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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23 手机浏览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专项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乡镇站所(含学校)房屋维修改造及新建项目资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乡村道路建设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其他用于乡村的各类建设性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应遵循“上下联动、统筹安排、分类监管、专款专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松后紧,抓大放小,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乡村财政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包括项目筛选、项目申报、项目公示;事中监管主要包括参与订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建项目的实施检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财务核算;事后监管主要包括资料归集、跟踪问效、绩效评价。

第六条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局、中心)要切实搞好信息沟通,在收到用于乡村的项目建设资金及资金管理政策文件时,应及时转交给县乡财局,县乡财局尽快以邮件形式将信息和监管要求下传给有关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接到项目建设监管信息后,按照监管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并将监管信息以邮件形式向县乡财局和局相关业务股室反馈。

第七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的拨款要坚持按预算、按进度拨付。局属各相关业务股室在办理拨付用于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时,继续坚持原有的拨款审批程序不变,但要借助“乡财县管乡用”这个平台,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资金拨付办法。即先由相关业务股室按程序核定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数额,再由国库股把资金拨付到县乡财局“基本结算户”,县乡财局项目资金监管股根据各有关乡镇财政所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后,据实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乡镇财政所。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实行报账管理,转账支付、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在向乡镇财政所报账时必须提供:经项目实施单位领导、民意代表、乡(镇)长,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的《县乡(镇)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经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审批,施工方经手并注明事由的真实、合法、要素完整的凭证;“项目批复”“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等。报账原始凭证由县乡共同审核把关,即先由乡镇财政所对有关支出发票进行初审,经县乡财局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股复审合格后,乡镇财政所方可付款。项目建设资金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约定的账户。验收不合格和群众有意见的或存在其它他问题的,乡镇财政所应暂停支付项目资金,并主动查明原因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待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付款。对资金没有通过乡镇财政所,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工程项目,乡镇财政所也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和监管要求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直相关部门要把乡镇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拨付或报账的依据。

第二章财政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财政直接管理的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是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财政直管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从乡村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申报;

(二)已批复项目进行公示;

(三)参与签订项目建设承包合同书;

(四)不定期到实地进行检查,并制做检查报告;

(五)组织人员参与项目验收,制做验收报告;

(六)进行财务核算,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归档资料,跟踪问效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直管的项目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并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但资金通过财政所帐户支付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直管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程序

(一)财政所及时与县乡财局或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进行信息沟通,全面掌握了解本乡镇范围的已批复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二)根据信息沟通和掌握的情况,乡镇财政所要公示、审核合同、建设检查、竣工验收已批复的工程项目。

(三)项目资金到达财政所后,付款前项目承包人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乡镇财政所根据合同复印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并制做检查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与合同及下拨资金相符的,按规定及时付款;评估结果与合同及下拨资金差距较大的,暂停拨付资金。财政所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县乡财局监管股,由监管股再将评估报告反馈给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和财政局业务股室及乡财局协商定案后再据实付款。如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以专门机构评定结果再进行办理。

(四)台账登记,资料整理归档、跟踪问效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报帐制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报帐制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由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并直接管理实施且资金不通过乡镇财政所的项目建设资金。

(一)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告知县乡财局,乡财局以邮件或文件复印件形式传递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按照监管要求,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二)台帐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乡村项目建设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不予拨付乡村项目建设资金:

(一)所批复项目系虚假项目的;

(二)所批复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立项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承包人不按项目规定要求施工的;

(三)财务手续不齐全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资金必须依法追缴并上解县财政:

(一)虚报冒领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被挪作他用的;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关键词]账户管理;财政国库;制度改革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制度未做大的调整。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长期实行以自行多重设立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地市也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过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推行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综观每一项改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核心。因此,一定要把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一是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在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账户管理过程中,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一是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二是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三是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相互牵制,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目前在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不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一)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不断增强国库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

1、明确账户性质。建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2、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应有一个零余额账户,即财政资金在到达最终用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或预算外专户。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年结余以及往来款项业务的发生,财政部门还必须为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核算此类资金,当然也有一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联合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等,从而出现改革中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单一的现象,因此,国库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

3、杜绝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逐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

(二)完善资金监控有关办法措施,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1、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特点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实施范围、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使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完善改革体制下“现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单位支出行为。

2、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授权支付内容。结合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扩面”,将有关采购资金及时纳入到直接支付范围。对于目前授权支出范围中金额较大、符合集中支付条件的转账支出,可改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通过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电子自动监控。如在支付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政策、制度、财务规定等设定条件,设置程序由电脑自动审查筛选后,再由工作人员再次审查,还可在系统中设置程序,对同一单位不同账户之间的财政资金划转行为进行控制,可从技术上杜绝随意划转财政资金、逃避监控的行为。

4、将所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账户纳入国库监控的范围,预算单位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财政部门都能够随时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将单位所有存款账户的款项纳入集中支付(单位工会账户以及医保收入专户等特殊专户除外),该账户只作为一个临时的收入过渡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提现或转账到财政指定专户外的其他账户,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先由单位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专户,再由财政根据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额下达指标给单位,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从而达到对单位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的机制,杜绝单位与银行的违规现象

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

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

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