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8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1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和各地的监管能力,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容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面积及总量规划。
1、地区最低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市三县最低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格尔木市最低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农业县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牧业县及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市场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引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向规模化发展。同时,总量规划不得突破:地区每10万人设立一家,市三县每5万人设立一家;格尔木市每5万人设立一家;农业县所在地每1万人设立一家;牧业县所在地每5千人设立一家。
各地游艺娱乐场所总量规划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审核。
(二)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内容的规定。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见附件)。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
2、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内的游艺机不得低于总机型数量的60%。
3、游戏、游艺区域必须严格实施分区经营、管理。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除国家法定节期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建立游艺、游戏机设备台帐及奖品目录,如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3日内到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备案。
(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间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在场所布局上严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四)严格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办游艺娱乐场所。
(五)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须报文化部门备案。
(六)对于现有的游艺娱乐场所要通过引导、鼓励等方法促进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游艺娱乐场所设立面积和总量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艺娱乐场所要上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备案。
1、申办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与厂家签订的经营设备订购意向书、厂家经营执照复本。
(6)游戏设备目录。
(7)申请宾馆、商厦、综合文体设施、旅游项目配套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购置设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4、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5、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试营业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按无照经营查处。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节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艺娱乐场所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锁闭门窗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涉嫌具有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检查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2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近三十年来,我国的文化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开始涌现,遍布我国的大小城市和乡镇。这些场所的存在极大的丰富了我国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但是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场所人员密集,装饰和建筑材料大多都采用易燃、易爆的材料,极容易引发较大的安全事故和火灾隐情,进而造成群体伤亡的恶性事件。本文就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强调了强化消防监督的必要性和相应措施。
【关键词】娱乐场所;火灾;消防;监督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意识和消费意识不断提高,作为消费主体的娱乐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娱乐场所的火灾事故是有发生,究其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存在的特点主要有着盲目无序、各项安全隐患无迹可寻、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许多地方的安全防范工作都不到位,这就造成了一旦某一地点发生火灾,即可导致火灾的迅速蔓延,而且人员疏散困难,极容易引起严重性的群体伤亡后果。
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现状
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一旦发生,大多数情况都是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通过过去多年对安全娱乐场所的调查统计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种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在场地租赁和房屋装饰的过程中,房屋产权、使用权和承包租赁权出现严重的混乱,对于消防安全的职责更是存在着复杂多变、相互推卸的现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愈演愈烈,造成消防安全职责无法分清,各参与人员和企业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同时在实际的经营中,出租房提供的建筑消防安全状况无法达到消防标准,安全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严重的缺乏管理,安全职责出现混乱现象,这就造成各种隐患频频发生,威胁着整个建筑物安全。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新的《建规》颁布,绝大多数的公共娱乐场所都安装了相应的自动消防装置,对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进行集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各项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并完成了相关的预防控制。然而在目前,绝大多数的娱乐场所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出现着雇佣人员少、知识水平低,对各项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不够完善,消防设施在运行的过程中极容易产生故障隐患或者瘫痪现象,难以真正发挥消防设施的作用。
3、经营方式不合理。在目前的娱乐场所中,活动座椅的采用比比皆是,尤其是在节假日,超过限额规定的座椅甚至成倍增加。在这期间,业主和经营者为了追求热闹、营造气氛,对娱乐场所多设置一些临时性的座位,这些座位的存在虽然一定程度上为娱乐公司带来了新的收益和效益,但是对于消防安全却形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些座椅随便移动不但拥堵了疏散通道,而且还造成了工作人员通行困难,一旦发生事故,疏散工作则难以进行,直接加重了火灾的危害程度,且极易造成踩踏伤亡。
二、强化消防监督的有关对策
面对当前娱乐场所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在加强员工培训和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之外还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着力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消费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和意识。
1、加强法制意识。消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公众娱乐场所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的法制意识,是确保安全问题的前提基础,也是经营者进行管理和规范员工行为的主要依据。工商局、 文化部、公安局和其他部门在办理相关证件的时候要对其消防设施进行严格审查,消防审查应作为企业开业的先决条件。鉴于目前的局势和公共场所火灾迎请,应当通过政府牵头来完善各项文化措施和要求模式,同时还需要工商、文化、治安等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对不具备安全消防要求和条件不符合的企业不予办理证件,同时也要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我们首先应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为重点参考,在开展教育活动的同时,坚定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素质、意识和设备操作技术水平予以考核。第二,加强专业培训,培训作为提高消防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技术以及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来实现素质提高技术水平和素质观念的过程。此外,我们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及时检测消防监督问题和纠正,同时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评估,评估和推广,进而加强的消防监督人员做好工作的意识。
3、从源头抓起,严把“四关”。督促各设计单位严把设计关;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进行设计,对不符合规范的错误设计要退回重新设计,严把审核关;设计图纸必须报相关的审图机构进行防火审核,严把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严格进行消防验收,严把开业检查关;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4、建章立制。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5、积极推广使用阻燃新物品
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选用阻燃制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二要适当降低获证门槛,减少获证费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主动申请阻燃制品标识;三要依托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在一定阶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促使广大社会单位自觉选用阻燃制品;四要组建阻燃制品市场,解决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脱节问题。
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家庭、学校、厂矿,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长期以来,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问题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难题。虽然连年投入大量警力进行专项整治,但效果并不显著,一些丑恶现象仍然存在。这些现象是有其复杂的的原因。包括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政府管理体制的不适应,管理的方法滞后,等等。因此,要根本上解决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问题,必须彻底转变旧有的观念,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要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一当前娱乐场所管理难的原因
(1)、一些地方政府干预,有些地方政府仅仅看到娱乐服务行业拉动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而忽略了负面影响。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这些政策往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目前,由于地方政府的这些政策,许多地方的无照经营的情况十分严重,这样,不仅使国家的税收严重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很难按照法律和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正常的管理。
(2)、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除了不发营业执照,其他一概要管。由于法律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对其管理的责任更是一下全推给了公安机关。对这些服务场所审核监督本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然而然的归了公安机关。这样,公安机关事实上作了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的唯一管理者和责任者。使本来就不堪重负的公安机关工作更加艰难。
(3)、现行法律不键全、管理难以落实1999年国务院颁发了《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使娱乐场所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但目前对洗
浴桑拿、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的管理还是无法可依。在这种法律不键全不严密的情况,使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无所适从。
(4)、法律规定处罚标准过高、从目前罚款的标准来看,仅适合一些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或经济落后地区却明显过高。由于法律规定标准过高造成执法难,一方面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也使国家法律法规失去了严肃性。
(5)、执行法律、政策不统一、管理宽严不平衡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虽然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都有规定,但在执行上,由于各地宽严程度、处罚力度不统一,造成治安管理不一致,也导致了各地场所发展不平衡。
(6)、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充当保护伞、干扰管理、
目前,有的地方领导、政府干部和公安干警为谋个人私利,不顾国家的有关规定,隐型经营娱乐服务场所或为其充当后台支柱。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对于当前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的对策
(1)、地方政府党委端正思想认识、两个文明一齐抓
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地方政府是关键。因此,地方政府领导在端正思想,将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等重视起来。经济发展确实需要一个很好的软环境,但这个软环境绝不能靠牺牲精神文明来换取。除了需要宽松开放的政策,更需要一个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地方政府应在发展经济建设中正确为娱乐服务业在地方经济活动中定位。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也不能忽略其负面影响,各个部门应当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管理好娱乐服务场所,解决好娱乐服务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关系。
(2)、综合治理、各负其责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问题,是社会许多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应,目前这些场所治安问题突出,久治不愈,也是管理滞后的必然结果。这种滞后的直接表现就是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没有形成一个行之有效、运行自如的管理系统。为此,应当将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责任横向和纵向分解,落实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组织。在这个系统里,各级组织、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责,又相互制约,实行综合治理。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娱乐服务场所的存在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的需要,规范化就是要结合实际考虑,将娱乐服务场所相对集中于一定特定区域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建立起一套从地方政府到公安机关,从行政管理到打击处罚,从绩优奖励到绩劣惩罚的管理机制。具体明确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场所管理中的职责,做到各知己责,各负其责。
(4)、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
虽然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相继立法或制定相关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健全和完善场所有关法规,一是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立法。二是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和统一,特别是各地方人大制定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地方法规,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具体规定场所经营条件、审批程序、经营内容规范、经营人责任、罚则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等。
(5),建立严格审批制度。
规范管理为控制娱乐服务场所总量,减少无序竞争。单纯靠行政手段去干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解禁。解禁后对场所的控制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严格审批。就是各地要严把审批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标准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工商、文化、公安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处理,使场所靠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服务质量进行有序合法的竞争。
(6)、开展集中整治。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与刚刚建立起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反映在娱乐服务场所发展和管理上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发展中的问题,恰恰是管理体制中要解决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同时它也是一个地方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因此,整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必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行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才能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
结语娱乐服务场所作为第三产业的一种类型,有着鲜明的经济学特征,其产生、发展必然受经济学规律的制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运用传统的管理手段、方式管理娱乐服务场所,必将成效甚微。娱乐服务场所的现状就是明证。因此,探究娱乐服务行业的经济学规律,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其经济行为,运用经济学方法和规律开展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唯有如此,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才能逐步走上长效之路。
参考文献:
[1]崔运武、以公共管理的科学化和中国化为导向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03)、
[2]王均平、 社区治安群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2)、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 火灾 危害性
1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舞厅、影剧院、游艺场等场所。根据调查显示,全国各地的公共娱乐场所屡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这些文化场所结构复杂,使用可燃器物品、使用电器具、着火源多,人员聚集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惊慌失措,相互拥挤,特别是在停电无照明和烟火威胁下,人流极易将出口堵塞,酿成挤伤、踩伤、烧伤等惨剧。对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1 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电气设备与可燃物未采取有效分隔措施。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多,可燃物多,电气设备多,装修复杂且装修材料多是木材、纤维板等可燃材料,燃点低,极易燃烧,且燃烧迅速,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有些电气设备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最常见的是将空气开关、漏电断路器、灯具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灯具控制开关、电源插座直接安装、放置在木板上。另外,电源线敷设在可燃地毯下无保护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1、2 经营者管理混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只追求利益,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紧急疏散预案,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设备不健全,消防器材设施投资不足,甚至是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工作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遇到火情束手无策。不知如何报警,也不知如何逃生自救,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有些客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扔火种,携带、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都极有可能酿成火灾。
2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2、1 严格审批手续,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严格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进行设计之前应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充分研读防火规范,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在进行消防结构设计时必须对防火间距进行科学设计,要根据建筑物所在的地形因地制宜,以增强消防应急措施的灵活度。在进行安全通道设计时,应该根据具体地形情况设计多条安全通道,以避免火灾时电梯出现断电导致人群不能有效疏散。为了在发生火灾时延缓火势蔓延,可以在建筑物两侧设置供消防车通过的消防车道,作为室外空间安全疏散避难通道。对设计不合格的项目,消防部门一律不通过审核。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审核意见落到实处。施工过程要严把质量关,杜绝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时对施工过程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所用材料和管道布置是否符合消防和防火的要求,各管道口和通风口设计的大小是否达到设备和管理的要求,电缆是否具有较强的抗火性。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要给予纠正
2、2 加大消防检查力度。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检查人员要对各公共娱乐场所详细检查,重点查看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通道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了解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执法人员要责令单位负责人当场改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2、3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树立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要把防火工作当作大事摆上日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一旦出现大的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广播、网络等舆论作用,组织各种形式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使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明确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2、4 加强单位灭火疏散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公共娱乐场所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结合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管理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开展细致的内部防火巡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及器材完整好用;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对发现的故障及时维修;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对在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后方可上岗。定期地同消防部门合作举行灭火疏散演练,增强工作人员和客人的自防自救意识,检验娱乐场所的应急处置能力,使伤害及损失减至最低程度,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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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6
[关键字]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治安状况,治安管理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出现了许多的变化,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社会上的娱乐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各种歌舞厅,会所,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娱乐行业的突起使得我们原有的治安管理体制出现了许多的漏洞,社会上原来存在的一些治安隐患则正在不断向娱乐行业侵蚀。部分娱乐场所逐渐成为社会上藏污纳垢的地方,交易、色情活动、聚众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风气,更有甚者向我们的管理机关侵蚀,腐蚀了我们的部分官员,给国家管理照成极坏的影响。我们公安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是改变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现有的管理模式,建立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治安管理模式。
公安管理人员要确立服务娱乐行业发展的态度,坚决取消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规定,树立保护合法经营的观念,坚决打击黑势力的收保护费的现象,防止社会上不好的黑恶势力向娱乐行业侵蚀,减少犯罪空隙,主动帮助娱乐行业经营者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扶持发展健康高雅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娱乐产业,给娱乐行业一个宽松健康良好的发展空间,让娱乐场所经营者们自己树立合法经营的观念,有事找警察,坚决抵制不良现象的出现,这是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的防治的关键。
实行娱乐场所登记制,加强监督和检查,提高治安防控能力。
公安管理机关应对当地的娱乐场所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制定档案文件,特别是对业主、主管人员以及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记录和日常考察的情况,对这些娱乐场所进行一个治安状况评级,对其中治安状况极差的场所进行督促改造,对其中有应当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对治安状况较好的娱乐场所可以给予一定的表彰,并且实行抽查制度。对刑事案件高发场所布置足够警力进行严密的控制,坚决打击,及时立案,快速查办,从严惩处。并且及时在网上建立娱乐场所治安信息系统。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治安培训,加强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其合法经营的意识。
对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位培训,制定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通过培训教授娱乐场所工作人员治安预防知识,增强其治安意识,便于他们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治安问题。定期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及其业主进行法律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社会上的治安动态,提高他们守法和维护场所治安秩序的能力,以及时发现预防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件,使他们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建立治安耳目系统,收集娱乐场所治安信息,切实提高工作能力,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制,严格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在当地的娱乐场所周围及内部建立起一套系统的治安秘密力量,在每一个治安事件易发场所,时段都要有直接的耳目存在,搜集到最真实的治安信息,及时了解各个娱乐场所的治安动态,对进入娱乐场所消费的人员也进行一个防控,及时发现混杂在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潜逃人员,不但可以防治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还可以收集到其他治安问题的信息,有助于公安机关对社会信息的全面把握,及时了解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以及治安状况的发展规律,为娱乐场所的管理理论的建立收集第一手资料,对其中治安问题的单位进行追责,严厉惩治。
最后,加强公安队伍自身的素质建设,抵制腐败侵蚀,加强思想教育,实行流动监督,防止不法分子腐化公安队伍
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加强对在娱乐场所治安工作一线的公安干警的思想教育和管理,防止我们的公安人员被不法分子腐败侵蚀,完善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公安人员成为娱乐场所的保护伞,坚决打击违反纪律的行为。对那些在娱乐场所治安工作一线的公安干警进行经常性的调动,防止他们因长期接触固定的特殊人群被腐蚀侵化,而发展成为公安队伍内的腐败分子。经常组织公安干警进行心理辅导工作,经常接触到社会上的不好的现象难免会对我们的公安干警的心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我们应及时的予以清除。从严立警,树立人民警察光辉形象,建立一个高效廉政的公安管理系统。
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的防治,是当代我们公安机关必须面对并努力解决的一个大的治安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我国的社会治安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我们公安机关要脚踏实地,求实创新,争取以最优的方法解决这个治安问题,这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熊一新李建和,《治安秩序管理》[M],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0年
[2]严励,《中国公安业务全书》[M],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1 996年
[3]法律出版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M],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02-01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7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措施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的建设速度非常快,同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会所不断涌现,这些现代化公共娱乐场所的出现不仅可以使人们的生活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丰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公共娱乐场所在发展过程中更加重视的是如何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很多的公共娱乐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安全隐患,这样就非常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对于一些公共场所来说,火灾的出现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公共娱乐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特点探究
1、1 建筑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在建筑形式方面是非常多样的,同时在内部结构方面也是非常复杂的,这样就使得很多情况下,在结构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常会出现翻修的情况,在室内出现了通道狭小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更好地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1、2 人员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在人员方面是非常复杂的,同时这些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这也使得公共场所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出现了很多问题。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素质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出现了参差不齐的情况,这样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很多的娱乐场所在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的是顾客的满意度和生意的好坏,在防火方面出现了意识不高的情况,同时人们在娱乐状态下警觉性相对比较低,这样在出现火灾隐患的时候也不能更好地进行处理。
1、3 火灾突发性强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在电气设备使用方面非常多,同时很多的电气设备在功率方面非常大,这样电气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连接线路非常多的情况,这也是火灾隐患发生的重要原因。很多公共娱乐场所在进行室内装修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追求奢华,使用了很多木材和纤维纺织品,这也会导致在火灾出现的时候火势会快速蔓延,同时将会出现无法进行控制的情况。
1、4 火灾发生后控制性差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为了更好的保证音响效果,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营业期间门窗都是在封闭情况下,这样在出现火灾的时候经常会存在着烟雾无法及时排出情况,同时室内出现烟雾积聚情况,非常容易导致室内的人员出现窒息情况,浓烟的出现也会导致室内能见度降低,这样对人员的疏散和灭火工作地进行都会有很大影响。人员在疏散方面出现问题非常容易导致大数量的伤亡事故。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很多人的自然反应就是向外进行输送,这就会出现拥挤的情况,导致人员出现堵塞情况,对人员疏散是没有任何帮助。
2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都是在城市中心区或者是繁华地段,这样就使得场所附近会存在着很多人员,这样就使得在出现安全隐患的时候会容易影响周边的建筑,很多的娱乐场所在用电量方面也非常多,导致出现消防安全问题的时候容易出现更多问题。
2、1 建筑材料选择不合理,多为易燃、可燃
公共娱乐场所要想进行营业一定要进行消防方面的审核,在对其进行检查的时候,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问题就是很多建筑材料在使用时候没有进行阻燃处理,这样就使得很多的建筑材料在出现火灾时候成为了很好的助燃材料。一些公共娱乐场所虽然在建筑材料方面进行了必要处理,但是很多都没有达到相关防火规范,这样就使得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容易导致人员出现伤亡情况。
2、2 电气线路安装不合理,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公共娱乐场所在用电量方面非常大,这样很多电气线路在使用的时候出现了随意铺设情况,容易出现线路短路的情况,同时很多电气设备在使用的时候经常存在着无法达到消防要求的情况,在进行日常管理的时候也存在着养护不到位情况,这样都会导致火灾的出现。
3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的对策研究
3、1 强化法制意识
消防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对于公众娱乐场所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应当不予发放开业前合格证,引导公共娱乐场所树立消防安全法制意识。鉴于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火灾隐患,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和工商、文化、治安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3、2 提高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我们首先应当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并着力强化他们的消防自救能力和组织疏散能力。其次我们应当督促公共娱乐场所企业建立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专业化的培训,将消防专业化培训作为员工业绩的考核项目,激励企业消防工作人员大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工作的意识。
3、3 从源头抓起,严把建筑消防安全质量关
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进行把关,对于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计一律退回去重新设计,严把审核关;工程竣工后,严格进行消防验收;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3、4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之所以火灾频发,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因此,我们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要督促公共娱乐场所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铜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3、5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人家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4 结束语
公共娱乐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在精神方面的追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娱乐场所通常会聚集很多的人员,因此,一旦出现火灾事故带来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一定要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重视。
参考文献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
(三)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治安管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时,必须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九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第二十条《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一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定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喔凯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必须由承办单位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演出许可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范围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区、县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始得举办。其中以广告性赞助形式举办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广告性赞助费必须纳入主办单位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报表,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十五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组织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