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的意义(精选8篇)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1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各项生产和社会活动,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才能在行为上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升,不论在那个层次上,也不论对于个人、人群、社会、国家和民族都显得格外重要,格外迫切。作为当代大学生,学习法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尤其对于经济专业的大学生,学习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意义更为重大。
二、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的联系
众所周知,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学习法律对我们的生活有着深远的意义,更不用说进一步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了。我们所读的专业———会计学,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而且发展明显落后于西方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作为中国学习会计专业领头军的我们,在学习这个新兴专业的过程中,更应该摸索出一种新的学习方法,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推动我国会计专业的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掌握更多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会计学专业,就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就可以看出经济法与会计是有着共通点的,都是通过管理手段来保障良好的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更好地学习会计知识,我们务必要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仔细分析,发现两者有着很多的联系,但是最突出的共同点还是其管理性和约束性。会计专业具有管理性,这不仅表现在其经济目标上,还表现在管理的手段和过程中,表现为会计人员对企业管理决策过程的影响。通过法律法规对会计管理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会计管理进行监督。
而管理性和约束性更是经济法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经济法的价值、主体、权力(利)、属性上,更表现在经济法的义务上。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生活在市场体制下的人们是一种“经济人”,在通常情况下,他们自己为自己服务或者为了为自己服务才为他人服务,而往往不能或不愿提供社会服务,但许多社会服务如维护秩序、举办学校、基础建设、公共卫生、保护环境等等又是一个社会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了解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之后,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进一步分析经济法对会计专业学习的帮助无疑是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平台。明显地,学习经济法能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时时提醒我们不能忘了会计专业的“经济管理监督”责任。而对于我们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要想行使好自己的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就要对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2
论文摘要:自语义韵律理论被引入中国后,受到了国内很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方面这一研究还相对较少,文章将从语义韵律的研究出发,试图分析其给对外汉语词汇教学的启发及其不足之处。
语义韵律的概念及分类
语义韵律(semanticprosody),又名语义协调、语义渗透,sinclair在其《相信文本》(trustthetext)中,提出将弗斯(firth)的语音学理论中的韵律概念运用到词语搭配上,用来观察词语之间的意义分享和渗透问题。语义韵律虽然是一种微妙的,近乎隐含的,又似乎还处于语感之外的语义成分,但是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语言的运用之中的,能够使语句产生一种气氛,这对于表现说话人或写作者的态度、倾向大有作用,是言语交际中重要的语义参与成分。同时语义韵律又是一种词语搭配现象,是指某些词由于经常同具有某种语义特征的语言单位共现而产生的一种语义色彩,这种色彩可能是积极的、令人愉快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但是大多数是中性的,所以,词汇搭配在语篇中往往会形成三类语义韵:即积极语义韵(positiveprosody)、消极语义韵(negativeprosody)、中性语义韵(neutralprosody),在积极语义韵里,节点词(nodeword)所引的词汇几乎都带有强烈的或者鲜明的积极语义特征。在消极语义韵里,节点词搭配的的几乎都有消极的语义特点。而在中性语义韵中,搭配的语义特征既有积极含义的词项,也有消极含义的词项。
语义韵律理论给对外汉语词汇教学的启发
1、语义韵律理论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可用于词汇搭配教学
语义韵律研究通过语言单位间的组合关系来探讨语言单位之间语义的相互影响,对确定词汇的意义及用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汉语学习者在学习词汇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合乎汉语语法却不地道的词语组合,比如,很多汉语学习者会说出“挨表扬”这样的短语运用语义韵律理论,我们不难发现“挨”一般与“骂”、“打”“批评”消极词语搭配。如果教师在讲“挨”这个词的用法的时候,运用语义韵律理论就比较容易让学习者理解。汉语学习者才可能在汉语词汇搭配运用过程中,说出自然、地道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词汇搭配,从而避免出现像“挨表扬”这样符合汉语语法但不地道的异常搭配。
2、语义韵律理论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可用于同义词的辨析
同义词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汉语中存在数量极多的同义词,同义词由于意义相似和重合,极易让汉语学习者引起理解和运用的困惑,是汉语词汇学习的一个难点。尤其是中高年级的汉语学习者经常遇到同义词的辨析,他们经常在语言使用过程中对同义词不能够细致区分。传统的词义辨析,是对同义词的词目意义逐条分析。在词典中遇到对词语的解释,一般用同义词互训解释是很常见的现象,这种解释对于母语使用者来说能够“使用”,但是对于汉语学习者来说则会产生很大的麻烦。比如“挑”和“选”这两个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解释:“挑”的解释是“挑选”,“选”的解释也是“挑选”,所以这个解释会让汉语学习者很迷惑,他们可能认为这两个词语的意义一样,这两个词也可以用在同样的语言环境里,但是一般来说,“挑”除了和一些表示中性意义的词语搭配外,比如“挑苹果”“挑衣服”,还会和一些带有消极语义韵的词语搭配,比如“挑毛病”“挑刺”等,但是“选”这个词一般只和表示中性意义的词语搭配。如果使用语义韵律理论搭配则会对近义词的辨析有一定帮助,可以避免汉语学习者在近义词辨析过程中出现偏误。
3、运用语义韵理论可以提高汉语学习者运用汉语的交际能力
对于中高水平的汉语学习者来说,如果他们知道汉语本族语使用异常的词语搭配,并非是因为汉语本族语使用者语言能力的欠缺,而是为了创造一定的修辞效果、或者制造幽默效果。这类学习者,在有一定的语义韵律知识作铺垫情况下,就能够在欣赏汉语文学作品的时候,体会文章的修辞意味,在和中国人交流的过程中,也能够体会到汉语本族语使用者在话语中所隐含的意思,保证交流的顺利进行。汉语学习者的异常的词语搭配与他们词汇能力的欠缺和母语迁移有很大关系。所以教师应该鼓励汉语学习者进行一定量的汉语阅读,而且在学习汉语词汇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鼓励学生用汉语词典,而不用或者尽量少用双语词典,避免在词典使用过程中出现词语的误导受到母语的负迁移影响。
语义韵律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的不足
语义韵律理论搭配需要进行大量的语料库分析,甚至需要对中外语言的词汇进行大量对比,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国内,语义韵律是一个新兴的课题,语义知识的获得需要语言学习者从大量真实的语言材料中进行归纳。汉语学习者在学习中获得的词汇知识往往仅限于词汇意义的了解,而且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汉语学习者不可能把学习过的词汇材料全部牢记在大脑里并进行归纳,进而去掌握词汇的语义韵律。另一方面,语义韵律的研究尚未成熟,语义韵律的描述不能靠语言的直觉,必须借助语料库才能使实现,这需要对语料数据库进行观察和分析。在词汇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把从语料库检索到的语料呈现给学生,让学生进行观察和分析这些语料,从而归纳出词汇的意义、用法和语义韵知识,用语料库进行词汇教学,可以让学生自己发现和了解语义韵知识,并且培养学生研究问题的能力。但是,这又会有新的问题的出现,语料库词汇教学在对外汉语词汇教学中应投进多长时间?进行语料库教学在哪个水平的汉语学习者中适用?
小结
语义韵律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在国内关于这个理论的研究还相对较少,但是,这一个理论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希望在以后给我们的对外汉语教学以有益的启发。
参考文献:
[1]蒋显菊《语义韵律与英语专业词汇教学实践》考试周刊2008(35)、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3
【摘要】文中就物理定理、理论、公式和图像、物理法则和定则,质点的运动这些内容的特点,揭示相应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规律;理论;方法
物理规律是物理现象、物理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和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及其本质联系的反映。物理规律是物理学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物理规律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基本内容,对于不同的内容,其学习方法不同。
一、物理定律、定理或原理
物理定律、定理或原理是物理规律的主干内容,也是组成物理学的最主要的基本内容之一,如牛顿运动三定律、动量定理、功能原理等。学习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五点:①这条定律表述了哪儿个量的关系?如部分电路欧姆定律、它表述了通过某一导体的电流强度与加在它两端的电压及导体本身电阻间的数量关系。②定律的内容。叙述内容时要确切、不要因果颠倒。如对反射定律叙述时,不能说"入射角等于反射角",因果关系是:反射角的大小是由于入射角的大小所决定的。③关系式。欧姆定律的关系式只能写成 ,不能写成 或U=IR、。 是电阻的定义式,U=IR是电压降或电势降落的计算式,是能量转化与守恒式。上述三个数学公式的物理意义是不相同的。④单位关系。如 ,F:牛顿(N),m:千克(kg),a:米/秒2(m?s-2)。对于新单位,要理解它的物理意义。例如"牛顿"这个单位的物理意义是:使质量为1千克的物体获得1米/秒2加速度所需要的力就定义为1牛顿。对于不同的公式,单位的记忆方法不完全相同。例如对于 。P、V两边单位统一,T取绝对温标(K)。⑤适用范围(或成立的条件)。 的成立条件是两物体视为质点。 的成立条件是真空中的两个点电荷。任何一条物理定律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出来的,因而也必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或成立条件,单纯从数学角度看问题、乱套公式是同学们在学习物理定律时常犯的错误之一。例如有人误认为两物体间的距离相当小时,它们间的引力将是无穷大。综上所述,学好物理定律的关键是要搞清楚三个关系:因果关系、数量关系和单位关系。
二、基础理论
如光的波粒二象性,就是基础理论,学习基础理论时应抓住以下两点:①简要地知道其历史过程:牛顿提出微粒说,惠更斯提出波动说,爱因斯坦研究光电效应再次提出粒子说,德布罗意推广:一切微观粒子都具有波粒二象性。②深刻理解物理意义。大量光子产生的效果往往显示出波动性,可以把波动性看作是大量光子运动规律的一种几率波;个别光子产生的效果往往显示出粒子性。
三、物理公式和图像
公式和图像是同一物理规律的两种不同的表述形式,它们各有特点,学习要点也不完全相同。
对于物理公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学习:①要深刻理解其物理意义。要理解每一个量的意义;每一项的含义;整体的含义。②要弄清物理公式的单位关系。③弄清物理公式的适用范围及成立条件。④结合典型例题深刻理解为什么不能乱套公式。例如,小汽车速度为V0=10m?s-1时开始刹车,视汽车做匀减速运动,其加速度a=-0、2m?s-2,求汽车刹车一分钟时刻离刹车点的距离?对于此题,乱套公式得到错误结果240米,正确求解得到250米。对于物理公式,要深刻理解其物理意义,牢固掌握其应用,就必须从上述四个方面去认真学习。 对于物理图像,由于它具有显明、直观的优点,所以讨论问题非常方便。如运动学中的位移图线,速度图线,机械波一章中的振动图线和波动图线等,它们能把一个抽象难懂的问题变得使人一目了然,这是分析解决问题的有力工具。学习物理图像时,主要应掌握以下三点:①深刻理解物理图线的物理意义:②掌握图线的变换方法。例如:给出某质点振动图线,要求画出某一时刻的波动图线。这些问题都属于图线变换问题,要通过典型例题来掌握图线变换的方法和技巧。③要能够熟练地掌握图线的应用。
四、物理法则和定则
当一段导体在磁场中做切割磁力线运动时,为了判断导体中所产生的动生电动势的方向而提出了右手定则;为了判断通电导线在磁场中所受到的安培力的方向而提出了左手定则;为了判断直线电流周围所产生的磁场方向而提出了右手螺旋定则,也叫安培定则。以后在其它电磁现象中,也陆续用到这三条定则。学习物理法则和定则时,应着重领会以下四点:①这条法则表示什么关系?②法则的文字表述;③示意方法,要结合典型例题,反复练习;④使用条件是什么?要注意因果关系。同学们在做题时,常因拿错手而把题做错。
五、质点的运动
学习质点的运动时,主要应领会以下四点:①定义;②运动规律;③运动方程;④运动轨迹。最简单的运动是匀速直线运动,其次是匀变速直线运动。自由落体运动可看做是匀变速直线运动的特例,较为复杂一点的运动有竖直上抛运动,平抛运动,斜抛运动,简谐振动,带电粒子在磁场中的运动等,这些都属于质点的运动,它们的学习要点基本相同。以平抛运动为例,说明如何学习,才能掌握质点运动的基本内容。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和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宪法,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全局进一步形成学习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法制观念。要加强学习《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兼环卫所所长为副组长,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管局“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
四、活动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
五、活动内容
1、抓好党的十精神的学习宣传。全面落实深入贯彻十精神,引导广大城管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十关于法治建设、法制宣传一系列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2、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及基本特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制保障。
3、深入学习宣传城管等法律法规。重点学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市容市貌等11个管理办法》等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开展专题培训宣传活动。还要按照分业务进行培训,以不断提升全体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工作要求
在实施“六五”普法过程中,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推进领导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5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政干部;思维养成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思维是指行为主体依据法治理念作为是非标准判断、处理事务的一种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内涵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理逻辑和法治精神为尺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合法性、客观性、逻辑性,以及权责一致、权利监督、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等法治内涵。新中国的法治进程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史过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建国初期,为了尽快地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与其相适应地在社会管理中实施人治模式,从而形成了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不断推进法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广大干部群众的传统观念和人治思维有了较大的转变。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全会报告中,党中央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执政方略,踏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征程。在党的十六大全会上,党中央又把依法治国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出现了一次重大飞跃。中共十七大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而将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被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①在中共十报告中,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再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改革目标,要求广大党政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以适应新一轮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等种种原因,我国的法治进程始终进展缓慢,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客观上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可见,加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本文拟就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路径问题进行探索,以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强化党政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促其不断树立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
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灵魂,也是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根基。一个国家或地区,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没有法治精神、缺乏法治信仰,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而没有法治风尚的国家和地区,依法治国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法制也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树立广大党政干部的法治精神,养成国民的法治信仰尤其重要。
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首要任务。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历史的国度,加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历代执政者的法治观念相对缺乏,法治信仰非常薄弱,这种由于传统习惯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客观上给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增加了许多难度。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执政历史,不乏也有一些执政者曾经想改变这种现象,但大多是无果而终。如春秋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就提出了“君无为,法无不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还有曹操、诸葛亮等著名历史人物,都不同程度地主张以法治国,却也是昙花一现。特别是民国时期,我国制宪活动频率之高,社会各界呼吁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响,在世界史上都颇为罕见,仅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就先后出台了10余部宪法草案和宪法,但由于执政者没有依法治国的诚意,社会各界缺乏法治精神,老百姓没有法治信仰,政府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始终成为一纸空文,充其量只是给执政者装装门面,用于搪塞那些知识分子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可见,法律的制定与真正实施并不是同一回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能否有效地推行与实施,都必须根植于该国家和地区法治精神的广泛普及,根植于广大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共同信仰,植根于社会各界对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根植于执政者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的真正养成。所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必须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广泛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形成全民敬仰宪法和法律的政治氛围,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要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①也就说,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必须树立法治信仰,着力培养法治精神,才能保证依法执政。
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党政干部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就是广大干部群众要懂法、用法和守法,尤其是广大党政干部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积淀深厚的法律文化,营造积极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地依法行政。如果党政干部自己都不懂法,或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就不可能有效地依法办事,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中组部干部监督局曾经对部分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反省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有81、4%的人提到了自己因法制观念不强和不懂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服刑的党政干部在庭审陈述时,绝大多数人都提到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和法治信仰缺失而走上犯罪道路。据媒体报道,有一位高级领导干部因职务犯罪被羁押,恰好与一名小偷关在一起,小偷根据自己偷窃的数额与法律规定,估计自己可能要坐几年牢,而堂堂的国家高级干部竟然连主犯、从犯和共同犯罪等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清楚。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党政干部,都可以从法治思维薄弱和法治信仰缺失等方面上找到根源。所以,依法治国、防止腐败,首先必须将普法教育作为党政干部终身教育的必修课,逐步完善党政干部的普法制度,形成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的习惯,既要学习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常识,又要熟练掌握自己工作中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既要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又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既要认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要深入学习法理学和逻辑学的基础理论。党政干部只有系统地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才能真正领会法治的意义,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崇尚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素养,尊崇法律的至尊、至圣、至信、至上的权威,消除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思考问题、分析现象、解决矛盾,处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牢固的法治思维。
要坚持学以致用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普法原则。我国党政机关分门别类,各单位职责职能千差万别,不同部门对法律知识的要求差异很大,苛求广大党政干部同法律工作者一样,系统掌地握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法律体系,熟练地使用各种法律条款,准确把握各种法律关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党政干部普法教育要注重多元化与时效性,要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逐渐完善党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中心组学习、法律讲座、专题研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在职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等多样化形式,使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逐渐融入广大党政干部的身心,内化为他们自觉的意识和修养,外化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工作能力。同时,还要结合党政干部的专业特点和具体工作性质,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有的放矢地确定法律知识的学习内容,安排好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与计划,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个人自学,以及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班等方式,建立起常态化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拓宽党政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另外,要将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党政干部理论年度学习计划,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司法部门等专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普法专题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讲座等,多渠道地增强党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注重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形成依法行政的办事习惯
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他们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组织者,又是依法执政的实施者,提高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对于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于实现中国梦,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思维养成是党政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党政干部既是依法治国的先行者,也是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榜样。这支队伍能否遵纪守法,事关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兴衰成败。所以,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与组织者,都必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自觉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表率和模范。
党政干部应养成以下几方面的法治思维:
一要养成规则思维。法治思维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规则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条款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必须处处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行政,依宪执政,切实做到“法有授权方可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利。规则思维还要求党政干部在执政行政过程中,要着力克服人治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养成的前提,也是广大干部依法治国的保证。
二要养成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起点。合法性思维不同于善恶对比或是非评价(人们传统习俗)的道德思维,也有别于投入产出相比较(两利相交取其重)的经济思维,更不是利弊权衡(两弊相权取其轻)的政治思维。合法性思维要求主体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还是解决矛盾、化解危机,都必须把合法性放在首位。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战略措施、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方式等,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合法性思维还要求广大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其出发点、落脚点、权限、手段、内容和程序等方方面面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要坚持公平正义思维。公平正义是法治思维的核心,从公平的角度讲,应该做到规则公平、权责公平和机会公平等;从正义的角度考虑,不但要确保实质正义、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还要保证社会正义、个案正义,以及主观正义和客观正义等。坚持公平正义思维就要按照党的十报告所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既要让广大民众能够有序地参与各种决策,使各种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又要兼顾各类群体的不同诉求,尤其要注重弱势群体的诉求,努力寻找社会各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具体行政行为与结果的相对公平性、客观性,体现社会主义的正义感。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6
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范文【1】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这是第5次修改。这次修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范文【2】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范文【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这是第5次修改。这次修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范文【4】
20_年3月1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这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站在新的起点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日益宽广。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启新征程。与时俱进的宪法,必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夯实法治保障,汇聚磅礴力量!
我们需明白的是“依宪治国没有看客”,只有了解、关心和学习宪法,才能更好地融入法制社会,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进一步加强教师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工作,从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和谐、科学发展。
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范文【5】
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我校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20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广大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现将我校开展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开展好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专门成立了法制宣传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在11月27日,就认真组织全校教师对《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到来做好了知识积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及时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对“12、4”宣传活动做了精心组织、全面安排。
二、认真落实,营造氛围
弘扬法治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校历来重视对师生法制精神地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是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了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普法育人工作地顺利开展。具体活动内容有:
1、加强教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1)利用全体教职工会议时间,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
(2)组织教职工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广大教职工法律意识。
2、组织法制宣传队上街进行法治宣传。
12月4日我校派出由闫雄韬校长带队的”12、4”法制宣传队,到县城主要街道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积极开展普法公益活动,增强了活动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3、12月5日联合河郭镇派出所对教教室宿舍展开清查管制刀具行动。
本次行动虽然未发现管制刀具,但我们发现有的同学携带与学习无关的学校不允许带进校园的危险物品。以后要将清缴管制刀具工作和学生法制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增强法制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守法观念,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4、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在校大门口悬挂“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校”宣传横幅,营造氛围。
(2)12月1日周一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师生进行主题为“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的法制宣传动员,对全校师生再一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拉开整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序幕。
(3)12月2日下午,各班级开展一次以“法律伴我成长”为主题的班会,学生积极讲述自己身边的法律故事,班主任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4)、举办了一次法制讲座,并组织师生观看法制宣传片,通过鲜活的案例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守法意识。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7
关键词:普遍命令;承认规则;道德;正义
一、生平简介
哈特,英国法理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1969年辞职,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哈特秉承奥斯汀、边沁的学术传统,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带入法学,将传统的一般法理学进行了一番现代化的改造,开创了分析实证主义,使实证主义发展到达项峰。
二、充满回应与论辩的学术生涯
哈特一生的学术生涯可说充满了对其他不同立场者的回应与论辩。其中较重要者有:哈特对英国分析法学首创人奥斯汀(J、Austin,1790―1859)的批判,当然也有所继承;哈特与富勒(L、Fuller,1902―1978)关于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论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R、Dworkin,1931一)论辩;哈特与凯尔森(H、Kelsen,1881―1973)的讨论等。几乎其所有的主要理论,都经历了一场场论辩的洗礼。其中,尤其是法律的概念、规则学说、“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等特色理论,在与奥斯丁、德沃金、富勒的论辩中,哈特对之进行了修正与发展。哈特著述相当丰富。主要著作:《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该书被公认为2O世纪的一部法哲学经典著作,而且其意义和影响超出了专业法学的范围,在道德和政治哲学诸领域同样受到高度重视,甚至被评价为具有永久性贡献的杰作。《法律的概念》是他的代表作,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律的概念》序言部分,哈特宣称:在本书中,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法律家将会把本书视为分析法学的一个尝试,因为它更关注的是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而不是评论法律或法律政策。
在文章的第一章里哈特首先抛出了“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不同的法学家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即对于法律的概念很难下一个客观性的普遍使用的定义。然后又提出了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
哈特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中主要运用了强盗情境、战犯审判和国内法三个参照系,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证。
1、强盗情境参照系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这一回答是哈特以前某些学者提出的观点。如果是这样的话,当一个强盗用枪指着银行职员,命令银行职员把钱交出来,那这个强盗的命令“把钱交出来”也成了法律。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问题出在哪里?其一,比较现实中的法律和强盗情境中的命令,发现法律具有普遍性,而强盗情境中却没有。其二,法律是针对很多人颁布的,在适用范围上,其具有平等适用的普遍性,强盗命令是针对一个或几个银行职员发出的。在强盗情境中,相对于银行职员而言,强盗在某种意义上占有支配地位或优势。在这两人的关系上,除了暂时的胁迫关系以外,没有其他形式的优势和劣势关系。强盗不能向银行职员发出反复遵循的持久命令。而法律却明显地具有这种“持久的”“反复的”特征。
参照强盗情境,哈特总结出了一个对于法律的定义――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他这种运用参照系的方法使人们对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2、纳粹战犯审判参照系
作为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试图调和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之间的冲突。他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容否认的联系,但是他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方式,即法律的效力与对法律的抗拒是两回事。分析法学家认为,某些法律虽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但却是以正当形式制定的、并符合制度效力的所有公认准。而自然法学家拒绝给予这些准则以“法律”或“有效”的称号,他们认为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就必须符合正义的原则。自然法学家所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纳粹战犯审判的困境。二战后,如何处置纳粹战犯所面临的矛盾使自然法的观点得以开始复活。纳粹们犯下了滔天罪行,不惩罚他们将使几百万冤死的犹太人死不瞑目的,也是活着的世界人们所不能容忍的。依实证主义观点,要惩罚他们,就必须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同样是法律所憎恶的事情。
二、“承认规则”能否取代“者”
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判断法律?区分法律存在与不是法律的其他社会规则的根本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可以被概括法律检验命题。奥斯丁的答案是者。这特别容易引起争议,者是谁,如何确定者?哈特正是从追究这一问题开始他对奥斯丁的批判。奥斯丁对者是这么定义的:“如果一个特定的优势者,没有习惯地服从一个相似的优势者,相反,倒是获得了一个特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习惯服从,那么在这个社会中,这个特定的优势者就是至高无上的。”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概念是与习惯服从紧密联系的。在《概念》中,哈特牢牢地抓住奥斯丁的与习惯服从的概念,从四个方面批判了奥斯丁的理论。他认为,奥斯丁的习惯服从观念既不能解释法律的连续性,也不能解释法律的持久性,同时无论是在结构简单的社会还是复杂的现代社会,奥斯丁意义上不受法律限制的享有最高权力的者也不存在。哈特以绝对君主统治的简单社会为例,根据奥斯丁的习惯服从理论,在国君一世去世后和二世接替君主职位期间,臣民与国君二世之间的习惯服从关系并非从一开始就存在,习惯服从的建立需要一个磨合过程,在这一期间,民众与国君二世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任何的习惯性服从关系,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奥斯丁意义上的法律产生。奥斯丁定义看似十分清晰,但是对于什么是该定义的关键因素历来却存在不小的争论。
三、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实证主义关注的乃是法律存在的问题,奥斯丁与哈特分别注意到法律存在的两方面,哈特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自治一面,奥斯丁强调政治权力即社会的统治与服从一面。就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而言,尽管哈特的批判对于奥斯丁的法律哲学作出了强有力的批判,特别是把法律与更为广阔的社会经验因素结合起来,但由于哈特较为狭隘地处理奥斯丁的法律理论,不免导致他自身理论呈现出某些根本性缺陷。他过于强调他的法律理论是新的开端,而忽视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也揭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社会生活形式。当然,对于我们自身而言,通过对两种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比较,或许能够更为清楚地洞见到法律实证主义这一理论派别的某些根本问题和基本的理论结构,尤其是经由对法律存在问题的提炼,我们或许可以洞见到法律与社会生活形式的广泛结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广西;桂林;541006)
参考文献:
[1] (英)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
学习法律的意义篇8
第一,几种运算定律混淆。
主要是乘法分配律和乘法结合律混淆。
典型错误如:
32×25 8×25×4×125
=(4×8)×25 =(8×125)+(25×4)
=4×25+8×25 =1000+100
=100+200 =1100
=300
第二,不理解运算意义。
典型错误如:
101×23
=(100+1)×23
=100×23+1
=2300+1
=2301
第三,不会运用乘法分配律。
典型问题是遇到诸如99×15、99×15+15这类题分不清怎样做,束手无策。
在乘法分配律的练习中,教师费尽心思,讲尽各种题型,但学生作业中的错误还是屡屡出现。为什么会让教看似简单的知识“越教越难”,为什么学生对乘法分配律的学是镜中花、水中月,不得其要领呢?这是由于教师在教学乘法分配律时只注重了表面形式的认识,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单纯依靠模仿和记忆,对乘法分配律算式形式结构是机械记忆,这就是典型的对数学探究学习理解的偏颇和不到位。
教学“乘法分配律”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引导学生进行有效探究,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
一、提供有探究意义的学习材料
数学探究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不断经历猜想、验证、思辨的过程,探究性学习材料是学生进行有效探究的前提和基础。
以往的教学从一道题目入手(如,一套运动服上衣要120元,裤子80元,买这样的3套服装应付多少钱?)引导学生用两种方法解决(120+80)×3和120×3+80×3,进而观察、举例、总结、应用。这样单纯的教学素材缺少了对内在运算意义的引导,忽视了乘法分配律和结合律的内在联系和比较,使得学生的注意力容易指向算式的形式结构变化,而表现形式的简单记忆就犹如搭在一堆流沙上的建筑,稍加干扰就立刻散架,甚至无法复原。为此,教师可把学习材料重新安排:
1、引入。
商店进来橡皮2箱,每箱4盒,每盒有25块,一共有多少块?
(1)学生列式计算:2×4×25或2×(4×25)。
(2)运用了什么运算定律?
(3)乘法结合律中,什么变了?什么没变?
(4)括号中的乘号能不能变成加号?为什么?
引导学生明白“2”表示“2箱”,“4”表示“4盒”, “25”表示“每箱25块”,单位不同,不能相加。乘法结合律中的乘号不能变成加号。
2、展开。
商店原有2盒橡皮,每盒25块。现在又进来4盒同样的橡皮,现在一共有多少块?
(1)学生列式计算:25×(2+4)或25×2+25×4。
(2)“2”表示什么?“4”表示什么?25×(2+4)这个算式中加号能否改成乘号?为什么?
引导学生明白“2”表示“2盒”,“4”表示“4盒”,单位相同,可以相加。“2+4”表示一共有6盒橡皮。这里的加号不能变成乘号。
小结:2×4和2+4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运算符号不同,代表的是2和4之间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2×4”表示“2个4盒,2箱一共8盒”,“2+4”表示“2盒加上4盒,一共有6盒”。
(3)如果25×(2+4)去掉括号――25×2+4,发生了什么变化?结合每个数表示的意义和数与数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小结:要正确解答这道题,括号不能去掉。
3、进一步讨论。
(1)(2+4)×25要去掉括号应该写成什么?写一写并解释为什么。
(2)同样是去掉括号,为什么(2+4)×25=25×2+25×4中“25”出现了两次,而2×(4×25)=2×4×25中“25”只出现了一次?
(3)比较2×4×25和(2+4)×25,每个数表示的意义是什么?2×4和2+4表示的意义相同吗?
4、归纳总结。
(1)(2+4)×25=25×2+25×4 前后算式中什么变了?什么没变?为什么可以这样变?
(2)用自己的话说说算式的特点,再用自己喜欢的符号表示出来。
(3)揭示概念:这个运算定律叫做“乘法分配律”。
(4)阅读教材上的相关知识。
5、练习。
(1)在横线上填上适当的运算符号或数。
46×77+46×23 =(___+___)×___
(77___23)×46=77×(23×46)
讨论:为什么这样想?能用实际事例说明吗?
(2)观察:这堂课上出现的几组算式,前后对比,怎样计算更简便?
2×(4×25)=2×4×25
(2+4)×25=25×2+25×4
46×77+46×23=(77+23)×46
(77×23)×46=77×(23×46)
两组探究材料的设计,注重了数学材料内在的层次性和逻辑性,由学生已经掌握的乘法结合律的特点和内在意义引出乘法分配律,将两种运算定律结合具体事例进行了解释和反复对比,最后从形式结构上比较。比起以往的教学来说,并没有过多地强调外在形式的简单记忆,在教学的各个环节,无论算式的外在形式怎样变化,学生的思维始终围绕运算意义的理解展开。在解释交流的过程中,随着两个定律的非本质属性被不断剔除,其本质属性得以凸现,而算式外在形式的变化特点在意义解释过程中自然而然地被纳入学生的认知结构中。
二、设计有效的探究学习过程
当探究材料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结构性的时候,教师怎样利用这些材料进行有效的探究学习呢?所谓有效,就是指学生在探究学习的过程中,能够自主探索、积极思考,利用探究材料,探索发现数学规律,能结合实际情境主动应用数学规律。因此,教学设计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教师提问的针对性。
在上述材料的讨论和归纳阶段,几次反复提问,都一再强调运算符号的变化所产生的意义和结果,旨在引导学生从运算意义的角度追根溯源、深入思考,真正把握定律的内在实质。通过有意义、有深度的问题引导学生植根于定律的意义理解算式的结构特点。
2、注重学生的探究体验。
体验是置身特定情境下的感受,它一定是学生真切的、发自内心的感受。比如让学生思考:“2”表示什么?“4”表示什么?(2+4)×25这个算式中加号能否改成乘号?为什么?如果25×(2+4)去掉括号――25×2+4,发生了什么变化?结合每个数表示的意义和数与数之间的关系解释。这些环节的设计目的在于让学生体验乘法分配律的本质意义,尤其是“公因数25”的实际意义,突出了从模型建构的角度理解运算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