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及校长核准等事项;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和“省”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公安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由省教育厅审批。
(五)初等学历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技工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格禁止委托招生和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十三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使用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招生性质(专业、对象)、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收费标准、发放何种毕(结)业证书等,不得含糊其辞。
第十四条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新生入校后将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录取成绩等学生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教师与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造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要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
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晋升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规模较大、教职工人员较多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开足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禁止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要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地方,也是事故高发区,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卫生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对教工、学生经常进行交通、卫生、疾病预防、消防知识、防震防灾、专业实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水源、食堂、供电设施、锅炉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冬季来临时,保证学生、教工按时取暖。
要建立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和其他事故,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学校党、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教工、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团组织,不断壮大党、团组织力量,为促进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财务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掌握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民办学校应有年度和中、长期财务计划,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储备的原则合理使用办学资金,使资金投入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使用的资金帐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否则按抽逃资金论处。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权限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学者的政治责任感,及时发现、提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问题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办理法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2
教育局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1县(区)教(文)体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民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增强民办学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民办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民办学校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民办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供电设备线路、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完好运行。同时,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在学校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强化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帮助师生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教育学生在课间操、放学、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五、民办学校要经常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坚决做到不带隐患出车,杜绝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无保障的车辆上路。凡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故障车、报废车、证件不全的车辆不准用来接送学生。
六、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储存、加工、饭菜留点制度,严把食品的进校关和食品入口关;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加强对校园商店的管理,禁止销售“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种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七、有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八、民办学校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各种活动,丰富师生的生活,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原则上,民办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到市外活动。确有必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观、旅游等活动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外出的同时必须由学校领导带队,明确专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九、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各民办学校请在4月底以前将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社管处备案。
十、实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瞒报、谎报或缓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行政处分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育局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各县市区教育局,工业新区社发局、滨湖新区教委,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堵塞一切安全漏洞,确保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会议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学校安全环境,根据市安委办《衡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精神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安全工作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教育机构,都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教育局层面
1、近期全国、全省、全市安全工作一系列会议及文件精神和安全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安全大检查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工作举措、落实效果情况。
3、建立建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情况。
4、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排查整治情况。对达不到相关要求尤其是安全要求的公办幼儿园,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对办学条件不符合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立即责令停园整顿;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协调当地政府立即予以取缔。
5、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关于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xx〕30号)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确保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
6、暑期、汛期及恶劣天气学校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重点部位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7、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情况。
(一)学校层面
一是学校基础设施安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今年汛期校舍各个部位和校园围墙及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楼道的照明、栏杆、扶梯扶手是否达到国家标准;通道和楼梯上是否存在障碍物;室内设施设备(如电风扇、灯具、吊顶天花板等)是否安全;学校各类教育教学设备特别是体育运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有无体育运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电梯、液压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对于在建工程要按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有效隔离,确保安全。
二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学生日常生活、学习、活动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住宿环境是否安全;床具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宿舍管理员是否经过培训、对消防等各类应急处置方法是否掌握;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
三是食品卫生安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饮用水源是否符合国家饮水水质标准;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按要求进行48小时留样;食堂卫生条件、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三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食堂是否有卫生部门发放的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上岗并定期体检;是否有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措施;是否制定突发流行性疾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
四是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学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重点部位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是否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校舍防火、防烟设置情况以及校舍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五是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成立专门机构,配合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相关工作机制;学校对学生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管理措施;“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开展情况。
六是易燃易爆有毒危化品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教学实验室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安全制度;教学实验用的危险物品是否按规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各类教学实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七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认真检查学校周边特别是新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检查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违规、违法使用校车及使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等情况;校车驾驶员定期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清理校园周边“三无车”、农用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的情况。
八是“三防”设置情况。主要检查学校是否将“三防”设施投入资金列入专项经费;校园围墙是否安装防入侵系统;校园内重点部位是否安装监控设备,且使用正常;视频回放是否能准确调取,并存储达30天以上;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了保安或门卫,保安或门卫年龄是否符合要求;查是否按要求配备警用器材、悬挂相关职责;查门卫对临时人员、物品等出入校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查门卫和行政值班巡逻记录等相关的门卫及行政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是针对季节特点,对学生防溺水工作措施,落实衡教安〔20xx〕26号《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暑期雨季汛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情况。
四、检查步骤
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8月)
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教育动员大会。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对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争取师生、家长、社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
各单位、学校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检查整改,重点围绕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夏季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购置或建设三防设施等。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
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要对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重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大检查活动成果,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思政体卫科。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部署开展大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全面排查隐患
此次检查是落实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决不能敷衍了事。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有隐患不排查、不整改,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三)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市教育局组织检查组自7月至10月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别于7月20日、10月20日,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分别于8月30日、10月20日前将检查方案、活动总结电子版报市教育局思政体卫科。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3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小店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管理职责
民办教育是全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区各有关部门、各街办、乡(镇)对全区各类民办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区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民办学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负责制定民办学校设置和审批标准,负责初等学历层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及管理,跨区域设立教学点办学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掌握民办学校办学动态;由其审批和管理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年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区卫生局负责检查办学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和标准。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地进行招生宣传行为的管理和查处。
区物价局负责办理《收费备案表》,检查《收费公示栏》的公示情况,清理整顿乱收费行为。
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和查验《税务登记证》。
区财政局负责民办学校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区工商、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民办学校有关方面进行相应指导、监管和扶持。
(二)各街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各街办、乡(镇)负责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协调和常规监管,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消防、税务、收费、财务及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负责对区域内初等学历层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情况进行备案;协助区教育等部门查处和取缔无证办学、乱设班(点)、虚假广告和非法招生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按照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严格民办学校设置的审批。教育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并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各类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资格和招生广告(简章)。要广泛开展民办教育招生咨询服务活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公布变动情况。对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三)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收费可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区物价局审批,报区教育局备案。严格按审批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代收代管的费用须遵照“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从中盈利。必须使用经财税部门认可的专门收款票据。学校的财务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
各类民办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与属地街办、乡(镇)签订责任明确、内容具体的安全工作责任书。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指导工作,每月至少检查1次;区公安、安监、文化、卫生、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4
*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市、广东省*市和*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5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部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就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提出了92条要求,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8月2日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试行)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标准。
学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学校管理标准既应考虑办学条件的改善,更要强调学校内涵的提升。本标准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也是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与实施,将推动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一、基本理念
(一)育人为本 全面发展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教好每一个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安全和谐 充满活力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依法办学 科学治理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校长依法科学治理能力,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民众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是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本标准对学校治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校长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具体工作。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6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7所,其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2所(西安交大**学校、新蕾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博文学校),初级中学1所(实验中学),完全小学3所(特区小学、河之畔小学、育德学校)。现有学生5675 人,在全市的占比为17%。在职教师416人。
二、自查情况
一是落实政策支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韩政发〔2016〕3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健全市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十三五”教育专项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原则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
二是规范招生制度。**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2018年**市教育局加强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和留守儿童关爱助学工作实施方案》,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一体纳入全市招生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和消除“大班额”工作要求。同时,把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经费支出,按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向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障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政策。目前,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共有在校生6255人,随迁子女人数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的15、3%。全市已完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
三是严格教材审定。市教育局严格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成立全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和选用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进行监督,充分参考学情、吸纳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在省厅规定目录之内选用教材,确保选用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选用要求,与公办学校采用相同教材与教辅资料。
四是提高教学质量。将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纳入全市质量检测评价体系,在常规管理、质量检测、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共同评比。落实“国培”“省培”计划,分配一定比例指标安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走出去”,学习最新教育教学理念技术。西安交大**学校、新蕾中学质量在全市名列同类学校前茅。
五是强化师德建设。贯彻落实中省师德建设要求,开展“师德教育月活动”,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严格规范师德考核工作,把上班着装、言谈举止、积极参加大型活动等纳入师德师风考核的范围,在职称评聘、评优晋级、年度考核等活动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六是健全监督管理。制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方案,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安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通报,每年下发民办教育年检、放心上民校等通知文件,充分利用年检,从办学方向、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等方面给予评估,并下发年检结果通知。7所中小学全部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并配有责任督学。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市民办义务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对民办义务教育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民办教育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在民办教育自身方面,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内部管理不规范、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
一是继续加大投入。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加大对民办教育在政策、经费方面的支持,在内部管理上,严格落实国家管理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提升民办学校管理水平。
二是规范办学行为。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收费标准、教材选用、课程设置、教师培训等方面工作,不断提升民办学校规范化水平。
三是提升教育质量。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力度,继续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全市质量检测评比体系,常态化开展赛教比武、观摩示范、学科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民办义务学校教育质量。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7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18年7月摸底排查情况,XX市目前共有幼儿园162校,其中16校为民办幼儿园,在16所民办幼儿园中分布在乡镇的有10校,分布在城区的有6校。按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原则,营利性幼儿园3校,非营利性幼儿园13校。XX市目前有托儿所29家,公办托儿所1家,民办托儿所28家,其中腾越镇25家(含公办)、界头镇3家、中和1家。随着“二胎”的放开,托儿机构有增加的趋势。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深刻认识民办教育已成为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办教育的有力补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不断增加民办教育机构数量,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社会贡献日益显现,发展态势良好。已具有一定特色,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健康发展、质效发展、长远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二是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宏盛幼儿园、新远双语实验学校、博爱幼儿园成立了党支部,其余民办学校选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了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全覆盖。
(二)完善制度,分类管理。一是结合民办幼儿园实际,制定了《XX市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实施方案》、《XX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审批标准》、《XX市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考核评价方案》、《XX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扶持实施方案》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二是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门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严格常规,规范办学。一是严格审批准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XX省民办教育设置标准》等规定,对新审批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在选址建设、设备设施配备(含消防和安保)、教职工配备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严格规定,确保达到办学标准。二是加强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每学期开学组织召开全市民办幼儿园园长参加的教育工作会,对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房屋、消防、交通、食品、卫生防疫、设备设施等进行督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年终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大师资培训,开设特色课程。一是坚持“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的师资培训方式,利用寒暑假期,分别邀请北京、上海等地专家对我市民办学校校(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专题培训;组织民办学校校(园)长及部分骨干教师到临沧市学习先进幼儿教育“去小学化”经验。二是因地因时制宜,引导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特色课程。开设独具民族性和地域性课程,有的学校将农村的玉米、南瓜等作物有机融入教学中,有的开设幼儿民族小舞蹈,效果较好,得到家长和幼儿的喜爱。组织托儿所进行保健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对婴幼儿的保育水平。
(五)对托儿所的管理。目前虽然没有明确民办托儿所由教育局管理,但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XX市教育局在对照《XX省民办教育实施意见管理办法》、《XX省民办学前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对民办托儿所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师资等方面做了指导,并要求托儿所到教育局做办学情况的备案。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提升。乡镇学校大都是木楼为主,房屋简陋,空间狭小,采光差,室内、室外活动场地有限,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城镇学校大都是租赁民用房或自建房,面积小,活动场所狭小。二是优质教师资源不足,教师队伍不稳定。由于待遇差,外出培训学习机会少,教师素质普遍偏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待遇、保险等有差别,民办学校教师不稳定。三是办学资金不足。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投资者自筹,XX市民办幼儿园16所,每年国家的扶持资金约25万元;幼儿园学费收入仅够支付教职工人员工资,无法满足幼儿园设施和发展需要,资金问题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四是托儿所监管主体不明确,托儿所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卫生部门、妇联、建设部门、教育部门(但教育部门主要管理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等),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一个侧面,但都不是明确的监管主体,所以有的时候少数托儿所对教育局的要求置之不理。(比如要求他们交备案,他们不来交。)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识。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形式多样的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扩大教育资源,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要。让更多的人了解民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努力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布局规模、办学条件、生源、师资进行全面的统筹,制定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民办学校,合理布局,保护合法办学,严厉查处违法办学,遏制恶性竞争。使适龄幼儿和学生能得到优质的保育和教育。
三是加强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将民办学校纳入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教师人才档案,在业务培训、评先评优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制定相关的政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加大培训力度,做好教师在岗提升的工作,并积极鼓励公办学校的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以吸引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从而解决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以及中小学师资水平低、数量不足的问题。
四是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坚持公益性原则,诚信办学。通过督导评估,对民办学校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规范管理,促使学校依法办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遵循社会与教学发展规律,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篇8
问: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哪里?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渴望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对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产生了新的期待,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是教育人口大省,就学前教育事业来讲,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已经达到12912所,在园幼儿达319、82万人,学前教育工作者达18、36万人。当前,国家和省里都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后几年将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
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强烈、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站在对时代、对群众、对未来负责的高度,促使学前教育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我省此前已经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在政策层面做了重要的顶层设计。这次出台的三个文件,则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入手,对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管理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确立明确的发展思路,提出具体的办学规范,对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的举办标准、管理、保育教育方法、安全、收费以及政府对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以鼓励、引导、促进、规范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问:在幼儿园的举办和管理过程中,谁来担负主导和管理责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幼儿园的举办,《管理办法》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问:针对个别幼儿园名称存在夸大、猎奇等现象,《管理办法》做出了哪些规范?
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幼儿园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还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问: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指出:“幼儿园应该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问:针对个别地方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文件提出了哪些预防性措施?
答:学前教育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是“急功近利”思想的表现,是学前教育办学理念和科学发展方向的背离,易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应该予以纠正和制止。
对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问:关于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及教职工任职资格,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问:一个孩子关系着一个家庭的未来。幼儿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幼儿园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疏忽。《管理办法》对此规定得很详细,主要有: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幼儿园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条例中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对幼儿园举办和保育教育过程中的非法、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中有哪些罚则?
答:《管理办法》首先针对治理“黑幼儿园”做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同时,针对“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在我省学前教育蓬勃发展之际,出台《办园标准》的意义何在?
答:《办园标准》在总则中指出:“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这个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问: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各地城乡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尽均衡,《办园标准》对此是如何表述的?
答:《办园标准》充分考虑到了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问:应当按照怎样的原则、规模设置和规划幼儿园?
答:关于幼儿园的设置与规模,《办园标准》规定:
“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问: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建设幼儿园?
答:幼儿园建设标准包括建设用地标准、园舍建筑组成、园舍用房面积三个方面。
关于建设用地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关于园舍建筑组成,《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关于园舍用房面积,《办园标准》规定:“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问:对于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办园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包括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两个方面。
关于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得非常细致和具体: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关于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规定:
“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问:幼儿园应当如何配备教职工?
答:《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问:幼儿园办园经费应当如何予以保障和管理?
答:关于幼儿园办园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办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问:幼儿园收费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收,哪些不可以收,以什么样的标准收,《收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首先对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及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问: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在收费方面有哪些差异?
答: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公办、民办、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收费管理》规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问:有些家长担心幼儿园会出现乱收费现象,《收费管理》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明文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此外,文件还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问:如何保障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答: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幼儿能和其他幼儿一样享受正常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问:政府有关部门如何监管幼儿园收费行为和费用使用情况?对乱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有哪些罚则?
答:《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文件同时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总之,《管理办法》《办园标准》《收费管理》,连同此前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描绘了发展蓝图,确立了努力方向,设定了科学、规范的标准。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前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一定能够共同努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个别幼儿园发生体罚幼儿现象或开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游戏活动,引起社会不良反响,这再次印证了颁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必要性。今年1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发出了《关于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办园许可制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组织幼儿教师认真学习《专业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坚持以师德为先,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提供适合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
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指南》的全员培训,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内涵和教育方法,帮助幼儿教师和家长了解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特点,并根据各年龄段的成长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
严格执行《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十不准》,坚决制止幼儿园辱骂、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和违背教育规律、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和纠正无视孩子成长规律的小学化、成人化现象。
建立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幼儿园针对幼儿组织实施教育实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河南省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入园率目标
2012年河南省全省幼儿园总数达12912所,较上年增加2608所;入园幼儿195、1万人,比上年增加19、54万人;在园幼儿319、82万人,较上年增加37、61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1、5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6、63%,均比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入园率目标。
据悉,为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河南省政府召开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责任,对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河南省教育厅召开了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培训会,对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和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的数据收集和监管工作进行专门安排;修改完善了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制定了2012年学前教育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协调10个省直厅局到全省各地督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据统计,2012年河南全省学前教育总投资28亿元,累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836所(其中公办园2552所);幼儿园教职工18、36万人,比上年增长21、59%,其中专任教师11、2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教育部今年年初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做了规定。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配备标准》还对园长、炊事人员等的配备,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配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配备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配备标准》的要求,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
各方评价
赵振国(河南大学学前教育系副主任):我省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幼儿园办园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一步,也是全面提升我省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一环,对普及学前教育和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办园标准》中,对幼儿园的选址、设施设备的基本配置、安全与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会让那些一间教室配小桌子、小椅子的小学堂式的幼儿园逐步退出学前教育领域,让幼儿园真正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
三个文件已较全面地对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做出了规范,但有些地方还需要逐步去完善。比如,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提到“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时,应考虑到学前儿童情绪情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入园体检不合格不能入园的问题,对“体检不合格”应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便于操作。《办园标准》中,未对寄宿制幼儿园的建设和配备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中也未考虑到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园生活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周利娟(郑州市升龙世纪幼儿园园长):我比较关注《收费管理》,认为这个文件项目明确,条理清晰。
但我想对其中“幼儿园开办艺术班”的问题谈一些想法。
现在很多年轻的爸爸妈妈都要上班,不能保证下午及时来接孩子离园,孩子在幼儿园等待爸爸妈妈的时候就比较无聊。于是不少爸爸妈妈要求幼儿园开办一些艺术兴趣班,帮助孩子利用好这段时间。如果明确规定幼儿园不许开办艺术班、兴趣班,这些家长的要求就没法满足。幼儿园如果响应家长的需要开办艺术班、兴趣班,就需要投入场地和器材,而老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再进行辅导工作,幼儿园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如果幼儿园已经获得了物价部门批准的延时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是对那些有需要又有资质的幼儿园,准许开办一定形式的艺术班和兴趣班。
阎新纳(幼儿家长):我比较关注幼儿园管理这方面的内容。听说我省出台了三个文件,我就上网查看了一下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