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税申报(精选8篇)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1
地税局领导:
2014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4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 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2
一、新申报表的结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文主要讨论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一)简化了主表的结构,增加了附表数量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简称新主表)共35行,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简称旧主表)共81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和十四种附表,而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和九种附表。新主表行数减少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只反映期间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总数,具体明细项目由附表列示,而旧主表则列示期间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具体明细项目。可以看出,新主表的项目同属于一个级次,逻辑关系更加明晰。新增加的5种附表,分别是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和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的勾稽关系更加清晰新主表按照表间数据的勾稽关系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二级和第三级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第二级的附表包括: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三级的附表包括: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坏账损失明细表》。三个级别之间的关系是第一级主表依据第二级附表数据填写,第二级的部分附表依据第三级的附表填写。
14种附表共计20张按照适用行业还可以分为通用附表和特性附表。通用附表每个行业都适用,包括附表三到附表十三;特性附表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一般、金融、非盈利组织三类)分别填写,包括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十四。其中,适用于一般企业的附表是: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和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的附表是: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和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附表是: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虽然新、旧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都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四部分,但是,新申报表重点突出了整个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新申报表主表将各个项目进行详细的分解,分解到各个附表当中,并对主表与附表、附表之间的勾稽内容和勾稽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要求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先填报附表,由附表的相关数据产生主表。主表第一部分“收入总额”是依据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的;主表第二部分“扣除项目”是依据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的;主表第三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依据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和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填写的;主表第四部分“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依据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写的。第二级附表中的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是依据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坏账损失明细表》填写的。因此,新申报表“按表索骥”就能很快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二、新申报表的内容变化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的变化新纳税申报表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旧申报表规定的计算基数是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确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会计上确认的除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外的所有支出项目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的扣除项目的余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而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增或调减所得额,捐赠是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作为扣除的基数。因此,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实质上也就是加大了纳税人的捐赠基数,对企业更加有利。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变化新申报表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的规定为: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要符合增长10%及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年度或以后5年内进行抵扣;新申报表增加了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旧申报表的规定为: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因此,新申报表将减轻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对我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势必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企业利用技术开发费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的空间。
(三)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变化新纳税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中;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旧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现金折扣既
可计人财务费用,也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收人一销售退回一折扣与折让。可以看出,新申报表不再使用“销售(营业)净额”,新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就是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这样,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由原来没有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变为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对企业不利。
(四)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变化新申报表对“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的规定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计提比例仍然是2%。而旧申报表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总额。对于采用计税工资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就是计税工资。一般,企业的计税工资远远小于工资总额。所以,新申报表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缩小,进而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减少,对企业不利。
三、结论
笔者认为,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例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从81行简化到35行,方便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从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国家运用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通过加大扣除数额,鼓励企业的公益行为,提倡企业科技进步、转变增长方式。从表面上看附表从9种增加到14种,但附表设计得细致、科学,实际上方便企业填写申报表。主表每个项目数字都有相应的附表对应,附表与主表的勾稽关系非常清晰;每张附表以所得税法为依据详细列示全部项目,不但规范企业申报表的填写,而且也易学易用,如新增加的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列示了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有减免税的情形,企业只需按其所属类别填写即可。而旧申报在主表中列示了企业减免税的六种情况,企业如果属于其他减免税的情况,只能自己附明细表,既不利于税收征管也给企业填写申报表造成了麻烦。但是,对于企业有偷漏税款的行为,国家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国税发1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通过控制偷漏税款企业税前扣除基数的方式,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新申报表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过程,便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和正确执行所得税政策。同时,新申报表将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可靠的保障,有利于税务机关今后加强所得税征管,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3
摘 要:自我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涉嫌偷税犯罪后,一时间国人对偷税罪颇为关注。新闻媒体对与偷税罪相关的法律知识报道亦不少,但有不少误解、误传,本文拟从偷税罪在新中国的立法回顾起,对偷税罪的概念、构成、罪与非罪及处罚等,结合我国刑法及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一些新的探讨。论文关键词:偷税 犯罪 新论一、新中国偷税犯罪立法的简要历史。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在1949年后对偷税犯罪亦未曾正式纳入刑事立法中,虽然在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中于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罪一章规定了某些税收犯罪的内容,但这些同整体刑法草案一样,不曾公布施行。以致当时对偷税犯罪无法可依,只能根据党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理。直至1979年,刑法第121条才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79”刑法不仅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且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对偷税罪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理解和执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后偷税犯罪明显增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认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形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规定》还就“情节严重”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9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还明确了偷税罪的行为手段,界定了“情节严重”。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员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79”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补充,主要以单位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偷税罪的概念,界定了构成偷税罪的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够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且设置了附加罚金刑。1997年刑法对以上《补充规定》作了两方面的调整,其一,在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上增列了“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一项;其二,罚金刑由原来的“五倍”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二、偷税罪的概念。(一)偷税的概念。依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根据第63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视作偷税。(二)偷税罪的概念。依现行“97”刑法,偷税罪是指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依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数额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三、偷税的犯罪构成。(一)偷税罪的主体。1)依“97”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另外,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外,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个人则是指个体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个人。2)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第一,代征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代征人是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的委托,按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现行 “97”刑法中偷税罪的主体只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规定代征人,所以,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应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第二,税务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税务人是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是属于民事中的委托。所以具体而言,可以分几种情况进行讨论:一种情况:委托人授权税务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务,则其偷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偷税,是单位犯罪,税务人成为偷税直接责任人员而应予处罚。另一种情况:委托人在提供虚假的应税事实后授权税务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宜,人按虚假的事实进行税收,仍构成委托人偷税,责任也由委托人自负。再一种情况:委托人授权税务人全权处理其税务事宜。如委托人向税务人提供的各项应税事实资料无误,但税务人单方采取虚假申报等法定偷税方式不缴、少缴税款,在事后又为委托人所追认,那么委托人已追认其隐瞒改变应税事实的效力,委托人构成偷税,税务人构成共同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税务人偷税且将所偷税款私自据为已有而不告之委托人,则税务人构成诈骗罪而非偷税罪。第三,承包、租赁、联营、挂靠等经营方式中,如何去认定偷税罪的主体?在承包、租赁、联营、挂靠等经营方式中,应根据具体的承包、租赁、联营、挂靠合同或协议规定,将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视作纳税人,而将负有代扣代缴税金的一方视作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其中一方未履行纳税或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当然能构成偷税罪的主体。第四,无照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无照经营,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是指以下几种行为:一)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非法经营者的纳税主体地位。对于非法经营者之所得,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为“没收非法所得”。由此可见,“非法所得”已被没收,自然再不存在对其征税的情况,对无照的非法经营者不必征税,对非法经营者只须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当然其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因此这一部分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二)偷税罪的主观方面。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虽没有规定要求特定目的,但从其对客观行为的表述及偷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三)偷税罪的客观方面。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纳税或已扣、已收税款。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含发票)。所谓“伪造”是指以假充真,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式在真实的帐簿、记帐凭证上,使记载的款额增大或减少,改变项目种类等;“隐匿”,是指隐藏有关实际收入的帐簿、记帐凭证,造成收入少的情形;“擅自销毁”,是指违反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不依法定程序,销毁帐簿或记帐凭证。(2)在帐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所谓“多列支出”指行为人在帐簿上记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款额;“不列或少列收入”,是行为人将所得收入不入帐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帐簿。(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指行为人出于偷税的目的,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有申报的可能而经税务机关通知却拒不申报的行为。“经税务机 关通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第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的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依最新司法解释,二年内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后又偷税且偷税额达法定数额的单位、个人构成偷税罪。(四)偷税罪的客体。一般认为偷税罪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且还侵害了税收所有权,是一种复杂客体。四 偷税罪与其他几种行为的区别。(一)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区分一般地,依“97”刑法第201条,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漏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违法行为。(二)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分。偷税罪的前提是偷税,而偷税与漏税在实践中极难区分。一般地,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把握。其一主观上,漏税是过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所以一般地,漏税行为人在认识到漏交税款后能及时改正、补交所漏税款。其漏交税款额系不知晓税收法规制度或工作粗心大意所致。其二,客观上,漏税人未采取偷税的四种手段,亦非拒不申报。但如果漏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漏税的情况下,利用漏税而进行偷税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转化为偷税罪。五 对偷税罪的处罚。(一)据刑法第201条、20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的处罚可分为:(1)纳税人偷税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十万元的,或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刑种、刑度进行处罚。(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4)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5)纳税人、扣缴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6)实施偷税行为,但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偷税后又有抗税行为的,以及为了偷税的目的而向税务人员行贿的,如何进行定罪呢?我们认为,如果构成偷税罪后,又有抗税行为或行贿行为的,假设后任一行为符合抗税罪或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宜认为是牵连犯,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三)对偷税犯罪的处罚,在立法上的缺陷。“97”刑法对偷税罪,采取了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换言之,偷税行为要构成偷税罪,必须先要符合比例和数额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缺一不可构成犯罪。依刑法第201条的定罪标准,如果一个行为人偷税数额符合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的条件,却在偷 税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条件,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反之,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却不满足百分比的条件,都不能构成犯罪,因其不符合定罪标准中的两个必备条件。考察本罪的第二个档次上的比例和数额的要求,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可见,偷税罪的处罚出现了真空地带,由此可能在实务中出现刑罚不公平甚至矛盾的局面。这一立法中的疏忽,只能留待刑法修订案来解决。参考书目1、 吴亚荣 主编 《中国税收犯罪通论》 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2、赵秉志 主编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 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3、张明楷 著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4、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4
关键词: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计算填表 纳税申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文)公布后,笔者在与同行交流时,感觉到许多同行对其第三条规定所涉及到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有所困难,故结合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及其账务处理对该文件下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进行说明:
现以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例:美丽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233314587121212,海关代码:5678910009,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在2014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一、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1000000元,销项税为17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辅料计1764705、88元(不含税价款),进项税额为300000元,经银行办理电汇支付,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无误。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为便于计算举例简化)。
(3)当月发生三笔出口业务,服装商品代码为62064000,其中,第一笔在6月18号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423120140618341658,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68,出口服装数量为54000条,出口额为502200美元(FOB)价,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293美元,计1808元)。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二笔在6月21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423120140621341853,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69,出口服装件数为43000件,出口额为369800元(成本加运费价,CFR价),其中海运费为3500美元(已支付给货代公司)。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1808元,为便于计算简化处理),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三笔在6月29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423120140629213526,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70,,出口数量为62000,出口额514600美元(FOB价),在当期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全,,同时企业也未在当期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此笔业务不能在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正式申报免抵退税。
已知6月1日的美元汇率为1:6、171,上述三笔业务外销收入换算人民币价格分别为3099076、20元、2260437、30元{(369800-3500)*6、171 }和3175596、60元,月底计入外销收入账,填报在6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7栏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为8535110、10元。
(4)在当月收齐一笔5月16日出口服装的报关单且信息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312420140516221512,服装商品代码为62063000,在6月份收汇取得了收汇凭证,出口发票专用号码为000444432。出口服装数量为32000件,393600美元(FOB)价,已知5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6、14,该笔在5月份出口服装的外销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为2416704元,并在5月底计入外销收入账。
二、该公司6月份的账务处理、免抵退税预申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填列的操作如下:
1、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借:原材料-面辅料 1764705、8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
贷:银行存款2064705、88
3、(1)①借:应收账款 (502200美元) 309907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3099076、20
②借:银行存款 3116842、57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293美元)1808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9574、37
贷: 应收账款(502200美元)3099076、20
(2)①借:其他应付款21598、50
贷:银行存款(3500美元)21598、50
②借:应收账款(369800美元)228203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2260437、30
贷:其他应付款 21598、50
③借:银行存款2294638、47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808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14410、67(红字)
贷:应收账款 2282035、80
(3)借:应收账款(514600美元)317559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贸易收入 3175596、60
(此笔业务应在以后月份出口收汇的当期,减少应收账款增加银行存款科目)。
4、借:银行存款2444256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27552(红字)
贷:应收账款(393600美元)2416704
5、6月份结转内销和外销的主营业务成本(略)
6、免抵退税预申报。为了使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相一致不出现误差,建议企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以审核确认当期形成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的准确性。经审核,该单位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6月份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872000美元(扣减海运费后为86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5359513、50元)和5月份3936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16704元。
以上三笔业务合计7776217、50元(5359513、50+2416704)
注意点:在6月份出口的第三笔514600美元服装因信息不齐,只参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的外销收入申报(即填入《增值税纳税汇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的第7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该数据在导入免税申报数据时自动生成),不参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计算,待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当期再进行申报。
如前所述,在确定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收入后,来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7月初的免抵退税预申报时,要达到计账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1)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其他性质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表3第18栏填好后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当期正式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三者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时,存在两种情况:
(1)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25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3)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有差额时,可在当期调整冲减(表4)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
⑵当(表4)25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表3)第18栏产生25栏有差额时, 可在当期调整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保持一致。
(在先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只需进行表内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本例中,由于(表4)第25栏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5351、10元[8535110、10*(17%-16%)=85351、10]与(表3)18栏数77762、18元[7776217、50*(17%-16%)]之差为7588、92元,故在(表4)25栏C调整7588、92元,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
7、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填列与账务处理。
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表3(18栏)填报后自动生成,同上无其他转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3)第18栏)。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77762、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77762、18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7776217、50)*(17%-16%)=77762、18]
参考文献:
[1]中注协、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5
(1)“纳税单位全称” 工商企业填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对外公章的全称。(2)“纳税单位负责人” 填纳税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如厂长、总经理、经理等。(3)“营业执照号码” 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号码;未领营业执照的,应填“未领”。(4)“生产经营业务范围” 填纳税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和兼营业务,或纳税单位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以及自产自销、代销经销等经营方式。(5)“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填纳税单位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本单位全年度总的经营成果和交纳营业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所得税税额。(6)“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 填在申请减免税时,是否已按期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交纳税款数额,以及应交未交和滞欠税款的情况和税款数额。(7)“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计划利润” 填申请减免税年度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利润计划数。(8)“申请减免税的产品或经营业务” 填申请减免税的产品名称或业务项目。(9)“预计减免税款” 填写根据申请减免税的产品销售或经营业务在申请减免税期限内预计减免税的数额。(10)“附送资料” 工业企业申请产品减免税,必须附送有关成本表;商业、服务业,以及事业单位申请减免税,必须附送经营情况表。(11)本申请书应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分别填报,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2)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审核意见的审查程序由分局、县局自行确定。(13)封面“编号”由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填写。编号:___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申请单位:年 月 日××市税务局印制纳税单位全称 经济性质地址 主管部门负责人 电话开业时间 营业执照号码现有职工人数 税务登记证号码生产或经营业务范围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总额或业务收入总额利润额率纳税金额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计划利润申请减免税的产品或经营业务税种 要求免税或减税幅度 起止时间减免期预计减、免税款纳税单位公章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附送资料申请减税、免税的理由采取的措施和预计的经营效益备注: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审查意见专管员审查意见年 月 日税务所及税政科审查意见年 月 日分局、县税务局领导审核意见年 月 日税务分局或县税务局公章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审批及批复情况记录局长签章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开展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企业。
一、零申报的成因及分析
(一)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此类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二)企?I处于筹建期间。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开展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经营管理不善,无经营收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营销策略不当,产品滞销,陷入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长期无经营收入,为寻找商机谋求发展,扭转局面,仍保留证照,形成零申报。
(四)会计利润等于或小于零。当企业成本费用等于或大于营业收入合计,核算会计利润为亏损额,纳税人理解为未实现会计利润作零申报处理。
(五)隐瞒收入。企业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涉嫌虚假零申报。
二、企业非正常零申报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对零申报成因的分析,因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所进行的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随着批文下达或明确经营行为后企业将进入正常经营模式。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筹办期结束后正确进行申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额,也应进行正常申报,否则会将亏损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人为造成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若因隐瞒收入涉嫌虚假零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或偷税,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三、长期零申报带来的后果
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零申报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相应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时限以各省、市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四、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零申报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分析。宏观上,要从国内外形势、行业、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规模等开展复合式的梳理分析,尽可能排除合理因素,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建立风控模型。微观上,要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的日常监管。
(二)整合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的支撑作用。加强信息的对称性审核,充分运用征管系统、一窗式、一户式等信息化系统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税收监控。目前的申报系统暂不能实现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对称性审核,给税源管理的准确性增加了难度,建议尽快进行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海关、统计部门等应建立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实现征管信息互联共享,增强税源管理实效;充分利用数据整合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全面、直观的信息支撑,提高共享度和实际运用水平,强化比对分析,区分原因,并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三)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加强监控。(1)突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小、业务量少、经济效益不好、固定资产投入不多的外资企业,要控制其用票量。对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的企业,要促进其准确核算,做到征管环节全覆盖、管理过程全监控、税收服务全方位。(2)强化申报审核。建立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机制。增值税低税负的外资企业,往往也是亏损企业,要加大对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的重点监控,不断加强月度和季度申报监控。切实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和长期低税负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责任区管理人员巡查制度,采取不定期实地调查,对企业法人、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查看生产车间和仓库,调阅账册,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非正常零申报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评估力度和深度,促使企业规范运作,不断降低零申报。
(四)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型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均将转让定价作为首要税收问题。目前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各种往来,具体表现为:(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有的实际上并未发生租赁行为。(3)提高佣金费用标准。以高额劳务报酬费、技术咨询费、中介业务费等名义,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4)向关联企业融资。与关联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高于同类业务的利率支付利息,将利润税前转移。目前,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不足,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要求不尽适应。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应建立有效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
(五)合理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体系。按照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多激励少惩罚,多指导少追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责任区管理人员处在基层第一线,风险高,责任大,应坚持责任与利益、褒奖与惩戒相结合,按岗位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切实解决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干一事成一事的办事制度。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7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087-02
2007年度国家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使用了三年之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不断做出调整,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
首先说明一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注意的调整事项:注意四个调减(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售收入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个调增(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国税函[2008]635号文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有关企业专管员提出季度申报不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正确的,但是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搞清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的内容。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后所得,而会计利润表上的利润是纳税调整前所得,两者不能简单混淆。同时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税发[2009]31号文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及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房屋未完工前采用预收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同时预售收入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是可以在季度申报时扣除的。在新的税法规定下,季度预缴申报的依据基础是从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出发,季度期间超出标准的期间费用是不需要调整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因其行业的特殊性,有很多需要特殊注意的事项,现分述如下:
(1)国税发[2009]79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即便是发现了企业所得税申报有错误,只要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前都可以申请重新申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一主十一附的层次报表系统,附表一的第一行是所得税的收入口径,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础,因为房地产企业也要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所以当年预售的未完工商品的收入是不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中核算的,建议把房地产预售房款收入填入附表一的第十六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把预售房款按照扣除预计利润额后的余额填入附表二的第十五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把预售房款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附表三的第五十二行的调减金额中,下一年度对应结转收入的情况,做相应金额相反方向的调整,这样就保证了计算依据收入为基数的费用限额扣除数据的准确性。
(3)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要想完全填报正确也是需要注意以下内容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第一栏金额与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中第四栏金额应一致。国税函[2008]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因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佣金支出要注意不同比例和不同人员的差异性。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一方面,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有所区别,财税[2009]29号文件是一个普遍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则是针对一个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两个文件都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清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是不受此比例限制的。
(5)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可以预提(应付)费用有以下三种:
一是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8
近年来,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水平,已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全员全额管理即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方向,它通过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工作质量,达到源泉控管的目的。但受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推进这项工作还有一定的困难,近期,我局就该项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行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利益以及我国在信用制度方面的欠缺和灰色收入存在导致的纳税心理不平衡,使纳税义务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很难做到能够主动自行申报,或者是没有全额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由于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观念一直较为缺乏,法制观念较为淡泊,使代扣代缴工作不仅应税项目不全、应税项目区分不细致,而且掌握适用税率不准确,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在调研中发现,工薪个人所得税中,企业为帮助职工少缴税款,采取发放现金、实物、医疗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征收范围窄。虽然我国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各单位的征管范围上看,目前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由于征管措施和代扣代缴制度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因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大部分流失掉了。
(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条件尚不具备。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需具备纳税人应税资料完备,收入来源清楚,申报表填写项目明细等条件。从目前的征管实际看,由于没有完全实现纳税人收入实名制和大量现金结算的存在,使纳税人收入来源无法准确把握,对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
(五)、税务机关势单力薄。实行全员全额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需要信用制度的健全,需要各种法制的完备,在目前税务部门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但靠税务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
二、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不断完善《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条例》,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目前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代扣代缴。因此,要重点抓好代扣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二是实行《个人所得税预征预缴制度》和《个人收入年度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和监控。三是建立税务机关定期公布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个人所得支付环节的制度。四是建立申报评级制度。对纳税申报人(包括自行申报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建立纳税申报评级制度,并通过申报人的评级制度与申报人的社会信誉、取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措施等挂钩,形成对纳税申报人的相应激励措施。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加强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努力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现代化征管手段。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推动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把重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管理与全员全额管理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纳税人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纳税人,适时补充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扩大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面,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紧紧抓住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支付单位的管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和重点纳税人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功能。解决纳税人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单靠税务机关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要不断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坚持不懈地作好税收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治税氛围。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优势,实现信息共享,特别是与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全社会共同参与,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参与,领导带头,机关、学校、厂矿、医院、商店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根据统计年鉴资料和实际调查落实,由税务部门对以前社会综合治税取得的资料加以充实完善,建立完备的申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