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管理(精选8篇)
担保贷款管理篇1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分析;风险补偿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57-04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现状
其一,政策导向效果显著,但可持续性不强。2006年9月,《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小企业贷款工作取得了零的突破。2007年上半年,全省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869笔,金额7989万元,与2006年上半年相比,笔数和金额分别增加1300笔和4842万元,贷款增速达154%。其中,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149笔,金额2435万元,比2006年新政策出台前增长100%,全省金融机构贷款申请满足率也高达94、7%,政策推动效应充分显现。但从近三年来《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月度发放额统计》资料分析,贷款月度投放极不均衡,整体呈现出年初(末)贷款发放额度大,政策出台(修订完善)后一段时间内发放额度集中,平常月份增长缓慢的特点。这一现实情况在一定层面上反映出政策的短期效果比较显著,相关部门及承办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主动性和持续性不强。
其二,业务发展不平衡,承办主体风险分担失衡。统计表明,自2003年政策实施到现在,承担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业务的重担逐步从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转移至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7年6月末,全省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1562万元,占全省贷款余额的73、8%,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仅占26、2%。但同时,担保基金存放与贷款投放却不匹配。同时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担保基金存放比例分别只有12、4%和46、8%;而其他机构却占40、8%,风险补偿机制呈失衡状态。由于担保基金作为“防火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此项政策所带给金融机构的政策性风险,所以其存放的方向性和到位的及时性将会影响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其三,担保机制失灵导致贷款资金投入不足,政策覆盖面窄。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年末贷款余额虽然逐年增长,但与担保基金几乎保持着同步上升。自2005年1月以来,全省各期期末的贷款余额与当期担保基金存款额平均都维持在1:1、12左右。虽然《办法》中规定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但从湖北省实际情况来看,除城市商业银行外,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放大比例都没有超过1:1,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放大倍数仅为1:0、71。商业银行自有资金投入有限,其发放额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投入担保基金的多寡,这直接导致了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较低。截至2007年5月底,全省共有约1、3万人享受到此项政策,这一数量相对于全省下岗失业的总体规模而言比例过低。
其四,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额上升,财政担保基金压力增大。全省担保基金代偿金额从2004年底的7万元上升到2006年底的238、5万元,高峰期曾达到320万元,担保基金代偿额度不断增加。虽然《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承担所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中一定比例(如30%)的贷款损失。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额度没有得到有效放大,余额基本维持在担保基金余额之内,加之贷款银行往往与担保机构协商,贷款到期即自动从担保基金账户扣收,银行因而不承担违约风险,贷款损失完全由承办银行向担保机构转移,而最终是由政府财政投入的担保基金埋单,给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造成较大压力。另外,《办法》规定担保公司负有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的责任。但现实中,由于担保公司将到期未还的违约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时,因为法律效力的延续性,未将这部分资金记入损失,仍作为债权处理,这无疑导致了贷款损失的潜在化,将进一步给担保基金造成压力。
二、制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的制度因素分析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湖北省所呈现的上述局面,虽然与此项制度的实际操作方式以及该省的金融生态环境不无关系,但究其根本原因却在于制度设计本身所造成的主体定位不明确、责权利不对等等制度性因素。
(一)主导部门不明确、行业监管缺位,相关部门权责定位不清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按照这一要求,地方政府应该有一个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活动。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个牵头部门往往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就是人民银行,因为职能定位和权力范围局限,联席会议提出和协商的问题最终难以得到落实。
特别是对于人民银行而言,因《办法》出台之时尚处于银监部门未与人民银行分离的特殊背景,这使得在整个制度规定中,对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监管主体一直缺乏认定,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界定不明确,从而难以对经办银行形成有效的激励作用和约束力。如《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人员勤勉尽职后出现的贷款风险不对个人行为追究等内容。但由于自上而下出台的制度办法都没有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所以无法对商业银行是否执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特别核算等规定形成有效约束;另一方面,作为负责商业银行业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的银监部门,也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认定尺度、贴息政策以及经营方式的冲突处理等相关政策。金融理论与实践
正是由于地方政府主导地位的虚化和银监部门行业监管的缺位,导致各级人民银行在信贷政策发挥“窗口指导”功能时,越位承担了许多本应由地方政府和劳动部门、银监部门承担的组织、协调、监管等职能,地位十分尴尬。《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而所谓督促检查的内容,仅包括当地经办商业银行是否制定了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是否从形式上简化了贷款手续、提高了经办效率,没有实质的可操作性标准来约束商业银行行为。另外,与同为政策性扶持贷款的支农再贷款相比,人民银行没有资金主动权,商业银行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也无法通过人民银
行再贷款得到补充,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缺乏考核依据。
(二)贷款流程涉及主体过多,贷后管理动力不足,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办法》规定,贷款发放按照贷款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这一制度形式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但缺少对于贷款最终发放与否的资格判断标准。一笔贷款从形式上看,经过了多个部门、多个层次的调查审核,但因为调查审核的侧重不同,导致了最终责任的认定不清。从现实操作来看,由于贷款的政策性取向,负责这一环节操作的主体多是非金融类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对于小额担保贷款贷前审查多关注于贷款对象的特殊资质审核,而往往忽略了对于贷款人所具备的创业能力和未来还款能力的合理评估。同时,由于缺乏对于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因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违规操作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办法,最终使得受信主体并不一定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标准。而且,由于政策的适用人群本身存在着创业能力不足和知识技能不高的共性,如果相关部门在贷前审查中把关不严,将极有可能使越缺乏还款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越成为此项政策的受益者。这必然导致逆向选择风险的产生,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另外,在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中,由于监管动力的不足导致了对于资金投向的“无人问津”,道德风险造成了贷款回收困难,违约率上升。近年来,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各地方都实行了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联合会审的“一站式”办公制度。但实际工作中,“联合会审”始于联合现场调查、止于贷款发放到位,对于发放后的管理、回收工作统统甩给经办银行,其行政监管的脚步到此“驻足不前”;而经办银行因为有担保基金作保护,又在无形中将贷后监督职责和相应的违约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至于担保机构,由于其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财政资金的注入,自然也就“随波逐流”。贷后监督主体的缺失,诱发了道德风险,从而造成了小额担保贷款违约率逐年上升的局面。
(三)小额担保贷款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本来就是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受信主体,而这一群体的共性恰是生产技能不高,创业能力和再就业途径有限。而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设计恰恰忽视了这一客观问题。《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额度以两万元为上限。试想以两万元资金的投入在两至三年的时间里就要全额归还贷款,也就是说创业项目的年收益率大致要维持在50%左右才能确保不发生违约,这对于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的下岗和失业人员是一种挑战。而许多地方为防范违约风险,更要求贷款人实行反担保承诺,这些政策必然限制小额担保贷款制度的发展。
(四)政策性和商业性内在的固有矛盾是造成小额担保贷款推进难的根本原因
政府行为主要服务于公共产品部门,是以增进社会公众福利为己任。而成熟的商业主体遵从的是市场规则,其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政的利他性和市场的利己性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而小额担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恰恰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合力,由于制度设计本身就囊括了不同目标主体,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国家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初衷是通过有限财政资金(贴息和担保基金)投入,引导信贷资金向社会弱势群体,即下岗失业人员倾斜,建立一种信贷扶持再就业工程的长效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碰撞。
一是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的矛盾。对直接负有组织、主导、协调职责的地方政府而言,因涉及本级财政出资担保和分担部分贴息及风险损失,推动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市县,担保基金到位都勉为其难,更不愿意承担风险损失。甚至有的地方政府担心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扩大了,会重蹈农村合作基金清理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退出时,财政兜底的覆辙,因此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推动中采取保守态势。
再者就是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地方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作为承办主体的商业银行在完成股改上市后,是以股东利益至上为主要原则,并在此原则下进行大一统的垂直管理。而现行小额担保贷款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征与其信贷筛选目标显然格格不入;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商业主体,也必然存在逐利冲动,将过多的风险在没有相应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交由其承担,必然会限制社会资金的进入,也就无法发挥资金的信用放大功能;而如果将全部损失由政府部门承担,则无疑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如何分担贷款风险是平衡地方政府与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三者利益的关键,也是突破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瓶颈的关键。
三、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明晰各部门权责,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各项制度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制度,作为一项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有助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其明显的政策性取向注定了政府机构在其中所扮演的“主力军”角色。但是,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多方机构的参与,所以,明确各部门职责是确保此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
对地方各级政府而言,首要任务是确立推动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兵无将则乱”,主管部门的明确直接关系到各方主体的统领和协调,同时也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二是要建立并落实对于审核主体中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责任追究制度,即对因社区推荐、劳动部门政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贷款违约,形成资金损失的,对相关审核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三是通过调整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增加相关民生指标以强化中央政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硬约束。如增设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地方失业人群的覆盖率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联动关系指标,以此将政策的推动与各地的实际金融环境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和核心主导作用。
对于行业监管机构而言,主要是强化银监局和各地银监分局对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职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下发的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都没有提及银监部门对金融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督考核职能,因此各地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基层分支行在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时,常常会以小额担保贷款所要求的办理条件、程序、考核办法与上级行对其资产业务考核统一规定相矛盾而拒绝。而且监管的缺位,使得商业银行惯性依赖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贷款本息,导致贷后管理、催收乏力。所以,要明确银监部门在这一政策中行业的监管地位,使得银监部门作为商业银行内控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检查考核的主导力
量,充分在推动地方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中发挥作用。
对于人民银行来说,由于相应监管职能的剥离,其应立足自身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优势,积极发挥在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中的作用。良好的社会、社区信用环境是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挥扶弱救困长效作用的基础。人民银行基层分支行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落脚点应该放在服务、指导地方政府信用环境建设上,通过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配合、协作,加快推动本地区社区信用平台的建设;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整合小额担保贷款信息资源,为辖内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优良环境和便利条件。
(二)完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市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以政府为主导,借助于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核经验和资金投放渠道,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效率和扩散效应。但小额担保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倾向,其与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作必然存在冲突。因此,完善风险补偿制度是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的根本措施。
首先,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改变地方各级政府担保基金不足或风险补偿能力欠缺的局面,从资金来源渠道上解决地方政府推动再就业工作动力不足的问题。其次,通过制度的改进,缓解金融机构商业与小额担保贷款固有政策性之间的矛盾。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全由政策性银行承担,或者以政府委托贷款的形式由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业务处理。这种运作模式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方向,有效利用了商业银行较为成熟的信贷管理系统。但其缺陷在于不能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用放大的功能;二是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在政府和银行间进行双向选择。在一定期限内,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如社会保险资金)存放比例、金库业务、税收优惠、贷款风险损失分担比例、利率上限管理等积极政策吸引商业银行介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力求在政策性和盈利性上寻求一个平衡点。再次,对担保机构而言,通过提高担保费率,规范政策性担保业务核算,提高政府风险分担比例,引入民间担保机构担保等措施解决目前政府和担保机构“政企不分,界限模糊”的现状。为扩大社会担保资金的介入,对担保公司所承担的超出担保基金余额以外的放贷和担保责任,地方财政应按年度发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提高将来的风险分担比重。同时对于担保公司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少征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行政性收费,使经办机构被动承担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业务的行为变为从自身经营发展出发,主动寻求合作、促进双赢的行为,真正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担保放大功能。
担保贷款管理篇2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四款“个人贷款不能用于别墅等高档住宅”规定。
二、《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六款修改为: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70%,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须一律执行市中心有关个人贷款规定,此前自行制定的与市中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四、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五、分中心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六、分中心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个人贷款,按相应额度,核减分中心明年个人贷款计划指标。有特殊原因,并报市中心批准的,可酌情核减。
七、分中心违反本通知第四款或第五款,市中心在接到借款人投诉且查明情况属实后,扣减分中心明年业务经费指标。有特殊原因,并报市中心批准的,可免予扣减。扣减业务经费的标准,另行规定。
担保贷款管理篇3
【关键词】融资性 担保 贷款 管理 问题 对策 思考
一、银担合作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一)担保机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担保贷款逾期和转化为不良的压力较大,担保公司代偿的压力也较大,这对担保公司的资金能力是巨大的考验。
(二)经营管理不规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正常操作收益不高。因此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规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从事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等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造成资本金过度流动。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截留并占用客户资金情况,如使用客户资金作为缴存银行的保证金,甚至还有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风险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数由民间资本出资成立,在形式上虽为公司制,但大部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多为关联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效制衡。多数担保机构未能建立有效的集体审核、风险内控、运行监测、代偿和债务追偿等制度,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内部控制与管理水平较低。
(四)担保人才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进行担保业务的设计、开发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五)银担合作认识存在误区。部分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存在“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思想,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不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二还款来源前置现象,这也导致了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的传导和转移。
(六)信息不对称。一是银行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在实践操作中,银行往往只能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来了解,但是信用报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更新不及时,录入不正确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审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与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不正常合作等行为,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不为银行所知,风险难以事先预防。
二、发展银担合作的举措及政策建议
(一)增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及奖励力度 。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在不扩大奖励面的情况下,将各种补贴集中,作为对这种“政策性担保、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这样,政策性担保机构便没有了来自企业或投资型大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的营利压力,但同时,又因为有这样的企业参与其中,使得它又有营利要求,从而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
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对担保机构的准入管理仍是必须的,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因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和诚信问题影响贷款安全。关健是银行的准入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的研判上。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外部审计报告及有公信力的评级公司评级报告,并结合内部评级作为合作准入标准。对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核准时要审慎。银行对核准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实行名单制管理并纳入统一授信,同时要严格控制担保业务合作范围。
担保贷款管理篇4
一、贷款分级管理的定义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日期间对贷款各个环节的管理,是信贷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包括信贷资金监控、贷后检查、担保管理、风险分类、到期管理等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尽早发现潜在风险信号,变事后管理为主动管理,变结果管理为过程管理,及时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按照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时的参考因素仅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偿还记录、还款意愿、项目盈利能力、担保措施等,划分依据较笼统且未充分结合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主营业务性质及行业、贷款总额、信用评级等因素。贷款分类工作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实施差异化管理,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采取贷后管理措施,提高贷后管理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提出贷款分级管理概念。
贷款分级管理,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综合所获得的各种信息,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结合企业集团经营特点等因素对存量贷款进行划分,并采取不同的贷后管理措施,以确保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贷款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对客户实施有差别的贷后检查频率和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程度越高,贷后检查频率应当越高,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越严格。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调整贷后检查频率和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风险分类相同的贷款,根据具体风险因素的不同,采用不同频率、不同方式的差别化监控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贷款分级管理是对贷后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是建立在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针对划分为不同风险类别的存量贷款,相应采取不同的贷后管理方式。尤其是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一般在存量贷款总额中占比最大,但贷后管理方式却较单一和趋同,不利于及时准确的抓住关键风险点,影响贷后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因此,本文侧重于对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进一步细分管理,而不良贷款因借款人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对财务公司按时收回贷款已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应按照财务公司对不良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书面催收方案,同时做好贷款清收、执行担保以及预备诉讼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贷款分级管理的参考因素
按照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时的参考因素仅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偿还记录、还款意愿、项目盈利能力、担保措施等,划分依据较笼统且未充分结合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经营特点。因此,本文建议在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后,根据企业集团的经营特点,结合以下五方面因素进一步细化贷后管理,并相应采取不同的贷后管理方法。主要参考因素包括:
1、 借款人主营业务性质及行业
按照贷款偿还风险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为:国家预算内单位贷款、市场竞争类单位贷款(非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市场竞争类单位贷款(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国家预算内单位有国家资金保证,还款来源可靠,信用风险最低;市场竞争类单位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周期等因素影响,经营风险较大,尤其是处于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的借款人,行业前景不乐观,企业自身经营较为困难,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较大。
2、 业务品种
按照贷款偿还风险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较短,主要用于经营周转,以经营收入偿还贷款风险较低;而固定资产及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贷款期限较长、投资总额较大,贷款的偿还受到项目进度、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偿还风险较大。
3、 企业集团对借款人的控制力
按照贷款偿还风险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为:企业集团对借款人控股、企业集团对借款人参股。企业集团对控股企业从行政管理到资金计划、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控制力更强,尤其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问题时,企业集团可凭借其控制力协调还款事宜或执行担保,避免财务公司出现不良贷款。
4、 贷款总额
按照贷款偿还风险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为:借款人贷款总额未超过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上限、借款人贷款总额已超过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上限。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一股东贷款余额如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因此,财务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年初信贷政策中核定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上限作为信贷风险监控指标之一。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过大,则贷款集中度升高,借款人偿还能力一旦出现问题,对财务公司贷款质量的整体水平以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等方面影响较大,进而对财务公司预期利润目标的实现造成较大影响。
5、 客户信用评级
按照贷款偿还风险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为:借款人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借款人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下。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借款人违约风险的大小,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借款人信用评级等级越低,则违约风险越大。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贷款分级管理的措施
结合以上五个因素综合考虑,在贷款风险分类基础上划分为常规级和重点级,相应贷后管理方式分为常规管理和重点管理两种方式。(见附件:《贷款分级管理方式明细表》)
当贷款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采取常规管理方式:国家预算内单位贷款或非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的市场竞争类单位贷款、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集团对借款人控股、贷款总额未超过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上限、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
当贷款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时,即采取重点管理方式: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的市场竞争类单位贷款、业务品种为固定资产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企业集团对借款人参股、贷款总额已超过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上限、信用评级为“BBB”级(含)以下。
1、 正常类贷款管理措施
正常类贷款属于财务公司最优质且总额最大的贷款,虽然没有发生需特别关注的影响贷款按时收回的情况,但贷款质量仍然参差不齐,可能存在潜在风险。正常类贷款的贷后检查参与人员主要为客户经理。
a) 常规管理方式
客户经理每年至少完成1次非现场检查,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重点关注借款人行业信息、市场环境、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贷款担保等情况,判断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可靠,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确保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b) 重点管理方式
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完成1次非现场检查,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重点关注贷款集中度风险;密切跟踪、详细分析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关注项目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重视对担保的检查,除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及二级单位作为担保人的可不必检查,其余担保人及抵、质押物需按照对借款人检查的频率和方式同时进行检查;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出现下降,并分析导致信用评级结果下降的主要原因,以及该因素对贷款按时收回是否产生影响。
2、 关注类贷款管理措施
关注类贷款指已发现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因此,贷后检查的检查力度应更加深入,关注风险点应更有针对性。
a) 常规管理方式
①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完成1次现场检查,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②风险管理部设置贷后管理专员,负责跟踪监督客户经理的贷后检查进度,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③审慎对待该借款人提交的新贷款申请,适度控制其贷款总额;④检查担保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尤其是对抵押、质押物的检查,必要时可要求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更优质的抵质押物。
b) 重点管理方式
①客户经理每季度至少完成1次现场检查,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②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专员,针对发现的不利影响因素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参与实地现场检查,完成专项调研报告。现场检查要结合财务报表和资金账户变动,详细了解企业订单情况,实地查看生产线开工、仓库存货和项目建设情况,核查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及担保等情况,必要时可走访上下游企业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要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面谈,深入了解企业动态,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
③审慎对待该借款人提交的新贷款申请,适度控制其贷款总额。
④检查担保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尤其是对抵押、质押物的检查,必要时可要求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更优质的抵质押物。
⑤建立月度信贷风险例会机制,每月定期召开风险例会,由客户经理与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专员共同参加,将关注类贷款最新情况及时沟通讨论,商议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
担保贷款管理篇5
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反担保方式】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和贷款担保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有: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小贴士: 选择质押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只是购房时难于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因此,采取质押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3)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
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贷款管理篇6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xxxx ),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4年7月26日
第三篇: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乐开怀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迎来创业春天
市担保公司累计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
近年来,晋中担保公司下岗失业担保部把帮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已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启动后,在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采取三方联审的一站式;联合办公服务模式,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小额贷款申请难、办理难、拿钱难;的三难现象明显改善,得到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一致好评,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截至目前下岗失业担保部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元,享受人数已达到1912人;今年上半年企业累计发放1643万元,享受人数455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左右,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下岗失业人员迎来了再创业的春天。
第四篇: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产品释义:桂阳县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是指原各单位下岗职工申请,县劳动局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财政局审核担保人资格后,再由农村信用社核准,向我县境内下岗职工发放的,由县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推出时间:2014年8月
设计理念:开始于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暨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政策造成大批原企业人员下岗待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职工就业更加得不到保障,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支持有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积极创业实现再就业,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经与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沟通后,于2014年8月联合推出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一信贷品种。目前该信贷品种已得到广泛的推广。
服务群体:主要为原各个单位下岗的,具有下岗证的,在县内居住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
主要功能:着力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了就业及创业成本,增强了客户的承贷能力。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申请→县劳动局进行资格确认→担保人提供担保承诺→财政部分复核担保人人资格后
出具贴息意见(金额、期限)→信用社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产品效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为全县1337名下岗职工提供创业资金3465万元,扶持创业项目37个,带动2774名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职工节约成本297万元。原桂阳供销合作联社下岗职工陈碧艳在下岗职工贷款的支持下,在桂阳县城中路开新世纪童装店发家致富,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拉动了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了3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
客户评价: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个产品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和各级政府的赞誉,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劳动部门对桂阳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产品特色:产品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在有财政工资人员担保的情况下都可获得贷款的支持,简化了贷款手续,放宽了贷款担保额度,从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今年的4万元。
推广价值:产品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政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较好的缓解了县内创业就业压力,有效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的创业成本减低,创业意愿得到提高,同时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财政贴息使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了根本保障,财政工资人员担保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无风险,取得了良好的价值。
推广建设:经过六年的摸索以及改进,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已建立起通畅的联络渠道,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形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绿色通道;。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做大做强。
第五篇:西安市下岗职工无息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14-09-22 10:45: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4]394 号)和《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和《中 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4]98 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
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第三条 理。 贷款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 60 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
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第六条 1、 2、 3、 4、 5、 6、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 30%)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 2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
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
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
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 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1、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
证贷款用途合理: 2、 3、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
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 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 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 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 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 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 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 4 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2)一式 3 份; 3、 4、 5、 6、 7、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 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 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
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
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 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 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 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 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 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 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 贷,商业银行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 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 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 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 又市、 (县) 区 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 的 5 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 定期核对贷款金额, 及时向市财政局 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 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 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 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 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 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 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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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管理篇7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年*月*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二、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担保基金的担保绩效等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一)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0%(超过***人的企业达*5%)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年。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6〕[***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担保贷款管理篇8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