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报告范例(12篇)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1篇1
省长梁保华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规则等。
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
第八条竞投(买)人应当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规则,依法参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
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土地招标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入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竞投入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四)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七)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15%的定金:(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拍卖公告;(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定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4、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6、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五)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六)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竞得人签名。
第十三条土地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人)土地挂牌公告;(二)在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以及挂牌期限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三)挂牌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填写报价单;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竞买人报名截止期限为挂牌期限截止前1日。
(四)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此次挂牌出让成交;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期限截止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参照土地拍卖规则进行现场竞价,最后挂牌价格为现场竞价的首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五)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竞买人。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六)竞得人应当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l5%的定金;(七)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竞投(买)人,或者所有竞投(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者达不到其他竞投(买)条件的,停止该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新闻媒体公布,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土地有形市场按照规定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或者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本次土地交易费用。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按照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已交付的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该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1篇2
经部领导审定,现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
第二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小于20公顷。
第三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政府审批)或国务院审批,同时抄报省计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开放办、环保局等部门,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上报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附件:
1、中外双方合作、合资协议书,或外资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开发区域的初步规划图和规划说明;
5、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
6、开发区域的总体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书。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后,由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章程及附件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开发企业。
第四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资期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按合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投入资金后,应依法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验资报告送省经贸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由开发企业委托国内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境外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成片土地开发的规划设计,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颁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应不小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不高于20%(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除外);
2、绿地率不低于30%;
3、停车场(库)规划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定(暂行)》的要求;
4、建筑间距,一般地区应不小于1∶1,需要抗震防护的地区,按抗震防护要求执行
5、成片土地开发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按不低于1.2控制;
6、规划布局还应符合消防、环卫、劳动安全保护等有关技术规定。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规划设计资格的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建委组织评审,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或修改规划,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开发企业委托持证(甲级)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报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应抄送参与项目建议书会审的有关单位。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第七条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预约登记,支付每公顷不少于4.5万元的预约金后,领取土地预约证书。土地预约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辞约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如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立项,应退还预约金。
第八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使用期满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后,开发企业应在十五天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20%的出让金;六十天内应交清全部出让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各地市都应成立由土地、计划、物价、财政、建设、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土地估价委员会,设立地产评估事务所。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所在区位、规划设计要求、地面物、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拆迁移民、使用年限、土地等级等情况,分类评估。以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由市场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经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后,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审定。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期限限定为:40公顷以下不超过二年,40公顷至60公顷不超过三年,60公顷至100公顷不超过四年,100公顷以上不超过七年。凡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二年内未动工开发的,取消项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期满后未开发的部分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建设期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延长期不超过两年,并按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1、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10%计收;
2、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20%计收;
3、闲置二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2、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的土地;
3、已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天内确定是否发给转让、出租许可证。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出租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成片土地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具体标准及征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成片土地开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确须使用耕地的,应依照“用一造一”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垦新耕地。成片土地开发占用耕地和新开耕地,原则上由用地所在地区和省辖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自求平衡。如所在地(市)无法实现“用一造一”计划,可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委托省土地管理局统筹安排,易地开发。
第十四条占用耕地的成片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向开发者加收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其标准为:水田每公顷4.5万元,旱地每公顷3万元,专项用于造地改地。占用鱼塘菜地的,按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4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村工作责任:村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土地协管员是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责任。
(二)镇包村工作队工作责任:镇包村两委成员是所包村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包村工作队队员是所包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该村包片两委,组织依法。
(三)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工作责任: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具体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
(一)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所站、工作队、村三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
1、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负责全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对全镇辖区内主干道两侧、环库公路、基本农田保护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巡查。
2、各包村工作队负责所包片、村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工作。重点对村庄及周边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立即予以劝阻,并应于当天告知国土资源所及镇村建站。
3、村主要负责人、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违法占地案件应发现在底梁灌浆或砌墙体之前,非法采矿案件应发现在实施违法行为2天之内),同时立即予以劝阻,并应予当天告知国土资源所及镇村建站。
(二)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实行逐级报告
1、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包村工作队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立即告知国土资源所及镇村建站,并载明接听人、接听时间等有关记录;国土资源所及镇村建站接案后,应做好案件登记。
2、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发现较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报告,并制定查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同意后,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阻力大的及时请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案件查处制度。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包片村工作队、协管员报告以及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在24小时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当场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制止,并作为重点巡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组织查处。对发生较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制止无效的,必须在一层封顶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分管领导,镇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查处。
(四)国土资源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国土资源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每周一次书面向国土所、村建站汇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情况;国土资源所、村建站每周一次向镇汇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情况;镇分管领导每半个月组织国土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等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召开一次国土资源工作联席会议;镇分管领导每月向镇主要领导汇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情况。
(五)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镇与村签订《镇年度国土资源动态巡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要求抓好落实。
(六)公开办案制度。对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公开办案,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影响面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
(七)实行联动制度。各村、各职能部门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应互相通报案情;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或组织时,应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对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查,奖惩结合
(一)成立机构,加强督查。成立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从镇政务办,镇纪委、国土资源所、村建站人员组成,不设专职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村主干参加,日工作由镇政务办负责。执法检查组、镇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工作职责,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工作,每季度一次书面通报督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通知。
(二)明确责任,落实奖惩
1、全镇一年内因职能未履行到位导致未查处或查处不到位占用农用地建房和非法采矿累计达3宗的,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超过3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效能告诫或给予纪律处分。同时予以职能未履行到位的村、职能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2、各村一年内,凡辖区存在未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超过1宗(含1宗)的,该村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超过2宗的(含2宗)或虽未达2宗,但出现1宗重大案件(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占用耕地200平方米以上、其他农用地300平方米以上、形成基建一层封顶)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直至引咎辞职。
3、包片工作队员、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一年内,凡责任区存在未发现和劝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违法占用农用地建房已灌浆底梁或已砌墙体、非法采矿行为实施2天后)1宗的或未按时报告达1宗的,予以通报批评,达2宗(含2宗)以上的,按行政管理权限予以效能告诫或追究纪律责任。村级协管员予以撤职。
4、杜绝违规收费。发现“以罚代批”或违规收取占用农用地建房费用1例的,该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2例以上(含2例)的,按干部管理规定,予以该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对经通报后,未能及时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将已经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却又出让给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使用。被告的这两个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超越职权行政。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两个批复,确认被告同意给原告出让土地的原兰政地字(1995)第36号批复继续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的这两个批复,是被告应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况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
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房事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房事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
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政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政府还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政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政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市政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政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政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6
【关键词】伤寒;发病;情况;分析
【中图分类号】R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415-02
宣汉县位于四川盆地东北大巴山南麓,川、渝、鄂、陕结合部,幅员4271平方公里,总体地貌“七山一水两分田”。辖55个乡镇、497个村、50个社区,人口123万。是川陕革命老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土黄镇位于宣汉县东北部,距县城50.5千米,面积102.44平方公里。辖1个社区、1个农村社区、1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4万余人,其中街道25000余人。
史料载大巴山区曾发生过数十次伤寒流行或暴发流行。1960年以来,宣汉县伤寒发病数十年迁延不断。特别是1991年宣汉县南坝饮水污染导致伤寒暴发流行,全县当年共报告病例317例,为有记录以来最高的一年。2010年以来,宣汉县伤寒报告病例较往年增多,且地域性分布明显。针对此情况特对全县特别是土黄镇伤寒发病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找出发病特点和规律,为制定防控策略提供可靠依据。
1数据与方法
1.1数据来源:(1)《宣汉县历年疫情资料汇编》(1960-2007年伤寒病例统计)。(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伤寒发病情况(2008年至2011年8月20日止伤寒病例统计)。
1.2方法:采用流行病学分析方法描述伤寒流行病学特征、发病特点和规律。
2结果
2.1伤寒发病基本情况:(1)全县伤寒发病情况1960年以来,全县共报告发病1573例。五十余年间,只有69年、70年、80年、81年无病例报告;年报告病例过百的有61年、83年、85年、91年、03年、04年,其中以91年报告发病317例为最高。见图1。(2)土黄镇伤寒发病情况1960年以来,辖区共报告发病70例。五十余年间,只有12年有病例报告;除03年、05年、06年、07年、08年外,近十年其它年份均有病例报告;近三年报告54例(09年5例,10年23例,截止目前11年26例),占五十余年间报告总数的77.14%。见图1。
2.2三间分布:(1)地区分布近两年土黄镇共有九个村(含街道)报告49例伤寒病例。两年间均有报告的村为街道(29例)、四村(6例)、十村(4例)、三村(3例)、九村(2例);其中街道29例占近两年土黄镇伤寒总数的59.18%。(2)时间分布全县1960年以来发生的伤寒病人中,以10月发病334例为最多,占发病总数的21.26%;2月发病44例为最少,占发病总数的2.80%;土黄镇近两年的49例伤寒病人中,其发病时间按周分布(从2010年1月1日起为第一周)可见第21周、70周有两个明显的高峰。见图2、图3。(3)人群分布:①性别及年龄分布土黄镇近两年的49例病人中,男性25例,女性24例;年龄分布以10~人群为多,达13例,占总数的26.53%。次为30~、0~岁组人群。见表1。②职业分布土黄镇近两年发生的49例伤寒病人中,以学生17例为最多,占总数的34.69%,次为农民16例。见表2。
3讨论
3.1流行特征:从图1、图2、表1、表2可以看出,宣汉县伤寒发病数十年迁延不断,基本十年左右有一个发病高峰,周期性较为明显(因历史原因六、七十年代数据可能部分遗失,其周期性有待考证);全年散发,主要集中在10月、8月、5月;土黄镇伤寒发病年龄以20~及以下人群发病最多,占总数的50%以上,职业以学生为最多。
3.2传染源及传播途径:(1)从1991年宣汉县南坝饮水污染导致伤寒暴发流行可看出,水型伤寒发病时间集中,病例数较多。从图3可看出,土黄镇伤寒发病迁延不断又相对较为集中,虽可基本排除水型,但小流行是否存在,通过病人间关联调查可能可以求证。特别是第21周、70周有两个明显的发病高峰,其18周、69周的病人(共3人,1名教师、2名学生)作为21周、70周病人传染源的意义有待进一步查证。(2)土黄镇为宣汉县边远山区,基础卫生设施如厕所等相对简易,部分村居民人畜粪便直排入沟渠甚至河流,容易造成病源扩散;群众卫生意识较差,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等基本卫生行为形成率低;经济相对落后,伤寒疫苗接种意识差,主动接种率低;民风质朴,群众爱借婚、丧、嫁、升学、搬房等自办“坝坝宴”相聚。因伤寒潜伏期较长(1-2周),慢性带菌和潜伏期带菌、恢复期带菌情况不详,也可能是导致土黄镇伤寒迁廷不断且时有聚集性病例的原因。(3)免疫效果2010年5月土黄镇发生伤寒病例明显增多时对在校学生紧急接种了伤寒疫苗。据查2011年4月土黄镇发病的6名学生中5人确认未接种伤寒疫苗,另一人接种史不详,说明人群伤寒免疫力低下是伤寒迁延发病的主要原因,而目前使用的伤寒疫苗保护率很高,免疫效果非常可靠。
3.4伤寒防控存在的问题:(1)卫生资源欠缺。土黄等乡镇卫生院无开展伤寒血、便培养的硬软件和技术人员,不能及时诊断和治疗,有可能造成病情延误或误诊误治。(2)诊疗技术和观念有待提高。当前2011年报告的30例伤寒中,有10例为无实验室检测的临床诊断,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报告8例,市级2列;而在病人治愈的判定标准中则更少用到“体温正常后的第15天才能解除隔离”和“症状消失后5和10天各做尿、粪培养连续两次阴性”的标准,有可能导致慢性带菌者的存在。(3)经费困难。在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场镇消杀、从业人员检查、以往病例带菌检查等各项群体性工作时,因无专项经费,往往是想得到而做不到,措施吼得响落实效果差,工作龙头蛇尾重场面轻效果,甚至推诿敷衍,导致工作效果差;患者在诊疗时更是舍不得化钱做检查,甚至病情稍有好转就自动出院以节约经费,有可能成为慢性带菌而长期排毒。
3.5目前土黄镇伤寒防控存在的风险:(1)从目前土黄镇伤寒发病趋势可以看出,土黄镇伤寒发病将呈现以未接种伤寒疫苗的学生发病为主、兼中青年发病为辅的形式迁延不断,辐射全县上五区。(2)一旦伤寒病源体污染饮用水、群体性聚餐食物等,将可能造成大规模暴发流行。(3)病例隐匿性传入下五区其他乡镇,将形成类似土黄镇迁延发病的状态,并可能大规模暴发流行。
3.6防控建议(1)规范土黄镇村居民厕所建设及管理,加大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严格禁止未经处理的粪便直排污染环境;加强场镇饮用水日常监管,重点规范饮用水的消毒,防范病源污染饮用水引起暴发流行;加强餐饮从业人员特别是“坝坝宴”等无证厨师的监管,对所有人员应开展一次带菌监测,剔除隐患;开展以学生为重点的群众性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不生吃瓜果、不随地大小便等良好卫生行为方式;4月、7月、9月以学校、餐饮业为重点在土黄镇各开展一次彻底的环境清扫和消杀。(2)明年5月前土黄镇村居民及中小学生、托幼儿童普种一次伤寒疫苗;其它乡镇中小学生及托幼儿童普种。(3)对土黄镇近三年报告的所有伤寒病例进行一次带菌筛查和同源性分析,查找分析可能存在的传染源。(4)规范医疗机构病例的诊断、治愈标准,严格实施以实验室检测结果的“金标准”为唯一判定标准。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7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存在问题;优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2)081-0085-01
岩土工程勘察为施工、设计提供技术参数以及地质勘察的成果,在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岩土工程勘察对象是地下的地质体,由于岩土体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彼此间受力很复杂,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1岩土工程勘察存在的问题
1.1勘察手段单一
岩土工程勘察时需要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而目前一些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单位在勘察工作时,仍按老式的勘察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只注重定性分析,而忽略了分析有关定性的评价数据。
1.2勘察报告建议没有针对性
勘察报告中定量数据不多,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勘察报告还受到传统地质勘察报告的影响,大多以描述为主,对岩土工程的地质勘察结论下的比较笼统,不具体,也缺少针对性,在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时不能对勘察结论进行有效合理地利用。
1.3勘察报告质量不高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制度,这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只想到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没有注重勘察报告的质量,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整体质量的下降,甚至个别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为了获取任务,预算造价时有意压低价格,然而勘察单位为了取到经济效益又不得不进行工作量的缩减,应该进行的勘察工作不做或者少做。比如没有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勘察钻探取样工作,不规范的钻探取样作业难以准确确定出分层的位置。有的对于地质体采样不完整不连续,甚至不使用取样器,而从岩芯中直接取样,取样的数量也不多,不满足规范规定的试样要求,这样得到的数据就不具有代表性,往往不能对建设场地地基土做出完整、准确的分析评价。
1.4忽视了区域地质环境的作用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实验数据和勘察人员长期经验的积累,需要结合当地区域地质特征,对地基土层特点深入了解,正确评价地基土。目前一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的勘察作业,只注重分析研究某个工程点,忽略了岩土工程地域性研究,得出的岩土勘察结论缺少地域性经验,导致报告内容不全面,难以提高勘察单位的效益。例如,在高层建筑地基勘察中,用箱基可满足需要的,勘察单位没有根据当地区域地质特点以及实际经验,在用箱基的基础上又加了桩基复合基础,导致勘察工期的延长,资金的浪费。又比如地层为含砾粘土,它遇水或搅拌时会变软,在一般情况下,室内试验及原位试验都难以准确确定含砾粘土的承载力,一些勘察单位对此类地层进行勘察作业时,没有有效利用当地勘察经验,采用了很高的承载力值,对工程的安全造成了隐患。
2优化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方法措施
2.1提高勘察人员技能
相比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业在岩土工程勘察方面还比较落后,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人员不多,目前一些工程勘察人员还不能对岩土工程勘察的手段和理论进行全方面的掌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提高勘察人员的工作技能,对岩土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让工程勘察人员的素质可以满足现代工程勘察作业的需求。比如推行技术交底的方法,在工程勘察工作前对勘察人员的技术提出最低要求,使工程勘察人员达到所用技术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使工程勘察人员掌握好勘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上岗前勘察人员需要取得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件,杜绝勘察人员无证操作。还可以推行奖惩制度,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质量的好坏同勘察人员的自身利益相结合,使每个勘察人员都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勘察报告的质量也会相应提高。
2.2加强勘察作业的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质量。我国在岩土工程勘察监督管理方面,长期由政府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一些地方还存在监督漏洞,不能满足现代勘察监督工作的要求。在勘察合同、勘察报告的审查监督上,存在越级现象或者无组织勘察情况。在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也需要进行现场监督,防止勘察人员打假孔以及不规范的编录、试验取样行为。审查报告内容中是否有施工建议、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选型论证等。岩土工程的勘察报告不能只有描述,还要有针对性建议。除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自身要加强监督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上的监督部门也要对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顺利进行。
2.3加强地域性研究
岩土工程勘察时,不仅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和规程,还要利用以往的勘察经验和勘察技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质情况复杂,地层力学性质多变,在岩土工程中不能通用同一种勘察手段。例如岩土工程有的地域地基承载力高,有的地域地基承载力低,这需要采用多种承载力标准,分别对待,进行勘察作业。加强岩土工程地域性研究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有助于勘察作业顺利进行。
2.4采用新技术手段
现代科技不断发展,岩土工程中新型勘察手段和新型勘察设备不断开发利用。岩土工程勘察单位需要及时购入这些新设备,掌握新技术,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使岩土工程勘察作业标准化、现代化、规范化。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还可以利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进行科学管理,这会大大提高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效率。计算机可以帮助勘察单位更有效分析岩土工程地质的相关资料,例如,CAD制图技术在岩土工程勘察制图中的应用、统计指标的优选等。计算机技术还能够模拟出岩土勘察问题发展的趋势,为制定合理的勘察手段提供帮助,还可用于勘察治理最后结果的模拟、施工模拟以及设计模拟方面。总之,勘察单位采用新型技术,可以大大节约岩土工程人力、物力,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3总结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需要结合工程所在地域的地质、环境的特点以及岩土状况进行详细勘察作业,例如岩性、岩土层的特征、地下水分布情况、地下水水质变动情况、岩土介质的空间分布、周边地区的地质灾害等等。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解决,从而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不仅可以很好地提高勘察单位的经济效益,也能促进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志鹏,伊海昌,曹国升.岩土工程勘察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
[2]康朝勇.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3]姜明友.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
[4]黄静萍,应文亮.如何解决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J].民营科技,2011,01.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8
2010-10-19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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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财经个人分类:默认关键词: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键字:政府项目申报、政府立项报告、开发区立项报告、项目批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远翔神思在项目咨询领域逐渐有了一些名气,也有很多客户通过网络、熟人推荐等渠道找到我们,要求委托我们编制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但无一例外的是,对于这类报告究竟是报给谁的,怎么用,什么格式,几乎没有一个客户能够完全说清楚。
和客户沟通时,常见的一个场景是--“县委书记说,先让我们拿一个可行性分析报告来看看,领导讨论讨论”
或者是“我要在开发区搞一个家具厂项目,开发区的说要我写一份项目立项报告,我不会写,就找到了你们。”
在此,就将常见的报政府部门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类型,做一个梳理,希望能帮到对政府繁琐的项目审议流程不清楚的朋友。
第一种,是报人民政府的项目方案。这里的政府特指的是XXX市政府或区政府等,不包含任何其他如工信局、农业局等独立的政府行政部门。
报人民政府的项目方案,一般是新项目用于宏观性审议的,名称可能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甚至商业计划书。一般每个地区政府总有今年的重点工作方向,配合城市建设或工业、服务业建设步伐,政府有重点的产业扶持方向,还有明确的招商引资计划。政府领导要知道你的项目,是不是符合本地的宏观产业指导政策,投资规模有多大,是不是扶持产业,能给城市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益,创造什么样的就业规模和附属利税,区里、市里根据投资额、产业能够给予多大的扶持政策等。
报政府项目方案的要点是,重点写出来投资这个项目,给本地带来多么大的综合效益---即包括给城市形象、产业链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带来的“政绩点”。也许这么说不太妥当,但是实事求是的说,大多政府官员其实根本不懂项目工程技术,他们只是从方案中找“政绩点”---能创造政绩、带来好面子、有助于政府政绩体现的那些部分。
很多人是因为希望得到政府扶持、批地来找到政府的,而政府也确实有很大的权限,给各职能部门打招呼、开绿灯。所以,报政府项目报告的这个环节,其实不是必须的,但如果你想你的项目能顺利拿到地,获得市里、区里支持的各种政策,并且受到领导关注,最好还是先通过一些关系,找到政府高层,把报告递给主管的领导更有利于您的项目推进。
第二种,是报招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项目方案。对于招商局、开发区管委会来说,只要不是限制产业、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大多招商局、开发区管委会是会非常热情的帮助项目的运作者跑前跑后,提供各种项目便利的。因为--有道是“无利不起早”,顺利招来一个投资额大的项目,部门完成招商指标,领导有政绩,经办人有招商奖励,项目投资人开心。这么好的事情,对大家都有利,各方利益均沾,为什么不积极去做呢。
报招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方案,是以宏观审议和技术性审议为主。宏观审议,即审核产业政策、准入、综合效益等,技术性审议,则是审核建筑规模、工艺流程、项目建设需求、投资概算、经济效益、配套产业等项目工程技术内容。但总的来说,宏观审议和技术审议各半,但均不需要太深入,只需各方兼顾,即可在这个层面过关了。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9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与项目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县级“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用款计划编报用款申请,持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报告,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拨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广政办发〔〕57号)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关设施、林木移交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10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涉及我处工程汇报如下:
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情况
1、进展情况:为加快推进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开发区创业和营商环境,推动开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2019年12月16日,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气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2019〕160号),制定了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印发《关于做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农〔2022〕32号),明确区域评估范围及程序,印发了参考编制大纲;通过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截止目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基本编制完成,计划近期报我局评审;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淮安经济开发区、国信工业园,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告正在编制,其他县区境内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2、存在问题:我局和各级开发区无管辖关系,主要靠宣传引导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目前部门县区开发区明确表示不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3、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规范及时开展上报区域评估报告审查审批工作,二是联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宣传指导工作。三是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推进新区、其他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水土保持审批承诺制管理情况
1、进展情况:2022年3月,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试行)》(**农〔2022〕8号),明确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通过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承诺审批后及时完善相关手续,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确保实现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承诺制管理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确定了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情形:(1)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部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项目;(2)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3)处于信用惩戒期的建设单位。目前报告表项目已实行承诺制管理。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11
第79号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
(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或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运作程序;
(四)、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五)、土地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上网竞价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
(四)、公开上网竞价。
第十一条、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者竞买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属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招标、拍卖时未达到规定主体个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当地主要报刊和互联网。
第十三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出高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者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为其出具证明书。
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后,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须公开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必须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代收代缴有关税费,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使用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经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当事人负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及服务的类型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一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在显要位置或者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土地开发报告范文篇12
【关键词】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0引言
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组成内容。为获取该项内容所进行的工作需要以各项地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为基础,综合考虑工程特点与要求来开展。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需要遵循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定量分析岩土变形、强度以及稳定性,定量分析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岩土工程地质分层及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与选用、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地基基础方案4个方面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及重点进行了介绍。
1勘察报告中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1.1岩土工程地质分层及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与选用
(1)地质分层原则。编制勘察报告时,需要综合考虑钻探记录、地质测绘资料、土工室内及原位测试结果来划分土层。土层划分主要依据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岩性、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来确定,而岩层划分则要依据地质时代、岩性、风化程度、岩石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指标来进行。
(2)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与选用。勘察报告中岩土参数的统计需要依据场地地质单元、区段以及层位分开进行。报告中要明确参数统计原则、标准并给出相应指标的最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统计学指标数值。一旦发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对数据进行处理,若有必要则需重新分层统计。
(3)重点:注重提升地质分层的正确性,对比分析室内试验与原位测试各项指标数值之间的吻合度。此外,获取的各项岩土指标数值还应结合岩土的特征,考虑地区经验特点,确保岩土参数可靠准确。
1.2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1.2.1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的内容
场地构造稳定性评价:应查明工程场地一定范围内是否存在有影响的全新世活动断裂,明确断裂位置、活动性以及地震效应,分析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处置建议。
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应确定工程场地一定范围内是否有诸如崩、滑、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在内的不良地质作用,明确不良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以及对工程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场地边坡稳定性:应对工程建设场地范围内所有边坡进行稳定性评价,找出稳定性低于稳定标准的边坡全数开展定量评价,给出各项边坡稳定计算参数并给出提高边坡稳定性措施建议。
场地适宜性评价:该项评价是在上述各项评价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1.2.2重点
开展场地不良地质作用与边坡稳定性评价,为边坡稳定性分析计算提供各项岩土参数。
1.3场地地震效应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需要给出工程场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确定工程建设场地所属类别,给出相应特征周期;划分出场地中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抗震设防烈度6度以上的存有饱和粉土及砂土的场地还应判别是否会发生液化,计算出液化指数进而综合确定工程建设场地的液化等级。
重点:建筑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砂土液化判别。
1.4地基基础方案
(1)在制定地基基础方案时,应优先选用天然地基基础方案,该种方案的经济性相对较高。但其必须首先满足承载能力及变形方面的要求,因此需对天然地基的适应性、均匀性进行评价,同时给出建议基础持力层、明确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重点:评价地基均匀性、承载能力以及变形问题。
(2)对于浅层岩土承载力相对较差,无法满足建筑物承载能力与变形方面的要求且场地不适宜进行地基处理时,应优先选用桩基。有关桩基的评价应重点考察桩基适宜性、桩基选型、成桩可能性、端部持力层选定、基础各项设计参数、桩基施工条件、沉降量估算以及桩基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问题。
重点:桩基设计参数、桩基选型、成桩可能性以及桩基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建筑物地基强度较低或抵抗变形能力较差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就可以考虑通过地基处理加以调节。地基处理评价的重点是对实施地基处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处理方案、地基处理区域范围以及深度等进行评价。在选定地基处理方案后,应具体给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所需的各项岩土参数,提出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预测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
重点:地基处理方案、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2结语
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应当重视对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部分的编写。首先,要求技术人员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升自身岩土工程基本理论知识基础;其次,考虑到岩土工程学科的特殊性,技术人员还应重视对前人经验的积累总结,善于学结并开拓创新,不断提升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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