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精选8篇)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2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幼儿园(所)数量骤增,办园形式日趋多样化,陈旧的幼儿园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显得难以适应,暴露出的问题亦越来越突出。
1、幼儿园管理者素质偏低,难以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管理仍处于“经验型”的水平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我国幼儿园园长的素质普遍较低,少数园长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任职资格。据调查,华北某省有1/3的园长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在所有园长中,受过幼教专业培训的仅占3192%。这样一批素质较低的园长很难胜任科学的管理工作,导致一些幼儿园的管理仍停留在“经验型”的水平。管理缺乏目标,整天忙于具体事务,能做多少算多少;工作不分主次;办事凭感觉和经验;对上满足于所布置的工作,对下满足于发号施令,指挥多于引导,命令多于说服,加之目前许多幼儿园经费匮乏,园长把主要精力放在筹措资金上,无暇学习和钻研管理理论,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更是难以提高。
2、管理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幼儿园有效的管理应该是从幼儿园的整体目标出发,充分协调管理中人、财、物、事、信息、时空六大要素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实现最佳的整体效益。但我国的幼儿园往往不能正确地处理整体和局部的关系,过分强调局部利益,以局部代替整体。例如:在保育和教育管理上,重教轻保;在教育教学管理上,偏重智育,忽视体、智、德、美诸方面的互相渗透和有机结合;在制度管理上,重规章制度的规定,轻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落实;在人、财、物的管理中,重视设备设施和经费管理,忽视园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门各自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缺乏协作和沟通;园领导有时只搞集中不搞民主,挫伤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失去了凝聚力。这一切都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运转。
3、幼儿园管理目标与实际工作脱节,预定目标无法实现
以往经验型、事务型的管理模式,不重视管理目标的制定,现在的幼儿园虽然意识到了目标管理的重要性,但目标与实际管理活动之间常常是脱节的,表现在:一是园领导的工作常常偏离目标。虽然制定了目标,但园领导在做具体工作时,经常把目标丢在脑后,心中无数,目标形同虚设;二是不能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使目标落实到各部门和各项工作、活动中,目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缺乏实现目标的具体计划、措施和手段,也就是说目标与管理活动之间缺乏实现的桥梁。
4、缺乏评价管理效果和质量的可靠标准和方法
衡量一所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的办园水平,需要借助科学的评价手段。但目前幼儿园的评价工作缺乏可靠性和科学性,表现在:一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幼儿园自定的评价标准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指标根本无法测定;二是评价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方法和手段欠科学。如:评价方案中各项目的权重和分值基本上是评价者凭借主观经验赋予的,很少采用量化方法,对评价结果大多采用定性的综合分析和等级评定,缺少量化分析;三是评价只注重结果,不注重整个管理过程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评价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大大降低了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外,一些与幼儿园管理有关的不利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
目前,绝大多数幼儿园是部门和单位办园,在领导体制上隶属于主办单位,这些主办单位在资金、设备、人员方面给予了幼儿园必要的支持,但他们往往缺少懂幼教业务的专业人员,不能对幼儿园实施有效的指导。而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又必须通过主办单位来实施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这种间接的业务管理难以产生直接效果,甚至会出现上级管理要求和意见不能及时传达到幼儿园或幼儿园在贯彻执行上出现偏差的现象。
2、幼儿园的办园自得不到落实
虽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但在幼儿园实际管理活动中很难得到落实。幼儿园的经济权、人事调配权、教职工的聘任权基本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园长的责、权、利不统一,只能履行职责但缺乏相应的权力。特别是在用人上,“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推不出去”,使得幼儿园的管理改革无法顺利进行。
3、幼儿园收费偏低,办园经费短缺,办园条件简陋
长期以来,幼儿教育作为一项福利事业收费一直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办园经费支出越来越大,收取的保育费难以应付日常开支,加之许多主办单位只拨付教职工的人头费,使得幼儿园无力再拿出资金改善办园条件。一些陈旧的设备得不到更换,房屋得不到修缮,玩教具、教学材料、图书数量不足。保教质量、管理效果自然受到影响和制约。
4、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幼儿园管理体制对市场经济缺乏承受力和应变能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幼儿园基本上是处于主办单位“全包”的封闭状态,事事由主管部门安排,幼儿园只管关门办园。而面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许多幼儿园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承受力,一旦没有了上级部门的财力支持,就显得无所适从,难以应对。当前,一些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为减轻企业负担,将幼儿园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幼儿园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面对这种管理上的转轨,由于没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导致一部分企业办园陷入困境,被迫关、停、并、转。
通过对幼儿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幼儿园管理水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使我们对幼儿园的管理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为深化幼儿园的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管理效益和质量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幼儿园管理改革的主要对策
针对幼儿园目前的管理现状,应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办园体制和办园模式
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教机构幼儿教育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发展幼教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动员和依靠一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教事业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多种类型的幼儿园,变国家办为大家办,逐步建立起“社会办园为主,政府办园为辅,个体办园为补充”的办园新格局,具体措施是:
(1)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
确因转换经营机制需要分离幼儿园的企业,应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将幼儿园交给当地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由社区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举办。
(2)加强社区的幼进幼儿教育的社区化
鼓励社区举办多种形式的,正规与非正规的儿童活动机构,如: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馆、玩具室及其它运动和游乐场所,也可开办定时制或临时制的托儿班、幼儿班。
(3)采取多种办园形式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资兴办幼儿园,本着“谁投资、谁办园、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以采取捐资、独资、合资等种种途径筹措办园资金。城市要在办园形式方面,改变幼儿园单一的全日制形式,增加寄宿制幼儿园比例,开办半日制、季节制、定时制的幼儿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举办特色幼儿园,以适应不同家长对子女培养的需要。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以举办正规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为主,条件一般的地方应以发展学前班和混合班为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发展低费用、非正规的幼教机构,如:巡回辅导站、亲子活动站、儿童游戏小组等。
2、扩大幼儿园办园自,改革内部管理体制
幼儿园担负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应依法享有自主办园的权力,这一点《教育法》第28条有着明确规定,幼儿园的自主要包括:依法自主管理;自主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和使用设施和经费等。只有赋予幼儿园这些权力,才能改革目前的管理体制,增强生机和活力,走上“自我调控、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健康轨道。扩大办园自,最根本的一条是要落实园长负责制。要选拔政治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较强管理、组织能力的人担任园长,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使其善尽其职,力负其责,同时,应贯彻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落实园长的经济待遇。在实行园长负责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园长的现象。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应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为重点,定编、定岗、定人员,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结构工资制、效益工资浮动制等,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积极推进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适当放开收费价格,提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家长送子女入园理应承担一定的保育和教育费用。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按幼儿园等级收费,各等级幼儿园之间拉开收费档次,优质优价,真正建立起受市场经济调节的竞争机制。在这方面,财政、物价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政策。
4、实施目标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目标管理是一种既重视工作又重视人的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幼儿园在实施目标管理时,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以教育目标为依据制定管理目标
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要促进每个幼儿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又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因此,管理目标的制定必须以教育目标为依据,使管理目标成为教育目标实现的有利保证。
(2)要有一个全面的、上下统一的、适合本园实际的目标体系
目标体系应涵盖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各项目标要具体,切实可行,要体现阶段性、层次性。如:按时间可制定长期目标、学年目标、学期目标、月目标、周目标等,按工作性质可分为全园总目标、各部门目标、班组目标、个人目标等。
(3)要在管理目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有了目标并不意味着就是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应贯穿管理的全的指导下做好计划、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
5、整体优化,合理组合,充分利用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益
任何管理都离不开人、财、物、时间、空间等资源,利用和配置资源,使其发挥更高的管理成效,关键是要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对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合理组合。对幼儿园来讲,就是管理要从总的目标和任务出发,合理安排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优化园领导班子和保教队伍,使其在年龄、素质、能力等几方面达到最佳组合。
(2)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搞好一日生活各个环节的衔接,发挥每一次活动的教育功效,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3)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和设备设施,减少闲置和浪费。
6、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幼儿园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教育评价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方法,也是衡量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幼儿园要想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重要作用,就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1)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进行教育评价的前提和依据。建立评价体系是评价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其具体步骤是:第一,确定评价的目标。也就是要确定评价“谁”或“什么”。第二,对目标进行多层次的逐级分解和细化,形成具体的可测的指标。第三,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评价标准、等级和分值,形成指标体系即评价方案。评价方案经过反复的试行和修订后,才能付诸实施。
(2)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性
在评价中,评价者必须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使用评价标准,尽量减少主观臆断和个人因素的影响,避免人为的提高或降低标准。
(3)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是分别从事物的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进行的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应使二者结合起来。例如:对教师工作的评价,既要看教师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基本素质和能力,又要看教师的出勤率、工作量;再如:评价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不能只看规章制度制订与否,数量多少,更要看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和作用如何。因此,在评价中,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应结合使用,互为补充。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3
一、考核目的及原则
为切实强化村干部及部门负责干部工作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全局性,规范管理,确保上级各项方针政策的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实行目标量化、分类考核、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年度兑现的目标考核管理。
二、考核方式及办法
1、建立村、部门工作奖励基金,分类评比。全年各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结果分四类,即优秀类、一类、二类。优秀类和一类为工作奖励单位;二类为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年终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奖励。
2、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考核办法。在目标考核中定量指标考核由管线负责人和包村干部提供计扣分依据。定性指标考核由党委会集体审定。
3、审定分在90分至100分的为优秀单位,70分至89分的为一类,70分以下的为二类。
4、执行“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单位除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外,对村级工作相关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计划生育、安全维稳、环境卫生工作按县政府文件执行)。
5、各项工作考核得分和扣分上限为该项工作总分,不影响其它工作考核的得分。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1、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30分)
(1)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无越级上访和重大安全事故计15分。一是对出现重大不稳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严重影响乡年度评估的,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对本辖区内出现5人以下(含5人)上访事件,赴县上访的扣2分,赴市上访的扣5分,赴省上访的扣10分,进京上访的扣15分;对本辖区出现集体上访,每批次赴县或市达5人以上的扣1、5分/人,每批次赴市或进京上访达5人以上的扣3分/人,直至总分扣完。三是对减负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杜绝组织活动(、白莲教等)。凡发现有些行为的扣2分。
(3)杜绝聚众活动,坚决打击地下,发现一起扣2分。
(4)对因整治非法生产不力的单位和村,已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现非法生产的扣2分。
(5)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定期仔细排查辖区内车、船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上报乡政府,对因发现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扣5分。
(6)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认真组织调解,杜绝矛盾上交,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调解处置不力或矛盾直接上交的扣2分。
(7)民调走访差,群众满意度不高扣2分。
2、计划生育工作(30分)
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规定和“四包一”制度。明确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专干为直接责任人,对年底县级计划生育排类定为“三类村”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被评为三类的村,所有项目不予安排,公开招考、优先解决社保的都要取消或不予考虑。
(1)符合政策生育率未达100%,每政策外生育1人扣10分。
(2)未100%完成全年四项手术任务,每少完成一例扣2分。
(3)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补征往年对象达标结案一例加1分。
(4)“三查”到位率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
(5)未主动积极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扣2分。
(6)村专干按时参加例会上报数据每缺席一次或错漏报数据一例扣2分。
3、农业农村工作(15分)
(1)未按上级政策及时发放两补资金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且认真搞好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的扣5分。
(2)未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且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或火警扣5分。
(3)未认真搞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力度不大且效果不好未按乡要求达标的扣5分。
(4)未认真完成新农合和新农保工作任务,未按上级要求达标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5)未积极抓好粮食生产工作,未坚决制止抛荒、抓好本村农业、农村其他各项工作任务扣2分。
4、组织党建工作(10分)
(1)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未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先争优各项活动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班子成员勤政廉政计,牌子、机构、资料、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2)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内部不团结、工作不务实、凝聚力不强,骨干群众反响强烈的扣10分。
(3)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或不按规定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发展党员且整改不到位的扣5分。
(4)对乡党委部署的党建活动,不落实的每次扣5分。
(5)党报党刊征订及党费收取不到位的扣5分。
(6)党委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与会人员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缺席的每人次扣2分。
5、旅游发展和养殖业工作(10分)
(1)因水系淤塞不畅、设备维修不及时、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辖区内养殖业发展水电供应不正常的,视情况轻重扣5分。
(2)对抗击各种自然灾害工作中,不能及时组织劳力,严格执行指挥所的命令,抗洪救灾工作任务不落实的扣10分。
(3)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因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每次扣5分。
(4)旅游发展建设工作中,因村级工作不力,导致项目落实和实施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6、其它工作(5分)
(1)其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人大、政协、武装、民政、村级财务、国土、老年、儿童、妇女、血防、统计、劳动、畜牧等部门工作,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落后的扣5分。
(2)阻碍发展民营经济、未能支持新办农村企业加2分。
(3)未能认真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中心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任务扣5分。
四、考核奖励办法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4
为了充分调动我镇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扎实开展,确保上级下达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为我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实行镇机关干部包村责任制;将全镇机关干部(包括两委成员)分驻到各村,实行包村联系,镇两委成员、各片长要重点驻后进村(具体镇干部包村联系名单设附表)。
二、机关干部包村工作职责
1、监督各村以“一校两室三栏”为基础,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一校、两室”要做到有场地、有配套设施、有记录、有宣传气氛;“三栏”内容要符合要求,定时更新;确保宣传品入户率100。
2、督促各村抓好“经常性”工作,不定时入户,及时掌握当年安排生育人员的怀孕情况、出生情况;按时通知应查环查孕育龄妇女进行B超检查,查环查孕率要达100;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工作。
3、督促各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流出人员登记率100,对用工单位及出租屋流入人员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率、验证率、查环查孕率要达95以上;流动人口年度出生登记率要达100。
4、做好综合避孕措施的落实,对到期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妇要进村到户抓落实,综合结育率要达95以上;发现逃跑户的,要及时跟踪到底。
5、做好计外出生人员的统计协调工作。
6、负责组织计生集中行动。
三、镇机关干部奖惩办法: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5
任何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都要涉及采办业务,以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采办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及经营效益,它既是企业降本增效、提高经营利润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质量的核心指标之一。
一、企业采办工作内容及方式
采办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物资采办、工程采办、服务采办。物资采办主要是指以生产为目的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配件和设备等物资的购买活动;工程采办指各类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及附带的服务、基地更改项目、设备或设施建造、更改项目的采办活动;服务采办指对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例如,勘察、设计、维修、维护、物流、咨询、顾问、监理、研究、评价等服务采办活动。
采办方式包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订单、询价、单一来源等。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国际国内不特定的供应商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的公开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标;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办事宜报价、谈判的采办方式;订单采办指对签有采办联盟协议、长期委托采办协议的供应商直接以订单的方式采办;询价采办指对现货或标准规格产品的采办,且采办价格弹性不大、金额较小,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在报价基础上比较,确定供应商;单一来源采办(非竞争性谈判,议标的一种)指与特定的供应商的直接采办方式。
二、当前中央企业采办工作存在的问题
采办工作一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特别是在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外部一些企业和人员为谋取利益,拉拢、诱惑国有企业采办人员“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以次充好、收受回扣,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例,近三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70%发生在三、四级以下单位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主要集中在采办、招投标等领域。究其原因,既有国家宏观的体制机制问题,更是企业自身基础管理不到位所致。
(一)采办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一是制度体系化建设不完备,“政出多门、政出多时”问题突出。近年来,针对采办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现状,国有企业也在不断健全完善采办管理制度,明确限上、限下采办权限划分,但对采办制度体系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突出基本制度建设,忽视对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制订工作的管控。由总部机关制定的管理制度只对采办业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一些二级单位以符合本单位业务特点为由,在制定管理办法、细化操作规程上打“擦边球”,钻基本制度漏洞,导致出现制度、办法、程序互有交叉又各有空挡现象。二是管理体制有待优化。一些国有企业未能切实按照国资委“建立风险管理与效率/效益相统一的采办管理体制”的要求,落实“三级采办、二级集中、分级授权、统一规划”采办管理目标,采办管理授权不科学,总部机关与下属单位权限界定模糊。一些企业行政集权式的采办管理体制依然盛行,虽然对采办项目进行了限上、限下区分,但要求项目不分大小必须向总部机关报批、审核,这种集团总部事无巨细一权独揽的采办管理体制,不仅严重挫伤了下属单位开展采办工作的积极性,也极易在总部采办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导致企业采办管理流于形式。另一些企业则是过度分权,盲目引进“扩大企业自主权”理念,把大部分采办招投标工作下放到下属单位任其自由处置,将“放权让利”的做法推向极端化,从而使企业采办管理出现过度分散的现象,导致企业集团控制、协调能力削弱。三是管理模式僵化。集团总部缺乏对企业各业务版块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整体把控,单纯依据下属单位上报的采办申请金额划定限上、限下采办方式,导致一些二级单位采办人员为规避总部监管,将原本应由总公司主导的采办项目擅自分拆,化整为零,进而“暗箱操作”,大搞权钱交易。
(二)采办精细化程度不高
一是采办计划的制订不够科学。采购计划是执行公司采购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节,是保证采办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保证。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未能从工程起步阶段就对采办计划编制给予足够重视,在工程设计、论证阶段,及时跟进相关物资、设备、监督、监理、服务等采办规划,采办工作滞后现象突出,大量应急采办应运而生,不仅造成企业采办成本增加,而且无法保证物资、服务到位,严重影响企业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和质量。一些企业采办计划的编制还主要依赖采办人员的经验和比较离散的数据,未能将设计规划、施工要求、采办需求三者有机结合,使得采办计划准确性、稳定性不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二是招评标管理过于粗放,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不统一,一些国有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参照国标、企标制订工程、物资、服务招标文件技术、商务示范文本,在招标文件中随意附加条款,导致招标工作因违反国家公平、反歧视原则而流标,严重损害国有企业信誉;供应商审查不严格,一些企业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流于形式,只书面查看供应商提交资料是否完备,既不通过国家职能部门网站核实资质真伪,也不进行履约能力的实地考察,导致违法转包分包时有发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评标专家选择不规范,国有企业大都建立了自己的评标专家库,招标项目评标专家选择一般为5人制原则,即3名专家,2名业主代表,但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仅内部专家在专家库中所占比例明显偏高,在开展评标工作时,更是违反随机原则,设置不合理筛选条件,选举业主专家参与评标,使得来自业主方的人员占评标多数,必然导致业主意志主导评标结果,严重违反国家“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原则。
(三)惩防体系建设不完备,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内控风险管理与采办制度建设脱节。一些企业没有将内控管理根植于采办管理制度之上,对采办管理流程的关键环节、风险点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使得风险管理理念未能融入采办操作流程,推动采办管理制度优化,内控风险管理与现有采办制度体系“两张皮”的现象突出。二是权力有效制衡的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缺乏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约束,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对没有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违反“一岗双责”的企业“一把手”、采办主管部门领导责任追究不够,惩处力度不强。
三、改进建议
针对近年来国有企业采办领域贪污腐败案件频发的现状,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指导意见》中明确将采办工作与投资决策、全面预算等作为管理提升重点,要求企业开展专项治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完善采办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系统、科学、规范的采办管理制度体系。按照集约、制约、简约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梳理、整版、整版更新,做好参股企业的制度对接,避免各类采办制度文件之间用词不一致、不规范以及不衔接等情况,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使制度更加便于复制、执行、检查和保持修订的持续性;积极开展对标,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采办管理理念、评价方法和工具,提高采办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按照制度体系化、程序化、表单化、信息化的要求,推进企业采办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的建立完善,减少层级、优化流程,在提高效能的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固化和公开业务操作和管理监督流程,让权力运行留下痕迹并可追溯,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2)创新采办管理体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密切跟踪国际采办管理新趋势,深化采办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正确把握和处理风险管控和效率/效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采办审批与招评标操作分离管理体制,实现采办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采办价值最大化。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例,2009年,总公司成立采办招标中心,下发《招标工作标准化操作指南》,明确采办部、招标中心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划分:总公司采办部负责系统限上项目采办申请的审核和制度的建设,招标中心专门负责具体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管办分离体制的建立,使管理节点和采办质量控制点更为明晰。
(3)进一步加大集中采办力度。对限上招标项目管理由节点审核向集中组织转变,统一采购商品的技术标准和采购规则,大力推进企业系统内大宗商品和零配件及服务的集中采办。及时总结采办管理经验,将更多企业内部需求量大的物资、服务纳入集中采办目录,充分发挥需求规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采办成本;加强核心供应商的培育,不断发展企业战略合作伙伴,扩大战略协议和操作协议范围,提高采办工作效率;在加强总部机关一级集中采办的同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推动二级单位集中采办,使之与一级集中采办相互补充、完善,充分挖掘集中采办的价值,不断提升资源获取能力。
(4)深化采办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一方面要继续推进采办信息系统的建设,使之覆盖所有单位,全面实现采办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要深化采办信息系统的应用,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使系统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实现采办业务全流程在线操作、业务流程自动化、审批状态透明化和文件标准化,进一步降低采办成本、时间成本和监督成本,规避采办风险,增加采办管理透明度。通过深化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带动企业采办管理方式的转变,推动阳光采办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推动阳光采办
把风险防控特别是廉洁风险控制根植于企业的采办业务管理流程,推进以廉洁风险防控为重点的采办管理体系化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内部控制和检查评价体系,建立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做到制度优化、风险可控、监督有力,在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同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采办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发生。
(1)健全和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策机制;系统梳理公司党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的审批权限、管理界面、决策流程,明确职责、权限、授权机制,加紧出台《总公司权限手册》,实行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杜绝个别企业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采办招评标工作。
(2)加强对采办业务关键环节权力的科学配置。在项目招评标中,主管领导批准工作计划,授权项目经理组织招评标,技术部门、商务部门、业务部门对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评标,形成一致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最后决定授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企业采办管理监督。在采办决策环节,参与项目论证,在招标实施环节,开展过程监督,在采办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和责任审计。
(3)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认真组织企业领导人员如实填报个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投资入股等情况,严格清退企业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在企业的业务经营;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系统内从业情况进行梳理,对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与领导人员在同一单位(部门)工作、在境外单位从业等情况进行整顿;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企业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不得作为选拔任用考察对象。
(4)加强对基层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管理层级增多,违法违纪低职化、基层化趋势,管理监督工作要做到关口前置、重心向下,关注基层、关注管理末梢生产经营权力运行管控和人员廉洁从业状况。进一步梳理权力配置及运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对那些不相容的岗位职责要进行有效分离,解决好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缺岗少岗混岗等问题,防止行为失范、权力失控。
(三)标本兼治,夯实采办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基础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企业采办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融入所在部门总体工作安排中,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党风廉政责任考核,高度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激励采办部门领导干部自觉落实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严格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采办领域重大腐败案件频发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协同办案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审计、效能监察、风险管理及监事会等监督职能的优势,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案件突破的整体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发挥惩处的治本功能。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工程项目;采办管理;策略解析
采办对于业主方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管理项目费用、工期以及质量的控制。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采办管理都是比较繁琐的,采办策略是采办管理的关键,依法合规则是采办管理的前提,而它们都是工程项目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还可以采用国产设备,不仅能够减少项目的资金投入,还能支持国内产品,推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各自招标策略进行整合设计以及举办设备交货期管控的承包商交流会,从而全方位地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1依法合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采办管理顺畅推行的基础
(1)项目制度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大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办管理较复杂,所接触的范围也较广。工程项目在采办时,由于受到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限制,并且公司对采办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这样大大阻碍了采办的顺畅推进。针对这一问题,为了让采办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在采办时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利于项目的进展,同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在项目采办之前,要先制定采办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且行的策略,明确采办目标,让采办人员严格遵循项目制度做事。(2)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为了让项目工程采办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切实有效,必须理清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在项目制度遵循法律法规时,要采取上一级法则,比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比,要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地方法律法规也会跟着改变政策。为了让项目工程在采办时具有高效性,必须先了解层级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主要分为四个阶级,由高到低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四个层级也对应了相应的审批机构。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以遵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方便于工程项目的开展以及进度。同时也要重视上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的采办管理制度,当它们存在冲突时,公司要去地方进行沟通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
2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
(1)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在进行承包商选聘时,工程项目管理者可采用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多家有能力、有财力、有信誉的意向承包方参加项目活动,这样不仅能招贤纳士,还能进行技术交流,对项目的进展有利。工程项目可以让多家承包商进行项目竞争,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让公司内部的承包商也参与到项目活动中,这样做不仅能学习新的设计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知识,还能在承包商们竞争中节省项目投入资金,以防承包商抬高价钱。对于队中没有中标的承包商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的设计资金补偿,以防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对于陌生项目采用分段招标以及整合设计再招标的策略针对陌生项目选择承包商时,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对项目要进行分段招标以及整合再招标的策略,这样不仅能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还能扩宽承包商的选择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益的。分段招标就是选择曾在国内外有过这类陌生项目相关业绩的多个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以及设计方案的了解和业绩的考察,再对这些承包商层层选拨,最终邀请三四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包商参加项目活动,从而节省项目的招标时间。
3国产设备能够推进采办顺畅的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如果使用大量的进口设备,不仅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也会因为进口设备采办周期长以及手续繁琐,而耽误项目的进程,加大项目工期。因此,项目使用国产设备不仅解决资金投入以及工期长等问题,还能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1)工程项目提供国产设备的市场机会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办人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办合适的国产设备,同时也要选定长期合作的国产设备厂商,以便于以后项目的合作。同时采办人员也不能仅限于国内的部分设备厂商,主要以能力与实力并存的厂商为主,开发新的设备厂商,拓宽国内市场。(2)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国内的厂商应该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多家国内厂商之间相互合作,形成比较系统的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国产化水平。研发与创新是国产化设备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需要研发人员与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成长,才会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在国产化设备研发与创新方面,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并且要付出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促进国内厂商与项目工程的长期发展。
4结语
工程项目采办管理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同时项目组采取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项目采办人员要采办国产设备,不仅能节省设备资金投入,减少项目工期;还能使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促进厂商与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程项目采办综合管理实践[J]、河北企业,2013,(2)、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7
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总体目标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基本思路,从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角度,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目前由各部门各自监督、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实现体制创新、交易规范、范围拓展、服务提升。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体制
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勒世标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黄文,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林担任,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房产局、城管局、农业开发办、编办、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涂爱久兼任。
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指导、协调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部门或行业起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及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管。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各监督单位制定的有关招投标交易活动的运作规则、实施细则和监管文件,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确认后监督执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投标交易文件资料的综合备案;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等企业及其参与人员、评委专家和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的咨询和投诉,监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平台,对交易活动中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服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和产权交易部。原设立的有关交易机构同时撤消,其有关职能划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组建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从现有分散在各部门交易市场(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交易服务的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并对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服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收集、存贮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企业信息等各类信息;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维护和管理专家评委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四、规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
凡全县按规定依法应当招投标的下列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药品、医疗设备采购)。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探、设计、监理)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园林、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工程等。
4、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主要工程及公路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安装工程等。
5、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项目: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采矿权的项目。
6、产权交易项目: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和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交易。
7、林权交易项目:指林地、林木资源交易。
8、其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公共权益与服务(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竞标、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城区摊位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的竞标交易项目。
五、明确职责,确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督机构业务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管理等相对独立、互为衔接的分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以下各自职责:
(1)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受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情况告知;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招标人是否依法招标,是否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等行为。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项目,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提出核准或不核准的意见,实施重大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3)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办法;代拟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并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负责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和结算;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活动过程及程序的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批核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负责受理合同备案;负责对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需要办理审核手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等。负责全县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本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制度和办法;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议和批准其他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选择确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交易的国有产权实施资产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确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负责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90%的降价申请;负责办理国有产权转让交割书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项目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权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权出让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土地、矿产交易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6)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7)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公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交通、公路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9)县城管局: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公共权益与服务(出租汽车和公交线路营运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竞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0)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招投标活动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产易凭证。
(11)县药监局:参与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对药品、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及参加药品、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设备生产、批发企业的资质及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疗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2)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本县林业产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林业产权交易产权人资格、购买人资格的审查核准;负责林业产权交易文件的备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林业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林业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3)县农业开发办:负责全县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本县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农业开发项目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农业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4)县审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工程造价的后续审查,依据审计职能查处不按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的行为;负责对全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招标情况备案时,凡涉及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交易的,必须要求产权出让主(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凭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或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凭证。监察机关在接受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告知时,必须要求招标人或出让人出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确认凭证方可受理。
县监察局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督查力度,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证。
六、完善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作程序
1、严格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场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全过程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完成,包括项目的备案、告知、登记、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招标备案、交缴投标保证金和招标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1)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前,须到发改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招标事项三核准工作,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后,方可进入下阶段工作程序。
(2)应当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招投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应将情况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
(3)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手续。
(4)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招标活动日程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挂牌拍卖时必须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场监督,并将招投标交易情况书面告知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开标前,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6)中标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招标文件可以是副本)送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各职能部门必须在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复、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人员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和驻场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廉洁高效;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不得向招标人推荐中介机构;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上述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收费行为。各交易活动中涉及的交易服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交易服务费应用于交易场所的日常开支和维护。
4、严禁制造虚假信息,严禁泄露招标标底和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严禁私下交易和场外交易。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各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事项的投诉,应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受理的投诉,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并处理。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场内、场外监督,对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规避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7、强化舆论监督,建立社会监督网络。由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有形市场监督员,对规范有形市场工作实行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对有形市场的监督力度。
七、实施步骤
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筹备组建(7月底前)
1、报批《关于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2、做好原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机构现有人财物的登记造册工作。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3、确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职能、编制方案。责任单位:县人事局、县编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12月底前)
1、落实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驻单位和人员。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篇8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