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9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篇1
武夷山市桔柚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9月,成员157人,种植面积3097亩,分布在洋庄乡和新丰街道的4个行政村。由于是优良品种,武夷山市供销社积极引导,先是注册“天妃”商标,后又荣获省名牌农产品,国家A级绿色食品认证。2011年该合作社还荣获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又获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销北京、上海、福州等大中城市。
好产品还要卖出好价格、好销路,否则增产不增收,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针对这一情况,武夷山市供销社深入每一个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联系在一起,与全国各大中城市的超市对接,把好产品放到超市销售,发展订单农业和农产品超市直销,不仅打开了农产品销售市场,实现了从“单打独斗”到“抱团闯市场”的“华丽嬗变”。还实现了农产品优质优价,增加了农民收入。据悉,像桔柚专业合作社一样,实现农超对接的专业合作社还有五夫白莲专业合作社、岚谷锦绣园专业合作社、吴屯鲤鱼干专业合作社、山里芭蕉芋专业合作社等。
吴屯乡高山村倪坜村农民左承富利用山垄田养殖稻花鱼,年产鲤鱼干200公斤,自从注册商标后,吴屯鲤鱼干由原来每公斤100元翻了快两番。“夷岚”牌西瓜,每公斤比一般西瓜售价高出0.6元,由于量大,瓜农收入也十分可观,洋庄西芋每公斤比一般芋子每公斤多出一块多,芋农增收相当明显。
农村专业合作社篇2
内容摘要: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成为强大的市场主体,本文设计了未来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架构。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农村专业合作社理论建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农民群众自发或依托供销合作社创建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西部内陆省区的一些农村也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兴起,符合我国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代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状况。不过近年来,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相继瓦解,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和瓶颈,本文构建了我国未来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框架。
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专业合作社是小农户走向大市场的桥梁
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在生产中的盲目性和“买难”、“卖难”问题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如何把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成了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党和政府果断地选择了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社的解决途径。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供销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始终与市场和农户相联结,其网点遍布农村各个角落,员工长期从事购销经营和农村的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如果在兴办专业合作社时依托供销社,很容易把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组织起来,由千家万户自发地闯市场转变为有组织地去开拓市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代表入社农民利益的新的市场主体,它由于有供销社作为依托,有加工购销渠道和信息、人才、资金、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就能较大地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涵盖生产全过程的服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必将走上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道路。依托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个体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促进专业化生产,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和延长加工链条,并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系列化服务,从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业效益创造条件。如各地兴办的全程为棉花生产服务的棉花专业合作社,服务针对性强,效果好,深受农民欢迎。
(三)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是各地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虽然涌现出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少,带动辐射农户的能力小,与农户之间缺乏紧密的经济纽带关系,特别是许多县、乡感到进行农业产业化起步艰难。事实证明,农业产业化的起点应该开始于兴办专业合作社。因为专业合作社分别于农民和市场相联结,能有效地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有利于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促进专业生产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群、产业链,提高农业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好形式。专业合作社可以延长农业生产链条,发展深加工,开拓农副产品市场,最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不少地方,在短期内兴办起不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实践上充分说明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并立足当地优势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是办好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的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兴办专业合作社选择主导产业应该围绕粮、棉、油、畜禽、林果、茶叶、蔬菜、花卉、烟叶、食用菌等农副土特产品来进行。但由于河南各地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条件不尽相同,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原有的产业基础和生产布局,发挥资源、地缘、资金、技术、人文等优势,扬长避短,大力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各专业合作社要着力发展商品基地,实行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生产经营,不断提高行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对供销社已有的传统骨干产业,要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促其上规模、上质量、上档次,延伸产业链条;对新办产业,凡是资源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要集中力量实行重点开发。起步越晚越要注重占领市场的制高点,前进的步子要稳而扎实,力争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要加强同科研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名、特、优、新产品,切实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
(二)坚持国际合作社运动通行的基本原则和本质属性
合作社所固有的平等、民主、自愿、自由、联合、团结、互助、互利、一人一票制、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本质属性是不可逾越的,而且必须将这些抽象的本质具体化为合作社组建和运营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时时刻刻遵行,同时要把合作社所具有的上述本质属性“内化”为全体合作社社员内心深处的精神力量,并且“外化”(外现、外显)成每个合作社社员的具体行动,否则一切合作社都不可能顺利发展壮大。
据此,对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要切实做到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民主选举专业社的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对重大事项坚持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中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社员入股多少,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相待。要实行风险共担、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沾,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三)必须严格界定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和性质
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不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甚至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社员可以是法人、团体,也可以是自然人,它的社员在从事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生产经营以外,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资产,以个体、集体、股份制的形式经营农村副业、纯农业以及其它工商业,但是专业合作社本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则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合作社的资产为全体社员所“等值共有”,不过这种“共有”又具有不可分割性,即社员在退社时只能退回自己的原始股金额。
(四)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龙头企业相结合而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的综合功能,是实现以贸工农一体化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因此,要把兴办专业合作社同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坚持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一起上的原则,谁有辐射带动力谁就当龙头。规模较大、带动辐射能力较强,并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专业合作社,自身就可以成为龙头企业,使它直接连接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更普遍的可能是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专业合作社目前经营的大多还是农副产品或以其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产品,要想增强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能力,就必须发展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而专业合作社也为龙头企业准备了丰富的产品原料基地。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相结合,使二者密切关联、互相促进,从而推动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不断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式和新领域
专业合作社是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各地在发展专业合作社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只要是能反映农户意愿,为农户提供服务的,不论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是购销、信息、科技等服务,该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该开展哪项业务就开展哪项业务,绝不要盲目攀比,贪大求全,搞硬性规定,超越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把活生生的改革创新工作拘泥于一种形式或一个模式。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推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式、新机制。
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的工商业组织,也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来讲,它是一种民间社会改造组织和文化教育社团,它不仅可以在农业生产领域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渗透到农村医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贮藏、运输、技术、信息、农村社会治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文化教育、农村融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矿产开发、其它农村公共事业等所有的“三农”领域。
(六)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
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很不适应“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和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经营灵活性远逊于其他经济成分,甚至还不如个体农民。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这深刻表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内容管理相当混乱,不是无章可循,就是有章不循。
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旋生即灭、昙花一现的难题和瓶颈,必须不断健全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这五个子系统分别是财务管理子系统、人事制度子系统、业务经营子系统、劳配制度子系统、治理结构子系统。
根据前述世界通行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150余年来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教训,着重解决财务管理子系统中的股金运营、收支管理、预决算制度、资本积累、固定资产管理、原始产品和原材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流动资金管理等问题,尤其是流动资金中的商品资金的占压问题和结算资金的数额界限、时间界限问题,力争使财务工作真正起到预防,高效利用资金,合理配置资产,杜绝“三项”欠款,监督、测控、反馈、调控业务经营的作用。着重解决人事制度子系统中的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问题,依据平等原则、采取一人一票制选举、监督和罢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问题。着重设计业务经营子系统中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主决策业务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的方案和程序、机制。着重解决劳配制度子系统中的劳动组合问题、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问题、共同生产经营问题,力争做到人尽其才、利惠全体。着重解决治理结构子系统中的“决、执、监”三驾马车之间的分工合作、有机统一问题,并不断探索三者之间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另外,除了不断完善上述五个传统子系统以外,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进而成为不仅能够占有现存的显性市场,而且能够发现和开拓未来的潜在市场的市场主体;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生产、生活的“大家庭”;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指导中心;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利益诉求的民间社团组织。在未来的专业合作社组建和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添加市场拓展子系统、社情治理子系统、内外交涉子系统、合作教育子系统等四个极其重要的新子系统。
参考文献:
1.孙立坤。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史稿[M].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
2.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3.商业部商管司。商业体制改革文件选编[M].经济科学出版社,1985
4.章元善。合作与经济建设[M].商务印书馆,1939
农村合作社篇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将农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内容。农村合作社是现阶段组织农民生产、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的最好途径。农村合作社不仅能顺利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同时为农民提供了更加优质与精细化的服务,是农业经济大发展,农村经济全面腾飞的必然选择。阐述农村合作社建设对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优势,并探索出推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性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农业经济;大发展;优势;策略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建国初期的,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再到如今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洋溢着朝气蓬勃,但又隐藏着危机与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级的农业合作组织逐渐被更高级的其他形式所取代,现阶段,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应运而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腾飞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彰显着必然性[1]。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其在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稳定以及腾飞农村经济等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1农村合作社之于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优势
1.1合作社具有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天然优势
农村合作社为了农村、服务农村的特点使其成为农民喜闻乐见一种经济发展组织形式,它获得农民认可,极大调动农民经营生产的积极性,迎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律,能真正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2]。农村合作社是基于农村特色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天然独特的资源优势奠定了农村经济大发展的基础,且给予合作社农民更多的自由话语权,在无形中提升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度,改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
1.2推动了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增高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促使了农业生产、经营、加工与销售的一体化,实现了产、加、销的有机链接。这不仅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资源整合与利益互补,也能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的深层次问题,循序渐进地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1.3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推动经济发展
合作社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力载体,其为农产品质量保驾护航。建立农村合作社可将农村闲散农户集结起来进行统一组织生产,统一的经营生产标准、统一的经营操作流程、统一标准的农资供应,为打造农村优质品牌,推动农村绿色生产,确保农产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极大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3]。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社的广泛普及,农产品具有越来越高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农村经济大发展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1.4实现农民稳定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农村部分分散农户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问题,这也是推动农业增产增收,实现农民稳定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合作社中的购销大户具有较强的市场敏锐性和稳定宽广的供销渠道,便于引导合作社农民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改善经营策略,秉承“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生产原则,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农民的稳定收入是农村经济大发展的重要标志,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社后,人均收入将实现大幅增长。
2建设农村合作社,推动农业经济大发展的策略
2.1加大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
融资难是目前农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的棘手问题,纵然合作社具有发展农村经济的独特优势,但缺乏资金保障的农村合作社将失去生命力。鉴于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可做到以下几点:政府可基于合作社发展建立专项基金,这些专项基金将有力推动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定期进行财政拨款以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或在贷款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于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与申请资金支持应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倾斜,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资金扶持相关制度。如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贷款条件与贷款手续办理适当放松,如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担保制度。
2.2强化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管理
农村合作社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党和国家强有力的领导。因此,农村合作社发展应高度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建议,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和指引下实现健康、和谐与稳定发展。首先,各农村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况建立合作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任务,并及时解决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推动合作社工作有序进行。其次,应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管理,高效处理合作管理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行政管理机构作用,为合作社发展给予引导与支持;要强化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力量规范组织管理,实现优质发展。最后,强化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全面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
2.3农村合作社应多途径强化自身建设
国家的领导、政策的支持是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外在因素,要想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单靠外力是不行的。因此,农村合作社应多途径强化自身建设,为农村经济腾飞贡献力量。主要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合作社人员队伍。人才是支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合作社的管理层面,还是生产经营、实践操作层面,都需要具有娴熟工作经验与高超工作技能人才来支撑。特别是管理层面,专业管理知识、实践管理技能及综合文化素质必可不缺。因此,要全面提升合作社人员综合素质。第二,合作社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不断拓展经营与服务领域,以优质的管理与服务占领市场,推动农业经济发展。
2.4基于农村发展实况兴办多类型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类型繁多,一切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社类型都可拿来使用。不同省份、不同地域的农村应不拘泥于单一合作社建设,要善于基于自身发展实况兴办多类型合作社。首先,可建立综合合作社。其次,可建立专业合作社,如购买供应合作社、营销合作社、供销服务合作社是其主要类型,多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为农村经济专业化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最后,可以建立服务性合作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主要有信贷合作社、医疗保险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可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十分必要。
3结语
农村合作社基于农业经济大发展具有巨大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优势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建设好、发展好、利用好农村合作社,将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经济大发展。建设农村合作社符合当下农村经济发展规律,迎合了农民的主观诉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将来势必会以崭新的姿态引领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整体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秦愚。中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13(6):19-29,110.
[2]徐庆,张乐乐。新中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两条路线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2):15-17.
农村合作社
一、农作物种植型合作社的会计核算
农作物种植型合作社的特点是农民带地入股,以特色种植、品牌种植、生态种植为依托,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民带地入股成为合作社社员,最关心的是根据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土地保底股金能否按时发放,种植型专业合作社所设立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职责也是研究和监督土地租金的发放多少和发放时间,由于种植型专业合作社具有成本、费用核算的阶段性,销售收入发生的经常性和价格的灵活性等特点,所以种植型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成员中的一人或几人实行总承包,这样才便于经营管理。种植型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重点是为总承包人及时提供较准确的决策信息。本文对资金的投入、生产准备、债权债务、产品销售、收益分配等核算内容不再介绍,只重点分析种植成本的核算。
种植型专业合作社的农作物产品一般种类较多,按照“主导产品从细,次要产品合并”的原则,设置生产成本明细账。农作物的成本核算期一般与农产品的生长期相一致,也就是播种时开始设置并登记生产成本明细账,采收完毕时结转生产成本,有些农作物需要跨年度核算,如冬小麦生产成本明细账有年末余额,所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生产成本年末余额归为“存货”项目中反映。
种植型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成本一般采用多栏式明细账予以核算,设置的成本项目有:(1)直接材料。登记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化肥、地膜、农药等,对于收集自行沤制的农家有机肥一般不计入成本。(2)直接人工。指直接支付给种植和管护农作物人员的工资等。如果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所发生的指导费用,能分清应由某种农作物负担的,也可计入该农作物的直接人工项目中。(3)其他费用。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费用。如机械作业费、排灌费、田间运输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种植和管护多种农作物时,许多费用应由多种农作物共同负担,需要采用比较合理的分摊方法进行成本分配,如按面积、劳作天数、工作小时、售价金额、采收数量等分摊,有时还需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进行分配。
现以兴田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例进行成本核算介绍。该专业合作社以张兴田的家庭农场为主,吸收本村78户村民,以地入股成立。申请批准为当地“菜篮子工程”基地,由张兴田统一组织经营并自?盈亏。社员在专业合作社劳作时,按合同领取工资,专业合作社向入股社员支付每亩1200元的最低保金,并于当年3月份和7月份两次等额发放,如果一年中专业合作社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专业合作社年末按每亩耕地发放300元股利。该专业合作社主导产品有白菜、茄子、西红柿、马铃薯、豆角、黄瓜,根据市场需求兼种其他蔬菜。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1)领用种子时,借记“生产成本――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贷记“库存物资――蔬菜种子”科目。
(2)按劳动天数分配并发放劳作人员工资时,借记“生产成本――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参加劳作社员工资(应付外聘技术人员工资)”科目。
(3)以现金支付机械作业费、水电费、生产设备修理费等其他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核算固定资金折旧和社员土地最低保金时,借记“生产成本――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内部往来――应付社员土地最低保金”科目。
(5)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销售初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
(6)结转入库为下年种植所需的种植成本时,借记“库存物资――蔬菜种子”,贷记“生产成本――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
(7)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白菜(茄子、西红柿、豆角、黄瓜、其他蔬菜)”科目。
二、林木种植型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本核算
林木种植型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核算与农作物种植型合作社会计核算相比,不同点在于将“生产成本”账户变为“林木生产”账户,而且“林木资产”多年有余额,林木资产分为经济型林木与非经济型林木两类,经济型林木的特点是多年能够重复地生产出相应的产品,如苹果树、梨树、枣树等,其成本通过多年生产的产品销售获得经营收入后,通过分年结转而得到补偿,成本核算特点类似于生产型固定资产,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林木资产”项目反映,有时也将经济型林木资产叫做生产型林木资产。
非经济型林木资产的成本,在成材后通过砍伐出售后获得经营收入时,一次性结转成本而得到补偿,成本核算特点类似于存货核算,所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逐步累积的成本在“存货”项目中反映,有时也将非经济型林木资产叫做消耗性林木资产。
(一)经济型林木资产的核算
设置“经济林木资产”成本账户,以林木名称设置各种明细账户,明细账中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挂果前在此账户中多年累积。
(1)某林木专业合作社购入苹果树苗时,借记“经济林木资产――苹果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栽种时核算栽种人员工资,借记“经济型林木资产――苹果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发生机械作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时,借记“经济型林木资产――苹果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经济型林木资产挂果前所发生的费用应全部计入经济林木资产中,挂果后产生的各种成本设置“生产成本”账户核算。核算挂果的当年产生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经济型林木资产挂果前所发生的成本,根据经济林木资产预计生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若该专业合作社“经济林木资产――苹果”明细账在苹果挂果前几年累积成本为300万元,预计该苹果树可结果15年,本年应计提的折旧为:300÷15=20(万元)。则借记“生产成本”20万元,贷记“经济林木资产累计折旧”20万元。
(6)该专业合作社销售林木产品――苹果、并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7)如果本年所产的林木产品――苹果,采收时入库,结转入库成本,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二)非经济型林木资产的成本核算
设置“非经济林木资产“账户,以树名设各种明细账户,明细分类账户中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在非经济林木资产成材前,将所发生的费用在此账户中累积,一般会计处理为:借记“非经济型林木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物资”“应付工资”科目。
成材出售获得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非经济林木资产”科目。
在非经济型林木资产成本核算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非经济型林木资产如果是间伐出售或部分出售时,按比例结转成本。(2)如果是苗圃生产出售树苗,不管是经济型树苗(如苹果树苗)还是非经济型树苗(如柳树苗),因为是一次性获得收入,均按非经济型林木资产进行成本核算。(3)如果是需要多年培育的观赏性树木,为简化核算,归为非经济型林木资产核算。如果是当年种植、当年就可出售的树木花卉等,视同农作物种植,设“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算。
三、养殖型专业合作社的成本核算
养殖业合作社的成本核算需要设置“牲畜(禽)资产”科目。牲畜(禽)资产分为生产性和消耗性两类,生产性牲畜(禽)包括产畜(禽)和役畜,产畜是指提供繁殖、剪毛、产奶及产蛋的牲畜和家禽,役畜是指提供劳役用的牲畜,成本核算特点类似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所以资产负债表中设置“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消耗性牲畜(禽)资产是指育成、育肥后直接出售的牲畜(禽)资产,为简化核算,消耗性牲畜(禽)资产包括幼畜、消耗性牲畜(禽)资产,因为是在出售时一次结转成本,成本核算特点类似于存货核算,所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在“存货“项目中反映,在牲畜(禽)资产明细核算中,明细分类账的设置要符合实际。例如养牛合作社应将奶牛、种牛、耕牛归属于生产性牲畜(禽)资产,肉牛归属于消耗性牲畜(禽)资产,养猪合作社应将猪、种猪归为生产性牲畜(禽)资产,生猪归为消耗性牲畜(禽)资产。养鸡合作社应将蛋鸡归为生产性牲畜(禽)资产,肉鸡归为消耗性牲畜(禽)资产,在此基础上,如果分群饲养管理,再按群别设置三级明细账核算。现以大凉沟土鸡蛋养殖合作社为例介绍具体的成本核算。
(1)购入种鸡蛋20000枚孵化雏鸡,购买价格3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消耗性牲畜(禽)资产――雏鸡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2)为饲养雏鸡领用鸡饲料6400元:
借:消耗性牲畜(禽)资产――雏鸡6400
贷:库存物资――鸡饲料6400
(3)支付饲养人员工资8200元:
借:消耗性牲畜(禽)资产――雏鸡8200
贷:现金8200
(4)现金支付购买防疫针剂和药品等费用680元:
借:消耗性牲畜(禽)资产――雏鸡680
贷:现金680
(5)雏鸡育成,总成本为68400元,其中69%为蛋鸡,结转蛋鸡成本47196元(68400×69%),肉鸡继续育肥:
借:生产性牲畜(禽)资产――蛋鸡47196
消耗性牲畜(禽)资产――肉鸡21204
贷:消耗性牲畜(禽)资产――雏鸡68400
(6)领用鸡饲料14600元,69%用于饲养蛋鸡,31%用于饲养肉鸡:
借:生产成本――土鸡蛋10074
消耗性牲畜(禽)资产――肉鸡4526
贷:库存物资――鸡饲料14600
如果是养猪等养殖业,饲养母猪的目的是为繁殖仔猪,所以成熟后?a生的费用,应记入“牲畜(禽)消耗性资产――仔猪”账户中。
(7)提取饲养人员工资22000元,按69%和31%的比例,在蛋鸡和肉鸡中分配:
借:生产成本――土鸡蛋15180
消耗性牲畜(禽)资产――肉鸡6820
贷:应付工资22000
(8)提取饲养鸡舍等固定资产折旧1400元,按69%和31%的比例在蛋鸡和肉鸡中分配:
借:生产成本――土鸡蛋966
消耗性牲畜(禽)资产――肉鸡434
贷:累计折旧1400
(9)提取鸡蛋折旧[(蛋鸡成本-预计净残值)÷产蛋月数],其中预计净残值指预计蛋鸡转为肉鸡时的价值,本月蛋鸡应提折旧472元:
借:生产成本――土鸡蛋472
贷:生产型牲畜(禽)资产累计折旧472
(10)本月“生产成本――土鸡蛋”成本为38742元,产蛋11957.40公斤:
借:库存物资――土鸡蛋38742
贷:生产成本――土鸡蛋38742
(11)蛋鸡产蛋量大幅减少作为肉鸡出售时,结转销售成本,假如该批蛋鸡的原始成本47196元,折旧19824元:
借:经营支出27372
生产型牲畜(禽)资产累计折旧19824
贷:生产型牲畜(禽)资产――蛋鸡47196
(12)结转销售肉鸡成本23480元:
借:经营支出23480
贷:生产型牲畜(禽)资产――蛋鸡23480
农村合作社篇5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营;新农村建设;问题;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发展阶段.其成长历程困难重重。农村合作经营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阶段党指导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本文以湖北省为例,试图化解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发展的障碍,完善其经营体制,推进新农村建设。
1合作经营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1.1合作经营是新农村建设的载体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其关键是要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而发展农村合作经营是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批量购买生产资料时,合作经营可以享受优惠价格以降低生产成本;批量销售农产品时,统一进行谈判又可以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产品销售利润,最后利用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合作经营组织将利润返还给成员,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经营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1.2合作经营能够促进农业生产
发展生产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家庭联产承包制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的地位,农村税收改革又减少了农民的负担,这些都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农业生产出现了集体经营层次的断档。农户家庭生产势单力薄,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弱化,农产品难以销售。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成为新形势下发展农业生产的重中之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出路在于发展农村合作经营体制,合作经营通过服务桥梁和经济手段可以把农户联合起来,既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又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发展壮大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市场风险,解放农村生产力。
1.3合作经营促进农村管理民主化
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享有民主选举权力,自主投票选举合作经营组织的领导,重大决策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决定,农民直接参与协会和合作社的管理,真正体现了民主精神,既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和营销能力,又可以增强农民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民主化。
2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和发展障碍
2.1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
截至2007年,湖北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5000多个,网络农民成员200多万人,农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发展迅速,合作空间越来越大,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大量涌现,合作服务链条越来越长,延伸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过程,合作层次越来越高,合作效益也越来越好。湖北农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能人带动型。政府牵线搭桥,农村能人牵头创建“能人大户+协会+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依托能人大户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及资金、销售网点优势,能人带动型组织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引导农民发展生产,为其进入市场疏通产销环节。
(2)部门领办型。政府部门创建“部门+协会+农业大户+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政府领导兼任理事长,有关部门利用他们的人才、场地和设备。专业大户发挥资金和销售网点优势,二者强强联合。一方面是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产品购销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拓展政府部门的工作领域,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强化政府为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功能。
(3)龙头企业型。龙头企业创建“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龙头企业利用本身的优势,发挥合作组织的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形成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
(4)农民自发型。农业大户组建“农户+协会+基地”的合作模式,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户以入股方式或以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加入合作组织,参加民主管理,所有成员共担风险,按股份分配利润,大家共同分享合作劳动的成果。
2.2湖北农村合作经营发展的障碍
虽然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农民的期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以下因素阻止了湖北农村合作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2.2.1思想认识
有人认为,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就是走回头路,是的重复;少数干部也只追求政绩,跑项目,对农村合作经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缺乏认识,对湖北各地的实际情况不甚了解,指导和服务工作不扎实。有些部门领办型合作组织没有把握自我创建、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介入过深,行政干预领域过多,领办者和部门利益过重,农民得到的实惠甚少。一些农民没有改变小农意识,不放心把自己的产品交给他人,让别人拿去卖,即使参加了合作经济组织,他们见利就合,无利就散。
2.2.2外部环境
合作经营组织既不同于企业,也有别于社团类协会,国外农民合作社属于第五类法人,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党中央遵循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规律,安排了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但这部分扶持资金和贴息贷款主要拨付给农业部门掌握使用,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实体的资金不多。湖北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明确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办照、资金筹措、税费减免、用地用电、人才激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落实。2006年湖北省财政还拿出200万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但几百万元的资金扶持相对众多的农民专业社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但湖北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抵押资产,难以得到贷款,自我筹集发展资金的能力有限。
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研究机构、大学、社区组织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层次较低,合作社运营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得合作经济运营的专才和辅导员,为农民提供指导。合作社需要科学研究机构和大学提供专门的理论辅导,用科技知识武装成员的头
脑。另外,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社内部矛盾的化解、合作社成员的生活服务都无法离开社区组织的支持。
2.2.3内部机制
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官办色彩较浓。2006年湖北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4375个,其中农技部门、供销社、科协经营的组织约占30%,在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各自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统一政策,完全有必要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官办色彩浓烈容易产生官方决策或官员治社的现象,有的合作社越位,代替农户做出生产及销售决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些合作组织内部议事、监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全,无章可循,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很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额,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有些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没有明晰到单个农户身上,这些因素都将使得合作社产权关系含混不清。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资本投入。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利润应当实行按股分配。然而,其盈利主要来自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交易额,由此又要求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合作社的大股东往往是合作社的创办者或管理者。他们希望只实行按股分配,不希望实行二次返利,而作为成员的农民投入的股本少,希望限制按股分配,主要采取按惠顾额返利的分配方式,利润分配的矛盾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3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障碍是其发展过程中必然碰到的问题,如果用发展的眼光思考问题,用发展的办法清除障碍,用发展的策略解决问题,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一定能完善壮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3.1强化思想认识
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扶持力度,财政、工商、交通、电力等部门必须各司其责,及时解决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其中农业部门尤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我创办、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原则,指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再者,政府应当发挥报纸、网络、电台和电视台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树立合作社先进典型,弘扬合作精神,使更多的农民了解合作组织,提高参加合作组织的自觉性。
3.2落实扶持政策
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政策是当务之急,政府要逐年加大专项扶持的额度,拓宽项目扶持途径,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扶贫、农业板块基地和农业科技入户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条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贷款担保,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发放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交通、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把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选择产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合作社,培育一批产权明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服务效果较好的合作社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结合示范点的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
采取大专院校培训、部门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大户和农民等进行培训,提高其合作理论知识和合作技巧,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高等院校为农民合作事业的发展培养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支持。
3.3加强合作组织自身管理
围绕湖北优势和特色,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服务能力。拓展农产品销售网络,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引导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好的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争取企业更多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各大超市的联系,争取将全省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引入全国大型连锁超市,缩短农产品销售距离,完善农产品食品链。
农村合作社篇6
农村合作社的合同范本【1】甲方: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xx年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股,金额为元。
第三条、入股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村合作社的合同范本【2】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丁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戊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戊各方合作投资成立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项目事宜,并由____(理事长姓名)方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xx专业
合作联合社(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各方已充分了解生产发展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创业。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册成立的__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丁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卯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即专业合作联合社___万元注册资本。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___%;乙方___%;丙方___%;丁方___%;卯方___%。作为共同投资人发起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公司账号:开户行:
第三条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
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___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___,董事为___。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第四条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
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___年___月___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六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______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______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七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______方(理事长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合作社成立后,_______各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九条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合作社内部资料及相关信息通过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任何中介、顾问、咨询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披露或依法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传真,发往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传真号或联系人。
(二)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号为: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天以上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则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农村合作社篇7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信用社,重构
“
2000年8月至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江苏省进行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农村信用社统一为县级法人单位、成立省级联社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这种“上规模、上档次”的改革即使在江苏是成功的,但其在全国能够推广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种改革只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而我国目前如江苏之发达的省份毕竟是少数,所以这种改革不足以解决当前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农村信用社不仅不能“上规模、上档次”,而且应该“降格”,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等方面存在的“农转非”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昭示着农民对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
农村分散的社区结构和小农经济格局客观上要求农民们在对抗大资本的艰苦历程中要团结起来,事实上,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合作社都是弱势群体对抗大资本的“自救性组织”,因此,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政治家和理论家无不把合作社当作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工具。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时指出:“合作社是由许多工人联合起来组织的。工人所需要的衣服饮食,如果要向商人间接买来,商人便从中取利,赚很多的钱,工人所得的物品一定是要费很多的钱。工人因为想用贱价去买得好物品,所以他们便自行凑合,开一间店子,店子内所卖的货物都是工人所需要的。所以工人常年需要货物,都是向自己所开的店子内去买,供给便利,价格又便宜。到了每年年底,店中所得的盈利,便依顾主消费的多少分派利息。这种店子分利,因为是根据于顾主消费的比例,所以就叫做消费合作社。现在英国许多银行和生产的工厂,都是由这种消费合作社去办理。”晏阳初、梁漱冥等理论家则把孙先生的这种思想引向了农村,他们分别在河北和山东创办了中国最早的农村合作社,虽然他们的试验后来因战争原因而被迫终止,但是他们的行动为当时试验地的农民谋得了一定的福利,这是毫无疑问的。
中国共产党使得农民翻身解放的标志性制度建设之一是,继承孙中山先生的“合作社思想”,于建国之初就在中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信用社、供销社和生产合作社等农民“自己当家作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办农村信用社的方针和任务。此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纷纷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大多采用“农民入股、民主管理”的模式,农民们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自己当家作主”的感觉。1954年2月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首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发展信用合作社的方针、步骤和具体计划。同年4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推波助澜。从此,农村信用合作社走上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应该承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为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和农村战后经济恢复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农业银行的领导,农民们开始感觉到自己的信用社已经是“公家”的了。虽然直到196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召开的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上仍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是“贫下中农管理;职工不脱产,走亦工亦农的道路。”但在此后的“一大二公”和“人民公社化”的滚滚潮流中,农民们为了“革命无不胜”不得不自觉地“加强纪律性”,并慢慢理解了“民主管理”需要以“集中”为前提的深刻“革命”内涵,而信用社也在农民的“觉悟”中加快了“农转非”的步伐,先是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纳入了银行部门的“统一计划”,信用社的“班子”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后是信用社的职工跳了“农门”,领导有了“行政级别”,员工有了“商品粮户口”,农民们怎么看信用社也不象是自己的了。到1979年,党为农民们当初的“二元钱”股金“落实政策”时,农民的感觉已不是惊喜,而是惊愕!
平心而论,从1969年农村信用社全面“异化”到1979年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十年中,虽然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有了一定的“感情隔膜”,但“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办社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为当时的“农业学大寨”和“农业机械化”作出了“贡献”。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中央于1993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之后,农村信用社也加快了“与市场接轨”的步伐,农民和信用社的关系已不仅是“感情问题”了。
在“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的农村信用社一下子转变成“经济人”,他们的业务操作变得越来越“理性”了,他们感到和分散的小农们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高,于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办社方针被“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发展战略”所代替——信用社变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了。以1993年为例,当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差额高达1153.4亿元,其中农户存款3756.2亿元,而农户得到的贷款仅有880.6亿元。人民银行合作司司长张功平同志于2002年初在介绍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时表示:“截至2001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417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7%。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我国农村联系农民的重要金融纽带和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但仔细研究张司长这“鼓舞人心”的话语后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这个“支农”主力军把他的63.1%(1-4417÷11971=63.1%)的贷款放在了“非农部门”,而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对农业部门的贷款仅有1319亿元[(4417÷77%)×23%=1319]。温铁军博士的最近研究则表明:“1985年以前农户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农业银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而1995-1999年下降为低于25%。”从各方面资料综合来看,农村无疑已成为资金的净流出部门,而农村信用社对此“功不可没”。
农民们不能不感到农行和信用社是靠不住了。于是,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然而,我们从农民们的“二次创业”中至少得到两方面的启示,它一方面说明了农村信用社已经“异化”为不被农民所信任的“虚假”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它又昭示着农民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
资金稀缺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
在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离农”倾向越来越严重、农民的合作金融“二次创业”又被否定的情况下,农民们的理性替代行为只能是“大力发展”民间借贷了,其结果是当今农村高利贷盛行,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恶化。
当然,把农村信贷环境恶化完全归咎于农村信用社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造成当前农村资金稀缺的原因至少有四个方面。其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点大幅度减少。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全国已经削减1万多个银行分理处和其他营业网点,被削减的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的营业机构。其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新的信贷授权制度,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信贷权限缩小,且各商业银行都强调四个百:两个百分之百(贷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和利息收回百分之百)两个百分之九十八(本金收回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资金收回率百分之九十八),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信贷投放力度减弱。有关研究表明,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占其借款总额的比重从1985年以前的约40%下降到了1999年的24.4%。其三,邮政储蓄部门只存不贷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上存也是造成农村资金向城市大量转移的直接原因,据邮政储汇局统计,全国邮政储蓄额2000年增加761亿元,2001年增加额超过1000亿元,其中75%来源于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机构(直接来自农村地区的占34%)。自1997年以来,仅广西梧州地区的四大国有银行即资金上存6.7亿元(2001年11月末余额数),全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上存额可以想见。其四,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孤军奋战的“支农”力量,在现有体制下其“支农”决心和能力都很有限。
面对商业银行的日趋“商业化”和信用合作社的“不合作”,农民们无可奈何地把他们的借贷希望寄托于民间借贷,图一是根据温铁军博士的研究结果绘制的趋势曲线,该图清楚
地表明,自1995年以来,农户的约七成借款来源于民间借贷,而且这个比重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它从反面证明了农村资金的稀缺和金融机构“支农”效率的低下。更为严重的是,伴随着农村资金供给的紧张,高利贷大量发生。以下是根据温铁军领导的课题组对全国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落的调查资料整理所得的农户民间借贷利率分布表,表一表明月息1.5分以上的农户高利率民间借款占63.6%;容易计算,农户民间借款的平均利率为2.423分/月(平均利率=∑xf),即无论是从频率分布还是从均值的角度来看,高利贷现象已经在农村普遍存在。而1999年有关部门对固定农户观察点的跟踪调查则表明,农户生活性借款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5.93%,高于生产性借款1.68个百分点,这说明许多农民已经借款度日了,这不能不使人联想起解放前的“黄世仁”对“杨白劳”的高利盘剥。
我们可以根据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当前农村经济形势作一个简单分析,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表达式为:
Y=A•Lα•Kβ
其中Y表示产出量,L表示劳动投入量,K表示资金投入量,α表示劳动力产出弹性,β表示资金产出弹性,A表示科学技术进步效果。对我国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在小农经济格局未改观之前,科技进步对劳动力和资金投入的替代是缓慢的,我们可以假定A为不变因素;而我国农村劳动力供给是过剩的,即L是不受制约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α、β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数,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农村当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农村资金供给的增长。遗憾的是,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恰恰出在资金供给上,看到这一点,我们对农村基层干部抱怨:“(农业发展)思路是新的,口号是响的,任务是硬的,资金是‘软’的。”就不难理解了!
农户民间借贷利率分布表(表一)
月利率(分/月)组中值(分/月)x比重(%)fxf
0——1.50.7536.40.273
1.5——2.01.7520.50.359
2.0——4.03.0018.20.546
4.0以上5.0024.91.245
合计——1002.423
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很明显,中央的意图是要在农村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三种金融并存的金融服务体系,并用政策性金融带动商业性和互助性金融。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发展银行将逐步由粮、棉收购企业“跟班”的角色转变为农业开发性银行,担负起国家金融支农的职责;无论何时何地,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逐利本性是不会改变的,也不能改变的,只要国家政策引导得当,使之“有利可图”,他们自然会增添对农村市场的兴趣;难题在于如何“建立和完善”互助性“合作金融”这个“基础”,笔者认为,夯实这个基础的办法只能从“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着手,“另起炉灶”或“消灭”、“升格”农村信用社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不可取的,“改造”的办法就是“降格”农村信用社——管理“降格”、规模“降格”、业务“降格”。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问题,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应该承认这是个问题,但笔者认为它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背离了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况且,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一时难以到位,因此“理论家”们在这个问题上作过多的“理论”争执于事无补。合作经济组织自17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国际公认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表现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上就是“自治、自主、民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把农村信用社建成“一种以乡镇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区性、合作性”精神,试想如果社员能够自由翻看信用社的帐本、参与信用社的决策、决定信用社主任的任免和员工的待遇,那么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的发生率还会高吗?在外部管理上,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信用社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再不能把信用社办成政府或银行的附庸,人民银行对信用社要加强金融监管、弱化行业管理,不能象过去那样以金融监管为名行行业管理之实,而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日常活动则不要干预。若能如此,即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虚置问题暂时得不到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社区性、合作性”也能得到很大程度的体现,即只要把农村信用社由“官办”降格为“民办”,信用社就一定会更象一个“合作社”!
在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问题上,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农村信用社要拓宽业务范围、发展中间业务和其他业务,建立联行清算,通过这种办法来吸引客户,提高效益,以便把农村信用社“搞活”。笔者认为,持这种意见的人对“合作金融”的性质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一种“会员制”,“会员”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目的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其服务对象也主要集中在“会员”范围之内。合作金融的终极目标在于利用团体合作的方式,解决其单个“会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简单地说,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弱势群体的互助、自救性组织。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任务不是要去和商业银行竞争,它应面对分散的“小农”,最大限度地实现“小农”群体内部资金余缺的有效调剂,并和农业发展银行充分合作,充当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服务农民的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所以,“一存一贷”、农发行的农村业务就是农村信用社的中心工作,也就是它的市场定位。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应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去承担。农村信用社不必为自己不是“银行”而感到难过,相反,它应该尽可能地把它现有的“银行业务”“降格”为“合作社”业务!
为了把农村信用社“降格”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该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在法律上把合作金融和商业银行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有了《商业银行法》的保护,合作金融也应当像商业银行一样拥有独立的法律保障,要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制度、机制和运作方法。其次,农村信用社现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类似的历史原因和体制性因素,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由国家成立托管机构、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农村信用社也应享受同等待遇,这不仅是为了体现公平,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规范和轻装前进,或者说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的一个重要前提。最后,还必须特别强调指出,“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办法不是鞭策农村信用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是要在法律上把它界定为非盈利组织;信用社由于规模小,必然经营成本高,现在信用社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加上管理费用,每一百元就要支付2.95元,比商业银行高出1.5至2.2个百分点。政府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50%,这显然不是“支农”,而是“坑农”了。在美国这样极端发达的国家,农民已经由过去的“小农”变成今天的“地主”了,但《联邦信用社法案》仍然把他们的农村信用社定为非盈利组织,免缴营业税。我们发展中国家就更没有理由不“参照执行”。而且,加入WTO后,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财政政策倾斜——“间接”支农比“直接”财政补贴更容易为贸易国所接受,更何况我们长期以来的“支农补贴”大量沉淀于流通领域,农民并未真正得到多少实惠!
笔者坚信,“降格”农村信用社即使不是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最佳选择,起码也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参考文献
①温铁军《我国农村普遍发生高利贷的问题、情况与政策建议》中国乡村网2002年3月22日
②戴根有《关于农村金融体制的几个问题》金融时报2001年11月17日
③徐诺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及农信社的改革方向》金融时报2002年1月21日
④民政部《2001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
农村合作社篇8
[关键词]人民公社;农业合作化;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面对当今中国农业发展形势,反思1958—1985年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的人民公社发展的利弊得失,分析人民公社之兴起与农业合作化的关系,能够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农业组织合作道路提供许多借鉴。
一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疾风暴雨般的推广方式,脱离生产力水平的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然而自1962年以后,和破灭的“大跃进”不同,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农村稳定了下来,在20余年里对农村和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农村人民公社的兴起与存在的历史,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试图通过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工业化的历史选择,也表现出在十分贫困封闭的条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的路径设计和制度安排。
这种政策选择,首先依据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农业发展理论,这就是通过合作化,发展集体经济,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发展国家生产。如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到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恩格斯也曾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P498-P499)毛泽东根据中国农村的落后状况,早在《组织起来》一文中就说:在农民群众这方面,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贫困。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照列宁的话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是与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业化一方面是指社会整体工业化,即由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社会进入到以工业为主要经济部门并处于主导地位的工业社会;另一方面又必然包括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即用工业发展的成果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上,工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所以发展工业在当时获得了比发展农业更为重要的地位。而落后国家的特殊条件,使其缺少其他如对外扩张和殖民掠夺等工业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只能由本国农业支持。所以必须使分散的小农合作化,通过行政能力,以农养工。同时,虽然农业的机械化必须依赖工业的发展,农业的合作制也必须由机械化来巩固,但在工业还未发展之时,单纯的农业合作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供比单户小农更有利的生产条件。
二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中国在社会现实层面上展开了更为丰富和复杂的实践活动。人民公社的兴起就反映了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影响下,在各地农业生产建设如“兴修水利”工程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自“上”(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的思路、构想)而“下”(基层群众积极营造的集体化氛围),农业合作化的需求被一步步放大,合作规模不断升级,最终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模式确定下来。当时即使不以人民公社之名,也会以其“实”尝试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人民公社兴起的动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以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作为制度保障,实现“工占农利”的工业资本原始积累。苏联曾通过集体农庄获得了大量工业化所需资金,并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占农利”成为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方式和来源。面对他国工业化建设的成就,面对国家贫困落后的现实与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巨大差距,中共领导人认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这就需要“在生产环节建立一种政府能够有效控制的制度,以便既能囤积过剩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将农民稳定在土地之上,又能使之根据国家计划及时安排农业(首先是粮食)生产活动,以保证农产品供给与国家需求相符合”[2](P575)。人民公社作为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弥补了基层政权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业剩余的难度,正如毛泽东所说,社并大了,头少了,好管,好纳入计划。实践证明,中国的“工占农利”,由于有了像人民公社这样完整的制度作保障,结合统购统销这种促成城乡物资流转的方式,不仅运作有效而且数量也是极其巨大的。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统购统销以剪刀差形式实现的积累额就由1957年的49.31亿元迅速上升到1958年的91亿元,增长1.86倍;在农业为国家提供的积累额中所占比重也由合作化期间的55%左右,骤然上升到68%。可以说,在当时中国从农村提取资源来实现工业化的背景下,国家成功地找到了一个有效降低国家与农民交易的成本、防止政权内部发生动荡的制度化的办法,人民公社制度作为与国家战略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形态,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的社会基础[3]。当然,广大农村和农民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试图以农业合作化作为突破口,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原材料保障,为农业机械化提供经营前提;通过人民公社。创办农村工业,为农业生产服务。首先要以机械化大生产的合作化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满足国家和社会主义工业化日益增长的农作物需求。1955年毛泽东曾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4](P181-182)。其次要以大规模经营的合作化农业,作为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前提,同时也为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产品提供消费市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部门——重工业,它的拖拉机的生产,它的其他农业机器的生产,它的化学肥料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现代运输工具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煤油和电力的生产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或者才能大量地使用……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4](P181)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农业合作化被视作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不可或缺的保障和前提条件。农业合作化的规模不断升级,人们把它和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业生产的自身状况和现实水平。人民公社兴起后,毛泽东认为:可以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全国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并且还认为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提高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一致的: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但在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所有制的提高没有适合于生产力水平、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而更多地表现为“人为拔高生产关系”。
人民公社兴起之后,如何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国家工业化?毛泽东提出:人民公社发展工业生产,以地方办为主,国家支持为辅,实行拖拉机社所有或大联社所有,使耕者有其机;各省各地都要建立一个农具研究所,集中一批科学技术人员、农村有经验的铁匠、木匠,试制新式农具等。各地具体实施了一系列先实现农业集体化再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工作步骤。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需要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中国农村工业在相当艰难的环境中顽强生存且日益壮大,到1978年底,全国已有94.7%的人民公社和78.7%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以工业为主的各类企业,总数达到152.4万个;社队企业总收入为431.4亿元,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29.7%。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公社和大队的积累。企业把积累的相当大一部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购买农业机械,此外还把一部分钱用于支援穷队。1971—1974年上海市川沙县用于农业机械化的2500万元投资中,社队企业利润占87.5%[5]。
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的生产条件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工业反哺农业的速度明显加快,国家为此投入的人财物力之大,动员社会力量之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之先进,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之完备,农业生产条件改变之显著,都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望尘莫及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空前的。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均有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6](P33)。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业总动力增加61倍,农业大型拖拉机增长22.5倍,联合收割机增加了6倍,机耕面积增加12倍,手扶拖拉机发展到59.9万台,化肥用量增加14倍,农用电量增加130倍。
与旧农村相比,我国通过以人民公社为组织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促进了农村工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对农业投入工业物资;但另一方面,以如此高合作化水平的人民公社,为什么最终没有实现高度机械化程度的现代农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我国工业和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国以农业合作化作为实现机械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保障和前提,但它毕竟不能取代现代工业生产力、农业机械技术等自身的进步。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存在两难境地:合作化需要农业机械化的技术支持,但农业机械化又只能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结果,而工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化提供原始积累。面对此循环,苏联和中国都是在合作化上打开缺口,从农业合作化开始,按照“农业合作化—社会主义工业化一农业机械化一进一步巩固农业合作化”的顺序发展。因而在农业合作化和机械化之间存在时间间隙,中间有一个工业化的过程。至于人民公社中的农村社队企业也一般是轻工业、商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服务业等,毕竟不同于现代化的大工业,缺乏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多数自给自足,水平低、规模小,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不足以实现农业机械化。所以,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需要工业化迅速发展,尽早给予合作化机械支持;中国的工业化在没有对合作化提供充足的机械化条件之前,合作化是不稳固的,有退回到小生产的可能。
3.通过人民公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国家加大投入人财物力,进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统筹解决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响应党中央号召,出动数千万乃至上亿的劳动力,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向原有小规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关系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人,重新考虑合作社的规模问题。可以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兴起的原因之一,即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为适应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大踏步地建设社会主义而迅速建立起来的[7]。在这种制度和投入的保障下,1966-1976年期间,国家对农林水气系统的基建保持在10%左右,其中64%用于水利建设[8]。农民对大片农田进行平整规划,兴修水利,工程配套,扩大高产稳产农田。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用排灌动力机械增加55倍,小型水电站从55座增加到68158座,机灌面积增加60%。这个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但为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后来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此外,人民公社“在经济还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它并不是有人理解的完全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再分配,而事实上具有多样的实现手段和渠道,包括生产贷款、粮食返销、分配透支、社会救济、公益金补助等等,不仅有人人共享的保障形式,还有以救济贫弱为重点的扶贫制度,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6](P35)。如人民公社体制的存在保证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成本运行。由于政府和集体经济的扶持,农民交纳极少的费用就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健要求,基本能够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的目标。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与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障在农民收入很低的情况下对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种社会保障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相联系,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广大农民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从人民公社兴起的历史来看,它成为了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具体组织形式,在其时代意义上是“为尽快完成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历史性跨越,为改变我国农村落后恶劣的生产条件而设计和存在的,这正是当时我国社会提出的‘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6](P29)。总之,在工业资本原始积累、农村工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同时具有深刻的历史局限性。
三
目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不均衡的:一只脚已经迈进了现代工业社会,而另一只脚却还停留在小农经济社会(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确有相对先进的农业,但就全国的比例来说,还是很小一部分)。经过30年发展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成就巨大,功不可没,但很大范围内长期缺失“宜统则统”的集体经营部分,在实质上就是“农户小规模经营”。对生产力的提高仅仅局限于个体积极性方面,其他如科技进步、原材料改进、集约化生产和管理等规模效益无从体现。缺乏实力应对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风险,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和全球竞争的要求,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影响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人民公社后时代需要充分总结经验教训,开创新的农业合作化道路。从农业发展的外部助力来看,国家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我国工业经过长期发展,具备了“反哺”农业,对农业实行机械化改造的能力。而机械化的要求使合作制重新成为中国农业发展可选择的道路之一,且是符合农民整体利益和社会主义要求的道路。应以新的合作化道路提高土地收益、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从农业发展的内部因素来看,须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的产业整合;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他们积极的主体作用。在我国实现区域平衡之前,不同地区的农业合作化具体方案应适合当地生产力的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巩固和提高。
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最终为前进的时代所抛弃,但中国以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富强的孜孜追求,还远不会停止。而人民公社这一段特殊的历史,值得总结和反思。正是从此意义说来,一些学者指出:大公社体制跳出了土地改革之后小农经济的束缚,完成了对小农的改造,打破了自然村落限制下的乡土社会模式,推进了农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转型,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除了指出以人民公社形式实现的农业合作化具有历史局限性,大量的研究也表明,人民公社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实现,打上了人们对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烙印,存在着多方面自身难以克服的顽疾。如以户籍、粮食垄断等为核心的城乡隔绝的政策,缺乏激励机制的、高度集中体制下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体制缺陷越来越严重地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并最终导致了自身的解体。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全盘否定人民公社对农业合作化昭示的宝贵经验和遗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3]王立胜.人民工业化运动与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J].中共党史研究,2007,(3).
[4]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5]王玉玲.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2).
[6]辛逸.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3).
农村专业合作社篇9
一、基本现状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一定的发展,但从调查结果来看,是人数不少,规模不大,范围广泛,集中化程度不够,总的一个特点是各自为战,单打独斗,抗风险能力较弱,对拉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起的不够充分。
一是发展的氛围尚未形成,镇村两级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如何发展壮大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是上级有关部门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出台相关政策,基层组织认识不到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优势产业等方面的作用,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些鼓励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
三是现有的组织规模小,不规范,带动力不强,覆盖面不广,不能满足农民组织起来走向市场的需求。
四是运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登记注册,没有章程,不愿风险共担,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有效约束,同农户之间主要还是买卖关系,没有与农民形成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五是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贷款困难,自有资金不足,使得这些组织虽然在运作,但运行不畅,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与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和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做到年初有规划,半年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在镇村两极领导班子中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根据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明确“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对合作社的职能,组织机构,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严格的规定。
3、优质服务,重视培训。一是搞好服务合作社有效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物质供应服务及农产品营销服务等;二是重视技术培训。针对许多农民凭经验、按常规进行生产,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的状况,合作社要十分重视运用多种方式对农民开展技术培训。
4、提升质量,提高商品率。实行标准化生产,技术人员要把课堂建在田间,手把手传授操作技术,采用统一供种、供药、供肥,分片管理,建立田间档案,实施质量管理追究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
5、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合作社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向外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6、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立足本地优势,积极兴办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如中药材、果桑、养殖等专业合作社。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在农村所起的作用与成效。
1、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充分发挥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中的组织作用,引导和改变农民的种植品种和种植模式,以开拓市场营销服务拉动产业发展,使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闯市场,提高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