网建设提出要求,即增加电网建设工程。相应的加强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也是一项必然措施,督促工程的有序进行、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保证电网建设的质量。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应用现代管理办法中一些适应的管理方法在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应用与实践,以科学的管理手段,提高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和速度,也是间接的提高电网企业知名度的方式。
1 现代管理办法介绍
管理方法的建立是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将实践活动进行总结,提出一个规范性的实施步骤。而现代管理办法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实践过程的摸索、寻找出来的正确的、合理的管理方式。现代管理办法是指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人或事物进行管理。现代管理办法包括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运用管理科学的技术方法两个方面。其中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包括劳动管理、组织管理、市场价格管理、计划管理、经营业务管理等;而运用管理科学的技术方法包括价值工程、模拟法、系统工程、统筹法等。对于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采用适当的管理方法,现代管理方法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2 现代管理办法在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电网建设工程管理的过程中积极采用适当的、合理的现代管理办法,提高电网建设工程的整体环境。现代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是作用在电网建设工程中的每个环节,已达到提高电网建设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的目的。
2、1 电网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电网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整个工程的基础,打好夯实的基础,电网建设工程才能够稳步进行。对电网建设工程前期实施计划管理,电网建设工程前期所涉及的工程上报、工程审批、建设材料的准备、监控团队的建立、工程施工的设计图等工作制定有计划的管理,避免某个环节出现错误而延缓电网建设工程的进度。电网建设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通过有计划的管理,促使电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有序进行。以此,得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信任,电网建设工程能够顺畅进行。
2、2 电网建设工程中组织上的管理
电网建设工程中有不同的小组负责工程的不同方面。工程指导小组、工程监督小组、工程施工小组等等。对不同小组的管理措施采用现代管理中的组织管理。每个小组的工作重心都不同,以工作效率为标准,运用奖罚分明管理办法,对工作效率高的小组予以表扬和发放奖金的待遇,而工作未达标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小组实施处罚。工作人员在良性竞争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2、3 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
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是整个工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保证工程的质量,保证施工人员、保证工程顺利等方面需要对其进行控制管理。不同于其他环节的管理,电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要以严谨的、有序的、安全为原则进行控制管理。控制工程施工中材料都达到标准及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设备正常运作;控制施工人员制定明确的施工任务,每个工作人员负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工程建设的进度,参照施工的计划方案,有步骤的进行施工,对影响施工进的部分找出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加以整改;控制施工环境,良好的施工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的进度与工程质量。例如,在电网施工附近有行人或者不同机型的车辆来回往来,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将注意力转移到来往行人上,忽视工程建设,某个部件没安装严实或忘记安装的现象出现。
2、4 电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是电网建设工程最后的管理环节,电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结合现代管理方法中的部分。以责任明确、整洁规范、安全有效为原则的创造文明施工现场。制定合理的、安全的施工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有奖有罚制度下,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环境,为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创建优质的电网建设工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3 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采用现代管理办法的效果
现代管理办法在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应用与实践是对工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结合电网建设工程的实际现状进行管理。现代管理方法应用在电网建设工程的效果从工作人员、机制体系、施工过程三大方面充分体现。
3、1 对工作人员管理的效果
针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现代管理办法一直提倡人性化管理,以鼓励的形式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不断影响工作人员以工作为中心,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在以鼓励的管理形式下,对电网建设工程中的工作人员提出奖罚分明的管理措施,作为鞭策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工作人员在这种良性竞争中得到不断提升,有些工作人员不仅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同时还得到丰厚的奖金。
3、2 对机制体系管理的效果
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从整体到每个环节进行监控和整治。为了促使电网建设工程形成一个完整的、健全的机制体系,通过运用现代管理方法达到这一目标。现代管理方法对电网建设工程的整体运作情况,以统筹全局为主,建立适合电网建设工程的机制体系。良好的机制提体系的建立,促使电网建设工程的结构稳定,工作任务分配均匀,工作人员得到有效的使用。电网建设工程在良好的氛围中开展。
3、3 对施工过程管理的效果
电网建设工程中的整个施工过程一直是电力企业最为重视和注意的部分。因为电网工程的质量问题取决于施工的好坏。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重点监督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在对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中融入现代管理方法中的控制管理方法,掌握施工的整个过程,细致了解施工过程中的每个不骤,保证工程有目标的实施,施工人员的工作的质量,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合理利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促使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不仅保证工程的质量还保证了工程的有序进行。
4 结语
应用现代管理办法的电网工程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必然结果,现代管理办法融合了当下人们的需求及积极的鼓励措施,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用科学的办法进行管理,促使电力企业以工作为中心,帮助人们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由于现代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短,要想将现代管理办法融入到电网建设工程中,还需一步步落实。电力企业也要将现代管理办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而不是将现代管理办法作为一个摆设,要体现现代管理办法的实际意义。促现代管理办法成为辅助电网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1] 杨建、浅谈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研究[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技财经版, 2012(10)、
[2] 周洪林、现代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实践[J]、西北水力发电,2004(2):55-58、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市建设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备案章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金融监管 资本监管 流动性监管
2012年以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持续推进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影子银行、衍生产品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流动性、杠杆率等国际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开展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反思
为降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复杂程度、提高各国监管框架的可比性,近期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监管框架简化和可比性工作组(Task Force on Simplicity and Comparability of Regulatory Framework),作为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反思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8月,英格兰银行副行长Andrew Haldane在美国堪萨斯联储年度经济政策研讨会上发表了《狗与飞盘》(The Dog and the Frisbee)的演讲,对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过度复杂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主席Stefan Ingves于2012年10月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了《更简单且更强有力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 is Simpler and Stronger)的署名文章,表示支持审慎而尽可能简单的监管框架,强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三)较前更为简单但不应过于简单以至不能应对复杂的市场状况,巴塞尔委员会将通过建立包括风险为本的资本监管框架和非风险为本的监管工具(如杠杆率)在内的整体监管框架,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简化和可比性工作组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的思路:一是改进标准法。在目前研究完善市场风险标准法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拟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第二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以下简称巴二)框架下的信用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进行修订,使其能够较好地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和未采用高级法的其他银行,作为内部模型法的补充,防止银行通过模型套利。二是完善杠杆率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将充分发挥杠杆率作为简单、基本监管指标的作用,研究完善杠杆率国际监管标准,要求银行达到杠杆率监管要求,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合格资本,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三是对巴二、巴塞尔2、5(Basel 2、5,以下简称巴2、5)和巴三的各个组成部分开展分析,对于其中过于复杂的部分,可能予以删除并交由各国监管当局自由裁量决定。同时,工作组将对如何提高巴二、巴2、5、巴三整体框架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提出建议。就中长期而言,该工作组还将就未来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建设提出指导性原则,作为巴塞尔委员会各工作组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的基本准则。
二、资本监管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1年初起,银监会借鉴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巴塞尔III)的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起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在国际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对各类建议加以吸收,做出有利于我国银行的资本水平稳定的重大调整。2012年6月6日,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资本办法》。2012年6月8日,银监会正式《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起草坚持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统筹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同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国际标准与国内实践兼顾的总体思路。《资本办法》全面引入了巴塞尔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涵盖了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质量标准,确保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坚持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合理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资本办法》还明确了第二支柱下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同时规定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的资本要求,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同时,体现资本监管的灵活性。
《资本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总体上遵循并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国内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国内银行经营管理实践和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坚持国内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体现在资本定义、各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等方面。
《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与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三、流动性监管标准在我国实施情况
2011年4月,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2011年上半年,在借鉴《巴三流动性标准》等国际监管改革成果,结合中国国情,在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局牵头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2011年10月,《流动性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2011年12月,《流动性办法》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2012年2月,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情况的报告》,并于2012年3月上旬获得国务院批准。由于《巴三流动性标准》尚在修订完善中,银监会将密切跟踪修订最新进展,做好《流动性办法》的充实和完善工作,并计划在《巴三流动性标准》正式定稿后适时《流动性办法》。
围绕《流动性办法》的和实施,银监会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二是加强对银行和监管人员的指导培训;三是加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银行业加快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推动《流动性办法》的有效落实。在研究和制定流动性风险政策的同时,银监会还将从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出发,不断跟踪监测银行业流动性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外汇占款不断下降、存款增速下降、存款波动加剧等新问题和新趋势,深入分析研究其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一是推动银行业改革转型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此外,当前国内银行信贷投放长期偏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依然存在,导致风险不断累积,也不利于扩张内需和改善民生。《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信贷成本,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银行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满足经济转型需要。
二是提高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办法》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和计算规则做出定量要求,还对从治理架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应用、数据IT、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方面提出定性规范,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对于我国而言,粗放式的经营模式需要改变,数据积累和流程建设还比较薄弱,要充分利用好资本作为事前约束机制强化审慎经营以及精细化管理的作用,以实施新资本监管为契机,以资本制度建设为抓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综合考虑《资本办法》的规则变化、贷款增长、银行利润增长和分红比例等多方面因素,银监会针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测算结果表明,假设未来5年间信贷年均增长15%、利润年均增长15%,利润分红比例控制在35%以内,银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可以满足大部分资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资的平均需求在1000亿元左右,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可控。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稳步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工作,规范新型资本工具发行,拓宽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渠道。同时,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继续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7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合同实施管理办法篇8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 零售行政许可 完善 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__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随着烟草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20__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程,20__年2月25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__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新办法的出台,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新办法有效地改善了原办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 如新办法采取了以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主体的框架。新办法的实施程序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的主体、方式、类型、条件、公示、受理等,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期限、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许可情况公开、许可证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各种情况。有关实体内容(包括职能、主体、职权、职责等)穿插在程序的各章之中。新框架体例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执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有关规定,许可程序更加严密清晰,方便了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和保障了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 由此可见,新办法是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二)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烟草专卖部门依法许可的水平
原办法其条文较少、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简单、监督乏力等不足,而新办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增加了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原办法没有规定关于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结合烟草行业的执法情况,新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种可以撤销的情况:、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等等;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还对应当撤销许可证情形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条款比较细化、规定比较具体,比较易于操作,相对减少了随意性,为烟草专卖部门提高行政许可水平,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 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成效如何? 20__年10月,笔者利用半个月时间,通过电话、电传、网上交流了解和到现场专题调查等形式,对__全省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在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获准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条款比较概括和抽象,不仅造成管理者对条款解释的随意性,也给的申请者提供了弄虚作假的便利。
1、对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在农村,个体经营户大部分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有的只是工商部门收取管理费后就准予营业,所以在审查中如何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如许多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如果按照51号令的规定操作,将会导致许多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另外,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以外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烟草制品销售实行理性控制、避免无序竞争的立法宗旨。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在操作上自由裁量权较大,易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与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1、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有些烟草专卖局下属部门专卖管理所越权行使许可权等。
2、程序还不健全,许可证办证管理过于粗放,没有形成严密、科学、细致的办证规范和流程。
(三)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只注重发证审批的环节而轻视被许可人的后续管理6
1、专卖管理人员许可证事后监管意识不强,如出现许可证注销、变更,有的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一些规定不明确,加大了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度。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 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该如何处理;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该如何进行操作?等等。
三、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建议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烟草行业在专卖专营的体制下,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市场管理、专卖打假等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领域的行政许可执法水平。 为此,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统领零售许可证管理,以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检验零售许可证管理,在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改进方法的同时,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巩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的问题,以确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因此,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符合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条件是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的标准和根据。行政许可重要条件是确保行证许可行为合法、合理,实现许可制度作用的核心。 为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的精神,要尽快制定具体、明确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条件,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完善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明确授权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制定以下几项具体标准。
1、进一步明确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和额度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笔者建议“注册资金”认定方式以银行存款证明加以确认。关于对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额度确定,以当地三年度平均销量、卷烟零售户数、批发销售额等数据为测算基础,同时以农村和城镇、主要街道和非主要街道进行区分以确定资金额度。
2、进一步明确“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 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与住所相独立”这个特定的“前置条件”,对经营卷烟的场所进行了特定的限制。首次明确了“住所”或是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场所不能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界清了以往“住所”与经营场所相互混淆,住所与经营场所同一的现象,经营卷烟的场所有了具体、充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增强了烟草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但与当前广大卷烟零售户的实情不适应,如前述,许多卷烟零售户特别是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也就是基本上都是利用住所开店,如有的农村卷烟零售户只有一间住房,半间是店,半间是家。如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将会有许多申请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同时,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方案一,笔者建议在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为许可条件之一时,对一些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烟零售户利用住宅经营卷烟的申请人制定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标准,同时,这一标准的出台,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后举行听证的基础上确定。笔者认为,通过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界线是解决当前农村卷烟零售户中普遍存在的利用住宅场所来经营卷烟的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具体一定的可操作性。方案二,笔者建议,对待新申请办理证户严格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条件要求。对待原已发证户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应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灵活掌握,逐步规范。
3、进一步明确“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也就是要求卷烟零售经营点布局要合理。什么样的布局算是合理,应该说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城乡之间差别也很大,因此,笔者建议: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控制市场、便于管理、兼顾利益、着眼发展 是为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布局,在具体标准上要进一步细致,具体有可操作性。如上海市,据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常住人口为1306、58万人,外来人口为400万人,吸烟率为28、8%,吸烟人群中人均日吸烟约为19、3支。根据网络户的平均销量测算,平均每户可满足180名吸烟者的需要,每622人中设立一个卷烟销售网点就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每500人设立一卷烟零售网点比较适当,故而将总量控制在28000户左右比较合理。但这只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划,具体到不同的地区,究竟多少米有一零售户比较合适,又要区别对待。例如,市区200-300米一户,市中心100米一户,市郊则定到400米一户。合理布局标准的具体化,既方便了实际操作,同时也减少自由裁量权,相对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各级烟草专卖局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要严格实施到位。作为享有行政许可权的县烟草专卖局,县局应严格按照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审核批准、许可决定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由中心管理所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受理决定。在具体操作上,笔者建议:由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对许可申请人的许可进行实质性审查、实地考察,对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审查合格的报县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审核批准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件。按照以上流程,县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对每一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现场勘验审核,最终提交办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办理。认真接受行政许可中涉及变更、停歇业、注销、补办等相关事务,规范操作流程。
(三)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了加强监督原则,它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其重点还是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相应的社会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如何加强烟草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1、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首先是建立和健全公示制度。应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公开、透明。笔者建议:一是通过当地办证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是在烟草局及每个专卖管理所(队)的上墙公示;三是印制办理须知小册子公示;四是利用政府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众需查阅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时,也可到专卖监督管理科(处)和专卖管理所(队)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应在各烟草专卖所的政务公开栏中张贴本辖区内的许可人的姓名、许可证号、经营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限等。其次是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笔者建议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努力形成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确保烟草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减少行政许可行为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发挥烟草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监督检查中,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各级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以内管促内控,促进行政许可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