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中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写作范文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8-13 手机浏览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篇1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及机关组织的其他政策、业务学习,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安排,用心服务企业。上半年,统计考核科未出现任何违纪违规方面的事情。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8年上半年,统计考核科紧紧围绕机关重点工作及科室职能,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在深入调研、认真测算直管企业历年经营目标增长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州融资平台类企业向实体经济转型要求,确定了2018年度8家直管企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并分别与8家直管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内还通过实施调研、统计报表、经济运行分析会等措施,及时监控各家企业目标完成进度。

(二)统计评价体系运转正常有效,统计信息质量逐年提高。2011年全州监管企业报表信息体系就已建立,并承担对外统计信息的职能。今年以来,统计考核科将促进统计信息质量提高作为出资人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年初,特别邀请了软件专家来为大家讲解并实际操作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快报软件的运用,同时召开全州国有及控股企业报表工作会议,对2017年度统计及2018年快报报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18年上半年,科室顺利完成了全州2017年度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并参加了自治区报表会审工作,以及2018年1—5月企业财务月度快报工作,并撰写分析报告、经营分析内部刊物各5份,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昌吉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等薪酬管理配套办法,结合下达的2017年经营责任目标任务,完成了对直管企业2017年负责人考核,确定了企业负责人考核等定,并下发了薪酬调节系数和经营难度系数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直管企业资产监管工作。2018年上半年,根据《自治州直管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办法》、《自治州直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办法》等办法,下达园林宾馆追加改造资金批复两件,国投集团帮扶资金批复一件,昌粮集团应收账款、玛纳斯分公司锅炉、能投集团报废车辆批复三件,国投集团工资总额批复一件,昌粮集团利润分配分配和国有股份分红事宜批复一件等。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篇2

近年来,随着财务报告舞弊现象的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财务报告舞弊又与财务治理紧密相连,因此,要解决好财务报告舞弊这一问题就必须处理好财务治理,只有这样,公司和社会才会长久、健康、快速的发展下去。

【关键词】

公司治理;财务舞弊;关联企业;披露

财务治理可概括为: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公司治理控制权的分配,其分配的核心是财务治理权,而财务治理权的配置又是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

1进一步完善会计及审计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为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深化会计及审计改革,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让我国审计制度和会计及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更好的接轨。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制度,也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好中国的特色问题。

2完善董事会结构,增强独立董事的财务监督权

CEO对整个控制系统负责,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立治理结构,指导监督的进行。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如审计、提名与业绩考核、薪酬、经营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在董事会中增加外部独立董事的比重,有助于增强外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限,以减少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削弱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和控制。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上市公司加强财务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内部人控制及内部人和大股东对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赋予其特别职权,其中大多与财务治理有关。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治理中更是责无旁贷。从一定意义来讲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缺失的一种补救。因此独立董事的功能应集中定位于监督职能,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是独立董事的重要职能之一。

3加强对管理当局的管理力度

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生成与披露不致出现偏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与管理控制)必不可少。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全国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的发起组织委员会指出管理当局应该对整个控制系统负责,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且2002年颁布的在萨班斯法案中对管理当局还有更为明确规定:

3.1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及类似职能人员必须签字保证:(1)责任建立和维持内部控制;(2)设计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签字官员了解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3)在定期报告披露的90天之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评价;(4)在定期报告中提供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3.2签字官员必须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设计和运行内部控制中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数据的重大缺陷;涉及管理当局或在内部控制系统中担任重要角色人员的舞弊,不论舞弊情况严重与否都要报告。

3.3签字官员必须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针对重大缺陷的纠正措施,以及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后的期后事项等。

4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监管

关联企业的监管最重要的就是对母子公司的监管(即企业集团的监管),因此,协调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子公司利益冲突是处理好关联企业矛盾的关键所在。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是通过对企业集团财权在母子公司之间的合理安排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规范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其优化也应从规范母子公司关系入手,协调其中的矛盾,加强合作,实现共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最主要的是财权问题,导致我国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间关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财权未能合理分配以及相应的行权机制不完善,因此,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正常的关系就要选择适应我国企业集团的财权分配模式,就应该在权衡各种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

实践证明,我国企业集团宜采取集中化的财权分配模式,依据如下:

4.1适应企业集团发展阶段,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我国的企业集团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各成员企业在资金配置和市场定位及企业文化等方面尚未形成合力,没有达到规模经济,市场竞争力低下。为了应对来自市场的冲击,非常有必要通过集中管理的方式,以集中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增强企业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4.2规范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财务活动的需要。就单个企业而言,我国大部分企业正处于由传统企业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时期,尚未真正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尤其在财务活动中,由于受企业领导个人意志的影响,加之财务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于是便出现了诸如盲目投资、随意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所以,由这些企业所组成的企业集团必须采用集中化的财权分配模式,将子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权集中于母公司,由母公司通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活动。

4.3已经具备了选择集权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的条件。要聚合集团资源优势,贯彻实施集团整体战略发展,选择财务一体化、集权管理体制,不仅要求集团高层必须具备高素质能力,在集团财务内部还必须有一个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的网络系统,并通过对信息传递过程的严格控制,以保证信息的质量。目前,大多数企业实现了会计核算的电算化,而且集中式的财务管理软件或者网络财务软件正在得到大力推广,这些手段加快了企业间信息的传递,使母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其进行财务决策提供了信息保障。通过便捷、高效、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一套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规范的程序,很方便实现企业集团的集中管理。

4.4集中化财权分配模式能满足财务信息实时传递的要求。在集中化财务管理模式下,借助网络技术,将集团内部所有财务部门进行联网,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可实时了解分公司、子公司甚至孙公司的财务信息。同时,集团总部对收到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以便考察子公司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5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必须提高对会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已发生的舞弊事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有关立法,协调《企业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税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的适用性,理顺经营所有者、管理者、监督机构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关系,确保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监督部门都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单独行使自己的职权。要细化对会计信息舞弊的责任,加强对会计信息舞弊的处罚力度,使经营者面对处罚不敢为;使会计人员面对压力而不能为,力求使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处于法律的有效控制之下;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观念,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特别是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人员,他们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应用;要对改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和成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职工或股东公示,让股东和职工心中有数,创造依法治理的优良环境,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合法提供前提条件。假如一个单位发生会计舞弊案,不能只对单位进行经济惩罚,还要对当事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等参与会计舞弊的当事人进行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让当事人逍遥法外。

综上可得,财务治理与财务报告舞弊密不可分。为了更好的杜绝财务报告舞弊现象的发生,为了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了使国家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处理好公司财务治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林先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06年第11期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篇3

论文关键词:财务总监制,意义,职责

财务总监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的一种财务监督机制。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企业集团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一、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的意义

(一)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把好财务监督关

财务总监制亦称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授权其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它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代表所有者利益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是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而建立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国家作为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以国有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财务总监制的建立职责,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硬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的利益。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败德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强化所有权监督及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二).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免费论文下载。实行财务总监制,可改变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现象,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承担起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这必将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三)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企业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假涨本、假报表、假审计报告等进行偷税。漏税,截留财政收入,侵占国有资产,骗取荣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利益驱动,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因此职责,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仅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而应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行标本兼治。实行财务总监制,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一道坚固的屏障,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二、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权责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权责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与集团公司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二是参与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三是与集团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四是参与审定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集团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是对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是依法检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七是组织集团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八是依法审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二)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责任

为确保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履行好这八项权责,同时必须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报出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二是对集团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对集团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免费论文下载。

三、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应注意的问题(一).高标准选拔任命财务总监

财务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要求财务总监必须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不仅应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职责,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仅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还应是会计核算的内行,理财业务的高手。否则,再好的制度,没有合格的人员去执行,一切都将化为乌有。因此,为保证国企财务总监队伍的高素质。应使财务总监的人员选拔市场化,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二)明确财务总监的权责范围

所有者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非是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因此,在财务总监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规则等,做到既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一般来说,实行财务总监制的企业不再设立总会计师,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财务总监制限制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财权。财务总监工作权责主要应包括: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对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调拨的签字权。(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总监约束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促使财务总监认真钻研业务,廉洁自律,保证财务总监制度的有效运行,应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既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性报酬方案职责,以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使约束具有刚性。(四)正确处理好财务总监与其他监督的关系

财务总监是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形式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企业外部的审计监督各有分工,相辅相成,并形成国有企业的有机监督体系。财务总监在行使外部监督权的同时,应起到对企业内部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因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好财务总监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只强调所有者的财务监督,而忽视其他监督形式。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篇4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管控会计委派制

计委派制是指资产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向下属子分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会计人员监督其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该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内设会计组织机构模式,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制约的尝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会计委派制可以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控、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国有企业传统会计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会计组织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下属公司内部自行设置会计组织机构,自主选聘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下属公司自主决定,财务会计活动按下属公司的要求进行,并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国有企业大多是集团型企业,由一个企业作为母体,依法通过一层或多层投资纽带关系形成企业集群,形成母-子-孙公司多级层次,集团管控为多层次管控,管控难度大,可控性、可预测性较差,其中管控子体系――财务管控尤为混乱。显然,传统的会计组织管理体制不能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更不能满足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治理与管理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虽然是国家,但企业的经营者事实上拥有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控制管理权。当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且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约束经营者时,经营者就有可能寻求短期行为和利己行为,侵害股东利益,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未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使财务管控不能有效运行。

(二)会计信息失真。从法律角度来看,会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作为普通员工没有能力去反对公司权力阶层的违法指示。因此,从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此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关联。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每年都有经营业绩考核,为了应付考核,业绩好的情况下下属公司会保留“潜盈”,业绩不理想时则形成“潜亏”。会计人员受到主管领导的授意、指使或强令,更多的可能是为了保住“饭碗”,对主管领导“言听计从”;有的甚至与主管领导串通一气,“协助”做假造假,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后备人才储备库建设缺乏系统性。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一般欠缺综合素质,如学习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协调解决问题能力、制度贯彻执行能力等。国有企业对骨干人才的后续培养也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实施管理监督。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人员隶属于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核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不合规的事项,使下属公司经营者的舞弊行为难以隐藏,同时及时准确地将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管理要求、工作任务传递到下属公司,有效解决企业集团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增强会计监督的力度,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同下属公司脱钩,降低了下属公司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使会计人员敢于对下属公司进行会计监督,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同时,会计委派制确定了计人员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割断了其与下属公司的经济关系,增强了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实行会计委派制,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会计人员的业务交流,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加强其执行力――落实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会计委派制重视培养后备会计人才,建立会计人才储备库,能够使会计新秀脱颖而出,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三、基于财务管控的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制制度构建

企业集团的集中管控,靠的是数据、流程的标准化,只有依靠财务这条中枢神经系统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实行管控。会计委派制是加强财务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一)委派方式。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制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委派制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本文主要研究企业集团内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委派财务负责人可以根据职级分为三级:总会计师、财务经理、会计主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按照被委派企业的规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难度予以设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建议、集团公司组织部确定。事业部行业跨度大、管理难度高、资产规模大、下属会计核算主体3个及以上的,可以设置副总会计师及以上职级;以下规模则委派财务经理至各事业部;事业部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意任免被委派企业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轮换。

(二)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在会计或经济管理岗位上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或经济或审计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熟悉并能严格执行企业集团的政策、制度、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企业集团的财务规章制度,善于做好协作配合工作,能自觉维护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能够深入理解企业集团的整体战略,全面融入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对企业集团的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能够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能够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财务信息。(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会计信息化核算流程,能够组织和指导一个系统或一个实体单位开展经济核算、内部审计和评估业务等;能够较好地协调财税、金融、审计等部门以及被委派企业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明确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1.职责。(1)对集团公司负责,监督被委派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及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相关规定、制度的情况;对被委派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2)建立、完善被委派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被委派企业财务系统的组织架构,优化被委派企业的财务业务方案,科学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3)监督、检查、报告被委派企业执行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情况;对被委派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财务角度向企业负责人提出管理建议。(4)组织编制被委派企业的全面预算,审核、监督被委派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资金的筹措、运用和管理,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协调和平衡;组织被委派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降低涉税风险。(5)组织被委派企业的经营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支持;协同被委派企业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财务战略;协同被委派企业对经营活动、业务模式进行风险评估,协同被委派企业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跟踪后续实施情况,控制财务风险。

2.权限。(1)列席被委派企业与生产经营、投融资等有关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被委派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例会、相关专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与被委派企业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财务问题的各项经营管理与决策。如果被委派企业不安排委派财务负责人参加上述涉及财务问题的会议和经营管理决策,委派财务负责人有权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集团公司在绩效考核中将对被委派企业的经营班子进行考核。(2)有权对被委派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财务事项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3)有权对被委派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审核联签,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融资、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企业资产处置、重组、不良资产核销;固定资产投资事项;从事股票、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风险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调整、信用销售和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财务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财务事项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两种:

1.定期财务事项报告为正常履职报告,应全面地报告被委派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被委派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要求一季一报。定期财务事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事一报的重大财务事项;财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存在的难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非经营损益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对外投资事项;重要资产的处置、合并、收购;大额减值准备的提取和资产损失的核销;资产评估事项;产权清理工作进展、结果;季度财务分析、财务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捐赠事项;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其他需报告的财务事项。

2.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是指被委派企业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或存在重大风险的财务事项,要求一事一报。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需经集团公司决策而未经集团公司决策的财务事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使实际指标数与预算发生重大偏差的财务事项;财务舞弊案件;涉讼事项或违法违规被处罚导致企业发生损失或赔偿;重大潜盈潜亏事项或重大或有财务事项;违规或通过非正规流程发放消费基金、发放福利;未清偿的到期债权、按规定发出询证函无法取得回函的债权;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定期财务事项报告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一事一报的重大财务事项于知晓事项后2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

(五)定期组织委派人员培训。培训宗旨是围绕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和委派人员岗位要求,培养和强化委派人员的大局观和职业道德,巩固和提高其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委派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能够适应各种复杂工作环境的会计人才队伍。

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与近期目标任务;政治与经济形势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及知识;财务会计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与前沿理论;最新财经税收法规制度解读;财务负责人执业技能;相关知识等。

培训方式包括: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文件要求和企业培训计划,针对被委派人员本身已具备的不同素质条件情况和企业、行业特殊要求,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或结合采用几种培训方式对委派人员组织培训。(1)继续教育。所有委派人员均须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制度和文件要求,参加每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集中轮训。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集中轮训,所有委派人员均须参加。培训以素质教育和执业技能教育为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邀请高校学者、业界精英人士、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讲课,也可采用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开展。(3)职业资质培训。经集团公司相关程序推荐、审批,对表现出色的委派人员,选择经国家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规范的培训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CFO、ICPA等职业资质培训。要求经推荐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通过认证取得合格证书。(4)学历教育。经集团公司相关程序批准,对工作表现好的委派人员,在其现有学历基础上,鼓励、支持其利用业余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参加高一级的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5)行业特点培训。被委派企业根据其所处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于财务负责人素质、资质上的特殊需要,安排委派人员参加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培训,并按规定要求其取得合格证书。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篇5

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XXXXX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党委

第四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第五条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辽宁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安排。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条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大街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工业设备安装、修理,铝制品、低压电器及一般元件、电力整流装置柜及附件、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控制保护屏、高低压电缆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炭素制品、水暖管道零件、装饰材料、计算机及配件销售,建筑防水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高纯轻稀金属,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特种高性能铝合金技术开发、检测、服务,劳务服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及须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时间:2013年5月24日。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任期三年。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4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为职工代表行使董事职权。指定韩国庆为本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须经出资人同意。本公司聘任韩国庆为总经理。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本公司监事3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2名为职工代表行使监事职权。指定王成为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以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行使职权所必要的开支由公司支付。

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会主席或2名以上的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形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按会议通知如期召开时,应向全体监事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事项及权限。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缺席时,也可以由监事会推选的其他监事主持。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监事会决议需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的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额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由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六份,公司留存三份,股东留存一份,股东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