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证计划范例(3篇)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篇1
6月底,总理在参加中欧工商峰会时谈及中国参与欧洲(容克)投资计划的考虑。整体而言,该计划进展迅速,且市场前景广阔,但资金来源难以保证。对中国而言,加入该计划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但关键是如何保证中国参与的主动权以及投资主体的利益。
“容克投资计划”于2014年11月由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提出,旨在振兴欧盟境内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加快产业转型和提升欧洲整体竞争力。计划于2015―2017年间,调动公共和私人资本,实现投资总规模高达3150亿欧元。
这项投资计划包括三条主线:一是设立一个新的欧洲战略投资基金(EFSI)。二是建立一套可信的项目通道系统,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保证资金的项目收益。三是划定消除投资壁垒的路线图,通过改善金融环境和商业生态,并着力消除基建领域和服务行业的行政性和非行政性壁垒,确保投资计划尽快顺利落实到位。
从需求来看,欧盟投资缺口较大,“容克投资计划”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一是从整体投资情况来看,欧洲紧缩的财政政策带来了投资率的大幅下滑。2013年欧盟国家投资占GDP的比重约为19.3%,相比危机前的2007年下降了15%。相较于历史峰值的欧盟总体3700亿欧元的投资规模,目前的投资缺口高达2300亿欧元。
二是未来欧盟的能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巨大的投资需求。根据欧盟2014年底的预测,到2022年,在运输行业完成10-T网络建设的资金投入为5500亿欧元;在能源领域,建设跨国能源网络,到2022年需要投入2000亿欧元。此外,要实现2022年的气候和能源目标,就要求到2022年实现每年2050亿欧元的投资总额,用于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
据上述估算结果,欧盟仅能源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投资需求,在2022年前就约可以达到年均3000多亿欧元。这远远高于欧洲战略投资基金三年3150亿欧元的投资额。
加入容克投资计划对中国有利有弊,但总体上利大于弊。其中,积极的意义主要包括:
一是有利于发挥中国在基建领域的优势,对欧输出过剩产能。正如总理所言,“处于中期工业化水平的中国有巨大的装备能力,而发达国家有高端技术、装备,还有‘后工业化’产生的创意。”两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中国企业也可以借此参与欧洲基础设施的建设,输出过剩产能。
二是有利于中国企业规避经济、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容克投资计划”的目标之一就是划定消除投资壁垒的路线图,改善金融环境和商业生态,并着力消除基建领域和服务行业的行政性和非行政性壁垒。
三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快速提升技术水平。此番参与“容克投资计划”,可以有效地规避欧盟对我国设置的技术壁垒,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创新投资。
四是有利于中国一系列战略的积极实施。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对接,比如欧洲东部的路网设施可以同丝绸之路西端的设施相对接;作为回报,可能会得到欧洲国家在亚投行、一带一路等方面的更多投入;为即将到来的IMF对人民币加入SDR的审核,赢得欧洲小伙伴更大程度的支持;削弱美国的影响力,塑造全球经济统治的新格局。
当然,消极的影响也是存在的一是与“一带一路”有一定的挤出效应。二是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仍然未知,受欧洲债务危机以及经济缓慢复苏的影响,欧洲战略投资基金并无法保证可以吸引充足的公共和私人投资,资金来源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三是中国以何种方式参与其中。
总体来看,中国参与“容克投资计划”的积极意义是显著的。但关键是如何保证在参与过程中获取一定的主动权并保证投资主体的利益。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租赁资产证券化
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上创新的融资工具,业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证券化项目中的一类,是租赁公司一种新的融资创新方式。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转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而且实践上证明是增强公司现金流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由于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且存在着资产的流动性问题,租赁资产证券化恰好解决了融资难与流动性问题。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1.融资租赁,是一种即是融资,又是融物的,两者相结合的融资、投资的手段。而作为租赁的交易方式,两者在业务形式与实质上无有差别。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对风险与收益重新重组,在进行一系列的对其信用评级与增级措施,转换成为在融资市场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给投资者带来利益的证券过程。它具有融资成本低,周期灵活,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组合了性能,租期相近或是相同,并可以在未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评级、增级,将其转换成可以在融资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化的过程。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使租赁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不再是单一的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使公司的租赁资产和负债更加的匹配,进一步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
2.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始于上个世纪末,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完全得益于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的良好支持。虽然我国的证券化工作在政策的支持,和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繁荣的融资市场。同样也和税法、会计、法律、监管的完善分不开。
时至今日证券化产品也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ABS);中国建设银行30.17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联通的32亿CDMA网络租赁固定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5.8亿元给高速公路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融资规模20亿元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方面。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租赁)资产证券化方案在2006年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后,成为我国融资市场上,继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国内首支R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和ABS—“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后,将租赁资产证券化设计的第一单,是我国融资租赁发展20年来首次进入证券市场。
在我国入市后,随着社会对资产的需求的逐步强烈,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的衍生工具成为证券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促进资产需求的有力手段,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运行结构模型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不存在障碍。《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开展。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公司是具备担任发起机构资格的。
在证券化的流程中,主要角色是不变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特定服务机构SPV)、投资者、评级机构,增级机构、资产管理者、债务人(承租人)。
目前在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下,无法设立资产证券化要求的SPV机构性质的公司,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或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基于政府主管机构的特许而设立。
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模式中的增级机构的特点: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信用增级机构;二是能提供外部增级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保险或金融机构担保。因我国信用保险业处于发展阶段,一般增级受到限制。而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同样受到限制,所以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依靠内部增级,或是实行对现金流偿付担保形式的增级措施。转贴于
三、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评价
1.案例分析
“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特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于各承租人而对各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及其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该部分租赁合同共计31份,截止2005年12月31日,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万元人民币。此计划由申银万国担任财务顾问,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交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远东租赁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和现金流的设计等方面有突出的创新之处。
2.远东租货资产证券化结构模式分析及评价
(1)结构模式分析(如图2)
本计划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项目中成功的案例,其在资产池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与现金流设计上均有所创新。
(2)结构模式分析评价
①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该计划设立完毕后,有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用全部募集的资金购买远东的租金请求权和部分担保权益,使之成为对租赁债务人新的债权人。这样计划设计中的31份权益就可以免于在原始权益人破产后被追索。从而成功实现专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里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资产风险相隔离。
②资产担保。该计划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外的信用增级措施: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采用基础现金流优先级方式,以次级收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的保障,只有在优先级信用凭证偿付完毕后在进行其收益分配;外部信用增级上,计划以远东的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单方面的保函,目的为优先级收益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形成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此担保的特点:担保的对象是计划管理人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付款义务。而其他收益计划里,担保人担保的是原始权益人及时并足额的把资产的收益划入专项账户,远东的担保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③投资收益偿付。本计划采用“过手”投资偿付方式,所谓“过手”,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无提前偿付情况下)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使的投资者提早收回投资本金。
此计划的不足之处在于: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人,因此由东方证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其记在东方证券名下,虽然有托管人托管,但是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出现需要清算的情况,也会危及到专项资产投资人的利益,这也就是管理计划中的风险。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标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真实销售、担保方式以及现金流的设计方面均仿照成熟市场的做法,此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以后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经验上借鉴。
参考文献:
[1]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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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安德鲁·戴维森安东尼·圣德斯兰玲·沃尔夫安妮·钦: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M].2006年
[5](美)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探讨中国资产证券化[M].2007年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
伴随众多券商完成重组并东山再起,有理由预判券商集合理财将成为与基金理财、银行理财、信托产品鼎足而立的个人集合理财方式之一,寻求增值良机的投资者有必要首先了解当前我国券商集合理财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财4大特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俗称券商集合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理财资产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须将委托资产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券商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同时,券商发起设立集合理财计划,须分户管理,独立核算,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理财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是券商集合理财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确保安全
《细则》要求券商指定专门部门(通常是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合理财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应当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券商必须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集合计划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投资推广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只能投资于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两种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财,要求主要用于投资各种债券、债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须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两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水平差异明显。经监管层批准后,券商还可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为券商开展境外投资预留了空间。
《细则》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也明确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银行推广。
起点金额要求较低
券商集合理财属私募基金的范畴,但它的起点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10万元。而国外的私募基金起点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财Vs.基金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为接近,二者在投资范围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配置于绩优基金。但两类产品也有着明显差异。
募集性质差异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定位为私募性质,不得公开营销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发行和募集,是标准的公募化发行,因此基金的发行规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
流动性差异
现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断向基金靠拢。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封闭式基金、ETF等可在证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必须在券商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产品的申购和退出,如招商证券规定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长江证券和东方证券规定只能在认购期购买,并分别给出了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和1年后开放5个工作日的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差异
理论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这在我国券商集合理财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体现。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低于多数基金产品。由于法律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规范更为严格,其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与基金产品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
券商集合理财Vs.银行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与银行理财的受委托机构分属不同行业,分业经营的现行市场结构决定了两种产品具有较大差异。
投资领域有别
按照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投资,而银行人民币理财则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通过结构性存款以及购买相关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则上,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严禁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的。
收益承诺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条款上有所承诺。如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前者向客户承诺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诺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风险共担;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言,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更加适合,但收益水平也相应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税后2%多一点。
流动性差距明显
券商集合理财的流动性相对银行理财要好很多。银行理财的重要不足在于几乎没有任何流动性安排,对于资金用途不确定的投资者不太适合。
券商集合理财vs.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一类重要产品,其发行主体为信托投资公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监管模式上都与之颇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资能力有别
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券商,在证券投资的人才质量、信息来源、研发力量、市场嗅觉、风险控制、市场判断、交易操作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号称“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进入门槛不同
近期信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购买信托产品的最低起点也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万元和10万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