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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作文(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22 手机浏览

家务劳动作文篇1

【关键词】婚姻法;家务劳动;离婚财产分割

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却可以为家庭节约经济成本,从而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以下简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然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规定严格以致在实践中适用困难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文章从对《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质疑出发,指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的重要性;接着,考察典型国家关于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现实路径,为我国家务劳动的立法保护建言献策。

一、问题的提出:对《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质疑

综合分析《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我国现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行使条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二,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这是启动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原因条件;第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明晰规范内涵之后便进入法律的适用环节,那么问题来了:这一条文规范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适用率如何?是否能够切实地保护家务方的平等权益?争对以上疑问,我们将分别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适用的三个条件进行分析,给出回应。

首先,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角度考察。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意愿,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做出约定的有13、2%,不约定的占49%,特殊情况下做出约定的25、1%,不清楚的为12、7%。透过数据,我们了解到,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比率均较低,而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意向的居民比例则更低,这直接导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进一步说,司法实践中极少数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案例也正是因为夫妻双方没有适用约定财产制而导致败诉。

其次,我们看适用本条的第二个条件: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对此的疑问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第一,如何把握“较多”一词的程度要求,可否量化;第二,主张多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应当如何举证。就司法实践来说,一方面对“较多的义务”的裁量标准没有定性、支持“较多义务”的证据范围不明;另一方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家务方面临承担败诉的风险。

再次,我们看权利行使的时间。《婚姻法》第40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时间仅限于离婚时。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即使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多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得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这会加剧家务方对家庭的依赖,相应地,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的自由。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关注《婚姻法》第40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过于严格导致实践中适用困难的问题。考虑到家务劳动消耗成本,产生物质和精神收益,并且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其予以确认,是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在人格独立和财产处理方面的必然要求,符合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原则,实属必要。

二、典型国家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确认的立法经验借鉴

在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考察典型国家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确认的立法经验,以期为自身法律的发展完善提供参考。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 条规定:财产分配时要考虑“每一方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做的贡献,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应考虑“婚姻双方各自对家庭财产做出的贡献,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做出的贡献”;《瑞士民法典》第164 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辅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德国1957年颁布《关于在民法领域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将家庭法上的家务劳动定义为一种职业,且保留至今。德国家庭法关于家务劳动的规范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两个层次。首先,一般性规定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婚姻双方互相负有义务,以其劳动或财产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费。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劳动,则以劳务为家庭提供生活费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即通过从事劳务而得到履行。”其次,具体规定有效地配合家庭法一般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婚姻关系解除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体现为婚姻一方享有的生活费权利。即,婚姻一方若不能负担其生活费,可以依照第1569条的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将家务劳动职业性延伸至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的职业性突出地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和家庭法的配套实施上。根据2005年10月1日《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婚姻生活的实际开销,收入高的配偶每年可将其收入中的13805欧元转让给收入低的配偶,这13805欧元从收入中减去,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上的规定,实质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职业性价值的及时承兑。

综上所述,美国、英国、瑞士和德国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确认的经验各有特色,其共性之处在于肯定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考虑家务劳动价值要素。其中,德国将家务劳动定义为一种职业的做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是家务劳动社会化和人权保障强化的大势所趋,具有示范性意义。

三、离婚财产分割中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路径展望

肯定家务劳动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理性借鉴典型国家关于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文献研究,笔者对如何在法律层面确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家务劳动作为国家正式职业列入全国职业分类和标准职业分类表,明确肯定家务劳动作为一种职业的法律地位。

明确肯定家务劳动的作为一种职业的做法已在德国取得成功实践,就我国家务劳动的发展和保护现状来说,肯定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从人权保障的应然角度说,将家务劳动规定为一种职业,无论是对于夫妻中的家务方还是专门从事家政劳动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是对其劳动价值的积极肯定,有利于提升其工作的自尊心和认同感,进而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从客观条件发展的实然状况来看,市场经济环境下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为肯定家务劳动的职业属性提供可能。

第二,尊重价值规律,建立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也即量化家务劳动价值,有助于更好地突出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并为司法层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数额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鉴于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同时须考虑夫妻人力资本及预期利益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全面地对家务劳动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应依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部分必要的评价指标,不断完善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第三,进一步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进一步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其一,扩大家务劳动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涵盖在内,如此规定既与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均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客观情况相符,也有利于引导夫妻双方树立利益共同体价值取向。其二,扩大家务劳动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均可提出。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权利人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一方面是家务劳动职业性和有偿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规避义务方为准备离婚转移财产而导致补偿不能的情况。其三,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将家务方配偶的期待财产权和人力资本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四、结语

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第40条赋予家务方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但由于其适用条件规定严格,在实践中遭遇适用困难。考虑到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是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在人格独立和财产处理方面的必然要求,笔者提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认其价值实属必要的观点。接下来,考察典型国家关于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瑞士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确认的经验各有特色,而德国将家务劳动定义为一种职业的做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符合家务劳动社会化和人权保障的趋势。最后,笔者提出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确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现实路径:第一,将家务劳动作为国家正式职业列入全国职业分类和标准职业分类表,肯定家务劳动的遏制也行;第二,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 王琪、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及其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 2007(4)、

[3] 何群、论德国法上的家务劳动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 2008(4)、

[4] 李双荣、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J]、社科纵横,2005(2)、

[5]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0、

家务劳动作文篇2

一直以来,红河南部边疆地区因历史、地理、人文等因素的制约,社会发育程度低,农村人口比重大,民族众多,贫困面大,城镇规模小、城镇反哺农村能力弱,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落后边缘。

重视和发展劳务产业是南部边疆地区破解“三农”问题,实现兴县富民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南部边疆地区要与全州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

一、发展劳务产业对南部边疆地区县域经济的现实意义

发展劳务产业,不仅直接增加南部边疆地区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且对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缓解就业压力、解决人多地少、提供就业平台、转变农民思想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务产业促农增收。“输出一人,脱贫一家”、“输出一批,致富一方”。近几年,南部边疆地区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得益于劳务收入的增长。20__年,__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750元,其中劳务收入的贡献率达到19%(20__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为66348万元)。全县外出打工者人均收入3653元,相当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1倍。许多农民认为“辛辛苦苦种田一年,不如外出打工一季”。许多外出务工者,摘掉贫困的帽子。如马街乡木梳贾村委会是一个青一色的哈尼族村寨,全村730户3659人,平均海拔1800米,气候寒冷,经济来源主要靠水稻、玉米、黄豆和饲养生猪。1995年前,全村男女老小闭守在村子里,吃不饱穿不暧,是远近闻名的“穷山寨”。在县委、政府发展劳务产业政策的指引下,现外出务工达700户20__余人,几乎家家户户有人外出务工,甚至全家老小都搬到石屏、建水等地,平均每个人月工资500元。20__年,全村靠劳务经济的毛收入达100万元以上。随着送妹新村的搬迁,仅20__年下半年至今,有120户盖起了崭新亮丽的钢筋水泥房,过上舒适甜蜜的日子。

劳务产业缓解就业压力,解决人多地少矛盾。南部边疆地区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力数量多,耕地资源相对贫乏,人多地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同时,城镇建设滞后,二、三产业不发达,就业容量小。20__年,__县农民人均耕地仅0、87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415人,加之高中、中专、大学毕业人数约400人,失业和待业人数为815人,除通过招考公务员、教师、医生等录用少数人员外,政府积极以转移劳动力的方式,安置了368人失业下岗人员,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3%。将剩余劳动力向县外转移、向发达地区转移,是南部边疆地区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拓宽发展空间的现实选择。近年来,__县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劳务产业已成为全县农村经济的支柱之一。20__年全县外出务工3、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21万人的20%,年劳务收入12787万元,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21722万元的11%。

劳务产业为群众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天空任鸟飞,海阔凭鱼跃。许多打工者走出山门,经过多年摸爬滚打,经历了城市文明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熏陶,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涌现出一批致富带头人。如马街乡牛街村白玉开,今年27岁,20__年从昆明艺术学院毕业后,一直奔波上海、浙江、江苏一带,从事房屋装璜,因工作出色,如今一跃升为分管150个职工的某公司中层干部,年收入达20万余元,成为村里的年青致富能手。同时他把村里刚毕业的几个大学生和自己一家人全部带出去,安排在他所在公司务工,其中一个大学生月工资达3000余元。

劳务产业转变了农民的观念。“输出劳动力,带回生产力”。外出务工者,打工不仅挣票子,还“更新”了脑子。很多外出务工者经所见所闻,而有所悟,转变了观念,从脑海里认识到“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也不再苦孩子”的道理,举家携妻带孩走出家门,把孩子送进了内地发达县市的学校接受教育。如马街乡送妹村外出务工250户1045人,在外上学的有165户257人。

劳务产业拉近了城乡发展间的距离。以前城与村,农民与市民,一个天,一个地,相差甚远,成为多年亘古不变的篱笈。如今农民进城务工,经过一番拼搏后,随着自身技能的不断提高,有的不仅能养家糊口,而且带回不少的资金和技术,返乡带动村民发展特色产业、特色经济,致富了一方百姓,生活不逊于城里人;有的与城里人结婚生儿育女,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变成了“城市人”,破除了城乡二元制的束缚。

二、南部边疆地区劳务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全州劳务输出的现状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把劳务输出作为投入少,见效快,效益明显的重要扶贫措施来抓,多措并举,做大做强劳务产业。从20__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20__年成立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__年成立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会。有固定的输送路线,如弥勒、泸西输往广东,__输往浙江、福建,绿春输往上海等。20__年,全州累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37625人,创收入9083、25万元。20__年,__县集中力量,一次性有序输出20__余人到浙江嘉兴家俱厂务工。目前,红河州劳务输出已由过去群众自发组织,小打小闹,规模小,没培植成一项支柱产业转变为政府组织、规模输出的一项新的支柱产业。

(二)南部边疆地区劳动力资源状况

南部边疆地区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大量农村富余劳力闲置在农村里。20__年,__县有34万农业人口,劳动力20万人,富余劳动力7、8万人。除去外出务工的劳动力3、5万人,目前农村仍未转移的富余劳动力达4、3万人,加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毕业学生近千人,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荒费在农村。

(三)南部边疆地区劳务输出现状

物竞天流,适者生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不甘贫穷,千军万马涌入务工的潮流中,寻求脱贫致富之路。

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__县外出务工者达35084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5266人,占15%,第二产业8615人,占25%,第三产业18333人,占52%;自发转移13841人,占39%,亲朋介绍5917人,占43%;媒体引导1414人,占15%,政府组织1333人,占9%,其它3221人,占23%;年龄大小不一,以青壮年为主。16岁至35岁4、51万人,占57、97%,36岁至45岁2、24万人,占28、79%,46岁至60岁1、03万人,占13、24%。全年劳务收入约12787万元,人均劳务收入3653元。输送城市主要有浙江、福建、广东、深圳、上海、昆明、西双版纳,州内外县主要有建水、个旧、石屏,县内乡外有南沙、新街等地,主要从事建筑、种植、公路、采矿、商业营销、餐饮服务、宾馆服务、保安、食品加工、厨师、家政服务等。

三、发展劳务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体素质和就业层次低,收入低。据统计,20__年,__县富余劳动力7、78万人中,小学文化及以下的4、68万人,占60、1%,初中文化的2、58万人,占33、2%,高中及以上文化0、52万人,占6、7%。__县外出务工者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偏低,影响了收入。劳动者素质决定就业层次。打工者文化程度低,加之未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胜任高层次的技术型、智能型工作,只能从事简单、粗重的体力型工作,其中大部分甚至不能入厂进车间,只能依靠打零工卖苦力维系生计。以南沙为例,从事装璜、维修等技能型的人员廖廖无几,而上下工、搬运工等粗活却比比皆是,供大于求。

(二)组织化程度不高。南部边疆地区劳动力输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粗放无序,大多数打工者以亲缘、地缘、人缘关系为依托,80%以上是通过家庭成员和亲邻帮带、介绍和示范外出务工,而经劳动部门有组织、有计划输出的比重甚小。20__年__县有组织输出仅1333人,占总数的35084人占9%。由于盲目外出,每年约有近1/7民工因找不到工作无功返乡,甚至饿肚子、连路费钱也没挣着的大有人在。

(三)兼业性和季节性强,工作不稳定。外出务工人员大都保留着土地承包权,相当一部分打工者心系两头,“身兼数职”,农忙时在家种地,农闲时外出务工,具有兼业性和季节性。一般来说,家庭劳动力较多、工种较好、收入较高的,在外务工时间较长,反之则短。这种亦工亦农、往返奔波式的打工,工作往往不稳定,工资收入相对较低。

(四)政策限制多,管理服务不力,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部分地区对外地民工在户籍登记、居住、招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歧视性政策,影响了农民进城打工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民工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加之劳动部门对输出劳务缺乏法律援助、跟踪管理和服务,部分企业存在用工不签协议、工作超时超强度、拖欠工资、安全防护不力等现象层层不穷。有的民工连签合同的意识也没有,即使签了,也不懂如何来维权,一旦出事故,只能自认倒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观念陈旧,不愿外出打工,浪费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

南部边疆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特有的民族风俗,人们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比较严重,不愿或不敢外出,如今还有很大部分有“养牛耕田,养猪过年,养鸡换油盐米”和“金窝银窝不如我的土窝”的落后思想。再者,外出务工者背井离乡,居无定所,住着简陋的房屋,生活条件差,没有吃苦耐劳劲头,缺乏创业精神,无功而返。__县富余劳动力77738人,转移35084人,还有72654人闲置在农村,制约了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速度和规模。

(六)缺乏资金,成为制约劳务输出的“瓶颈”。兵马打战,粮草先行。没有足够的资金,劳务输出就没有保障。据统计,政府有序输出1个劳务者,需投入600元,因工作不稳定性,垫支后难以收回。加之每年开展的培训,需要大笔资金。发展劳务产业的诸多措施和计划,因“囊中羞涩”而难以顺利开展,制约了劳务产业的发展壮大。

(七)缺乏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吸纳劳动力极其有限。

南部边疆地区缺少乡镇企业、龙头企业,力量薄弱,就地就近劳务输出难、岗位稀少,难以消耗社会庞大的务工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南沙电站招用130余名本地民工从事保安、建筑施工、后勤、文秘等工作,为__县劳务输出提供了较大空间和环境。若多有几家像南沙电站一样就业空间大的乡镇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大有希望。

四、南部边疆地区发展劳务经济的对策及建议

南部边疆地区要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把发展劳务产业列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头等大事,作为一项重要的扶贫工程、民心工程和富民惠民工程来抓,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支柱产业来抓。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机制。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引导劳务输出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劳务输出作为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民心工程,摆上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像抓“千村卫生公厕”和重要项目建设一样抓劳务输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组织机构、领导责任制和干部挂钩联系制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的良好局面。真正将劳务输出放在心,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二是加强劳务输出基层队伍建设。目前,__县有14个劳务保障所15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4个4人,远远难以满足新时期劳务输出工作的要求。乡镇至少要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管理工作,为各类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搭建强有力的平台。村级成立服务站,由村委会主任兼职,每个月由各乡(镇)政府拔出50-100元的作为其报酬。

三是发展订单劳务。__县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劳动保障部门、福建省石獭市富贵居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彰公司、昆明家政服务公司及州内多家签订劳务输出订单,在此基础上,要扩大订单劳务,派人专门实地了解外省发达地区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广泛收集劳务市场信息,洽谈合作意向,发展订单劳务,拓宽就业岗位。

(二)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务工者的劳动技能和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南部边疆地区要从根本上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就要充分开发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而做大做强劳务产业,最关键是提高劳务者过硬的技能和素质。通过继续实施“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载体,切实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和就业层次,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即由务农向务工经商转变,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由农民向市民转变,由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一是创新培训专业,提高就业层次。目前__县培训专业主要有杂交水稻、热带水果栽培、稻田养鱼、制茶、餐饮服务等,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层次,逐步从从事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如电焊工、汽车维修、烹调、电工、钳工、木工等技术含量相对高、收入稳定的专业。二是突出培训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认真搞好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三是积极筹措培训经费。就业、教育、扶贫、农业局、农广校、财政等部门多方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培训经费。

(三)立足本土,以产业化带动全方位就业。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南部边疆地区除拓展外部就业环境外,还要依靠自身的优势开发和创造更多的就业环境,增强“造血”功能。__县要按照“三围、四带、六培植”的发展战略,紧紧依托旅游、热区、水能、矿产等四大资源优势,大力开发黄金、铅、锌、铜、铁等矿产和水电产业,着力打造矿产、电力、糖酒等产业群,把资源优势转化经济优势,实现大资源促进大开发,大项目促进大发展,大发展拉动大就业。旅游产业既能富民,又能富县。__哈尼梯田是__民族特有的象征,是民族文化大品牌,更是商机无限的朝阳产业,要以哈尼梯田文化旅游为核心,形成吃、住、游、购、娱为一体的旅游产业链,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大做强旅游业。在增加旅游收入的同时,着力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实现__县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造富一方百姓。

(四)建立劳务市场,构筑劳务输出平台。

劳务市场网络建设滞后,劳务市场不健全,严重制约着南部边疆地区劳务产业的发展。由于边疆南部地区地处边远山区,交通滞后,信息闭塞,大部分务工者在缺乏信息引导的情况下盲目外出,无功而返。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方针,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培养劳务经纪人,鼓励个人创办集劳务培训、信息收集、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为一体的劳务中介机构。实施劳务信息网络化建设,形成县、乡、村、组资源共享的劳务信息平台,积极为广大群众公布最新劳务信息,引导劳务输出合理有序流动。

家务劳动作文篇3

关键词:对外劳务;输出;效应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122-02

一、新疆对外劳务输出的优劣势表现

(一)对外劳务输出优势

1、地缘优势

面向中亚国家而言,新疆对外劳务输出与内地其他省市相比具有先天优势,即:地缘优势。新疆与中亚各国在历史、文化、宗教、经济、贸易等方面有着紧密的渊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升,新疆形成了在农业生产水平和技术资金等方面对中亚各国的比较优势。同时,中亚各国在土地资源禀赋上的优势和劳动力方面的短缺,使新疆向中亚各国输出有技能的农业劳动力具备极大的现实与潜在优势。

2、援疆项目的协助

2010年,中央确定北京、天津、上海、广东、辽宁、深圳等19个省市承担对口支援新疆的任务。从此,新疆有了内地其他省市在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疆经济实力在整体上的发展和壮大。新疆也因此具有了在劳务输出方面的增强,得到了更多劳务输出的机遇,通过援疆项目的展开,新疆以此作为“跳板”输出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3、自身剩余劳动力优势

目前,新疆农村劳动力逐年在增加,农村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据统计,2011年,新疆农业人口达1 268、56万人,占新疆总人口的58、67%;农村剩余劳动力已达到301、81万人。这就为新疆劳动力输出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这些剩余的劳动力资源也就成为了劳务输出的对象。因此,在劳务输出资源方面,新疆拥有剩余劳动力资源优势条件。

(二)对外劳务输出劣势

1、技能水平低

一直以来,农民习惯了传统农业的种植方式和养殖模式,一时难以改变。所以,在推广先进技术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农民要么不适应难以接受要么就是排斥。这就直接导致技术水平难以提高。此外,新疆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农业,虽然新疆的耕地面积广大,但是主要还是依靠人力和传统的技术。原因在于先进的技术设备有限,而且缺少高科技的人才,对农民科技培训的规模也较小。尤其是南疆的一些偏远、贫困地区,农业技术水平更是很低。因而导致新疆在技术水平上整体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是新疆对外劳务输出的一个劣势。技术水平低可能会制约新疆对外劳务输出的发展和规模。

2、文化水平低

目前,关于新疆对外劳动力输出人员的文化素质官方数据资料几乎没有,因此,只能依据笔者的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分析:新疆对外劳动力输出的人员受教育文化程度较低。通过调查348名劳务输出人员可知,完全没有文化知识的有2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0、57%;小学文化程度水平的有10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87%;大多数是初中文化程度,有279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80、17%;高中文化程度的有53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15、23%;大专文化程度的有2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0、57%;本科及以上的人数为2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0、57%。通过分析了解到目前新疆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文化程度均偏低,这就间接说明了新疆对外劳务输出的人员主要从事的大都是体力劳动。

二、对外劳务输出的积极效应分析

(一)经济效应

1、农牧民收入增加,提高生活水平

作为“输出品”即劳务者,他们大多都是农村剩余的农牧民,他们走出疆外工作,会从对外劳务输出中得到全方位的收益。这些收益不仅仅是收入的增加,还有自身技能的提高、视野的开拓等等。因此,通过对外劳务输出增加了农民收入,可以改善劳务者的生活状况,外出劳务者收入的增加还会带来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过对外劳务输出,大多数闲散在家的农牧民们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富裕了起来。

2、增加国民经济收入,促进新疆经济发展

对外劳务输出不仅仅解决了劳动力剩余问题,增加了就业机会;而且还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国民经济收入,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2012年2月的调查显示,预计2012年末就业人员924万人,比上年净增29万人,增长2、2%;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58、29万人,其中,对外劳务输出人员达到12、96万人。

3、带动新疆商品主要是原材料的销售

新疆对外劳务输出人员所从事的行业不是单一的,但是主要是以建筑类为主。根据新疆商务网统计的信息,2011年,新疆对外劳务输出工程项目的收入为55 215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上涨了4、17%。其中,仅12月的收入就达6 553万元,同比增长19、3%。因此,通过进行工程对外劳务的输出,既可以促进新疆劳动力的输出,又可以促进新疆当地生产的设备,主要是原材料的出口。

4、提高了新疆外向经济竞争力

通过对外劳务输出将新疆劳动力市场与疆外劳动力市场进行对接,以境外的劳务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自身的优势条件,积极进行劳务输出,解决劳动力资源剩余的问题,也为新疆的经济做出了一份贡献。因而,这种对接对新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产生明显的拉动效应,它不仅会增加劳务者的个人收入,而且劳务者如果将所得的收入向疆内进行汇款,使得亲戚朋友的收入增多,最终可以带动家庭消费,甚至影响输出地居民的消费方式,增加消费需求弹性,促进新疆经济发展。

(二)社会效应

1、增加就业机会,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对外劳务输出可以缓解就业压力,使国民经济得到持续的发展。据统计,2011年底,新疆的失业人口达到27%,劳动力参与率仅为85%。近年来,随着“牧民定居”“草畜平衡”等政策的实施,以及农业机械化、规模化以及专业化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2、提高新疆整体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新疆的劳动力到疆外工作,可以使这些劳动者更直接地学习到先进的技术和理论知识,这有助于提高新疆某个行业的整体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此外,劳务者在学习期间,还可以直接地接触到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掌握了的技术可以为今后引进设备顺利的使用打下基础。对外劳务输出会像其他“商品”输出一样,带来经济效益。除此之外,还间接地让劳务者学会了技能、提高了技术水平,劳务者若是回疆,一定会带动新疆该行业的技术水平。

3、转变观念,解放思想

对外劳务输出表现了新时代农民的新思想。农民们不再局限于“守乡固土”的陈旧观念,而是解放了思想,认可了对外劳务输出这种形式。通过对外劳务输出这种形式,提高了农民这个群体各个方面的素质。以前人们总是认为外出打工会被别人看不起,所以,宁愿贫穷也不愿意出去奋斗。因此,若是有人问起他们在哪里工作,他们不会承认自己在疆外打工。可是现在却大不相同,通过自己的努力,劳务输出者有的还当了“老板”,在他人面前也会十分乐意告诉自己在疆外打工。这就是一种观念的转变、一种思想的进步,它为新疆对外劳务输出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4、劳务输出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由于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所以社会稳定尤其重要。但长久以来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使用骗人的谎言,利用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高,发动少数坏人闹事,破坏社会稳定,企图分裂新疆。通过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及经济效益,这不仅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为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牧民的生活状况,从而增强了农牧民求团结、求稳定的凝聚力,使社会更加稳定。

三、对外劳务输出的负面效应分析

(一)劳务输出易导致离婚率升高

劳务者离开家庭、远离家乡,他们离开的时间大都是中长期的,长时间的离家使得夫妻双方很少或者很难交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感情,使部分家庭出现了家庭矛盾甚至是婚变。而且外出务工者大多数都是中青年男性,家庭的主力外出,留守的都是老人、妻子和子女等弱势群体,家庭的负担往往就落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果女方不堪重担,而且这种一方外出、一方留守家庭的局面不改变,那么婚姻就很难维持下去,从而导致离婚率升高,给劳务输出者的家庭稳定带来了冲击。

(二)劳务输出对当地的农业生产产生不良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因受教育的程度低而不是很高,况且人为了更好的生存,大多均会视经济利益为第一位。所以,不论是没有文化的亦或是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出疆工作,若是得到了较高的收入,大都会产生“种地不如打工”的思想,因而不愿意回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就出现了劳务输出造成部分土地因缺少劳动力而被抛荒的现象。这种只看眼前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是劳务输出产生的最大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家务劳动作文篇4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劳动部、人事部对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七年的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同时又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三年的法规、规章进行了第二次清理。其中,属于原劳动人事部或由原劳动人事部起草与有关部门联合的有七十七件,属于以业务局名义具有规章性的十七件(见附件),已自行失效或另有文件代替,现正式宣布废止。

劳动部、人事部宣布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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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日期

--|-------------------------|-------------|-------------

1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体委关于招收和分配优

|民发(80)26号、

|自行失效

|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80)劳总计字81号

|(80)体政字253号

|1980、4、15

--|-------------------------|-------------|-------------

2 |国家人事局关于第三、四、五、六、八机械工业部跨

|(80)国人发2号

|自行失效

|省调动干部问题的通知

|1980、8、1

--|-------------------------|-------------|-------------

3 |国家人事局关于支援安徽、福建、河北、江苏连云港

|国人(82)12号

|自行失效

|等省市建设选调干部的通知

|1982、2、26

--|-------------------------|-------------|-------------

4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借调干部工作的通知

|劳人干(82)132号

|自行失效

|1982、9、1

--|-------------------------|-------------|-------------

5 |劳动人事部关于司局级行政人员任免问题的通知

|劳人干(83)60号

|自行失效

|1983、8、24

--|-------------------------|-------------|-------------

6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

|1961、5、15

|由劳人培〔1985〕9号文件

|代替

--|-------------------------|-------------|-------------

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的

|(79)劳总培字6号

|由劳人培〔1986〕22号文件

|通知

|1979、2、20

|代替

--|-------------------------|-------------|-------------

8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

|(80)劳总培字87号

|由职改字〔1986〕48号文件

|题的批复》的通知

|1980、12、25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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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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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日期

--|-------------------------|-------------|-------------

9 |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

|(81)劳总培字11号

|由劳人培〔1984〕7号文件

|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1981、4、14

|代替

--|-------------------------|-------------|-------------

10 |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

|(81)劳总培字25号

|由职改字〔1986〕48号文件

|行《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的批复》的意

|(81)国科干字138号

|代替

|见(试行)”并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1981、5、4

--|-------------------------|-------------|-------------

11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评定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工作中几个

|(81)劳总培字55号

|由职改字〔1986〕48号文件

|问题的意见

|1981、10、19

|代替

--|-------------------------|-------------|-------------

12 |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技工学校确定

|(82)劳总培字5号

|由职改字〔1986〕48号文件

|与提升讲师、副教授职称评定权限问题的通知

|1982、2、26

|代替

--|-------------------------|-------------|-------------

13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

|劳人培(82)15号

|由劳人培〔1984〕9号文件

|办法》的通知

|1982、11、2

|代替

--|-------------------------|-------------|-------------

14 |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搞

|劳人培(82)20号

|自行失效

|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1982、12、3

--|-------------------------|-------------|-------------

15 |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1950、6、16

|由国发〔1987〕69号文件代

|替

--|-------------------------|-------------|-------------

16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归国华侨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54)中人二字第124号

|由(60)中劳薪字68号文

|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4、10、5

|件代替

--|-------------------------|-------------|-------------

17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

|(59)国人办发字第248号 |由劳人薪(1985)19号文

|配做教学工作的见习期满评定工资级别问题的复函

|1959、4、8

|件代替

--------------------------------------------------------

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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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日期

--|-------------------------|-------------|-------------

18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干毕

|(61)中劳薪字第44号

|自行失效

|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61)内人工字第25号

|1961、6、13

--|-------------------------|-------------|-------------

19 |劳动部复关于取消桦甸页岩油公司职工享受百分之五

|(62)中劳薪字第9号

|自行失效

|的临时生活补贴问题

|1952、1、24

--|-------------------------|-------------|-------------

20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部队职员调到地方工作后

|(63)内人干一字第303号 |由劳人薪〔1987〕24号文件

|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3、7、13

|代替

--|-------------------------|-------------|-------------

21 |劳动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

|(63)中劳薪字第242号

|由劳人薪〔1985〕31号文件

|工资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63)合组联字第202号

|代替

|1963、7、29

--|-------------------------|-------------|-------------

22 |劳动部、商业部颁发“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

|(63)中劳薪字第239号

|由劳人薪〔1985〕31号文件

|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的联合通知

|(63)商工联字第353号

|代替

|1963、7、29

--|-------------------------|-------------|-------------

23 |劳动部、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工资

|(63)中劳薪字第244号

|由劳人薪〔1985〕31号文件

|标准表的通知

|(63)粮机人字第40号

|代替

|1963、8、2

--|-------------------------|-------------|-------------

24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

|(63)中劳薪字第270号

|由劳人薪〔1985〕31号文件

|准问题

|1963、8、12

|代替

--|-------------------------|-------------|-------------

25 |劳动部关于邮电人员外勤津贴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63)中劳薪字第330号

|由劳人薪〔1986〕98号文件

|1963、8、22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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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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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日期

--|-------------------------|-------------|-------------

26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

|(64)内人工字第72号

|由劳人薪〔1987〕24号文件

|函

|1964、4、28

|代替

--|-------------------------|-------------|-------------

27 |内务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到地方工作

|(65)内人工字第61号

|自行失效

|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4、14

--|-------------------------|-------------|-------------

28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

|(66)中劳薪字第58号

|自行失效

|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的

|(66)内人工字第69号

|复函

|1966、4、9

--|-------------------------|-------------|-------------

29 |劳动部关于已经执行文艺辅助一、二级的人员不能再

|(68)中劳薪字第51号

|由劳人薪〔1985〕19号文件

|进行定级的复函

|1968、3、15

|代替

--|-------------------------|-------------|-------------

30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邮电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和中专毕

|(73)计劳业字第58号

|由劳人薪〔1985〕31号和国

|业生定级问题给安徽、江西省劳动局的复函

|1973、6、18

|办发〔1987〕17号文件代替

--|-------------------------|-------------|-------------

31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

|(73)计劳业字146号

|自行失效

|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73、11、9

|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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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66)国劳字11号文件的实行范围|(77)劳薪字111号

|自行失效

|问题给天津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

|1977、9、3

--|-------------------------|-------------|-------------

3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企业高温临时补贴问题给福建

|(78)劳薪字37号

|自行失效

|省劳动局的复函

|197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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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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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日期

--|-------------------------|-------------|-------------

3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邮电人员外勤津贴问题的复函

|(79)劳总薪字190号

|由劳人薪〔1986〕98号文件

|1980、1、5

|代替

--|-------------------------|-------------|-------------

35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

|(80)劳总薪字30号

|自行失效

|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0、2、6

--|-------------------------|-------------|-------------

36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冻结职工的附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85号

|自行失效

|1980、3、17

--|-------------------------|-------------|-------------

3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测绘系统的野外测量队职工调动工

|(80)劳总薪字99号

|由劳人薪〔1987〕24号文件

|作后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1980、4、2

|代替

--|-------------------------|-------------|-------------

38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企业干部调动工作后的工资问

|(80)劳总薪字100号

|由劳人薪〔1987〕24号文件

|题的复函

|1980、4、2

|代替

--|-------------------------|-------------|-------------

39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关于国发〔1980〕

|民发(80)32号

|自行失效

|38号文件贯彻中一些问题的答复

|1980、6、1

--|-------------------------|-------------|-------------

40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要求调整火葬场职工保健津贴标准

|(81)劳总薪字3号

|由劳人薪〔1986〕13号文件

|的复函

|1981、1、19

|代替

--|-------------------------|-------------|-------------

41 |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少数军队转业干部要求恢复技术

|国人(81)23号

|由国发〔1986〕135号文件

|级别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1、1、26

|代替

--|-------------------------|-------------|-------------

4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洋调查队人员工资标准、津贴等

|(81)劳总薪字128号

|由劳人薪〔1985〕79号文件

|问题的复函

|1981、8、28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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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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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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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作文篇5

家务,两个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的字眼,再平凡不过了。可是,平凡又平凡的家务,却在我的脑海中,成为一滴永远不会被蒸发的海水,永远在我的记忆海洋中漂荡。

刷锅,简单吧?可如此简单的一件事,却让我无可奈何。

带着大汗淋漓的身躯,回到家里。已经忙碌了一上午的母亲,心疼的对我说:“看你,满头大汗的,来,先洗把脸吧。”接着,笑着对我说:“王子,你不是囔着要帮着做点家务活吗?回头帮妈妈刷刷锅。”

我一听,心中却有一种轻视的感觉:“切,不就是刷锅嘛,太简单了。”

飞也似的洗了脸,我冲进厨房,一切准备就绪。

先打了一些水,倒入锅中,接着,我拿起带柄的钢丝刷,冲刷锅里讨厌的油腻。刷呀刷……咦?怎么还有油腻?再来一遍,怎么还没刷干净?

第三遍……第四遍……第五遍……第六遍……我刷呀刷,怎么就是刷不掉?而且,全身发痒,手上沾满了油腻。我急了,心中直问自己:“奇怪了,平时觉得简简单单的一件事,到我手上怎么就变得如此之难?”心急则体热啊,额头上,“滚滚长江”也开始奔流直下。

我是个急性子,做什么事总想一帆风顺。如今,又被这点困难所阻挡,但我总不能傻站着在这里干着急吧。在我面前,这种困难,似乎从一个小小的小水沟,霎时变成了高不可及的珠穆朗玛峰,出现在我面前,挡住了我前进的步伐,拦住了我通往成功的道路,使我变得手足无措。

正当我一筹莫展时,我的脑海里回忆着妈妈刷锅时的景象:倒上水……然后……哦,对了,妈妈总是先把水煮开,再来刷锅。我试着这样做,啊,这方法是再灵验不过了,滚烫的开水,将粘在锅里的油腻散开,这样,锅刷起来即快又干净。看,我用这种方法所刷得锅,干干净净,一点油腻都没有。

瞧,如此一件小小的事情,也得花上自己的精力,也得用自己的智慧,把事情做得又快又好。而且,妈妈成天要洗衣服、拖地

家务劳动作文篇6

【论文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论文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 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 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夫妻身份而确立的。由婚姻关系而建立的家庭,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每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创造收益。作为收益的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消耗。这种支出可能会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大家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其变化也有多种形式。其一是消费,如生活消费;其二是处分,如赠与等;再次是转化,是指财产表面看起来是不可逆转的消耗掉了,其实质上是为创造更大价值打下基础。在一部分家庭中,或者一方放弃自己的学习、深造、晋升和工作等机会,全部精力用于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发展;或者一方既要从事社会职业,又要操持家务,为了整个家庭的发展,任劳任怨。无论是有职业还是无职业的一方,在从事家务劳动过程中表面上看投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但实际上新增加了价值。一方面她节约了家庭聘请保姆的开支,另一方面因为从事家务劳动,其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已投 人到了接受技能培训的一方身上,其贡献和努力增加了一方事业的价值。比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支持下,全身心地攻读硕士直到读完博士后,通过其努力获得了成功,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外出讲座出场费就是数千甚至上万元,这种无形智力资本带来的效益包含了夫妻另一方劳动创造的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夫妻一方投人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支付另一方必要的学习、培训费、设备费,供对方进行智力开发投资获得更大的收益。如果说作为夫妻一方投人的货币资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另一方拥有的智力资本创造的现实价值和预期价值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有悖于资本运动和商品生产的目的。因为从事家庭劳动的一方对维持婚姻所作的无形贡献是积累家庭财富的间接方式。在无形资产愈来愈重要的知识经济时代,因从事家务劳动失去自己工作和发展的另一方足以影响其以后的财产收人。因此,在我国各类财产的确认和分割当中,不仅要承认夫妻一方所从事职业劳动的社会价值,也要承认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牺牲自己的机会或事业,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或途径从事家务劳动,支持另一方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看,如此形成的无形财产权益或预期利益的确认,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坚持《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家庭分工,对从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外延应扩大到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家务劳动的价值中。同时,建议国家出台《家务劳动评估实施办法》,从制度上加以保证。洛克谈到:“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理所当然地属于他自己。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由此,对从事家务劳动的确认,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标准,但又不能简单地以此来计算,既要考虑家务劳动者个体维持家用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还需考虑花费在接受支持一方获得某种技能及给社会带来预期效益的成本,充分考虑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预期利益等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根据每个地区,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考虑家庭人口数量,正常的劳动长度或者劳动的内含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等因素;另一方面,将能带来高收人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的无形资本规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

家务劳动作文篇7

200x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是农村经济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我镇的劳动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关心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认真学习和实践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切实加快劳动力资源开发步伐,做大做强劳动力资源开发这一目标和任务,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民增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把扩大就业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过全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埋头苦干,创新实干,我镇的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地做好2005年的劳动保障工作,在认真总结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的工作思路。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4年的基本工作 针对我镇人多地少和剩余劳动力较为丰富这一现状,结合泸政发〔2004〕24号和泸发〔2004〕8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及时成立了金马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金发〔2004〕34号)文件,之后又制定了《金马镇关于2004年度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意见》,及时下达《金马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度劳务输出指标的通知》(金政发〔2004〕7号)文件,根据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都将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还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中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在具体工作中,我镇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政府引导,能人帮带,充分利用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龙头企业,努力把金马的劳动力资源变为经济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加快全镇经济发展。全镇 二四年度计划向外省及省内输出农村劳动力4000人,比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数3300人增加700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业比例提高到20%。今年1至12月,全镇通过各种渠道共输出劳动力4028人,完成县下达任务数3300人的122%。其中由县劳务输出公司输送41人,累计已达106人,就业中心输送8人。输出省外41人,省内1966人,县内789人,输出人员主要是从事建筑、加工、运输或进厂务工等城市经济的各行各业中。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劳务输出不仅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知识、文化、经济的双向流动,从而达到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还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劳务收入已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好的村子出现了“外出一个,致富一家,外出一群,带富一方”的可喜局面,大大推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发展,劳务输出已经逐渐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城镇化进程,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增长见识、转变观念、提高素质,还可以为家乡创汇,为家庭创收,同时还有有效地减缓就业压力。总之,我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了收到了良好的效应,其做法主要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新产业来抓 镇党委、政府认真领会县委、政府劳务输出工作会议精神,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农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抓紧实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局面,专门成立了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把劳务输出纳入对各村委会考核的重要指标。镇主要领导还经常深入到各村委会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密切协作,为劳务输出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还把劳务输出工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舆论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县委、政府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这一决策深入全镇5万多人民群众中,我们充分利用广播、墙报以及《金马快讯》和《今日金马》等刊物,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让群众摒弃外出务工是羞人行为的思想,提高人们对劳务输出的认识,充分利用赶集天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广泛宣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跟农户讲实惠,把县委、政府支持与鼓励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户家中,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外出务工是一项学技能、长见识、增收入的有效途径,进而放下思想包袱,打消思想顾虑,转变择业观念意识,积极外出创业务工。在宣传中还通过身边的典型例子,让大家了解“靠土地增收有限,走出去创业海阔天空”的道理,从而形成了“走出家门闯世界,外出务工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形成推动劳动力转移的合力。镇政府为有效避免“人难找,事难办”现象的出现,召开了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求劳保所、派出所、计生、信用等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认真做好各种服务工作。镇政府还与各村委会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并把劳务输出考核纳入全镇中心目标考核范畴,还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结合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做到“输出一个,帮扶一个,带动一片”,把劳务输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来抓,努力营造“党委重视、政府主抓、各方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局面,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为确保输出的务工人员安置得好、稳得住、干得好、有效益,对来报名的人员严把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身体条件、思想观念、综合素质等关口,真正做到符合条件一个,办理手续一个,面试合格一个,组织输出一个,这些硬件使务工者突破了行业、岗位的条件限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安置不好、稳定不了或其他思想观念问题的产生。各村民委员会还经常与劳动保障所联系,做好务工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把务工者的生活情况、待遇情况及时告诉其家属,耐心回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为外出人员带去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扎实的工作使我镇输出人员的稳定率达94%。 (五)按时上报劳动力资源和劳务输出情况报表。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阶段劳务输出情况,镇劳动保障所积极配合镇企业办切实做好劳动力资源的调查建档、职业培训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认真做好劳动力储备情况的调查,及时准确地上报农村劳务输出情况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报表,没有一次漏报、缺报,并且还全面落实了我镇辖区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数,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抓紧抓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把全镇范围内离退休人员造册登记,还超额完成了县局分给我镇的报刊征订任务数。同时还认真做好技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县局下达的任务数。 (六)认真形势,加强业务学习。 学习是永恒的,只有不断学习,才会进步。乡镇自9月份成立劳动保障所以来,由于人员少,事情又多,对劳动保障知识了解甚少,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业务知识,这就要求每个干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因此,我们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听了县局8个科室主任讲解的业务知识,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内增强了素质,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镇的劳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与县委、政府的要求也还存在差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十分艰巨,这些都与主客观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部份人员担心上当受骗,对陌生世界存在畏惧感和“家乡宝”观念较强,还存在着“在家千般好,出门万事忧,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等观念意识,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足,组织工作有待改进 从目前金马镇劳务输出的状况来看,村与村之间仍然存在着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出现村与村之间劳动力输出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地区的劳务输出仍然是民间自发的、无序的,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致使劳动力输出效率不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工的积极性。 (二)求职人员择业意识还未转变 在众多的求职人员中由于他们受传统择业意识的影响,很难找到工作,在他们心目中,唯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他们择业的标准,否则宁愿守在家里,也不愿到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做事,还有既使在国有单位几十元每月的工资,也不愿到每月几百元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形成有要人的单位找不到人,有人又打不到单位的反差,这样也严重影响了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 (三)现有的劳动力资源素质偏低,适应不了现代社会劳动的需求,严重影响劳务输出 劳动者素质偏低,是由劳动者的文化程度、职业培训、技术技能水平、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反映的。目前,全镇的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劳动力的要求,特别是面对城市的就业压力,农民工明显不具备竞争优势,难以适应乡镇企业不断发展高科技的客观要求,这样就使部份务工人员在返乡后就乱造谣,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四)受区域环境的制约,落后地区劳动力转移困难较大 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农民文化素质低,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带来了困难,主要是传统观念束缚着人们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形成特有的满足现状的思想意识,不愿走出家门闯世界,形成小富即安的思想。其次是劳动就业不能与信息变化同步,失去许多就业机会。 (五)宣传力度还不大,广度深度不够,劳务输出工作还未形成社会的共识,广大农村劳动力对外出务工心存疑虑,怕这怕那,没有从“以地为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还停留在“宁守穷家安稳,不愿外出创业”的家乡宝观念 三、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提高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劳务输出工作 镇党委、政府还要进一步把劳动力输出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从政策上、体制上为劳务输出创造有利的环境,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我镇的劳务输出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培训,提高我镇劳动力素质 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积极争取州、县培训资金,开展特色培训和对口培训,把用工需求与培训衔接起来,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考核发证、推荐上岗等方式,实行先培训后输出。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校培养渠道,进一步加大技校招生力度,保证新增劳动力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利用金马职业中学,按照“定点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出”的要求,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政策法规水平,加强职业中学的劳动技能课教育,针对性地组织劳动力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就业,提高我镇外出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劳动力就业的需要,从而突破行业、岗位的条件限制,进而实现量上的规模扩张和质的飞跃发展。这样既提高了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同时又促使劳务输出的稳定和提高,为劳务输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抓好典型,搞好示范 为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将严格规范劳务输出秩序,合理引导劳动力流动,杜绝民工盲目外出、无证打工等现象的发生,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订单、劳务派遣、项目拉动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扩大转移输出的渠道和规模。抓紧实施好石缸冲村委会“劳务输出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加大外出务工人员致富典型的宣传力度,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来告诉那些持等待观望甚至怀疑态度的人,使他们尽快加入劳务输出的行列,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梦想。 (四)加快发展二、三产业,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空间 一是加快中心集镇建设的力度,推动我镇二、三产业的发展。二是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业主创业,提升现有乡镇企业的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别是肉牛、蔬菜产业化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就业渠道及就业岗位的增加,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条件。 (五)加快实施“异地转移”战略,拓宽农村劳动力跨区流动渠道 充分利用现有的广东、上海、昆明等劳务输出渠道,积极开拓新的输出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一是加强与外地劳动力市场的沟通联系,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二是加强劳务输出的市场管理,建立合法、有序、畅通的劳动力输出机制。三是做好输出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务输出效率。 (六)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政治优势,在劳动力资源转移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快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中央、省、州、县关于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文件精神,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民增收为出发点,与时俱进,团结协作,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家务劳动作文篇8

摘要:关于家务劳动概念的范畴、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以及是否应为其付酬,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家务劳动在家庭内部的分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和分配不公平现象,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综述了国内外有关家务劳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2-0073-06

从经济学角度对家务劳动的概念、价值、性别分工不均原因的研究,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出现了相关的学术文献。1974年Ann Oakley发表的The Sociology of Housework在社会学领域得到认可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家务劳动作出研究,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更是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中国学术界关于家务劳动的专题研究较少,且大部分集中在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化的论证以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研究之上。

一、家务劳动的概念

理论界关于家务劳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关于照看孩子是否属于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应该是有酬还是无酬劳动也存在着分歧。

(一)家务劳动的定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家庭中存在着自然劳动分工,其基础等同于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劳动分工。Yanagisako和Collier认为,家务劳动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家庭的还是公共的、生产还是再生产,是家务劳动清晰定义的基础。众多学者认同家务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生理需要,基于女性生产、早期哺育的“自然的”、“家庭的”、有性别分工的活动。经验主义者则从实践角度对家务劳动作出了定义:家务劳动是一系列的任务,按每天的、每周的、偶尔的来划分,包括:每天的――准备三餐以及餐后的清洗;每周的――整理和清洁房子、洗衣服;偶尔的――日常用具的保养和修理、装饰和车辆保养。并将家务劳动分为“男性气质的”(如传统的整理院子、修理房屋以及车辆的保养)和“女性气质的”(如做饭、清洁、洗衣服以及购物)。但经验主义者的定义并没有包含情感工作和性工作。

到20世纪90年代,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把照看小孩、情感投入纳入到家务劳动的范畴内。这一时期,家务劳动被广义地定义为:所有包含在家庭内部(有时在外部,而为了家庭)无报酬的劳动,如做饭、清洁、洗衣服、照看小孩、购物、开车等。家务劳动会随着人的生活轨迹变动而变动,第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出生会使家务劳动发生很大的改变,其不仅由夫妻完成,邻居、朋友、孩子都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家务劳动既是体力劳动,又是脑力劳动,但脑力劳动部分是不容易被观察的。

中国学者关于家务劳动定义的研究比较少,并没有对家务劳动的性质作深层次的探讨,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完成生育职能、履行赡养职能的服务性活动的总和。朱梅、应若平对农村妇女“家务劳动”作出了广义界定:农妇“家务劳动”是指农妇从事的为家庭无偿付出的非货币化劳动,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家务杂事,还包括经营承包地的劳动中用于家庭自用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所对应的劳务。

(二)价值确认和计量

关于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是否为有偿劳动的争论,在早期以日本为代表。19世纪60年代,矶野富士子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中从提高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承认妻子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指出“尽可能使主妇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亦生价值”。中川淳则认为“家事劳动之无偿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任何的价值”。相反,有地亨则主张从经济学以外的观点来评价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为无价值的,乃是经济原论上的问题,不可因妻之家事劳动不生价值,即断言妻之家事劳动为无偿劳动,不能获得金钱的评价”。Beck-er则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把家务劳动同样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象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现在是时候了。花在家务劳动上的大量时间表明,家庭生产在国家的生产总值中都占有可观的百分比。”

中国台湾学者林秀雄认为,家务劳动虽然“为商品交换社会之外之私的劳动,不具有商品交换社会之经济价值”,但从法学角度否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偿性,认为“应为家事劳动寻求一给予适当评价之途径。”其他学者如沙吉才、夏吟兰、刘茂松等充分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沙吉才认为家务劳动“凝结了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因而它也是有价值的。”同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过程中的追加劳动构成社会总劳动的必要部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样是社会总价值的一部分。”刘茂松教授则从经济学家角度更加深入地进行了分析,认为家务劳动具有边际价值、替代价值和家庭内部交换价值。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量,由于其范畴的不确定性、量的模糊性,缺乏质的比较,在计量方面存在许多操作性的困难。在英美,20世纪后期就如何衡量家务劳动的生产价值提出过几种解决措施,包括将之与一位全日制的仆人的工资相等;列出一位家庭主妇的所有活动,然后在货币经济中找到与每一种活动最接近的专门的职业,进行二者的工资级别的比对;或者使家务劳动的价值与家庭主妇走出家庭从事一份全日制工作所挣的工资相等。但这些做法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实准确地计量家务劳动。

二、家务劳动分配

Cowan指出,在1800年前,男人和女人都要做大量的家务劳动。她写道“如果你是个生活在1800年前的家庭主妇,你要做饭,烘烤足够的食物,你的丈夫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劈柴、谷子脱壳、将谷物弄碎;同时,你的孩子还需要照顾”。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中期,家庭内外的劳动没有区别,但工业革命使得许多重体力劳动转移出家庭,男人所做的家务劳动减少,在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下,男人主要从事家庭外面的工作,而妇女的活动空间是家庭。

在20世纪后半叶,妇女在家庭和劳动力市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有所增加,从事家务劳动的数量和比例有所下降,但关于男性是否正在做越来越多的家务劳动(包括实际的任务和所花费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分配是否越来越公平,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肯定了男性对家务劳动的贡献:在60年代,妇女做的家务劳动是男性的6到7倍多,现在做的家务劳动只是男性的2倍多,男性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务劳动,尤其是在照看孩子方面。然而,Coverman和Shelley以及Cowan则认为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并没有很大的变化,变化的只是和妇女比较而言的男性的相对贡献。妇女比过去做的家务劳动少是因为现代化的家用设备(如洗衣机)和低出生率。男性并没有做到和妇女等同的家务劳动量,家务劳动只是在夫妻间进行了极小量的重新分配,大部分家务

劳动,照看小孩仍然主要由妇女来完成。Oakley指出,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77小时,几乎是男士每周工作40小时的2倍,只有少数丈夫会帮妻子做点家务,但这种帮忙常会被视作对妻子的疼爱,而非丈夫的责任。因此,妇女不得不在家庭和市场中做两份工作。

三、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原因

家务劳动的分配公平就是家务劳动的分配没有性别差异。Gregson和Lowe认为家务劳动的充分分享(除性别中立的劳动外,3/5的有性别隔离的劳动被分享)预示着家务劳动的重新分配。技术发明使得妇女无需主要从事照看家庭的劳动,但妇女要想推掉家务劳动和照看孩子的“责任”,还要克服许多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现象普遍存在,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相对资源的讨价还价能力

这一理论认为家务劳动是根据夫妻双方相对经济资源讨价还价的过程,经济资源相对较多的一方所承担的家务劳动较少。Blood和Wolfe用两种方法来解释已婚夫妇家务劳动的分配:资源依赖和资源议价。两种方式都表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是源于男性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资源依赖”假说认为妻子提供有价值资源的方式少之又少,虽然妻子提供的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然而,能够提供更多可变现资源的一方才拥有家务劳动分配的决定权,而丈夫往往在经济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他们在决定家务劳动分配中也就具有强有力的权力。“资源议价”假说则认为、丈夫和妻子提供了不同的资源,丈夫和妻子的相对贡献是平衡的,目的是家庭利益最佳和家庭产出的高效率,而非控制或权力。但这仍然会在家庭内产生潜在的控制力和不同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是枯燥的,提供很少的满意感。那么,不做家务劳动的一方将会在议价时处于优势。

基于这一理论,拥有越多市场资源――教育程度、潜在收入、职业地位等在资源议价时就处于有利地位。经验主义者支持这一理论,研究人员发现,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小,家务劳动分配越公平,妻子有高收入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职业地位也是可交换的资源之一,但学者们的发现却不统一:McAllister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的研究,发现具有相对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较少;在美国,Deutsch发现具有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作的家务劳动的比例更高;而另一些学者却发现职业地位对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没有影响。关于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间的关系,大部分学者认为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具有正的影响。而关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响,却没有统一结论。部分学者也对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的关系作出了研究,Gronau认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正相关关系,但Graham和Green却得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负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妇女对家务劳动越不满意,进而家务劳动的效率也不高。

(二)时间的可用性

家务劳动是在做完所有重要任务才去做的事情,并且其分配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空闲时间而定,由工作的“时间约束”,常用职业地位、每一方每周工作小时数、工作进程的灵活性,双方是否有不同的工作时间进度来衡量。关于妻子已就业的男性是否比妻子没有就业的男性做更多的家务,Goldscheider与Waite发现,对妻子就业本身而言,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没有联系,必须与他们相对工作时间的总量结合。妇女总的工作时间对男性家务劳动参与有正的影响,而男性的工作时间对其所作的“女性的家务劳动”(如做饭)有负的影响。若妻子和丈夫在不同的时间工作,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晚上工作的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但对于女性来讲,却没有这样的特征。

(三)性别意识形态

此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性别信仰的特定象征符号,性别意识形态对家务劳动分工决定会有一定作用:自由主义的性别角色态度会导致平等的家务劳动分工,有较少传统性别角色态度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尤其是“女性特征的家务杂事”。虽然大多数相关文献认为男性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和信仰对理解家务劳动的分工尤为重要,家务劳动分配不均也体现了性别不平等,但也有学者发现男性对家务劳动是否应在双职工家庭平分的态度与所做的家务劳动量没有联系,有时妇女的态度比男性更具有决定性。

(四)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

Fuwa和Cohen利用Chang对于妇女就业的社会政策的定义,通过在33个国家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社会政策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发现旨在缓减性别不平等和工作家庭冲突的社会政策对夫妻家务劳动平等分配有积极的影响。在不考虑妇女个体特征的情况下,消除性别差别的政策和双亲社会抚养政策,会使家务劳动的分配更公平。传统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社会环境尤其是国家相关政策对家务劳动决定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研究

(一)家务劳动和工资的关系

关于家务劳动和妇女低工资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哪个是因哪个是果,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Becker的精力分配理论认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精力又和工作产出进而和工资联系在一起,在家务劳动上花的功夫多,在工作上的努力就会少,进而工资也会低,甚至造成职业上的性别隔离。Bielby对Becker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在Quality of Employ-ment Surveys(QES)中发现,妇女自己报告花在工作上的精力要多于类似家庭状况的男性。他提出了另一个解释原理:妇女个体期望在家务劳动上花更多的时间,尤其是在每周工作日想获得时间安排灵活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时间的灵活安置对雇主来讲就是一种成本,低工资就是对这种成本的补偿。

Hersch and Stratton通过研究说明家务劳动对妇女的工作效率有影响,家务劳动时间和妇女的工资收入呈负相关关系,而与丈夫的收入没有明显的关系。但部分学者认为,妇女做更多的家务并不是妇女低工资的原因,反而,妇女比男性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是因为家庭约束和低市场工资。

(二)家务劳动和公平感、婚姻满意度

Robinson和Godbey指出,最不受欢迎的家务劳动是洗熨,接着是每天必做的洗碗、买菜。做饭、洗碗、洗熨、清洁,这些工作是重复的、无聊的、不需要计划的,90%是由妇女完成的,男人更喜欢做一些户外的家务,汽车维修、账户管理。家务劳动的性别隔离使得丈夫认为大多数家务劳动是“妇女的工作”。有研究表明,妻子对家务分工是否公平较丈夫更敏感,男性承担家务劳动特别是承担在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女性的劳动”越多,夫妻双方的家务贡献越平衡,女性对家务劳动的公平感就越强。

事实上,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分配并不用50%作为“公平点”,家务劳动分配的不公平感与事实上的

不均关系很小,而是源于现实中做的家务比预期多。尽管妻子和丈夫对于“公平”的看法有所不同,家务劳动分工主要通过公平感来影响婚姻满意度,男性是否参与日常家务劳动已成为婚姻满意的主要预警器。但Coltrane却认为,不公平感多数来自婚姻的其它冲突,家务劳动分工只是催化剂。

性别意识在很多方面也会影响着劳动分工公平感和婚姻满意度。当丈夫的平等意识更强时,婚姻的不满意较少,但是当妻子比丈夫更具平等主义时,婚姻冲突通常更多。妻子对家务劳动分工的满意度在没有生育前和子女离家后的阶段最高,在养育孩子阶段最低。而丈夫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公平感与满意度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并无多少变化。

(三)家务劳动社会化

恩格斯主张“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溶化在公共事业中”,夫妻通常接受有偿劳动的帮助或从他人(往往是父母)那里得到的无偿帮助。Cohen在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中发现美国6%的家务劳动是花钱的有偿服务,而德国不来梅的相关调查显示有1/8的家庭会使用有偿家务劳动;荷兰的一项研究发现何兰有12%的家庭支付有偿的家务劳动。

中国也有部分学者提倡家政业的发展,认为应积极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柴效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清晰地分析对比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现代化:家务劳动社会化是用大工业生产和大社会服务的方式,使家务劳动逐渐脱离开家庭,成为社会性劳动;家务劳动现代化则是用现代化处理方式实现家务劳动的机械电器化操作。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引用前苏联经济学副博士威廉・阿扎尔《家庭和空闲时间》中的数据,说明前者是“大而专”后者是“小而全”,认为前者要大大优越于后者,提倡在家务劳动现代化的同时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化。李秋芳则认为要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须努力发展三个市场:家庭事务劳动力市场、家务劳动设备市场、家务劳动加工市场。

五、简短评述

Beeker认为,家庭实际上是个小型工厂,即使在能够提供各种重要服务的、生产许多昂贵商品的最发达国家里,情况也是如此:抚养儿童、烧茶煮饭、收拾住所,还得照顾病员、护理老人并承担各项辅助任务。因此,日常琐事(洗衣、做饭、清洁等)、照看孩子、老人、病人属于家务劳动都得到的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情感投入是否属于家务劳动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情感投入并不可以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内,在一个家庭中,有情感投入的不仅是妻子,丈夫、孩子、老人甚至投入更多,并且这种投入是人类特有的也是人类的本能,情感的投入不会因相对资源多寡、国家政策、社会观念等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投入,情感的投入是内在的、不外露的、不易观察的,是维护一个家庭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并不能将其等同于洗衣做饭,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

从技术角度讲,家务劳动的计量存在很大的困难,家务劳动并没有统一的范畴、也没有规范的程序和质量标准,并且因个体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实际上,为妻子家务劳动付酬只是停留在理论的争辩中,而要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为妻子的家务劳动的付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不仅因为计量的困难,更是因为观念转变需要漫长的时间。由于科技的发展和家政业的繁荣,使得家务劳动部分的实现了现代化和社会化,夫妻的家务劳动量有了明显的减少,同时也为家务劳动的计量带来统计上的便利。但理论界有关家务劳动的现代化和社会化的研究太少,大多数文献在关注家政业的发展和从事家政业人员的工作状态,很少有人关注雇主(家庭)的状态,家庭使用有偿家务劳动的状况并不明朗,有偿家务劳动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态的影响也并不清晰。因此,家务劳动现代化和社会化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况的影响状况成为以后相关研究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