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证明(收集5篇)
复工证明篇1
2、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主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需提供原件)、(属“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原件)。
3、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驻穗办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需提供市公安局核发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户主及业主同意迁入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分局办证中心、户主、业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复工证明篇2
兹证明----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已联系在本单位工作--年。
该职工目前在我单位---部门担任---职务,近一年内在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该职工身体状况----(良好,差)。本单位承诺本证明是真实的,正确的,仅限于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事宜,不负责其欠款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复工证明篇3
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xx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xx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xx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初审机构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
(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
(五)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受理时间至20xx年12月20日(以上均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20xx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复工证明篇4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人大机关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含部分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同一职位考生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列)
职位名称及代码姓 名准考证号面试分数线面试时间备注办公厅外事局综合管理处主任科员及以下(俄语高级翻译)
100129104001李 琰028111480524129.602月10日
郭珊珊028111613719129.60王玉静028111761410129.60周 晴028123014910129.60王艳男028123024306129.60办公厅外事局综合管理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西语高级翻译)
100129104002李悦欣028111230119128.302月10日
李冬丽028111821920128.30窦素贤028133310316128.30凌在榜028139010309128.30朱昕怡028170022729128.30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100110203001董 晴028111890227135.502月10日
金格伊028121911304135.50赵非凡028137071519135.50董醒儒028137280516135.50金智莉028141192209135.50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100110205001刘艳明028111411314127.902月10日
李翔宇028111840807127.90乔理想028113023825127.90康爱茹028137652825127.90秦鹏鹏028141071220127.90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二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100110208001杨 帆028111321602135.902月11日
孔叶琳028113042512135.90李笑琳028131190724135.90董欢欢028132191308135.90樊文博028147010512135.90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和法规备案审查室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100110291001邓姝菡028111320126122.302月11日
席志文028111550725122.30周 燕028111751206122.30姬瑛凡028111780319122.30曹晓峰028111821404122.30林晶晶028111871604122.30李玉娇028132030611122.30何益萍028133412724122.30张 蓓028137741703122.30纪 熠028147010503122.30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100110301001陆兴中028134014811134.502月10日
陈斌斌028135012921134.50王 抗028137654524134.50丁宏远028137750520134.50张森贺028141272110134.50机关采购中心业务二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100210112001张子键028111730110137.702月10日
伊文斌028113013519137.70苑书宇028123015329137.70闫 海028132045321137.70宋立志028137512330137.70
二、面试确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短信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有关面试事宜,请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务必于2018年1月26日17:00前通过短信和传真确认是否参加面试。
1.请考生收到面试短信通知后,直接回复短信平台,回复内容为: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确认参加面试。同时,请填写《确认参加面试声明》(详见附件1),并传真到010-83072379。
2.网上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确认参加面试声明》的备注栏中一并说明。
3.放弃面试者请填写《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于2018年1月26日17:00前传真到010-83072379。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按以下要求准备资格复审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至同页)。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单(从成绩查询网站下载打印)。
4.面试确认时传真的《确认参加面试声明》原件。
5.考试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网站“相关下载”页下载,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为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6.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详见附件3,下同),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国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除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8.非应届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详见附件4)。
9.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毕业成绩单(所在院系或学校教务部门盖章)、报名推荐表(从报名网站“相关下载”页下载,认真填写,正反面打印,贴好照片由学校盖章并注明培养方式);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5,北京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考生必须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报名时填写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详见附件6,下同);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四类项目且服务期满的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复印件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复印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晰,除明确说明复印件的材料外,均需提供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件及个人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请务必将上述材料按要求的顺序整理排序,于2018年2月1日前传真至010-83072379或扫描(请勿拍照)制作成PDF格式,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请各位考生在传真或电邮资格复审材料24小时后主动电话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联系电话:010-83072425),经确认无误,于2018年2月3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干部一处接受资格复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政编码:100805,请在信封显眼位置注明“资格复审材料”,恕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面试时,请考生携带以上提供复印件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复核。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2018年2月10、11日,具体安排详见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30分别正式开始,考生全天候考。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面试当日上午8:00前到达报到地点,由工作人员带入候考室,8:30前没有进入候考室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地点
报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北门(人民大会堂宾馆斜对面)
面试地点: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内
五、专业能力测试
报考办公厅外事局综合管理处主任科员及以下(俄语高级翻译)和办公厅外事局综合管理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西语高级翻译)职位的考生须参加外语专业能力测试。
外语专业能力测试于面试当天举行,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内容包括俄(西)-汉互译(口笔译)及俄(西)语口头作文,同时测试第二外语,专业考试占总成绩的15%。
本次外语专业能力测试不指定参考书目,参加考试时也不得携带工具书等任何参考资料或辅助电子设备。
六、体检
参加面试的全部考生均需于2月9日参加体检。请于2月9日上午7:3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免冠二寸证件照两张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北门集合参加体检。体检前三天请尽量保持正常清淡饮食,不要饮酒,注意休息,避免熬夜和剧烈运动。因需进行抽血、B超、耳鼻喉科等餐前项目的检查,请您保持空腹12小时以上,不要服用任何药物和营养品。如有佩戴眼镜或隐形眼镜的情况,请自行佩戴有框眼镜参加体检。体检中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综合成绩(无专业能力测试)=(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有外语专业能力测试)=(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35%+外语专业能力测试成绩×15%。
考生可在面试全部结束后的第二天到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1.面试人数达到录用计划5倍比例的,根据计划录用人数,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且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确定考察人选。
2.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该考生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并按照相应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且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确定考察人选。
(二)考察
面试和体检结束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通过电话通知考察人选,没有列为考察人选的不通知。实行差额考察。
八、其他注意事项
1.参加面试的考生通讯方式如有改变,请及时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并注意保持手机开启、关闭通讯拦截功能以便联系,如因手机没有开启等原因,导致无法与考生本人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仅限考生本人进入办公楼,不得带入亲属等随行人员。候考室内要保持安静,候考室及考场内禁止考生使用手机、电脑、电子书等电子产品和上网设备,不允许考生之间互相交谈。
3.面试时间临近春节,交通压力较大,请考生合理安排行程,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全国人大机关负责为参加当天下午面试的考生提供午餐。考生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由考生本人自理。
九、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
联系电话:010-830724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
乘车路线:北京市内乘坐公交专线1、专线2、快速公交、特2路、特4路、特5路、特7路、特11路、2路、5路、8路、17路、20路、22路、48路、59路、66路、67路、71路、82路、120路、126路、301路、608路、626路、646路、673路、901直达快车等路公共电汽车到前门、前门西、天安门广场西或供电局等站下车;乘坐地铁2号线到前门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天安门西站下车后,步行至前门西大街与天安门广场西侧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即到达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请考生到办公楼的北门外等候,由工作人员带进办公楼。
附件:
1.确认参加面试声明
2.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3.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4.存档证明
复工证明篇5
1、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配偶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随往子女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6、若办证人员为男方,需增加子女一同随往的,必须和配偶一同随往,如男方离异,子女判决给男方,需出具相关部门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子女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随入;
7、申请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8、《诚信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