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精选8篇)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1
论文摘要:分析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现有的增值税征管与稽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的建议。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以来,因其良好的中性特点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设计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良性运行。增值税“四小票”通常指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四种增值税抵扣凭证。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1、收入稳定适度和充分弹性。从目前各国的税务实践来看,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重税制结构,增值税以其优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除美、日等少数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占一国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在我国甚至达3O%以上。及时、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能根据经济的发展自动按一定速度增加,对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提高两个比重和振兴财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税在多环节广泛征收,以经济活动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程度相当高。
2、税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税收理论说明。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会给其带来负效用。这主要缘于三方面:第一是纳税减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为了准确纳税,纳税人需建立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第三是缘于纳税人的不公平感,纳税与逃税最终的博弈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会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为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效用,在设计增值税时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时,对于执法者而言,增值税的税收成本最、’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便于管理和征收。该原则是说好的税制必须与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税收中性和优惠从少。任何一种税收制度的设计、从总的方面来说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公平与效率,并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均衡点(以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约束)0传统税收理论中,市场被认为可以自发地有效运行,税收的中性要求税收不要干预资源的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但现实却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除非政府不征税。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税收理论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的最小化。
4、公平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税收是企业竞争的制度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尽力做到对不同经济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公平税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I’O,联合国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则,成为其戎员国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个向世贸规则靠拢并遵循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原则的问题,以尽量减少与他国的贸易纠纷和增进对外开放水平。
5、操作简便和管理透明。税制的操作简便要求在税率的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税率的等级,征管制度规范。简单、统一,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的相机决策空间,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而合理的税负预期和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优化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能从主观上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开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更为严格,尤其是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将作案目标转向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牟利的其他发票,而同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四小票”则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虚开“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虚开金额巨大,成为危害最大的涉税犯罪。例如,从山东省国税局历时两个月的“四小票”税收专项检查结果来看,增值税“四小票”的使用税收问题严重截至6月底,已检查使用“四小票”企业1380户,有问题户269户,查补税款3416万元,罚款669万元,滞纳金83万元,合计4168万元。广西省近日破获了一起案值5亿多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涉及6省区58家企业,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是广西历史上破获的最大一起税案。
增值税“四小票”的f变用、出现税收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
1、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不规范较为突出,如只填写金额、品名,不填数量、单价等;农产品收购发票投有收款人签字,或是不填写出售方详细地址,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运输发票将各类杂费与运费合并为运费开具,甚至将购进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价款合并到运费中,造成受票企业扩大范围抵扣税款。
2、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变造情况较为严重。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及偷税犯罪突出,虚开“四小票”犯罪猖獗。这三类犯罪无论是案件立案数还是涉案总价值均占全部涉税犯罪的95%以上。
3、代开、借用问题在运输发票中较为突出,对外虚开问题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发票上。由于对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企业的进项管不住,对销项的管理难上加难,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外虚开问题比较严重。三、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强农产品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把农产品查验抵扣关。具体做法是: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查验,查看农产品收购对象是否属合乎抵扣范围,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款项如何支付,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合法等;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人员在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发票背面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二是严把农产品发票检查关。由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上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一方面,对能取得发票但不按规定取得,或取得发票后不以此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对购货方或销货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规定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严格按照新《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震鼹一片的目的。三是严格货物交易结算关。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银行票据结算,改进货款支付方式,改现金结算为转账结算,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2、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格货运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认定。根据规定,从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证,无论是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从制度上建立了对不法经营者利用货物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肪线。国税部门应强化货运发票的“信息传递、清单抵扣、网上比对””的票表比对分析,强化“人机结合”,开展纳税评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治理。首先,要规范货运市场,对货运业纳税人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其次,对合法经营、无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把一些非法的货运企业和车辆排挤出市场,促使其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促使客户转向寻找开票便利的货运企业办理业务。三是加大货运发票的宣传力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关于使用公路、河内货运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要结合文件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宣传,搞好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调配合,规范货运发票开具行为,理顺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2
发票管理现状分析
从增值税制度本身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计偏高。实践证明,高税负刺激了人们的偷税欲望。就商业部门来说,1993年5月前征收3%的营业税,1993年5月国务院调整为 5%,1994年税改规定征收率达到6%。不到两年的时间,税率(征收率)提高一倍。与有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计也偏高。再者,我国商业近年来已进入卖方市场,国内价格大战硝烟不绝,竞争相当激烈,毛利率大幅下降,有些本大利薄行业的毛利率甚至低于征税率,这进一步刺激了人们的偷税意识;而纳税人往往通过不开具发票,牺牲国家利益来达到竞销的目的。国务院从1998年7月起调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4%后,这种情况从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从发票的管理上看,基于没有一个有效的反馈机制,违章处理不及时,以致普通发票使用十分混乱等诸多原因,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偏严,对领购发票的业户有所选择,同时,实行的所谓发票和核定定额“双轨制”征收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默认不开具发票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漫延。另外,由于税务机构分设,非增值税领域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娱乐等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鞭长莫及。如建筑安装行业是工业建材的终结环节,其交纳增值税的建筑安装材料在工程造价中占绝大比重,而税务管辖权的划分使之成为不规范发票偷逃大量增值税收的“防空洞”。
从发票的使用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的取得者有三类:消费者,非生产经营部门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下一流转环节经营者。第三类还可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大部分的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小规模纳税人相互之间在销售和购进货物时,不开具发票,主要以购销货清单或合同为结算依据。
突破传统观念 拓展管理新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双方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所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从这个概念上看,对于税务管理来说,它是应税行为的书面证明。纳税人只要按其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核算应税收入,不偷漏国家税收,即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而不论收付款凭证是否由税务机关监制。所以,上述购销货清单其实具有发票的特征。另外,商业零售部门收银小票,加油站的加油单也是实质意义上的发票。
为此,我们应从突破发票即税务监制发票的传统观念入手,改革发票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有益税收征管,促进收入稳步增长的途径。
一、一般发票管理
(1)改进发售方式,保证发票供应
这是实行以票管理的最基础工作,可视纳税户对发票的需求情况配备适量的发票管理员,划分发售路段,探讨建立计算机售票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发票及时充足供应。
(2)选择利于管理的控制环节
对于使用税控收银机的商业零售企业和配备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视收银票和加油单为发票,允许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清单作为报销附件,不再另外提供普通发票。对于其它企业则强制购买发票,以发票开具面额作为计税依据,取消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彻底禁止非法收款收据的使用。
(3)建立健全发票开具的反馈制度。
这是加强发票使用情况监控,制止发票违章行为的有效途径。目前重点在于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觉索取发票、保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的意识。税务机关可以大张旗鼓地展开索取发票的宣传,同时采取多种反馈措施,如提高举报奖金,发票号码抽奖等,取得广大群众的配合。另外,可以进一步研制发票查核软件,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取得的发票情况,录入电脑核对,从根本上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
(4)强化日常发票违章处罚制度。
严管重罚是保障以票管税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对发票开具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应予及时严肃处理,将业户的侥幸心理消灭于萌芽阶段。对不按财务规定报销不规范发票的企业,与违章开具发票企业同样处理。除补税外,处罚视发票面额而异,以使企业有切肤之痛为宜。
(5)实施步骤
以票管税是个很艰巨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面面俱到。宜从大处入手,先行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商业零售发票需求量较大的大中商场和加油站先行试点,强制使用税控收银机和税控加油机,减少商业零售发票的供应和查核工作量。查核从本地发票抓起,适度进行异地发票外调核对。
二、进入增值税抵扣的普通发票管理
(1)运输发票。运输发票属地税管理,进入增值税抵扣有两个缺陷,一是税率不一,运输发票交纳3%营业税,而增值税率为17%,无法实现同率抵扣;二是开票难以控制,尤其是承运者为个体户开具的或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发票,由于实际业务无法掌握,人为虚开发票普遍存在且较严重,故真实性不受国税部门信任。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金融业建议
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的税率为6%,税率上升。虽然“营改增”后企业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力成本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而据相关部门统计,人力资源成本在金融企业与机构总成本中占据一半左右,其次分别为营销支出、杂项支出等。作为金融企业占比最大的成本,劳动力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对实现降低金融业税负仍具有一定的困难。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行业的应税收入计入收入,应缴营业税计入支出。“营改增”后,应税金额包括税额与不含税收入,前者在负债类“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后者在支出类科目核算。以商业银行为例,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旗下网点、服务业务、每日成交量众多,一般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前,税率单一,只需要人工调整个别项目即可;“营改增”后,计税原理较为复杂,需要人工进行价税分离等工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更为复杂。
(三)对金融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要求金融企业或机构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正确确认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金融企业在获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这就需要金融企业加强纳税管理。与此同时,“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与税务局进行数据交换,完成进项税发票的确认等,税务管理工作量较大,使金融行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增加。
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
(一)制度执行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由于行业的差异,其税率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进一步影响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由于金融业长期实施营业税制度,实务操作相对简单;但是改革后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较为陌生,缺乏实务操作的经验,对增值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方面可能未充分抵扣,这可能使金融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损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税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而增值税税务管理较为复杂,在事物操作过程中对新规的理解偏差会影响金融企业的成本。
(二)发票管理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错开的现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支付各类手续费时间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业务量较大,对金融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金融企业发票管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稽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部分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或销项税抵扣额,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未严格防范,甚至是视而不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是企业发票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纳税核算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变更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细分企业日常业务,对每一笔业务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业务的进项(销项)税额,在这一过程中,倘若会计核算不合规,会加剧企业的纳税风险。全面实施增值税后,金融企业的各项收入的范围会变化,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税率,倘若未分别核算收入,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需从高适用税率。然而,金融机构业务量大、内容复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分别核算收入的问题,企业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损失。
三、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学习
若会计、税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不甚了解,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难以较为准确地运用相关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因此,金融企业必须组织员工加强对增值税政策制度的学习,使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实用、高效”的原则,树立分层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思路,将学习内容分为政策制度理论学习以及技能学习;同时召开增值税法规政策学习动员会,提高对加强增值税政策制度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开展集中学习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动员职工积极投身学习活动。政策制度学习主要围绕增值税概念与内涵、纳税人与征收范围、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计税方法、税收减免与其他规定,使财务人员学习本职工作必须了解的新知识。与此同时,以案例的形式加强学生对增值税制度下会计核算、税务风险管理的实务操作,使员工在学习、了解增值税税制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参与学习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组织员工集中讨论学习效果,提高增值税政策与制度学习的实效性。在学习讨论结束后,金融企业领导层要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学习问题。除此之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大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公司上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工作手册、企业网站等方式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学习的意义与内容,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对学习态度消极、学习效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可以帮助金融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
(二)完善部门间的沟通传导机制
金融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涉及到了企业自身、税务局以及中介机构等内外部单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与企业内部部门与企业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将从税务局、中介机构了解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企业财务部,同时及时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与中介机构、税务局进行沟通。具体而言:首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要认识到高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完成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控制风险。其次,要建立起良性沟通机制,企业内部可以通过部门周会、月会对现阶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议相关解决措施;同时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其他人员积极沟通,听取他们的观点。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财务部应该加强学习,发生业务时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供应商时,若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无明显差异,则应该尽量选择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便财务人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得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应该积极协助这类供应商前往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健全相关评价制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工作人员的薪资、绩效考核挂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与核实,例如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便于后续的开票工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仅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客户提供付款凭证。如果需要提前开票,必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减少开具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为了进一步防范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落实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验明真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员从重处罚,控制风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企业应该完善发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机制,按规定检查发票的保管、存根等,并定期盘点发票库存。
(四)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4
一、以推动票证规范化管理为中心,做好票证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非常重视票证日常管理,着重从抓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票证及时供应,涉票税收工作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票对象和广大纳税人,票证管理体系日趋规范。 二是抓制度建设。年初,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票证管理工作任务,我们制定了2004年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目标,完善了票证工作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分人分岗责任制,对票管中心每个干部职工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职、定责、定岗、定任务、定奖惩。由于明确了工作目标,增强了责任意识,中心全体人员工作热情高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好发挥,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同舟共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为了规范管理,下半年,我们花三个多月时间,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多次,拟定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程》,并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审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保障税务执法的廉洁、公正、透明和高效。
三是抓服务质量。票证管理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这一角色的作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正常运转,一切为了服务基层,一切为了用票对象,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首先,是加强宣传,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以一流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基层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为他们提供直接解答、电话回应、窗口释疑、专题解惑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其次,是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窗式”便民措施。今年3月,我们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票证服务窗口,票管中心抽调一人专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为方便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年共办理各类税务登记证306个。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地税局票证服务窗口被评为全市行政服务中心优秀红旗窗口。第三,提供延时服务,做好后勤保障。我市票管中心负责全市票证的印制和发放,供票、用票对象很多,印领发票的有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征管分局、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和用票对象,他们发票用完时间各异,印领时间各不相同。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平时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双休日”,不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时间,也不论是吃饭还是睡觉的时候,寒来暑往,只要有印制厂送票,有用票单位印领票证,我们都毫无怨言地热情接待,及时办理票证印制、入出库、工本费结算手续,保障供应连续,快捷高效。
二、以加强税收管理为重心,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发票控管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票,以票促管,以管促收”的思想不动摇,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不断扩大控税范围,巩固以票控税成果,全市涉票税收逐年攀升。
——继续推行“刮奖”发票,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刮奖发票形式操作简便,即取即开,既能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又减少了消费者保管发票的麻烦,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普遍使用发票。推行刮奖发票,对促进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作出了极大贡献。2004年全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使用“刮奖“发票实现税收 元,比去年增收 元,增长 %。一些典型纳税户税收更是成倍增长。另外,推行刮奖发票,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自身管理,刮奖发票的推行和有关责任制的落实,能够督促基层分局如实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不仅可以堵塞税收漏洞,而且能够推动社会协护税大环境的形成。
——不断完善****的扣税管理,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今年,我们继续把同城区****集中到一个窗口扣税,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规范操作规程,核对发票联、税票联、扣税率、扣税额,加强****管理;通过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业务考核杜绝人情票、关系票、错误票的发生;通过建立健全台账,搞好以票控税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由于管理规范,措施得力,我市****扣税工作成效斐然。截止12月份,全市****扣税 元,比去年增收 元,增长 %。其中,建安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劳务力资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交通运输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优惠专用发票管理。过去,我市实行“核定“征收模式的饮食服务业纳税人中,有些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想方设法隐瞒收入,为少定税找借口。有了税收优惠政策后,部分纳税人反而嫌定税偏低,出现了托人说情调高税负的现象,还有一些人不属优惠对象,也打着税收优惠的幌子,假借他人名义冒领优惠发票,给正常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混乱。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对症下药”,及时调整了优惠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发放数量,使用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做到三个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税政审批对象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经营业主相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开具发票对象相一致。使一些人通过优惠发票偷、逃税收的企图落空,堵塞了收入漏洞。同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售票手续,发放优惠发票。到目前为止,全市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专用发票的户数有 户,2004年共发放优惠定额发票 元,减免税收 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扶助弱势群体再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以开展票证检查为手段,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发票检查是规范发票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减少税收流失。还可以通过检查,揭露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偷、逃税刑事犯罪提供帮助。 ——开展专项检查,遏制发票违章违法行为。今年10至11月,市局精心部署,统一组织,在** ** **三县市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重点对金融、城建、电力、交通、文教、卫生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2003年元至12月份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65个单位,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1429起,各单位取得违章发票 份,涉税金额 万元,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万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一是书面通知有问题的纳税人约谈取证,推心置腹地与他们沟通思想,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宣传,晓之以利害关系;二是宣传发票管理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地税发票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以降低发票使用违章率;三是及时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四是督促税务机关内部加强管理,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从源头杜绝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将分散型的发票违章行为,集中在报账单位查处,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可通过对取得发票方的处罚,阻止违规发票的去向,引导全社会都来参与地税发票的管理,使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开展日常检查,加强源头控管。平时在发票发售窗口和其它发放环节,对发票的使用、保管、扣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酌情处理。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在票证日常管理中,共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 起,收缴违法发票 份,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
——开展专案检查,查处举报案件。为打击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我们在市局和各县(市、区)局设立了举报中心,将举报电话印在新版发票的下方,并要求各地在专案检查中做到:一是认真接待举报来电、来函、来访,随叫随到;二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是廉洁自律,拒绝吃请和送礼;四是处罚从重,让违规者有切肤之痛。通过严肃纪律,今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查处各类举报案件 起,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其中,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查处举报案件 起,收缴违规发票 份,责令限期改正 次,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
四、以提升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票证管理业务学习 今年7月,省局发文,对各地税收票证管理中心加挂科(股)牌子,进一步明确了票证管理的职能作用。为认真履行新的工作职责,完成各项任务,我们从票证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入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上半年,我们在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安排下,认真开展了题为《关于以票控税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和《关于货运发票管理情况的调查》的课题调研活动,重点调查了** **等县市,抽查了8个基层分局,走访了12个纳税单位。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考察,调查摸底,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零距离思想交流,总结和客观评价了我市以票控税管理、货运发票管理的成绩,找出了不足,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还对我市票证管理工作作了前瞻性的思索,为开拓视野,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提供了参考,并在今年11月份全省票证管理人员培训班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反响很好。
二是分步进行票证管理业务培训。自去年全省成立税收票证管理中心以后,我市票管部门很快按机构编制落实了人员,这一阶段调入的新人较多,文化层次和年龄结构较过去优化,但还有一些人员票证管理业务不熟,工作起来不算得心应手。特别是基层分局的一些兼职票管人员,对新的发票管理知识所知甚少,束缚了票证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以,开展票证管理业务培训,是当务之急。今年3月份,我们首先在**举办了一期培训,来自全县各基层税务分局的21名票管人员参加了学习,市局派专人前去授课,与会人员通过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发放、检查等基础业务的学习,票证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5
市局货劳科:
根据市局工作要求,我局对我县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增值税发票综合治理
1、体制机制层面。
我局目前发票管理情况是政策法规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管理股管理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等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与通用机打发票具有“同质性”,应予以整合,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没有专门的发票管理部门,不利于发票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2、 法律法规层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的,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经济建设,这个《发票管理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如强化发票领购、加大处罚力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都应完善。
3、国家政策层面
自产免税农产品等免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被下游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抵扣的范围,使用的农产品种类等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没有专门的公告等税收政策进项仔细的告知,存在政策方面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税收风险。
4、管理制度层面
主观原因上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力度及重视程度不够,重专用发票的检查,轻普通发票的检查。发票审核不严敷衍了事,使纳税人有可乘之机,违法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税收执法人员风险增强。
对普通发票缺乏有效的稽核手段,管理监控手段落后,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和推行发票升级版工作。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没有建立一套适用性的管理办法。仍使用原始的手工审核,手工操作就留下了人为的操作空间。面对大量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只能处于鞭长莫及的被动局面。目前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普通发票违法案件,归根求源是普通发票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够严密,管理也欠规范,处罚相对力度较轻,不能真正触到纳税人的痛处。或碍于情面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以罚代刑。加之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所致,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因此存在着“查出来损失不大,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使得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利用普通发票做文章,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了利用普通发票偷逃税款的机会。
5、部门协作方面
目前面向社会的全国的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网站以逐步统一,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等。但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每个省级税务机关的查询网站、查询方式、查询范围等全部不一致,为纳税人带来不便,同时也没有遵从纳税服务全部一个标准的承诺。同时税务机关内部,核心征管系统没有发票真伪查询的模块,各省级、甚至同一省内同一地州市的发票信息也无法进行查询,没有信息交换。面对纳税人拿到税务机关要求查询的发票,如果不是本县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就无法直接进行查询,查询的渠道和纳税人一样,外网查询。不能快速的服务纳税人,满足纳税人需求。
6、操作执行层面
是实行税控开票制度有欠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应着力在餐饮、服务、娱乐、房地产等行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发票控管税源。
同时,在发票检查环节,着重强化“两项措施”。一是稽查部门办案时,注重对发票的检查,以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大发票协查力度,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对制、售假发票犯罪应严打重罚,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票违规违法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选择重点行业发票或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线索或疑点,及时排查、比对和整治。
(二)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工作机制
1、县级税务机关中,由于扁平化管理的要求,货物劳务税部门(政策法规部门)是风险应对团队成员,负责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县级风险任务可以由物劳务税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并推送给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分局长进行任务分配,由应对人员进行应对反馈。省局或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由市局推送后我局征管或法规部门进行接收,再进行推送。有分局应对反馈。
2、影响增值税发票风险工作质效的因素。
县一级税务局部门是增值税发票风险应对的第一线,同时也是上级税务机关各部门风险承接应对的第一线。每年承接应对的各类税收风险较多,基层应接不暇,导致风险应对工作质效不高,建议增值税发票高风险任务有地州市一级的税务机关直接统一进行应对反馈,不再向县级税务机关推送。
3、风险任务应对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原因
日常监管与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收管理员应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向企业宣传相关税收政策,重点督促企业健全和规范账务,正确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对发现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基础征管质量的提高,才能使得日后风险发生后风险任务应对的质量和效率提高。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6
(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出现过许多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自毁抵扣联偷逃税款。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另外,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和网上贸易的增加,在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减轻税务计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二)针对专用发票管理已采取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发票系统,并计划在2002年底基本完成新旧发票系统的转换,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称:中国将投资90亿元人民币建立新的计算机税务信息系统,力争在5年内建成遍布全国的税务信息计算机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共享。这两项工程,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乏力的现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将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子以严惩、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建立的新发票系统包括依行业不同而不同的10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旨在增强专用发票的数字防伪功能;通过使用税控专用设施和限额管理改善税务稽核工作;形成发票取得激励机制;提供通过网络和电话识别假发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广使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分析、监督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入了规范管理之中。
全国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达到信息共享,这不仅将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且也将为追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避税和税务欺诈的行为提供更多的信息。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激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涉及开票方和受票方,本来双方是因税款抵扣而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关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实上,在税务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税,同时获得税款抵扣利益。比如,通过账外交易避税,收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甚至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好处。在诚信尚未完全确立的市场环境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法行事的比较利益驱动,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作出的选择。
(二)对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清晰的审计线索
在增值税发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因此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可以为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提供审计线索。但只要增值税发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或虽然制度完善但当事人不恰当履行,在下面几种情形下,征收机关如果不投入高额的审计成本,就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一是购销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抵扣税额;二是购货方单独虚构进项税或自毁抵扣联;三是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虚构伪造的专用发票,要么是有市场,要么是受票人难辨真伪而受骗。而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征收机关之所以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就是因为没有唯一有机联系的线索进行跟踪。
(三)专用发票管理头绪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虽然具有防伪控税的诸多优点,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纳税人),还要管设施,管理头绪多,且操作繁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监控台显示的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这说明,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复杂性和执行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单纯的行政手段也是一个缺憾,因为完美的设计如果没有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将事倍功半。事实上,如何盯住专用发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进行跟踪管理应该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关键,而要进行跟踪管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专用发票人性化,即赋予专用发票以专门的身份,使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使获得增值税抵扣利益与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责任对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
针对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笔者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
1、“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
“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以平等的纳税身份,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票号予以确认;三是增值税注册票号登记证必须用作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之一,即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包括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或转账结算,与相关人签定各种合同,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等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票号可以被视为类似商誉的一种经济资源,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违规就等于是在自毁信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不仅增大了违规成本,使纳税人不敢轻易违规,而且对依法开具和收取专用发票有利益激励作用。
2、“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为基础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则由1994年的80%上升到1998的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而且这种纳税主体结构严重“主次倒置”的状况至今还在延续。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直线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按其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在数量上占多数,要处理如此众多的小规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不仅会影响到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将大大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歧视,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加大了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如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请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使交易对方享受税款抵扣的一致利益,从而不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交易设置了发票障碍,也妨碍了小规模纳税人获得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规模纳税人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想方设法地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求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发展壮大了的时候,才发现纳税失信的污点竟又成了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竞争中,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一旦纳税人有纳税失信的记录,就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此外,一般纳税人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而这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能有避税的动机,而因偷漏税产生的经济和效率损失要比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而节约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纳税人结构呈正态分布,且标准差较小,无论哪一种纳税人占绝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证”管理模式,而不会导致实际征管成本的增加。若两类纳税人的比重大体均衡,则更加需要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增值税通过具有平等身份纳税人之间的交易链条来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从而剔除重复课税因素,产生“中性”效果。
3、“身份证”管理模式可以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
首先,对开票方来说,载有注册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对受票方来说,依法收取专用发票可以获得税款抵扣利益,而收取违规发票不仅不能获得抵扣利益,而且会使伞业的商誉受损。这样就形成了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激励,也使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在守法的专用发票当事人双方也就失去了市场。
其次,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的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与管人合一,从而可以在减少管理头绪的同时有效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身份证”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证”管理模式,要求从专用发票申购、印制、取得、开具、抵扣和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身份证”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1、专用发票票号注册及发票申购管理
每一个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票号注册,并在遵守专用发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拟增加的特殊发票格式文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载有本公司专用发票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注册登记证。增值税纳税人可凭票号注册登记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刷后,由税务机关交由纳税人使用。
2、专用发票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制,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包括: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实行专用发票《准印证》制度;采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套印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印制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按规定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3、对专用发展发售的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要进行审核,验旧售新。根据发票审核程序,发票审核岗位人员在验旧售新时只要输入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微机就会自动显示企业上一次领购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数量、应查验发票的起止号码等),审核人员再根据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查验情况输入审核结果、未验发票份数及号码等信息,审核情况可由微机直接打印输出规范、全面的“发票审核情况表”并形成台账,以利于以后查询。同时审核岗的审核信息可直接从微机中传递到发票发售岗,以加强岗与岗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约,减少了专用发票发售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4、专用发票取得管理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方的注册票号和发票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有进行核实的完全责任。如果因为受票方未恰当履行核实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5、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开具专用发票要明确载明的必要内容包括:在专用发票的显著位置标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本公司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专用发票序列号和开具日期;有关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数量、单位、规格等的描述;所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不含税价格;应纳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购货方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等。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必须在计算机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开具时间顺序排列的清晰的专用发票开具记录。专用发票存根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至少保存10年以上。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或提供非增值税商品、劳务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签发声称含有增值税的任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给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
6、对专用发票税款抵扣的管理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并符合《增值税法》中有关进项税额确认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信息将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及时进行检索比对,以查证所列金额和发票勾稽关系是否与经济事实相符。经核对相符的,准予抵扣;经核对不符的,暂不允许抵扣,待查清事实后再作相应处理。
7、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
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在申报期限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仍正常经营的企业,按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规定处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对于失控企业,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册票号,并有权请求银行冻结以该注册票号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将企业主要涉税人员和失控专用发票分别纳入“失控企业人员库”和“失控专用发票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全市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中检索并进行跟进。
四、“身份证”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计算机基础管理环境。五年内将建成的全国税务信息网络,为最终实施“身份证”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同时,需要加强税务、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增值税注册票号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身份证”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遵照执行。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当,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额巨大的专用发票案屡查不止的势头,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税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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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7
一、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发票管理问题
(一)消费者索票主动性有待提高
目前,随着发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消费者索票意识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大量的不索票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特别是无法报销的个体消费者)觉得发票于已作用不大,很少索取发票,有时还会向经营业主提出少收钱不开发票的要求。二是消费者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要索取发票,但因为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在消费后只要经营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比比皆是。
(二)经营者对发票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纳税人对领购的发票重视程度不够,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一是发票随意存放,没有专门的人员,专用的保险柜存放发票,特别是相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较少,业务量不多,财务人员轮换比较频繁,对发票不重视,易造成发票丢失;二是在买卖公司,法人变更事件中,新任法人对上一法人持有的发票不了解,没有按规定及时查验发票,造成发票流失。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目前发票种类繁多,经换版由原来的11类101种简并为6类29种,即方便了纳税人也有利于税务人员的管理。在验票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范围开具发票项目。不能根据具体业务区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有的纳税人对于修理修配业务,开具服务业发票,对维修项目开具建筑业发票,导致发票使用混乱;二是发票跳号开具现象较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顺序开具发票,主要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由于纳税人电脑中病毒造成日期混乱,纳税人未及时发现造成跳号开具,主观故意的是有消费者要求开具日期提前或会计为了记账方便而故意为之。
(四)未按开具发票金额纳税
在验票过程中经常发现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不相符,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会计结账时间和查验发票期间不符,如一些单位在每月的25日结账,25日后开具的发票收入记为下月收入,而发票开具日期还是当月。而税务机关验票比对是以每月1日到最后一日为一个期间。这就造成了开票收入和申报收入不符;二是由于营业税条例规定,对联运业务、旅游业务、广告业务、劳务派遣业务、建筑分包业务及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均有扣除项目,这样造成的比对金额不符;三是由于消费者需求,虚开发票,而未按发票开具金额申报纳税;四是纳税人本月计入收入申报税款,下月开具发票。
二、由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发票管理问题
(一)由于税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票问题。一是由于非正常户造成的发票流失。此类纳税人大部分属于承租的办公地点,不经营后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管理员未能及时找到该纳税人,造成其未缴销的发票流失;二是由于人力有限发票审核流于形式,有未在征管程序中体现的多年结转下来的发票、有超期使用发票的现象,还有漏验发票现象,这样一来不但税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损发票管理的严肃性。三是由于税务人员对征管系统涉及发票管理的模块操作不熟练,造成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发票管理不严谨。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严,部门之间缺乏充分协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查之间配合不够充分。管理、稽查部门对发票管理似乎“隔着一层”,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对发票违章的纳税人缺乏有效打击,易使发票管理工作成为办税服务厅“一家”之事;二是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表现在管理人员在做纳税辅导时由于税目选择不正确,致使在征收过程中收错税目;三是减免税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在征管程序中录入减免税手续。
三、完善发票管理工作举措
(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职能建设
1、大力加强发票管理各项政策宣传。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多样的长期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性质和使用规定有全方位的了解,让他们知道发票违法行为的范畴以及违法的法律责任;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税收工作的真谛,从而形成自觉提供或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地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地税大厅等多种咨询和举报的渠道,为发票管理提供充足的“群众”基础。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职能。适当提高违法举报的奖励额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积极借鉴实施有奖发票政策,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有效威慑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发票管理制度篇8
内容提要: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论文关键词: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二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并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法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增值税完税方面的链条作用已显而易见,但代之而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容乐观,亟待改进。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新税制实施不久,税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以及税务系统 内部某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都给部分经营着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偷逃税款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下面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及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改革是借签西方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而制定出台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和作用。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次就尽善尽美,增值税改革也不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多次改版,从94年版、95年版、到96年版、97年版、98年版、99年版、2000年版,形成了现在多版本共存的局面。最初的94年版专用发票是在增值税改革初期设计印制的,在用纸、图案、防伪等方面均有不科学的方面,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真假票不易辨认,94版专用发票已于98年元月1号被停用。94年以后各版专用发票在工艺方面虽不断改进,但都不完美,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多个版本专用发票同时使用而且仿伪标识又各不相同,对辨认真假专用发票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完税作用,可以作为扣除税额的依据,一些不法分子为弁取暴利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这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比以前更具欺骗性。如在发票上伪造购货单位、购货名称、填票人,私刻公章,用先进的设备印制出以假乱真的发票。 2、非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的抵扣制度有巨大的诱惑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达几十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含金量不比人民币少,作案形式又更隐蔽,致使一部分经营者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如鼎湖、金华、南宫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实地稽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为了购货双方的经济利益,应购货方要求虚开应税项目,如将固定资产、发放福利品及在建工程物资填开成生产用配件,以此来骗取抵扣偷逃税款。如在2000年11月份对我市某物资公司实地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份购进两台摄象机,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我们在稽查过程中,通过盘点库存发现仓库中已没有摄象机,该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帐中又没有销售摄象机的帐务处理,核对其营业执照主营钻井配件,且在2000年元月至10月份销售收入中全部为钻井配件收入。讲明政策并经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购货方油田某厂厂内电视台购进摄象机两台,而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让该物资公司将货物名 称由摄象机虚开为钻井配件。在核实后,我们依法对该公司作了税务处理并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不严,发生被盗现象。国务院领导曾指示,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点上,国税部门也确实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一定成绩,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运行,而在执行中还存在个别地区专用发票管理不严,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一般纳税人对专用发票认识不足,发生丢失现象。有些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随开随放,未按规定要求存放、保管、致使发票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在收货款时,随身携带,以致在途中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放地点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造成专用发票在途中携带时丢失。 5、超前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超前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或未全部支付货款就申报抵扣;(2)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或货物未到达就申报抵扣;(3)将下月10号前取得的下期进项发票在当期申报。如某商业企业为了达到当期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申报2月份税款时,将3月5号的进项发票2张,税额1000元,夹在其中进行申报抵扣,造成2月份少缴税款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按这一规定,各期超前抵扣税额(商业企业未付款、工业企业货物未入库、提前申报)应确定为偷税。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企业为达到暂时少缴税款之目的,进行超前抵扣。 6、填写不规范。某些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上存在填写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包括:货物名称填写不全或只填写内部代码、整本发票开具日期前后填倒、税率栏增加%、单价填写“含税单价/1、17”这一计算公式,大、小写金额未封顶,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填写缺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现行税收政策,上述现象对于销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于购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而实际中存在大量的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现象,形成虚假申报进项税,少缴税款。 7、不按规定范围开具专用发票。有些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管购货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同行业一般纳税人中抵扣进项税,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如我市某燃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而下属独立核算的燃料公司煤炭经营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此 经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还未抵扣的专用发票记帐联、抵扣联各三份,购货单位却为该燃料公司。随即对该燃料公司进行检查,又发现已抵扣进项发票中有两份实属下属煤炭经营处所取得。我们依法对该公司和下属煤炭经营处作了税务处理。 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收宣传工作要持之以恒。 在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做到理论宣传与事实宣传同步。少一点空泛宣传,多一点实在的宣传内容,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管法规,尤其是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在涉税案件上用重典;少一些陈旧的固有模式,多一点容易让人接受的宣传形式,多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寓宣传于娱乐之中;少一点单兵作战,多一些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宣传、教育、法制部门以及广大群众都有义务支持、参 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收到更好效果。 2、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 建议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等行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企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当期实现的销售额挂钩,销售的越多,抵扣的就越多,“以销定扣”,从而限制虚开进项税额的发生。 3、建立健全内、外部管理制度并搞好落实。 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首先要健全内部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签定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帐实要日清月清,做到“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同时在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供应、使用、审核等环节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1)、严格安全保管制度。为了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应建立“三专”、“两不”制度,即“专线往返、专线运输、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车不离人”。在专用发票保管中应做到“三清”、“四不准”、“五防”、“六专”。“三清”即: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四不准”即不准擅自处理已缴销的专用发票,不准擅自销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不准在票证库房和专柜中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票库。“五防”即: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潮、防虫蛀鼠咬。“六专”即:专人领购、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填开、专帐记载、专表反映。 (2)、严格领、用、存制度。凡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领购专用发票责任人的身份证和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审核无误后,一般纳税人与票管部门签定“发票使用与管理责任书”;票管人员发给一般纳税人<<发票购领证>>,一般纳税人凭发票购领证领购专用发票,当面清点后,加盖销货单位栏的印章,方可带走专用发票。对出入库和销售的专用发票做到售前认真查验号码,准确及时登记入帐。 (3)、严格验旧领新,限量供应制度。凡购买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将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审查之后,才能批准新购发票。一般情况下,每次应限量供应一本,并进行售后跟踪管理,重点检查其保管、使用、安全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收缴其所使用的专用发票。 (4)、严格以票控税制度,实行“三结合”确认制,变单一的“申请领购型”为“征管结合型”。即把专用发票的发售同企业是否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与是否及时交清税款制定还欠计划相结合;与企业是否按规定健全和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相结合。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售专用发票。 (5)对部分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为减少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运行,票管部门应对一些易出问题的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即这部分一般纳税人所申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票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不让纳税人带走,发生销货业务时在票管人员的监督下开具专用发票,开完后交回票管人员代管。 4、与公、检、法、司、银行等部门搞好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加大对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查处和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对以权代法,以 税谋私,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验旧换新、进项发票交叉稽核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增值税法规和商业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配套修改完善。如严格控制现金交易,不准多开户头,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应予以处罚。 5、改进征管手段,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增强税收监控能力。 (1)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办法,检查发票真伪,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取消使用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体系。建议尽快把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nbs p; (2)在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即从总局到省局、地市、县区四级网络实现电子化和联网的同时,应继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认定审批关、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税人用票的监控。 (3)要不断提高稽查专业 水平,把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与日常税收检查结合起来,严肃处理违章案件。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不能仅仅检查发票,而税收稽查也不能孤立地查帐,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正确实施。要做到“四核对”即纳税申报表与销售台帐核对;销售台帐与销项发票相核对;销售台帐与库存货物相核对;进项发票与库存帐相核对。做到既查帐又查票,既审查销项税金又审查进项税金,既查已填开发票又核对发票结存情况。对查出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法律执行,起到查出一起,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6、以人为本,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纵观已发生的多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几乎都有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参与。因此,要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使之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增强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发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工作热情;同时,要强化 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对干部执法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廉政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重点围绕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环节,开展执法监察。 参考资料:1,《税务研究》2,《中国税务》3,《河南税务》4,《中国税务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