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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例(12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3-03 手机浏览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革新趋向

引言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我国林木遗传育种工作在地理变异及种源选择、种子园多世代改良、无性系选育、生物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植物新品种层出不穷。并且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研发者应该获得的权力与利润,促进了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的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余国际接轨的一项新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国内外品种权申请11354件,国外申请751件,国内授予植物新品种权401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体现我国在保护扩充新植物品种层面的努力与贡献。在品种权的报批申请层面,其总体数量与日俱增,对调动育种者的选育新品种、保护积极性层面创造一定贡献。另外,我国基本建立相关行政管理体系,由林业局与农业部依据各自职权范畴进行保护品种名录的申请审查与受理。比如品种保护只是行政条例,还没有正式立法;一些科研单位也是重论文、重成果、轻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2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被侵权现象严重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对林业产业形成的积极影响我国在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层面的实际运行进一步令企业成为植物品种权的核心主体,基于新品种的高收益性令较多种苗企业积极投入到开发林业新型植物品种行业之中,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植物新品种侵权涉及到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故意或无意生产销售的直接侵权;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故意或无意培育出授权品种,对育种者的培育新品种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激发了他们为生产培育大量新品种,加快了我国林业科技创新的步伐,遏制了我国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有力促进了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2.2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

我国在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层面的实际运行进一步令企业成为植物品种权的核心主体,基于新品种的高收益性令较多种苗企业积极投入到开发林业新型植物品种行业之中,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而林业局则主要负责果树、林木与木本花卉等新品种植物的申请工作。,因此没有执行力;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宣传、培训也比较少,很多人缺乏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或者即使想维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

2.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各部门难以协调

当前,我国对林业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呈现出整体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意识不全面、运用转化机制有失灵活性、总体质量数量水平有限,保障支撑能力欠缺等问题。遇到侵权案件,就需要由法律机构执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由开发新品种与转让层面给予农民适应性的利益分享,依据利益诉求与贡献大小基于产权制度实施有效分配,激发各主体利益人员积极主动的参与至创新品种创新实践之中。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因此,有效提升林业资源经济效益,持续开发植物优良新品种,借鉴成功经验,为私人育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储备,进而更好的促进新品种的优势转化,令公共与私人功能实现重新定位,提升整体社会福利。

3促进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为促进我国保护新型林业植物品种事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林业科技创新实践能力,我们首先应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科学制定产权管理与归属规定,创建利益考评有效机制,这就更要求不同系统之间彼此协调,提高审查效率、简化测试程序、加大品种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保护新物种权力者的利益。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持续开发植物优良新品种,借鉴成功经验,为私人育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储备,进而更好的促进新品种的优势转化,令公共与私人功能实现重新定位,提升整体社会福利。有效提升林业资源经济效益,持续开发植物优良新品种,借鉴成功经验,为私人育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储备,进而更好的促进新品种的优势转化,令公共与私人功能实现重新定位,提升整体社会福利。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4结束语

总而言之,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农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与不足,因此我们只有科学探索林业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变革趋势、实践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管理思路策略。

参考文献:

1.罗娴.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经济影响[J].现代商业,2014(02).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物理隔离保护法;主流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S184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432019

农业野生植物是在农区范围内,对人类具有实用和潜在利用价值的所有野生植物。农业野生植物不仅是植物资源的重要链条,也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有着密切的关联。农业野生植物具有作物所不具备的优良基因,并且一些药用野生植物是中药材原料,堪称是植物资源中的无价之宝。中国具有丰富的农业野生植物,约有1万种,这些珍贵的野生植物被分别用在食品领域、药物领域、工业领域、饲养领域以及观赏领域等等。但是,在社会生产的影响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致使农业野生植物资源慢慢减少,尤其是建筑公路、兴修水利、乱砍滥伐、采挖等,造成一些农业野生植物频临灭绝的危险。人类对这种情况的严重性开始予以重视,国内外都已经开始对农业野生植物采取保护行动。

1农业野生植物生境保护方法

1.1物理隔离保护法的实践

物理隔离保护法在我国采用优先于主流化方法,其通过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使农业野生植物和周边环境得到保护,避免畜禽和人类对其形成干扰。物理隔离保护法适应于分布集中、面积大的具有代表性的濒危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点的当地农民和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并且保护点建成之后,需要对其进行长期的维护。

我国从1985年开始开展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行动,目前,我国27个省共建设了154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对39种农业野生植物进行保护。采用隔离方式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进行保护。

1.2主流化保护法的实践

主流化保护方法是一种农民所参与的保护方法,这种方法以不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为基础,在农民自愿、踊跃地参与其中,对农业野生植物进行保护。主流化保护方法对物种和保护点的选择与隔离法基本相同,同时又比隔离法多几项内容,包括政策法规的约束、以生计替代为核心的改善、以资金激励为向导以及提高民众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我国自2006年开始开展了主流化保护方法,目前,在全国15个省建立了72个农业野生标的物分布点,对31种农业野生植物进行保护。

2物理隔离法及主流化2种方法的优劣

物理隔离保护法和主流化保护法都是国际上推广的保护方法,不过就目前而言,主流化方法较适用于发达国家,隔离法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这也主要决定于一个国家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意识的强弱。物理隔离法在我国已经应用了30多年,主流化方法也有10多年的应用,尤其是近些年来2种方法同时应用实践,通过对比,2种方法都存在自身的优劣。

物理隔离保护法由国家一次性投入建设,优势在于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并且有效防止人畜进入对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破坏。然而这也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这就需要建立专门组织,对保护点进行管理和看护。同时,需要对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的维护和维修,再者,保护点内禁止人畜进入,也会造成物种消长现象,伴生植物越来越旺,而被保护物种却呈弱势发展。

主流化保护方法相对较为“开放”,主要是靠农民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主流化保护方法的最大优势是农牧民的踊跃参与,劣势就是由于土地的使用权是民众,那么农牧民如果想要占用保护点也不违规。劣势主要表现为保护物种被分为毫无价值的植物和被炒作为珍贵的植物2种,造成浪费或过度采挖;没有建立可持续性激励措施,农牧民在一开始得到了补偿,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但如果没有长久的激励措施,那么也就不存在长久的保护行动。

3结语

物理隔离保护法和主流保护法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不过2种方法又彼此互补。因此,可以采用将2种方法进行有机结合,使2种方法的优劣相互补充,有利于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此外,还需要将保护点空间在原有基础上更加均衡化,科学调整保护点区域,并强化对保护点的管理,建立监测预警体系,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得到更加有效和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述民,张宗文.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1(03):325-338.

[2]陈志宏,李晓芳,O旭疆等.我国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及其保护[J].草业科学,2009(05):1-6.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3

1.1生物多样性是城市赖以生存的基础

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与城市环境的结构与功能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同时生物多样性与城市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行方式直接联系,为城市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生物资源,如生产资料、生活物品、新型能源等,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另外,生物多样性以其自身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2]等影响着城市价值观体系,构成了城市发展与文化内涵提升的精神基础。

1.2生物多样性是城市永续发展的保障

生态城市是一类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4]。生物多样性能构建优良的生态系统,良好的生态系统具有复杂多样的循环路径、丰富的物种资源和较高的自产能力,使其对外界的抗干扰能力较强,能在自我发展中趋于稳定,加之生物多样性能发挥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可提高城市的自我调控能力。这对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提升城市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实现城市的永续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1.3生物多样性是城市绿化、景观化的标志

城市景观由自然景观、文化景观和建筑景观构成[8]。自然景观是城市景观的本底,也是城市景观得以存在的基础。城市中的各种生物拥有其各自的生态特征和独特的生活习性,可形成多种景观格局与景观形态,并表现出一定的功能特性,如防护林、景观带、生态绿网等。在城市的绿地系统和景观的建设中融入生物多样性建设,对提高城市景观的异质性、增加城市的自然度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1.4生物多样性是城市文化内涵的体现

城市景观作为城市文化影响下的人造产物,是地域文化特征的物化形式和外在体现,同时也是城市文化内涵的表达形式。一个城市的文化内涵是否丰富、城市文明建设是否成功均与生物多样性是否丰富有着密切的关系[4]。

2国内外城市建设中生物多样性保育的实例分析

以英国城市和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为例,对其成功经验及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2.1英国的城市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2.1.1制定科学性的绿地系统规划

英国政府把绿地作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的绿地空间来进行规划安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且规划多具有基础性、前瞻性、民主性等特点。在城市绿地空间布局上,城市中心多依托大面积的绿地建设城市公园,合理规划街旁绿地、住宅绿地等;在郊区建立森林公园或植物园,以科普教育和保存物种为主要任务;城市远郊则建立国家自然公园[5],并以生态绿廊的形式将城内、城郊、远郊的绿地进行连接,构成广义的城市绿色开敞空间。

2.1.2以生态理念为设计指导

英国政府倡导“将森林引入城市,让城市归回自然”的建设理念,在城市景观建设中模拟自然环境状态,遵循自然界群落的生长模式,建立多维度的物种生存空间和多层次的生物群落,使城市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充分融合,真正做到让城市回归自然。

2.1.3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英国的城市规划与绿地建设编制工作均由政府来主持,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和步骤,并设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法制监管,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规划建设条例一但经过审批就进入法制监管程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更改。对一些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自然地还设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部门,如伦敦的海德公园在湖滨建立了禁猎区、摄政公园建立了禁猎的苍鹭栖息地,一旦有人违反将严格依法惩戒。

2.1.4重视植物园的建设

在欧洲,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收集的植物种类最多,拥有活植物5.5万种,并建立了以野生植物种子为主的基因银行,于1987年成立专门从事研究并利用本国野生花卉资源的“英国研究保护野花协会”[6-7],同时向国际推荐本国新种,介绍栽植方法。

2.2深圳城市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功经验

经过33年的风雨历程,深圳由昔日的边陲渔村变成了如今的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也令世界瞩目。截至2011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5.0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6.5m2,均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要求。在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上,深圳政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从城市的规划、法制的保障、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提升等方面协调城市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2.2.1制定科学的城市发展规划

为保护城市中稀有的绿地资源,深圳推出了建设“公园之城”的目标,对城市中较具规模的绿地以建立公园的形式其进行科学规划、管理与保护。深圳以“生态园林”“景观生态”的设计理念引导全市风景园林建设,全面提高单位绿地面积的绿量,丰富物种多样性。从2010年起,深圳市依托《珠三角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开启城市绿道建设之旅,完善了城市绿网,优化了绿地空间格局。

2.2.2制定城市绿化地方标准

从1999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着手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截至2005年,已有《园林绿化管养规范》、《深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体系》、《立交桥悬挂绿化技术规程》等多项地方标准正式,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其中《深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体系》现已成为制定深圳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标准的重要指引[8]。

2.2.3重视本地植物资源的调查与野生植物的引种驯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深圳园林植物科研人员就已开始对深圳市内的植物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并编制《深圳植物志》,共5卷,预计2014年全部完成。目前已完成的《深圳植物志》收录植物种类约2800余种[9]。同时,深圳市积极开展野生观赏植物引种驯化的课题研究,收集、驯化观赏价值较高且拥有良好的生态适应性的野生植物品种,并在城市绿化中推广运用。

3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生物多样性保育问题

3.1原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加之在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盲目建设的现象,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如非法占用农地、侵占湿地、大规模开挖山坡地等,造成农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生物多样性严重丧失。

3.2城市规划理念落后

我国的城市规划普遍追求集中式的规模化发展,往往让城市变成自然环境中的隔离区,又因城市中缺乏生态廊道的建设,使得城市中的绿地斑块也独自隔离成片,减弱了彼此间的物种迁移与能量交换,破坏了城市整体的生态系统,城市中的生物多样性也难以持续发展。

3.3绿化树种单一

在我国的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园林树种单一的现象,种植模式也较为简单,多为“乔—草”“灌—草”种植模式。部分城市为满足其对形式上的美学追求,改变植物的原生形态,如对绿化树种的过度修剪、草坪上单一植物组成的模纹花坛等,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下降,增加了因物种单一引发病虫害的几率。

3.4科研资金投入少

我国对城市中的生物多样性保育侧重于政策的制定,科研资金投入相对较少,研究范围也相对狭窄,加之植物园建设薄弱,未能较好地发挥其在生物资源的收集、保护、研究以及对外科普方面的作用。

3.5公众生物多样性意识薄弱

生物多样性对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性目前还尚未在城市人群产生充分的共识,部分人群依旧未能较好地理解城市建设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内涵。公民保护意识薄弱,破坏自然、侵扰城市生物生存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城市中生物的安全。

4城市建设中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对策

4.1以景观生态学理念为设计指导

为提高城市的自然度,为城市的生物提供丰富稳定的生存环境,需要以生态学理念为景观设计指导,遵循地带性植被群落生长模式,丰富城市绿化空间及层次,营造多种生境,提高城市的生物多样性,发挥城市生态系统高效的生产力和抗逆能力,减少因人工群落所带来的管护的成本,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本文来自于《中国城市林业》杂志。《中国城市林业》杂志简介详见.)

4.2以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前提

对城市绿地系统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建设,将有利于整合城市中较分散的斑块,并与城郊的天然绿地如森林公园、苗圃等,通过生态绿廊、水廊连接起来,形成点网相连、廓带相通的环网式[10]城市绿网,以恢复生物的栖息地,便利城市内部各绿地之间以及与城郊之间的物种迁徙,从而增加城市的物种多样性。

4.3以保护和引种相结合为途径

4.3.1开展城市生物摸底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

在城市建设中,首先应对城市生物多样性进行摸底调查、分析并编目,结合城市各类生态环境特征,如地理位置、面积、现状、管理模式等,建立城市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并建立检测网点进行长期监测[2],实时跟踪并掌握城市物种多样性的变动趋势,对其进行统筹规划与信息管理,以维系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4.3.2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就地保护是指针对城市中具有典型地带性特征的物种群落或承载丰富的动、植物或野生生物种类栖息的荒废地、湿地、沙地、自然河湖等生态脆弱地建立保护地,并针对保护区中各类生态因子的生存状态划定核心保护区、实验区和缓冲区,保护城市生物及其基本的生存环境。迁地保护是指依托城市的植物园、动物园、专类园、苗木基地和基因库等对珍惜动植物、濒危生物或具有较大开发潜力的生物资源进行迁地保护和科学研究,发挥其科普教育、观赏功能,借助基地的科技人员、技术和研发平台等,有力促进珍惜生物资源的移地保护、优势种驯化与应用实验等工作的开展[4]。

4.3.3开发并引入当地的野生植物种类

开发和利用野生植物对丰富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的景观度、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我国已开展了部分地区、省市的野生花卉资源调查工作。据调查,福建省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并可供城市园林绿化的野生植物有171科669属1506种[11]。另外,福建、海南、湖南等地还开展了对野生兰科植物资源的专项调查等。据统计,福建省现有野生兰科植物65属151种。有关部门已启动“千种新花卉计划”等工作,这将有力促进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与应用进程。

4.4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

从总体来看,我国城市建设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定的相关法规中主要侧重于规划与编制,对城市规划的约束力不强,执行力较低,且缺少明确的奖惩制度。今后应继续加强与完善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为城市生物多样性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4.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4

这则视频在网络上走红除了延参法师的口音和表情外,就是猴子和人的互动。这是大自然的和谐与美,也是生命之美。

地球是浩瀚宇宙中的一个小星球,但它与其他星球的区别是地球上有生命的存在。在人类已知的世界上,地球是惟一一个具有生命的星体,这也是地球美的所在。地球上的生命不可能单独生存,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而生物多样性指的就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它包含3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生物多样性就是我们的生命。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但是这种平衡已受到破坏。

如今,在人类追求高投入、高增长、高消费的文化发展模式的冲击下,生态环境迅速恶化,使物种的灭绝速度达到过去两亿年速度的数百倍乃至数千倍。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土地的压力大增,野生动物遭人类大量捕杀,森林也几乎被砍伐殆尽,使整个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009年11月3日,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再次更新了《受胁物种红色名录》,在47677个被评估物种中,17291个物种有濒临灭绝的危险,比例约为36.3%。其中包括鲜为人知的植物、昆虫、鸟类和哺乳动物。这仅仅是冰山一角,许多物种甚至在发现前就已经消失。

据专家估计,由于人类的活动和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目前地球上的生物种类正在以相当于正常水平1000倍的速度消失,而生物多样性的快速消失,可能会对人类的健康以及赖以生存的农业和畜牧业造成严重影响,并进一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全世界目前约有3.4万种植物和5200多种动物濒临灭绝。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出,保持物种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最近开展的一项研究显示,每年仅因毁林和森林退化就会导致2万亿到4.5万亿美元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每年对自然保护区投资450亿美元用于改善生态系统,由此带来的收益可高达5万亿美元。

为保护濒临灭绝的动植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导下,国际社会制定并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2001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到2010年前,扭转生物多样性快速流失的趋势,2005年,来自世界各国的150多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纽约举行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又再次重申了这一承诺。2010年对生物多样性来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年,各国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第10次会议上,重申以往的承诺,并将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的承诺纳入到国家计划之中,确保每一个缔约国都制定并通过一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家策略。

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地球生命的物质基础,包括人类生存的基础。如果这些物种遭到破坏,我们的后代子孙将变成孤家寡人,难以在地球上生存。保护物种多样性与人类生存发展紧密相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呼吁每个人都要在保护物种多样性上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投入到这一人类共同使命中来。

生物多样性生命的共存形式

生物多样性在地球表面无处不在,它是地球环境亿万年演化的产物,又是人类及其他生命环境的缔造者与维持者。在地球所有的特征中,覆盖其表面及海域的生物层是最复杂、活跃和富于变化的。这个生物层就是生物圈,它通过无数植物、动物、微生物共同的代谢活动,以物理和化学的形式与大气层、地层和水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体系,使得人类在内的无数物种都可以生存在这个体系当中。

生物多样性实际上是一个支撑地球生命的系统,是指数以百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来说,生物多样性为人类提供食物、纤维、建筑和家具材料、药物及其他工业原料。人类的衣、食、住、行没有一项能够脱离生物多样性。

地球上出现可呼吸的空气、可饮用的水源、肥沃的土壤、高产的农田、富饶的海域、适宜的气候以及其他的生态系统服务,都充分显示了生物体的作用。可见,生物多样性在地球表面无处不在,甚至存在于每一滴水中。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人类共同的财产,给人类带来了诸多惠益,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宝贵财富。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三大类:第一是直接价值。从生物多样性的野生和驯化的组分中,人类得到了所需的全部食物、许多药物和工业原料,同时,它在娱乐和旅游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是间接价值。主要表现在固定太阳能、调节水文过程、防止水土流失、调节气候、吸收和分解污染物、贮存营养元素并促进养分循环和维持进化过程等方面。第三是未来潜在价值。生物多样性的未来潜在价值指能够在未来某个时候为人类社会提供经济利益。这些潜在的价值目前还未被人们发现和利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生物在未来可能给我们提供极大的帮助。

生物多样性在时间与空间中演化,从无到有,由简变繁。任何时候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的总量都由两个相互对立的力量所左右,即物种形成和灭绝。然而对于任何一个特定地点,生物多样性受4个关键因素影响:气候、散布能力(生物到达并定居在某一地点的能力)、时间和生境的种类(某一地点有多少可供物种利用的条件)。

物种类组成的不断变化,部分物种的绝灭,是一定自然历史时期的产物,既与自然环境变迁相联系,亦是植物群不断繁衍、演变、新类群不断产生,旧类群不断消亡和不断更新的过程,生物进化,“适者生存”是生物物种多样性产生的结果和背景。

化石记录表明,自地球上有生命以来,数以亿计的物种发生了进化。然而地球也并非简单地不断被越来越多的物种塞满,相反,物种形成的过程总是与另一种相反的过程大致平衡——这就是灭绝过程(即一个物种的所有成员全部死亡)。事实上据古生物学家推算,自生命产生后的漫长年代里,曾经在地球上生活过的物种中有99%已经灭绝。

在人类出现以前,物种的灭绝与物种形成一样,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两者之间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据有关资料显示,物种自然灭绝的速度大约为每100年有90个物种灭绝。人类出现以后,尤其是近百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人类活动的加剧,物种灭绝的速度大大的加快了。以哺乳动物为例:在17世纪时,每5年有一种动物灭绝,到20世纪则平均每2年就有一种动物灭绝。就鸟类而言,在更新世的早期,平均每83.3年有一个物种绝灭,而现代则每2.6年就有一种鸟类从地球上消亡。在印度洋、大西洋中的一些岛屿上生活的特产鸟类绝灭的速度,从1601?1699年为8种,1700?1799年为21种,1800?1899年为69种,1900?1978年为63种。目前,生物多样性正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在丧失。据国外的科学家估计,目前物种丧失的速度比人类干预以前的自然灭绝速度要快1000倍。以鸟类为例,在世界上9000多种鸟类中,1978年以前仅有290种鸟类不同程度的受到灭绝的威胁,而现在这个数字则上升到1000多种,大约占鸟类总数的11%。据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估计,在未来的20?30年之中,地球总生物多样性的25%将处于灭绝的危险之中。在1990?2022年之间,因砍伐森林而损失的物种,可能要占世界物种总数的5?25%,即每年将损失15000?50000个物种,或每天损失40?140个物种。大量的物种从地球上消失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拯救这些逐渐走向灭亡的物种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没有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就没有人类的出现。生物多样性一开始就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为了保障人类在地球的长期生存。人类只有改变自身的行为,才能在这个星球上延续下去。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水平。

保护生物多样性

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生物多样性被称为地球的免疫系统,起着保护生态系统健康、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作用。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然而,由于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物的生存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面临巨大的压力,大量物种急剧消亡,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各种资源不断枯竭。因此,生物多样性受到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及社会各界和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一个重大的战略课题。

“任何一个物种在自然界不可能单独长期存在下去,它必须与其他相关的物种形成生物群落才能生存,对于我们相互依存的生态系统的肆意破坏,必然导致人类自身最终面临毁灭性的灾难。”北大生物系教授潘文石在深圳市民文化大讲堂时说。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阿齐姆施泰纳说,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当今社会,特别是一个到2050年人口将达90亿的星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类还需要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迅速、根本且创造性、可持续的”措施,否则当前的地球自然体系将快速退化甚至崩溃。

20世纪后叶生命科学各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很多科学家认为在未来的自然科学中生物科学将成为带头学科,甚至预言本世纪是生物学的世纪。在生物科学诸多的分支中,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前生物科学最紧迫的任务之一,也是全球生物学界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据可靠的数据说明每天约有100多种生物在地球上绝灭,很多生物在没有被人类认识以前就消亡了,这对人类无疑是一种悲哀和灾难。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生物多样性是完整的、和谐的、浑然一体的,它体现了一个区域内生命形态的丰富程度。

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食物、水和健康的重要保障。人类是动物大家族的一员,动物都不能自己制造食物,需要绿色植物提供。在全球30万种植物中,人类经常利用的农作物不到200种,加上药用植物,所开发利用的也不到1000种。我们都知道,小麦、水稻、玉米提供了全人类主要淀粉来源,大豆、花生是主要的脂肪来源。植被通过蒸腾作用将土壤中的水输送到大气,然后参加大气水循环;地球如果没有绿色植被覆盖,水循环就绝对不是今天的样子。再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健康的呵护:在化学制药没有发明前,我们的祖先就是用天然动植物成分来充当药物的,至今生物制药的主要成分依然是各种动植物提供的;另外,最关键的是,我们呼吸的氧气也是植物制造的。光合作用、生物固氮作用是地球上发生的规模最大的两个生物化学反应。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鉴明指出,生物多样性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要遭到破坏,人类生存环境就要受到影响。至于潜在价值,虽然大量生物的潜在价值目前还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一种野生生物一旦从地球上消失就无法再生,它的各种潜在使用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生物多样性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是世界四大遗传资源起源中心之一,是水稻、大豆等重要农作物的起源地。拥有陆地生态系统的各种类型,物种数量位居北半球第一,果树种类居世界第一,是北半球的生物基因库。

中国地域辽阔,气候多样,地形复杂,南北跨越热、温、寒三带,物种多样性极为丰富。高等植物约有34000多种,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居世界第三位,约占全世界植物物种的十分之一。其中,苔藓植物117科(苔类52科,藓类65科),506属(苔类144属,藓类362属),2541种,种数约占全世界总种数的11.25%;蕨类64科,221属,2275种,约占世界蕨类总种数的19.25%;中国是世界上裸子植物最丰富的国家,有12科42属245种,分别为世界现存裸子植物科、属、种总数的80%、51.22%和28.82%。被子植物243科、3182属、29230种,科、属、种数目分别占世界被子植物的61%、31%和12%。

中国也是动物物种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现已记录的脊椎动物共6588种,约占世界总种数的14%。其中,哺乳动物607种,约占世界总种数的14.1%;鸟类1332种,约占世界总种数14.6%,是世界鸟类种类最丰富国家之一,其中湿地水鸟271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鸟有56种。爬行动物452种,约占世界总种数4.6%;两栖类335种,约占世界总种数6.1%;鱼类3862种,其中内陆湿地鱼类已记录的种类有1118种,约占世界鱼类总种数的17.5%。另外,无脊椎动物、真菌、细菌、放线菌等种类也极为繁多,尚无法精确统计。

相对于物种的丰富度,物种的特有性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中国辽阔的国土、古老的地质历史、复杂的地形地貌、多样的气候和土壤条件,形成了多样的生境,这些都为特有属、种的产生和保存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使中国的特有种极为丰富。中国特有植物估计有15000~18000种,约占维管植物总数的50~60%,在世界上处于第7位,特有高等脊椎动物在世界上处于第8位,各类群有属、种所占比例差异较大。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各种生物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也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利于维系物种、平衡自然、保护地球家园。同时,生物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具有宝贵的开发利用价值,对于加强农业、创新科技和促进发展都十分重要。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负责任大国的应尽之责。我国已加入一系列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要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认真履约,共同呵护地球家园。

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国在行动

7月3日上午,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柳林林场,来自汉中朱部级自然保护区的32只人工笼养朱被放飞,它们将“翻越秦岭”,首次在我国北方展翅翱翔。

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朱主要生活在温带山地森林和丘陵地带,习惯在高大树木上栖息和筑巢,在水田、河流浅滩、沼泽等地觅食。20世纪以前,朱曾广泛分布于俄罗斯、日本、朝鲜半岛和我国大部分地区,自古被我国民间视作吉祥的象征,有着“吉祥之鸟”的美誉。然而,由于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水田森林减少、化肥农药对环境污染、人为干扰等因素使得朱的数量急剧减少,在东亚地区各国先后绝迹。我国1981年在陕西洋县重新发现7只野生朱,这也是当时全球仅存的一个朱野生种群。

经过多年不懈保护与饲养繁殖,朱种群数量已由最初发现的7只发展到现在国内的1700余只,其栖息地的分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32年后,带着一份美好的寓意,32只“吉祥之鸟”的身影重现在我国北方,为鸟类世界再填一道美丽的风景。

人工饲养,野外放飞,这是中国为保护朱野生种群所作出的系列努力之一。

无独有偶。2012年10月11日,在雅安市石棉县栗子坪自然保护区,全球首只在野化培训场诞生的大熊猫“淘淘”被正式放归自然,这意味着中国的大熊猫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野化训练后放归自然,补充野外种群,是濒危野生动物繁育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恢复和重建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大熊猫由于受自身繁育能力低、食性单一和栖息地破碎等因素影响,放归自然的难度远远高于其他野生动物。相关专家称,放归自然后的“淘淘”要经历适应野外环境、融入当地种群、繁育后代等多重考验才能真正实现放归自然的目标。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中国又是生物多样性受到最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原始森林长期受到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活动的影响,其面积以每年0.5×104km2的速度减少;草原由于超载过牧、毁草开荒的影响,退化面积达87×104km2。生态系统的大面积破坏和退化,不仅表现在总面积的减少,更为严重的是其结构和功能的降低或丧失使生存其中的许多物种已变成濒危种或受威胁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中国就占156种,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中国是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人口对环境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的压力。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种恶化的态势,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甚至会威胁到世界的发展与安全。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性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早在1992年就参加了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上签字。继而,中国政府批准了这个《公约》,并履行承诺的义务;成立了国家履行《公约》工作组,协调我国的履约工作;分别于1994年和1997年完成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报告》,并正式。同时,加强物种保护和自然保护的法规建设,并陆续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等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程。(选自《201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发展及保护研究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央领导就加强物种资源管理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生态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部分地区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基本保持稳定。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我国已制定《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2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部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运转良好。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农业大国,70%左右的人口住在农村,对生物多样性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多年来,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践表明,保护生物多样性重点是保护物种多样性,建立自然保护区实行就地保护是最好的办法。

我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的各种类型,包括森林、灌丛、草原和稀树草原、草甸、荒漠、高山冻原等。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类型也很齐全。湿地类型中除苔原湿地外,其余类型均有分布。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使物种自然繁衍符合物竞天择的规律,确实是保护多样性的最好办法。

在就地保护方面,截至2009年底,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541个,占国土面积的14.7%,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在移地保护方面,已建有动物园230多个,植物园234座,以及数百个珍稀濒危动、植物人工繁育基地。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有序开展,一些重要生物物种资源已经完成编目收录。各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或专项执法行动,有力地打击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据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体上呈现稳中有升的发展趋势。例如,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珍稀孑遗动物,是世界上最濒危的物种之一,被誉为“国宝”和“活化石”。通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全面强化了大熊猫栖息地的保护,现在已经有45%的大熊猫栖息地和61%的野外大熊猫种群纳入到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目前,我国大熊猫种群数量超过1800只,分布在陕西、四川和甘肃3省的45个县境内,总栖息地面积达230万hm2。

大熊猫、金丝猴、朱、扬子鳄、鳄蜥、蟒蛇、穿山甲等250多种野生动物新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繁育种群;还开展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朱、扬子鳄、鳄蜥、黄腹角雉等10多种野生动物实现了从人工繁育场所到野外的生存,朱、野马等在放归自然后还顺利实现了自然繁殖。

我国野生植物及其生境的拯救保护正在不断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以就地保护和种源保存培育为龙头的保护格局。通过《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的实施,针对苏铁、兰科植物、西南地区高原珍稀植物、西北地区珍稀沙生植物、东北地区珍稀野生植物以及三峡库区珍稀植物等六大类物种实施了就地保护、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及种源培育工作,有效保护了我国10余种野生苏铁的主要分布区,对200余种亚热带野生兰科植物实施了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了东北、西北、西南地区的1000多种珍稀或濒危、特有野生植物,成立了全国苏铁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和兰科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分别收集保存苏铁类、兰科类植物240余种和500余种,基本完成了苏铁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原产我国的重点兰科植物收集保存取得阶段性成果。对杏黄兜兰等我国特有的濒危兰科植物以及德保苏铁、华盖木、西畴青冈等极度濒危物种开展了回归自然的试验。

在我国公布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目标中,我们可以看到:到2015年,力争使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提出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就地保护,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维持在15%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合理开展迁地保护,使80%以上的就地保护能力不足和野外现存种群量极小的受威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

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参与进来,以实际行动保护身边的物种。因为世界上任何一个物种都是自然界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善待它们,实际上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和生存基础。所以,只有爱护野生动植物,才能真正爱护人类自己。

保护森林、湿地、荒漠

生物多样性的关键

森林、湿地、荒漠三大自然生态系统覆盖了近2/3的国土面积,在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森林是地球之肺,湿地是地球之肾、荒漠是物种基因的宝库,因此生物多样性关系着生态安全,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发展。

实践证明,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无论损害和破坏哪一个系统,都会影响地球的生态平衡,影响地球的健康,危及人类的生存。只有建设和保护好这些生态系统,维护和发展好生物多样性,人类才能永远地在地球这一美丽的共同家园里繁衍生息。

在广袤的大地上,无数的绿色森林使人类居住的地球多情而美丽。森林中,一个个涌动的生命向我们展示了自然的勃勃生机。森林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藏。在这里,各种珍奇的动植物资源争奇斗艳,展示着各自的风姿和美丽。它们与姿态各异的奇石、蜿蜒流淌的溪流、珠串垂挂的瀑布等共同组成了大自然的合唱。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摇篮。在森林中,不管是参天大树、奇花异草,还是飞舞的鸟类、爬行的昆虫,在它们身上都传承着物种的基因、地球的密码。

湿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与人类息息相关,它不仅可以给人类提供水和食物,而且还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控制污染、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它既是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又是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越冬地,因此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和“鸟类的乐园”。

无论是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荒漠总是与荒凉、风沙、贫瘠、干旱等联系在一起,很少能有人联想到绿色和生机。然而,荒漠是全球大量资源的贮藏地,是人类三分之一食物和二分之一牧产品的来源地。荒漠生态系统,既是全球生态系统的脆弱带,同时也是不可或缺的生态类型。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全国森林面积1.9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0.36%,活立木总蓄积149.13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7.21亿立方米;天然林面积1.2亿公顷,天然林蓄积114.02亿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0.62亿公顷,蓄积19.61亿立方米。中国拥有各类针叶林、针阔叶混交林、落叶阔叶林、常绿阔叶林和热带林,以及它们的各种次生类型。中国森林的野生动物资源极其丰富,6347种脊椎动物大部分栖息在森林中或林缘。中国有乔木2000多种、灌木6000多种。由于在新生代第四世纪冰川期,华南、华中、西南广大地区,除局部山地有山地冰川外,大多数山地未遭受冰川影响,从而保存了许多中国特有的孑遗种。

中国内陆湿地主要有沼泽、湖泊、河流3种类型。根据1995~2002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中国沼泽湿地1370.03万公顷,湖泊湿地835.15万公顷,河流湿地820.70万公顷。内陆湿地鱼类已记录的种类有1118种,其中鲤形目有824种,占中国淡水鱼类种数的73.3%。中国有湿地水鸟271种,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鸟有56种。

荒漠地区蕴藏着天然特有品种和品质的经济植物、动物和药材,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独特的子系统。由荒漠地区各类生物和环境构成的陆地荒漠生态系统,在保障着全球41.3%陆地面积和20亿人口生存的同时,还为人类保存了许多特有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为人类提供了独有的丰富奇异的自然景观。

另外,中国拥有各类草原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中国天然草原上已知有饲用植物6704种,其中属于中国草原特有的饲用植物有320种。天然草原上还分布着大量有经济、药用等价值的植物资源,如甘草、麻黄草、冬虫夏草、雪莲等。天然草原上繁衍的野生动物达2000多种,其中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达40余种。

近十几年来,由于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和长江流域及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森林资源保持了持续增长,森林覆盖率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8.6%增加到目前的20.36%。然而,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中国草原生态系统出现退化,目前90%左右的草原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沙化、盐渍化、石漠化。据估计,中国40%的重要湿地面临严重退化的威胁,特别是沿海滩涂和红树林遭受严重破坏。

1998年出版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估计中国物种的受威胁程度哺乳类为23.06%、鸟类14.63%、爬行类4.52%、两栖类2.46%、鱼类2.41%、裸子植物28%、被子植物13%左右。据2004的《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估计,中国野生动植物濒危状况远比过去的估计高,特别是植物的濒危物种比例远远超出过去的估计。近20?30年来,中国海洋底层和近层鱼类资源衰落,产量下降,渔获物组成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

中国生物遗传资源丧失十分严重。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各地农民种植水稻地方品种达46000多个,至2006年,全国种植水稻品种仅1000多个,且基本为育成品种和杂交稻品种。20世纪50年代,中国种植的玉米地方品种达1万多个,到目前生产上已基本不用地方品种了。另外,农作物野生近缘种的分布范围也不断缩小,中国野生稻原有分布点中的60~70%现已消失或大面积萎缩。

为保护森林、湿地、荒漠、草原等重点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中国相继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拯救繁育濒危物种、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自然保护区、强化执法监管和野外巡护、促进资源培育等强有力措施,取得了保护区域不断扩大、濒危物种种群稳中有升、自然生态系统日益优化的成就,令世界为之瞩目。

根据《全国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和《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林业部门已经实现了其阶段性目标,完善了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网络。截至2011年底,林业系统已建立了包括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126处,总面积1.2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77%,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2%、面积的82.10%,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263处,面积7629.07万公顷。这些自然保护区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有效保护着我国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高等植物群落,涵盖了20%的原生林、50.3%的自然湿地和30%的典型荒漠地区,对维护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这样,现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区域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物种栖息地不断减少。我国一些重要生物资源流失国外。二是一些新的国际生物多样性问题对我国形成新的压力。外来物种入侵呈蔓延之势,危害日趋严重。三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尚未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议事日程,缺少综合配套的保护政策,特别是一些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缺失。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5

关键词:边坡生态环境生态防护灌木

在公路、铁路、水利、矿山等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原地貌植被的破坏不可避免,弃土、弃石、开挖等会给和谐的自然环境留下大量的裸露边坡。这些边坡有的是岩质边坡,有的是土质边坡,或陡或平。根据恢复生态学原理,在排除环境干扰的条件下,土质边坡有自我修复、恢复的能力,但这是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环境的变化有很多不确定性,不能及时达到防护和绿化的效果。岩质边坡因缺乏植被生长的条件,更难于自我恢复[1]。鉴于此,只有借助人工才能加快其恢复过程。利用植被稳定边坡、改善生态环境在生态学上称为边坡生态防护。近10多年来,人们开发出了多种既能起到良好的边坡防护作用,又能改善工程环境、体现自然环境美的边坡植物防护新技术。它不同于以往的工程防护措施,能与传统的坡面工程防护措施共同形成边坡工程植物防护体系,以坡面长期稳定为目的,以保护当地自然植物群落结构、恢复生态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减轻管理工作量为宗旨,主要靠植物根系与土壤之间的附着力以及根系之间的相互缠绕来达到加固边坡的目的。边坡生态防护可以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还可以有效地净化空气、保护生态、美化环境,具有生态效益[2]。

边坡生态防护的主体是植物,目前采用最多的是豆科、禾本科等草本植物[3],对灌木、乔木等木本植物研究较少,实践中也不太成功,但木本植物在生态防护中有自己的优势。本文通过分析草本、木本植物在边坡生态防护中的作用,着重研究灌木的应用前景。

1生态防护的理论体系

生态防护的目标之一是使植物存活并正常生长。然而长期以来,人们仅把不良自然条件下树或草坪的成活作为研究目的,并在栽培方面获得了很大成功,形成了一系列在不同条件下的施工工艺或技术,如植生带、土工网、三维网、草袋、保水剂、生根粉等[4]。现代生态防护工程则不能仅以植物存活为研究目的。大量的施工实践证明,边坡防护施工后,有的看似达到了生态防护的目的,表面上植被恢复了,水土流失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时间一长,由于植物之间的恶性竞争或外界环境不能满足植物生态习性的要求,致使植物生长势逐渐减弱,群落开始逆行演替,刚刚恢复植被覆盖的土地又会退化为裸地,形成水土流失现象[5]。

为发挥植物持续永久的综合生态功能,应运用生态学原理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植物群落,这一点非常重要,其关键是护坡植物的选择。下面研究在不同的边坡上制定物种配方应遵循的原则。

1.1遵从植物生态习性,因地制宜

植物的生态习性是指植物生长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包括气候生态条件、土壤生态条件、生物生态条件等。气候生态条件(光照、湿度、温度等)影响植物的生长繁殖,决定植物能否顺利越冬、越夏;土壤生态条件(养分、肥力、结构、pH值、盐分等)与植物的生长密切相关;生物生态条件关系着植物的生长发育。如果外界环境不能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植物生长就要受到阻碍甚至发生退化。因此,在选配植物时应综合考虑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合理种植。

1.2保持物种多样性,建立自然群落结构

目前,学术界就物种多样性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提出了很多假设,如冗余种假设[6]、零假设、特异反应假设、铆钉假设等,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多数生态学家认为,物种多样性是群落稳定的一个重要尺度,物种多样性指数高的群落,物种之间往往形成比较复杂的关系,植物链或植物网更加趋于复杂,当面对来自外界环境的变化或群落内部种群的波动时,群落有一个较强的反馈系统,可以缓冲干扰。当某一物种发生病虫害时,不可能侵染所有的物种,即病虫害不易传播。植物的自然群落结构是草、灌、乔三位一体的多层次的复杂结构,物种多样性指数高,在一般的情况下抗外界干扰的能力强,即使群落中一种或几种植物受到病虫害的危害而死亡,其他的植物也会填补其留下的空白。

1.3遵从生态位原则,优化植物配置

基于物种多样性的考虑,在利用植物进行边坡防护时采用的植物种类较多,这就要求拟定一个合理的配方,因自然群落中的物种、种群不是偶然的组合,而是生态上的协调与组合[7]。绿化植物的选配除了要考虑它们的生态习性外,实际上还取决于生态位的配置,这是生态防护工作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系统生态功能的发挥和景观价值的提高。因此,在选配植物时,应充分考虑植物在群落中的生态位特征,从空间、时间和资源生态位上的分异来合理选配植物种类,使所选择植物生态位尽量错开,从而避免种间的直接竞争[8]。

1.4遵从互惠共生的原理,协同植物之间的关系

在植物生长发育过程中,根系作为植物和土壤的重要界面,不仅是重要的吸收和代谢器官,而且是重要的分泌器官[9]。它一方面从生长介质中摄取养分和水分,另一方面也向生长介质中分泌离子和大量的有机物质。当一些植物的分泌物对另一些植物的生长发育有利时,他们互惠共生,相互促进生长,如皂荚与七里香在一起生长时,互相都有促进作用;当一些植物的分泌物对其他植物的生长发育不利时,就会影响其生长。群落中植物的分泌物对其他植物的生长发育有很大的影响,在选配植物种时应高度重视。

2生态防护的现状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6

关键词: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17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2000105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水土流失、温室效应、外来物种入侵等层出不穷,导致物种生存和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面临巨大压力,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如何消除或减缓潜在问题的发生?在漫长的人类历史活动中人们总结出发展绿色经济,减少能耗,禁止毁山开荒,保护生态林和水源林等均能有效遏制环境恶化的脚步,其中建立自然保护区是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措施[1,2]。而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范围、科研能力及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保护区的物种生存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3~6]。

广西防城金花茶部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地处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境内,东经108°02′33″~108°12′52″,北纬21°43′34″~21°49′39″,呈东西长南北短状,总面积9098.6hm2。该区域受热带海洋性气候和北热带季风气候影响,年均温度21.8℃,大于等于0℃年均积温8100℃,年均降水量2900mm,区内植被茂盛,生物多样性丰富[7~9]。为正确认识与看待防城金花茶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2015年6~10月,笔者采用现场抽样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和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了总结与探讨,旨在为今后的科研及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2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现状

2.1保护区生态现状

按照苏宗明、温远光等[10~12]分类方法,保护区地处十万山南麓,内有8种植被类型,即季雨林、沟谷雨林、山地常绿阔叶林、暖性落叶阔叶林、暖性针叶林、暖性疏灌草丛林、热性灌丛林、常绿经济林;按照群落构成要素又可分为14个群系,如假苹婆林、猴欢喜林、阿丁枫十舟柄茶林、香港四照花林等,保护区植物群落处于比较稳定的阶段[13],其地带性植被为热带季雨林。

据调查,早在1986年保护区成立前区域由林场经济林用地、集体薪柴林及个人林地构成,部分林地作为牧场常年放火烧山,导致上岳山―钟鼓石―三塔顶半山腰(海拔150m)以上均为草丛林,其余多为灌丛林,动植物资源相对单一和匮乏。1986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保护区,1990~1992年在相关林业部门推动下,在实验区、缓冲区大规模种植了八角、肉桂及湿地松林,造就了目前的植物分布格局。2006~2007年对保护区进行了较全面的综合科学考察,据广西林业勘察设计院修编的《广西防城金花茶部级自然保护区维管束植物名录》[7]记载,保护区内有维管束植物1387种,其中蕨类植物83种,裸子植物11种,被子植物1293种(包括双子叶植物1069种和单子叶植物224种)。维管束植物中栽培植物121种,野生或逸为野生的1266种,见表1。

保护区内迄今已知共有陆生脊椎动物230种,分别隶属于4纲23目81科。其中,两栖类11种,占广西两栖动物种数78种的14.1%;爬行类28种,占广西爬行类种数169种的16.6%;鸟类154种,占广西鸟类种数536种的28.5%;兽类37种;占广西兽类种数148种的25.0%。在鸟类中,留鸟有92种,占鸟类种数的59.7%;夏侯鸟20种,占鸟类种数的13.0%;冬候鸟32种,占鸟类种数的20.8%;旅鸟10种,占鸟类种数的6.5%。

经过30年的发展,金花茶保护区的生态恢复及生物多样性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011~2012年赵东东等[14、15]在保护区内共记录到219种鸟类,隶属于15目48科,其中留鸟125种、夏候鸟35种、冬候鸟46种、旅鸟13种。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鸟类29种,列入IUCN(2010)的有4种。

与2006~2007年综考对比,鸟类物种丰富有了较大的改善。

2.2保护对象特点

(1)典型性。保护区位于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地区十万山脉的蓝山支脉,也是最靠近中越边境的山地类型保护区之一。该区域保存了较大面积的常绿阔叶林,特别是具有热带亚热带特征的沟谷雨林和热带季雨林。因此,在生物地理位置上,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2)脆弱性。从地理构造上,保护区南面山脉阻挡了来自北部湾海域的气候影响。因未受到第四纪冰川的影响,这里成了许多古老生物类群的避难所,目前还保存着许多古老原始的动植物类群。该类物种群多以零星或岛状分布为主,其中某些物种对环境的改变和人为干扰的敏感度较高,一旦遭受破坏很难自行修复,对保护对象产生严重威胁,甚至会造成该物种的消亡,如20世纪80年代仍有活动踪迹的三线闭合龟、巨蜥和穿山甲等基本绝迹。

(3)多样性。保护区濒临北部湾,雨量丰富,常年冬暖夏凉,典型的气候造就了保护区丰富的植被类型,区内分布有维管束植物182科662属1387种;已鉴定到大型真菌27科82属121种,其中担子菌106种,子囊菌15种;已记录到的陆栖脊椎动物共230种;已鉴定了学名的昆虫有97科416种。2011~012年莫璐瑕等[16]鉴定保护区有鞘翅目昆虫25科181种。

(4)稀有性。据统计,保护区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珍稀濒危植物9种,其中,属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2种,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9种及其它珍稀濒危植物5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物27种。保护区内的珍稀动植物资源,如狭叶坡垒、十万山苏铁、金花茶、蟒蛇、仙八色鸫等,该类动植物资源从数量上来说在全国分布亦是稀少的,见表2。

2.3保护措施

2.3.1重视法规制度建设

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对金花茶资源保护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旨在加强对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为保护区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经收集汇总,见表3。

2.3.2加强巡查及宣教力度

保护区的巡护方式有两种:日常巡护及防火巡护。日常巡护以月为循环周期,首先对管护区域进行责任划分,每2~3名护林员为一组每日进行巡护,每次巡护均要求建立巡护日志,遇到案件要及时上报。防火巡护工作以每年9~12月为巡护季,巡护工作分2~3组进行,巡护范围辐射保护区所有管辖区域以及周边村屯,对偷盗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经统计,近5年来共查处发生在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案件13起,收缴盗挖的金花茶树1126株,秋枫树20株,假苹婆25株;非法砍伐活立木100m3;违章开发项目5处,涉案面积达3000亩。随着开发热潮的兴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压力将逐年上升。

此外,每年“6・5”环境日均与属地环保部门合作进行环保宣传活动,采用发放宣传单、挂横幅、贴标语、印制金花茶邮票及明信片、在保护区主要路口建立永久性宣传牌,与防城实验高中、那梭中心小学等教育单位组成共建单位和教育实践基地等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3.3积极开展基础科研工作

1992年在上岳保护站建立了部级物种基因库,建有金花茶种植荫棚9000m2,引种金花茶18种,繁殖苗木2万多株。从2009年起,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缘先后开展了4个野外永久观测样地,实现了金花茶物种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工作的有效结合。此外,还开展了多项小型基础研究工作,如十万山苏铁居群调查,东兴种金茶花传粉生物学研究和金花茶无性繁殖技术研究等。近5年来共发表专业论文22篇,获国家专利1项,这些基础研究对保护区的科研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3存在的问题

3.1社会各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度不足

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人们只注重经济建设,往往忽视了生态效益的协调与绿色发展,导致生态保护意识缺失。保护区地处北部湾经济区,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其原因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力度存在重要关联,这里包涵了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的认识。从政府层面而言,保护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一般不受属地乡镇政府管辖也不对属地经济起到直接的经济效应,在参与生物多样性宣讲行动时过于敷衍应付,或是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社会层面而言,主要是指保护区周边的群众,知识面相对较窄,许多人根本不知道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何物。虽然保护区也开展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但这些工作往往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或停留于表面,效率不高。

3.2保护区内地带性森林植被种类与面积逐年缩减

保护区内森林资源的无序开发与利用,是导致保护区内天然阔叶林资源锐减的首要因素。造成这种尴尬境地的原因有:一是在20世纪50、60年代许多天然林被砍伐,取而代之是营造大面积的杉木林、马尾松林等速生、丰产、高效针叶林,完全没有考虑到针阔叶林的合理比例,更没有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结果造成了针叶林面积增长迅速而阔叶林则大量缩减。二是许多天然阔叶林在长期人为干扰下原生群落遭受破坏,无法实现林分的自我更新,而人工促进更新的措施也没有及时跟上,林地一直逆向演替,最终导致部分林地退化为草灌丛林。据考察,目前仅有小面积的天然阔叶林存在于较偏远的山区。

3.3本地珍稀动植物资源日趋减少,外来物种连年增加

由于温室效应及生态恶化等问题不断加剧,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日趋减少,一些地方珍稀树种屡遭掠夺式开发利用,资源种类与数量急剧下降。而人们在发展种养业的同时又人为引入新的外来物种,造成泛滥生长,甚者成片状或林状分布。据调查统计,近10年来一些地方珍稀植物如金花茶、十万山苏铁、紫荆木、狭叶坡垒、粗齿桫椤及保护的古树等屡遭盗挖滥伐;珍稀动物蟒蛇、穿山甲、猫头鹰和三线闭合龟等由于非法捕抓已难以见到,一些物种面临着濒临灭绝的危险;曾经用做篱笆的光狭含羞草,用做饲料的飞机草及三叶鬼针草等外来物种却呈现向大面积发展的趋势;20世纪80、90年代,林业部门收缴的非法走私入境的眼镜王蛇误放生行为也对本地区的蛇类平衡产生了严重威胁。

3.4保护区的能力建设与科学研究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大多是依托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完成,金花茶保护区也不例外,与其他保护区一样已完成了总体规划工作。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能力建设仅停留在一些基础建设项目上,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却没有进行有效保护。简而言之,即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但是缺乏标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对管理人员的上岗资质要求不高,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方式多数是参照林业部门的老路子。同时,对项目的统一规划缺乏长远目标,或定位不准确,这也是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中普遍存在的弊病。

此外,保护区的科研工作总体水平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及资金来源面相对较小造成的,这种不合理结构直接影响了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抑制了保护区的长远发展。

3.5生物多样性保护后续保障资金难以落实

近5年来,金花茶保护区获得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00万元,勉强能够保障保护中心、管理站、基因库的正常运转和聘用护林人员的工资发放,根本不能满足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的需要,更谈不上作为后续保障资金使用。原因是该部分内容尚未纳入政府财政经费预算,财政经费仅支持基础建设如管理站、展览馆所、道路维修等方面的建设,对如固定样地的后期维护和持续监测,某生物群落的样本采集与后续观测,及一些基础性、长期性的科学研究想要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困难度极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缺失严重抑制了保护效果。

4对策与建议

4.1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物种保护意识

为协调好与属地乡镇政府及村委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可以联合组成工作小组,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有条理有步骤地推进生物多样性与精准扶贫的有效结合,提高能效,减少各级政府部门间的盲目性和重复性建设。

由于大多数保护区周边民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较难理解,有必要开展多种宣传活动,增加民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认识度和参与度,以提高其意识形态。宣传教育活动可以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海报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新型宣传措施。尤其要注重宣传教育走进中小学课堂,让青少年明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并引导他们从小就树立起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可以通过开展夏令营、课外竞赛活动、参与环保义工及教学实践活动等多种措施让他们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切实体会。此外,在保护区周边应树立醒目的保护牌和知识宣传牌,提醒进入该区域的民众切勿破坏环境,乱砍滥伐、烧山毁林、畜牧等对物种保护不利的行为,强调注意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真正发挥全民参与的保护高潮。

4.2加强人工干预与物种保护的统筹性,实施针叶林与阔叶林树种结构优化调整

在实施物种回归工程时要做到缜密思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思路。有两点要注意,一是保护好现存的天然阔叶林和沟谷雨林,为生态修复做好物种基因保存工作。二是对现有的大面积人工林实施树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通过合理间伐降低人工林在所有林种中的主导地位,不能一味要求速生、丰产和抗性强,还要考虑它对林分结构调整的影响和对生物多样性恢复的意义。实施回归工程时应以乡土树种为主,或任其自然恢复,避免在优化调整中引入外来物种入侵新问题。

4.3加强法制建设和规章制度颁发,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金花茶保护区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政策,即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管理权归保护区管辖。这种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了管护能力,也带来诸多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的矛盾问题,执法地位非常尴尬。一般外出执法时只能依照林业部门颁布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即便抓到违法人员,也只能处罚没收,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对此,呼吁建立完善的保护区法规体系,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细则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实施办法,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严禁猎杀珍稀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摘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加大巡查力度,提高保护强度。对外来入侵物种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人工干预、砍伐及清除等,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呈现新业态。

4.4加强保护区的统筹规划工作,以创新增强科技实力

虽然金花茶保护区起步较早,但在管理上却走了不少弯路,这无不与保护区没有实行科学有效的统筹规划相关,简言之就是金花茶保护区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定位不准确,没有奋斗目标,它不知道该如何走,该如何破解困境,每届领导每届风格,始终缺乏一个科学有效的统筹规划,或统筹规划发生断层却不知道如何衔接。对此,应综合金花茶整体实力,以打造一个原生态的包涵众多野生资源的自然基因库及以健康产业发展为主导的目标,引领保护区的整体发展,有序而又不错乱。在发展中要确保以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为指导思想。保护区要逐步改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以科技创新提升科研实力,为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4.5拓宽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开展民间资金筹集

由于受资金来源的影响,很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议所需资金来源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融资渠道。呼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可以从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为抓手,实行“谁受益,谁补偿”的政策,收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通过慈善募捐、淘宝众筹、公益林认领和森林产品经营等多种方式筹集民间资金,用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实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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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7

【关键词】: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植物养护

1、园林绿化植物的种植技术

1.1树种和种植时间的选择

不同的植物有不同的特性,对其生长的环境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树种的选择要依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土壤性质等,不可盲目看中其绿化效果和美观程度等因素。如果种植了与当地气候与土壤性质不符的植物,不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还会严重影响到绿化的效果。选好了需要种植的植物后,还需要严格把控其质量和外形。尽量选择苗壮通直、无枝干损伤、根系发达和无病虫害等优质树苗。必要时需要对树苗的枝叶和根系进行相应的修剪和处理。栽种时要充分考虑到树苗的生长规律和习性,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栽种的时间,制定详细的栽种计划,做到最大限度提高树种成活率。

1.2土壤的选择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条件之一。植物能否健康、快速生长和土壤性质息息相关。不同的植物对土壤的性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种植植物前一定要调查和分析土壤性质,比如,土壤的透水性、酸碱度等。在掌握土壤性质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满足植物的生长需求。例如,当发现土壤中缺少植物生长必须的矿物质时,需要施予一定量含有该矿物质的肥料。在掌握土壤性质的同时,还需要使客土的质量、基肥的腐熟程度以及土壤的翻挖深度达到相应的标准。

1.3施工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植物的种植,并起到绿化、美化作用的过程叫做绿化施工。换句话说,就是相关施工人员在明确设计意图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设计图纸对现场进行核查,并对施工计划书进行编制。同时,还需要做好相应的排水工程和定点放线等准备工作。在植物种植的过程中一定要定位准确,严格遵循设计图纸进行操作。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多种植物需要同时种植的话,要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

1.4乔、灌类植物的种植

乔、灌类植物是园林绿化植物的常见品种,乔、灌类植物品种比较多,如果把乔、灌类植物的分类进行细化,又可以分为常绿类和落叶类。园林绿化工程中常用的灌木有丁香、紫荆等;常见的落叶乔木则有槐树、柳树等。每一种植物都有自己的特性,它们适应环境的能力不一样。

1.5绿篱

绿篱是世界三大园林欧式园林常用的造景手法,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在植物园绿化工程中种植绿色篱笆,可以引导游客,隔离保护罩坏透视,观赏线,其作用非常多样。绿篱易于修剪为各种造型,可与其他植物结合,提高景观观赏效果。园林绿化项目可以选择绿篱种植,能够得到更多发挥其作用。如在花园里的树篱可以种植在路边,引导游人的观赏路线;同时这种种植方法可以构成线型元素,强化园林景观的风格营造。在两块高度不同的挡土墙之间种植绿篱,可以避免立面上的观赏枯燥感,美化挡土墙的外观。

2、园林绿化植物的养护技术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植物的品种十分广泛,且每一品种植物的特性和对生长环境的要求都不一样,为了提高园林绿化植物的成活率,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就必须全面了解植物的品性和生长要求,采用科学的养护技术来养护各种绿色植物,应用科学的方式养护植物,可以提高园林绿化植物的观赏性。

2.1施肥

植物生长需要足够的养分。只有给予绿色植物适当的肥料,才能给予植物必要的养分,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在给植物施肥时,既不能“揠苗助长”富营养化,也不能不施肥,使植物“面黄肌瘦”。即既不能一次施太多肥,也不能供肥不足。为此,在施肥以前园林管理人员必须全面分析园林工程中所有植物的品性,制定合理的施肥期。总之,只有根据植物生长具体情况对植物进行施肥,才可以保证肥料的养分被植物充分吸收,确保植物生长有充足的养分。

2.2浇水

水是植物生长的必要元素。不同的植物成长时需要不同的水份,在给园林绿化植物浇水时,必须根据土壤的干湿情况选择合m的浇水时间、浇水量。例如,对于适宜生活在沙地的植物,可以多次浇水,每次浇水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是因为沙子在储水能力方面不够好,一段时间后沙子会缺水,所以需要更频繁的水分补给。而要将水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则是因为沙地土质比较松散,水量过大会冲散土壤,使植物根部暴露在外,对植物正常生长会形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在为种植在沙地的植物补充水分时要频繁浇水,每次灌溉的水份不宜过多。此外,园林管理人员还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的情况选择浇水次数和浇水量。

2.3修剪

园林绿化工程中种植植物不仅是为了响应了城市绿化建设,发挥绿色植物的环保作用,实际上园林绿化工程还需要发挥园林景观的作用,让绿色植物成为城市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2.4树形养护

为了提高园林绿化的美观性,所栽种的植物除了具有绿化功能外,还具有观赏性。这些园林绿化植物通过人工修剪更具艺术感、现代感,深受人们喜爱。但植物是不断生长的,生长过程中会导致原有的形状发生变化,定期对其进行树形养护尤为必要。

2.5防治病虫害等

园林绿化植物在生长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病虫害的影响。由于这些植物品种多,而且多以绿化和观赏为主,其抗病害能力不强。因此,园林绿化植物经常会出现病虫害问题,不仅影响了观赏效果,还危及了其正常生长。为了预防和控制病虫害,除了采用杀虫剂等药物防治外,还需要定期除草、清理落叶和枯枝等,保持园林绿化植物生长环境的卫生,进而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结束语:

如果要提高园林绿化的效果,园林管理人员就需要做好园林绿化的种植及养护工作。园林管理人员要针对不同品种植物品性和生长要求对植物进行养护,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只有做好园林绿化的种植及养护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植物种植于园林绿化工程的重要目标,为园林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随着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植物遗传资源正由以往的公共物品转变为私有物品,它预示着以“遗传编码信息"为基础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逐步形成。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坚持资源保护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将有助于提高世界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植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再把自己置于遗传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应在做好本国植物遗传资源及其分布的确认等技术性工作、关注国际生物技术与市场信息、加强遗传资源出口管制、完善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条件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积极开展以“参与”或“补偿”方式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为本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本国的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和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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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onBraunJ,VirchowD.PflanzengenetischeRessourcenzwischenAngebotundNachfrage:EntwicklunginstitutionellerRahmmenbedingungenfuerKonservierungundNutzung[J].BerichteueberLandwirtschaft,1998,B(76):74~86.

3MunasingheM,LutzE.EnvironmentEconomicsandValuationinDevelopmentDecisionmaking[C].EnvironmentWorkingPaperNo.51,WorldBank,Washington,D.C.,1993.

4FAO.TheStateoftheWorld''''s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R].Rome,1996.

5CowenT.TheTheoryofMarketFailure:ACriticalExamination[M].GeorgeMason,UniversityPress,Virginia,1988.

6CervigniR.TheEconomicsofBiologicalResourcesandofTheirDiversity[M].BtasenoseCollege,UniversityofOxford,1992.

7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R].InterimSecretariatfor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Geneva,Switzerland,1994.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1篇9

可是这些越来越迷恋天坛“良好生态”的人们,也在注意一个悄然而至的变化,那就是天坛的自然和荒凉越来越少,人工对自然的干预越来越多。天坛对人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天坛内每天集聚的人越来越多,天坛的生态负载力,其实可能是在下降的。天坛这样的文化遗产,却很不注意尊重“自然遗产”,甚至故意破坏着自然遗产。

这两年我一直在到处大谈我的“学术新发现”:人是离不开生态的,自然萎缩了,人就活得很痛苦。用这个学术观点武装我的头脑后,我看到的许多地方,突然间都有了缺陷。用这个眼光看大学的院落,发现社会上公认的有着“强大知识力”的中国各著名大学,却无法阻止校方对校园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更无人敢公开倡导“大学也该留住荒凉感”。用这个眼光去看天坛这样高规格的“世界文化遗产”,也突然发现,这些文化神圣区,同样也存在着对自然界不尊重、不理解、不弘扬的行为。

城市是生态最恶劣的地方,污染最集中,对污染的处理却颇为无力;人均生态含量最低,但对生态量的扩充和保护最不得法。园林工人,以绿化来作生态保护,以种树来建设生态系统,一年到头都在种植各种绿色,园林部门年年报上来的材料,也都在很得意地宣称本城市今年的绿化面积又高达多少,人均绿地率又增加了多少。然而,细勘他们的日常行为,你又会发出疑虑,表现出担忧。你会看到他们一到秋天就开始扫落叶、花钱雇车运到垃圾场去填埋,而不是让落叶自然归根,沤成肥,保墒蓄水;你会看到他们让树和树之间互不依靠,树和草不相关联,表面上绿色一大片,美好一大堆,实际上都是孤木单草,既让植物之间难以呼应,更让植物和动物缺乏照顾,鸟类无枝可栖、兽类无果可食、无洞可藏。好像城市的目标,是为了在把农村赶出城外的同时,也把自然赶出城外似的;好像有了文化遗产,就不需要自然生态似的,而生物多样性充分的自然生态,是最好的“自然遗产”。

同样,世界文化遗产这样的“文化神圣区”内,也有绿化部门,他们也在精心地保护着、改变着区内的绿化度,但是,他们的行为,也总有许多让人商榷的地方。一些人说,由于破坏猛烈,中国天然林还算保护得好的地方,几乎不是宗教林、风水林,就是人类足迹还难以大批量到达的区域。放眼全国,还是很少能看到人类把自然上升到神圣文化的程度,“每一座山都是神山,每一片水都是圣湖”的概念远未深入人心。

我们看到得更多的,是对自然和文化的共同破坏。文化的衰落与自然的衰弱,常常是相表里的,唇亡而齿寒,齿落而唇伤。一个不重视保护自然的群体,往往也不会重视传承文化。按这个道理,文化与自然应当是同病相怜,惺惺相惜,有互相协助和帮理之意,只有处处联起手来,才可能稍富延续生命的能量。可是,你到现实中去看,却总是无法找到合意的证据来支持,你看得更多的,不是自然遗产在湮灭文化遗产,而是文化遗产在破坏“自然遗产”。

颐和园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可能很多人不知道,昆明湖是京密引水渠的一个“调节湖”,密云水库的水,经过几十公里的跋涉之后,要到这里停留休整,然后再按使用用途进行分配;因此,从昆明湖到玉渊潭的“昆玉河”,就是水库之水进入城市内部的一个重要通道。南水北调中线的终点团城湖,就在昆明湖的西边,从汉江经过上千公里输送过来的南方之水,也仍旧沿用着昆明湖的调节、休整的功能。然而,颐和园这几年在拼命清除“杂草秽木”、种植“美树新草”,湖边本来长有极好的芦苇,偏偏要连根挖走,把堤岸硬化,理由是为了保持水质的清洁,实际上,硬化的堤岸才最不利于保持水质的自然活性,芦苇是一些害羞的鸟类的最好的庇护和繁殖场所,这样一来,它们就只能重新找地方;西边的湖里本来种着些荷花,到冬天,雁类和鸭类会在这些湿地的残荷败苇着休憩、觅食,然而,这些地方正在一天天地干净、整洁下去,湖光山色的自然造化之美,越来越趋向单调和可怜。虽然公园的管理处在游路上搞了许多爱护鸟类的宣传,然而,当一个地方已经留不住鸟类的时候,做这些宣传有什么意义?

天坛也在宣传自己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上的功绩,也在大谈“尊重本地物种”,然而,天坛的绝大部分地方,上面是百年松树,下面是某种冬天还泛绿的引进草;上面是千年古柏,下面也还是某种冬天还泛绿的引进草;围起来的地方,是单一的草,没围起来的地方,也是单一的草。天坛最好的一个地方,是被天坛鸟类调查小组称为“苗圃”的一小块地,这块地,占地面积不过几亩,外边只能用竹篱笆轻轻地围住,根本挡不住那些恶意的捕鸟者的随意侵犯。但就是这样的一个小地方,由于植物多样性保留得还可以,由于林相的郁闭度还差强人意,由于游客的干扰还算较少,因此,这个地方观察、记录到的鸟类,是最多的;每次观鸟组其他地方可以不去,这个地方是他们必来的。这个地方有任何的被改变的可能,他们都异常担忧。

偌大一个天坛,偌大一个圆明园,偌大一个颐和园,甚至偌大一个北京植物园,绝大多数地方都是可用目光穿透的。而能否用目光穿透,是衡量一个地方自然是否保护得法的最简单的检测指标。鸟类也好,兽类也好,都需要一个藏身之处,他们不喜欢随时被人看到,因此,他们需要有植物来遮盖、隐藏他们。而一个地方如果从任何角度都能够被人类毒辣的目光穿透,那么动植物就没有了任何秘密可言,他们只能到其他地方寻找生命的庇护场。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0

一、对植物人的终止救治

现代医学为人类带来了福音,但也使人们面对极为艰难的伦理选择。特别是对植物人,他们没有意识,也没有沟通能力,他们的所有需要都依赖于他人,由此带来了社会的沉重经济负担。但如果提供足够的营养和水分,他们又可以生存更久。看到一个人,特别是自己所爱的人,处于这样几乎没有希望康复的状况下生命慢慢地衰微,是令许多人痛苦的事。基于这样的理由,允许植物人死去似乎是十分仁慈的。但也由此产生了“法律是否允许拔去植物人的进食管,终止对他们的救治,让他们死去?什么条件下以及什么人有这样的决定权?”等问题。

我们认为,当植物人已经脑死亡,也就没有是否继续救治的问题,因为他的法律人格已经终止,不再具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当植物人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时候,法律应当认为其法律人格已经终止,那么,法律也就应当允许他自己根据自己的预先指示或者其意定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决定,是否终止救治,但是这种决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对植物人终止救治的伦理依据和法理依据

对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终止救治,即使是法律不承认其已经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在伦理上和法理上也都存在充分的依据。

1.伦理上的依据

患者有权对自己的身体终止治疗。“任何人都是其身体的主人。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类尊严以及自由、生命、人格的统一;根据人类自律性原则,患者对于自己的肉体将被如何处置当然有着不受限制的自己决定权。”[1]事实上,当一个“身患绝症”者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遭受沉重打击和折磨时,仍然以人工方式毫无医学意义地延长其存活时间,实际上是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而对这样的病人所实施的所谓“治疗”实际上已失去治疗的目的,而是对病人痛苦的延长,对其躯体的持续的侮辱,是无谓消耗卫生资源。[2]一个垂死的或已知“身患绝症”的病人对自己生命的质量和意义有最深的了解,对死亡这一事件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病人基于自决权,对其所患之病有权决定是否放弃治疗,即使放弃治疗会导致其死亡,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从植物人的生命质量来看,植物性生命是低质量、低价值的生命,且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恢复的概率近乎为零,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维持这种生命,不仅会增加他人、家庭、医学和社会的沉重负担,对植物人本身而言,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植物人放弃救治,在伦理上是可以得到有力的辩护的。

2.法理上的依据

病人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权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88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医事法》(TheMedicalTreatmentAct)等。美国医院协会也于1973年1月通过了“患者权利宣言”,其中第4条规定,“患者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具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并拥有被告知他的拒绝行为的医学后果的权利”,即承认了患者具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履行。[3]尽管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没有这种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的法理以及实践,也都是有充分的依据的。例如,对于陷入绝症的癌症患者放弃治疗,实行消极安乐死,法律也没有予以禁止。例如,王明成请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而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2000年11月,王明成也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术,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身体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再次住院治疗,6月7日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但没有任何医生敢为其实施安乐死,于是,他在绝望中于7月4日出院回家,拒绝治疗,于8月3日凌晨在痛苦中离开人世。[4]这一案例是对安乐死制度的悲壮的呼唤,也是对患者拒绝救治权利的认可,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患者不得拒绝治疗。

(二)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条件和程序

对植物人终止救治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对于放弃治疗的形式要件,各国一般规定较为宽松,口头、书面均可。对于实质要件,法律上要求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心智健全的人,在没有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的情形下,才能作出有效的放弃治疗。由于植物人丧失意志能力,因此,法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植物人可以终止治疗吗?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谁有权作这样的决定?

我们认为,植物人终止救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1.医生出具永久性植物状态诊断

必须是对医生运用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对病人病情作出准确的“永久性植物状态”诊断的植物人,才可以终止治疗。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人,他们虽具有所有的人类基因组,并且有一个人体,但他们的脑的主要部分已经死亡,他们没有或者业已不可逆地丧失了意识经验能力、丧失了与社会互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意识恢复率极低,大约只有1%-6%。而对于“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患者,由于其苏醒的可能性较大,康复率达11%-41%,因此,应给予其充分的时间予以积极治疗,而不可轻易终止其治疗。

2.必须有本人的预先指示或者监护人的决定

必须经永久性植物状态患者本人预先指示或其意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具体的情形如下。

首先,如果永久性植物人对自己的健康护理和终止救治有明确的预先指示,则其监护人和医生应尊重他的意愿。在预先指示中所作出的指示比一般的委托书具有优先性,预先指示不因指示人变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已经丧失了法律人格而被撤销。但预先指示的内容如果是拒绝治疗,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即拒绝因危害该人的生命而危害胎儿的生命。也就是说,如果植物人处于怀孕状态,则不能对植物人终止治疗,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健康成长。

其次,如果永久性植物人对自己的健康护理和终止救治没有预先指示,则其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有“代作决定权”,但这种代作决定权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美国法律规定,对无望治愈的临终病人最后是否放弃治疗,首先必须以病人本人的意志为依据,医生必须忠实地执行病人本人的意志。在病人无法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可由监护人代替病人表达意愿。可以代表病人表达意志的次序是:病人的配偶、病人的子女、父母、病人生前信任的亲朋好友、病人的律师等等。但监护人的意见和决定必须以医生或监护监督机关的意见为基础,医生要充分介绍医学的进展现状及病情现状,并作出准确、客观、符合病人实际病情、最大利益的医学建议,监护监督机关本着保护患者最大利益的立场,协助作出有关植物人权利处分的伦理意见。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不得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1)绝育;(2)从植物人身上切除组织;(3)以进行研究为目的的医治。加拿大《健康护理指示法令》第1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借鉴。

3.法院的最终决定权

如果对植物人是否终止救治,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医生意见不一致的,则最终应由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是:一是医学基础。二是最佳利益标准。法院的判决要从整体上体现患者的最佳、最大利益。这种利益的的考量既包括医疗因素,也包括社会经济问题、患者的潜在发展、可以得到的长期护理资源、以及患者可能具有的那种未来的评估。三是替代性的判断标准。即作出决定的人试图把自己置于患者的地位,进而考虑如果患者懂得决定者所知的事情,患者将会作出的决定。

二、植物人婚姻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植物人离婚的法理依据与争议

每个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权是一种自主权,是须由本人亲自行使的权利。但一方若是植物人,他的婚姻权又应如何行使呢?在现实中不乏植物人离婚的案件,但不管法院是判离还是判不离,都会招致众多的质疑和指责,因为关于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一向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双方无法沟通、交流,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和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前者如陈某,系宝鸡某医院职工,1986年11月与桑某结婚。1998年2月,桑某因手术时出现麻醉意外,成为植物人。陈某于2001年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子女,但被告因患病成为植物人,难以尽到妻子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桑某的生活、医疗问题目前已妥善安置,遂准予两人离婚。离婚后桑某由其父亲(法定人)承担监护职责,孩子由陈某抚养。陈某付给桑某经济帮助5万元。[5]后者如海南省儋州市一位女教师王某,因医疗事故变成了植物人。数年后,其丈夫林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但是,二审法院撤销该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承担护理义务”是离婚判决的“绊脚石”。[6]

(二)植物人离婚的条件

我们认为,植物人呈植物状态两年以上或被认定为永久性植物人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理由如下。

第一,从婚姻的性质来看,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责任仅仅是婚姻的内容,没有感情,就无法构建婚姻的大厦,也就无法实现责任。植物人的离婚大多源于一方无法忍受没有情爱体验的婚姻。没有情爱体验的婚姻,显然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是无法实现责任、义务的婚姻。对这样的婚姻关系依法宣告其死亡,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从立法规定来看,早在19世纪的《普鲁士民法》就以精神病和难治性交不能之病症为离婚理由,尽管也遭到了“抛弃无罪病人”的非难,但此后许多国家的立法都采纳了这样的规定,如《联邦德国婚姻法》第46条、《日本民法》第770条等。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也规定,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虽然明确规定婚后一方成为植物人的情形,但可以确定,植物人由于不能再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也不可能和另一方进行感情上的交流,所以推定其为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三,从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来看,不能为了维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果因为一方是植物人就不允许另一行使离婚的权利,不仅会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和自由,造成另一方的痛苦,而且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主流的道德要求。而反对植物人离婚主张的本意并非在于维护植物人的感情,而是在于栓住植物人的监护人和扶养人。因此,只要安排好植物人一方的监护和扶养,就是法律对植物人最大的保护了。

第四,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只有人性最基本的欲望得到满足,人才会追求更高一级的满足。性、爱等最基本的欲望得到满足,即使是离婚了,也能更好地促进他的道德追求,可能有利于他对离异的植物人配偶的扶养。

第五,从经历的时间来看,植物状态持续1年以上,康复的可能性较小,持续2年以上,相当于法律规定满足离婚条件的分居时间,因此,2年可作为离婚的时间限制。

(三)植物人离婚权由其意定监护人或配偶以外的法定监护人依次

植物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两种:或为原告,或为被告。

1.植物人作为原告

如果植物人以原告的身份出现,通常认为,由于植物人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植物人的人若以植物人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予驳回。但我们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确实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亲自为之,他人不得,但实现此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后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植物人,另一方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植物人就有可能要长期陷于婚姻枷锁,其利益受损也就无以救济了。法律的精神在于平等地给予每一个人权利和机会,对能力受到限制者提供救济。即为救济方式之一种。另外,当植物人的配偶对植物人有遗弃、虐待或者加害行为时,植物人的近亲属依法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剥夺配偶的监护权的方式,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职能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例如,原告与被告婚后,被告热衷打麻将经常彻夜不归,后又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电流击中,成为植物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的法定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准许双方离婚。[7]因此,只要植物人的婚姻出现离婚的理由,植物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的法定监护人是指植物人配偶以外的法定监护人。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因其当事人身份而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此时,依照法律精神,宜剥夺配偶在离婚关系中的监护人资格,归由配偶以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离婚诉讼。)或意定监护人可以植物人提出离婚诉讼。

2.植物人作为被告

如果植物人是作为被告而被提出离婚诉讼,由于当事人一方植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必须要有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诉讼;如果法定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依法可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事实上,这种法定或指定并不意味着法定或指定人有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植物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植物人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是诉讼程序上的,而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人或者指定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

(四)植物人离婚后的监护

植物人离婚后的监护原则上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原配偶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一般人离婚后,其与原配偶的人身关系依法解除,原则上相互不再负有监护、扶养的义务,但植物人离婚有其特殊性,因此,原配偶应当负有一定的扶养的义务。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人往往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为我国婚姻法的绝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而被解除婚姻关系。绝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虽然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维护婚姻的自然属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植物人的婚姻权利,法律必须为其所受的伤害寻求婚姻权以外的其他的补救,而最好的补救就是原配偶经济上的救济。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2001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1款以及1984年《关于适用民法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我国也确立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离婚后扶养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的情况下,后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援助义务。近现代各国立法都有相似的制度规定,如1973年的英国《婚姻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德国民法典》第1572条,《日本民法典》第768条、《法国民法典》第238条等。离婚后扶养制度符合婚姻是终生的、永久的结合之要求。尽管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终止,但并不等于当事人在结婚时或再婚时已经不再认为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第三,应该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和弱者利益的维护有机地统一起来。配偶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最基本的婚姻权利应该得到保证,而作为植物人,其最大利益是有人监护,他(她)此时需要的是一个能真心待他(她)的人,而不是爱人。因此,保护植物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让他(她)得到最为充分的扶养。很显然,原配偶对植物人一方负担扶养义务,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植物人的利益。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如果植物人的心跳和脉搏等一切正常,那她腹中胎儿的存活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如果生产成功,婴儿健康生存的可能性很大。我国曾有多例这样的病例,在母亲成为植物人完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生出的婴儿依然健康、正常。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医学中心的调查,自1997年以来,美国至少有9例处于昏迷状态的妇女生下小孩。在我国,2000年4月16日,深圳一女子被人勒颈昏迷百日后,在植物人状态顺利产下一个健康男婴;2002年,浙江一位23岁的女性植物人,在脑死亡7个月后,产下一个1700克的男婴;台中一女子在发生车祸后,成为植物人,后顺利产下一健康女婴。[8]但是,由此也导致了植物人生育权的诸多争议。如美国的苏珊案件,丈夫为了保住他们爱的结晶,历尽艰辛要维持妻子的生命,让妻子的妊娠持续下去,直至产出婴儿。但成千上万的美国市民通过网络和电话讨论苏珊该不该生下胎儿。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一位毫无意识的母亲生育子女,无论对大人还是将来出世的孩子都是十分残忍、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如果维持她的生命仅仅是为了生育孩子,那么对于女性来讲,毫无人性道德可言。因此,美国女权主义者首先掷出振聋发聩的反对意见。但也有观点认为:孩子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自愿怀孕的母亲毫无疑问希望孩子诞生,因此,母亲虽然成为植物人,但她的愿望应当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植物人该不该生育孩子,植物人是否享有生育权,是植物人法律问题面临的又一个难题。通常,植物人生育纠纷有以下情形:第一,婚后怀孕,一方成为植物人,植物人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关于胎儿出生的争议;第二,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植物人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关于胎儿出生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规范尚属空白。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扬提出:“植物人生育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他分析说,呈现植物人状态大体由于外力刺激以及遗传疾病两种原因,对于由于外力刺激出现植物人状态的病患来说,不应一味剥夺她的生育权,但由于抢救治疗过程中的用药以及营养供给不足等原因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家属应冷静考虑是否生育;对于由于遗传疾病导致出现植物人状态的病患来说,根据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应如同“禁止近亲结婚”一样纳入立法层面。[9]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则

我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但由于生育涉及的不仅仅是被监护人本人的利益,还关涉到胎儿的利益,胎儿父亲或母亲的利益,关涉的不仅仅是出生的问题,还关系抚养、继承等关系,因此对于这些诸如生育等具有人身关系的事务,监护人须有特别授权才能作出决定,而且作出的决定要与一定身份关系的人的意思一致。具体而言就是:解决植物人的生育纠纷首先应遵循“不出生权优先原则”,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医学的条件

从医学角度而言,植物人的人体生理环境跟正常人相比,有着极大的差异。怀孕的植物人仅靠注射流质食物摄取营养,虽然保证了她和胎儿基本生存所需的能量、水、电解质,但不能保证胎儿对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的需求,胎儿生活在这样的母体环境内,整体营养发育比生活在正常母体内要差得多,易患营养性疾病及免疫功能低下。因此,若无充分的医学保证,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以不出生为优先原则。

2.利害关系人的合意

如果医学证据表明植物人腹中的胎儿能够健康出生并成长,则其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即植物人一方的监护人和另一方要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一方不同意胎儿出生,则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也不应该出生。如果一方强行让胎儿出生,则另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因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它的行使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即基于两个有独立人格的人的合意,当双方的生育的条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因此,以不出生为优先原则。

3.胎儿的利益

如果有足够的把握让胎儿顺利出生,且当事人意思一致,还要考虑胎儿出生后的健康及成长环境等,如果不能符合胎儿的最大利益,则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也以不出生为优先原则。学者OnoraO.Neill指出,“一个人的生育权应在乎是否有为将来出生的孩子的养育作出妥善的安排,“没有养育孩子的计划,个人的生育选择就可能成为他人的负担”。[10]

总之,植物人尽管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基于其特殊的生命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不可能与正常的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遵从医学的判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行使和保护植物人的民事权利。

【注释】

[1]DieterGiesen.:InternationalMedicalMalpractice[M].1988,260。转引自戴庆康:“病人及病人家属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3期。

[2]戴庆康:“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载《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6期。

[3]李燕:“国外的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节选)”,载med8th.com/humed/2/20031121gwdhzzjjdqyj.htm。

[4]该案例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

[5]“陕西罕见离婚案宣判,丈夫与‘植物人’妻子离婚”,载qingdaonews.com/content/2002-06/23/content_742514.htm。

[6]纪惊鸿等:“能否与植物人妻子离婚”,载eladies.sina.com.cn/2004-10-14/116758.htm。

[7]“首例植物人离婚案”,载365ez.com/bbs/dispbbs.asp?boardid=8&id=1321&page=1。

[8]植物人妈妈该不该生孩子”,载华商网《华商晨报》,网络访问时间:2005年8月2日。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1篇11

1研究地与研究方法

1.1研究地概况

南雄市地处韶关东北部山区,山地陡峻,山谷、夷平面众多,山地、丘陵约占总面积的73%。地带性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达63.4%。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具大陆性气候特征,气候温暖,年平均气温为18.8~21.6℃;雨量充沛,年降雨量为1300~2400mm;全年无霜冻期为310d左右[5]。

1.2研究方法

1.2.1鸟类调查沿韶赣高速公路的路线,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珠玑、梅岭两工作地进行调查。采用样线调查方式,每个地点选取两条样线,样线设在高速公路两侧,样线设置时考虑要有植被良好的地段,样线长均为2500m、宽200m;样点设置考虑具有典型生态特征水库、鱼塘、工地、村庄、农田、灌木丛,样点间距大于200m。调查方法为采用20~60倍望远镜观察、摄影、询问当地居民等,在样带上匀速行走,记录约200m范围内出现的鸟类种类和数量以及各种鸟类所处的栖息地特征,每个样点停留10min。每次调查采用绝对数量统计法记数[6-10],记录在此期间观察到的所有鸟并估算其与观察者之间的距离。

1.2.2确定数量级依观察到个体数占统计遇到鸟总数的百分比来确定鸟类的数量级:大于10%为优势种,1%~10%为普通种,小于1%为偶见种[11]。

1.2.3划分类型依据观察到鸟类出现的时间对其类型进行认定。居留型:留鸟(R)、迷鸟(P)、夏候鸟(S)、冬候鸟(W)、旅鸟(V)[12]。分布型:广布种(广)、古北种(古)、东洋种(东)[8,12]。保护级别:国家一级保护(I)、国家二级保护(II)、省级保护(G)[11]。

2结果与分析

2.1种类特征

经过1年的调查分析,共记录鸟类56种,隶属10目25科(表1),占广东省鸟类(504种)的11.11%,占韶关市鸟类(322种)的17.39%[1]。其中,雀形目最多,14科35种、占种数的62.50%;其次是鹳形目、鹃形目和鸡形目各4种,占种数的8%。优势种有麻雀1种、占2.04%,普通种包括斑文鸟、白腰文鸟、白鹭等21种、占37.50%,偶见种34种、占60.71%;国家Ⅰ级保护鸟类1种(黄腹角雉),国家Ⅱ级保护鸟类5种(小鸦鹃、褐翅鸦鹃、红隼、黑鸢、普通鵟),省级保护种类5种(黄胸鹀、黑头蜡嘴雀、白鹭、池鹭、苍鹭等)[6-8,12]。

2.2留型特征

调查发现,56种鸟中留鸟(R)有36种、占调查总数的64.29%,冬候鸟(W)9种、占16.07%,夏候鸟(S)2种、占3.57%。夏候鸟4种,分别为黑卷尾、白鹭、暗绿绣眼鸟、普通鵟;冬候鸟3种,分别为池鹭、绿鹭、苍鹭(在广东不发生迁徙);旅鸟、迷鸟各1种[11]。该调查发现,留鸟占主要部分,而且大部分是雀形目,因此留鸟是本地区鸟类的主要组成部分。

2.3区系特征

粤北地区动物地理可划归为东洋界中印亚界的华中区东部丘陵亚区[7]。从本地区所录鸟类情况来看,主要为东洋种28种,占所观测鸟类种类的50%;广布种11种,占19.64%;古北种17种,占30.36%。

2.4食性特征

从表1可以看出,该地区鸟类食以杂食性最多(27种),占48.21%。其中,以植物食物为主的有10种,以动物性食物为主的有8种,9种鸟类对动物和植物食物没有明显偏向。以动物为食物的鸟类24种,占42.86%,以植物为食物的鸟类5种,占8.92%,优势种类麻雀为杂食性,主要以植物种子为食;普通种类中,以动物性为主要食物的有10种,占普通种类的47.62%;以植物为主要食物的仅2种,占普通种类的9.52%;杂食性普通种类有9种,占普通种类的23.81%;以动物为主要食物的有6种,以植物为主要食物的有3种,食物为动植物没有明显差别的1种。

2.5鸟类群落与生境的关系密切

调查发现,在农田、灌木丛、鱼塘和水库等食物丰富、便于鸟类栖息的地方,所记录鸟的种类和数量比较多;灌木中种类最多(51种),数量最多的是棕背伯劳和黑领椋鸟;农田有36种,以植物种子为主要食物的鸟类较多,以斑文鸟、麻雀为主;鱼塘和水库周围鸟类种类和数量也很多(42种),水鸟如绿鹭、池鹭、白鹭等主要聚集于此,以绿鹭最多(在鱼池边的松树林中,最多曾单次记录达22只);民房周围主要是麻雀、大山雀。在山林及其他空旷地带等食物较少和不便鸟类隐蔽的地方,鸟类出现的种类和频率较少。在山林主要出现的种类有26种,主要为棕背伯劳和黑领椋鸟;空旷的地方主要出现的鸟类是麻雀、棕背伯劳和黑领椋鸟。

2.6不同月份鸟类数量变化特点

从图1可以看出,随着天气的寒冷,鸟类活动范围由高山处向低处寻食和活动。从9月份开始鸟类数量呈现一种上升状态,到1月达到最多,从4月份开始,天气逐步转暖,鸟类又逐步迁移向其他地方。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在1、2月份,八哥、黑喉红臀鹎最多,3月份黑喉石即、褐头鹪莺比较多,5月份白鹭和黑卷尾比较多,家燕在7、8月份比较多。这种数量上发生变化可能与繁殖、食性有关系。

3结语

研究结果表明,南雄地区鸟类共10目25科56种,比《韶关市曲江至南雄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多出8科19种;大多数鸟类为雀形目,优势种有麻雀1种、占1.79%,普通种有斑文鸟、白腰文鸟、白鹭等21种,占37.5%。留鸟36种、占调查总数的64.29%,冬候鸟9种、占16.07%,夏候鸟2种、占3.57%。鸟类以杂食性最多(27种)、占48.21%,以动物为食物的鸟类24种、占42.86%,以植物为食物的鸟类5种、占8.92%。一些比较珍贵的品种,如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松雀鹰、白鹇、班头鸺鹠、领鸺鹠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见到,而在乳源的南岭、始兴的车八岭能见到[1-2,4]。普通鵟、红隼、黑鸢、黄腹角雉可偶尔见到。研究结果表明,本次调查中南雄地区鸟类的种类和数量都在逐步减少,特别是靠近公路旁边的鸟类种类和数量逐见减少。鸟类的种类在2009年10月调查时,公路边还能记录到42种,2010年9月记录到鸟的种类仅23种,主要是一些胆子大的、种群数量多的鸟(如麻雀、鹊鸲、黑喉石即、大山雀、白腰文鸟、斑文鸟等)。高速公路边鸟的数量也有明显减少,如路边乌鸫、黑领椋鸟的数量曾与其他地方相同,但1年后这些鸟仅偶尔会在公路边的树木和草丛停落。针对高速公路边鸟类减少的现状,应采取如下措施: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2

关键词:草原野生植物保护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草原资源极其丰富。草原植物是草原的基本构成成分。经调查,我国共有草原饲用植物6704种,分属5个植物门、246科、1545属。我国特有的草原植物种类也很丰富,共有13个科、45个种是我国特有的植物种。我国草原是中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种质资源库。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重要性草原野生植物是我国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对于维持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保持草原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重要的野生植物资源在漫长的自然选择过程中获得了适应当地环境的优良特性,蕴藏着丰富的种质资源。草原野生植物一是具有重要的药用、工业用等经济价值,如虫草、从蓉、甘草、麻黄草;二是许多草原饲用野生植物是栽培植物的野生祖先和亲缘种,新植物品种选育的基础素材,如禾本科的大看麦娘、豆科的细齿草木犀、野大豆等。我国草原饲用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概括体来有”三多”,即当今世界栽培牧草的野生祖先在我国的多、近缘野生种多及珍贵牧草种类多;草原野生植物还是非常重要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如发菜、固沙草等。因此保护和利用草原野生植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现状

由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导致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景观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草原植物种质资源日益减少,许多草原野生植物己面临濒危。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批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389种植物中,我国草原植物有29科、51种及3个变种,占全部的13.88%。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种类受威胁高出10%-15%的世界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特别是自然条件严酷的长江、黄河源头及上游高寒草地,其植被及野生植物资源更是遭到严重破坏。

虽然我国在80年代曾经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性的草原资源调查,基本上摸清了我国草原野生植物家底,但近二十多年来,我国草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滥采滥挖对草原野生植物种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急需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调查研究工作。

二、草原野生植物保护探讨

在开发利用草原饲用植物资源时有必要十分珍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是当前急需要开展的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

1、草原野生植物普查

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普查工作。主要按照《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同时结合《中国草地资源》所收集的草原野生植物种类进行普查,重点调查内容有种类、分布、数量等,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出每一种类现状和发展趋势,最终提出保护方案。通过普查,建立为建立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的数据库。技术路线可以以80年代草地资源调查为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以地面调查为主,充分利用遥感技术。提高效率,节约资金,保证数据科学性。

2、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

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工作。采取异地保护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将植物种质资源的繁殖材料(主要是种子)采回,放在人工控制的环境中进行长期保存,主要是采用低温冷库进行异地保存。目前急需针对普查结果,将那些濒临灭绝的草原野生植物进行保存。

3、利用草原自然保护区开展保护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国内外公认的保护草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措施。因此,急需对现有的13个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其中部级保护区1个)进行摸底调查。重点对保护区法规、规程制定、勘测划界(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标本收集、制作、维护、更新以及科研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这项工作基本摸清和掌握目前我国草原类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和物种多样性,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同时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并为保护全国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证明。

4、开展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

通过实地调研和发放有关调研问卷,对全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研,对目前各地在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主要措施调查,进一步总结分析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思路,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行实施,提高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水平,加大保护力度,保护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5、加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草原野生植物缺乏有效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采取的措施难以保证这项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2003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对草原野生植物进行监督管理是中心的主要职能之一。各级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当前急需在明确管理机构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草原野生植物管理,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如甘草、麻黄草等,更要加强采集、收购等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