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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7-08 手机浏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银行账户情况调查思考

2005年6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正式推广运行,各银行(社)基本账户、预算专户和临时账户需事先到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非预算专户、一般账户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推行五年多来,我们开展了一次对某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调查,调查显示:该地在规范账户开立及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及反洗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企业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规避监管,加之目前结算账户系统和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业务系统仍处分离状态等系统性缺陷,几年来的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状

根据统计,截止2010年9月30日,某市辖内累计开立各类账户25,503户,累计撤销各类账户6,665户,有效户18,838户。具体分布见下表:

二、存在问题

问题之一:“黑户经营”行为。“黑户经营”行为就是无证办理资金往来,指银行对于未能按照账户管理法规向人民银行办理账户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各类账户仍然在违法经营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类情况城郊和农村乡镇较为普遍,只是程度大小而已,其主要深层原因是开户单位资料收集不全,加之竞争使然,基层银行只能对所谓黄金客户以牺牲法规底线而放纵之。如XX银行网点对某财政局开设的2个账户,多次催促客户资料未果而允之“黑户经营”现象。

问题之二:“违规借用”行为。“违规借用”行为就是借用管理行机构代码开立账户,指基层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一个乡镇级信用社由于地域或经济原因下设多个信用分社现实,而分社将自身银行机构代码搁置,却“借用”其管理社机构代码办理账户行为。如某市A信用社下管A1分社和A2分社,B信用社下管B1分社,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1分社已办理的11户核准或备案类账户、B1分社已办理的11户核准或备案类账户分别是“借用”其管理社A信用社和B信用社机构代码而办理开户手续。

问题之三:“移花接木”行为。“移花接木”行为就是利用机构变迁因素运用原机构已办手续账户充抵现机构的合法账户,指银行网点由于近年来调整网点布局,出现机构由于新增、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导致机构不断在调整中,出现了接管业务的银行网点将原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账户顺手“移花接木”,自认为合法。如从2005年6月3日账户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某市银行网点机构数由原来98个,通过新增、撤并,使得现有网点机构数缩为78个,在检查过程中,发现C银行网点8户账户分别为原D银行网点和E银行网点已办手续的账户,现在用来充抵现账户手续,原来C银行网点是2008年在原D银行网点和E银行网点合并基础上成立的,原银行机构代码被取消,现账户专管员就顺手移花接木以拉原开户手续资料充当本机构账户的手续。

问题之四:“张冠李戴”行为。“张冠李戴”行为就是业务系统与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性质迥异,指利用系统无法控制行为,根据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相分离现实,将某些核准类的账户以其他核准类账户开立、某些核准类的账户以备案类账户名义开立、备案类账户以核准类的账户名义开立。如XX银行网点将某市某区二小三小十五小整合迁建项目经理部的临时账户性质变为业务系统的基本账户;XX银行网点某市长江电瓷厂有限公司一般账户性质变为业务系统的临时账户。

问题之五:“超期服役”行为。“超期服役”行为就是超出账户使用年限,指临时账户在核准后的有效期届满或办理展期届满,未能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核销手续,且仍在正常使用。如XX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临时账户于2007年10月14日使用届满,但现仍在“超期服役”中。

问题之六:“提前服役”行为。“提前服役”行为就是开户银行在执行生效日制度不到位。生效日制度是指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从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前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担心制度执行过于严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户。从客户角度看,主要是为了方便其资金周转,希望账户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动要求商业银行提前办理付款业务。

问题之七:“账户搬家”行为。“账户搬家”行为就是存款人受各种因素影响频繁将其所属银行账户进行非正常的在各金融机构间迁移现象。以某市基本账户为例,2007-2010年该地共核准7,204户,其中重开911户,占比为12.64%,其中重开业务中有基本上属于存款人非正常在各金融机构随意开户、销户、转户而造成的账户迁移,如果将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纳入其中,其占比将大大提高。这种存款人账户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风险监管,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问题之八:“资源浪费”行为。“资源浪费”行为就是浪费账户管理空间,指一些久悬户、睡眠户、撤销户和变动后机构仍存留原机构无效或无用账户,银行没有及时进行清理,这些大量账户只能凭空占有本来就有限的系统资源,造成系统运行缓慢,效率降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市银行营业部现用银行机构代码为原全辖联行业务的XX银行网点所属,现随着XX机构搬迁,银行机构代码随之变更,账户也随之带走,但其滞留在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却未能及时撤销;又如检查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存在业务系统久悬户、睡眠户等无效或无用账户未能及时清理,致使账户管理系统仍大量存在这些无效或无用账户;同时对业务系统已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却出现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手续,也同样造成系统资源浪费。

三、原因分析

1、账户管理系统中技术支持不到位。账户管理系统自身开立账户制约机制不完善,再加上账户管理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清算支付系统相对处于分离状态,各系统之间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制约,导致任意利用同一证明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一些金融机构的黑户仍在经营、一些应该纳入核准类的账户、有意规避人行核准通过备案类账户开立、随意改变账户性质开立账户等现象,而对于这种情况,也只能通过事后的人工核查或现场检查才能有效被发现。

2、账户管理不规范。一方面表现在账户年检制度和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表现在账户管理监管力度不够。在账户年检制度执行不到位方面:《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各家金融机构大都没有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账户年检工作,导致存在部分开立“黑户”现象、开户单位的账户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识别的资料过期情况,同时一些已经注销及事实上已经退出市场的开户单位,各金融机构没有将开户许可证及时收回撤销账户,违规继续使用基本户、一般户或专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面临已撤销账户手续不全,导致一些无效账户大量存在于账户管理系统。在执行部分条款时也存在不到位现象,表现在账户开立后未满3个工作日提前办理付款业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从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前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担心制度执行过于严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户。从客户角度看,主要是为了方便其资金周转,希望账户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动要求商业银行提前办理付款业务。在账户管理监管力度不够方面:《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基层央行对账户的监管职能,但自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力度不够。一是账户检查频率较低且处罚力度不大;二是重审批轻管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交来的开户资料均能认真审核,坚持制度。但是金融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备案自行开户却往往规避了人民银行监督。三是重基本户轻其它户。人民银行在办理账户业务时,往往注重基本户,而对专户和临时户审查不严,有时对开户银行提交的专户资料及临时户合同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也没有认真去追究。对备案的一般户和非预算专户,后续的核查工作更是基本没有开展。

3、存款人随意性和账户行政许可的无成本性。由于法规的无约束性和操作的便利性,各金融机构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造成单位存款人随意迁户现象非常普遍。一是以开户行不能提供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免费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受限等银行服务质量为由迁户;二是部分单位以存款大户身份对开户行提出金融服务外的苛刻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上帝”动怒迁户;三是单位以虚假信息如得到大额贷款为由,改变原基本户开户行,达到逃避银行债务目的。同时账户行政许可的无成本性,也是造成账户频繁迁移现象的助推剂。账户行政许可制一方面促进了账户管理的规范,但又由于其免单式的开销户行政许可,造成资源被非正常使用,而且给账户管理增添一定难度,正是由于部分单位存款人随意迁户零成本因素,致使部分存款人账户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风险监管,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4、存款人开户许可证丢失现象比较突出。自从取消开户许可证手续费后,部分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程度下降,造成丢证现象的增多,一些退出市场或长期不办理业务的账户由于不愿登报挂失,给银行撤销账户工作带来一定程度被动,这样造成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大量存在无效账户现象。

四、加强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

1、完善账户相关法规建设和账户系统功能建设,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账户管理办法》是2003年实行,《实施细则》是2005年实行,期间也有些文件对管理和操作进行了补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发生变化,因此研究修订《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避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单位账户的相对稳定性和资金的集中性;完善账户系统功能,增加复核功能,以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在执行政策中的随意;增加对开户资料要素比对功能,实现对不同账户类型的严格控制,以避免同一文号可以在专户开立多次使用、专户与临时户在系统中可以串开等漏洞。

2、增强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系统在账户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功能。一是要求各银行不断完善会计科目,统一各类账户性质,使各类性质的账户能够从账号中直接反映出来;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程序中增设增加相应控制程序,锁定临时存款账户期限、一般账户提现、开户生效日等制度限制,这样既减少了商业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处罚的风险,又可大大减轻基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工作量,也有利于促进《办法》的进一步实施到位。

3、强化法制教育与诚实守信意识,加大账户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一是要加大对社会的金融法制与征信宣传,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银行业开展账户年检工作重要性;三是人民银行要强化账户监管力度,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大账户违规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2

2011年6月13日下午,辖内A银行和B银行的账户管理人员先后来到人民银行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西峡人行),均为郑州某建筑公司西峡项目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经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审核,两家银行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相同,均符合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条件。其中A银行书面开户申请日期为6月13日,B银行书面开户申请日期为6月8日。处理该起账户开立纠纷的关键在于判断两家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申请的先后,因此A银行坚称自己比B银行先到人行,应属先申请。

根据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回忆,6月8日下午B银行账户管理人员曾递交过该项目部的开户申请。B银行为刚刚设立的某中小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此类账户开户条件较其他类账户复杂,加之该行之前没有办理过此类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够充分故申请书被退回。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随即查阅了近期银行机构的账户交接清单,果然发现6月8日签署有“证明文件不充分,予以退回”意见的B银行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由于目前该类临时存款账户不能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信息(有关信息由人民银行录入),这起账户开立纠纷只能根据事实来判定两家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申请的先后。根据以上事实,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决定受理B银行的申请,以“申请在后”的理由退回了A银行的开户申请。

当日下午,A银行立即更换原提交的施工合同再次向西峡人行提出该项目部开户申请,理由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对该类“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明确规定。为谨慎处理该起账户开立纠纷,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取得了以下业务指导:《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名称直接开户的情形;而如果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只支持1个项目部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考虑到该公司在辖内的施工项目工程量较大、合同涉及资金数亿元,为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立即将该账户纠纷提交本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二、处理结果

2011年6月14日上午西峡人行专门召开了行长办公会对该起账户开立纠纷进行研究。根据综合业务部反映的事实和提供的资料,行长办公会做出如下决定:维持综合业务部的受理结果,判定B银行先提出申请,退回A银行的二次申请;对A银行为争夺存款客户扰乱开户秩序的行为,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进行通报批评。

三、启示

第一,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原则”。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是人民银行的行政职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必须遵循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项原则,既要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新设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益,确保银行机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第二,账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种意识”。一是服务意识。账户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勤于学习,熟知行政许可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本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办理程序和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责任意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人员手握公共权利,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敢于制止和纠正银行机构和存款人的违规行为,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三是风险意识。账户管理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银行机构一视同仁,不能感情用事或偏听偏信。在遇到复杂问题或纠纷事件时,要保持敏锐、清醒的头脑,谨言慎行,及时请示汇报,正确处理复杂问题和疑难问题,减少行政风险。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结算账户;管理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3)09—0157—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账户管理对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规范账户管理行为、维护账户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亟待完善。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办法上亟待完善

1.基本存款账户开销、转户随意

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销户,只要符合开销户条件即可办理,没有其他限制性措施。一方面由于开设账户不收取任何工本费,无偿服务,企业没有成本概念,一旦在某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合作稍有不满,随时撤换到另一家,而且有金融机构上门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间业务竞争,拉开户、拉存款现象十分普遍,有些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考核,与收益挂钩,银行结算账户成了“香饽饽”,导致银行结算账户开销过于频繁。人民银行在日常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间不长即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开户的现象,有的只有1周时间,最短的只相隔1-2天,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量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成本,也干扰了正常的结算秩序。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2年该地区共开设各类账户1760户,同期撤销各类账户647户、转户125户,其中销户重开占比67%。

2.临时存款账户超有效期现象普遍

根据《办法》,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实践中,大多数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都申请延期重开,特别是建筑施工项目临时存款账户2年有效期基本不够用,据统计65%以上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申请重开。主要是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经常是大型楼盘、高速公路、大桥、具有地标性的大型项目,其工程量大、工期长。

3.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管理薄弱

2003年施行的《办法》及后期出台的实施细则,较1994年最初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放宽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走访调查中发现2011年大兴安岭地区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中,只有少部分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账户用途为借款需要,且附有借款合同,其他大部分一般结算账户开立用途含糊不清,均为“其它结算需要”。此政策在方便企业结算受到企业欢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给银行带来了无序竞争、互挖墙脚争客户的情况,造成企业到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为贷款人隐匿资金、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债权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二是弱化了现金管理,一般户与基本户的最大区别就是不能支取现金。而目前根据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各项资金,付款单位无需向开户银行提供支付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负责,这样,不能支取现金的一般存款账户就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很方便地提取现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金管理;三是不利于财政专户管理。对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必须符合开立专户的相关条件,需要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同时还需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开户吸收存款,为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规避相关部门的核准,而账户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及金融机构常常以此打“球”;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也快速增长,司法部门对涉案单位的账户冻结扣划情况也越来越多。据了解,涉案单位在所有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存在另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照常办理结算的情况,对此,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既难以掌握实际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或制止。

4.专用账户开设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行对专户开立的依据难以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一份证明文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力度加大,专项资金名目较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主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没有有效限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不完善,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时也会出现用一个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另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强力攻关下,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各种依据、各种借口迫于关系协调需要,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造成部分单位同一专用资金在多个金融网点均可开立专户,虽然多次清理,但日积月累仍然是财政专户众多且分散,金额庞大,有演变为“第二国库”趋势。财政专项资金在银行机构停留时间长,金额大,形成了游离国库之外的“第二国库”,难免给开户银行带来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成为经济案件与腐败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了国库资金的安全。

(二)监督管理上有待加强

1.开立账户审查不严,开户资料真假难识别

少数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往往放松审核标准,甚至有可能与授意开户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形成虚假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对开户资料真假也比较难识别,有的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2.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年检作用未能发挥

《办法》要求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年检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考虑自身利益,对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对待年检工作重视不够未开展年检工作,有的在部署后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有的年检工作只是形式走过场,出现年检工作质量不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存在超过有效期的现象;存在年检工作档案缺失,年检工作部署、年检工作方案、年检工作总结汇报或处理材料、年检责任人、年检是否合格等资料不全情况。未能很好发挥账户年检作用。

(三)系统设计上有待改进

1.账户管理系统只对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了“唯一性”控制,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系统中未进行唯一性控制。

2.一般存款账户属备案类账户,无需人民银行审批,造成一般存款账户不受数量和地域限制的开设泛滥,而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过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无任何数量地域的监督、监控、提醒。

3.专用账户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后,开户许可证日期系统默认为专用账户最初开立日期。专用存款账户变更信息时,如变更法人名称,变更后开户许可证日期为开立此专户的最初日期,与实际变更日期不一致。

二、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

(一)完善账户管理办法

1.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设的严肃性

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账户“龙头”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基本存款账户设立半年或一年的稳定期,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以减少开销户随意性;二是对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给予惩罚性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促使存款人谨慎选择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遏制金融机构互相之间乱挖墙脚拉账户、拉存款的行为,保证良好结算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2.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对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根据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对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合同期+资金合理结算期”的方式确定,对大型项目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展期,展期期限放宽至最长时间为3年。

3.明确一般存款账户开设条件

对当前一般存款账户开设需要进行调研总结归纳,明确《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几种具体情形,或将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也纳人民银行核准范围,防止过多过滥而影响结算秩序稳定,防止账户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加强专用账户的审批把关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户专用。同时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特别资金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建议将证明文件的文号作为专户唯一性的辨别依据,在系统设置中加以控制,当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时,系统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的进行比对,以方便工作人员判断该证明文件编号的专户是否已开立。

(二)加强账户管理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账户开设资料的审查,运用科技手段或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共享其信息,核查资料真实性。二是认真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制订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细则,明确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年检标准、档案管理等,使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账户年检工作,筛选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扩大账户年审范围,实行账户分类年审制度。核准类账户年检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非核准类账户由各开户行在核准类账户年检结束后自行审查验收,保证所有账户纳入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开展对各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违规账户开设的处罚力度,加大银行违规成本,杜绝银行以违规而获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客户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4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3-0056-03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企业存款账户撤销随意性强。个别金融机构利用账户清理时限有意放松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拉拢企业在本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4各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企业在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税务征管法》规定,应先出具税务登记证书,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必须先录入税务资料信息才能办理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但税务部门要求存款人必须先办理银行结算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实物登证。

5各类开户资料信息登记不一致,不严谨。在开户资料录入中发现部分资料相关信息不一致,一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资料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不一致。二是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三是税务登记证法人姓名与营业执照法人姓名有同音不同字的现象。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开户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辨别困难

在清理核实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企业或预算单位在办理单位结算账户时,部分企业和单位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存在过期或作废现象,如已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过期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使用国、地税务登记证等。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不属有效证件,不得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可是在开户申请办理过程中存款人提供资料是复印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户过程中很难辨别资料的真伪。

(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

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账户运行情况监督监测。然而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源。人民银行只能通过对各家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三)系统的功能不完善

1查询功能不完善。一是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人民银行各旗支行通过系统只能查询在本地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账户,无法查询除此以外的其他账户情况。中心支行也只能查询到本辖区的账户信息,而辖区内的各旗支行账户信息都无法查到。在办理异地企业存款户时,需通过系统查询存款人相关资料时,使用单位只能查询到自己的相关信息,无法查询异地账户信息,各级人行就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对其做出准确判断,账户信息未能真正达到资源共享;二是系统提供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查询功能,只能通过银行机构代码查询,不能提供设定组合条件的查询;三是系统不能提供备案类账户和个人账户等的专项查询“存款人开户资料查询”项目,系统没有提供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号查询功能;四是在查找某单位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时,系统分别提示了所有开立账户的银行机构代码,但在代码前没有银行机构名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很难确认开户单位所在金融机构网点名称,增加了网络压力,也增加了工作人员劳动强度。

2系统公告提示不尽如人意。账户系统公告的、接收,极大地提高了人民银行上级行与下级行,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网点账户信息勾通,有效地利用账户系统的公告功能,使金融机构之间能随时掌握存款人的结算账信息情况。系统公告没有设置自动弹出功能或提示功能,致使收到的信息得不到及时处理。

3银行机构代码纠正或变更困难。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当银行机构需变更“直接管辖行”时,三级操作员在系统中只能对原“直接管辖行”的银行机构信息变更,而不能对原管辖行变更为被辖行,若以后与小额支付系统连接,定会出现资金归属行有误。

4系统提供的存款人开户信息录入要素设置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录入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时,系统仍要求录入“注册资金”,否则系统提示错误。开户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没有涉及到注册资金,而系统不录入注册资金又无法通过。致使这一项录入不是为“零”就凭感觉填充注册资金。录入员的随机处理,不仅行为不规范,也加大了系统信息失实的风险隐患。

5修改删除功能不完善。一是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当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在核对时,发现录入信息于实际资料不符,而开户银行对录入信息既不能查询,也不能对有误信息进行修改,人民银行对整条数据只能删除,开户银行重新录入,加大了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二是在办理核发存款人开立账户许可证时,对于人民银行核准类账户,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由于金融工作人员对账户的性质了解不透或疏忽,将账户性质或账号录入错误,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错误,待开户许可证发放后核对时才发现账号不正确,随后到同级人民银行要求变更,因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账号不可变更,人民银行只能撤销其账户后,再由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重新申请,若用以前资料,则有不符合重要空白的登记管理,开户许可证已登记使用。

6账户资料打印功能不完善。符合备案类结算账户的“一般结算账户”和备案“专用结算账户”录入要素后系统只做备案,不打印任何开户证明,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方面没有办法核对录入的账号及其他证明是否有误另一方面无法给存款人一个开户依据,不利于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

7系统的专用账户不能满足要求。实行预算的事业单位,在开立“专用结算”账户时,系统的十二项性质已不能满足专用账户的要求,特别是专款专用项目多。而财政部门以及乡政府很多个专用项目款没有在系统中设置,都放在“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中,于是一个单位就出现了几个“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导致“其他专用存款”过滥。

(四)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

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五)专用账户“名不符实”,县级机构政策性专项资金账户开立困难

1乡镇的财政所、税务所、计生办、派出所、工商所、邮政所、等单位,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拨付,无机构代码证、机关(或事业)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不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只能使用其上级部门的资料开立专用账户,在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基本户核准号,打印许可证时系统自动默认基本户户名是其上级管辖部门的。因此,造成异地上述部门在异地开立临时户或其他专户“名不符实”情况,许可证的存款人户名与开户申请以及存款人预留印鉴不一致。

2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单位上级调拨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开立辖内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时,系统只认本地管辖属地的金融机构。对所属在盟级地区的其他县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实行预算”的专用存款账户。而账户系统未设立预算单位在管辖行以外金融机构办理专用账户功能。

三、建议

(一)对帐户管理的建议

一是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二是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三是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人员的综合素质。使支付结算人员系统掌握账户管理知识和支付结算法规,熟悉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同级人民银行应定期召开支付结算专业会议,进行相互交流,统一操作标准,提高结算账户管理水平。四是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联系,相互沟通,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学习税务征缴法、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企业做好服务。五是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二)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加快账户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系统的连接,建立账户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连接,实现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对于“睡眠户”不按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系统发出警示将自动停止金融机构存款人的经济活动。

3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4建议账户系统三级操作员能根据金融机构改革情况需要,随时调整“直接管辖行”,使账户系统能顺应金融改革变化,不会影响到存款人的正常经济活动。增加修改注册资金功能,系统应根据账户“存款人类别”修改,可设计“无注册资金”字样,使账户系统保存的资料与提供资料相符。系统在选“专用存款”户性质时,可用手工改写,一方面便于对专款的资金监督,另一方面便于单位和银行管理。

5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修改功能。(1)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入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入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2)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