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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的好处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4-04-27 手机浏览

资源回收的好处范文

摘要从2001年开始至2008年年底,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是从2009年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使回收企业的综合税负由2008年的零税负上升到2009年的7.255%,2010年将达到10.655%。基于此背景,本课题通过实地调查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现此类企业生存艰难甚至大量转行,究其原因主要与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为此,本文提出了解决该类企业生存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可持续发展

一、序言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的主旋律,2010年2月9日,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联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布了全国固体废物: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38.52亿吨,综合利用量18.04亿吨,处置量4.41亿吨,本年贮存量15.99亿吨,倾倒丢弃量4914.87万吨。同时根据08年统计年报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及利用情况得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23482万吨,比上年增加11.9%;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21883万吨,比上年减少9.3%。其中危险废物贮存量196万吨,比上年增加27.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48291万吨,比上年增加16.8%,其中危险废物处置量389万吨,比上年增加12.4%,见图1。

对于解决上述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和发展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再生资源企业对可再生资源加以利用,能有效减少固体废物丢弃,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第二,再生资源的利用有助于解决资源短缺的难题,发展循环经济,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再生资源企业拓展了就业领域,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5000多家,回收加工处理工厂3000多家。但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管措施,也没有构建起再生资源充分回收利用的循环发展模式,同时,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模式单一,没有形成规范高效的产业化流程,且加工处理工艺落后。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除废钢铁回收率达到50%左右,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和废玻璃的回收率分别只有25%、32%、35%和13%,废旧家电、电脑等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还没有完全有效开展起来,因此,大量的再生资源有待于我们去充分地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然而,从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结论。

二、调查过程及数据分析

调查时间:2010年8月。

调查方式:实地访谈调查。

调查对象: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金属再生产业基地。

调查目的:通过实地调查了解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的调整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产生的影响,发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利弊。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2001年开始的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调整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带着“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调整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我们走访了台州市相关部门。通过走访台州市市经委能源监测科,我们了解到台州市金属再生产业基地是国家第六部委批准的全国七大废旧金属再生基地之一,基地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整个基地共有各类拆解企业32家,年可拆解各类废旧金属150万吨。但通过走访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他为我们分析指出国家鼓励的是对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回收,而台州市金属再生产业基地几乎都是进口国外的洋垃圾,而非传统的回收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同时在交谈中了解到现存的符合国家鼓励要求的这类型企业几乎没了,原本有13家。暑假期间我们通过实地调查台州市金属再生产业基地,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了15家企业,其中只有6.7%企业的原材料主要是通过收购国内,其余93.3%企业的原材料主要通过进口。比例如下图所示:

在93.3%企业中,78.6%企业的原材料主要从日本进口,其中废电机占36.4%,废五金36.4%,废电器27.3%;21.4%企业主要从美国进口,其中废电机占33.3%,废五金33.3%,废电器33.3%。因此从调查结果看,被调查的企业原材料主要从日本和美国进口。通过访谈了解到,这些企业通过拆解废电机和废五金后的主要产品是较纯的钢铁铝等金属及一部分塑料,一般情况下,每拆解100吨废电器,可回收5吨铝、15吨铜、近50吨铁等金属及一部分塑料。

三、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有两大类企业,一类是对国内的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下文简称A类企业),另一类是对国外的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下文简称B类企业)。A、B两大类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不同。A类企业回收利用的是国内的再生资源,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益;而B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相比于A类企业,处理的是“洋垃圾”,对本国的生态效益方面却有待商榷。因此,从国家税收政策鼓励产业发展角度看,优先发展A企业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却发现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一)行业内部出现“逆向”的税收不公现象

从2001年开始至2008年年底,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是从2009年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使回收企业的综合税负由2008年的零税负上升到2009年的7.255%,2010年将达到10.655%。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对B类企业基本无影响,而对A类企业影响很大。从之前的免税到新政策的先征后退,A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至少增加了5.1%。这使得A类企业原本较之B类企业优惠的税收负担消失了,A类企业的竞争力更加不及B类企业。

(二)A、B两类企业发展状况截然不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的A、B两大类企业,发展状况截然不同。在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之前,A类企业数量就远小于B类企业,发展状况也远不如B类企业。在政策调整之后,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以台州市为例,A类企业的数量已经降到了最低点(峰江、椒江、路桥),一般纳税人性质的A类企业基本上很难找到了。我们在对路桥峰江废金属工业园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的一家一般纳税人性质的A类企业也正在考虑转向B类企业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A、B两类企业发展状况截然不同。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成本不同。B类企业所需的再生资源都是国外进口,即所谓的“洋垃圾”。原材料“洋垃圾”的供应市场大,成本相对较低,B类企业的需求易满足。而A类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是国内的再生资源。国内再生资源市场发展相对弱小,对A类企业的供应不足,且成本较高。(2)税收政策的调整。这可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导火线。之前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施的是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一政策只适用于A类企业,使得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优于B类企业的税收保护,从而相对提高A类企业的竞争力。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一经调整,A类企业的税收优势消失了,税收负担明显加重,这使得原本已发展不顺的A类企业更加举步维艰。于是A类企业的数量明显减少,而B类企业却基本不受影响。

四、建议

(一)整顿和规范废弃物的分类处理

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A类企业可以回收利用的国内再生资源市场发展弱小,国家要整顿和规范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再生资源种类繁多,品种复杂,有失去其现有使用价值的,如:废纸、废塑料、可乐罐等,也有保留现有使用价值的,如:淘汰更换下来的废旧家电、电器、办公用品等,还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如:工矿企业生产中切割下来,不能再生产同一产品的圆钢切头、钢板余料等。为此,如何充分利用其保留下来的部分使用价值,通过整理、维修、包装、加工再生产使得再生资源的利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应当在延伸领域中进行突破。为A类企业回收利用国内再生资源提供充足原材料,创造良好的原材料供应市场,从而降低A类企业的部分成本。

(二)区别对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A、B两类企业

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A、B两类企业各自的发展状况和对社会经济生态的影响,国家应该区别对待。对于A类企业,应采取积极鼓励扶持的政策,帮助其蓬勃发展,充分发挥A类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的贡献;而对于B类企业,则应该科学有效地进行管理,引导其合理地进口“洋垃圾”,科学地进行处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最大限度避免造成环境问题,使B类企业发展成为一类真正的绿色经济企业。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必要的调整,不能因为部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利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大肆虚开发票就将原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彻底废除,这无疑是“因噎废食”的做法,其后果将是进口“洋垃圾”通畅无阻,而国内废旧物资难以得到有效回收利用。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财经学院2011年学生科研课题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2010年2月9日联合.

资源回收的好处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协助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各县(市)、矿区供销社(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县级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税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回收管理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商务、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负责制定回收行为规范。

第九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第十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及时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蓖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四)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五)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监控。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对举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具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再生资源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时,应当立即采取清理措施,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运行。

第三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市和县级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扶持。

第二十六条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提倡企业自行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企业交售。

第二十九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减免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资源回收的好处范文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乡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全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生产生活废弃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固定经营者9户,相对固定从业人员35人,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左右。但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网点缺乏有效管理,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资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严重等等。《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县直及省市驻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化、产业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从年至2015年,经过五年努力,基本构建起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社区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初级加工分捡站)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达到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环链条,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业(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按规定向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县公安机关备案。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充分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商贸流通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1、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按照“便于交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原则上城关规划5户。哈达铺、沙湾、南阳、理川各规划1户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现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不断壮大实力,积极延伸报废车辆回收网点。

2、规划建设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市场,主要承担城区再生资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

3、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结合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应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地面全部硬化,装卸运输道路畅通。站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等区域。

4、健全社区(乡镇)收购站点。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城区一般每2000户左右家庭设置一个固定收购站点,乡镇所在地设1-2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三)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作为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卫生和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不认真履行回收企业职责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市场)要)要严肃处理,坚决取缔。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注明经营范围,其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等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从事再生资源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实行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它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四)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各类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时,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妥善处理,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由企业申报,县经委组织初审,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等信息引导和有关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推进回收行业自我整合和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薛统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工商局、环保局、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县财政、公安、工商、环保、发改、科技、建设等其它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联系,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资金补助和项目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资助,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网点和新建的初级加工分拣站给予补贴,对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提供贷款;对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