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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23 手机浏览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1

一、 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问题。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1)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第五章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如评估机构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行为不当,国务院91号令还赋予其救济手段。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正常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民营企业B进驻鞋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A1厂的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江苏省民营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强调的是,B公司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但最后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主张评估机构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行为完全具备侵权产生的要件,故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行为对B公司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2)重置成本法,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3)现行市价法,指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4)清算价格法,指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的价格评估。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将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解决这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帐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这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帐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而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四、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

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那将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问题。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的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其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

七、评估过程中的非正常干预问题。

笔者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常遇到一类情况:某出让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迟迟无法出来,当追问资产占有方原因时,对方称转让谈判的价格尚未谈妥,所以评估值也无法出来,最终的评估值要以交易价格保持刚好一致。这类现象在当前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并不少见,资产占有方对评估机构的影响力或者说干预能力可见一斑。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2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无形资产或实物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或无形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7-10个工作日);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3

甲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中国XX市XX大厦

乙方:XXXXXX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XX省XX市XX学院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企业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和基准日

1、[转让股权]

2、[XX有限公司

3、[XX公司旗下所有财产]

4、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经双方协商,此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26日

二、甲方及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1、保证此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按规定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并提供有关资料。

3、应按照资产评估规范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明细表、各项权证、会计基础资料等,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5、甲方或被评估单位应对实物资产存在瑕疵事项做出特别声明。

6、依据事先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同一报告不可使用于不同的目的。

7、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资产评估工作,提交真实、客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

3、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4、充分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5、依据评估范围、对象的要求和双方约定,组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胜任的项目执业团队,在甲方提供完备评估基础资料的前提下,按约定时日进场工作。因未按双方约定开展业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6、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或被评估单位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应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原件资料、文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乙方负有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7、乙方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省国资委有权取消乙方备选库资格。

8、因乙方责任致使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对甲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四、评估费用的确定及支付

1、本次评估的服务费用按照评估价值的0、5%收费

2、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邮费、复印和打印费等)已包含在上条所述的服务费用中,不再额外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评估服务实际工作量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工作量有明显增加或者减少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本约定书所涉及的评估服务范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有增加或者减少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

5、如果发生本约定书“终止条款”中的事项致使约定书终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由甲方向乙方就其于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作出的合理工作支付合理的费用。

(下条适用于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可删除该条款,并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

6、若发生本约定书上述三条的情形导致费用变化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将协商结果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调整费用。

7、甲方在签定合同后,先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

30%,待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再向乙方支付其余费用。

五、评估报告的出具、使用及审核

1、乙方按照评估准则以及省国资委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评估报告,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依据合法、内容全面、范围完整、数据客观、结论公允和问题披露充分等。

2、乙方应于2017年6月27日评估报告,一式2份。逾期出具的,甲方有权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

3、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仅供甲方使用以及报送给有关的监管部门。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删减,甲方须告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或删减对评估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甲方有责任确保评估报告用于适当的用途。如果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不当地使用评估报告,乙方对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乙方出具补充报告进行解释。补充报告对存在问题仍不能解释清楚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省国资委专家组或其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对报告及工作底稿的复查工作。

6、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核出现问题的,省国资委应按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办法》第三十九条追究乙方责任。

(1)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漏、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等问题的,委托人有权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同时取消备选库资格。

(2)①评估报告技术性差错金额每超过资产总额1%的,扣减服务费用的20%,扣完为止;②两次技术性差错金额占资产总额3-5%的,暂停备选库资格;③技术性差错金额超过资产总额5%的,取消备选库资格。

(3)对同一问题出具两次以上补充报告不能解释清楚,或因中介机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补充报告的,暂停备选库资格。

六、乙方的服务队伍

1、乙方此项目的服务队伍如下:

项目负责人:[李泽鹏

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浩宇]

复核人:[李泽鹏]

2、乙方将视需要和是否适当,从本所及其他分所中选派专业人员组成专业队伍支持本次评估工作。

3、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换参与本次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和减少人员。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甲方与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义务后终止,但本约定书第四、五、八、九、十条款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终止条款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再继续委托乙方进行本次评估业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业务约定书的权利。

2、如果出现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的情况(包括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的情况),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业务约定书的权利。

3、如果双方对终止本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报省国资委进行协调解决。

十、适用法律、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本业务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本业务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业务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业务约定书之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等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后不能解决,双方可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报省国资委协调解决。

(2)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甲方/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审查执业情况,或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以外,在其他人士提出查阅评估工作底稿要求时,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决定是否让其查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复印。所有查阅、复印工作都需在乙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双方认同并遵守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办法》

2、本约定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如有上述条款外的其他约定事项,可进行补充。)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2017年6

26日

2017年6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4

一、评估对象是拟交易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待评估的资产本身

首先,评估对象是以资产权利为内容的交易对象,而不是资产本身。

我们知道,经济业务的本质就是对交易对象的交换活动。作为一项专业的价值评估活动,资产评估服务于每一项特定的经济业务,其任务就是要评估出交易对象的价值,为这种交易提供价值依据。所以,评估对象就是该经济行为指向的交易对象。

任何一项资产都有其自身的财产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又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产权人行使其中一项或几项权能,都可能获得收益。卖方藉以销售的和买方要购买的,不是资产的外在形式,而是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这些财产权利。此时,这些资产的财产权利,既可能是全部权利,也可能是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利,如租赁权,就可能被人们拿来进行交易,成为交易对象。

第二,评估对象可以是资产,但不仅限于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权利,它还包括资产的部分权利。

按照资产评估学的定义,资产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特定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包括具有内在经济价值及市场交换价值的所有实物和无形权利。又如《国际评估准则》指出:资产这一术语既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也可以理解为所拥有的实体资产。这个定义和我们通常的理解一致,所说的资产实际上是指资产的全部权利。当交易对象为全部产权时,评估对象可以理解为资产本身。但是,若因此就认为评估对象就是资产,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把资产直接作为交易对象,那么就无法区分对于同一资产的不同权利交易。比如说房产买卖时,交易对象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也即房产本身。而当房产对外出租时,交易对象显然不是房产本身,而只是房产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评估对象就是交易对象,是基于资产的客观形态之上的、拟交易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资产的全部产权,也可以是部分产权。那种简单地将评估对象等同于资产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评估对象反映资产内在质的规定性,评估范围反映资产外在量的规定性

从资产的概念可以看出,资产的具体形态表现为实物和无形权利,这是资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特定主体拥有的财产权利则是资产内在的本质内容,这二者共同构成资产的两个方面。

通过上面分析知道,包含于资产内部拟用于交易的财产权利,才是真正的评估对象,而资产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数量特征,则是评估范围所要反映的内容。因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从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评估对象反映了资产的质的规定性,即资产的共性,评估范围则反映了资产的量的规定性,即资产的具体表现形态。比如,当一套生产设备和相应的厂房拟对外出租时,评估对象即是这些生产设备和相应厂房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这是资产的共性的东西,而评估范围则是该租赁行为所涉及的一定数量和相应生产能力的设备及相应数量的厂房,而种类、数量、规格型号等则是被评估资产的外在表现形式。

评估对象告诉我们拟进行交易的是这样一些权利,而不是那些权利,从而规定了评估价值是该特定财产权利的价值。评估范围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被评估资产的具体存在形态,一是资产的外在特征,如种类、数量、规格等,使得被评估资产区别于评估范围之外的资产;二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如生产的数量、质量和成本、费用等,这些指标为评估资产的价值提供了数量基础。

因此,要准确描述被评估资产,就必须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作出正确的表述。既要弄清楚评估对象到底是什么样的财产权利,又要明确评估范围即评估对象涉及哪些资产,质量如何。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清楚了,我们的评估工作就有了一个客观的基础,对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来说,也可以对被评估资产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理解。这一点对于评估师规避评估风险和评估报告使用人恰当使用评估报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描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内容和要求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评估对象和范围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描述的详略可依据重要性原则,根据其内容以很好地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为限。在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中,都有对评估对象描述的要求。

《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指出,“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上述评估准则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提出了描述评估对象和范围的内容和要求,对我们做好评估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是要求我们关注和描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这里包括明确交易前的产权状态、归属以及拟交易资产权利的属性和范围。要求明确拟交易资产权利的属性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使用权的具体形式、期限和其他条件。当评估对象为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就要求对该部分产权的内容进行详尽的披露。比如房产的租赁权,要体现租赁的期限、形式、租金的高低以及其他条件等内容;专利的使用权,则要求区分是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还是其他的许可形式,并要对其具体内容和主要事项描述清楚。

二是要求描述评估对象的数量、位置、物理及技术等状况,这是描述评估范围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实物资产的体积、位置及质量等物理指标等,技术的应用环境、规模,产品的产量、质量、成本、费用等。比如《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要求描述估价对象的状况,“对土地的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对建筑物的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通过对评估范围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本次经济业务要交易的财产权利是哪些资产的,不至于产生混乱和错误;这些资产的盈利能力如何,从而决定了这些财产权利评估价值的高低。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恰当描述,可以很好地充实和完善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同时也有助于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合理利用评估结论去完成资产的产权交易事项。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2008年第12期、

[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资产评估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5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政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7

关键词:资产评估;评估准则;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30日

当前,在国际资产评估领域有较大影响的评估准则主要有: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评估促进会(AF)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指定的《评估与股价指南》(Red Book)等。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产评估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资产评估方法日趋成熟,我国评估准则体系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评估准则的发展及趋势

1、探索阶段。我国资产评估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特殊的市场环境和政治环境,使我国资产评估业形成了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资产评估行业成长初期,由于政治上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产生开始就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资产评估领域。财政部、原国资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等根据各自工作和业务的要求先后制定并了一些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这些制度、规定和办法既未以准则的形式,也未形成统一的执业标准。

2、建立阶段。1996年中评协组织专家起草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7年中评协先后两次在北京召开资产评估准则国际研讨会,开始启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工作。1998年初,中评协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的概念框架,并提出准则制定的计划。同年,制定了准则制定程序和程序,并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国内外专家咨询组。1999~2000年期间,中评协和业内专家相继以财政部的名义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道德规范》、《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以中评协名义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合并,中注协组织专家调整了原中评协提交的准则草案,并组织力量起草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2001年制定了第一部实体性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同时编写出版了《释义》。就内容来讲,这一准则具有单一性,未对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做出规定,但作为第一部准则,对以后准则的系统发展来讲是十分必要的。2001年以来,中注协组织专家起草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并与2002年8月公开向评估行业内外征求意见。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了中评协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体系的初步建立。

3、发展阶段。2005年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进入快速发展期。2005年3月21日,中评协针对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主要是为服务于为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提供专业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一次性了4个程序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和两个实体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以及一个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这一系列准则都是对基本准则的重要补充。之后,中评协又分别针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珠宝首饰评估业务、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了指导意见。至2010年,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累计共21项评估准则。这些准则包括2个基本准则、8个具体准则、4个评估指南和7个指导意见,基本构建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的,使得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主要资产类型的评估业务都有了相应的评估准则予以规范,标志着中国的评估实践全面进入准则规范时代。

4、发展趋势。中国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借鉴了国际上相关评估准则的制定经验和成果。其中,国际评估准则对中国评估准则的制定影响更大。我国评估准则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具体内容以及体系框架的设计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基本趋同,实现了与国际评估准则的良好协调。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关注公允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得到较快发展。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深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逐步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为了适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应在凸显特色的同时逐步实现国际趋同。一门通用的资产评估语言可以增加不同行业、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一致性和可比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对外开放程度和促进评估行业国际化发展的一个机遇。

从我国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及评估准则体系的构建过程来看,最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仅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准则,但随着国民经济比重的增加,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将政府评估的许多业务委托给民间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准则也逐渐走向统一。然而,由于目前评估领域相互独立,其准则只适用于各自业务的要求和特点,要实现评估准则的统一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资产评估准则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应该反映各方的利益要求,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该由相关利益各方经过充分的博弈后制定。因此,在实现评估准则统一的过程中,要坚持充分参与的原则,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重普遍适应性和各行业的专门化相结合。

二、国际评估准则(IVS)

从发展趋势看,国际社会对资产评估国际化的需求日益强烈,《国际评估准则》是评估行业发展及外部经济推动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1、探索阶段。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资本实现了全球性流动,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化,国家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加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界也迫切需要一部规范的评估准则。1981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成立(IAVSC),标志着国际评估业从此走上国际化协作的道路。IAVSC成立后,开始了对国际评估准则制定的探索。

2、建立阶段。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成立后,以有关国家评估准则和评估执业的具体情况为基础,着手制定国际性评估准则文件。1985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了《国际评估准则》(IVS)第一版。该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评估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缺乏统一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与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践脱节,指导意义不大。

3、发展阶段。自《国际评估准则》第一版起,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先后于1994年、1997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进行了五次修订,并于2003年4月制定了《国际评估准则》第六版。《国际评估准则》第六版相对较为完整,包括八个组成部分:前言、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为守则、资产类型、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应用指南、评估指南、白皮书,每个组成部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国际评估准则》几经修改,已经形成了一部综合性准则,特别是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报告等内容,增强了其指导性。

欧盟法律要求,欧盟上市公司自2005年开始执行《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变化给国际评估业带来很大影响。2005年2月10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新闻通告,宣布推出第七版《国际评估准则》。第七版《国际评估准则》有两项重要变动:一是对相关国际评估准则,主要是评估应用指南1—财务报告目的评估和评估指南8—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作出了修订;二是增加了3个评估指南:评估指南12(特殊交易不动产评估),评估指南13—物业税目的大综评估,评估指南14—采掘业固定资产评估。

2007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又在修订第七版的基础上了第八版《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对《国际评估准则》的修订工作可能导致将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估计评估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4、发展趋势。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际评估准则》日益完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其影响力逐步扩大,在国际上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

国际评估准则正在经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全球投资业准则相联系,把这些准则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由此,国际评估理念、技术和准则的发展,必将与全球会计和业绩评价相互促进,并对其产生深远影响,但国际评估准则不可能完全替代各国的评估准则。

三、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1、探索阶段。早在19世纪中后期,美国就成立了专业评估公司,一些评估团体已经开始了评估准则制定的探索。但直到1987年,美国才制定了第一部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2、建立阶段。到经历了20世纪八十年代的评估业动荡之后,为了提高评估质量维护评估业的声誉,1987年美国制定《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1989年评估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其纳为评估委员会制定的第一部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评估准则,不仅包括了不动产评估和报告的基本准则,还包括评估复核、评估咨询和动产评估、企业评估的准则。

3、发展阶段。1992~2006年期间,美国每年修订并出版一部最新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从2006年开始,每两年修订并出版一部。截至2006年,美国资产评估准则已经经过十几次修改,该准则日趋完善。最新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定义、引言、职业道德规定、胜任能力规定、工作范围规定、允许偏离规定、司法例外规定、增补标准规定、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SMT)和29个咨询意见(AO)。

经过多次的修订与完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制定准则和准则指南。由于其符合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受到评估界的广泛欢迎和认可,已经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评估师及评估专业团体公认的评估准则,并逐渐以立法的形式被美国政府认可。

4、发展趋势。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已经被美国乃至北美评估行业广泛接受,并在伴随着资产评估业国际交流的发展同时逐步成为国际界具有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

2006年2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与美国价值评估基金会(TAF)就准则趋同问题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会议,发表了合作趋同备忘录。双方承诺,在可行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促使现行评估准则标准达到充分兼容。美国评估准则将会不断地发展完善,同时,在国际协调的趋势下会逐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以实现评估的可比性。

四、英国评估准则(Red Book)

1、探索阶段。英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较早,是现代评估业的鼻祖,但其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方面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1868年,由各地规模不一的测量协会和俱乐部协商组成了英国测量师学会,1881年获“皇家”荣誉,于1946年正式启用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名称。RICS既是一个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又是一个权威的专业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对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测量师业实行行业管理,以及制定、修订和完善职业技术标准。19世纪中后期到1976年期间,RICS制定过相应的评估标准,但由于存在局限性,这些标准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准则。

2、建立阶段。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1976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相对比较系统的评估准则——《评估与股价指南》(又称红皮书)。英国的不动产评估发展历史较长,同时,英国最早出现不动产评估准则,并于20世纪七十年代出版,该准则以评估标准的形式制定,准则主要规范以财务报告股价为目的的评估行为,以及测量师出具的供其他公众使用的评估报告。

3、发展阶段。随着会计准则和评估职业惯例的变化,英国的《评估与评估指南》也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1990年,制定了《评估与评估指南》第三版,并在1991年成为所有特许测量师的强制性标准。1995年,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与两家规模较小的协会共同修订了《评估与估价指南》,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引论、职业规范与职业规范附录、指南,内容主要针对不动产评估。1996年,第四版准则生效。

九十年代后期,国际和欧洲评估准则研究和制定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业务的需要,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出版了第五版红皮书,并将名称改为《评估与估价准则》,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遵循国际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国际评估准则的接轨,参考并借鉴了其重要理念和思路,形成了英国的评估实务准则,供世界各国会员及客户参考。

4、发展趋势。RICS在对红皮书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与国际评估准则的接轨,希望制定一套国际化的评估准则以便对其全球的会员进行执业指导。同时,RICS积极参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事务,并且认为,要实现对协会的所有会员进行有效率的指导,还要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评估准则,以避免不同准则在解释时产生的矛盾。

五、总结

各国评估行业发展极不均衡,且各具特色,但综合化发展是各国评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而资产评估国际化的核心是评估准则的国际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间的评估业务日趋增多,资产评估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资产评估准则的趋同不可避免。同时,在准则发展过程中,各国之间相互吸收其评估文化的精髓,差异不断减少,实现了评估准则的协调和统一。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和实质性应用,使得会计与评估行业的合作和联系越来越紧密,评估准则的完善需要借鉴并紧随会计等相关准则的变化相应变动,评估准则的制定也会越来越多地服务于会计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诚军、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及国际评估准则[J]、中国资产评估,1999、1、

[2]王诚军、《国际评估准则》与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比较[J]、中国资产评估,2000、1、

[3]俞明轩、英国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变化及其借鉴作用[J]、中国资产评估,2003、6、

[4]曲晓辉、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发展[J]、财会学习,2006、6、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篇8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内涵

(一)资产评估的内涵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类型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内涵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的发展起源于会计,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其很多工作也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也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他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变得非常严重,大大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产权持有者都认为:帐面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只有采用现代会计计量法,引入公允价值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在交易时点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中一个假设即可。

(二)目的不同。

会计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而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二者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中所指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中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比如:资产评估可以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无用的待摊费用、过时设备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比如,一些过百年的古典建筑物,在会计上早已经折旧完毕,但资产评估认为其价值非常高。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评估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如何促进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会计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在会计计价中,进行财产清查时资产评估往往必不可少。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计价中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对于盘盈的实物资产,需要对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以资产评估结果入账,这个时候资产评估就是必不可少的。

(三)在对外投资中,资产评估定价是会计计价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对外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如果以账面价值直接计入被投资企业,实物资产往往价值非常低,有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为什么?投入研发的费用直接被分摊作为以前的费用了,账面价值没有反映,就算反映也只是成本,一些专利等无形资产,其实际价值可能比投入部分上涨了几十倍或者上百倍,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入账,这是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尽快制定财务报告利用资产评估结果的相关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于2007年颁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在实际工作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报告越来越多。曾经有一个上市公司公布了一项土地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多万元,但在财务报告时点的实际评估价值达到3亿元,而企业在账面上一直以历史成本记录,没有进行调整,本次评估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股价连续多个涨停。这充分体现了资产评估对财务报表的修正作用。当然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也提到了很多,财政部在很多文件中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财务报告如何使用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性的准则还非常欠缺。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更具可操作性和更加细化的具体准则。

(四)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发展势在必行。

资产评估与会计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已经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凭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资产评估行业要更好地服务于财务报告,这也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资产评估必将更好地为会计服务,财务报告也将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丰富、更充分、更准确的信息资料。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杰、会计视角下的资产评估、2011、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