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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18 手机浏览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民办高校 主要问题 发展出路

[作者简介]王卫霞(1977- ),女,湖南长沙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务科科长,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教学管理。(湖南 长沙 410205)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6-0025-03

民办高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满足了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社会对优质教育选择的需要,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然而,随着高考生源的逐年减少,民办高校陷入短期膨胀后的低谷期,民办高校的生存与发展遇到史无前例的瓶颈――“生源荒”。民办高校在遭遇外部生存压力的同时,也暴露出内部经费来源、师资队伍、管理模式等多方面的问题。有专家预测,在未来的5~10年,如果不能为民办高校提供一块净土,民办高校很可能退出教育舞台,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民办高校的生存危机。因此,如何理性思考民办高校的发展路径,引导民办高校的健康、良性发展,既是业内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民办高校的现状及困境

1、经费来源单一。我国民办高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费,这种经费高度紧张、来源渠道单一的状况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首先,“以学养学”的经费运转模式迫使许多民办高校不得不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来维持生存和发展,高门槛的学费让考生“望而止步”,势必影响招生。其次,这种“捉襟见肘”的经费阻碍了民校高校的发展。许多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拮据,教学仪器设备陈旧,图书资料匮乏,办公条件简陋,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升。再次,民办高校的资金不足,也导致部分民办高校将扩大招生规模作为工作重心,片面追求招生规模的扩大,以获取更多的学费。这无疑会导致民办高校的恶性循环,使学校陷入招不到学生就提高学费、提高学费更招不到学生的怪圈。

2、专业、课程设置具有仿效性。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史较短,自产生起就深受公办高校的影响,盲目效仿或照搬、照抄公办高校的办学模式。在专业设置方面,由于缺乏市场调研,实行“拿来主义”,专业设置出现盲目“跟风”现象。我国民办高校绝大多数都开办了英语、会计、市场营销、计算机、旅游管理、法学类等专业,很少甚至没有开设软、硬件投入较大的工科专业,造成高校之间专业设置趋同,专业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在课程设置方面,由于没有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导致民办高校一味照搬公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比较单一,缺乏学科特点和学校特色,不仅导致专业没有特色、学校难以吸引生源、学生就业困难,也使得民办学校难以形成办学特色。

3、师资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我国绝大部分民办高校为了节约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对教师一般采取随需随聘的方式,聘用兼职教师的数量不确定,兼职教师受学校的规章制度约束很少,归属感较弱,凝聚力不强,“校荣我荣,校耻我耻”的荣辱观比较淡漠,教师与学校基本处于临时松散的合同关系状态。同时,民办高校的师资结构不稳定,多数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两极化”趋势。“两头”指60岁以上的公办高校离退休人员和刚从高校毕业的年轻人,这两者构成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中坚力量。除此之外,民办高校还依靠大量的兼职教师,但兼职教师的任期短、流动性强,容易产生备课不够充分、责任心缺乏等情况。这种退休教师多、兼职教师多、专职教师少的师资结构队伍,既不稳定也不合理,既不仅不利于组织教育教学,也很难形成良好的教风和校风。

4、生源减少、质量较差。生源问题是当前制约大多数民办高校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近两年来,不少民办高校的招生形势严峻,门庭冷落,出现生源危机,生存问题堪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源不足。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高考政策的逐步开放以及高校不断扩招,高校的规模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高考人数逐年下降,生源逐年减少,出现了“僧多粥少”和“校多生少”的局面。同时,国际市场也对我国民办高校的生源形成了冲击,去国外留学的学生不断增多,高等教育的生源外流。此外,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歧视和偏见还未消除,民办高校的社会声誉、口碑无法与公办高校相比,还不具备与公办高校竞争的优势,学生宁愿选择复读或就读公办高校的独立学院也不愿填报民办高校,民办高校新生报到率降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办高校生源紧张的状况,导致许多民办高校不能实现预期的办学规模,招生规模日渐萎缩,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源困境。二是生源质量差。民办高校招生处于高考录取批次的最后,与同层次公办高校相比,录取分数较低,而录取分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源质量。生源质量决定教学质量,教学质量又反过来决定社会认可程度,社会认可程度又决定生源数量,民办高校在生源问题上陷入这样一个怪圈,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发展的局面。民办高校生源出现的危机,客观来说是一种竞争的结果,“生源危机”意味着“生存危机”。

5、管理体制不规范。在招生批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招生分数等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基本沿用计划经济时期一成不变的老办法来管理民办高校,在进行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甚至办学水平整体评估方面还沿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下,民办高校的办学活力被抑制,办学自受到损害,难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就民办高校本身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规范、不完善,如采取企业式管理、家族式管理模式等,缺少应有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关制度体系不健全;二是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民办高校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规章制度,也缺乏有力的执行力度。制度的执行因人而异,有的学校教学管理松散,课程开设随意性很大,没有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二、整合资源,创建高起点的民办高校

1、采取强强联合、合并改革等措施整合民办高校资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在规范中求发展、在生存中创品牌,打造国内一流的民办高校。从我国目前教育经费的收支现状来看,政府不可能对民办高校提供大量、直接的财政资助。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短期内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公办高校继续占有绝对优势,垄断最优秀的师资,依靠国家财政为保障。民办高校要在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最大的优势就是自主办学,因此,民办高校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采取强强联合、合并改革等措施,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我们可以采取强校与强校合并或联合,将两所甚至几所民办大学的资源合并到一起,整合资源,突出优势,集中打造一所具有一流师资、招收一流学生、拥有一流管理制度的高校。采取优胜劣汰的形式,促使规模较小和办学效益低、社会反响差的民办高校退出高校舞台,或通过兼并或收购的方式融入教学质量好、师资队伍强、社会声誉好的民办高校中,从而形成民办高校的知名品牌,打造一流民办高校。

2、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教学质量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的高低是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规模发展是民办高校发展初期的主要任务,目前民办高校应从粗放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将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发展缺乏合理的统筹规划,民办高校出现“饱和”。根据我国近年来高校招生情况和每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际情况,我国各地高校总数实际已达到暂时性“产品过剩”的状态,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生源萎缩的现象。因此,要控制学校数量,限制高校规模,防止过度膨胀。教育的快速发展应以教学质量为抓手,民办高校应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在诚信办学质量的前提下,把追求高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公无我有,公有我优,公优我特”“学经济去哪所学校,学医学去哪所学校……”的特色发展道路。

3、明确定位,形成多样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民办高校是公办学校的必要补充。为满足社会发展对不同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将办学定位为高等职业院校,致力于培养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办学层次为专科。这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又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相吻合;既契合了我国的国情和民办高校的发展需求,又发挥了民办高校灵活办学的优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多的有理论、懂技术、会操作、善革新、敢创造的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民办高校要培养合格乃至于优秀的毕业生,就必须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操作能力,开展以实验、实训为主的实践教学。此外,我们应鼓励、提倡民办高校根据自身实际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的教育,形成职业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多种层次共同存在、相互依存、协调发展、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民办高校要实现多样化、特色化办学,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学校自身的实际和客观条件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量体裁衣,体现自己的特色,并依据本校现有的软、硬条件等实际情况来确立学校的办学层次,以特色和质量强校,为社会各领域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4、完善法律,营造民办高校公平发展的环境。当前,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但相关具体措施还不够明确,部分规定缺乏强制性,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缺乏执行力度,部分资金迟迟未能兑现。因此,应当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为民办高校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这是保证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政府必须转变思想,梳理和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同等地位,制定有利于民办高校和谐、健康发展的相应政策以及具体的配套措施,消除现实中对公办与民办存在的偏见与歧视,从制度、法律上保障民办高校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办学地位。其次,要求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的待遇,特别在高校投入上应一视同仁,不能按姓“公”姓“民”的身份而进行区别待遇、厚此薄彼。政府可以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投入,根据民办高校学费是否用于公益而将其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明晰政府与民办高校的权责关系,理顺民办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再次,建立高校教师合理流动的双向机制,消除公办民办高校教师体制之间的壁垒,保障教师的平等权益。同时,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如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安心工程基金,缩小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教职工在退休、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差距,消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民办高校师资队伍。最后,政府及时总结、推广民办大学办学的成功经验,不要让成功的民办大学昙花一现、止于个案,应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享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5、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建立一套严谨、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有力保障。第一,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人员作为学校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和落实者,其素质决定学校管理水平。拥有一支懂业务、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对教学质量的提高起促进作用。民办高校应该积极向社会公开招聘一些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摒弃家族式的经营理念、经营方法和管理模式,注重科学、高效的管理,为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同时,民办高校应对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类培训,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管理理念,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让管理者在学校日常管理中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仅懂管理而且会管理。第二,要有规范、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严格的制度是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指航标,要严格按照制度制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并执行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及教学资料,开展课程管理和选课管理。同时,要加强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利用计算机进行教学管理,建立教学信息网络,改善教学管理的环境条件,了解、收集有关反映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信息,通过分析、反馈及时总结经验,以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6、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对民办高校教育质量进行分类、分层评估。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存在较大差异。首先是办学主体不同,民办高等院校主要是由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公办高校则是由政府投资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次是办学类型不同,民办高校总体属于办学历史较短、办学层次较低的实践型、技能型高职院校或应用型本科院校;公办高校大多是办学历史较长、社会声誉较好、师资雄厚的教学研究型高等院校。因此,如何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充分体现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体系中的特有作用尤为重要,这也是进行分类评估的意义所在。除了区分高校主体而进行分类评估外,在民办高校内部也要进行分层评估。民办高校之间发展不均衡,衡量高校教育质量的标准也要多元化、多样化,因此,针对不同层次、类别的民办高校,应制定不同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作用,在多样性和一致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民办高校质量评估体系,进行分类分层评估。

总之,民办高校各影响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衡。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政府政策的完善和财政支持加大,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必将提升,民办高校也必将迎来高质量、健康、快速发展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常彦、我国民办高校现状分析及其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9)、

[2]刘启亮、我国民办高职院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J]、职业教育研究,2007(8)、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3

收稿日期:2015-06-02

作者简介:沈(1973-),男,浙江湖州人,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浙江湖州师范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讲师,从事高等教育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湖州,313000。

摘 要:基于办学剩余以及最终产权归属作为判断营利与非营利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模式,在目前的试点实践中并没取得较大的突破。基于这样的现实,民办高校可以从办学公益程度的角度来探索分类方式,通过构建公益指数作为表征变量,来动态分析民办高校公益程度的相对大小,据此把民办高校分成若干类,从而给出相应政策优惠,并定期评估公益程度大小和确定类别。以该模式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思路,可使得民办高校避免被迫一次性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属性,突破现实困境,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稳定、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公益指数;灰色关联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5-0015-06

自从《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及实施条例的颁布,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规模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并业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市场需求的优质高等教育相比,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依然差距明显[1]。而分类管理不仅是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促进办学质量提升,更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实践改革的突破口[2]。但现有试点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捐资办学假定以及教育为公益事业的理念而制定,这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以投资办学为主要特征的现实基础相背离,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层面宏观管理与民办高校微观运行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激化[3]。因而构建一种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现实基础的分类模式与实施策略具有明显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关于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相关研究,目前学者主要从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分类的种数以及分类的标准等方面进行,对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多数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有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多元发展,[4]并对于化解制度冲突和突破运行的现实困境起到关键作用[5],分类管理是必然趋势,已成共识[6],目前对于分类管理研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种数的争议

学界对于民办高校分类种数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种视角展开,其一为二分法,即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以及非营利性两种[7]。研究者从制度规范来解释,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投入应区分为捐资和投资两类。前者是基于奉献社会而办学,不期望任何有偿回报;后者则基于谋利的目的办学,其目标是获取经济收益[8]。若举办者捐资办学则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若投资办学则为营利性民办高校[9]32-36;其二为三分法,有研究人员认为,营利和非营利性的分法,属非此即彼的界定,并不能客观反映我国民办高校复杂的办学现实。邬大光、胡卫、方剑锋等认为民办高校应区别为非营利性、准营利性以及营利性三种类型。捐资举办的无疑是非营利性办学,但在投资举办学中,应依据教育服务类型以及学校盈余分配方式,进一步可分为准营利和营利性。黄新茂提出的捐其资型、投资型、出资保值型三分法也与此相似[10]。其三是四分法,潘懋元、周守亮、赵彦志、徐绪卿、王建等一些学者认为,二分法、三分法均未全面、客观反映我国民办高校特征[11]60,主张现行民办高校至少应划分为四类[12]。第一类是捐资办学,即出资人对所有权及回报均不作要求;第二类是出资人对投资的额外收益不做要求,但主张保留学校初始投入资产的所有权;第三类是民办高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保留初始资产所有权,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类是纯营利性民办高校。

(二)民办学校分类标准争议

应该说,以什么标准来界定、划分民办高校,是分类管理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分类管理的难点。一旦确定了分类标准内容,实际上民办高校分类的种数也就得到明确。目前对于分类标准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化标准。该标准以“是否追求回报”(即是否以营利为动机)作为唯一分类标准。只要是不追求回报的民办高校,不用考虑办学主体性质,一律归类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否则,视作营利性民办高校。但以是否追求回报作为分类划分的标准,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高校办学利己与利他行为(外部性)都同时存在,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的公益性孰大也不必论证,据此也无法推断举办者的动机与目的[13]。二是多维标准。王善迈等提出分类的标准至少应该包含三个方面[11]60。分别为办学所得盈利的支配主体、出资人的初始投入以及追加投入所形成的民办高校固定资产归属、办学终止时剩余资产归谁分配;柯佑祥、徐绪卿等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从是否以营利为办学目的、举办者是否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及最终剩余资产等三个方面来进行[14]。

(三)分阶段实施分类管理

中国民办高校的实际运行已超出了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组织的划分范畴,实践中部分省市在出台的试点方案里,不仅承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的原始资产权,而且还允许出资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显然突破了传统‘非营利性组织’的概念边界。[15]24基于这样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四分法是一种过渡阶段,二分法是最终理想阶段这样的看法,并给出从四分法到二分法的相关政策建议[11]62。

二、现实困境与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自《教育规划纲要(2010颁布)》提出要积极开展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模式的探索后,教育部门便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工作,但实际效果远低预期。即从试点启动至今,多数省市无论在政策还是在实践方面均流于形式[15]24。究其原因,存在以下几点:

沈: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模式的新思考

首先,目前分类管理实施的基础存在局限性。以非营利和营利性标准对民办高校进行管理,源自西方高教领域。非营利是基于捐资办学的性质,营利则建立在投资办学的基础上;在欧美,捐资办学历史悠久,并且是私立高等教育的主流,投资办学则不然,仅仅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即这两种划分是基于捐资办学为主流、且发展较成熟的情境下。纵观我国现代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起步于改革开放之际,受制于彼时的经济条件,捐资办学极少,而高等教育需求市场巨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滚动发展或一次性投资的模式进入高教领域[16]。总体而言,是以投资办学为主,营利意图明显。统计数据也支持这一观点,2011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资产结构中,社会捐资仅为投资办学总额的6%左右,仅占当年高等教育总投入的054%,同年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来源组成中,来自捐赠的收入也仅占033%。现有696所民办高校(具备学历颁发资格)中,绝大多数均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意向[9]33。

其次,民办高校面临“选边站队”的道德风险。营利与非营利,甚至准营利的分类,实际上是要求民办高校举办者“选边站队”。从目前的试点实践来看,几乎没有民办高校选择营利作为办学属性[17];另外,选择非营利属性的,表面上看确实不少,但实际情况并非真心如此(部分迫于道德的压力而选择的);更多的民办高校则处于观望的状态。显然,多数民办高校之所以不选择营利性,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思想观念中,高等教育的营利始终难以被认同;更进一步,在民办高校目前生存的环境中,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若选择了营利性,可能会招来更多“有色眼镜”的审视。而且时至今日,政府尚没有出台适用营利性高校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即便选择了非营利性属性,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在政策保障方面同样非常欠缺。

其三,合理回报和利润的区别有待进一步审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回报多少才算合理范畴,争议较多,有“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倍”的说法,也有不超过存款利率的150%的说法,也有不超过当年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也有学者通过大量历史数据的收集,通过内部收益率方法计算出高等教育的投资回报率为9%左右[15]26,但普遍被接受、认可的并不多,要确定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回报率,影响因素多、涉及范围广,真正确定“合理的回报”尚需进一步的研究。

确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甚至准营利性等民办高校的区分标准,从理论层面上而言,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实践中对现有的民办高校如何分类的实践操作,涉及面广,远难于理论分类。营利性、准营利性以及非营利民办高校将面临迥异的土地、税收、财政等公共政策。简而言之,选择不同类型的标准办学,对民办高校举办者来说,标志着一系列显性和隐性利益的重新分配、取舍。因而施行分类管理,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的属性特征,进一步完善目前现有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制度创新管理。

三、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模式的新设想

(一)前提假设

既然面临多数民办高校是基于投资办学这样的现实,那么现阶段进行营利、非营利或者准营利的划分,实施的基础并不具备,为稳步提升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和突破发展桎梏奠定基础,实施分类管理需要换一种新的思路,分类管理措施应在假定所有民办高等教育均是投资办学的情景下制定(类似于部分法律制定是首先基于人性“恶”的假设,而后再制定相关法律给予约束),而不是基于出资性质、剩余索取以及最终资产的归属来明确,这种理论假设与我国目前民办高校举办属性的现实更加契合。

(二)基于公益测度的动态分类管理的设想

民办高等教育是具有正外部性,它不仅给教育消费者带来收益,而且使得整个社会受益。同时,民办高等教育增加了公民教育选择的机会,为接受教育群体提供了知识与技能,从而使得该群体获得更高收入和相对较强的职业迁移能力,因此它不仅符合个人利益,同时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即便是营利属性明确的民办高校,也应能够有尊严、体面的办学,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制定时应考虑包容性,允许多种发展方式并存,善待通过投资办学获取合理回报的办学模式,将更加有利于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

既然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属性高校,均存在着公益性(正外部性),那么设想以省为区域,测算省内各民办高校公益程度(本研究中命名为公益指数)的相对大小,具体可以根据高校自身教育支出状况(分解成若干指标加以合成)进行评估,再应用聚类分析方法,视实际情况分成若干类,而后根据不同民办高校公益指数的大小,确定在连续分类中不同的区位,给予不同的政策倾斜或财政资助,上限可以与公办高校等同,下限则视情况作出较低的政策优惠及财政补助等措施。

这种分类管理模式,现实意义明显。其一,可以避免民办高校面临“选边站队”的困境,给出缓冲,稳定目前民办高校发展的态势;其二,通过不同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可以鼓励、促进民办高校向捐资办学属性发展,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属性走向进一步分化、明确;其三,办学公益性程度的大小,视现实情况定期评估,即属性的划分并非终身制,可以是为期一年,也可为期二年,动态管理,从而避免一次就给民办高校在营利、准营利或非营利上给以定性,迫使民办高校举办者面临选择的尴尬境地,同时为促进我国民办高校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接下来,就这种以公益性程度(用指数的形式表示)分类模式进行探索分析。

四、民办高校动态分类模式的探索――以浙江省为例

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正是基于教育的正外部性这一特征,若教育支出大,教育质量便相对较高,公益性愈发突出,这样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整体,收益会增加,因此可以把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作为一个表征变量(即公益指数),来反映民办高校各自营利或非营利程度的大小。但从该角度对民办高校的公益性程度进行度量,并进一步在不同民办高校内进行比较,需要深入探讨和摸索,表征高校公益程度因素较多,通过怎样的方法方式来反映,笔者在研究中提出了初步的思路,希望能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首先,确定公益指数测量的指标体系,并分析各个指标的贡献(或权重);其次对各个指标进行综合,量化省域内民办高校的公益性程度相对大小,综合表征变量为教育公益指数;第三,对公益指数进行排序,结合统计分析方法,对民办高校按照实际测算结果进行分类,从而可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及制度。

(一)民办高校公益程度指标体系的分析

公益程度的评价,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而属于多目标综合最优化评价问题。为了探讨并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在结合文献研究的情况下,基于生均投入,公平性等因素考虑[18]笔者与课题组成员通过向民办高教领域内多位学者发放开放式问卷,征询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可通过哪些指标来反映,同时辅以相关的访谈,最终得到了累计达40项指标的评价体系,为客观起见,课题组成员对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并采用德尔菲法进行综合分析,反复斟酌,最终对评判民办高校的公益属性程度高低的评价指标确定为3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具体见下表1。

(二)动态分类管理的应用

以浙江省为例,选取省内10所民办高校(有学历颁予高校,但不含独立学院)作为调研对象,并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回收及访谈中,课题组依据研究的性质以及被访谈者(高校)的要求,依次把高校分别用GX1~GX10来代替,获得的数据采用最大-最小法模式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不同民办高校在各个指标上的相对标准值,其中“社会满意度(X20~X22)”以及“决策程序的公正、公开程度(X12)”值通过问卷得到,采用里克特量表法(按照1-7分)来给定,其他数据来源于各调研对象高校网站最新信息,或者通过课题组联系高校进行调研等方式得到。

(三)评价指标灰色关联权重的确定

以指标值的客观性、可靠性以及可获取性等作为标准,通过课题组的一致性评判,确立“生均教育经费投入(X5)”作为标杆指标,而后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限于篇幅,计算过程没在文中罗列)得到各指标的权重,具体计算结果见下表2所示。

(四)公益指数的计算值及其分类

根据上表2得出各指标的权重值,并结合对应标准化计算值,计算各个参与调研的民办高校综合指标,并对其进行排序,具体数值见下表3及图1所示。

从表3可以得知,各民办高校之间的公益指数差异明显,GX2公益指数在调研的高校中最大,说明该高校公益性在10所统计的高校中是最为突出的,也就是相对贴近公益性的理想状态;民办高校GX1的综合指数相对最小,表明在这10所高校里其营利性最为突出,这结论实际跟原始数据也比较吻合,相比其他高校,该校在生均教育经费投入(X5)、学校助学金收益学生比例(X10)等关键指标值均非常低,在统计的10个高校中,位次是最靠后的,而”GX2”高校则正好相反。

根据计算得来的综合指数值,运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这10所高校进行单因素聚类分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不同省市民办高校的发展情况,可指定聚类分析的类别,本研究中,定为五个类别),并将结果进行整理,见表4所示。GX2作为公益性程度最高的一类,GX8公益性相对较好,相比GX2则公益性程度相对略差,GX7、GX4二所高校的公益指数处于中等这样的类别,而GX6、GX3、GX10这三所高校公益性指一般,GX5、GX1的公益指数较差,其营利性目的相对较为明显,具体见下表4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从10所民办高校公益综合指数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仅仅有两所院校的公益性相对较好,有8所院校的公益指数在中等或中等以下,甚至有2所院校营利的目的性非常明显,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我国目前民办高校大多是基于投资属性这一事实。

从下图1也可以看出,各民办高校在公益性方面有不同的表现,甚至呈现连续分布的态势,而纵观目前的多数文献研究,直接以营利、准营利或非营利为标准,把民办高校进行分类,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分类模式不仅在操作上存在困难,而且也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需更加灵活的制度,需要分阶段实施,更需深入的创新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以省为区域,根据公益性程度体现的大小,相应建立一个连续和动态的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确立),来对省内民办高校的公益属性加以辨析,并据此来制定相关的政策。

图1 浙江省民办高校公益指数折线图

五、结论与建议

分类管理实施涉及多方面因素,制度建设综合复杂,其配套政策需教育、财政、国资、国土、金融、民政以及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适宜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方式,需要在相应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目前在配套政策及制度出台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对于分类管理模式,更需要设计者提纲挈领,设计分类管理的阶段性策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构建的原则和框架,制定长远的推进计划和实施策略。

论文通过分析,对动态分类管理模式探讨,提出了分类管理新思路,以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指数这一表征变量作为判断标准,视公益指数的大小,按地区划分民办高校的类别进而分类管理;若公益指数较高,则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土地、税收、财政扶持等给以倾斜,反之,减少倾斜的力度,但需强调的是,无论民办高校是否是营利属性,均不能视其为工商企业性质来对待,就民办高等教育的正外部性而言,国家政策方面也应给以相应的优惠。

论文通过公益指数模式的分类探讨,首先可避免民办高校被迫一次性“选边站队”的尴尬境地,有利于稳定现阶段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从目前分类管理试点实践的情况来看,当前的试点模式对办学秩序造成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其次,这种分类的确定可以定期进行评估,而不是固定不变,属于动态的分类模式,民办高校举办者可以根据评估的结论,逐步调整办学策略和措施,若这次在公益Ⅳ类,那么通过策略的调整,在下期中的评估中可能会被评为公益Ⅱ类;第三,这种分类模式的探索,可以使得民办高校有投资属性向捐资属性发展,若某民办高校在前期的评估中,属于营利比较明显的,那么获得优惠政策、税收难度较大,教育投入会减少,影响培养质量,社会声誉下降,关乎民办高校的生存,这样举办者会调整办学策略,加大教育投入,争取获得有利的生存环境,这样有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稳步发展,为分类管理的深化提供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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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民办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10-0116-043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在办学规模上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而言,与公办学校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相比,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仍存在较大差距。如何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高水平发展,是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旋律。在此背景下,分类管理不仅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实践改革的突破口,更是当前民办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热点课题。诸多学者从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及意义、标准、制度体系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成果日益丰富。本文在梳理和总结目前分类管理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若干不足,对今后分类管理研究提出了展望。

一、分类管理:必要性争议与意义

尽管在国家政策层面已明确提出“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并选择浙江、上海、深圳等部分地区作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探索试验区,但就理论角度而言,对分类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上仍然存在分歧,支持者和反对者皆有。

归纳起来,支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捐资办学的政策设计理念与投资办学的客观性不一致。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私立教育举办者本着回馈社会、感恩社会的目的捐资捐物办学不同,我国民办学校多数举办者财力极为有限,很多人需要通过获取办学的盈余来维持学校及个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表面上,很多民办学校举办者未公开要求获得合理回报,但本质上都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投资办学是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然而在政策制度上,政府完全忽视了我国民办教育投资办学的基本国情。二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目前,民办学校基本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这导致了民办学校既无法享受到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办学自和改革活动,又难以享受到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土地、教师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三是借鉴国际私立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对私立学校采取分类管理模式,是当前诸多私立教育发达国家的普遍政策举措。既积极鼓励纯公益性的私立学校,也允许部分营利性的私立学校的存在。世界银行在2000年的报告中强调,区分私立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比传统上划分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更具实际意义,因为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从其使命和结构来看与公立教育机构往往非常相像。

与支持者相反,也有学者对分类管理持质疑态度。有研究者表示,“推行分类管理,不仅面临法律障碍,而且存在政策风险。可能出现民办学校举办者由于觉得两种选择都不符合自己的愿望,又看不清楚将来的政策走向,于是选择终止办学,导致民办学校出现大面积的非正常倒闭……对中国民办教育将是一场严重的危机。”并且,“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合法性困境”。也有研究者指出,“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要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如把‘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同于‘非营利性’性质,把‘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同于‘营利性’性质,事实上就是在迫使所有民办学校陷入两难境地。”还有研究者认为,“现行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是在我国本土环境下产生的,当前推行分类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民办教育应该在已有的民办教育法律框架下进行渐进式完善。”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否必要争议性的存在,既和我们当前民办教育基础理论研究不足有关,也和我国民办教育特殊的办学历程有关。基于国内外研究和世界私立教育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必然的,是民办教育未来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作用有:第一,引导民间资金合理分流,以防止投资资本过度进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领域;第二,将隐性营利性民办高校显性化,也使其管理由非对称性向对称性转化,同时避免政府的财政投入陷入巨大的道德风险;第三,可以使政府的制度逻辑由原来的促进为主向规范、引导与促进并重转变,有利于民办高校的健康多元发展。概言之,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是现实发展要求使然。正如刘建银所言,民办学校组织性质界定的制度冲突和民办学校运行的现实困境,是分类管理的基本动因。

总体而言,分类管理支持者的论据要强于反对者的质疑,且分类管理的意义及作用是明显的。虽然分类管理改革必将遇到很多问题,但改革的方向势在必行。

二、分类管理:分类种数与标准内容

分类管理作为一项改革举措,争议最大之处莫过于分类的方法论上:如分为几类比较合适?按什么标准内容进行分类?在这两个问题上,众说纷纭。

(一) 民办学校分类种数之争

概括起来,大致存在三种分类方法。一是二分法,即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有研究者认为,“从制度规范上说,举办者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投入应区分为投资和捐资两类。投资即基于谋求盈利的目的办学,目标是获取经济收益;捐资即基于奉献社会的责任而办学,不求任何有偿回报。”捐资办学即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办学即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三分法。有学者认为,上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二分法,非此即彼的划分,并不能反映我国民办学校复杂的办学情况。如胡卫认为,“应将民办高校区别为准营利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三种。捐资举办的无疑是非营利性办学,投资举办学校中,依据教育服务类型和学校盈余分配,可分为准营利和营利性两类。”方剑锋在对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实证分析基础上,也提出了类似三分法:建议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不要求合理回报、非营利性要求合理回报的三种类型。与此相似的还有黄新茂提出的捐资型、投资型、出资保值型三分法。三是四分法。一些学者认为,无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都尚未完全反映出我国民办学校特征。如徐绪卿、王建等则主张现行民办学校至少应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出资人既不要求所有权,也不求回报的捐资办学;第二类是出资人不要求投资的额外收益,但不放弃学校初始资产的所有权;第三类是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类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潘懋元等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一文中同样表达四类划分观点:“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营利性民办高校、投资举办但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又不是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四类学校。”

民办学校分类种数之争,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殊历程和民办学校发展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管理是可行的,不仅照应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又顺应国际私立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而三分法抑或四分法,要么过于复杂,要么存在自身矛盾。如准营利与营利怎么区别,不是一件易事;又如投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回报这本身就含有内在矛盾,是投资就必然追求利润,这是投资的本质。

(二) 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内容之争

应该说,根据什么标准内容来判断、界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分类管理的核心,也是分类管理的难点。确定了分类标准内容,也就基本决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的种数。

一是单一化标准。有学者认为,尽管民办学校办学模式多种多样,但对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不宜复杂,提出以“是否追求合理回报(即是否营利)作为唯一标准。凡是不追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论办学主体是谁,一律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这种以是否追求合理回报作为分类标准的内容,受到部分人的质疑。何金辉指出,办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同人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目的,且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都同时存在,不必论证是利己行为的公益性大还是利他行为的公益性大,也几乎无法准确判断举办者的动机与目的。此外,对于什么样的回报算是合理回报,这个“合理”的数字没有具体参照。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没有明确界定,各省有关民办教育法规中对合理回报的规定也是各有不同,这也造成了人们难以形成合理回报的有关共识。至今为止,“国家尚未有政策明确”。二是多样化标准。王善迈以“公共产品理论和机构的经济性质”为理论依据,提出分类的标准至少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是办学所得盈利归谁支配;第二是出资人的初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所形成的学校固定资产归谁所有;第三是学校办学终止时,财产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归谁分配。此外,黄新茂也提出了多样化的标准观点。他认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界定:“(1)是否以营利为办学目的;(2)举办者是否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3)学校终止时,举办者是否享有除了举办者投入的剩余资产。”

其实,单就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区分,已经有着比较基本一致的界定。但中国民办学校的实际运行已超出了两类组织的划分范畴。民办教育的分类标准的界定将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核心难题。实践中,“一些地区已出台的试点方案中,不仅承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的原始资产权,而且还允许出资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显然突破了传统‘非营利性组织’的概念边界。”

三、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分类管理改革,表面上是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实质上是根据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办学属性,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出台不同的政策措施。与学理上思考分类方法和标准,如何制定好分类后的配套制度甚为关键。

首先是完善法人登记。当前民办学校主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非驴非马”式的民办学校法人定位,是制约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源头、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扶持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所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是首要前提。为此,有研究者提出,要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得以顺利实施,还依赖于在更高位次上制定《民典法》或修改《民法通则》,把非营利性法人与营利性法人明确划分出来,以形成在制度上就存在分类分别规范的局面。有学者建议,把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为商业机构,将它们的设立和管理纳入“工商登记”路径及“商业法”或“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公益性的财团法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其次是明晰产权。产权清晰、明确与否,从根本上影响个人、社会投资和兴办民办高校的积极性,决定着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校本收益。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先要明确学校的产权。“回避产权的处理来谈民办学校的重新分类是毫无意义的。”关于产权的设计,有研究者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归学校,在学校办学与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学校剩余财产按《捐赠法》处理。营利性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可以对办学结余进行分红。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按《公司法》处理。

再次是完善税收政策。目前,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便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务部门执行的不一致。事实上,民办学校多未享受到法律中既定的税务优惠。税务部门往往撇开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照旧按税务系统法规定来执行,且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产生诸多问题。对此,有研究者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后,应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调整和完善税收制度,“对两类民办教育机构制定不同的税收制度”。具体而言,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视同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则视为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最后是健全财政资助体系。当前民办教育已步入规模稳定、质量提升、内涵式发展的转型期,再依靠以学养校,已难以支撑民办学校高水平发展。总体上,我国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民办学校难以摆脱学费依赖瓶颈。而政府对非营利性组织提供财政支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吴华指出,从法理上说,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支出应该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不应有人因为选择了民办学校就被排除在外。王善迈也认为,民办教育既然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正的外部性,因此,公共财政应加大支持力度,且应制度化,不能因政府换届和决策者更替而改变。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视同公办学校,根据生源规模、办学质量等情况给予稳定而直接的财政资助;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通过间接的贷款税率优惠等措施给予支持补助。

四、小结

纵观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学者们在分类管理研究中既存部分分歧,也存很多共识。这些研究丰富了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对政府制定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和民办学校自身改革发展提供了理论参考。当然,研究也存在诸多不足,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进一步思考和明朗。

其一,研究对象需要明确化。在分类管理论述中,既有以民办教育为对象,也有以民办学校为对象,还有以民办高校为对象。显然,民办教育、民办学校、民办高校各自所界定的范畴是不同的。如民办学校,不仅涵盖民办高校,还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等学校。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校,其教育定位有着很大差别。对前者来说,侧重教育的公平性,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而对后者来说,强调教育的效率性,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因此,哪一类的教育或学校适合开展营利性办学,需要斟酌。

其二,认真审视合理回报和利润的区别。不少研究者将“是否获得合理回报”作为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区别标准之一,认为合理回报和利润有着本质不同,似乎利润就是资本剥削和贪婪的代表词,令人憎恶。这种刻板的“利润”印象,值得我们深入反省。利润难道与教育是水火不相容的两极吗?答案恐非如此。如《牛津英语词典》指出“利润”这个词的词义代表的确实都是些正面意义。作名词用时,这些词被描述为:前进、发展、效益、好处、益处、福利;作动词用时,被定义为:取得进步、前进、向前、提高、繁荣、增长。利润,或称作办学结余,是一个学校办学效益和资产运行效率的一个检测指标。任何学校都可能存在办学结余,也可能存在办学亏损。相对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盈利能力可能要强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其三,对民办学校分类问题探讨缺少。确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标准在理论上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实践中现有的民办学校如何合理分流,远难于理论分类。施行分类管理,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性特征,完善目前现有的民办教育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更具针对性、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分类后,营利性和非营利民办学校将面临不同的财政、税收、土地等公共政策。换言之,是选择营利性办学还是非营利性办学,对民办学校、特别是举办者来说,意味着一系列隐性和显性利益的重新取舍和分配。

其四,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不少学者对如何推进分类管理、构建相应的配套政策进行了不少研究,如提出“稳步推进、尊重自愿、既往不咎、鼓励公益、坚持改革、协调发展”的原则,“中央顶层设计,地方试点先行;表彰、奖励和补偿相结合,分布分类过渡”的策略,构建包括法人登记制度、产权制度、税收制度、财政支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体系。但从整体上来看,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够系统和成熟,各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未能形成比较健全而清晰的政策路径,且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缺乏审慎的检验,可操作性不强。

综上所述,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不仅是清理现有民办教育歧视政策、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政策诉求,更是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践探索的逐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必将进一步深化。分类管理涉及利益错综复杂,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道路注定漫长而曲折。我们期待这方面的研究更加丰富和深入。坚持立足基本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统一,这应是进一步分类管理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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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教育国际化;中外合作;办学;思考

一、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已成为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人才的新途径。10多年前,天津财经学院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办MBA班之举,开创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河。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另一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合作体的独立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独立承担办学的责任。这种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中外双方依照契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享受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制。例如,根据中国政府和欧盟的协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欧盟共同出资创办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学院制,由学校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体由二级学院运作。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例如,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另一种是一般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双方根据契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合作办学任务。例如,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共同建立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从总体上讲,中外合作办学在积极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国际化经营管理的人才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国内高等教育与国际间横向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目前,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授予国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230家之多,主要集中在北大、清华、中山、同济等名牌大学以及国外众多的高校教育机构。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外合作办学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例如,上海、北京、浙江等。外方合作者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科技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中外合作办学培养人才的层次比较齐全:大专层次,如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专科教育实行中澳双证书制,中澳双方对所获学分予以互认;大学本科层次,如对外经贸大学的中美管理学院、中法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等;本硕连读,如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法文班本硕连读)],是中法两国政府为加强中法交流的重点合作项目之一;研究生层次,如南昌大学与英国阿伯泰·邓迪大学联合成立“中英联合学院”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作办学体产权不够明晰,财务管理弱化

(1)中外联合办学体的产权不够明晰,使外方投资者与中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的根本特点。产权是指所有者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强调教育办学的公益性质,而忽略了在教育产业化背景下中外办学公益性和收益性并存的实际情况。澳大利亚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推行教育国际化战略,把教育作为重要的服务贸易输出。目前,教育输出已成为澳大利亚第九大出口产品和第三大服务贸易产品,2003年教育服务收入接近49亿澳元,仅次于旅游业(94、4亿元)和运输业(74、8亿元)。外方投资者认为学校的资产将来是属于中方的,因此在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倾向,如抽逃资金转移海外、挪用资金投资其它领域等;而中方合作者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权投资与外方合作。由于中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理念,使得中方对合作体的资产没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致使这些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中外合作办学体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学校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起来。因为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盲区,使得合作体资产的产权归属缺乏明确而清晰的界定。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体很多是附属于中方的高校,并不需要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即使设立了完全独立的办学机构,成立了董事会等管理机构,法人依然是中方高校的校长。因此,有的合作办学采用课程合作方式来进行,双方合作,发双方文凭,手续非常简便。这种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典型的标签型,没有实质性的合作。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担任主干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引进国外教材不低于教材总数的30%。可是有的项目只是挂名中外合作办学,并没有引进国外的教材,国外的学校只派一两个老师过来,99%的课程都是中国教师在讲授,这实际上只是校际交流的行为。

(2)中外联合办学体财务管理弱化,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混乱。有的中外办学联合体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账目混乱,没有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有的甚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经费收支情况都没有详细记载,直接与其他业务混淆在一起,更没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审核批准每年办学的预、决算方案,有权对办学体的资产进行支配和处置。但目前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体的董事会都是名存实亡,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完全体现为外方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因此,才出现了外方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非法将资金抽逃出境、随意将资产挪作他用、投资其他领域谋利,从而影响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合作办学体盲目开办新专业,师资队伍的结构层次不够合理

中外合作办学体为了迅速发展壮大,争先恐后地上新专业、热门专业,如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专业,根本不考虑其办学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开办这些新专业的要求,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学生入校后没有专业师资授课,学生几乎“自学成材”;配套条件如实验室、实习基地都没有建立起来,使学生既无理论又无实践;缺乏专业书籍,专业知识贫乏。这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同时,合作体的师资队伍建设满足不了教学的基本要求。普遍存在着师资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龄结构不合理,多数学校缺乏中年教师,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有的专业全部是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在从事教学工作;职称结构不合理,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兼职教师比例过高,双肩挑的教师很难有精力保证教学工作的出色完成;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名牌大学的本科毕业生也很少,很多年轻教师都是本校毕业留校的,知识结构有“近亲繁殖”的特点。由于师资水平低,教学效果不佳,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受教育者付出了高额学费但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行为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优劣,而教育教学质量又直接关系到教育消费者是否能享受到等值的教育。

3、合作办学体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人才流动频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重大问题如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决算等进行讨论决策。平时经董事会1/3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大多数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有的虽然设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从未召开过会议,学校的重大问题都是投资者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次,委托关系不顺畅,投资者与经营者关系不协调。在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对外承诺中,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独立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它必须与国内高校合作才能举办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而且董事长一般是由外方投资人担任,校长由中方推荐人选,董事会聘任。由于外方投资人认为校长是中方推荐的,自然代表中方利益,因而不愿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这种不信任往往体现为外方投资者亲自介入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外方投资者和中方管理者之间处于矛盾冲突之中,这种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影响和制约了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健康发展。最后,中外合作办学体人才队伍不稳定,工作缺乏连续性。合作体中的管理人员,多数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因此,普遍存在着人才队伍不稳定,流动频繁的现象,使工作没有连续性,降低了管理效率。

4、合作办学体在文凭管理上不够严格,存在着滥发文凭的现象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的(2+2)模式,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的(3+1)模式,现在又出现了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授予境外学位进行核准。如果没有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由于管理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不问教育质量只求投资回报。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卖文凭”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造成中外合作办学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教育理念上,过分强调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视中外合作办学的商业性、营利性。事实上,外方到我国投资办教育的最大动机就是看准了我国有庞大的教育市场,有较大的赢利空间,如果管理者片面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外方投资者只有通过不规范的手段挖掘利润;政策导向上,过分强调对外方投资办学的支持和优惠,而忽视了对中外合作办学体的监督和领导。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教育是关系国家民族兴衰的百年大计,在大力扶持的同时应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监管和规范。在处理合作与教育主权的关系上,应坚定地把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应更多地体现在中方对项目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有些合作项目,中方只起着招生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合作办学。然而在合作办学中又承诺允许外方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控股和担任校董事会董事长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教育主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

三、强化对中外办学的监管与规范

1、明晰产权,加强财务监督,保障中外双方的合法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产业化与国际化背景下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外国投资者首先是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一种服务贸易产品输入中国市场的,是为了占领中国庞大的教育市场,赚取丰厚的利润。目前,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外方往往以资金作为投资,而中方往往是以其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与外方合作办学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将中方投入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按权益法核算确定中方的投资比例,并在合作办学的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确保中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经营行为的健康发展,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制度,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联合办学体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主管部门应要求联合办学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具体财务状况、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等相关信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在1914年所著的《他人的金钱》中有一句名言:“公开是救治现代化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资源配置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可信、简明和可理解的财务信息(会计信息)。此外,社会公众还利用个别主体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等有关信息进行各种各样的决策(FASB,1973)”。各级主管部门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外合作办学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年度审计,并对中外双方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国家应该以教育产业化的视角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不应该过分强调教育的事业性,并以此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营行为。

2、完善中外联合办学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的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是对合作体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合作体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等问题,建立起合作体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高效率的领导制度,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目标的实现。目前许多办学体虽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但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很多办学体没有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或虽有但名存实亡。应该讲,在合作办学体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处于委托链条的核心地位。董事会组成人员中虽要求中方人员不少于50%,但外方投资者由于拥有控股权,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往往只听命于外方投资者,其大权独揽,使得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决策程序缺乏独立性,重大决策项目的表决都是按照外方投资者的意图行事,董事会形同虚设,使得外方处于强势地位,中方处于弱势地位。中方管理者一般只是负责日常的教学与事务管理,对办学体的重大事项往往缺乏影响力,这使得中方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证。当中外双方出现矛盾和冲突时主管部门为不影响国家整体的投资环境,往往说服中方作出让步。合作体是由一系列契约关系维系的,合作各方的具体行为目标是不一致的,为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完善中外联合办学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使之能够健康、有序、公平地发展。

3、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建立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机制

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别实行许可证和批准书制度,并且对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对不达标者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撤销其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依法进行审批。严格执行行政年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确保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起对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合作办学要有基本的教学条件;开办新专业、新课程要有配套的师资、实验室和图书;教学质量评估要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如果达不到要求就要做出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决定,以督促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批新专业时不能只看学校申报的材料,而应深入到学校实地考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水平的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每3—5年应对中外合作办学体进行一次教学水平评估。通过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但这些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够具体,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没有及时出台整改措施,从而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教育部一位负责人曾说,中外合作办学往往要经历引进、嫁接、本土化和国际化四个阶段。从直接引进到实现国外国内的课程嫁接,然后达到课程和师资的本土化,最后向国际化发展,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蔡海怡。规范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J]、中国高等教育, 2004,(20):22—23、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6

一、我省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的民办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增加全社会的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教育的多样化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为减轻政府财政投入的压力、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创造了有益的经验,对公办学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激励作用。截止2008年底,全省共有民办高中167所,在校生22•92万人,分别占总数的22•66%和15•29%;民办初中243所,在校生50•35万人,分别占总数的11%和18•09%;民办小学143所,在校学生25•15万人,分别占总数的2•73%和6•16%;民办幼儿园1591所,在园幼儿48•96万人,分别占总数的37•51%和27•56%。

二、当前我省民办基础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地位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理解不一,也为民办学校的发展设置了许多难以跨越的障碍。如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2001年,国家民政部下发文件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应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定性并未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而有所改变,一直沿用至今,一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就只能参加企业保险,而不能参加事业保险,人为地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待遇特别是退休待遇的双重标准,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和提高。

(二)关于政策扶持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政府可以采取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也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但目前的现状是,各地仅仅对民办学校拨付因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应享受的财政补助,此外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用地、税收优惠、信贷政策等多项实质性的鼓励扶持政策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对民办学校实行的是与企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对民办基础教育学校的政策扶持和资助缺乏制度性保障,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三)关于统筹规划问题。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应由政府负全责。一方面,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意识不明确,使得民办教育过多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违背了义务教育政府负全责的本义,一些地方在民办初中和小学就读的学生比例超过20%,苏北个别地方高达40%以上,形成了畸态发展。另一方面,各地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大多没有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仍然没有摆脱公办学校管理模式的影响,管理理念落后,缺乏办学特色,单纯地依靠与公办学校比升学率来谋求发展,在品牌和特色建设上缺乏深刻的文化内涵,民办中小学与公办中小学一直处于同质竞争的格局,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统筹规划方面的缺位。

(四)关于生存空间问题。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对公办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的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在此过程中,一些优质公办学校改制行为的不规范,产生了不公平竞争,极大地挤压了纯民办和普通公办学校的生存空间。一方面,为支持一些优质公办学校改制,很多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其若干优惠政策,如允许改制学校在本辖区范围内优先遴选优秀教师等,其直接后果是严重影响了其他公办、民办基础教育学校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办学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在生源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改制学校规模却是一扩再扩,使一些纯民办学校越来越难以为继。

(五)关于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已近5年,国家相关部门一直未能出台有关细则。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明朗,使得一些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敢明确表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提出民办高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实施条例》对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计算因素等进行控制,并要求民办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前向社会公布学校与其办学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这在实际执行上比较困难。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回报的额度未作明确规定,造成实际运行中出资者可以通过压低办学成本、降低办学条件而取得高额回报。

(六)关于规范办学问题。一是民办基础教育学校虽然普遍建立了学校章程和决策管理机制,但是章程不够完善,而且不少学校未能做到按章办学,内部管理混乱,在财务管理、合理回报、产权归属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隐患。二是部分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还没有完全达标,由于一些学校建校时间不长,边建设边办学的现象较为普遍,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三是教师队伍建设中,教师来源广泛,但稳定性差,缺乏就职后的继续教育培训,知识结构更新机会少,可持续发展条件不足,雇佣性质的师资管理,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社会活动、质量评价等方面没有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益,尤其在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待遇往往随学校经济状况而定,不如公办教师稳定,容易挫伤教师的积极性。

(七)关于规范管理问题。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在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上,既存在政策扶持不到位的问题,也存在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并没有把民办基础教育纳入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没有把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二是对学校的决策运行、财务管理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对民办学校的财务风险防范不力。三是没有理顺政府管理部门与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之间的关系,在如何既能保障学校办学自又能使学校的办学行为受到有效监督方面做得不足。

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民办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p#分页标题#e#

(一)依法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为事业类法人性质,真正落实公办、民办基础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对民办学校的用地优惠、税收优惠、捐赠奖励、信贷优惠、资金扶持、合理回报、表彰奖励等具体化、程序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文件把国家立法中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对国家立法中的一些过于笼统的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从我省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三是要科学制定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要明确公办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各自不同的发展重点,根据生源的变化,合理规划布局公办民办基础教育学校的发展数量和规模,对整个教育市场和教育资源统一规划、通盘考虑,科学合理地调控和分配,以避免两类学校之间的重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持续、有序发展;四是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民办学校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提升民办学校的社会形象,形成鼓励民办学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7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再一次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这一方面表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同时也说明这次会议意义重大,对全省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为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等一会,克保副书记、玉娥会长将就民办教育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下面,我对近几年全省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和今后的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发展取得的成绩

多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为湖南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民办教育办学格局。目前,全省有各类民办学校6219所,在校学生164万人,教职工10、4万人,分别比20*年增长一倍以上。民办教育已基本形成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全日制学习与业余学习并存、文化专业学习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办学形式,并覆盖了办学领域的各个层次。现有民办本科学院2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所、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820所、幼儿园4163所、各类培训学校1209所。在办学模式上,有独资办学、合资办学、合作办学、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全省教育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2、民办学校积累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具备了一定的办学条件。全省民办教育形成固定资产141、7亿元,占地面积50万亩,自有校舍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60所,其中1亿元以上的学校有21所。2所民办本科学院,形成的固定资产都超过了5亿元。这为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3、民办学校努力创造办学特色,形成了一批优质资源。近几年来,我省一批民办学校发挥自己的优势,坚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在与同类公、民办学校的办学竞争中脱颖而出,涌现出了一批条件较好、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优秀学校。他们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在当地同类学校中有明显优势;贴近市场办学,灵活设置专业和课程,适应人才市场需求,毕业生就业率明显高于全省同类学校;不断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着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有效提升了教育质量,在当地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为学生提供休息、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形成了高水平的服务品牌。

4、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逐步得到优化。近几年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从省到市州、县市区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尽管还不十分完善,但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20*年,省人大颁发了《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最近,省政府又颁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在加强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同等法律地位,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些政策在原来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

5、政府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办学、民办学校引进教师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明确规定投资教育所需的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一同规划,并减免相关规费;允许民办学校选聘辖区内公办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并对被聘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实行“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变,职称评定、加薪晋级、评优评先不变”;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对待。近几年来,全省

8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区都设立了民办教育专项经费。20*年,全省各级政府专项奖励经费超过了1000万元,对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6、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在对民办教育给予支持的同时,依法加强了管理。省教育厅成立了民办教育处,有12个市的教育局设立了民办教育管理专门机构,安排了专职管理人员。大多数县市区也安排了专门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审批、招生信息、年检等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所属区域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如一些地方采取启动准入机制、规范招生简章、出台办学公约、统一聘任合同、加强财务监管等措施,对民办学校办学进行积极指导、规范管理,使民办教育走上稳步发展道路。

7、民办教育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不断强化。省、市州民办教育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提供行业服务,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努力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湖南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省民办教育协会联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连续开展了宣传民办教育“好新闻”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持续开展了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双十佳”评选表彰工作,大力推介了一批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各市州民办教育协会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政策咨询、考察交流、信息服务、组织协调等各种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与规范民办教育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是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仍然不高。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人士还没有把民办教育真正看成是公益性事业,没有把民办学校摆在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民办教育资源总量仍然相对不足,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学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分别只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与先进省市相比,差距还很大;同时,民办学校中真正质量高、有特色的品牌学校还不多。三是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一些地方对民办教育引导、支持和服务还不够,民办学校应当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到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无法集中精力办学。四是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失加剧,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失严重。由于政策上的障碍,教师还不能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效地流动;同时,民办学校的教师还存在后顾之忧,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五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少数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明确,有的缺乏现代教育理念,导致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民办教育的形象。上述问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思路

当前,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一方面,学校生源竞争进一步加剧。据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小学适龄儿童基本上趋于平稳,初高中学龄人口将逐年下降,其中初中毕业生高峰期已过,高中阶段毕业生今年将度过最高峰,到2*2年才开始有所回升。如何稳定现有办学规模,民办学校面临严峻挑战。此外,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推行,势必会对民办学校的生源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办学成本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加,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逐步改善,日益接近甚至超过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也逐年提高,民办学校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必须增加投入和支出,提高办学水平,办出特色,创造新的优势。面对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我们必须审时度势,进一步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明确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逐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比重,促进民办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具体来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要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民办教育资源比重。建设教育强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仅靠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办学积极性。事实上,我省目前民办教育资源在全省教育资源总量中的比重偏低,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我们初步考虑,到2*5年,要着重在三个方面进一步扩大民办教育资源的比重。一是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体。目前,我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仅为3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根据建设教育强省规划,到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要达到80%以上,任务还很艰巨。因此,要在政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办好少量高质量、高水平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府必须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提供足额学位,并不表示民办义务教育就没有发展的空间。根据联合国教育计划署的统计,发达国家的私立小学平均占18%,私立中学平均占21%;发展中国家的私立小学平均占16%,私立中学平均占31、3%。美国已经实行12年免费教育,但私立小学仍然占整个中小学的20%。由此可见,办好一些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选择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三是积极发展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联系更直接和更紧密,其办学行为和方式更多地受到人才市场的调控作用,更有利于民办学校发挥自主办学、灵活办学的优势。因此,职业教育应该重点扩大民办教育的比重。

2、拓展民办教育发展领域。发展民办教育不能弱化政府的办学责任,更不能替代政府的办学责任。在新的形势下,民办教育事业要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在全面提高办学竞争力的同时,更应当转变办学思路,不断拓展办学领域,寻找新的增长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一是要由重学历教育向终身教育体系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和技术更新不断加快,人们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党的十七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民办学校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投入到新一轮教育改革中来,在继续办好学历教育学校的同时,向终身教育领域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二是从过去重一般性教育向重个性化教育发展。目前,民办普通高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热衷于与公办示范性高中比升学率。一些民办学校为了提高高考上线率,不惜重金到公办学校抢生源,这是应试教育、功利主义的典型反映,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特别是要根据当前教育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寻找新的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发展一些适合某类特殊人才培养的学校等等。

3、整合民办教育办学资源。近几年,由于生源充足,我省民办学校得到了较快地增加。但一些民办学校由于某种原因竞争力不强,面临生源严重不足的危机。今后,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方面在学校设置上,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切合实际,不能盲目建设新的学校,盲目扩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要引导民办学校进行资源整合,对民办学校之间进行资源整合在政策上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同类学校和同类专业设置重复较多的地方,要对规模较小和条件较差的学校,下决心进行调整,可采取合并、转让、收买等办法,让办学者和接受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实行“双向选择”。加强民办教育的资源整合,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又能为目前那些办学条件简陋、规模较小、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的民办学校提供新的出路和新的发展机会。通过整合,引导民办学校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竞争力。

4、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水平。较高的办学质量和水平,鲜明的办学特色,是民办学校取得成功的“法宝”。我省民办教育要取得新的突破,必须在整体办学水平上跃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办学水平,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坚持发展优质教育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用于教育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民办学校如果还是条件简陋,管理粗糙,质量不高,特色不明,就难以吸引和留住学生。民办学校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学校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学校生存的大事来抓,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特色战略、整体优化战略,重点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二是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目前,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外部发展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民办学校要尽快实现“两个转变”:要从过去主要争取政策扶持、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向重视内部管理体系建设转变,把主要精力转向教育教学和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上,确立教学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按教育规律运行;要由过去关注学生数量增长的粗放式发展向追求卓越办学品质的精致化发展转变,不盲目扩大规模,把好生源质量关,把学校做精、做强。三是要引导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办学条件较好、达到一定规模、教育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同时,鼓励支持一些条件成熟的民办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幼儿园创建省示范性学校。

三、全面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

最近,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这是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文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1、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首先,要落实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本质特征、基本属性和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只是办学经费来源和举办者不同,其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因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很多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也是一致的。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坚决落实。比如,要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要落实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和价格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要落实民办学校在税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一视同仁,让公、民办教育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和谐发展。

其次,要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办教育离不开教师,办名校离不开名师。但我省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不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和谋求发展缺乏信心,给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要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关键在于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畅通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渠道,允许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做到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并纳入统一管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营造教师成长的良好环境。

再次,要落实好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一些地方没有将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纳入相同的管理体系,甚至人为的设置政策障碍,使得一些公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的权益,民办学校学生没有享受到,造成了不公平和不平等。落实好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具体来说,要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要将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让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同层次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一是要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建立现代学校产权制度。现代学校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学校声誉等。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二是要落实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与校长的职权,实现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分开,优化决策程序,完善法人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益。三是要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健全财务计划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完善审核审批制度,严格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制度,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和监事会财务监控和管理制度等等,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确保学校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色、质量和效益是民办学校的生命。民办学校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工作。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保障。民办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师资队伍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要从离退休教师以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骨干教师,要吸引其他各行各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吸引和留住教师,既要有物质上的奖励,也要有精神上的激励。民办学校要千方百计为教师改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学习条件、科研条件和教学条件,建立激励教师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同时,重视并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使用,积极创造有利于教师成长的工作、心理环境,营造浓厚的人文气氛,以充分发挥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民办学校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要更新教育观念,深化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自觉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强化自律意识,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一定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摒弃过于市场化、功利化的不良倾向。特别的是,民办学校要坚决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依法规范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不同于公办学校的管理模式,切实落实管理责任,转变管理职能,改革管理方式,依法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1、要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一是要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办本科院校由省里管理;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不具备发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非学历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当地政府直接掌握信息,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有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市州,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确保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发展民办教育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政府的各职能部门,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特别是国土、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政法、环保、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看看本部门能为发展民办教育做些什么,拿出具体措施,依法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共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三是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同时,要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保障措施。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各级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之中,特别是把当地政府扶持民办教育、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情况,列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与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强市(州)、教育强县(市区)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每个县(市区)重点扶持建设好一所上规模、上水平的民办学校。

2、要转变管理职能。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不能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干预太多,管得过死,而是要转变管理职能,对民办学校进行引导、监督和服务。一是各级政府要站在科教兴湘、建设教育强省的高度,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满足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出发点,引导民办教育健康稳步发展。各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办教育统筹纳入规划之中,并做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明确各地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对民办教育的投资。二是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责任。今后,举办新的民办学校,必须坚持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审批,凡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能发办学许可证;已经在办的民办学校,没有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要停办。要将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对违法、违规、违章办学和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要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进行备案。对违规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蒙蔽学生及家长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支配教育经费,在留足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的情况下,要把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要把民办学校的教学管理、质量监管与公办学校同等纳入日常管理之中;把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纳入整个学籍管理体系;把民办学校的发展情况纳入整体国家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实行有效管理。三是像对待公办学校那样,多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情况,为民办学校办好事、办实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想民办学校之所想,急民办学校之所急,切实为民办学校排忧解难,帮助解决民办学校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这里特别重申: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央和省里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篇8

一、把民办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我区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办学体系。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我区民办教育规模偏小、布局结构不够合理、扶持政策不够明确,特别是部分民办学校存在着自身投入不足、办学行为还不规范、质量效益还不高、校园安全存在一定隐患等问题,亟需有效依法加强管理。

(一)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在促进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凡有利于加快教育发展、有利于推进教育体制与办学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民办教育形式都应大力支持,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地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实践中探索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全区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招生、教学、财务、安全等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民办教育发展重点。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教育发展,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占同级教育规模的比例。支持各地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优质民办学校,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完善民办教育政策机制,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五)落实民办教育发展优惠政策。各地要把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教育划拨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六)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区内外及境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投资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中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类型多样化。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于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方式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服务。

(七)落实民办学校资助政策。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各地可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县级政府应参照民办学校接收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其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享受与相应公办学校在校生同样的国家资助政策和学费减免政策。

(八)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充分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中空余的农村、城市(镇)教育资源,采用公建民办等方式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扩大民办学前教育在学前教育中的比重。

(九)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有评先、评职、社保等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应纳入各级教育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中,统一规划,统一安排。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应依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其人事档案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公办学校教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对民办学校选聘的外地公办学校的高级教师,参照自治区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相关规定,有关单位给予解决户口入籍、个人档案保存、子女入学等问题。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利。经审批授权的民办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民办学校在招生政策上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统一的招生计划。民办高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编制招生简章,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实施。鼓励高等民办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十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从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各地也要在本级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及慈善机构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十三)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

(十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热心民办教育发展、办学行为规范和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进行宣传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加强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五)强化责任。全区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十六)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七)管理职责。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全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级中学的审批;总结推广民办学校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制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申报、审批和年检等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审批权限。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业务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培训等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审批部门进行年检与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十九)规范办学。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联合办学的,应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民办学校的名称,由属地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学院、职业学院、专修(研修)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规范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如实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自治区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十一)财务管理。民办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费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照申办报告或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二十二)资产管理。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所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民办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审批机关监管;有国有资金注入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须到国资委备案。

(二十三)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也不得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教育者的押金、保证金、储备金、赞助费等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提出退(转)学的,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扣除正当、合理的费用后及时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对因学校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足额退还所收费用。

(二十四)校园安全。民办学校应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达到标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招生。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防疫、防震等措施,严防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十五)年检制度。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要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年检标准加强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各类档案材料。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予年审和年审未通过以及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民办学校,当年限制招生;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将取消办学资格,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二十六)变更机制。民办学校更换办学负责人,变更名称、类别层次,须先由举办者提出并经学校理事会或校董事会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民办学校在变更后要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因变更举办者而受到影响并出具相关处理证明材料。民办学校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举办者退出前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在变更与退出前须将《办学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注销登记。

(二十七)督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检查和督导,指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督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