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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23 手机浏览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1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我市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要实现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费;6月份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率均要达到95%以上。到6月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要达到316万人,增加70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4.5亿元,全年增收11.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426万人,增加212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半年要达到4.7亿元,全年达到11.9亿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30万人,增加10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增收0.3亿元,全年增收0.6亿元。现将三项保险有关指标下达各区、县和各有关局、总公司和企业(见附表)。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企业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市里将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做为对各部门、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失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重点要在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企业人员范围基础上,还要将全部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在我市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大病医疗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尚未参统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城镇异地就业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的要求,凡在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中,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法市劳动局将尽快制定下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岗职工参统情况单独统计。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将另文下发。

三、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我市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4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新参保企业和单位的登记工作,5月份以后将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补办登记工作。缴费单位按北京市有关政策,要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企业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要严格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申报缴费。凡错、漏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全额补缴。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申报,全额缴费。为加快差额缴费的企业尽快改为全额缴拨,近期在西城区进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试点,5月份市社保中心培训、布置全额缴拨有关财务、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审核退休人员数据库,6月份在全市逐步推开。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企业和单位不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收回1.2亿元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4月份追欠1500万元,5月份1500万元,6月份2000万元。

五、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劳动监察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扩大参统覆盖面和基金征缴两项重点任务,开展劳动监察。在4月份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从5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组织大规模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专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具体步骤是:4月份市、区(县)要分别组织开展专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业务培训;5月份开始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监察;六月份对部分迟迟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单位进行重点专查,在监察范围上,对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应参保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监察。对未参保的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在监察力度上,根据4、5、6三个月的工作目标,将监察任务的数量分解到各区、县劳动局,在实施具体的监察方式上,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拒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实行缴费申报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缴费用和加收滞纳金外,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举报专查的力度,市和区、县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发现举报,一查到底。

六、大力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围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一是要通过电视、报刊向全市通告。要求企业和单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各区、县要组织好街道、乡、镇,实行分片包干,将通告和有关宣传品发送到管区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二是4月11日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举办全市性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各区、县要根据情况在繁华地区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和咨询。三是围绕两个条例贯彻和具体实施的任务目标,在日报、晚报、电台开辟专栏、专版,在电视台开办为您咨询等活动,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有条件的区县,也要相应在广播、电视中加大宣传力度。四是编印报刊、宣传手册和传单,宣传两个条例、部颁规章和有关文件以及我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五是配合实施工作的进展,重点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费的先进单位,配合专项劳动监察,对拒不参统的单位进行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同时对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加大宣传力度。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

从分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探讨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模式,引入社会保险税的概念,提出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征收的构想。即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参保人员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建立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缩小收入差距、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陷;构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7305

0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落实再分配政策的主要措施,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对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至关重要。市场经济天然地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障则追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收入分配制度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公民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方面存在严重的失衡;企业主在承担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时也存在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不能做到应保尽保,税务部门以费也不能达到应收尽收的目标,存在着社会保险费欠费严重,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需要。

1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

1.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为: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死亡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我国把社会保障理解为: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救助属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一般性税收,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援助等。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对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领域中向所有公民提供优价服务及资金帮助的社会性机制。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相比,社会福利有“高层次社会保障措施”的定义,因为它的社会覆盖面广,待遇标准均等,更注重提高生活的质量。其资金来源除了社区服务中对个人所收的少量费用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机构和社会提供的。社会优抚是国家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最基本的生活生存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其经费全部来自政府预算拨款。

1.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单位或社区、政府多方共同出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及补偿性等特征,也构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界定:一是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一种社会安全机制,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社会化消费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二是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上,社会保险一般遵循多方负担原则,突出个人义务,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都强调资金来源单向化,由政府负担绝大部分资金。因此,社会保障筹资问题实际上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保险的筹资问题。本论文中,“社会保障筹资”基本上也是指社会保险而言,其中主要涉及到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1.3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于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西方诸多理论学说都有详尽的论述。例如,福利经济学从促进国民福利最大化角度,指出收入再分配是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要实现收入的均等化必须借助于累进税制,为社会救济和福利制度筹集资金。马克思主义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社会再生产以及分配再分配角度,深刻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首先,满足人的需要既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之一。人的需要分为生存、发展和享受三个层次,生存的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首先保证的是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社会主义全体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证的制度基础。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产品分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起始于1980年代,最早形式是国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参与统筹,1993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1996年实现个人账户。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积累模式,并由财政资金作为兜底的保障体系。

2.1现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2.1.1现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由于现行缴费基数是以省级为单位,而缴费比例在各省辖市也有一些差异。为叙述方便,表1为我市直及三区(京口、润州和新区)现行缴费比例和江苏省执行的缴费基数。

(1)缴费比例。

由两条不同的缴费主体,并执行不同的缴费比例。一是以企业为单位申报缴纳,企业主承担34.2%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加上代扣企业职工应承担的个人115%的缴费比例,总计按45.7%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二是自由职业者及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独立地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费。以32.5%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的“上年省市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是以上年的统计数而计算的。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是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依据,其工资性收入组成部分有国家统计局1号令确认。如果职工收入达不到社平工资60%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最高限额申报缴纳。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可以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由申报。

2.1.2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按月享受养老金必须达到的条件,江苏省政府2007年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和女自由职业者55周岁;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以个人账户资金累计储存额和统筹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计发。2006年7月统筹账户养老金统一标准,2006年7月起对统筹账户养老金考虑缴费年限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指数化系数等因素计算。

2.1.3缴费和征收主体

以企业为缴费主体,即有企业代扣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加上单位应承担的统筹部分,以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审核后,由税务或劳动保障部门一并征收。

2.2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以全民所有的传统性国有企业日渐消亡,而代之以股份制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职工已经成为企业的雇员,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人。以企业为单位的、并由企业代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已明显地落后于现代经济基础。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企业尽可能地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作为以个人所有权建立起来的私营企业单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前企业主资本原始积累处于初创时期时,更是如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企业主为主要缴费对象,负担比例为给职工薪酬的34.2%(企业养老22%、医疗9%、失业2%、工伤和生育分别为0.6%),占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60%以上。应有企业主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在目前是以没有多少强制力的费的形式由地税部门征收,这就给企业主以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制度设计的漏洞。企业制造借口欠缴社会保险费,地税无惩治措施;恶意少报雇员,严重地损害了雇员的应享的社会保险权利。从每年社会保险费稽查的情况说明,以人员参保率指标为标准确定,就有80%以上企业达不到50%,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年年清欠,年年有增无减。对企业能够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但对一家少报参保人员的最高处罚是20000元,仅相当于不足4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对企业欠缴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控制力度也是逐年减弱,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进步,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却要求政府部门做不可为的事务,就带来了企业欠费成为难以解决的顽症。

2.2.2严重损害了失业人员的根本利益

从1990年代开始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进入自由职业者行列;又由于经济发展与劳动力快速增长的矛盾也形成了大量没有工作的失业者。两支失业大军在没有企业主缴纳统筹基金的现实情况下,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了个人应承担部分统筹基金。现行制度以自由职业者参保的人员缴费比例除个人账户应承担的8%以外,还要承担12%的统筹费;医疗保险的12.5%则由个人全部承担,其中有个人应承担的2.5%和9%的统筹部分(统筹部分应有企业主承担)。形成了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政策时受到了政策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为自由职业者多承担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但没有享受应有的权利,即不因养老保险多承担12%的统筹费而多计个人账户,更不因医疗保险多承付9%部分使个人医保卡上多出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在社会低层工作获得最低工资的自由职业者要比企业雇员多承担21%的社会统筹金,显然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2.2.3由于制度设计的漏洞,给企业主逃避提供了又一个通道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主承担22%,职工个人承担8%,合计缴费比例为30%,另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为20%(如前所述是个人应缴的8%和12%统筹费)。两类不同的总缴费比例相差10个百分点,比较精明的企业主让所雇部分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纳,以补贴的形式给职工12%的统筹补偿,这样企业主就可以少承担10个点的统筹基金。

在部分地区为了杜绝制度设计的漏洞,采取了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同比例缴纳。这种极端的做法使工作简单了,但让自由职业者的经济负担更加深重,几乎将低收入的、工作不稳定的自由职业者拒之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了。

2.2.4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统一,使女性自由职业者的处境更加艰险

现行我省规定,企业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而女性自由职业者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是55周岁,企业女职工是50周岁,并没有规定女自由职业者的退休年龄,这一政策空白给地方政府补充制定提供了可能性。

但问题是这一政策的制定,明显不符合现实的实际情况。确定女干部55周岁退休,有其合理的成份,因为女干部多数属于脑力劳动者,身体机能各方面可以工作到55周岁。而女自由职业者从事的多为社会边缘性的、重体力的、低收入的工作,工作的脏乱环境及低收入导致的营养缺陷,使多数女自由职业者平均寿命低于正常女性,而法定退休年龄反比企业女职工延长5年,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3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构想

3.1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模式

为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社会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明显的不合理,需要建立一个确保人人都有保障,负担公平,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本构想是: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金,以费的形式由年满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劳动者独立地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账户资金;两部门所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预算中分别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专用账户,进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并承担基金支付不足的补足职责;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金投资商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和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女性参保人员同一年龄退休,或由女性在法定的年龄段内自由选择退休时间。

3.2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谋求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始终是各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施政的主要任务之一。从资金的运行过程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由三个基本环节构成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保障金的支付以及基金管理和运营。因此,选择何种模式筹集资金是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它不仅决定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乃至整个社会保险体制的运行过程。

所谓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是指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基本方法和途径。什么样的筹资模式,往往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支付方式,甚至决定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因此,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是构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社会保险筹资归结为三大类:缴税制、缴费制和储蓄制。缴税制是以开征社会保险税(或类似税种)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一种模式。社会保险税与别的税种的最大不同是,纳税与受益直接挂钩。缴费制是由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缴费制又分为个人自愿缴费和法定缴费,与缴税制相比较,缴费制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管理机构都比较分散。储蓄制也称预筹基金制或个人账户制,即政府通过立法规定统一费率,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存入个人账户,需要时从个人账户中支取的一种筹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缴费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与缴费制有很大不同,它将社会保险金融化,强化了参与者的利益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参与者个人。

另一种分类方法以社会保险资金收支横向或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也可以把各国的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划分为三类: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部分积累制又称混合制,这种方式综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原则,要求一部分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另一部分基金采取积累制以满足今后不断增长的开支需要。由于这种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现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上述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两组类型并非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和兼容的,例如征税或缴费都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或是积累制形式。第二种分类方法实际上是把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结合起来考虑的,因此严格说来并不仅仅指“筹资”方式,称为“社会保险模式”更为合适。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的国家已达80多个,占全部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60%以上。

3.3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险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险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3.3.1社会保险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险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险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3.2社会保险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险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税税法。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险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险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税收体制。

3.3.3社会保险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险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险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

3.3.4社会保险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险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福利。

3.4社会保险费统筹征收方法

由税务部门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征收。

地税部门征收以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收入(即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构成)为征缴基数,以现行的统筹比例转换为税率按月核定征收。核定的纳税基数以统计部门的上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确定。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以保证当年养老金统筹部分支出为最低限,并适当备存3-6个月养老金支付基金,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调整税率,采取经济运行上升时期提高税率,在经济运行低迷时调低税率。

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实现资源共享制,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主要是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以便地税部门核定单位劳动用工人员。

3.5个人账户资金的征收方法

个人账户资金的征收由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

3.5.1正常缴费模式

参保人员以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暂维持现行个人承担的比例。每一位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缴费账户,并与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联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缴费基数和每月应缴额,参保人员只要在联网的储蓄账户中存足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有银行自动划账的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3.5.2补缴缴费办法

如果当年或以年度欠缴,或参加社会保险时年龄偏大,缴费年限太少不足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补缴时上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比例为个人承担的比例加社会保险税率一并缴纳,所收基金并入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

3.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3.6.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列入预算内管理

开征社会保险税后,应进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会保险税作为一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为社会保险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金和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个人账户资金的接收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监管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执法地位和预算管理地位,从财政制度上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险税的开支,应与社会保险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险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险预算,将社会保险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险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险预算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在社会保险预算、公共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资金运用上应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效率。在财政制度上,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险资金的力度,允许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险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发行社会保险和国债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险预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预算的编制中留有一定空间,每年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还要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

3.6.2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独立运行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应独立运行,封闭管理,以切实解决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个人账户资金空账运行的问题。统筹基金以保证当年养老金发放,并备付3-6月的基金存量为原则;个人账户资金以确保个人账户资金账、实相符运行,可以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有效地进行保值增值的商业经营,以确保10-15年的基金支付。

3.7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基本评价

3.7.1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法定性和收入的稳定性

以社会保险税代替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和更高的管理效率。社会保险税的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其税款收缴是征收效率极高的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管理和运营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做到了收、支、管理、监督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极大地强化了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律约束力,提高了管理效率,更主要是治理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顽症。

3.7.2增强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单位)为其雇员代扣个人账户资金并承担社会保险统筹费。如前所述,企业主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少报参保人数和工资基数成为普遍现象。由于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职工为了保住一份工作,不敢向企业主诉求个人应享的社会保障权利。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将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赋予了直接受益人,不再受企业主制约,可以自由的参加社会保险。

3.7.3赋予了参保人员应尽义务的公平性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自由职业者及失业人员需要缴纳高于企业职工21个百分点的社会保险缴费,还不能享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因为这三项险主要有企业主缴纳)。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让每一个参保人员均承担相同的缴费比例,并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3.7.4为缩小收入差距提供了制度保证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将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企业主漏保的人员与企业主为其参加保险的人员的收入差距明显的拉开了,因为前者如以个人名义参保必须承担更多的缴费义务。为了维持基本生活,多数参保人员追奉最低缴费年限和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面临工伤、生育带来的支付风险。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每一个人都按上年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减少了以缴费基数的高低产生的待遇差距的风险。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可以享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失业后可以按照失业保险的规定享受失业金待遇。

4结束语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一家之言。将社会保险基金根据现行模式分别以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我认为是解决社会保险领域一直研究和关心的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平衡协调的问题。因为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为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过多的强调了效率原则,这就忽视了经济转型期产生地大量“下岗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们为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牺牲,但不能让他们在养老等待遇方面再受到利益损失。还有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出现失业群体是正常的现象,因为失业群体是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必然产物。但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导的,是市场经济的调节器和稳定因素,所以制度设计应向公平性有所侧重。

人人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不能人为的制造种种不平等制度,尤其是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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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1篇3

同样是去年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5》中显示,企业参保基数合规率为38.34%,近62%的企业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意味着,与上年相比,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企业比例增加了约一成。

然而,更让人讶异的是,很多职工对此并不在意,有的甚至配合企业一同“做低”缴费基数。企业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为何会得到一些职工的认同和参与呢?

完全合规单位仅25%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国社保迎来飞速发展的时期。2013年,首版《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3》,当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率为30.54%。时隔两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38.34%。尽管从参保及时性、缴费基数上企业社保的合规率在快速提升,但依然有超过六成的企业未合规缴纳社保。

调研显示,今年以来,参保基数合规性出现大幅度下滑,从2015年的38.34%下降到2016年的25.11%,降低了13个百分点。

调研分析指出,未合规主要有三种方式:统一按最低下限基数缴纳、按内部分档基数缴纳、按固定工资部分不算奖金。据介绍,企业在参保及时性、覆盖面上遵守程度较好,但是在基数合规性上停滞不前甚至有所下滑,2016年按最低下限基数缴纳情况尤为突出。

对此,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也佐证了上述判断:2015年我国被调查单位人员年均工资为53615元。这意味着,按目前工资28%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计算,对应的年缴费数字应分别为15012元。但据人社部年度公报,2015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26219万人(不含已退休人员),当年征缴收入23016亿元,这意味着,参保职工实际的人均年缴费仅为8778元,按28%费率,对应的缴费基数仅为31350元――还不到2015年调查单位年均工资的60%。

部分员工与企业“有默契”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的基础是职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主要依据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也可以当月或上月工资为基础来核定,其中以前者为多。

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员工相关的待遇水平将明显降低。可令人意外的是,现实中,“低缴”未必就不合职工的心意;相反,这可能是企业与职工之间达成的一种默契,而且比例还呈现逐年上升态势。

对此,有关专家解释,社保缴纳部分,虽然企业负担的是主要部分,但个人也要承担10.5%,再加上“捆绑”在一起的公积金就是17.5%,企业的缴费基数定得低,职工个人缴的钱也少,这就意味着职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可以更多一些,这对缓解他们当前的生活压力有很大帮助。相比于未来收益并不确切的社保缴费,许多职工实际上更看重到手工资。因此对于企业低缴社保,许多职工事实上并不反对。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中,一个普遍的情况是,职工千方百计减少缴费,过了门槛就不缴了。“低缴社保”成为不少职工的选择。许多自我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往往倾向选择“低缴社保”。很多人自愿配合或者默认企业“做低”社保基数,也就没有后面维权之说了。

农民工和高收入群体低缴更突出

在调查中还发现,自愿低缴社保的现象在农民工群体和高收入人群中尤其突出。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社保异地转移手续繁复,而高收入人群“做低”社保基数的根本目的是避税。

以上海某传播总监王先生为例,他刚跳槽进入一家非营利性组织,按照他之前每月税前3万元的收入来计算,每月社保缴纳应该在3000元左右,可他实际缴纳却仅为几百元。

王先生并不讳言,在他到这家单位应聘的时候,人力资源部门就明确告知,社保缴费基数按照5000元/月确定,王先生也乐得接受。

在他看来,社保基数应该是根据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计算,缴税则是以扣除社保费之后的工资为标准,虽然他的收入已经达到了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不会因此承担特别多的社保费;但缴税没有上限,而且收入越高,税率不同,所要支出的税费成倍增长,如果按照5000元的标准计算,扣除社保费和公积金,每月缴纳税收三四百元;倘若按实际收入计算,光税收就得缴纳五六千元;而且税收都要个人承担,他自然不愿意平白无故地失去这部分辛苦所得。因此,像王先生这样的高收入人群为避税实际“做低”的是工资,“做低”社保基数醉翁之意不在酒。

而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尤其是越来越多的跨省市缴纳社保或是异地享受社保待遇的职工来说,社保转移仍是一道门槛。各地政策差异性大,异地支取能否实现,很多人仍持有怀疑,即使全国统筹,社保异地衔接、转移正在逐步推进,其中繁复的手续也让本身忙碌且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工群体望而却步,也导致了这个群体不愿意在社保费上投入很多。

社保降费方案逐步落地

对此,有专家认为,低缴社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职工社保负担过重。许多企业更是抱怨,“考虑到五险一金,企业用工成本为一万元,职工到手工资实际只有五六千元”。

另一方面,据专家分析,当下我国针对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设计了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但险种设计繁复导致对同类风险重复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基金大量结余,缴费未能得到充分使用。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偏低,养老保险以省(区、市)为单位制定缴费政策和领取办法,医疗保险等险种则是地市统筹、分级管理,形成社会保障的逆向转移支付格局,地区间风险平衡能力差,出现部分地区缴费结余而部分地区需要财政补贴的现象,造成资金浪费。

专家认为,从控制、降低缴费率和保质提标几方面发力,当前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率仍有一定空间,而且不会引起职工福利待遇缩水。

令人欣慰的是,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启动社保新政后,各地社保降费的具体方案正逐步落地。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4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位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别法,当然,还要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区分时出来考虑劳动关系之外,还附加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条件,例如:江苏地税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1)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苏地税政二函[1999]1号)。

《广州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符合好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站在企业的角度区分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家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二、运用好保险与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上齐保险与公积金,或者仍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需要避税的朋友可以考虑此类险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否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54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51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5×12=660(元)。

【筹划方案】

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400×12%=648(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648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2-3500)×3%=28.56(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56×12=342.72(元)。

【筹划结果】

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纳个税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三、设计好低价售房激励方案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5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

缴费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其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此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分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季缴纳,并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应当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历年所交的调剂金总额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筹地区财政按2∶8的比例进行补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筹措的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收入专户全额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依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国家认可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6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国家认可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全方位的服务,为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失业人员支付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

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有关凭证,向职业介绍机构支付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8%。

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

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季拨给用人单位;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档案等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的单证;

(四)代失业人员交纳医疗保险费;

(五)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七条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或者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全部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社会团体是指纳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专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民办医院,民办科技、信息、咨询、中介机构,民办社区服务组织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纳入各级政府管理或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1篇6

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摘要:失业保险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其实施必然要有失业保险基金这个物质基础,如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是关系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本文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所涉及的几个方面:基金的筹集、运用和支出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失业保险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7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各地(州、市)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

各地(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从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其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按全省最低工资一类区标准的60%-80%计发,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800元。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1人发4个月,供养2人发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个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一次失业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按培训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8

首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年老、患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会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难,一些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某些地区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擅自允许一些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不到位,削弱了基金的保障支撑能力,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均衡企业负担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越广,分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远没有达到全覆盖的程度。以开展最早、比较成熟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到1997年底,除国有企业参加率较高外,只有538%的集体企业和32%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没有参加进来。这就导致退休人员多、负担比较重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同时,覆盖面窄,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深化改革。覆盖面难以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扩大覆盖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创造了条件。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如果社会保险费征缴不能到位,钱收不上来,不仅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会受到影响。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落实“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为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供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一个机构合并统一征收,改变了过去多个机构向企业收钱,增加企业缴费事务的混乱局面,减轻了企业的社会负担,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费行为。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9

“五险一金”可多可少,有利有弊,关键看你是否真的了解它们。

比如,你可能不知道——“五险一金”里基本“没用”的要数失业险。

想领到失业金是件很不容易的事。首先,你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后被老板开除或者企业倒闭。然后,你要有坚强的毅力带上一大堆材料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一大堆手续。此外,你还得积极参加街道举办的再就业招聘大会。最后,你才能领到一个月可能只有几百元的失业金。

不过,也有很好用的险种。

不必自己出钱上医院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最实际、最有用的,通常由单位缴纳10%左右,个人缴纳2%,这笔钱会进入个人医保账户。

每个上医保的人都会被发给一个医疗存折或者一张医保卡。你缴纳的医疗保险,还有你的单位为你缴纳的医疗保险的一部分,会被存进这张卡里,以供你需要看病又没有达到医疗费报销标准时取用。

而所谓的报销标准,各个地区不同。北京就规定门诊费用在1800元以上的部分才可以报销,比如花了2300元,只报销500元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当然,一些昂贵的进口药是不能报销的。

报销的手续非常简单,把医院的缴费单留好,交给单位即可。

但也不是每次上医院都能获得医疗保险赔付。如果是人身意外还是得找肇事者赔;而整容、减肥、增高、精神疾病、在国外看病等等,医疗保险都不会管。

生育险是由单位全额缴纳的,基本涵盖了一切和生育相关的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等。如果你在公立医院通过常规途径生孩子(私立医院、特需病房不在此列),从产检到完成生育,只要你缴过一年以上的生育险,那么大部分费用都可以报销。

生育险不只和女性有关。上了生育险的男青年不仅能给没上险的妻子报销一半的生育费用,自己也能享受一定的假期和津贴。

买房、养老——缴的多

拿的多

养老保险在“五险”中所占比例最高。单位会缴纳高达个人工资20%的数额进养老统筹基金,个人则需要缴纳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

事实上,养老保险的确是缴的越多、得的越多。

按规定,养老保险必须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如果没有缴满15年,退休时国家只会把你个人账户上自己给自己存的8%的养老金退给你,但单位为你缴纳的20%的钱就会被国家养老统筹基金继续、永远持有。

和上述“五险”不同,“一金”并不是法定的。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有的国家机关、国企、集体企业、外企、私企和各种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金”也同样具有强制力。

另一个不同点是,住房公积金不是福利保障,而是工资的一部分——国家规定你的这部分工资只能用于房子。

企业和个人会分别缴纳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专用账户。在一些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比如,个人和企业各缴12%。但总的来说,个人缴的越多,企业缴的也就越多。

准备买房的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利率要低好几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有上限,一般是80万元。超过的话就要申请“组合贷款”,将商业贷款结合进政策贷款——还是能省不少利息。此外,公积金还能用来还房贷。而对于不打算买房的人,应该把公积金都提取出来。因为公积金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获得银行利息的,最多也不会高于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非常低。哪怕是把这笔钱转存到银行的定期账户上,也比原来收益高。

除了购房以外的其他项目——比如装修、交房租等都可以作为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盖章同意后,公积金会定期打入你的账户。

“五险一金”能断档吗

除了医疗保险,“五险一金”大都是可以中断的——在你需要跳槽,或“间隔年”时。其中,养老金随便中断都无所谓,它是累计年限的,能达到15年就行。住房公积金类似于存款,更是无所谓断档。而基本“没用”的失业保险虽然必须缴,但实际上断不断差别并不大。生育险也可以断,但请保证怀孕之前已经缴满了一年。

养老金需要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住房公积金需要先在新单位开账号,拿账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账号里的钱转入新账号。其余的险种办理转移都没有特别的手续,直接续上即可。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10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篇11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有人抱怨说得到了一笔收入,但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感觉少了一大部分。因此,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怎样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人关心的话题之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从而使个人税负降低呢?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对税收筹划没有正确的认识,做了一些自认为是“筹划”,但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理论依据

“税收筹划”属于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概念、功能、作用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偏差。

何谓税收筹划?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国际税收词汇》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其编著《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则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国内税务专家唐腾翔则认为“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中国税务报社筹划周刊主编赵连志认为“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可见,国内外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不尽相同,观点各异,但基本的要点大致相同,那就是税收筹划是指在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各个方面进行事先安排和运筹,尽量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税后收益的活动。

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而在我国很多人还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借税务筹划之名行偷税之实。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码事,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要搞清楚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开展税收筹划同做其他事一样,也有一定的“游戏规则”,掌握、遵循这些规则,才不会扭曲税收筹划,避免堕入偷逃税的泥潭,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性、程序性、有效性以及注意良好的税企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状况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是一个较年轻的税种。英国可以认为是开征现代意义上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将所得进行了划分,并规定总收入在60英镑以下者免税;总收入在60-200英镑者,实行差别税率;总收入超过200英镑的,则统一按10%的比例税率征税。到1874年个人所得税才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日本于1887年设置了个人所得税,1899年对所得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方面实行分类所得税,扩大了纳税面;另一方面开始对法人也征收所得税。美国于1860年的南北战争期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德国于192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25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同时,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最低生活费和工资所得附有各种宽免规定,使个人所得税制有了较大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初期,一般是作为临时性的筹措经费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个人所得税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发展成为一种固定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从筹措战时经费转向调节经济与收入分配的职能。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并且实行按项目分别计税的分类所得税制。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逐步发展为按累进税率课征及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过程,可以讲,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且已成为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初即公布了《所得税条例》。1936年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颁发的《所得税法》中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设立税种对个人所得征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产生和多次变革的过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9月立法开征的,但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则始于解放初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上制定和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除农业税外,建立包括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在内的14个税种,计划对个人的所得开征相适的税种。政务院于1950年1月和12月先后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分别对个体工商业户、临时商业及摊贩业户的所得征收工商业税,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征收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设想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七十年代末都没有开征。1956年“三大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利息所得税实际上只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税源大幅减少。1958年因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国务院决定从1959年起停征利息所得税。此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实际上只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1958年国家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其他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独立为一个税种,形成工商所得税,继续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直到80年代中期。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后来为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开征;同年9月25日,国务院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大陆公民的个人收入停征个人所得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样我国就形成了对个人所得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制度。

党的十四大以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重新修订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三税”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分类所得税制,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法定费用扣除办法,征税范围为税法列举的11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办法。

1994年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开始施行。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3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1.4%。而到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996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67%。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今,我国个调税收入平均每年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三、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一般通过将收入均衡在各月发放,就可以避免应纳税额在全年各月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三)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一定的附加减除费用。

(四)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五)扣除境外所得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简洁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六)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要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捐赠,既可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又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七)居民存款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教育储蓄免交利息税,除邮政储蓄机构外,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如工行、建行等都已开办教育储蓄业务。教育储蓄分为一年、三年或六年期三种,最低起存金额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教育储蓄可以享受国家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在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相对于其他储蓄品种,教育储蓄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八)扣除费用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并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法。前面已经谈到了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税务筹划,比如: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等。在扣除费用的税务筹划中,我们还可以将国家允许扣除的费用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时机进行抵扣,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全年平均税负最低化。

下面笔者就扣除费用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个人所得税是在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纯收入的基础上征收的

具体的做法是,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之后,还应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的有关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所得获取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各国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不论采用何种扣除方法和方式,都要依据其法定标准进行扣除。在我国按照预定标准扣除费用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等。按照客观标准扣除费用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基金等。

按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和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所有的扣除费用都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预定标准所含盖的项目就不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国家已经规定了费用扣除的具体数额和时间。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客观标准所含盖的项目中也只有部分项目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如意外发生的损失、捐赠只能在发生当月进行确定数额的扣除,因此不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在实践中每个人的各项交纳数额是确定的,因此我们只能在扣除时间上进行筹划。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扣除时间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个人的收入无法避免地出现忽高忽低的不均衡性,除采用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等方法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将国家允许扣除的全年的“四金”,抵扣在全年收入最高的月份(或根据实际情况分多次),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全年平均税负最低化。即“四金”一次(或多次)抵扣。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扣层面分析:

(1)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国发〔1995〕6号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账户。”

国发〔1997〕26号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以上文件国家没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每月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2)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从员工收入中扣除的时间,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3)基本医疗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从员工收入中扣除的时间,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4)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每月代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作为当月费用扣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除住房公积金分次扣除存在法律障碍外,其他“三金”在企业代扣时均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缴层面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要求企业按月申报和在规定的期限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只要企业按月申报,并将一次(或多次)代扣的“三金”按照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可。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扣和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缴两个层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或多次)抵扣是符合国家的政策的。

税收筹划虽然引起有识之士、业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自觉实践者众多,也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定效益。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更应关注一些相关的政府配套政策。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利都应认真分析研究。因此,决策时要系统筹划,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成本,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从税收优惠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否则,顾此失彼,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二,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筹划得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和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除了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入筹划团队外,企业更需要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企业应遵纪守法,诚信自律。不能期望走捷径,更不能急功近利,期望立竿见影。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

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依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