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中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写作范文

海洋资源论文(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8-23 手机浏览

海洋资源论文篇1

[关键词]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蓝色经济;海洋资源资产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39-04

一、引言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更明确指定“在烟台筹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这一重大决策不仅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产权交易方面引入了一个崭新事物,其新,首先体现在“海洋产权”这个新概念上,再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是国内首家,并无先例。筹建中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之主要功能,就是要组织、协助、促进和保障针对海洋产权进行的交易活动。由此就引出两个关键性问题:其一是如何定义和规定“海洋产权”概念,它包含着哪些东西?其二就是面对“海洋产权”这个概念,我们目前或近期内能针对哪些具体的海洋产权品种进行交易?比如,开展滩涂水产养殖权交易,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海底矿藏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很难谈得上流转和交易。

要解答上述问题,既需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也需要密切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首先,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是一个实践性创举,只有来自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引领与指导,交易中心才能建设好,才能长久生存、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拟从实践的角度对海洋产权的概念及其类别进行定义、梳理和讨论,从而明确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对象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交易对象,探讨实际可行的交易品种的引入和选择,设计未来交易对象扩展的操作路径。进而构想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时间进程及其涵盖地域的空间格局。最后,分析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指出必须勇于实践,重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国家的海洋制度创新和海洋管理体制创新,才能建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二、海洋产权概念及其类别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于“海洋产权”在理论上尚无明确定义,因而笼统地谈论“海洋产权”交易不免让人有模糊朦胧之感,实际意义甚少。把“海洋产权”作为交易对象还面临着明显的理论障碍,有必要对海洋产权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义,以便为海洋产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迈出开拓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一步。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对一般性的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国内海洋经济学与管理学方面一些专家对海洋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相关研究都应该成为我们定义海洋产权的参考与借鉴。

凝聚了经济学经典思想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把产权简单地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王淼等(2008)指出,“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借鉴前人关于一般产权的定义,面对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一种关于“海洋产权”的广义的以交易实践为导向的定义:海洋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并赋予保护而实现的、对某种与海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海洋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与海洋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资产和财产既包括有形的物质的资产财产,如海岛、海底矿产,也包括无形的非实体的资产财产,如知识财产、智力资产等。使用和利用财产、资产的方式既可能是正面的正向的,如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捕鱼和水产养殖,也可能是负面的反向的,如向大海里排放污水、污物等。

以上关于海洋产权的比较简明的内涵定义,为从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实践角度、操作层面来界定海洋产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创造了条件。下面将借鉴前人关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研究成果,并补充其他类别涉海产权,提出海洋产权的总体分类。

本文认为海洋产权应主要涵盖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含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环境资产、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无形资产等)、涉海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含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以及海洋排污权、排放权等。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1、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海洋资源是海洋中所蕴藏的各种物质资源的总称,通常指在海洋内外应力的作用下形成并分布于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生物资产(如海洋植物、海洋动物,海洋渔业资源资产、海洋微生物)、海洋矿产油气资产(滨海矿砂、海底石油、海底天然气、海底煤炭、大洋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矿床、可燃冰)、海洋化学资产(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等等。

(2)海洋环境资产:海洋旅游资产、海洋空间资产(海岛、滩涂、港湾、海域、海滨、海洋水体空间、海底空间)等。

(3)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潮汐能、海洋波浪能、海流能、海风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度差能。

(4)海洋无形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基因保存、自然遗产等。

2、涉海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

(1)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临港产业的基础设施等。

(2)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权,还有属于其资产(不一定属于财产)的债权、票据等。

3、海洋知识产权与技术:主要指海洋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社会实践的发明专利、涉海商标、著作权、版权,以及涉海专有技术等。

4、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主要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大海排放污水、污物等的许可权。

这样界定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就与前面定义的海洋产权的内涵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它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各类涉海资产产权的集合。如此定义不仅逻辑上合乎道理,更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实际考虑密切相关。创建产权交易中心必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蓝色经济区整体的社会效应、国内外声誉,都具有较大影响。一旦建成就得尽快投入使用,保持正常运营、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都要求有相当规模的产权交易业务量与之配合,否则,交易量太小,生意清淡,门庭冷落,产权交易中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交易品种就要涵盖得宽一些,应该包含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品种,如涉海企业的资产产权、股权、债权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中心有相对充裕的业务量,有经济实力投入力量,去研究、探索、开

发那些尚未成熟但属于海洋产权核心内容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交易问题,如海底矿产资源、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与产权交易品种密切关联,海洋产权外延规定的宽泛一些,正是基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生存发展的长远考虑。当然,理论上也必须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符合产权理论研究和产权交易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基础前提条件。

三、海洋产权的不同类型与交易品种的选取

由于海洋产权涉及到众多具有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产权类型,对它们必须分类研究,设计出与其类型特征相适应的能全面改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恰当的海洋产权交易模式,有效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从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践的角度来看,海洋产权交易品种的选择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展开。

1、涉海企事业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这类产权的交易属于相当成熟的交易品种,与实行了十余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常规产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学习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制定出合理高效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

2、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创建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参照它们成功的做法,结合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特点,先设立一些比较成熟、成功率较大的交易品种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再扩大品种。

3、海洋排污权、排放权。它是一种负面或反向用途的资产产权,是消耗海洋环境资产质量的权利,而海洋环境质量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共产权,要想获得对它消耗的权利――排污权,必须向民众公共产权的代表――政府购买。为了促进高效利用海洋环境资产,鼓励海洋环境生态友好型技术创新,就应该允许和促进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国内许多省份都在搞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山东省2010年9月在潍坊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同年12月在莱芜,省内第一家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现在主要都集中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学习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首先尝试对大中型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出售排放权额度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开办排放权的拍卖和交易流转。

4、海洋资源产权。这个产权类别涵盖范围很宽,性质差别非常大,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的效益和成本,产权安排必须结合具体资源种类的特性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其他资源的情况,适当划分和设计,以求各方面的效益得以均衡实现,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环境、生态、文化、社会和谐发展。

如同陆地上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土地表面或者地下一样,许多类别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水水体空间当中,或者密切依赖于水体,如鱼类、海洋波浪能、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但陆地地下分布的资源很少明显移动,而海洋水体不停地运动造成海洋资源分布呈现明显的移动和变动状态,承载于海洋空间的各类资源混杂交叉在一起,共存共生,关联性极为密切,使得海洋生产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效应。海洋景观资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资产、自然遗产文化资产等都是人们共享的公共产品,而普通滩涂、水产养殖的水面等又可以按照私人产品对待和处理,众多类型种类的海洋资源资产的公共产品性与私人产品性混淆在一起,极难分离。简单照搬套用流行的新制度经济学现成理论,很难正确全面地分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问题,实践上,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划分界定和综合效益最优化的产权安排更是极为困难,可以说,这类问题大部分仍然处于学术探讨阶段,远没有达成公认的普适理论和方法。

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在遵循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先把一些位于非保护区的原无主滩涂等纳入海域使用权许可证的招标拍卖试点范围,以后再对一些争议小的海洋资源品种试行流转交易,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特性和相关经济规律认识逐步加深,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再引入新的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提高海洋产权交易的层次。

四、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几步安排和关键动力

1、时间安排:先易后难、分段建设

短期:1年左右,建设涉海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技术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部分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包括招标、拍卖等)。

中期:2年左右,建成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项目全面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成熟项目的交易平台和进一步试点项目的交易试运行平台,海洋排污权、排放权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

远期:5年左右,完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平台。

2、空间拓展:先近后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应该首先搭建基础交易平台,组织协助蓝色经济区内一些合适的海洋资产产权项目进入中心交易,按时开业,良好开局。再充实完善交易平台,开展新的产权品种交易,特别是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同时,将交易网络联网范围扩大并覆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吸纳各地方产权交易有关机构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然后,再与国内沿海各大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所)联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品种丰富、交易平台档次和服务质量达到国际规范和标准之后,适时成立国际部,推出一些国际间的海洋产权交易项目,将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影响扩展到亚洲和全世界。

3、重视理论研究、推动海洋制度创新,主动创造发展机遇。《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在支持蓝色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中,从促进海域使用权流转的角度,提出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短短一句话点出了交易中心建设的基本任务,看似简单,要真正做好并非易事。海域使用权是一个相关且从属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概念。海域使用的方式和用途牵涉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多方面效益,如何划分和规定、如何定价、如何流转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初期,只能尝试一些使用方式比较简单、外部效应比较小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流转,如滩涂水产养殖权、滨海旅游景区建设使用权、海洋鱼类捕捞权等。但只进行这些种类的海洋产权交易可能业务量偏低,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质性贡献也比较小。

海洋资源论文篇2

关键词:包容性增长;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107-03

一、包容性增长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growth)最初是在2007年由亚洲发展银行提出,具有极为丰富的含义。按照亚行的解释,所谓“包容性增长”指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单纯的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倡导一种机会平等的增长,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

2010年9月,总书记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上以国家层面发表了“包容性增长”的论述之后,国内外理论界对包容性增长的现实背景、科学内涵、理论贡献、影响因素、实践路径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入地论述。

包容性增长具有三大立足点:首先是平衡发展观的思想认识,其次是公平发展观的思想认识,最后是全面发展观的思想认识。包容性增长实际上是近几年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认识上的精炼和升华。

包容性增长这一全新理念包含的首要思想就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起来。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发展海洋经济时,如果不能建设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就无法实现包容性增长所要求的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结合,就很难实现和享受生态经济带来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海洋生态经济系统

海洋生态经济是指在海洋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挖掘海洋资源潜力来建设的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海洋产业经济。海洋生态经济,是实现海洋社会和谐、海洋生态健康的海洋经济,是实现经济与海洋环境保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高度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海洋生态经济系统(eco-economicsystem)是由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经济系统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耦合而成的复合系统。海洋生态经济系统需要与外界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同时,其内部子系统也时刻地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转换,是一个开放的耗散结构系统。

目前,浙江省海洋经济的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属于消耗较大、污染较高和效益较低的粗放扩张型海洋经济增长方式。浙江的海洋生态经济系统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冲击和挑战,与浙江省正大力促进的“海洋兴省战略”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1)海洋经济的发展以海洋环境受到破坏和恶化为代价。部分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入海排污口污水超标排放依然比较严重,海水增养殖区水体富营养化趋势未见缓解。(2)海洋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海洋第三产业虽经多年努力已经大幅提高,但比重依然偏低;浙江省海洋捕捞产量占海洋渔业的比重仍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海洋养殖业发展相对滞后;并且,对于浙江目前经济结构中轻工业比例过高、重化工业不足的情况而言,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能充分发挥浙江临港优势的重化工业依然不足,无法为浙江经济打造更强大的经济骨架。(3)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不合理。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了海洋资源的破坏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种类的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4)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偏低,海洋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匮乏。“九五”以来,浙江省围绕发展海洋经济总体目标,全面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浙江省海洋科技现状与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作为海洋资源大省,海洋科研机构及院校和海洋开发人才相对缺乏[1]。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在发展海洋经济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的冲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海洋开发必须实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但是在种种原因下,很容易重视经济目标、忽视生态目标,另外,由于资金缺乏、技术手段不足以及其他原因,在海洋发展经济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间,也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为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发展指明了重要方向,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海洋生态经济的重大意义,大力发展海洋生态经济。

三、在包容性增长的视角下建设浙江海洋生态经济系统

包容性增长这一新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深度关注,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经济系统,走出一条以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基础、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为中心、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的的发展道路,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包容性增长思想对于发展海洋生态经济系统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全员共享成长、实现持续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一种生态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要求把生态环境放到应有的高度,为海洋经济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二是包容性增长思想作为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统一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要求的发展海洋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是包容性增长的重要目标,包容性增长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价值观念上所做的又一跨越式发展。

在包容性增长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为尽快实现浙江省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海洋低碳经济、海洋循环经济、海洋绿色经济,建设和完善海洋生态经济系统,以实现包容性增长所要求的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处。

(一)发展浙江海洋低碳经济,实现海洋生态系统低碳化的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是环境与经济相融合,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海洋低碳经济是注重海洋的深度科学开发和保护、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引领海洋高端产业发展、注重海洋统筹布局、注重突出海洋生态文明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强化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永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海洋低碳经济为在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统筹海洋资源与环境问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因此,强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海洋低碳经济势在必行。

发展海洋低碳经济对浙江发展海洋经济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实现浙江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实现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必须强化经济发展的低碳意识、充分认识海洋碳汇的作用,必须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资源与环境的严峻挑战,实现海洋经济低碳转型。

发展海洋低碳经济,要以低碳技术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并大力发展海洋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以碳中和技术的应用为重点发展海洋新能源及碳封存产业,发展海洋新能源、探索海底封存二氧化碳技术;要推进海洋领域的节能减排,以实现海洋经济的低碳发展。

(二)发展浙江海洋循环经济,实现海洋生态系统可循环的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2]。循环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新形态的经济[3]。循环经济通过改善资源利用的方式,不仅缓解了经济发展与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还将环保理念引入经济运行机制,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遵循海洋生态学规律,把海洋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海洋生态系统之中,在海洋资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是通过更有效地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海洋循环经济是具有海洋特色的循环经济,是发展海洋生态经济重要的发展模式。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是沿海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海洋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海洋生态环境也必然会随着开发力度的加大而遭到破坏。因此,如何既保护好海洋资源,又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在发展浙江海洋经济时,把循环经济作为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优先模式是浙江实现海洋生态经济、创新海洋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以海洋资源的高效与循环利用为核心,依托循环经济理念和技术,整合相关资源,实现海陆经济大循环,实现浙江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有机协调和统一。

(三)发展绿色海洋经济,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绿色的持续发展

绿色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产业经济为基础,以经济、环境和谐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它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遵循生态经济规律,将先进技术、制度创新融入到经济建设中,使得一定时期内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实现提高,最终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绿色经济要求不能因追求经济增长而造成社会的分裂和生态的危机,也不能因追求经济增长带来自然资源耗竭而无法持续发展。

绿色海洋经济以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和谐为目标,将绿色理念融入到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部分,通过技术创新、海洋绿色制度创新以及与环境无对抗的经济行为,最终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海洋生态经济,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提高绿色海洋意识。要提升社会的环保危机感和责任感,把环境保护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核心工作和任务,发挥主导作用。其次,要建立海洋经济绿色评价体系。评价对经济工作起到了“扳道岔”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建立和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和评价体系,对海洋经济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有着深远的意义。最后,要大力推进海洋绿色制度创新。要建立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促使、推动绿色海洋的建设。通过实施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可以限定现有的环境容量下海洋排污的最大量,而且可以通过市场定价机制优化排污权利的资源配置。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对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补偿金,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

参考文献:

[1]黄蔚艳,蒋逸民.浙江海洋产业发展现状、绩效及问题分析――基于产业协同角度[J].管理观察,2011,(13).

海洋资源论文篇3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生物科学;海洋;人才培养

为贯彻落实国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海洋战略部署,培养热带海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琼州学院于2015年9月更名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现了由一所综合类院校向海洋类院校的转型。其办学宗旨与办学定位变为立足海南、服务南海、面向东盟,建设成为国际化、开放性、应用型、有特色、高水平的热带海洋类大学。随着陆地资源的开发,临海各国已将目光投向资源丰富的海洋,围绕海洋能源、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海洋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展开不同程度的竞争。为了实现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国务院频布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部署了全国各沿海省份的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港、澳、台除外)。而海南海洋面积200万平方公里,占我国海洋面积三分之二的领海,已成为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战略十分重要的一个海洋省份。位于我国最南端的海南省,担负着国家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责任。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海南的海洋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已开始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新的增长区。“海洋战略”由此也成为海南新经济发展的引擎,培养海洋类应用型专业人才已成为实现海南海洋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琼州学院在原有办学基础上,转型发展成立一所海洋类院校,为南海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成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未来发展的重要使命。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生物科学专业成为学校转型背景下第一批培养热带海洋类人才的12个试点专业之一。如何在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下实现海洋类生物应用型人才培养,本文围绕课程体系的设置、实践教学的改革、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学方法的改进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课程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与优化

(一)以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核心课程为基石,构建多元化的海洋类特长选修课程,凸显海洋特色

根据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务处2015年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的修订要求,生物科学专业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为指导,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培养热带海洋人才的特色理念,除了通识课程、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必须开设外,通过设置特长类课程及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来确保在生物科学专业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海洋特色的海洋生物类人才。将以前培养热带果蔬花卉栽培专长、生物技术专长等的课程改为海洋水产养殖专长如海洋生物学、鱼类学、鱼类遗传育种、水产营养动物与饲料、鱼类养殖学等课程,海洋生物技术专长如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调查与监测技术、海洋资源学、海岸带开发与管理、海洋生态等富有海洋特色的课程,使学生在知识结构上拥有较为丰富的海洋生物知识。

(二)开发校本教材,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凸显热带优势

生物科学的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核心课程包含植物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植物生理学、动物生理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态学等。此类课程教学要求授课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取舍,结合海洋环境更新教学内容,赋予这些课程更多的海洋知识。比如植物学、动物学等课程要求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南海的海洋资源特色,侧重讲授南海海洋动植物的认识与分类及标本的制作;野外实习要求带领学生在海湾、海水养殖基地去实地考察与了解。微生物学课程侧重提高学生对热带海洋微藻等海洋浮游生物的认识。生态学课程注重让学生掌握海洋生态与海水养殖环境的关系等。目前海洋类书籍很多,但其知识内容比较零散,一些课程内容需要整合多本教材方可达到教学目标,且许多知识内容中缺少热带海洋资源介绍,这样教师所传授的知识、学生所学课程均缺少整体性与系统性。为了满足教学要求,体现课程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与前沿性,开发立体化的校本特色教材尤为重要。校本教材开发应以南海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保护为侧重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聘请行业和企业的一线技术员参与教材的合作编写,以南海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素材,突出区域资源优势,以培养区域特色人才。

(三)优化课程性质比例,注重实践实训,强调知识应用,突出个性培养

生物科学专业在人才培养上探索比较多,但课程性质比例在地方院校仍然采用以理论教学为主体、实践教学为补充的教学模式。为了培养海洋类应用型人才,实现与企业、行业接轨,生物科学专业调整与增加了实践教学比例,增加实践实训课时,以突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技能。鼓励学生参加实践类、职业类课程的培训与技能竞赛,在经费上支持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参加三亚举办的各类企业、行业及协会的海洋类专业技能竞赛与学术论坛。比如参加蓝色海洋经济论坛,学生可通过学术平台将教师承担的一些与企业合作的横向课题成果进行分享,也可以自己家庭养殖为基础进行创新创业。学生也可根据个人爱好利用暑期去红树林保护区、海虾养殖场、鲍鱼养殖场等基地实习,以实践活动的多元化提高实践技能,突出专业的应用性,注重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生产实际当中,解决实际问题。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不断拓展与完善

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以满足生物科学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为出发点,而培养海洋类应用型人才,完善的实践实训基地与仪器设备,对培养学生解决海水养殖、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生命科学本来是实验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向培养海洋类人才转型,改革实践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技能是实践教学改革的突破口。生物科学专业在原有东岛、西岛等认知海洋动植物实践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先后在三亚周边及陵水、海口、东方等多个海水养殖场建立了以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体的实习实践基地;实验室建设在现有生物仪器设备的基础上,通过对海洋大楼实验室的新建,原有基础实验室的扩建,与中国海洋大学兄弟院校实验室的共建等多种途径,为学生在海洋类领域基本技能训练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环境。同时与中科院深海研究所实现了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部分学生可跟随老师搭乘深海研究所的科考船进行远洋考察与探索。为加强学生的技能,突出学生的应用能力,学校在转型过程中增设冬季小学期,要求各专业以职业技能为导向,应用型人才培养为落脚点,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开展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职业规划等方式革新实践教学体系。本专业在冬季小学期针对不同年级开展了集中性的以突出实践教学为主要目的的不同程度的技能比赛与学术论坛,聘请校外海洋专家、行业的公司总裁来校授课,学生去企业实地考察,为培养多元化的海洋应用型人才奠定了基础。学生毕业论文逐步由传统的以论证性实验室研究为主体向解决实际生产问题为主体方向转型。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结合学校的规划建设,以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开发为大背景,将在原有海洋食品研究的基础上,与海南大学组建教育部热带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功能重点实验室,围绕海岸带生态资源保护平台、海水养殖与病害防治研究平台、海洋药物资源开发利用平台等多个研究方向开展工作。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将围绕海洋生物展开研究,为培养以海洋生物为背景的生物科学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以专业特长为基础的平台搭建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在生物科学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突出海洋特长,设置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渔业养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观赏鱼养殖等特长方向,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专业方向特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的分流就业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为学校新办海洋类专业的申报与筹办搭建了平台。学校在生物科学海洋方向人才培养的基础上成功申报了水产养殖专业、海洋渔业等新专业。在生物科学海洋方向的基础上,学校以转型发展为突破口,对一些传统专业进行了重组,通过组建新的学院,如对传统专业食品专业,通过与生物科学海洋方向组建在一个学院,使生物科学、海洋渔业、水产养殖等食品专业在海洋领域的拓展提供原材料,食品专业也为海洋生物资源的深入开发利用拓展了更加广阔的人才培养空间。

四、以海洋为特色的教学改革与职业育人

生物科学专业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以传统的教学模式、经典的教学方法、原有的实践实训场地等能够满足社会对专业的需求,而海洋生物科学更注重海洋理论知识的应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现有的师资队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海洋生物类人才的培养与企业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在学校转型的背景下,专业与企业行业搭建平台,签订协议,通过专业教师与企业行业专家、一线技术员共同实施课堂教学,减少满堂灌,注重讨论、案例分析,以行业企业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契机,由学生来处理问题,并通过实践实训与竞赛等教学活动来促进学生技能技术的提升。考核模式上改变传统“唯分是举”的重理论轻实践的考核方式,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考核、实践考核、技能考核,以提高学生的业务综合素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生物科学职业育人的具体做法主要是学生进校一年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把职业教育纳入其人才培养体系中,根据海南海洋类企事业对海洋类人才的需求,依托学校大学生科技园,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就业创业培养计划,共同编写实用的实践实训教材,共同寻找与推荐就业岗位,初步实现了校企合作培养与全程职业育人的目标。五、应用性双师型师资队伍的构建与优化在学校转型后,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生物科学专业原有教师队伍的转型、分流、构建与海洋生物科学相适应的双师型师资尤为重要。首先是培训与提升。年长的师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外出培训或承担基础课程或分流从事行政。而青年教师可以借助学校与海洋类高校加强合作的平台来提升自己。学校聘请国家海洋局丁德文院士、国家海洋食品工程中心主任朱蓓薇院士、中科院广东分院陈勇院士等打造学校的“双聘院士”或特聘教授的平台,将青年教师送到国内的海洋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院士工作单位等机构学习深造。有海洋教育或工作经历背景的青年教师,学校通过与周边的企事业加强联系,将青年教师送到相应的实践基地积累生产经验,参与到企业行业中去解决实际的生产应用问题。其次是聘用。将有专业技能证书的企业行业技术人员聘到本校对学生进行实践实训的指导,改变传统的单向引进人才策略,实现对教师人才构建与利用的多元化途径。再次是引进。对新进的人才如博士,不仅要求他们理论知识丰富,还需要对他们进行实践锻炼,如学校统一实行的挂职锻炼或是选派去实践基地锻炼,以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目前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生物科学专业的教师通过分流、培训、聘用、引进等方式,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教授为学生授课,校外著名院士学者、教授来校讲学,青年教师进行实地训练、组建教学团队,为海洋生物科学专业师资队伍的优化、海洋类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六、结语生物科学在国内高校中为开设时间长、开设数量较多的一个经典专业,从总体看,其毕业生就业适应面不是很广,就业率不是很高,而且不同高校毕业生缺少各自特色和竞争优势。为办出与众不同的特色,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生物科学专业近几年以海洋生物为背景和材料,对课程体系的调整、实践教学的改革、师资队伍的重组优化、教学方法的改进等方面开展了开创性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教学内容上,突出了应用性,体现了职业性,达到“培养目标的职业性、课程设置的应用性、教学过程的实践性”。但是在办学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规格要求与企业行业对海洋类人才要求相比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生物科学海洋渔业养殖特长类人才培养,学生在生物科学专业的背景下,除了掌握基础的遗传育种知识外,还需掌握与养殖相关的育苗、饲料喂养、鱼药(疫苗)使用、海洋生态等理论和技术知识。海洋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如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需要学生既要熟悉海洋药用生物的特性,还要具有化学、生化分离、结构解析等知识。而在生物科学的基础上增设这些课程,一方面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另一方面会增加专业的办学成本。因此生物科学海洋人才培养这一新课题仍需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洪武,刘志媛,刘均玲.抓住机遇,进一步深化海洋科学特色专业建设[J].大学教育,2012(11):53-54.

[2]刘洋.对我国高校海洋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探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5(8):54-55+68.

[3]傅学丽,徐峰,曹瑞雪.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科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2(9):55-57+73.

[4]杨斌,梁燕茹,钟秋平,等.地方高校海洋科学特色专业建设与探索[J].广州化工,2014(6):156-157+165.

海洋资源论文篇4

关键词: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关系

收稿日期:2006-04-07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海洋资源性资产流失规律与测度方法研究”(编号:072074)。

作者简介:王淼(1959-),女,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博导,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海洋资源管理。贺义雄(1981-),男,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2005级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75(2006)-04-0038-04

一、产权及其含义

产权(PropertyRights)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虽然对产权的研究起源于法理学研究之中,但是,现在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作为经济学范畴,产权常被视为在人对物的关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相对于法学上的概念而言,在经济学中产权更重视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实际上,产权的存在形式及实现的原则、方式、方法对于经济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然而,人们对产权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比较有影响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费希尔:“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

德姆塞茨:“产权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工具,它有助于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理性预期,这种预期一般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道德规范来表现。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自己资源的处置权,他希望社会能阻止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干涉,只要这种行为不受其产权约束条件的限制。”[2]

刘大生:“产权大于所有权,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4项权能以外,还包括财产获得权、财产利用权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3]

在结构化的财产关系中,产权分解为4项权能,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财产结构中最根本的权能,具有绝对的主体权威性和排它性;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拥有权,一般情况下,谁取得了占有权也就取得了实际支配权;支配权是决定财产投向和营运等的权能;使用权是财产投向已定前提下对财产具体组织和运用的权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权不仅有不同的分解和组合,而且在一定的机制条件下,某些权利可发生转化,被赋予新的社会形式。如在股份制企业里,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占有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支配权转化为经营权等。但是,产权并不等于经营权,如果说产权可以明确权责界限、规定交易规则的话,那么经营权则是在产权界定的限制内,以财产增值为目标所进行的日常支配、使用资源的权利。因此,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决策权。同时,完整的产权应具有3个特征:其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其二,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其三,产权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表明各种权利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性质[4]。

二、明晰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海洋旅游大众化发展倾向的日益明显,海洋旅游业的外在负面影响(主要是环境破坏)也不断加剧,这是海洋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而海洋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根源在于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的不完备性。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能够保证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或经济高效率的产权结构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以及强制性。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产权结构的市场是避免出现外部性问题的必要条件。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正是由于产权不完备所导致的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结构的非排他性,致使大量的外部性问题出现[5]。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海洋旅游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统一管理使用。因此,从宏观角度,我国目前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是明确的。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管理部门被授权代表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就导致了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相混淆、界限不明,各种产权权能缺乏有效界定,从而使得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现实产权不明晰,造成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协调,权益纠纷迭起。并且,由于海洋旅游资源分属各个行业和部门管理,旅游部门职责很小,海洋旅游管理缺位、越位、错位问题比较突出,出现“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因此,要真正使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清晰化,并形成有效统一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就必须对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重新进行界定,把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拆离,分别界定,使其更加明晰。

三、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

1.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区别

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海洋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地存在于海洋及海岸带广大空间的,并因其所具有的审美和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海洋自然存在、人文和社会现象的总和[6]。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海洋旅游资源均是海洋旅游资源资产,根据资源要转化成资源资产必须具备的稀缺、产生效益和具有明确所有者这3个特性[7],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构成只有海洋地貌旅游资源、海洋生物旅游资源和海洋古遗迹、古建筑旅游资源。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相关概念

界定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就是要明确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等产权主体,并明晰彼此的关系。

(1)海洋旅游资源资产所有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排除他人,独占海洋旅游资源,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海洋旅游资源,以实现所有者应享利益的权利。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管理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管理权是由所有人授权,对海洋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权利。

(3)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通过所有者合法授权拥有的对海洋旅游资源进行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活动的权利。

3.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特征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除了具有产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是公共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

海洋旅游资源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即具有非排他性但存在一定程度竞争性的,或具有非竞争性但存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的物品,即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两个极端之间的混合物品),因此,以海洋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旅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即公共享用性,它应使全社会或全民受惠,这也正是以海洋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旅游的社会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讲,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8]。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行使的外部性[5][9]

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环境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指某一经济活动具有外溢效应,该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的行为结果能够给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带来正的或负的利益,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外部性实质上就是某一产权主体行使其产权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处于自然状态,没有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确定。因此,外部性的产生很可能扭曲产权的激励机制,从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海洋旅游的外部不经济性包括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海洋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这里只探讨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海洋旅游供给者(开发建设者和经营者)在开发海洋旅游产品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费用,它以海洋旅游服务设施排放的“三废”、海洋旅游资源的损毁,以及海洋旅游设施布局不当产生的建设性污染为主。

TourismScience旅游科学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界定与产权关系探讨海洋旅游资源的独特特点决定了海洋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应该以海洋旅游资源所能产生的最大化经济利润为唯一目标,其首要目标应是维持海洋旅游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特别是在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初期,更应如此。海洋旅游资源产权主体行使其产权,开发利用海洋旅游资源,其行为结果不仅仅是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而且还要保护好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从而给全社会带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产权保护功能的内生性[5]

某些海洋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海洋古遗迹、古建筑等)、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的不可割裂性(如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可以既具有供人们观赏、创造效益的经济价值又具有科研、生物多样性等非经济价值)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对于海洋旅游资源的保护是首要的,经济利用价值是派生的、非重要的、第二位的,脱离了海洋旅游资源的非经济价值就谈不上海洋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首要的是体现对海洋旅游资源的保护,即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保护功能是内生的。

4.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

(1)所有权的界定

对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重新界定,不能偏离海洋旅游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基本的制度前提。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的社会公益性和海洋旅游资源产权行使中的较强的“外部性”的考虑,需要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介入,以保障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克服产权行使中的“外部性”。而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因此,国资委可以代表国家作为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初始的完整产权。

(2)管理权的界定

对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管理,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建立有效统一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为目标,国资委可以授权给国务院下设的旅游部门来实施管理,即国务院下设的旅游部门享有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管理权。按照国家对海域有偿使用的制度要求,旅游部门再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通过市场机制有偿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权人)。同时,国资委应委托国家海洋局对旅游部门管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行为实施监督。

但是,并非所有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都适合出让。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如国务院[2002]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于风景区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特别是部级的风景名胜区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不能转让的。可以转让经营权的只是一般性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并且要有统一的规划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有些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有社会效益(如沙滩、海水),如果以出让经营权的市场行为加以开发,势必导致对资源的破坏或大多数人利益的损失。这部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应该由旅游部门经营,或者只出让该类资源的部分经营权,如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权。

此外,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古遗迹、古建筑等海洋旅游资源资产,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及其完整性,发展海洋旅游业、获取经济效益只是其从属目标,不但不应出让其经营权,也不适合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开发①。

由于海洋旅游资源的形式多样性,旅游部门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其构成上应有旅游、建设、文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宗教等部门的人员,并且受建设、文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宗教等部门的监督。此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洋旅游资源管理(包括已出让经营权和未出让经营权的资源)、环境维护、市场管理和对经营权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四、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关系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关系涉及很多方面,基于上面对产权的重新界定,这里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产权事务协调关系。

1.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者与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所有者的权利

国资委有权对旅游部门征收管理权出让金,作为所有者收益的体现。

(2)管理者的权利义务

旅游部门有权拟定关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利用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则、方针;有权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污染,保护海洋旅游资源的环境;有权以拍卖、招标等形式,将其所管辖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出让、租赁,并将出让、租赁所得作为管理权收益;有权监督、检查其所管辖的海洋旅游资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旅游部门应维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们的利益;当他们与其他地区、部门或其他经营人之间产生争执或纠纷时,应负责协调,维护其利益。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事务协调关系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事务关系,如发生关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事件纠纷的协调与仲裁,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开发的外部性和环境损益问题等。这类问题由自然人或法人在依法取得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之后,在合法经营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产权范围和损失赔偿规则后加以解决;若仍不能很好解决,可以由政府部门协调,进一步界定产权和相关规则。

五、结束语

在明确界定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规范管理,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持能力。因此,建立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提高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利用持续性和效用性的重要条件。同时,建立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变传统管理为产权管理,也是实现我国海洋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注释:

①参见国家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十八条.1995-05-29.

Σ慰嘉南祝

[1]I.Fisher.ElementaryofEconomics[M].NewYork:Macmillan,1923.

[2]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J].美国经济评论.1967(6):57.

[3]刘大生.产权基本问题研究[J].经济评论.2000(1):3-10.

[4]马林.旅游资源产权理论的探讨[J](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27.

[5]敖荣军,龚胜生.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及其内化研究[J](旅游学刊,2002(3):14-15.

[6]董玉明.海洋旅游[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20.

[7]姜文来,杨瑞珍.资源资产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8-9.

[8]张晓,郑玉欲.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海洋资源论文篇5

【关键词】生态文明海洋强国海洋环境法海洋资源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生态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最先进形式。生态文明,是认识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反对漠视自然、糟践自然、滥用自然和盲目干预自然,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十报告对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四项工作要求,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

国土和领土是两个不同的称谓,但是其指向和具体的涵盖范围是相同的。国土是国内法的概念,而领土是国际法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威的空间。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承认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一个国家的领土首先是其疆界以内的陆地。如果是一个有海岸的国家,它的领土就包括在其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某些水域。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它与公海不同,是在沿岸国管辖权之下的。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这个事实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其为国家。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我国的领海是我国国土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规定。这些领海区域都属于我国的国土空间。

(二)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与国家兴衰紧密相连,海洋是人类未来前途之所系。“人类重返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展望下一个世纪,委员会认为,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进展。”“建设海洋强国”概念进入十报告,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依靠法律保障,制度先行。中国要在二十一世纪中和平崛起就必须成为海洋强国,而海洋强国也必须是建立在海洋法制基础之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事的国家。否则,中国的最终国家利益将受到损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必须重视海洋法制的发展,并积极参加和主导其发展的原因。我国的海洋法和发达国家海洋法以及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相比,发展时间短,有很多不完善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和海洋强国应该以健全海洋法体系为第一要务。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的海洋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征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独有的特性。

1、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我国国内制定海洋法应该以此公约的规定为基础。《海洋法公约》创立的许多新规则和权利,其使用和解释有待讨论和澄清。每个国家在海洋法领域的作为都构成对公约某些条款的诠注和解释。我国国内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应该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之上。

2、海洋法虽然是一个极为古老的领域,但是由于现代海洋冲突的不断升级和国际海洋法规则的不完善,海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个拥有很多立法机会和创新的领域。我国国内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尽量大地保护我国海洋现实和长远利益。否则,我国就永远不能与规则同步成长,我国将永远只能是受规则约束者,而不能真正加入规则制定者的行列。

3、生态文明建设关切的主要是两大领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本文着重探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这两个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如何作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如何预防,海洋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和修复;二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囿于篇幅,本文只探讨国内海洋环境资源法完善问题,至于国际海洋法则另著文探讨。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

我国十分重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渔业法》、《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有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一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例如《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我国《海洋环境法》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作出了很多首创制度的贡献。但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相比,现行海洋环境法有诸多问题和缺陷。迫切需要加大海洋环境法制度创新和完善,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有序、健康、有效地推进。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历史上,我国的宪法曾经涉及海洋问题,如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16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1978年宪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但是,我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却始终没有出现“海”或“海洋”的规定。我国海洋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海洋”不能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这是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的第一要务。建议将宪法第9条第1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现实是,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诉求得不到保证。有关海洋生态损害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1969年民事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是没有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公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而当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时,只能以国内法作为依据。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在国际公约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执行。我国国内法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可见,我国没有直接规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国家立法,无法为海洋生态索赔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援引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制度来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问题总是“捉襟见肘”。造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困难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亟待立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备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必须涵盖以下层面:第一,海洋生态损害基本概念界定;第二,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全新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风险预防;第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本范畴:索赔主体、责任形式等;第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五,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六,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途径,包括诉讼形式、社会化途径等等。

(三)完善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

近几年我国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未有好转,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案件年年递增,但至今很少有被依法移送到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制裁的。我国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刑法》第338条分别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进行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某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区分行为性质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然而,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

我国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完善我国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应该对海洋行政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刑法进行比照研究,结合海洋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规定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具体适用《刑法》的情形,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犯罪认定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四、我国海洋资源法完善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海洋中的一切对人类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我国已经出台的海洋资源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涉海资源法律《渔业法》。相对海洋环境法,我国的海洋资源立法比较薄弱,我国海洋资源法的完善主要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融合

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个法律现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中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在今后的法律修订和理论探讨过程中,应该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在今后修订过程中应该强化海洋资源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立法方面,我国还需加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岛屿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岸带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可以促进我国海洋资源法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明确海洋资源法律权属

我国《物权法》(2007年)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和物权的属性,《物权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都是排他性的权利。而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海域在我国是国家所有;其二,国务院以及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海域

享有管理权;其三,海域使用权人对于海域的使用权并非排他性权利。这三点似乎有些矛盾,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的公共物品属性。海域作为公共物品,《物权法》或者《海域使用管理法》笼统地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不适当的。

由于海域的公共物品性质,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国家为所有权的主体对海域施加类似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海域规定国家排他性所有权只能是一个幻象。明确海洋权属关系到海洋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制度。一方面,海域的根本属性应该是公共物品,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海域,而且任何人的使用都不是排他性的使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海域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受公众委托享有管理权,国家管理海域应该贯彻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

(三)建立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是,海洋资源的开发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在我国有“九龙闹海”之称,这种状况与海洋环境资源的整体属性是相悖的,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非常不利。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今后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方向应该是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代结语: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的期待

生态文明的号角已经吹响,将指引着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建设。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保障。“控制海洋是一个决定国家的领导地位和繁荣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常常是决定一个国家存亡的主要因素。”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一方面应该以尊重国际法为基础;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健全本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识和完备的海洋法。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19)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编号CLS(2012)C84)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谷树忠,曹小奇,张亮.科学理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2]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3][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