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精选8篇)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1
我校全面落实《永德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开学前后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安排布署,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为目的,从而强化学校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校园及周边安全进行了全面的大排查。现将排查结果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在开学初专门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鲁新学(大落水完小校长)
副组长:赵宏明(大落水完小副校长)
李如超(大落水完小政教主任)
组 员: 胡应跃、王明燕、董国福、赵林芳
学校实行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认真制定计划,并具体实施。
为保证全校师生有一个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我校认真制定检查计划,立即对校园及周边的各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各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18项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安全细则。全面对食品安全、校内活动场所、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消防安全、防毒安全、紧急避险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及时检查,不留死角。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传染病防控安全、饮水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活动安全、身心安全、紧急避险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自查。
1、消防安全。学校灭火设备完好,消防水池正常,电器使用规范,电路完好。
2、交通安全。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严格规定学生不能乘坐“三无”车辆,校门悬挂交通警示标语和设置减速坎。
3、传染病防控安全。定期对校园大门、操场、厨房、教室、办公室、厕所进行消毒。
4、饮水安全。定期检查清洗水池,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食品安全。严格要求学生不购“三无”食品、地摊食品,加强对饮食卫生常识宣传教育。
6、环境卫生。厕所内外设置照明灯,制定有效安全保卫措施。
7、加强教师管理。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8、活动安全。体育用品完好,要求学生在教室不做追逐打闹等危险动作,要求教师在课间全面监管。
9、身心安全。指定一名教师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专对留守、单亲等学生进行专项教育。
10、紧急避险。完善安全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再次熟知程序,有效保障学生在校安全。以演练来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安全应急预案。
四、完善防范设施。
1、严防外来人员、校内伤害事件的发生。采取加强监督教育、上课期间锁好大门、制棍棒等措施。
2、报上级主管部门,加固护栏、配灭火器、修缮教室门窗、改造运动场地等。
3、疏通楼道及教室前后门,清除通道杂物。
4、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定期进行检查。
5、加强对学生管理治理。严防学生携带刀具,实行一月一次不定期清缴活动。不允许学生私自带手机、玩具来学校。
五、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
1、做好校内防疫工作。对水池每月清洗、消毒1次;开学前全面对校园消毒1次;加强校园卫生清扫;注重绿化校园、净化空气,保持教室气流通畅;教育学生注重饮食品卫生及个人卫生。
2、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动员各种疫苗接种工作。
六、存在问题
1、学校的教师厨房、厕所在暴风雨天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学校围墙太矮、不是全封闭,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
3、学校有几棵大树,并有几颗已干枯,存在安全隐患。
七、整改措施
(一)学生安全管理
1、利用班校会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严禁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尤其是异性;严禁学生进网吧、KTV、酒吧等不良场所;严禁学生抽烟喝酒吸毒。
2、培养管理小助手,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动态。
3、定期对问题学生、残疾学生、建档立卡户学生,以及留守儿童、单亲儿童进行心理辅导。
4、要求值周教师加强监管,仔细排查学生间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是否存在欺凌现象,严格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5、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做好排水前期工作,防雷雨天气。
(二)硬件设施
1、硬件设施少部分问题能自己处理,但围墙高度及封闭不够。
2、认真查看门窗,墙体。
(三)综治及汇报工作
1、要求学校每一位教师要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及敏锐性,发现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整治问题要及时汇报学校。由学校书面形式上报教办室。
2、要求学校教师有强烈的责任担当和积极作为的精神。
3、配合好上级做好驻校工作。上级领导谁来过?领导发现什么问题?给学校提出什么意见或建议?都做好相关记录。
4、强化安全管理教师队伍的作风和工作实效。
5、做好学校的安全检查,周查月结,有工作清单,认真整改,做好相关记录。
6、加强问题学生、残疾学生、建档立卡户学生,以及留守儿童、单亲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
今后,学校将继续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决杜绝麻痹、松懈思想,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安全工作相关图片。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2
参与人员:所有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院长)、(副院长)、(支部书记)以及各科室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全面检查医院各种电路和医疗设施,从细微处着手,不留死角,确保安全工作无隐患。
检查内容: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电器线路。
检查情况:
1、对医院各处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接近老化,已满足不了新时期用电要求的电线等予以更换,对电闸、插座、电扇等能否正常安全使用作了细致的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2、排查消防器材。消防栓无一损坏,有数个灭火器接近使用期限。安全领导小组当即要求后勤马上购置更新,确保不影响正常使用。接近使用期限的,将用于近期消防安全演练之用。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3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
为使交通安全取得成效,我们召开幼儿园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把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氛围。
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及用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等形式教育幼儿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不坐超员车、不坐带病车、不坐“黑的车”,强化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幼儿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观念。
三、使用合格校车,牢记交通安全。
为确保广大师生乘坐校车安全,我们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校车进行审核检验,不超载,校车不带“病”上路,驾驶员不熬夜,不酗酒,不疲劳驾驶,跟车老师严格按照跟车制度进行接送幼儿上下车。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4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长效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杜绝“三违”现象,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通过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推进《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6号)的进一步落实,逐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监管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行为;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医药化工生产企业、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工作重点是总结近几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推行“分级监管、分类监管”方式,突出安全监管重点,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企业涉及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数量及工艺控制水平等固有危险程度为基础,考虑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和附加安全因素,对本辖区企业按风险程度定性划分A、B、C、D四类企业监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并将C、D类企业列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象,其中D类企业作为隐患挂牌督办对象。建立企业落实“查”、“治”隐患、安全评价机构和专家检查组负责“挑”隐患,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治”隐患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主要任务为: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年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4月底前完成。
(二)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召开相关企业参加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作业行为。完善并实施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等四项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送制度。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季、半年、年度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报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变动情况、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情况等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安监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针对性督促指导工作。
(四)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严格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等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监管跟踪机制,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跟踪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五)进一步深化安全标准化活动,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标准化活动企业参与率,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50%以上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六)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条件,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准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过程中,严把换证条件,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应有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换证。积极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做好准备。同时要加大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力度,督促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相关安全技术及报告的把关工作。对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报告和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未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积极推进化工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26号、省局浙安监管危化[20*]200号和市局台安监管[20*]2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地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工作方案,落实符合安装条件企业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时间表。各地在4月底前向市安监局上报2010年前需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名单和推进工作方案。
(九)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力争30%以上企业完成登记。
三、工作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安监中队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3、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自聘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不足。
4、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整治行动,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5、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动态情况记录,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台帐。
6、对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要及时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企业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第一次自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安监中队,同时抄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二)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迅速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尽早、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组织对企业开展的自查自纠进行督查,帮助、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落实工作要求;督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多或重大隐患的,按D类或C类企业挂牌,督促限时整改;对未落实工作要求、未及时落实措施治理隐患、未制订整改计划、未排查出隐患等情况的企业要给予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根据督查情况,按照“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要求,确定服务企业名单,明确安全服务重点。
3、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活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及时督促企业做到“五落实”,并进行跟踪,视情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
4、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安全作业措施;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
5、根据《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要求,分类引导企业开展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选用合适的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
6、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掌握企业底数,了解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作好准备。
7、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督查)相关工作制度、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结合安全标准化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建档、分级监管,并加强档案管理。
8、汇总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时统计分析通报情况。6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企业隐患排查自查自纠统计台帐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
9、及时督促并指导被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的企业,在完成隐患整改后,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企业申请,及时对隐患进行销号。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或督促企业实施停产搬迁。
10、市安监局将在年中和年末组织开展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查和督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抽查督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部署,广泛发动。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鲍福康局长为组长,俞玉明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镇、街道也应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认真做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督促指导企业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系统性开展一次全员“查身边隐患”、“杜绝三违”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员工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技术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到工作措施有力,职责分工明确。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切实落实整改,切实提高监管效果;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隐患,要积极研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推进面上工作。
(三)登记建档,分级监管。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建立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制度,落实企业和重大隐患的分级分层监管责任,完善企业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做到企业分布情况清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熟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掌握。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5
根据上级文件工作要求,我镇已对档案室进行安全隐患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镇十分重视档案安全工作,加强了对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了档案管理负责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档案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了档案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开展排查,消除隐患
镇深入开展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镇党政办联合镇安监办对档案室及办公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泄密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排查各类火灾隐患和防盗死角,检查维护电气线路、机电设备的安全运作,检查保障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的工作运转。
三、健全安全制度,制定措施
加强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做好档案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增强部门各个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一方面,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认真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我镇每年都订阅相关的档案刊物,积极参加档案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利用。我镇安排了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组织学习档案管理基本知识,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了解档案工作,加强安全观念。
二、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在平时的认真、仔细、及时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要随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做到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监管工作。保密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单位的文件进行保密检查,特别是节前的保密检查,要形成一种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保密隐患消灭在萌芽时期,确保文件的安全。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档案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库房安全检查,守住档案安全底线。
通过此次自检自查,我镇各级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及全体干部职工,增强了档案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了安全防范意识,并在检查中进一步消除了安全隐患。今后,将继续按照此次检查的精神和要求,把档案安全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落在实处,认真的坚持下去,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6
9月28日,校领导带领各年级主任对食堂餐厅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检查结束,现场做了系统的总结。
好的方面有:
1、仓库食品原料摆放整洁、合理
2、面食加工间卫生好,面食口感好
3、食品留样符合要求,放撤留样及时
4、食品检测按时、按要求去做
5、餐厅整体卫生良好。
6、进货索证索票齐全。
不好的方面:
1、食品检测上传不及时
2、所进食品原料生人均数量少。
3、卫生有个别死角。
4、禁止餐厅大灶使用废弃燃油
5、学生就餐区照明灯管损坏太多
6、学生就餐区洗水盆损坏太多
学校领导要求餐饮公司好的方面继续保持,不好的方面限期整改,国庆节后再检查。
10月15号,学校再检查时,以上问题基本解决。
1、餐厅燃油大灶已更换为:电灶
2、学生就餐区照明灯管已更换;洗手盆已更换
3、学生人均投料比已提高
4、食品检测结果已上传及时
5、卫生死角已清除干净
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利用每周一国旗下讲话的时间,对全体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1、要树立食品安全观念,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的大型商场和超市,同时注意食品包装上有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2、培养良好的饮食观念,不食用流动摊点的小吃、零食等。自觉抵制三无食品、低劣食品的诱惑,尽可能在家里就餐。
3、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挑食、不偏食、每日三餐定时定量、少喝含有防腐剂、色素的饮料,多喝白开水。
4、生吃的瓜果、蔬菜要洗净,最好用消毒液消毒。
5、不吃未加热的熟食,隔夜的饭菜要加热后再吃。
6、不要大吃大喝,秋季天气多变,肠胃消化能力减弱,大吃大喝就会增加肠胃负担。
7、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别人用脏手拿过的食物,外出购买食品,要监督售货员用工具取食物。
8、如使用食堂、饭馆的餐具,必须是经过煮沸消毒的。
9、不吃苍蝇爬过的食物。
10不吃学校周边摊贩制作出售的三无食品。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7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一时确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购物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篇8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