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精选8篇)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1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治理范围及重点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款项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分四个阶段)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底,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底)召开局务扩大会议进行统一部署,各部门和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09年6月底)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为保证自查效果,盟局要成立检查组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盟直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上报局审监科,同日,盟局报送至盟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兴安盟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三)迎接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9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盟“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盟局及直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要做好迎检准备。盟教育局为盟本级重点检查的必查单位。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2009年10月25日前上报局审监科,10月30日,盟局报送至盟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10日)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探索建立《机关财务工作公开制度》,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堵与疏并行、监督和服务并重。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的现象,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在治理“小金库”工作当中要突出抓好治理乱收费工作,将治理乱收费工作贯穿于治理“小金库”的全过程,重点治理无证收费、白条收费、越权收费、超额收费、搭车收费、坐收坐支等问题。通过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进一步规范全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有效解决乱收费问题,断绝“小金库”的源头,为治理“小金库”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盟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局在11月20日前报送至盟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小金库”治理工作以自查为主,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本《实施方案》下发后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2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
1、认真宣传发动。X月X日,市局召开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动员大会,宣布《XX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局长作动员报告,驻市局行评组长作重要讲话,基层单位代表作表态发言,对全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局、市局各单位认真落实市局安排,层层动员发动,要求全系统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局还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全面宣传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服务措施,介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公开政风行风建设承诺,发动社会各界帮助工商部门自查自纠。
2、做到领导带头。市局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好表率。市局专门就市局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X条。市局主要负责人带头自查自纠,第一个上交自查自纠报告,其他各位局领导也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机关支部讨论会上,各位局领导带头发言、剖析,谈问题,话整改。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班子成员,也按照市局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为带动系统干部自查自纠树立了榜样。
3、加强督办检查。为了强化自查自纠工作,市局专门下发《关于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的通知》,对检查范围、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要求作出统一规定。X月X-X日,市局组成X个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的行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肯定成绩,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市局行评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X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核实、整改、反馈。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也按照市局要求,对下设或内设机构进行认真检查,查缺补漏,对工作不落实或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专门跟踪督促,帮助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直至取得成效。
(二)精心组织,内查外调,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认真自查。以查执行不力,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查不文明执法,纠正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执法不规范,纠正强势执法、唯利执法和越权执法的问题;查财务管理不规范,纠正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查收费不规范,纠正搭车收取、不公开收费,在监管对象中吃、拿、卡、要、赊、抵、报的问题等五查五纠为重点,全系统各单位和干部职工,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撰写单位和个人自查自纠报告。部分单位还专门召开支部会议,对查找的问题进行相互评查,开展面对面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全系统共撰写自查报告X份,其中,单位X份,个人X份。
2、全面外调。一是全面回访征求意见。认真组织清理去年以来行政处罚、12315实名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带队,组成专班,进行全面回访,深入了解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消保维权和信访工作情况,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或建议X条。
二是全面走访征求意见。制定《XX市工商局走访市场主体须知》,对全市所有市场主体进行了分级走访,市局各位领导亲自带队走访,宣传工商部门服务市场主体的举措、成效,真心征求市场主体对工商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适时为市场主体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市局专门印刷《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文件汇编》、《征求意见函》和征求意见专用信封(载明回信地址,贴足邮票)各X万份,上门发放到城区各市场主体手中。目前,城区收到回函X份,其中,署名回函X份,对工商工作满意度为X%,收集意见或建议X条。
三是加强沟通征求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确保建议、提案办结率、见面率均达到X%。X月X日,就如何办理重点提案,市局分管领导带队,上门征求部分政协委员意见。X月X日,市局专门召开市政协三届四次提案办理情况汇报会,向市政协领导和委员集中报告今年XX件提案的办理情况,同时汇报今年以来的工商工作,进一步征求意见或建议X条,获得到会领导和提案人的赞扬。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3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刘维章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世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彭丽华任副组长的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财务股和屠宰办负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后,我局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保靖县纪委、保靖县监察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有关会议精神,局党组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对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和保护干部的需要。要求大家,对照七种表现形式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措施制度
我局按照专项清理要求,制定了《县商务局治理小金库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治理时间、内容、方法、措施和举报制度,明确了责任人员,确保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既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又保证了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认真开展自查,实施长效监督
按照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围绕清理内容中的项指标开展清查活动,对各类帐户、帐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查。
1、我局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2、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设帐外帐和小金库的行为,但有时因工作的特殊性存在从财政帐户取款后存经办人帐户的情况。
3、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4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单位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25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下属单位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5
一、名称解释
“五卡一书”中的“五卡”是指“问题提醒卡”、“责令纠错卡”、“违纪告知卡”、“跟踪督办卡”、“整改到位卡”;“一书”是指“政风行风情况反馈书”。
1、“问题提醒卡”:是指在部门或行业已出现苗头性不正之风问题,由区纠风办对该部门或行业进行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工作卡。
2、“责令纠错卡”:是指在部门或行业已出现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且影响不大,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区纠风办责令该部门或行业限期纠错的工作卡。
3、“违纪告知卡”:是指在部门或行业已出现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且影响较大,区纠风办经过一定程序后,告知该部门或行业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工作卡。
4、“跟踪督办卡”:是指在区纠风办经过一定程序告知部门或行业违纪的基础上,对该部门或行业已出现的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进行重点跟踪,限期督办的工作卡。
5、“整改到位卡”:是指在区纠风办对部门或行业已出现的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后,经该部门或行业整改到位并上报区纠风办检查验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出现反弹,最后由区纠风办进行确认整改到位的工作卡。
6、“政风行风情况反馈书”:是指针对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或行业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由区纠风办责令该部门或行业限期进行整改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行使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及时进行反馈的一种形式。
二、适用范围
1、“问题提醒卡”。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及时提醒。适用范围:群众举报、社会反映部门或行业出现的苗头性不正之风问题;部门或行业在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或需要提醒的问题。
2、“责令纠错卡”。主要是立足于纠正,改正错误。适用范围:履行纠风工作责任制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影响不大的;在一段时间内群众比较集中反映的部门或行业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工作中存在执法不公正、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等不正之风问题。
3、“违纪告知卡”。主要是立足于问责,追究责任。适用范围:在纠风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需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监督管理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跟踪督办卡”。主要立足于督办,限期整改。适用范围:在区纠风办对部门或行业出现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且影响较大,经过一定程序告知该部门或行业违纪,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责令该部门或行业以及主管部门对已出现的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进行重点跟踪,限期督办。
5、“整改到位卡”。主要立足于整改,解决问题。适用范围:在区纠风办对部门或行业已出现的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的基础上,经该部门或行业整改到位并上报区纠风办检查验收,确定已出现的严重性不正之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且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出现反弹。
6、“政风行风情况反馈书”。主要立足于反馈,沟通协调。适用范围是:在人大、政协视察、新闻监督、纠风专项检查、效能督查、执法检查、党风巡视、政务公开等各种渠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或行业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使用要求
1、“问题提醒卡”、“责令纠错卡”、“违纪告知卡”、“跟踪督办卡”、“整改到位卡”各一式两份,由区纠风办和发卡对象各执一份,发卡对象的主要领导(或当事人)要在卡上签字;“政风行风情况反馈书”一式三份,由反馈单位、区纠风办和被反馈单位各执一份,反馈单位要在反馈书上盖章。
2、有关部门或行业(或当事人)在接到“问题提醒卡”或“责令纠错卡”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自纠情况、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纠风办。
3、有关部门或行业(或当事人)在接到“违纪告知卡”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送区纠风办,并配合完善有关手续,主动接受组织处理;在接到“跟踪督办卡”和“政风行风情况反馈书”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纠风案件报备制度》有关要求将整改结果或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纠风办。
4、区纠风办接到有关部门或行业(或当事人)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回访,确认处理结果;对“跟踪督办”案件进行检查验收180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出现不正之风反弹的,发放“整改到位卡”予以确认;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结果运用
根据“问题提醒卡”、“责令纠错卡”、“违纪告知卡”的使用情况,分别对所在部门或行业及其主管部门作出如下相应处理:
1、所在单位年内接到“问题提醒卡”一次的,对其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的,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两次的或所在单位系统累计超过两次的,对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所在单位年内接到“责令纠错卡”一次的,对其相关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的,依照程序对其相关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超过两次的或所在单位系统累计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6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
(三)由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主管部门负责,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要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承诺书》,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主管部门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于年月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点检查组,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此外,市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可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重点检查组要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年月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整改落实阶段
各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月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指导所管的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的国有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国有企业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调研督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督导工作,落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治理工作任务,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好。
(四)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7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购〔20*〕364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各院校、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办事机构和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各院校、单位负责人要主抓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并指定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自查,做好迎检准备
各院校、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要求,自查自纠结束后,将对20%的采购人和部分社会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请各院校、单位在保证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的基础上,认真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要通过本次检查,促进依法采购意识,完善制度措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快20*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自查自纠,及时报送材料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篇8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11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1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2年6月5日前)
各级各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深入做好思想动员、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2012年6月底前)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写《“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12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市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刊、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2012年11月底前)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级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8号)下发之后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成立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请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支持治理工作。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做好协调配合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指导作用,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传达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目标明确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加强工作督导
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进行工作督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和所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