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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哲学论文(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30 手机浏览

分析哲学论文篇1

柏拉图在西西里的政治冒险活动,就其表现出来的力量及其很大的思想煽动性而言,是很有象征性的。当然,海德格尔1933年对希特勒所表示的支持不能与柏拉图的西西里计划相提并论。狄翁以及这位思想家的其他朋友们所属的柏拉图学园团体,一开始就具有一种社会政治的特征,它的这种特征普遍要比今天任何大学和学院、或者当代社会中的知识界所具有的社会政治特征都明显得多。这样就加深了这样一种思考,这里所争论的问题总归与哲学本身的各种思维方式相关。哲学家所关注的是,探究每一个问题直至达到其基本的和最终的普遍性,这种关注似乎并不会预先使他正确地看待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可能性和具体情况;既然我们以这样一种根本的方式考察这个论题,那么我们无疑也应该向哲学本身提出下面的基本问题:如果哲学对于那些重要的、与存在至关紧要的问题给予拐弯抹角的、反复无常的回答的话,那么哲学知识的真正本质实际是什么呢?

因而,著名的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许多年前就对海德格尔哲学采取一种批评的观点,他认为海德格尔的哲学出自于魏玛共和国统治下的保守的传统和半革命的思想,总之,出自于所谓的“右翼革命”集团。布迪厄的分析是一种有趣的分析,但它是基于一种我既不能赞同也不能共享的预设上的,即哲学在世界中仅仅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安排(arrangement),社会学家则可以从一种批评的观点,以及从他们声称能够最终彻底揭示的知识来考虑这种安排。

当我见到对哲学提出的这样一些问题时,我感到非常不安。因为那听起来就像存在着或者也许应当存在着从事哲学的特殊种类的人,而情况并非如此。哲学被每个人从事着,尽管他们从事的哲学通常比那些所谓的哲学家们所从事的哲学更为糟糕。在我看来,这种情况足以作为一种不够贴切的解释,来说明布迪厄并非向每个人而仅仅是向所谓的哲学家们提出的那个问题。哲学作为一种特殊的学科而存在于我们有组织的科学世界中(作为由学者组成的一个机构,而不是处于学术界的次要部分),就此而言,人们实际上并不会怀疑布迪厄的能力。哲学在这个比较广阔的世界上受到了与艺术和宗教同等程度的欢迎和适当的响应,其受欢迎的程度超过了当今的科学文化,而在这方面布迪厄应当感到他的理解是不够的。

人们到处都在探询着哲学的问题(关于物质的起源、虚无、未来、死亡、幸福、生命的意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没有人能够给以回答。人类普遍对这些问题有着强烈的兴趣,而并非仅仅是专业哲学家们有这样的兴趣。

在阐述这个作为开场白而提出的问题时,我本人并没有追随任何特定的思想派别。用康德的话来说,这种普遍概念的哲学表明了一种自然的人类倾向,这种倾向使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易于接受宗教所提供的回答,而对这些回答,学术的哲学概念确实引不起人们的兴趣;与思想的激情和对人性的焦虑探询相比,这种学术概念像任何学术概念一样,是略为次要的。

无论怎样,关于我们自己未来的社会地位的问题以及对生活中个人的、个体的幸福的关注,也都属于有关人类的根本问题的同一领域。苏格拉底并非一位哲学教授,然而他最先提出了关于公正生活的问题,而且他坚持不懈地提出这个问题,以致他确实承认,对于一切人来说,他们都在内心深处问自己这同一问题,即使为了不使自己遭受答不出的难堪,他们通过回答偷偷地避开这个问题。凡是认识到这一点的人马上会看出人们的这种探究热情,无论是与人类的前途、个人的幸福有关,还是与可怕的死亡奥秘有关,都是在不断地反抗引起疑问的愚昧。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我们无法选择而注定的出身,适用于连上帝也不能抹去的往昔的事件。所有这一切都是随着(正如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化的过程而一同发生的。由于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从幼儿的本能生活开始,我们通过家庭生活中的教育和控制锻炼,而后又通过语言的习得和语言的运用,使我们融入社会。我认为,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必须自问:为什么偏偏是哲学教授才有一种特殊的能力去理解、甚至解决当今那些诱人的、科学也无法解答的问题呢?人们设想哲学家(就学术上的意义而言)具有他人所没有的特殊的能力,由于这种能力,他也许还应被赋予一种特殊的责任,即经常对我们寄托的某种责任。对此我确实是很诧异的。在这个意义上说,难道我们不更应当承认神父、医生、教师、法官甚至新闻记者发挥了更为决定性的作用,而且他们因此在当前并对将来负有更大的责任吗?人们会记得,战后一位年轻的法国人博弗雷特曾经问海德格尔他打算什么时候写一本伦理学著作,海德格尔试图对此作出详尽的回答。他回答的要点是,这个问题不能这样来提,好像哲学家的工作是以一种社会风范去“教化”他人,也就是提倡一种社会秩序或证明其合理性,或者向人们推荐这种或那种道德秩序,向人们推荐能对人们广泛接受的信念产生影响的公正方式:事实上,以上这些都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明确从事的教育过程,而且在人类开始提出通常归于哲学的各种基本问题之前,哲学教育过程已经应用于一切人了。

这里的冲突并非是某些专家的专门知识与实际生活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而是人性自身中的冲突,是人的探究和谬误之间的冲突。作为人类我们是与事物的自然秩序相互分离的,以致我们不再被任何自然的ethos所决定。希腊语ethos这个词指的是由自然指定给我们的、包括动物在内的生活方式。就动物的来说,它们的习性被一种强有力的、本能的控制机制所主宰,以致它们的行为不可抗拒地以这种机制为条件。

我曾经有过一次有趣的经验。在一个糟糕的夏天,一对燕子在我们的阳台上筑了巢。当它们孵化出第二窝雏燕时,早已是夏末了,然而燕子迁栖的天性要比它们关爱后代的有力本能表现得更为强烈。燕子父母抛下幼雏离去,致使可怜的雏燕因饥饿而死。后来,我在燕巢中发现了雏燕的尸骨。这件事表明,自然及其内在机制是怎样有力地渗透到其他生物的行为方式中的。

我们人类并非如此明显地受我们的本能的支配。我们喜欢“自由选择”,至少我们相信它,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如此称呼它的原因。这就是希腊人所称的prohairesis: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事的自由。提出问题的能力就是其一部分,但它也是设想很可能根本不会实现的各种可能性的能力。一个缺乏必要的想象力去设想各种可能性的人,显然较少冒犯错误的危险。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并非只有海德格尔或那些被称为哲学家的人易于犯错误,而是人类本身易于犯错误,而且人类首先屈从于他们自己的、对自己也掩饰着的秘密志向,或者屈从于在生活中去实现闪光的梦想。对于一切人评价他们自己的生活境况以及与他人的关系时的那种方式,这就是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我们都冒着出现错觉而做错事的危险。所以同样,医生与自己关系太密切了以致于不能给他们自己看病,被告与自己关系太密切了,以致不能为自己辩护。实质上这一点对一切知识都适用:其具体地应用要求一种特殊的天赋,这种天赋不能够在人们可以获得的知识自身中找到。

当今科学文化的片面性倾向于低估知识的实践形式的自主性。人们承认哲学家在阐述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方面具有某种学术才能,而且他们有时至少幸运地拿出了某些解决问题的办法,于是人们可能会把哲学家当作圣人,但是他免不了会犯错误,免不了对形势作出拙劣的估计,尤其是在个人的卷入成为一个重要因素的情况下。当然,人们会说,能够被称之为“哲学家”的人们承担着一种特殊的责任,即无论他们是否喜欢这种责任,他们都作为教授或者思想领域中的典范实施着一种影响,但是同样难以否认的是,其他科学中的代表人物,而不仅仅是被称为哲学家的人,会发现他们自己也处于这样的情况下,尤其是当他们自己的学科涉及到实际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问题时,更是如此。如果设想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的能力仅只是满足于教授实际的思想,而不诉诸于人类这种有理智的生物所具有的理性,那么这个设想肯定是错误的。与此相反,那些以他们的哲学思维能力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人们,能够显示出一种优越性;当我面对在海德格尔那里所见到的思想优越性时,那种情形就特别地发生在我身上。于是,就有可能发生将我们引入歧途的情况,而且我并不想否认海德格尔对他那个时代所产生的强大的精神影响,使许多人在实践和政治的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但是,在思想上就如同在生活上一样,我们各自为我们的行为负责。如果我们作为专业的哲学家所学到的事情,无非是提出人人关注的问题,而普通的人不能够对之作出有效的回答,那么,我们就可以效仿雅斯贝斯的说法,称哲学家所做之事为“存在的启蒙”。我们也能以这种方式意识到科学理智的局限。正确察觉行为目的(这些目的是可行的,并且能够变成现实)的能力,无论如何都是非常不同的。

因此便可以发生海德格尔的情况:他的思想在半个世纪中吸引并影响着人们,而且其思想焕发出无与伦比的启发力量;作为一名思想家,他阐明了存在恐惧的本性,阐明了这种恐惧不可分离地引向道德堕落的倾向,这个倾向是隐藏在对人类和世界进行的一切人类活动背后的;这样一个人可以在他自己的行为上不顾一切地服从于幻觉。海德格尔对此有亲身的经历,而且他后来对此是默认的。

不过,他承认他的政治错误一定会更容易一些,尤其是当他最终认识到那种错误的时候,就像他认识到他对纳粹运动抱有普遍幻想的那种错误那样,但那已为时太晚了。妨碍他承认政治错误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他作出那种公开声明时,已经结交了坏朋友。也许他所担心的正是不久就确实发生了的事情:因为他所犯下的大错,人们一定会忽视他的哲学观点。在这里他无疑会看到这样的证实:他关于战后各项发展的普遍历史观点,关于从希腊时代到当今技术时代欧洲命运的一致性的观点,都是不能够轻易被否定的。

当然,作为一位思想家和教师,他并没有放弃对自己的幻想的追求,这种追求可以通过他的教学生涯,可以在现在出版的许多海德格尔的演讲中看到。在第三帝国后的那些年代里,情况也同样如此。他设想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转变,他承认纳粹社会主义以及希特勒对它的解释与那种转变完全不同,然而即使在这样承认之后,他心里依然坚持他关于达到那种人性的正确道路的幻想。

我们不应当为一位具有优秀思想才能的人会被人们误解而感到惊奇。凡是思想着的人都看到各种可能性,凡是具有强大思想力量的人都真切地看到各种可能性。某些事情很容易被人们看似为真,因为这些事情对这些人们所显现的正如他们所希望的那样,而实际上,每件事情都是非常不同的。年轻的海德格尔就像其他许多人一样,在他所处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尤其是在当代的大学生活中,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各种社会的弊端和衰落的迹象。德国已经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崩溃中发展起来,在它身上还强加了一种德国人尚无准备的引进的民主,在这样的德国,那些迹象是很明显的。在那些年里,魏玛共和国曾经经历过的种种冲突和争论,种种暴力行为,种种尝试,种种欺诈行为,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即使由于所谓的中产阶级的掠夺以及比其前辈更为众多的知识无产阶级的出现使国家得到巩固之后,德国人只要没有得到一个和平条约,没有享受到明确规定的经济地位,不能保证他们的工作和对生活的合理期望,那么他们对未来就仍然不会有信心。甚至英国人后来也承认,这种状况对一个已经变得无业可做的民族的极端激进化起到了促成的作用。海德格尔也看到了这一点。但是他从人类历史整体的大景观来看待这种状况。他的结论是,这里必将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开端,这个开端必将会到来,而这就是海德格尔认为在1933年他所看到的情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得出如此错误的结论是不足为怪的。而另一方面,令我吃惊的是,人们总是不断地让这位哲学家去面对一个伦理学的问题。我把那看作是一种可悲的迹象,甚或看作一个社会中道德贫乏的证据,在这个社会中,需要向他人询问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体面的,什么是人性的,并且希望从他人那里,从哲学家那里获得对那个问题的回答。而这仅仅表明了那个社会已经失去了一切方向感。

分析哲学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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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文明的物质基础

政治文明根植于物质文明,属于意识范畴,是物质文明的反映。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尽管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不同的物质文明总是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明。任何一种政治文明都有自己的特色,且与物质文明发展状况相联系,能动地反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并为其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最终原因和根本动力。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上层建筑逐渐分离为政治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两大部分。政治上层建筑的成果表现为政治文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成果表现为精神文明。就政治文明而言,其文明程度与现实的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等状况密切相联。政治文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来源于社会存在。任何社会意识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容,都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现象。所以政治文明来源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文明,这种物质文明决定了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不可能长时间落后于物质文明,也不可能超越物质文明的发展程度,而应该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地发展。政治文明体现该历史阶段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而这种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最终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分析哲学论文篇3

近代的中国哲学建设,在学科分类体系上逐步接受了西方的学科分类;在内容的来源和取舍方面范围逐步拓展,从诸子学说、到汉学与宋学,以及儒学、道学到佛学都逐步纳入中国哲学的阐释范围;在路向上包含着民族性、阶级性、文化性的不同;在中西文化对比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哲学。

近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中国哲学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学理论准备阶段,时间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当时,各种思想还处于介绍传播过程中,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一种激烈的批判之中,真正的哲学交锋刚刚拉开帷幕。2)理论创立阶段,时间在科玄论战时期。论战主要涉及到时代精神、价值观念、理想追求、道德标准和文化走向等问题,包含了科学与哲学,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理性与非理性等内容,产生于中西文化大交汇与大碰撞背景下的科玄论战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意义。

因此,它标志着中国哲学新境界的曙光。3)理论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起,哲学大家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如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体系”、金岳霖先生的“知识论体系”等,所以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哲学的繁荣期。4)理论转型及嬗变阶段,从50年代到70年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思想,使20世纪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转折。80年代以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邓小平理论的逐步完善并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哲学和中国的其他各项事业一道步入新时代。

2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可能性

一个哲学派别中各哲学家的思想即是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代表或拟代表某种本然哲学的体系。哲学是显示本然的哲学系统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是不同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对本然哲学的表达。本然的哲学体系是一般,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是个别。这样,中西哲学就有了通约的基础。中西哲学都是具体的哲学体系,其中都有哲学的一般。各自的一般相对于另外的具体的哲学体系来说就必然是特殊。中西哲学的融合,必然是中国哲学的一般(相对于西方哲学就是特殊)和西方哲学的一般的结合。

中国哲学要相对独立地发展,就必须把中国传统哲学所蕴涵的哲学问题、独特的方法和价值进一步发掘出来,为解决人类哲学和现实问题提供来自于东方文化传统的独特智慧,展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中国哲学解读而言,任何西方哲学的概念、方法的引进和运用都必须经过一系列消化、调整和自我限定的过程,这必然有助于彰显中国思想的特质和增加中国传统思想的丰富性。

在现代的知识状况下,中国哲学只有全面深入地与西方哲学以及世界其他哲学思想开展相互交流和批判,将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和价值依据现代知识形态加以表现和重构,使其所内蕴的哲学问题和意义以普遍和通适的哲学形式表达出来,要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思想范畴原本就具有的意象性与丰富性,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们平面化和表面化。以哲学来论释中国传统思想,成为我们接续传统的一种门径,应当能够帮助我们接近而非疏远往昔先圣先贤们的深沉思考,深化对于他们生活世界的理解。中国哲学才能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确立中国哲学的合法地位,成为建设未来世界哲学的重要力量。

中国哲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是很自然的。在今天,我们应该从跨文化的视界中去理解和把握中国哲学的特质及其对世界、对未来的意义。未来中国哲学的发展既然是面向世界的,它必定会再次面对东西方哲学由对话生发的多缘性因素和机遇。

中国哲学既要立足于传统,又要面向现代。就中国哲学的建设来说,这一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为自身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和机遇,只有在更为广阔的文化视野审视下,中国传统哲学才能寻找到面向现代和未来的真实途径,也只有深入参与到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中国哲学才能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服务,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和人类交往理性的建构中获得发展,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提供解决人类哲学问题的崭新智慧。

3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现实性

只要人类还在思考,哲学就必然存在。只要哲学存在,哲学的学科范式就永远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之中,也就不会有终结的时候和终结的形式。一切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一个历史选择的自然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汉宋之间近千年的吸收转化,才真正融入中国社会,才孕育产生出中国化的禅宗与佛学化的理学与心学。

纵观20世纪的中国哲学发展,东西文化撞击交流是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而当代中国哲学的紧迫课题是重塑当代中国文化精神与价值取向,不但要反省旧的文化观念与思维模式,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文化背景,而且更应树立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以引领正处于急剧变革中的新纪元。

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理论,既是改造和创造客观世界的哲学理论,又是改造主观世界、塑造新人品格的哲学理论。中国哲学高度重视理想人格,首先,在个人的自我价值上是“谋道”,即追求真理的高尚品格,有所谓“士志于道,而耻于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之说。其次,在人际关系上倡导“仁”,,有所谓“仁者爱人”,亦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也倡导“义”,即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第三,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既要有生的义务感,强调人生意义在于报效国家和社会;又要有历史的责任感,强调“究天人之际,穷古今之变”;还要有道德教化的使命感,关心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和道德理想的追求;以及政治抱负,修身与正心,是为了“治国、安天下”(《大学》)。另外要有忧患意识,关注民族安危,国家兴亡,如林则徐所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赴戌程口占示家人》)中国古代哲学中倡导的为人之标准、修身之目标、正心之根据,这些积极思想经过吸收,被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之中。

我们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论著中可以找到诸如批判性的解放思想、方向性的实践规律论断、纠错性的自律意识等等观点,现在需要揭示这些论点之间的历时关联和逻辑关联。“解放思想”不是哲学概念,蕴含其中的“实践批判性”才是哲学论断,“从国情出发”不是哲学概念,中国社会具有中介过渡性才是哲学论断。

和邓小平的哲学思想通常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本土化、民族化形式,其实其中不仅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且内在地熔铸着中国传统哲学的精髓。这一过程,既是马克思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过程。“中国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成果,同时又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成果。发展是硬道理,中国哲学只有发展了,世界的目光才会正眼相看,中国哲学也才能登堂入室而获得普遍认同。发展具有绝对的裁决权。中国哲学的力量以及它对未来世界的影响取决于中国的国家发展与民族崛起。中国的强大对中国哲学未来形态与存在方式及影响力始终都具有先决意义。

中国哲学的现代建设和未来发展具有前瞻性。中国哲学的前瞻性并不妨碍中国哲学的传统性,体认时代的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并较好地深入中国哲学固有的精神世界之中,则是中国哲学现代建设的时代目标。中国哲学建设的前瞻强调中国哲学自主性和批判性;中国哲学建设的传统性强调中国哲学对历史的接纳性和继承性,融会贯通于二者,中国哲学的建设就会形成引领新时代的“智力支持”和“思想动力”。

参考文献

[1]郑家栋、“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的由来、实质及其对于相关讨论的期望、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1)、

[2]彭永捷、论中国哲学学科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关于中国哲学学科的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3]李振纲,程志华、中国哲学系列报告综述、光明日报,2005-2-15、

[4]俞吾金、一个虚假而有意义的问题———对“中国哲学学科合法性问题”的解读、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方松华、20世纪中国哲学论纲、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2)、

[6]洪修平,白欲晓、关于中国哲学学科建设的几点思考、哲学研究,2002(1)、

[7]向世陵、中国哲学的“问题”、光明日报,2003-1-21、

[8]李中华、中国哲学能为人类未来贡献什么?人民政协报,2003-1-7(B03)、

[9]余治平、中国哲学:发展中生成与历史中呈现、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7-22(

分析哲学论文篇4

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双向沟通的创新模式(“对口分段衔接联合”模式)分为以下几类:+ 3+3”中高职衔接、"3+4”中本贯通、"3+2”专本衔接和“4+0”本科联合培养模式。

+3+3”中高职衔接培养模式是中高职院校“对口分段”的培养模式。学生接受3年中等职业教育后,进人高等职业院校继续学习3年。学习期间,由对接的中高职院校统筹构建理论知识与技能训练对口贯通的教学体系,进行系统化的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

"3+4”中本贯通培养模式是中职和本科“上下贯通”的一种形式。选拔部分优秀初中毕业生进人试点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学习3年,获中职毕业证书,经考核测试进人本科院校学习4年,学业成绩达到相应标准可获取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3+2”专本衔接培养模式是高职和本科“分段衔接”的一种形式。从前段专科院校毕业,经后续衔接本科院校依据专业进行转段考核,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学生方可转人本科段学习。考核过程分两步:一是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原则,对转段学生的文化基础素质和专业核心技能进行考核;二是对专业核心技能考核合格的学生,进行专科就读期间德育、专业综合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综合评价。

“4+O”本科联合培养模式是高职与本科“联合培养”具有本科学籍学生的模式。本科院校的学生由高职与本科院校共同培养,学制为4年。在两校学习时间分配相对灵活,可以是“2+2;,先后次序可调;也可以是“1+1+1+1;,交叉进行。

分析哲学论文篇5

【关键词】哲学创新

三大规律创新是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最高表现形式。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创新的过程就是人们运用物质运动的普遍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使事物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

一、创新的概念和内涵

“创新”一词起源于西方文化,韦伯斯特词典对创新的定义有“引入新东西或新概念(tointroducesomethingasorasifnew)和革新(tomakechanges)”两种意义。创新最早出现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论著中,他认为创新就是“新的或重新组合的或再次发现的知识被引人经济系统的过程”。创新的本质是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生生不息的状态的深刻揭示。《哲学大辞典》中对创新的解释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人类自觉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及“人类固有的本性”。因此,创新是人类有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根本属性。

创新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创造性。“创,始造之也”(颜师古语),“修旧曰新”(郑玄语)。顾名思义,创新具有“始创”、“修旧”之意。二是突破性。凡是创新,必然对原有思想、理论、技术、方法等有重大的突破,并提出新的思想、理论、技术、方法等等。“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预料未来,而只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三是创新理由的充分性。任何创新都是建立在充分的根据之上的,具备充足的理由,决不是凭空想象,更不是胡思乱想。

二、创新认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1、片面强调创新的现代性,否认创新的永恒性

很多人认为,创新是当代才出现的,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才被人们高度重视的问题。这一观点确有其合理性。然而事实证明,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时期都存在创新问题。马克思指出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人的需要水平的不断提高是创新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也就是说,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只要人们有需求,就有创新的永恒存在。由此可见,创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

2、片面认识传统观念,与传统彻底决裂

有观点认为,传统的东西产生于旧社会,使人的思维受原有思维空间的限制,无法实现创新。因此,就认为传统是最顽固的保守势力,阻碍了人们的创新活动,要与之彻底决裂。然而,历史只有在前人创造的基础上,才能继续创新、前进,如果抛弃了这个基础,便只能倒退。因此,要想成为自觉创造者,就需要善于总结以往的经验与教训,而不是与传统决裂。

3、片面强调创新与发明的联系,否认其区别

有人认为,发明应归于创新的范畴之内,显然这是对创新概念的误解。据我国《辞海》的定义,发明是指“创制新的事物,首创新的制作方法”;《发明示范法》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能在实际中解决技术领域内某一特有问题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发明与技术是密不可分的,是技术手段的物质凝结。从时间上看,发明先于创新而产生,创新则是发明的商业化或社会化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创新从发明开始,发明是创新的基础,创新则是发明的拓展。

4、片面强调主观作用,忽视客观条件对创新的制约

一些人认为,解决创新的根本问题在于社会的个人。他们认为,当社会中的个体较多地具有了创新观念,创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然而他们没有认识到个体创新形成的外在环境即社会中的各种制度,对个体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合理利用创新的社会环境氛围,就会促使创新人才辈出。因此,解决创新问题,不仅要从个体入手,还要更多地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三大规律指导创新

唯物辩证法有三个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研究三大规律,对我们了解创新的方法和揭示创新的本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有差异的。事物变化的动力和根本原因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斗争及力量消长。由对立统一规律,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第一,创新中的新事物是旧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创新就是抓住矛盾运动的特点和趋势,加以引导,顺利实现矛盾双方地位的转化,而不能违背其规律按照主观喜好去构想、设计创新。第二,创新的时机是永恒存在的,只要人们以批判的方法看问题,就能在创新时机来到的时候,抓住时机,实现创新。第三,事物的变化发展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因此创新也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它不是现代才有的,而是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2、质量互变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总是先从量变开始,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变。并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由质量互变规律,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第一,创新要遵循事物自身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事物内在的规律性是创新的前提,我们只能在遵循客观事物内在的规律性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创新,而不能主观臆造。创新发生质变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解放思想,勇于打破常规。第二、创新是个漫长的量变过程。创新过程中既要不断积累新知识、新技术和成功的经验,又要借鉴失败的教训,促使创新的质变实现。据此,在一切实际工作中,既要有远大的目标,又要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务实精神。超级秘书网

3、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指事物发展的两次否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及三个阶段(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变化、发展的形式。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内部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的矛盾运动,使事物的发展呈现肯定阶段与否定阶段及否定之否定阶段的周期性变化。人们把事物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形式,描述为“螺旋式的上升”和“波浪式的推进”。由否定之否定规律,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第一,创新不是全盘否定,而是扬弃。尽管创新是跨越,是新的生成,但是创新既不是肯定一切,也不能否定一切,它是对原有旧事物积极因素在批判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而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抛弃。因此,对现存事物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扬长避短,才能实现科学创新。第二、创新的过程具有反复性和曲折性。创新的过程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断的否定和肯定,再到否定之否定,从而完成创新的一个周期。因此,在创新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暂时的困难和停滞,甚至后退。创新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只有保持坚定的毅力和信心,才能终将创新进行到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上海市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多闻、创新系统化研究[J]、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

分析哲学论文篇6

关键词:本土化;高等教育哲学;价值观

经过查询大量文献可以看出:关于各种不同高等教育哲学价值观比较的文章不多,且更多的是对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价值观的认识,对他们之间的外在区别和内在联系、共性与个性没有太多措辞,本文旨在对不同高等教育哲学价值观进行比较。

一、高等教育哲学观概述

(一)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布鲁贝克,出生于1898年;1924年,26岁的他取得硕士学位,在达特茅斯学院讲授高等教育学,之后30年任耶鲁大学教育史和教育哲学教授,又10年在密芝安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讲授高等教育思想述评,1969年退休,1978年出版《高等教育哲学》,1982年再版。该观点的逻辑起点是高深学问[1]。作者认为普通教育哲学不能解决高等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高等教育研究高深的学问,把高深学问作为全书的一个基点,也是此高等教育哲学的逻辑起点。该观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强调价值判断,考虑价值问题;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强调社会本位,大学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服务,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把高深学问作为手段,作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达到为国家服务的目的;大学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是有限的[2]。

(二)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的代表人物是布鲁贝克,逻辑起点是高深学问,上面已有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该观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强调价值自由,摆脱价值影响;把高深学问本身作为目的,以一种闲逸的、好奇的态度追求知识,是对知识本身的追求,不考虑其他因素;强调知识本位,忽视知识之外的社会现实;认为应该在学术和现实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崇尚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追求高深学问的客观性和纯理论的研究,认为高深学问忠实于真理,不仅要求绝对忠实于客观事实,而且要求尽力做到理论简洁、解释有力、概念文雅、逻辑严密[3]。

(三)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张楚廷,1937年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后回到家乡湖北。1955年考入湖南师范学院数学系,1979年以后历任数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后又研习教育学,并任教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6年—2000年任湖南师范大学校长。该观点逻辑起点是人的发展。张教授认为,高深学问是高等教育的外部特征,人才是关键所在,应该把人的发展作为高等教育哲学的研究基点。该观点的主要内容包括:认为人的生命特性体现在人的精神性,教育起源于人特殊的生命活动,高等教育具有超越性;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是一种张扬个性解放、精神活力的特殊“人本论”;以人本为主线,从人的本体论出发阐述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高等教育是为了完善人的智慧和修养,高等教育的主要论述对象是人,人才是关键所在,应把人的发展作为高等教育哲学的研究基点;高等教育是以人为最终出发点,最终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4][5]。

(四)智慧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周光迅,1956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哲学专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院长;1998年晋升教授,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生导师,毕业后一直在高校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课教学与科研工作。该观点的逻辑起点是哲学与教育的关系。周教授本身是哲学专业,他利用自身的优势专业结合对教育的认识提出智慧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认为应从哲学与教育的关系入手寻求高等教育哲学的逻辑起点。该观点的主要内容包括:认为将哲学和教育联系起来的是大智慧;哲学是爱智之学,是教人产生强烈“爱智激情”之学,最终是教人追求大智慧;教育是使人开智的活动,真正的教育也是教人追求大智慧;哲学与教育是一致的:哲学是让人树立起爱智理念,教育是使人开智的途径;哲学让人“爱智”,教育使人“开智”;作者还高度概括了中国古代高等教育哲学思想的四大主题:天人合一、不言之教、明理灭欲、知行合一[6]。

二、本土化的高等教育哲学价值观存在的一些共性

上述高等教育哲学价值观基本上都是以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观为源头,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在布鲁贝克认识论和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上提出本土化的高等教育哲学,这几类高等教育哲学的新探索,事实上既是对布鲁贝克等前人研究的超越,又是一种继承创新,是一脉相承的科学发展。引用贺武华在《中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自醒》一文中阐述中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兴起的几大特点:

(一)高等教育哲学研究从经典解读到自主寻思。一直以来,由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之普遍的经典权威性,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哲学的研究形成了对作为鼻祖的布鲁贝克学说的研究传统和路径依赖。国内学者对于这本经典在中国的引进大致经历了从工具书式的引进到书评式的引进再到反思与批判式的引进这样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学者们开始关注我国高等教育实情,在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本土化的高等教育哲学。贺武华提到:基于对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研究范式的考察,进一步提出我们需要的是中国教育哲学思想体系研究而不是教育哲学学科体系的建构[7]。

(二)高等教育哲学研究注重学科体系的建构。《高等教育哲学》原著的名称是OnthePhilosophyofHigherEducation,而不是thePhilosophyofHigherEducation。所以,作者的本意应该是关于高等教育哲学方面的论述,不是高等教育哲学体系的建构;是对各种哲学流派的融合,不是提出一个新的哲学流派。高等教育哲学特定的研究对象:高等教育中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中国高等教育哲学在新兴之时,基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强调体系创建是有必要的。

(三)高等教育哲学研究密切关注实践,不断丰富高等教育思想理论。时下,运用这种哲学方法提炼教育思想,提高教育思想的理论水平,促进教育实践的理性化反思与发展,已成为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新增点,不断丰富高等教育哲学的思想理论[8]。

三、本土化的高等教育哲学与传统的高等教育哲学之间的联系

(一)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与政治论和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是张楚廷教授提出来的。他对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中提出的论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认识论基础和政治论基础”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认为,虽然布鲁贝克把两种高等教育哲学与大学确立自己地位的两种途径看作同一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大学的本性肯定是高等教育的基本问题,大学的功能、作用、地位并不能完全取代对本性的确认。而且,他通过对教育本性、教育原理、教育目的、教育内容直到教育方法进行考察,并对既有哲学的考察和对数种不同类型大学诞生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以认识论和政治论为基础”的两种高等教育哲学不完全有效[9]。张楚廷教授的睿智在于并没有把目光停留在怀疑的层面,而是用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分析高等教育哲学。他深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活生生的人存在,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理想,其核心就在人,追寻一个怎样的社会更有利于人,核心就在人的发展、人的个性、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解放、人的幸福、人不再被异化。作者认为高等教育原本是作为人生活的一部分而诞生的,高等教育是人的特殊生命活力的进一步腾升和上扬,进而提出“以生命论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哲学,并以此为依据关照高等教育可能的范围、程度、目的和方法等。由此看来,张楚廷教授并不是凭空提出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的,而是基于对高等教育多样性的分析,对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两论的质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在布鲁贝克两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样看来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与政治论和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还是有渊源的。

(二)智慧论的高等教育哲学与政治论和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周光迅教授的《哲学视野下的高等教育学》极大地丰富了高等教育哲学的研究,是中外高等教育哲学研究成果的传承与创新,无论是在研究视角、分析范式,还是在建构学科体系等方面,他都揭示了自己的独特与创新之处。布鲁贝克主要总结了美国高等教育曾经遇到的八个基本问题;周光迅教授从哲学基本立场出发,运用哲学一般原理研究高等教育问题,论述极富思辨色彩,是一次真正的哲学反思、哲学追问、哲学批判。因此,在智慧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看来,教育所承担的价值使命,或认识论的(人出于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认识世界、掌握世界)或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必须对民族、国家的发展承担起应有责任和义务;人们探索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还因为它对国家有着深远影响)或生命论的(以人本身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让人拥有一种“大智慧”为前提,这种引领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大智慧”才是高等教育哲学存在和发展的最高使命。此外,周光迅教授跳出“社会本位论”、“知识本位论”、“个体本位论”等以往研究教育的功能的套路,独具匠心地提出了高等教育哲学的三大基本功能:重塑大学理念、提炼时代精神、引导文明走向[10]。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可以看出认识论和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是由布鲁贝克提出并被国内学者广泛应用的;生命论的高等教育哲学都以人为出发点;智慧论的高等教育哲学都涉及古代经典论述;无论是哪一种高等教育哲学都与认识论和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是对两论的批判反思,又是对两论的继承创新,并基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实践。从古至今,思想开放的时代也是学术大为发展的时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学者们的愿景[11]。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单从“认识论”或“政治论”分析高等教育哲学的基础问题日渐凸显其片面性,缺乏说服力,缺乏实质性的意义,就需要用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高等教育哲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2][3]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6、

[4]张楚廷、高等教育生命论哲学观[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5(9)、

[5][9]张楚廷著、高等教育哲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

[6][10]周光迅著、哲学视野中的高等教育哲学[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7]赵军、高等教育哲学的补白与旁释———兼论教育哲学体系的建构[J]、当代教育科学,2005(5)、

分析哲学论文篇7

关键词:领导者;哲学思维;特征;作用

领导作为一门系统科学,有其内在的规律,也凝聚着哲学智慧。高超的领导艺术,得益于博大精深的哲学思维。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应是领导者决策的显著特点。

一、领导者的哲学思维

领导者的哲学思维,就是领导者的理论逻辑思维,是领导活动中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辨证思维活动。

(一)哲学思维

哲学思维的本质是辩证思维。辩证法的本意是在辩论中揭露对方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来求得真理的方法。苏格拉底把辩证法当作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柏拉图则把辨证法看作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加以克服的方法;亚里士多德在逻辑学意义上将之作为形成概念、下定义和检验定义是否正确的思维方式;黑格尔认定辩证法为揭露自身矛盾的思维方法,是适用于一切现象的普遍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唯物辩证法。哲学思维本质界定为在对立统一中把握对立面的辩证思维。它表现为从有限寻求无限,从暂时中寻求永恒,从相对中寻求绝对,从有条件中寻求无条件,最终形成对宇宙最高原理的把握,是在思维运动中从存在与思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普遍最一般的思维方法,是思维方法中的最高层次。

(二)领导者哲学思维的基本要求

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看,领导者哲学思维的基本要求如下:

1、领导要善于通过现象揭示本质,即把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坚持认识过程中的两次飞跃,即在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获取大量真实有效的感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矛盾分析和逻辑加工,实现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目的。

2、领导要善于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起来,把握矛盾问题的精髓,即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既善于全面地思考问题,又善于重点地对待问题;既善于研究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又善于找出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矛盾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

3、领导要坚持以国家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为人民谋福祉为根本目的,一切思维和实践活动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根本原则。

4、领导要善于客观的体现矛盾的目的性即联系性。既体现矛盾的相互依存,又体现矛盾的相互贯通,不能忽视甚至割裂矛盾相互包含、相互排斥、相互转化的微妙动态关系。具体工作中,领导者首先要突破传统思维,追求内涵的创新性,根据单位的客观条件、基础和环境,客观全面分析;看到自身与他人条件的差异是基础,不迷信权威、不拘泥于传统、不盲目从众是关键。其次,领导要超越平常规矩,追求方法的非逻辑性。发展就是一个不断超越即成现实,追求和实现理想的过程,也是一个超越常规的过程,更是领导者哲学思维价值厘定的过程。它注重事物的非逻辑的、甚至反逻辑的联系。再次,领导要能打破既定模式,追求角度的灵活性。

二、领导者的哲学思维的具体要求及特征

(一)广纳百家之长,根据情况发展对治之动。

广泛吸取哲学思维指导决策的成功经验不仅指“通古”,更蕴含着“纳今”。以古鉴今,不仅是文化复归的期求,也是与时展相契合的。从党和国家的角度看,近些年来,有时代主题的转化,有中心任务的转化,这些转化有效的引领了我们国家的前进和发展。实践证明,不抓住时机适时“转化”,就会贻误大局。

(二)科学运用辩证思维方法,秉持逻辑正态。

正确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帮助人们科学的推断,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恩格斯说:“不应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上天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如使用演绎方法,不能只注重一般原理知识,而忽视归纳,那样就难以发现现实中的特例而犯错误。黑格尔说:“用分析方法来研究对象就好像剥葱一样,将葱皮一层一层地剥掉,但原葱已不存在了。”[2]如领导决策如果只讲综合而没有分析,则决策方案过于笼统,缺乏现实操作性,难以实施。当然,这并不否认使用分析与综合方法时,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一定问题上,两者各要有所侧重。(三)强调哲学思维指导领导决策的自觉性,重视实践的期求。

哲学思维与领导决策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加强接运用哲学思维的自觉性,须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认真学习和精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中的基本观点,如唯物论、联系与发展、对立与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认识与实践、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社会意识形态等,把握哲学思维的丰富内涵。其二,熟知领导学的基本理论,掌握领导决策的程序、方法、原则与特点等。其三,积极参与决策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不断概括、总结哲学思维运用于领导决策的经验与方法,使哲学思维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三、领导者哲学思维的作用

(一)哲学思维是领导者制定正确决策的思想基础

调查研究是制定领导决策方案之基。首先,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包括世情、国情、党情、民情、z,才能找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其次,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了客观依据,才能在多个方案中准确选优,始终坚持我们党把人民群众的情绪作为决策的第一信号,对民情的调查研究对于决策方案的选择尤为重要。再次,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把握整体上的齐全性。最后,通过调查研究还能识破假象、错觉。

客观实际是确立领导决策目标之本。决策的制定要做到“三个不能,一个必须”。“三个不能”指决策目标一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二不能从外国模式出发;三不能从本本出发。“一个必须”指决策目标的制定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

(二)哲学思维是领导决策成功实施的思想保证

客观规律是领导决策实施的基本前提。领导决策的实施是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它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否则,再好的事先设计也难以为继。

根据和条件是领导决策实施的主要依据。可能性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根据和条件。根据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根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相联系的,对该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作用的各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可能性则是根据与条件的辩证统一,无根据就无可能性,有根据但无条件是抽象可能性,只有既有根据又有条件才是现实的可能性。离开了根据和条件就无可能性。

整体与部分相关联是领导决策实施的重要原则。表现在三方面:其一,整体与部分相互依存。整体由部分组成,整体是部分的合成,离开整体,部分不存在,黑格尔说:“割下来的手不是手”。其二,整体与部分相互包含。整体包含部分,部分中也包含整体。其三,整体与部分相互作用,整体决定部分,部分影响整体,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整体的功能大于或小于部分功能简单相加之和,这取决于结构是否合理;二是整体的性质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部分的有机结合。这一思想原则,是领导决策实施中需把握的重点。超级秘书网

(三)哲学思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对领导决策来源和决策实施的检验以是否促进社会实践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为标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离不开领导干部深入实际详细的调研,做到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按照“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十六字方针,既通观全局,又洞察细节。这是领导者的当前工作任务,也是实现我们国家和社会长远发展目标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徐桂林等,《的哲学思维与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北北方学院报,2008年四月

[2]芦建英,张金萍《哲学思维方法与创新思维能力培养》〔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6月

分析哲学论文篇8

一、引言在近年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课题中,证据法有关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这固然与民事证据立法的展开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却也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甚为相符。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学者的笔触涉及到了从证据理念到证据规则,从证据立法到证据规范的操作等各个层面,不仅为当前正在进行的证据法起草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总是或多或少地与“变革”相关,民事证据制度也不能例外。而一项法律制度的深层变革,从来都不是某个法条的简单修订或者某种做法的简单矫正;它同时还经常牵涉到某个部门法整体结构的调整,以及一种制度理念的更新。因此,在证据制度的具体研究中,我们总是离不开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整体转型以及民事诉讼观念演进之类全局性问题的关注。鉴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它的点滴变革都可能带来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设计一项具体制度时,不得不考虑这项制度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以及它的变革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这给得我国的证据法研究者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应对这一挑战的探索中,一系列观点脱颖而出,其中某些观点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并已经对改革实践产生了影响。但有些问题则仍然处在一片混乱之中,这种混乱源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但同时也与研究者视角的局限有关。其中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以下三对范畴: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在我们看来,能否在这三对范畴中作出恰当的抉择,关系着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以至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走向,影响着我们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和认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证据法中的两种证明要求。传统证据理论一直认为,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中应当达到的证明要求,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了国外的“法律真实”或“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之类的学说。那么,“法律真实”是否就是最适合我国的诉讼证明要求?“客观真实”的概念是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似乎主要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并不完全如此。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观念已被普遍接受的背景下,还有没有必要再提法官查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院查证与当事人举证之间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平衡?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被认为是两种对立的认证原则,一般的看法是,大陆法系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英美法系则倾向于法定证据原则。对这两种认证原则的认识关系重大,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当前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这三对范畴都由相互对立的两种概念组成,每种概念代表了一种理念上的追求或者制度上的取向。由于每一对理念或制度都是相互否定同时又是优劣互见的,我们很难通过简单的概念辨析来寻找我们需要的那个“平衡点”。因此,本文打算从法哲学的角度,运用历史的和辨证的方法,对这三对范畴加以梳理,并希望这种梳理有助于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推进。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作为一种第三者中立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诉讼要实现它的任务,除了要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外,还要借助理性的说服力量。这种力量主要来自对案件真实的发现。因此我们看到,虽然人类的司法证明经历了从神判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在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演变历程,但发现真实一直是其不变的追求。其中不断变化着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真实”的理解,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发现真实方法的抉择。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这种变化正在又一次发生。我国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 。这种“客观真实说”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以及世界可知的论述是其认识论上的依据;其二,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证据材料;其三,我国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终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的司法队伍;其四,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上述观点长期占据着我国证据法理论的主流位置,各种证据法和诉讼法的教科书关于诉讼证明要求的表述都与此大同小异。但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上述观点的缺陷。正如我们所知,90年代以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其出发点和主要任务的。而按照“客观真实说”,法官应当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一 切事实,即使当事人根本没有主张或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也不例外;对于当事人不能举证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而不是在双方穷尽所有证据手段时立即作出判决。在这样的要求下,弱化法官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目标显然很难实现。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根据学者的界定,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遵循了证据规则,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看已达到了可视为真实的程度。” 另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已不再致力于追求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实,只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真实,即使这种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法官也应当将其确认为定案的事实,并以此作出‘法律上认为正确’的裁判。” 关于“法律真实说”的理论依据,学者主要是从“证明主体的局限性”、“证明客体的局限性”、“证明时空和资源的局限性”、“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的局限性”等方面来阐述的。在对上述争论进行评析之前,首先要明确这场争论的意义所在。在批评“客观真实说”的过程中,论者经常有意无意的把它归结为我国超职权主义审理方式的一个“症结”,认为它是阻碍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一个绊脚石。但客观的说,这一学说的负面影响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大;或者说,这种负面影响并不是人们通常假定的那一种。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从来都要受到各种各样的局限,根本不可能是纯粹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客观真实说”的真正弊端在于,它给诉讼证明过程提供了一种不科学的理论解释,而这种解释反过来又对诉讼证明的实践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极其微弱。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的问题,根源于审判方式和司法体制上的深层弊端,而“客观真实说”至多只是这类弊端在观念上的一个体现,很难说是造成这些弊端的根本原因。顺着这一思路,我们看到,今天学者对‘法律真实说’的倡导,其意义主要是为当前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一种理论上的依据,而不象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提供“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 弱化法官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改革目标早已确定,并不是等到“法律真实说”提出后才浮出水面的;这一学说的意义在于使已经开始的改革获得一种正当化依据,使这场改革的理论根基更为坚实。如果不从操作性的角度,那么,“客观真实说”的缺陷主要是什么呢?“客观真实说”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主义唯物主义为其认识论的依据的,但正如学者指出的,这是一种片面化了,甚至被曲解了的辩证唯物主义主义认识论。辩正唯物主义认识论由三个理论要素组成。一是反映论,即认为物质(或存在)第一性,意识(或精神)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意识是存在的反映。二是可知论,即认为思维与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提供关于客观世界的正确图景。三是认识论的辩证法:首先,从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对立统一运动中考察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把认识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能动的把感性材料加工为理性知识,能动地从个别性的认识上升到规律性的理解,又能动地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的过程;其次,把认识看作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认为人对事物的终极认识有无限接近客观真理的可能性。 正如学者指出的,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理解的不足,在于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唯物论,即反映论和可知论,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但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单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这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无止境的时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认识目标上来说的,而不是说我们的每一次具体的认识活动都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从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这一意义上看,认识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不仅表现为认识能力的相对性和非至上性,还表现在认识结果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和阶段性方面。 具体到诉讼证明的领域,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一次具体诉讼中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终极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理”——虽然这种相对真理中包含着“绝对真理”的因素。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人类认识过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诉讼证明自身特点有 关——诉讼证明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这使得它不同于纯粹以“求知”为目的的科学证明。作为对“客观真实说”的否定,“法律真实说”是否为当前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更具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真实说”并不是一种完善的学说,而且,在当前的背景下,这一学说还存在着误导的可能。提倡“法律真实说”的学者通常都看到了传统“客观真实说”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的片面性,并在对这种片面性进行批评的基础上确立起自己的论据。在立论方面,其论据主要从操作性的层面提出的,包括诉讼证明在各个方面的局限,以及诉讼效率对诉讼证明的要求等等。但这类观点的一个共同的缺陷是:它们虽然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认识论问题,却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而是简单地回避了它。在一些持“律真实说”的学者看来,诉讼证明问题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的操作性问题,无须扯上什么哲学认识论。因此,很多关于“法律真实”的表述给人的印象是,诉讼过程只是一个将证据材料过滤、整合为“法律真实”的过程,客观真实不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有的文章甚至认为法律真实并不具有客观性。 面对这种倾向,一个严肃的论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我们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认识论,那么应当如何面对裁判基础事实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理论中,是否还有“客观真实”的位置?对此疑问,有学者通过对“法律真实”进行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作出了回答。比如,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真实”的证明要求应包括客观的真实、推定的真实和拟制的真实。 另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真实应分为“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前者是依据显明的证据确定的;后者则是根据非显明的证据,运用推定的方法得出的。 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是都承认了“法律真实说”下仍有“客观真实”存在的空间,但其解释却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客观真实”纳入了“法律真实”之中,却没有对这种客观真实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与论者对“客观真实说”的批评难以统一。后一种观点倡导一种“狭义的法律真实”概念,在证据法上将显明证据与非鲜明证据区分开来,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狭义的法律真实”概念范围较窄,与通常所谓的“法律真实”的内涵明显不同,其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因此大打折扣;而“事实真实”是否就是完全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论者也未作说明。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也许不是对“法律真实”作出各种牵强的解释,而是保留“客观真实”这一概念本身。我们批判的“客观真实说”,是建立在对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的;只要按照完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其作出适当修正,它就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三个要素,修正后的“客观真实说”应当包含三方面的内涵:首先,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可主观臆断;其次,在终极的意义上,承认案件事实是可以认识的,诉讼制度应以发现案件事实为基本目标;最后,在具体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得出的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应当作为法官裁判的基础事实。在我们看来,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事实上导致了诉讼证明要求理论上的真空;而“法律真实说”将其任务定位于操作性的层面,忽略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修正的“客观真实说”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更加完整地解释了诉讼证明过程。在修正了的“客观真实说”的三个方面的内涵中,最后一个方面的内容在于为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提供一种“授权性”的理论依据,相当于通常所谓的“法律真实说”。但第一、二方面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由于有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修正后的“客观真实说”在以下三个方面优于“法律真实说”:(一)有利于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提供理论依据。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的过程,也就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被法官从主观上逐步认识的过程。这一过程既不是完全主观的,也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在主客观的相互作用中一步步推进的。承认了存在第一性的同时也承认人能够认识客观存在,意味着我们相信法官的主观努力会对其认识案件事实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在诉讼证明要求中强调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有利于调动法官的个人智慧,使证明结果(在一定的司法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真实。(二)使判决的正当性基础更加坚实。前文说过,“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这类学说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为一种证据制度提供理论依据。这种 依据既支持着一种制度的确立,也支持着一种制度的运作。在制度运作的层面,以“法律真实说”作为正当化依据是有缺陷的。按照“法律真实说”,在案件审理以尽而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就应该依照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决;但“法律真实说”并不解释为什么这样做。如果解释,也主要是从效率的角度,即,“虽然事实并未查清,但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只能到此为止了”。这样的解释,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里也许尚能被接受,但在当前的中国,老百姓心理上是很难接受的。当事人也许会问:“法官凭什么把我的案子糊里糊涂就给判了?是法律不保护我的权利,还是法官实在太无能?”根据修正的“客观真实说”,我们则可以对这类情形作出更为圆通,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解释:案件之所以没有完全查清就判了,不仅是司法效率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法官已经尽力,而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让他作出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这个事实就是当前看起来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了。由于回避了“法律真实说”那种冷冰冰的法律家逻辑,上述解释显然更容易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三)避免诉讼程序的机械化、形式化,为制度变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客观真实说”相比,“法律真实说”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法律家思维。这种思维的一个特征是相信法律是一个自足的有机体,通过这个有机体自身的有效运作,足以实现预定的目标。树立这样一种思维,有利于减少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在这种思维下,人们通常只关注程序是否被遵循,规则是否被实施,而很少被提倡从道德的、文化的、社会的或者其他的什么外部视角来评判法律制度本身。但这种思维发展到了极端,就会带来法律制度机械化、形式化的弊端,从而限制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律真实”的观念下,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一种“形式精确”。在一个程序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形式精确很容易获得,例如通过把发现真实的功能委托给一个看起来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法律制度本身分离的机构,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通过选择上诉复审的标准来获得形式精确”。 如果满足于这种“形式精确”,诉讼制度很容易陷入停步不前的境地。在我国当前的证据制度改革中,培养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固然重要,但保持一种制度的张力,使之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同样重要。修正“的客观真实说”容纳了“法律真实说”中体现的法律家思维,同时又承认并且强调诉讼程序应以确定“客观真实”为其终极目标 ,从而在程序安定与程序变革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修正的“客观真实说”之所以有这样的功能,是与辩证唯物主义本身的开放性特点分不开的。三、法官查证与当事人举证当我们把法官查证看作与当事人举证对立的范畴时,它的含义是指在某些证据尚未到达法院时,由法院直接出面调查收集证据。应该注意的是,这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调查证据”的含义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调查证据”一般是指法官为获得心证而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包含法官调查收集当事人尚未提出的证据这层含义。这里选择了一种相对狭义的界定,一方面与我国证据调查的现实有关,同时也是出于方便分析和阐述的需要。在西方民事诉讼制度史中,提出证据很早就被看作是主要属于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要求国家审判机关救济其权利,就应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在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这也许与一种“公法”与“私法”相分离的观念有关。民事纠纷被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得失,因此,因民事纠纷涉讼时,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这种原理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被称为“辩论主义”。不过,辩论主义是有例外的。在非讼程序中,一般使用与辩论主义相对的“职权探知主义”,即诉讼资料的收集主要由法院主导进行的程序法理。此外,在诉讼案件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置了“阐明权”制度作为“辩论主义”的补充;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少数情形。但在古代中国却不存在与上述“辩论主义”类似的观念。正如某学者指出的,古代中国文化的一个特质是“去私”,古代中国法律的出发点从来不是保护个人权利,而是追求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这种和谐既包括“天”与“人”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其现实的载体是一整套的儒家伦理规范。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原则上的,诉讼过程也就不是适用成文法的简单过程;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取向一样,落实道德准则、维护道德秩序是诉讼 制度的终极目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从来不会被看作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平等主体;地方官也不会把自己定位为就双方争执作出中立判断的裁判者。无论是调处还是判决,地方官处理纠纷的着眼点通常是双方在道德上的善恶,以及和谐秩序得以恢复的可能。为此,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在理论上是不仅被禁止,反而受到提倡,因为这正是地方官勤于政务,断案严明的一种体现。另外,由于争讼被看作是对和谐秩序的一种破坏,它也就从根本上遭到排斥——即使不能完全避免,通常也会被看成“细故”而受到轻视,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向来极其粗疏。程序规则的简陋,为法官采取各种方式取得其需要的案情提供了方便。 共2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