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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承包合同(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7-04 手机浏览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篇1

个人建房施工合同范文1甲方(发包人):xxx

乙方(承包人):xxx

甲方将原有的房屋加层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甲方房屋加层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按实际施工面积以14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价,立木因高压线误工外加1000元,建筑工费总计23000元,开工预付10000元,瓦房后再预付10000元,剩余部分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二、工程内容:

1、在现有一层的基础上加盖两层,主体部分要求为斜面瓦屋顶。

2、达到前面两门三窗,出返水檐1.2米,高50公分,全部贴瓷砖,侧墙及后墙全砖到顶水泥上面,房顶达到平整无漏水现象,室内用灰浆上面,平整无爆裂现象。

三、施工安全: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施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工程开工前,甲方负责接通水、电,并按工程进度提前准备好钢筋、水泥、砂子、石子、木材等建筑材料。

五、工程费用的计算: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施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建筑材料费及运费由甲方承担。

3、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施工中所用的机器设备、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建房施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甲方将位于环城西路84号商住大约200平方米全框架混砖加三四层约100平方米自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建房所用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二、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将包括地梁地

下石角在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粉外墙的涂料、斜屋面琉璃瓦、污水池一个、木工、水电管线安装)。乙方的施工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880元,工程总价款为264000元(大写:贰拾陆万肆仟元整)。

三、施工要求。

本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面积价格一次性包死。工程每层甲方提供草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便增加面积,不得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确实需要变更的,需双方协商一致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双方签字确定。

部分材料要求:

水泥:均使用红狮水泥分别为:上下圈梁,坡挑檐均使用425标号水泥,其余使用325标号水泥。

钢筋:均按图纸要求。昆钢二级钢。

砖:大龙井砖厂。

沙:月望沙坡隆。

石子:王家庄石场。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房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包。

四、付款方式

开工时,甲方预付工程款80000元给乙方;一、二层浇筑完成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付工程款60000元给乙方;三层浇筑完成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付工程款40000元给乙方。四层浇筑封顶工程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扣除5000元工程保证金以外,其余全部结清给乙方。

工程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给乙方。

五、工程工期为5个月,自20xx年4月6日开工,于20xx年9月6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建房施工合同范文3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甲方将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罐堆村的自用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甲方房屋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按实际施工面积以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

二、工程内容:

1、铺面以内的空地部分的基础及主体屋面,共计3层,房顶为钢混平顶。

2、以上两项工程施工到初粉,要求做到内外墙用水泥砂浆打底刮平,地坪清光。

3、布好三线两管,即电线、电视线、网线、屋顶落水管和卫生间出水管。

三、施工安全: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施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工程开工前,甲方负责接通水、电,并按工程进度提前准备好钢筋、水泥、砂子、石子等建筑材料。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按工程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要求。

2、乙方完成基础以及每层的梁、柱、板面布筋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达到标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工材料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3、梁、柱、楼面的浇筑必须一次性完成。

4、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如出现建筑质量问题,由乙方重新修缮直到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工时费用和材料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上条所说的建筑质量问题,包括以下等方面:

(1)线路不通;

(2)主体墙与水平地面不垂直、墙壁凹凸不平、开裂;

(3)主体柱与水平地面不垂直、断裂、露筋;

(4)横梁、圈梁断裂、露筋、明显扭曲;

(5)天板或地板开裂、塌陷、露筋、不与水平面垂直;

(6)梁、柱、板面中空;

(7)墙壁、屋顶上的砂浆脱落;

(8)屋顶漏水,浸水。

6、屋面防渗保修期为一年,其他保修按国家相关保修条例执行。

六、工程费用的计算: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施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建筑材料费及运费由甲方承担。

3、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施工中所用的机器设备、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开工时,甲方预付工程款筑完成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付工程款元给乙方;里间二层及铺面三层梁、柱浇筑完成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付工程款工程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扣除元工程保证金以外,其余全部结清给乙方。

5、工程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给乙方。

七、本工程工期为三个月,自月日开工,于月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

八、工程结束后,乙方负责清运工地周围及室内所有的建筑垃圾,打扫干净。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篇2

房屋拆除合同范文阅读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被拆除房屋名称: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办公楼

工程地点:重庆大渡口区钢花路(人武部左旁)

工程内容:房屋拆除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上车

承包形式:甲方向乙方收取3000.00元房屋残值。被拆房屋的建筑材料

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5月23日

完工日期:20xx年6月1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搞好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安全、保持场地整洁、控制扬尘。施工中乙方因安全事故给自已或他人造成的仼何伤害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所需材料和使用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一方违约承担守约方一切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达房屋拆除合同范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现对xx区xx地段,xx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行政拆迁.现就房屋拆除一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拆除,经甲方审定,乙方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听从指挥。

二、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警戒线,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统一标志,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拆除房屋前,乙方须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甲方委托乙方拆除旧房面积约为叁仟平方米,其中贰仟平方米甲方不收取乙方的房屋拆除残值费,其余壹仟余平方米按5m2收取拆除残值,并由乙方向甲方上交拆除保证金壹万元整。在拆除工作按期、按质完毕后,退还乙方。

五、拆除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30日。实际拆除面积以及交接时间按照甲、乙双方《房屋拆除交接验收表》为依据。

六、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为和李卫清,分别代表甲乙双方负责监督现场安全工作。乙方应配备专业水电工作人员,拆除前先对房屋进行水电线路的拆除,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危险区域必须组织机械操作,费用由乙方自付。

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转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或按甲方要求进行场地平整。

九、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回收每户的水表、电表。

十、在实施拆除过程与周边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工,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机械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

未完工部分,乙方须按5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费用均从乙方上交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述房屋拆除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上友好合作,甲方同意将拆除工作委托给乙方,现将有关拆除工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二、拆除范围及价格:由乙方拆除至原地平为止拆除下来的材料均归乙方所有,拆除建筑物所造成的渣土归乙方清运,拆除工作完工后由甲方付乙方拆除工时费平方米。

三、拆除时间:

拆除时间为天自年月日甲方在乙方进场前做好腾空房屋工作,确保乙方顺利拆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邻里之间的困难,由甲方出面协商、拆除时间顺延、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篇3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重要性;职责;施工;要点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①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协助其更好的施工,及时发现施工质量的问题,有利于保障施工质量符合建设方的设计要求;②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开展是保证居民能否住上安全房屋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③房屋建筑工程有效的监理工作不仅可以为建设单位节省人力和财力,还能保证房屋质量更符合规范要求,为建设单位在市场竞争中提供积极的帮助。

2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表现为:①现场组建监理组织。依据合同要求以及施工项目整体状况,现场组建合理的监理机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要对相关监理人员有充分的了解,做好岗位的分工调配,尽量做到发挥每个监理人员的优势,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有益的帮助。②施工前及施工中的质量监控。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前期,监理人员作为质量监管方,需要对施工方的质检人员、施工组的负责人进行质量安全的宣传,加强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在施工中对房屋建筑工程各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③施工进度监管。监理人员要根据工程的计划进度,按时进行施工进度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出现实际进度推迟的现象,监理方需要与建设方进行协调,根据合同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如果出现非承包商方面的延误工期,需要立即进行签证的办理,还要及时告知甲方代表。④完工验收。完工验收是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需要建设方进行严格的把关。监理方需要在施工进度结束后,根据相关的法律、各种规范标准以及合同文件,对承包方的竣工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对工程实体进行完工验收。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要点分析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前的监理要点。①严格图纸会审。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前,需要严格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图纸,若发现图纸上的问题应在图纸会审前以书面意见集中后交建设单位转设计单位;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阅读图纸,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②强化房屋建筑工程测量资料的审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审核由承包商递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和标高传递、建筑物层高和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观测等成果。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还应作出相应的平行检测。这项工作是影响工程外在质量的关键性工作,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一定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这项工作的成果,一定以表式记录,监理工程师要以监理平行检验结果,并对照有关规范,认真审核承包商的报验成果。发现差错要认真检查原因,绝不能有半点马虎。(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要点。①强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管。a.加强工序与工序间在施工中的相互配合和验收交接,上道工序未通过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做好工序间的配合和验收交接,前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b.加强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隐蔽工程是指前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被后道工序所覆盖,则前道工序属隐蔽工程。对隐蔽工程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并办理相应签字认可手续,其目的在于日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虽见不到原形,但有证可查。②严格房屋建筑工程变更的审查。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工程变更的严格控制,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决算价不超过工程预算价。(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的监理要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要求对整个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都要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了配合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员应由不同的人负责监管不同项目的施工质量。针对监理人员自身的专长,安排与之相对应的工作。在所有的监理人员都完成质量检查,确认各部分的质量都过关以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分别报告业主和公司。完工验收是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需要建设方进行严格的把关。监理方需要在施工进度结束后,根据相关的法律、各种规范标准以及合同文件,对承包方竣工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对工程实体进行完工验收。

4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房屋建筑日益增多,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各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关系到民众的利益,监理单位必须要在施工全过程发挥好监理机构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

作者:赵亚娟单位: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参考文献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篇4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房屋工程承包合同篇5

关键词:房屋建筑;竣工交付;质量责任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不断的加快,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因此房屋建筑也在不断的增多,建筑速度也不断的加快,所以在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之后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有时难以解决,使得人们的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所以一定要明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后的具体责任,使人们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1房屋建筑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

1.1在房屋建筑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质量保质期之内的责任在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在竣工交付验收后的工程建筑,必须要符合我国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且要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以及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还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对于在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只要发现建筑质量有问题,不论是否有损害,施工方都要义务的进行修复,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施工方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是施工一方造成的,施工方在进行保修周后,可以向责任方索要赔偿。

1.2在房屋建筑质量保修期外的责任。在房屋建筑保质期满后,就是另一种责任的开始,就是损害赔偿期间。住户业主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向相关责任人索要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期间限制根据法律或者相关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在建筑质量保质期后的损害赔偿只有质量出现的时候才可以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一切损害都能够获得赔偿。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和其他部位在保修期满之后,只要是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都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

2房屋建筑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界定

2.1与业主订有合同者都应该承担责任。房屋的业主有可能只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与勘察、监理、设计、施工、一级设备采购方的一方或者各方存在合同关系,我国建筑法对签订合同者以及业主双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之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害的责任者,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方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2.2和房屋业主没有合同关系的责任方。(1)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房屋建筑质量验收备案制度我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改变了政府直接参与验收的模式,把监督集中在了建筑施工图纸的审查以及建筑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以及抽查上,其对建筑工程验收程序、组织形式有监管的责任。(2)房屋建筑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责任。我国建筑法规定:房屋建筑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将由总承包单位对其负责,总承包商把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建筑单位应该对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索赔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由于建筑桩基质量问题造成建筑破坏或者变形,分包单位无力赔偿损失时,总承包单位就会承担相应的来带赔偿责任。(3)房屋建筑供应商的责任。房屋建筑的材料的供应有很多厂商。其涉及结构和安全的建筑材料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有责任对建筑材料进行检查或者对相关的质量保证书和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查及核实质保书和合格证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根据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承担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提供材料的供应商则需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材料质量的责任。比如砼厂给施工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建筑设计的要求而造成建筑结构强度不足,这时砼厂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及负责

3.1设计缺陷。建筑设计图纸以及设计文件的疏漏和错误会对房屋建筑的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其设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建筑设计责任。

3.2房屋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和责任。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缺陷是由建筑的施工单位所以引起的,所以其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来承担。

4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房屋建筑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探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形象和经济效益造成直接影响;并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界定房屋建筑交付后质量投诉问题的责任主体界定提供借鉴。所以,要对房屋建筑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重视起来。

参考文献

[1]刘志杰,傅振南,寇占伟,刘占奎.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住宅产业,2009,(12)

[2]王洪亮.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