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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方案(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7-20 手机浏览

商业保险方案篇1

【关键词】产品责任险;产品严格责任制;案例研究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国内企业进入欧美等海外市场的直接投资和产品销售也呈飞速增长。到2009年,我国的产品出口总额已达12016、6亿美元,前两位出口市场分别为欧盟和美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企业除了面临各种反倾销、技术和环保“壁垒”等宏观的贸易摩擦之外;企业在产品出口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微观风险,典型的有产品责任风险。

近两年来发生并还持续发展的“问题干墙”事件就是一典型例子。干墙又称石膏板或板墙。迄今为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收到了来自30个州高达3082份相关投诉的“干墙案”,涉及被告96家,投诉称他们房子里的中国干墙导致化学反应,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并导致呼吸问题,而且侵蚀了墙体内的线路。这些房屋中的大部分建于2006—2007年,原因之一是2004—2005年飓风后房主重建房屋,增加了墙板的进口。

针对中国石膏板和预制板墙是否有毒害的问题,美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化学成分分析、模拟箱试验、室内空气检测、微生物评估试验等研究工作,在已公布的实验中,中国石膏板和美国石膏板出现同样的所谓“问题征兆”,美国研究人员也一再解释,这可能是由于特殊环境造成的,比如,温度、湿度、微生物菌群、建筑物换气率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证实。2010年6月15日,美通社报道,RealTime实验室宣布了重大新发现,其发现特定的问题石膏板中遍布细菌。这种普遍存在的细菌在与正常居民家庭近似的条件下能够生存,并产生硫化氢,同时减少硫化气体。RealTime在有污染迹象的石膏板中培养细菌显示,细菌可以产生大量的硫化氢,并在实验室标准试验中可以快速繁殖。目前,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分别委托研究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研究。

以上研究的结果至今尚未有科学结论,但中国的相关企业均已受到投诉,2010年4月8日,fallon法官对泰山石膏作出判决,判其向维吉尼亚州7个业主支付260万美元赔偿。2010年4月27日,fallon法官判定可耐福石膏板(天津)支付给Mandeville16、4万美元用于修复1688平方英尺的石膏板。2010年6月18日,可耐福石膏板(天津)公司与两名路易斯安那州业主达成和解,该案原计划6月21日在联邦法院由fallon法官审理。2010年6月22日,一个有152名原告的集体诉讼和解,相关公司将支付660万美元,等等。接下来,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大规模的诉讼和更高数额的赔偿要求。

事件发生至此,我们不得不对出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风险进行认真的研究。在欧美地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非常强,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也相当完善。出口到欧美的一些产品,即使在设计和制造中没有缺陷,还是有可能面临与产品有关的法律诉讼;更重要是在金融危机的经济压力下,面对中国的崛起,还存在某些利益集团借产品责任事件为“中国制造”在欧美市场上制造障碍,这些将增大相关的产品责任风险。一旦发生这类纠纷,将发生意外的支付风险,甚至导致产品回收、声誉受损、市场丢失等重大意外。这类意外在各类财经新闻中已屡见不鲜;但能够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的尚不多见。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险案例进行详细地分析与研究,为保险企业和出口厂商深入理解与产品责任险相关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提供参考。

二、一起修井机事故的产品责任理赔案

1、案由

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2008年5月19日的一起修井机事故,事故发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临近墨西哥的一个镇内。事故造成了内瓦瑞兹先生的死亡。事故发生在某型修井机上。受害人家属于2009年底将钻井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设备的生产商、销售商在内共9名与此次事故的相关各方列为被告,向德州华特县第143地区法院提讼,要求9名被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不当致死损害赔偿、余生诉讼赔偿等共计1500万美元。

事故的基本情况是:某型修井机一根泥浆软管在工作过程中勾住了一处阀门,造成阀门弹开,喷出高压液体击中受害人致死。

2、案件各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原告包括死者的妻子、子女和他的父母。

被告共9名,包括6名美方当事人:某型修井机在美国的独家商D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经销商M公司;死者的雇主;钻井地区的经营者;还有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还有3个中方相关企业:某型修井机的直接销售方CA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设计、生产单位CB公司,与CA公司签有内贸合同,且合同约定由CA公司购买相应产品责任保险;CA公司在美国的独资子公司(CC公司),它只配合母公司进行合同签订操作,但不参与合同签订。

CA公司(被保险人)2008年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购买了产品责任险,根据保单记载CB公司也是被保险人之一。

3、诉讼和调解过程

2008年5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与直接经销商M公司进行过交涉。被保险人也在事故发生后从其商处口头得知该事故,但死者及商并未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书面索赔。被保险人得知上述消息后,立即根据口述情况对事故进行了简要分析,也认为其不应负相应责任。此后被保险人将该情况口头通知保险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通知保险人。

事故发生后,在美国当地进行了5次听证会,第5次听证中,受害人将被保险人做为追加被告列为共同被告。2009年12月9日,CC公司第一次收到文件,2009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得到消息,并通报保险人;2010年1月4日被保险人收到正式书及传票,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对CB公司的诉状于2010年1月27日送达。

诉状对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的诉由为:两被告未能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且在事故发生时未能适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CB公司,诉状称修井机有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对其他被告诉状称未能适当保养修井机,且未能在事故发生时监督内瓦瑞兹先生。

2010年1月29日,被保险人就该案件与保险人正式协商。此前,CC公司和CB公司均已自聘律师进行了前期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协商之后,保险人正式确认了其保险责任,并聘任其海外律师全面接手该案件,积极应对。授权海外律师的和解金额为50万美元,包括抗辩费用。

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经销商的证词是:主要由于泥浆软管较长造成,且阀门并非其安装。其它人员(区域经理、现场负责人、现场工程师)证称:现场管理不严、阀门配制不合理、阀门没有拧紧等。由于各证人证词不统一,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始终没有一个较清晰的认定。

同时,D公司和M公司在不承认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对CB公司、CA公司和CC公司提起了交叉诉讼,请求分摊责任及第三方责任赔偿。

保险人的海外律师接手后,首先对审理此案的法院对CB公司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CB公司与德克萨斯州没有充分的联系。但本案另一被告D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不利于该管辖权的抗辩。

2010年3月5日,在美国进行初期和解谈判。此后,保险人律师积极与原告和经销商D公司的律师等各方进行和解与协商。最后,原告对产品被告提出70万美元的和解要求,D公司律师提出D公司(包括M公司)承担37、5万美元,中方承担32、5万美元;最后于2010年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

三、对修井机事故产品责任理赔案的分析

1、产品严格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与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相关的单位共5个,全部被列为被告。被保险人CA公司是作为第九被告被列入的。最后产品被告的和解金额共计70万美元;其中,中方各单位共承担32、5万美元,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其余由美方的商和经销商承担。从该和解结果应认识到两点问题:

首先该结果是由美国施行的产品严格责任原则所决定的。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市场交换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较为简单,商品质量容易鉴别。该时期的产品责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根据契约自由、神圣原则,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买方损害的后果均由买方自主承担,卖方一概不负责任。该时期也被称为“买主自行小心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产品的科技含量也与日俱增,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常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从而兴起了消费者保护运动,促使了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出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该原则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明示或默示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途,如有疏忽或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该原则下,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这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而言存在较大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发达国家逐步采纳了产品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只要能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近年来,产品责任还有持续加强的趋势,对一些常识性的使用风险,如果产品未能明示,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种种迹象表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迈向“卖方小心时代”。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胶管不是生产者设计制造,阀门也不是经销商负责安装,但他们难以反驳产品有缺陷的指控,最后只能接受和解结果;提品的相关各方,包括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各方共同协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采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国目前未施行该原则是目前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该原则的施行应是可见的。因此,不论是出口商,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认识到产品责任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关于产品责任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本案在应诉过程中曾尝试抗辩德州法院对CB公司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虽然最后以和解结束,未涉及管辖权问题。但在应诉过程及应诉期间美国的一些判例及立法的新动向均表明美国将增强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

2010年2月2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尼卡斯特罗诉美国麦金太尔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中判定,任何外国制造商明知其产品有可能流入新泽西州,新泽西州法院对该外国制造商就有管辖权。法院还指出在当今全球性贸易的情况下,外国制造商将其产品投入商业流程以便经销至美国50个州,新泽西州对其行使管辖权是公平的,因为将产品经销至美国50个州就表明制造商知道其产品有可能被销到任何一个州①。

该判例的形成与美国的一些法院和参议员试图扩大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是相呼应的。美国参议院的一些议员已经提出了一个名为“外国制造商法律责任法”的法案。该法案提议外国制造商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注册人,其设想是让原告能容易地向外国被告送达文件并取得管辖权。

尼卡斯特罗一案判例的形成和新法案的提出,均表明美国对外国制造商的司法管辖权将扩大,今后以管辖权抗辩产品责任将难以成立,出口美国的产品责任险也将增大。

3、专业应对产品责任纠纷是成功处置的关键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已投保产品责任险,且保险已覆盖其上游制造商,因此,在正式接到书后,就统一由保险人的律师全权CC公司、CA公司和CB公司的应诉工作;一方面避免了多头应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专业律师能够快速介入,积极主动与原告和其他相关被告进行沟通与协调。同时,保险人自身对该案的索赔也有准确的判断,以50万美元的额度(包括抗辩费)授权其律师;其间律师也曾提出过提高授权,但最终处置结果是32、5万美元赔偿金,和15万美元左右的抗辩费;表明保险人的专业判断很准确,使得本案在2个多月内就得以迅速和解。最终的结案结果与索赔总额1500万相差悬殊,也与很多上百万元美元赔付的产品责任案例相比少了很多[2],这都得益于专业应对和第一时间的主动和解。

4、抗辩费用高昂

在美国,律师费用十分高昂,以本案为例,律师收费以时间计,辩护费率为:合伙人每小时275美元,六年以上高级律师每小时235美元,其他人员依次递减,最低的法律助理是每小时100美元。本案共计支付包括律师费、翻译费在内的所有抗辩费用达15万美元,接近和解金额的一半。因此,如果应对不当,抗辩费用就有可能超过赔付费用。

四、启示

(一)对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尤其是出口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十分必要

在产品严格责任制下,无论是制造商、经销商、分装商、还是进口商,只要是产销环节中的一环,均须对产品所致之损失负无过失至推定过失的赔偿责任,况且很重的连带责任、跨国诉讼流程、庞大的诉讼费用,都令稳健的企业选择步步为营,利用已知的费用来分散未知不确定的损失,产品责任险就是规避经营风险的必要选择。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分工和专业化,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本案来看,若不是由保险人接手全面专业应诉,而是各被告各自应诉,不仅费时费力,影响各自的生产;50万美元也很可能难以结案。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其长期的承保和风险控制经验,为企业的产品责任安全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化建议,协助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也能帮助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

(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充分认识产品责任险的风险,建立有效的应诉渠道,具备快速处理案件的能力

充分认识产品责任险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出口企业为适应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国内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环境的完善,产品责任险具有增强、增大的趋势。作为保险企业应认识到风险的增大正是保险的机会,要能有效把握该机会,应具备产品责任险的风险识别和管理的全面能力,具体地:

一是要建立一支优秀的承保、核保队伍。具备专业的风险识别能力,能有效辩识相关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中的风险;目前,产品责任险基本上是非标准化产品,在队伍建设上,应考虑分产品大类建设,以逐步积累经验,分类推进产品的标准化,提高产品定价的准确性,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和开拓市场。此外,在承保之后,要重视对企业在产品设计、销售直至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规避和管理指导,真正做到保险为企业服务。

二是建立一条能快速有效反应的应诉理赔渠道。在产品严格责任原则下,多数事故发生后,均涉及理赔问题,也会存在受害方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等问题。因此,面对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否准确定位产品责任,能否与索赔方有效沟通是决定能否成功处置产品责任险理赔的关键。作为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建立一支高效的理赔队伍和机制,做到能及时准确定位产品责任,然后才能做到快速反应。其次,应与海外专业的律师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借助专业律师的应对能力,与索赔方形成有效沟通。能成功处理理赔案件,既可以减少赔付金额,也能够减少对企业声誉等的影响;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专业服务商,从而做大产品责任险市场。

注释:

①Nicastro v、McIntyre Machinery America,Ltd、,201 N、J、48,987 A、2d 575(2010)、

参考文献:

[1]刘大洪,张剑辉、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以法和经济学为视角[J]、法学评论,2004(3):107-112、

[2]徐静、产品责任案例与产品责任险[N]、上海金融报,2008-12-8、

商业保险方案篇2

根据补贴方案,广东纳入试点范围的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肇庆、清远6市将获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政府补贴,其中公益生态林投保获得100%全额补贴,商品林投保的补贴比例将达到七成。这意味着,桉树林、松树林等商品林投保森林综合保险将仅需每667平方米(1亩)0、6元,理赔额度统一为每667平方米500元。

分类补贴,多级负担

广东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副总指挥杨胜强介绍,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生态公益林实行全省投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根据“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财政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其中,生态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商品林补贴比例为70%。保险额度与保费费率方面,不分树种与林龄,每667平方米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0、4%,即商品林投保需由林农自费负担每667平方米0、6元的保费。

杨胜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保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目前,2012年度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已由财政部预拨5694万元。考虑到各地市县财力实际情况不同,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后上报。以商品林保费补贴为例,市、县财政共同负担15%,但两级财政如何分担则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于3月底前上报。

发证到户分年投保一年一签

投保方式是林农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统一投保还是由林农自主投保,试点方案分类进行了规定。

按照方案规定,生态公益林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社、林业经营大户可以直接向当地选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杨胜强特别强调,承保机构除承保生态公益林外,试点期间还须承诺承保一定比例的商品林,不得以成本高为借口拒绝为林农散户提高森林保险服务。

广东省保监局产险处副处长赵一海介绍,广东省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于统一投保的林农,承保机构应将保险证发放到户。同时,森林综合保险的保期为一年,分年投保,一年一签。

受灾面积小于6667平方米(10亩)不理赔

此次试点推行的森林保险为综合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台风、旱灾、洪水、霜冻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林木损毁都在保险范围内,基本涵盖了森林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类型。

商业保险方案篇3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商业保险方案篇4

内容提要: 法律的基本问题至少包括法律属性、目的价值、立法本位、基本方针和法律体系五个方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下一步修订时,应当维护社会保险的广覆盖性和广受益性即社会性,维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受益者的人格尊严,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重视传统部门法的制度和机制在社会和家庭帮助方面的作用,从发展的角度来创设新的制度和机制,使公民共享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此外,修订《社会保险法》(草案)时,还应妥善处理好该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其他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化、衔接化。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1]涉及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截止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70501件。[2]目前,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订仍在提出各种建议。那么,应当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修订意见呢?笔者认为,修订应当首先把握《社会保险法》的基本问题即本质特点和关键要求,在此基础上,针对不符合这些特点和要求的方面和环节,通过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予以针对性的解决。一部法律至少包括法律属性、目的价值、立法本位、基本方针和法律体系五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体现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上,它在被修订时,立法机关应当把握以下五个基本问题:一是维护社会保险的广覆盖性和广受益性即社会性;二是维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受益者的人格尊严;三是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四是既应继续发挥传统部门法的制度和机制在社会和家庭帮助方面的作用,也要从发展的角度来创设新的制度和机制,使公民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险的规范制度化、衔接化。本文下面予以分述。

一、法律属性的维护问题

从基本特征上判断,社会保险法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即制度覆盖的社会性、资金来源的社会性[3]和受益群体的社会性。《社会保险法》(草案)如只是使部分对象受益而忽视其他主体社会福利保障的保险法,严格意义上讲,就不属于社会保险法。

在总则部分,《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作了基本的规定,第1条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表面上看,“广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措辞,好像体现了社会保险覆盖的社会性和受益的社会性,但是这三条都未对所有的社会保险险种规定强制性参加,这为分则中缺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分则部分,《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各险种的覆盖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草案)第9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见,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职工是强制性的。但对于广大的农民和城镇无业人员,该章没有规定相应的养老保险措施。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不适用于广大的农民和城镇无业人员。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草案)第19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第20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却不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关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均只适用于职工,即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农民、城镇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都不适用,他们都不属于受益群体。因此,覆盖和受益群体的社会性体现不足。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除了自愿性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社会保险法》(草案)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规定,都是围绕“职工”来展开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法》(草案)实质上演变成了劳动保险法。劳动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是不同的,劳动保险法所针对的是劳动者,而社会保险法所针对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如果中国的社会保险法把重心移到劳动者身上来,那么,就忽视了占中国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民阶层[4]的社会福利,忽视了城镇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基本社会福利,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下一步修订时,应当重视农民和城镇无业人员的基本社会福利保护。这种保护,可以沿用现有的二元化模式来处理,即把被保险人分为职工和非职工来处理,把非职工分为农村无劳动关系者和城镇无劳动关系者来处理。二元化的保护模式,有利于管理,只要制度设计得合理,既可体现广覆盖的要求,还可避免人群歧视的问题。

在个人责任社会化的法治国家,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保证国家和社会帮助的广覆盖性即社会性。一是用商业保险形式来实现。如在德国等欧盟国家,富裕阶层的一些人士嫌社会保险的层次低,不能满足他们更高要求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待遇,于是任择性地和有资质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5]如果商业保险合同能够覆盖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待遇所覆盖的范围,且待遇不低于国家的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不再给被保险人强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商业保险的发展,丰富了保险产品的市场供给,满足了投保人的消费偏好,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6]二是用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实现,即国家要求,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充分的商业性保险,或者根本没有参加商业保险,就应当加入国家统筹的相应社会保险。[7]三是对于少数既没有参加商业保险,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如对难民、流民或者其他贫困人群,一般采取国家救助的形式实现。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被列为社会保障的三大部门之一。[8]但这种救助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救助,而不属于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这种三结合的制度建设模式,值得我国学习。《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下一步修订时,为了满足该法社会性的本质属性,应当考虑商业性保险和社会救助的辅助作用。当然,基于立法的“社会保险”主旨,商业性保险和社会救助不应当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二、目的价值的追求问题

从目的价值的追求来看,《社会保险法》(草案)应通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个人责任、家庭责任社会化[9]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个人责任、家庭责任、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结合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险法还应体现维护公民社会尊严的目的价值。这种尊严不仅包括代内的社会尊严,也包括代际的社会尊严。众所周知,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法律地位虽然平等,但是其所占有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不一定均等,而这个社会的和谐、国家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增长,是需要所有的社会成员贡献自己的利益的,因此,每个人都在为这个社会分担风险,为社会的和谐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从这一点看,在主权在民的国家,每个人都可以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分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都可体面地享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利益回馈的权利。而且这种回馈,可以保证受益者得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及其缴费水平相适应的体面生活、医疗、生育等保障。[10]在中国,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虽然采取城乡二元化的机制来实施,但这种二元机制的设计应当保障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在有尊严的前提下享受相对公平的社会回馈。这种回馈,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除了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社会安全保障和公共设施利用等待遇以外,还包括基本的社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性质,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该规定,社会保险属于一种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制度和机制。这种帮助,不是一个群体对另外一个群体的单向施舍,而是代内不同的人之间及不同年龄层的人群之间相互帮助或者反哺的作用过程。[11]如年轻的群体在年轻的时候贡献资源,在其年老的时候,就会享受更年轻群体所贡献的社会资源。这个资源的贡献和索取,都是在法律所确认的有尊严的秩序和环境之下进行的。虽然社会保险会牺牲或者损害一些特殊群体(如高收入者)的利益,但是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谐等维护公民社会尊严的价值来看,确是必需的。

那么,《社会保险法》(草案)是如何规定的呢?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措辞体现了已有资源共享的意思,却未体现共享资源的来源渠道和机制问题,没有体现共同享受与共同贡献的动态关系,没有体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价值,因此并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实质。另外,公民的社会尊严保护,还应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导致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如按照有些地方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这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城镇职工的待遇;有的地方对于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施行了二元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地户口就业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2]对于这些现象,《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修订时应予以解决。

三、立法本位的选择问题

从立法本位的追求来看,世界各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立法已经表明,义务本位和纯粹的权利本位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利益的权利本位。从这点看,《社会保险法》(草案)既应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利,还应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力和基本职责。无论是权利还是权力,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的进步,还是应当接受法律所额外施加的公法义务。由于这种公法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利益,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护的义务。同样的,无论是义务还是职责,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也会受到法律特殊的对待。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条和第1条规定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起证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形式上看,还是属于符合社会利益的权利本位的。

但是,立法本位的判断光从形式上观察还不够,还必须从制度的设计上来深入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保障和监督在一些章节作了基本的规定,如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不仅体现了公民的社会化权利和社会化义务,还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社会化责任。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该条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责任。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还存在一些欠缺,如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四个排列式的“依法”措辞,值得深究。目前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要么缺失,要么很不充分,这说明“依法”措辞在该条中已经虚化了。要弥补这一缺陷,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纠纷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否则,虚化的“依法”将使公民符合社会利益的权利本位流于形式。流于形式的权利本位,其实质是义务本位,这是和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

此外,《社会保险法》(草案)设置了一些授权性条款,如缴费费率的确定与养老金计算标准的建立等,可操作性不强,使公民难以及时得到法律所授予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利益。建议修订时予以明确和细化,或者要求国务院同时制定有关的配套法规,与《社会保险法》同时实施。

四、基本方针的确立问题

从基本方针的确立来看,《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订应当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充分借鉴国外社会保险法的经验;二是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社会风俗和现实立法。《社会保险法》(草案)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表面看,该规定符合这两个要求,但实际上该条视野狭窄,且缺乏前瞻性,妨碍了制度设计的展开与创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具有家庭养老、家庭供养、家庭扶养的传统,该传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已经作为中国特色巩固下来,并成为维系家庭团结、家庭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如果一味地强调社会保险,忽视家庭的抚养、供养、扶养和赡养作用及亲友的互助作用,那么,一旦家庭责任和亲友的互助资源被法律强制性地转移到社会保险上去,社会保险将无法承受由家庭责任所转移的压力,或者无法持续地满足社会保险资金供给的需求,社会将因缺乏供养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出现动荡与不安。也就是说,我们不要盲目地全盘否定由《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所确认的家庭权利义务,还应继续发挥家庭养老、供养与扶养的作用。如果可能,我们可以把传统的家庭抚养、供养、扶养和赡养制度和现代的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即由家庭购买保险来保障家庭成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二是虽然《社会保险法》(草案)要强调社会保险的“广覆盖”,但是一些自愿性的机制或者选择性的机制却妨碍了这一点的实现。如农业合作医疗加入具有自愿性,一些外地打工的农民既没有加入家乡的合作医疗,也未参加打工地的医疗保险,一旦他们生病,将给法律救济体制之外的家庭养老、供养与扶养主体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这对于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社会性权益是不利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当实行全民性的强制社会保险,不分公务员还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自由职业者,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加入社会保险。

三是“保基本”仅考虑了“广覆盖”、“多层次”等要求,但未从发展的角度考虑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由于部分人需要得到比基本社会保障标准更高的保障,这就需要建立护理保险等新的社会保险[13],需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虽然立法的名称为《社会保险法》,但是,该法应当留下与商业保险立法衔接的接口。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建议,该条可以加上一段内容作为第1款:“社会保障应坚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家庭责任、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方针。商业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五、立法体系的协调问题

按照现在的立法规划,《社会保险法》(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意味着,《社会保险法》将属于一般的法律。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法》(草案)主要规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因此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社会促进法及即将制定的《慈善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法律制度和机制设计的体系化、相关化要求,《社会保险法》(草案)必须留有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性社会法律衔接和协调的接口。但是,在我国,目前所有的民事法律由《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两部基本法律来协调;所有的刑事法律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基本的法律来协调;所有的行政法律,虽然目前无《行政程序法》的协调,但是有《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等基本的法律来衔接和协调。也就是说,在公法和私法领域,目前都有了基本法律的协调。而在社会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促进法、社会救助法、社会校正法等)领域,目前由于缺乏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的协调,因此给人的印象是:这些社会性法律虽然具备了一定数量,但是很零散,强调应用性,含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色彩,体系性、相关性差。这与中国的基本法加专门法的立法传统模式是不相符的。上述专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因此效力等级都相同。那么,在法律适用时,如何以科学的立法模式来处理这些法律之间的规则援引、衔接和协调呢?目前的社会立法体系建设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虽然《社会保险法》(草案)在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现了宪法的根据地位,但是它和其他单行社会法律的关系,不是母子或上下位法关系,仍然是平行的关系。基于此,建议在今后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法基本法——《社会保障和促进法》,对社会保险作出基本的规定。在此之前,可以修订《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不同法律之间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法律规则适用关系。

注释:

[1]在一些国家,如德国,社会保险还包括护理保险。

[2]张华杰:《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7万多条》,http://www、cnr、cn/gundong/200902/t20090219_505240465、html,访问日期:2009年8月3日。

[3]包括国家的补助资金、被保险人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体现了国家责任、雇主责任和个人责任的三结合。

[4]处于劳动用工关系之中的农民除外,下同。

[5]德国保险协会将商业保险定义为不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所有保险。参见许闲:《德国保险的两大分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载《中国保险报》2007年12月24日。

[6]很多德国人既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投保人,同时也是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人。参见许闲:《德国保险的两大分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载《中国保险报》2007年12月24日。

[7]许闲:《德国保险的两大分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载《中国保险报》2007年12月24日。

[8]廖鸿:《美国的社会救助》,载《中国民报》2002年第9期。

[9]社会化的手段包括建立国家的保障和监督责任、明确单位的责任立社会保险基金等。

[10]这种体面性,既不是保证被保障人高水平的生活,也不是保证其最低水平的生活,而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医疗和生育护理。

[11]德国称当代人为上一代人买单的行为为代际互助,称代内不同收入群体之间调剂社会福利待遇的行为为代内互助或者同代人互助。

商业保险方案篇5

工程风险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l生,通常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周期长、固定性、投资大等特点中,一旦出现风险造成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必须对风险加强管理,及早防范。

风险回避方案主要运用在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因为此阶段有些项目的取舍或变更不会对整体工程造成多大影响,采取风险回避的措施是比较合适的。下面三个方案是引嫩扩建骨干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采取的工程风险回避方案:

第一,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以便降低技术风险。对于黑龙江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业主方)来说,控制工程风险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优质的承包商,因为承包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设施工过程的技术风险和施工风险。因而,业主方制定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保证优质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中标。

第二,控制工程分包,防止将工程分包给劣质承包商的可能性。由于本项目的建筑工程、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几大主体工程的相互关联程度很高,某一环节出问题都将影响整个项目的目标实现,因而必须严格控制总承包和分包程序。业主方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对总承包商实行控制外,还控制承包商的分包。不经业主同意,不允许分包。

第三、通过对招标文件条款限制,以规避风险发生。该工程地处嫩江主河流,地下水位高,渗透系数高达600立方米见,排水费用高,为此业主方对排水费用采取总价承包,使风险降到最低。

2工程风险自留方案

引嫩扩建骨干工程的风险自留方案主要是根据风险自留的三种情况进行风险安排:

第一,可自我容纳的较小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方案。引嫩扩建骨干工程的建设期风险的控制点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制定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制定施救措施。为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首先预防危险源的产生,其次较少构成危险的数量因素。风险施救措施包括:防止已经发生的危险的扩散;降低危险扩散的速度,限制危险作用的空间,在时间和空间上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增强保护对象抵御风险影响的能力;迅速处理已经造成的损害。

第二,未预料的风险的处理方案。由于引嫩扩建骨干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项目前期风险分析的局限,不能完全把握所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对项目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构成一定的威胁。因而,需要针对这部分风险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由风险预警系统、风险应急措施和风险补救措施构成。风险预警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两部分。软件系统主要是通过事先设置的指标体系来预测分析各主要施工环节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硬件系统是通过机电工程中安装的某些检测预警设备来预测未预料的风险。当风险一旦发生时,就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降低风险的作用空间和扩散速度。应急措施主要包括组成专门的应急事务处理小组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紧急避险和疏散措施,借助外援措施,报告措施。当风险已经发生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后,就需要采取风险补救措施,主要包括现场清理,紧急制定和实施替代方案。

第三,不能回避或转移的风险的控制和化解方案。这部风险是已经预料到的被迫接受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处理途径有三条:一是变更设计,当一些经济风险或政治风险影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时,在变更设计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更设备型号和安装要求来化解风险;二是借鉴较小风险控制和化解方案,这也是有效的分散风险的途径,这些风险处理方案是从最基本的风险源开始控制风险状态;三是实施替代方案,当实施当前方案的风险很大且又存在替代方案时,可以通过实施替代方案来控制和转移风险。

3工程风险转移方案

3、1设置保护性条款

引嫩扩建骨干工程项目转移风险安排的方案之一是在重大的工程合同中设置保护性条款。设置保护条款方案主要包括合同选择和保护性条款设置两方面。根据风险管理的系统胜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选择重要的工程合同进行安排,主要是合同金额较大,合同标的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都构成重大影响的。保护性条款主要是在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报酬和贷款支付条件等方面设定履约对方必须达到的条件。

引嫩扩建骨干工程设置保护性条款考虑了两条因素:一是风险转移的可行胜,分析风险是否可以通过保护性条款转移出去;二是合同对方的反应,由于合同订立是合同双方博弈的过程,设置保护性条款需要考虑合同对方对此做出的反应。如果保护睦条款过多或条件过于苛刻,合同对方有可能提高报价,或者低价中标,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缩水。因而本项目在设置保护性条款时,需要充分权衡风险转移的可行性和合同对方的反应。引嫩扩建骨干工程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涉及的所有合同。为了尽量避免风险或减少不可避免的风险损失,本项目在每份合同文本的设置和订立之初,通过设置保护胜条款来转移部分风险。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对施工技术标准和设备型号等作了说明。为了约束承包商和供应商,保证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工程施工需要参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保证承包商施工的规范性,降低施工风险。设备材料采取合同条款详细规定所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型号等技术指标,缩小供应商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选择的空间,降低供应商的道德风险,保证标的质量,降低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的接口风险和施工风险。设置支付条款以保护业主利益,该条款规定业主支付贷款或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包括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施工费用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等。

3、2工程合同的履约担保

为了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引嫩扩建骨干工程所有的重大合同都设置担保条款,要求承包人或供应商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选择担保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考虑:一是风险分析结论,根据风险调查和分析的结论,些主要风险最初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因而通过控制合同履约环节的风险,可以有效地分散相关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担保方式本身的担保效力较高,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风险,担保方可以提供担保,而担保费用由对方支付;三是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并列成为工程外加的双层保障机制。本项目针对合同履行关键点进行担保,而其他复杂的风险由工程保险来分散解决。

3、3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引嫩扩建骨干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是非常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引嫩扩建骨干工程作为业主方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业主方在充分考虑投保工程保险的必要性之后,对各家开办此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分析,最终选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分公司。作为主要承保人与本项目的业主方共同商定保单主条款的相关事宜,保险双方就保单条款商议的主要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影响合同保障范围的因素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等款项;二是保险合同的价格,这里的价格就是指保险费,决定保险费高低的因素有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业主与承保人围绕着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动态博弈,保险双方反复的在合同保障范围和合同成本之间进行综合权衡。投保的业主方在确定合同保障范围时主要考虑本工程的风险分散要求,包括本项目的渠首工程和渠道建筑物,为其可能遭受的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第三者责任提供保险。本项目的投保范围选择基于采取稳健的处理原则,将可转移的且业主享有保险利益的项目进行投保,保险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可保的工程项目,保险项目分为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由于保险项目的多少和保险责任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到保费的高低,业主方在谨慎地确定了合理的保险责任范围的同时,又考虑其对保费的影响,最终取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本保单的保险项目最终取定为: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工地范围内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似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主要指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主要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21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除责任外: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变化、鼠咬、渗漏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为此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损失,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损失;除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责任范围:第三者责任范围包括因发生与本保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承保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除外责任: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等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上述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通常的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引嫩扩建骨干工程特有的风险属性,保险合同别增加了附加条款,以便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标志着工程保险产品的价格,是保险双方商定的又一个关键点。在保险费率商定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基本的费率算出基本费率。考虑本工程的工程造价很高,且规定了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因而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保险费率优惠,本项目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取0、3%。

商业保险方案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业务连续性管理 研究

近期,媒体相继曝光国内多家商业银行服务中断事件,其中不乏影响较大者。如:5月12日10时至10时37分,招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系统故障,客户无法正常办理ATM、POS、网银等业务;6月23日10时38分至11时23分,工商银行上海数据中心主机系统故障,不仅柜面业务无法正常办理,ATM、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业务也不能正常使用。两起事件按照《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银监发〔2011〕104号)第七十九条有关运营中断事件的规定,均属重大运营中断事件。

早在2008年,现任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就曾经指出,国内银行业存在着信息技术基础建设滞后、软硬件及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系统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在业务连续性规划、业务恢复机制、风险化解和转移措施、技术恢复方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短板。时至今日,频繁发生的银行服务中断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形势仍不容乐观,加快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建设迫在眉睫。

一、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其重要意义

业务连续性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过程,不仅包括对业务活动和业务恢复的持性管理,还涉及到相关培训、演练和评估等环节,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业务连续性协会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界定为:能够识别出可能的潜在威胁,以及这些威胁发生时对业务运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提供一套有效的反馈和恢复体系,从而对股东利益、公司声誉和价值创造活动进行有效的保护。国内《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为: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以此观之,建立完善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将有利于商业银行的持续运营,有益于保障重要业务的快速恢复、降低损失和消除影响,增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中,银行业务运营会随时受到来自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造成重要业务的非正常中断。重要业务意外中断,不仅意味着商业银行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和承担严重的后果,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发酵成一场可怕的灾难。有关研究资料显示,以每小时业务中断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比较,银行业的损失远居各行业之首;如果发生业务中断两周内仍无法恢复,75%的企业将因此而停业,43%的企业将无法再开展业务,灾备措施不完善的企业将在2~3年内破产。因此,为保障业务的持续稳定运营,商业银行尤其需要行之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组织架构、业务影响分析、业务连续性计划与资源建设、业务连续性演练与持续改进、运营中断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体系建设和工作内容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将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对维护公众信心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能力将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二、国内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业务连续性管理在国外发展较早,其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国内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通过国家连续《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国内银行业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认识不断深入,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业务连续性管理的信息系统技术方面已经较为成熟,基本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如,2008年汶川发生大地震后,震后三天工商银行即在都江堰灾区建立了应急帐篷银行,仅一台ATM在几天内就成功办理了76万元对公结算和20笔取款业务。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国内商业银行愈加重视和积极推进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建设。

一是初步构建了应急管理体系,确立了组织管理架构,加强了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了统一的应急响应流程和通知报告程序,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是加快了灾备建设,建立了同城/异地灾备中心,积极推进“两地三中心”的建设,对核心业务数据和核心系统恢复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开展了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演练,与通讯、电力等外部机构的联动协作有所强化,应对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的能力有了提高。

尽管如此,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还有较明显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尚有差距,系统建设的主动投入略显不足

由于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研究运用时间较短,商业银行对其重要性还缺乏具体形象的认识,停留在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和信息系统灾备恢复等较粗浅的层次上,没有真正意识到业务连续性管理对提升银行竞争力和价值创造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普遍存在着业务连续性管理“投入大、收益小”的认识偏差,主动推进的意愿不强。

(二)管理尚有差距,未将之完全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缺乏足够的认识,缺少了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导致商业银行将全行性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仅仅只落实到个别部门身上,没有做到全员性参与,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盲点;另一方面,忽视了通过必要的流程开展全员风险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遇到业务中断事件,既便有了应急计划和预案,也会由于缺少必要的教育培训、相关人员未能充分理解掌握操作要求,从而导致既定的流程和机制难以发挥预期作用。

(三)风险识别尚有差距,业务影响分析不充分,资源保障和灾难恢复的有效性不足

一是缺乏对各项业务和业务系统的全面科学评估,业务分类、事件分级以及由此而制定的业务恢复目标还不尽合理,在应急预案设计、备用资源保障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不足;二是偏重对设备设施、数据信息和业务运营的保护,对员工安全、企业声誉等其他重要资产的保护和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低估风险的倾向,风险缓释和预防应对措施针对性不强。

(四)预案体系建设尚有差距,应急响应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商业银行业务多样、管理复杂,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建设难度大、周期长,需要针对可能的风险或潜在的影响进行事前缜密的分析,才能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和制定预案。即使是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起能够全面?盖重要风险、相对完整的预案体系,也需要制定出不少于几千份的各类预案。在国有商业银行当中,目前预案建设最为完备的是建设银行,达到了4000多份。但相比国外先进银行,如美国银行预案就多达7000余份,国内商业银行在预案体系建设上还任重道远、差距较大。

(五)持续改进尚有差距,预案演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

一是对业务连续性预案的日常演练不充分或流于形式,不能全面有效地检验其操作性和有效性,难以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二是偏重对信息系统的灾备演练,针对业务、流程和人员方面的演练不充分,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建设、轻维护的现象;三是尽管多数国内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已实现了“同城双活”,并开始向“两地三中心”发展,但由于业务连续性管理尚存诸多的不完善,欠缺足够的经验积累,未能针对业务系统的实际切换开展必要的演练,在灾难发生时难以保证重要业务的正常切换和回退。

三、加快业务连续性管理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化认识,切实将业务连续性管理作为改善经营、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首先,应清醒地认识到,商业银行肩负着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能否从容应对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不良影响和防灾减损,既体现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水平,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展现银行价值的实际体现;其次,商业银行激烈的市场竞争,伴随着各种难以逆料的风险,来自于各项业务活动的运营风险、操作风险不断拷问银行的管理能力。完备而健全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可以使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更有效地提高预防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能够大幅提升银行的持续运营水平和竞争力。

(二)积极落实《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健全适应业务发展的管理政策和体系

一是按照监管指引要求,持续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政策、制度,健全高效运行的组织管理架构,落实部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二是依照监管指引的规范标准,科学建设,加快应急响应及业务系统建设,建立常态化管理评估维护机制,健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三是从业务角度出发,以业务连续为目标,强化系统性设计,形成各个部门协调统一的管理体系。

(三)将业务连续性管理融入企业文化,使之成为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充分结合银行文化环境特点,制定长期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文化融入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持续推进。一方面依靠管理层,通过管理层对业务连续性管理宣讲或座谈的参与来积极推动;另一方面,制定详细的人员培训计划,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定期开展全员性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将其真正融入到企业文化中,使业务连续性管理成为员工主动参与的自觉行为。

(四)提高风险评估、业务分析水平,加快预案体系建设,提升持续运营的保障能力

一是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先进经验,区分不同业务完善风险评估、业务分析的工具方法,全面识别重要性业务,准确评估突发事件及其影响,并以此确定业务恢复目标和风险等级,进而重检修订或制订出详细合理、操作性强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二是全面识别业务持续运营所需的关键资源,对其风险类型及其风险暴露程度做出准确评估,结合业务开展连续性的管理分析;三是建立健全包括了业务连续性计划、总体预案和具体预案的三位一体预案体系,制定出事态定义明确、风险描述清晰、处置操作步骤具体的应急响应预案,使之能够覆盖所有重要业务及重大风险领域,不断完善应对业务中断事件的机制流程;四是注重可用资源、备用场所的建设维护,保障各类资源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并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应对业务中断事件的处置能力。

商业保险方案篇7

1第四方物流的基本内涵

1、1第四方物流的内涵定义从内涵来讲,第四方物流是对企业客户内部和具有互补性的服务供应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服务功能和技术等进行整合和管理,对物流全过程评估后的优化再造,并提供一整套完善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过程[1]。煤炭第四方物流企业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主要是针对煤炭供应链、与煤炭相关的上下游钢铁供应链和化工用品供应链等物流系统进行优化,降低整体供应链物流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通过协调资源提供一个全面集成供应链管理方案。

1、2煤炭第四方物流的基本内容煤炭第四方物流公司业务主要是组织供应链上各合作伙伴,根据供应链运作策划方案,达到同步运作,实现一体化。策划内容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的上下关系进行改进,进行系统规划、优化、方案实施和运行。系统规划是进行供应链过程的协作和供应链过程的再设计,使得供应链整体战略和各单位战略基本一致;优化是通过引进新技术、新理念改善供应链上企业职能,包括销售运作计划、采购战略、运输管理、分销管理、库存管理等,实现职能间的无缝对接;方案实施包括帮助客户实施新的业务方案,客户具体业务运作;运行是直接担任供应链中的部分职能,如采购、库存、运输、配送等业务。

2第四方物流企业运营模式

2、1第四方物流企业运营一般模式目前第四方物流的运营模式基本有3种,复杂程度逐渐递增,但都体现第四方物流的基本内涵,是在制定企业供应链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最大范围整合全供应链的资源和信息,并提出针对企业客户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低成本运行。1)协同运作模式。第四方物流的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不直接接触企业客户,而是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内部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市场。由于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整个供应链进行运作的技术和经验,需要第四方物流服务商向其提供技术支持、管理决策、市场准入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等补充功能,第三方物流企业再将这种供应链解决方案应用实施到企业客户的物流流程中。第四方物流服务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可以采用合同方式绑定或采用战略联盟方式形成。2)方案集成商模式。方案集成商模式是目前第四方物流发展的主要趋势,第四方物流服务商直接服务于客户,并作为整个物流供应链的核心和枢纽,将客户与多个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连接,实现集成多个服务商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一站式供应链服务。方案集成商模式一般是在同一行业中,业务关联的企业范围内运行。在此模式下第四方物流服务商需要与客户关系紧密,长期稳定,优点是业务相对明确集中,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与协同运作模式的区别在于,在制定客户供应链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第四方物流服务商还要对多个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进行资源整合优化,统一对客户服务。3)行业创新者模式。行业创新者模式在方案集成商模式的基础上,发展成为面向上下游行业多个企业提供物流解决方案的高级阶段。针对多行业多企业的特点与需求,制定一个多行业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整个供应链条“革命性”的变革,实现行业的利益最大化和服务的高端化。

2、2煤炭第四方物流企业业务介绍煤炭行业第四方物流企业开展业务一般有以下3种类型。1)一站式供应链服务业务。将客户原来由多个外包公司完成的供应链管理服务环节统一承接,通过调集和管理组织第四方物流公司自身的以及具有互补性的服务供应商资源、能力和技术,为客户评估、设计、制定和运作一个综合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提高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效率。在一站式供应链服务业务中应侧重于一体化整合煤炭供应链。煤炭行业物流公司一般形成了煤炭物流基础设施、组织和信息网络,具有从事以煤炭为主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优势。通过一体化整合煤炭供应链,同时动态优化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在全球范围内,为煤炭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煤炭生产企业、钢铁企业、电力企业、化工企业等)提供采购、仓储、运输销售、物流金融等一系列服务。2)基于国际贸易需求的物流一体化服务业。依托各地保税物流园区、贸易公司,为客户提供由国际贸易引发的物流需求服务,制定并实施采购与分销、贸易商务服务、关务服务、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维修、国际物流和国内运输配送为一体的综合性供应链服务方案。具体包括进出口通关、国内国际采购、国内国际销售等。3)行业培训。通过对企业的各项物流业务进行咨询和供应链一体化设计,公司能够从中获取大量的经验,同时也会逐渐形成自身的品牌,在品牌效应的带动下,可以吸引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效仿,因此可通过培训的方式,实现隐性知识的顺利转移,在获取利润的同时,拓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并实现供应链一体化理念的扩散。

3第四方物流企业风险分析

与第三方物流等其他物流模式相比,第四方物流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相同的有:①自然风险,由于地震、水灾、地震等地质灾害,以及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性事故引起的不可抗、不可预测原因导致的服务变动、中断或终止;②社会经济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等宏观环境带来的政治动荡、战争以及经济周期性波动、利率汇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同时,体制机制、产业政策的变化同样会引发第四方物流的风险;③市场风险,由于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第四方物流供应链成员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第四方物流企业具有自身特点的风险包括以下两方面。

3、1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由第四方物流供应链系统结构特点决定的,使得供应链系统功能发挥有效性遭到破坏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能力风险。第四方物流供应链上下游成员的技术、人员、管理等综合能力各有差异,导致的“木桶效应”会影响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并降低供应链的稳定性;构建完善第四方物流供应链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短期效率”的低下,第四方物流集成服务商,通过对多家企业的评估,确定合作企业,完成签约,此阶段产生的时间及机会成本,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供应链个体成员的利益[2]。此外,供应链体系的稳定决定其资产专用性和利润的延续性,因此供应链成员的依赖关系决定了可能会因为某个成员的退出,产生内部消耗和牵制,导致供应链效率的下降。2)资金风险。第四方物流供应链资金风险是指,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动不确定性破坏整个供应链正常运作的风险。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信用担保、垫付货款、仓单质押等合作方式,产生资金的直接或间接关联,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就会导致当某一企业占用上下游大量资金并出现资金危机,可能引起整个第四方供应链面临崩溃。

3、2组织协调风险第四方物流供应链上的各成员,本质上是一种博弈的战略合作关系,决策和行为受自身利益驱动影响,因此在供应链解决方案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组织协调不顺,导致合作平台失效的风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1)管理风险。由于第四方物流服务商管理能力及管理方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可能给第四方物流供应链成员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第四方物流服务商需要协调整合供应链上下游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多家第三方物流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内多成员的资源和信息,同时第四方物流企业也需要权衡成员企业收益的合理分配,综合各类需求,对第四方物流企业的流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关系管理等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第四方物流企业管理水平的不足,会导致协同效应的缺失,损害供应链成员的利益。2)沟通风险。在第四方物流企业对供应链进行规划再造过程中,需要成员企业有效信息的充分共享与传递,面对复杂的信息传递拓扑结构,第四方物流供应链会产生大量的“信息孤岛”[3],沟通过程中可能产生信息延迟、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重要信息泄露等风险,风险会随着供应链的传播逐步扩大,从而影响供应链管理方案制定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增加运营成本。

4防范第四方物流企业风险的主要措施

4、1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四方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包括:整合全供应链资源和信息,并制定供应链解决方案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企业内部成本与质量管理能力等,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市场形势瞬息万变的背景下,第四方物流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核心竞争力的先进性、持续性和不可替代性,才能规避上述管理风险及市场风险,保持企业在第四方物流供应链的核心地位[4]。

4、2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流程第四方物流企业设计科学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流程,一是建立安全、独立、保密的供应链信息系统,保证供应链成员企业各类信息的合理共享、有效区隔;二是制定公平的激励机制,与供应链成员企业商谈公平透明的收益与奖励方案,提高合作企业的满意度,促进其积极性,从而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务的运转;三是注重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签订流程管理,合同内容要遵循法律、范围明确、内容完善,同时要有一定的可塑性,主要保护措施条款,提供合同履行调整、改进的余地。

商业保险方案篇8

关键词: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再造

近几年Internet技术在中国日益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报告显示,到2005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突破1亿人,上网计算机达到4560万台[1]、与此同时各行业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应用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其全时空、低成本、交易简便、沟通双向等诸多优势取得了较快增长。据美国行业协会分析,有未来10年内,超过三成的商业保险险种和近四成的个人险种将在互联网上在线交易。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产品宣传、业务培训、资料收集等工作,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实现了一些在线业务运行,但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除了建设好适合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硬件和软件外,企业必须对原有流程进行再造,以适合电子商务的环境要求。事实上,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别主要来自于各自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由此成为建立保险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外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来看,流程再造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成功的流程再造,就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很难从电子商务的应用中获益。因此,进行电子商务下的流程再造研究对于保险企业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中迅速成长、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有着深远的意义。

1现有保险业务流程分析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由于实际中的流程十分复杂,作者在保留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现有流程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简化。

(1)现有保单销售流程

保单流程的主要分为承接新单、核保、新单生成三个阶段。首先,业务员或客户到契约部受理点交单,契约部接单员根据交单条件进行接单初审、新单登记,完成对重要信息的第一次录入。然后由复核人员对新单进行复核,并对投保件作出风险评估,同时作出各种核保处理。最后,对于核保通过的投保件,电脑将自动向财务发出对帐的请求。只要财务的实收暂收费大于或等于业务应收费,该投保件即可在电脑上实现登录、打印,经过配页,再次复核、装订、送达客户,随即完成保单销售。

(2)现有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分为客户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立案、定损、赔付结案、保户领取赔款几个阶段。保户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某种报案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同时应尽快准备相关文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调查员调查,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受损,判定保险损失是否在可赔付范围之内,如可赔付,核实其他事故诊断、证明等,进行立案。然后由定损员定损,录入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保险赔付额的计算和必要的审核处理,打印赔款通知单给保户。最后保户拿赔款单到财务取款[2]、

2现有流程的主要问题

由于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公司都采取通过人展业的方式,上述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仔细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其中的主要问题。

(1)效率低

下一张保单从填写投保单到正式签订,需要经过人、契约部、财务部三个部门,而核保过程又须经契约部中多人操作,造成流程被分割成过多的活动,而大量时间消耗在活动与活动之间的连接和数据的传递上。从销售到核保,流程执行时间最多为15天,最少7天。

(2)成本高

保单销售及核保流程的高成本主要是因为臃肿的组织结构和大量的数据单证。此外,保单销售往往采用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而这种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意味某些不可保风险只有在核保时才被发现。由于保险公司主动撤单必须将保费悉数退还,已经发生的成本就只能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忽视顾客满意度

由于流程效率低下,周期长,顾客必须长时间等待。而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使顾客有时须增加保费或干脆被拒保,造成顾客心理上的不适。

整个销售保单流程虽然在目前通过人展业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该流程就难以发挥电子商务的各种优势。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必要加以重新设计。3保险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在总结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借助于企业再造理论思想进行的一些保险业务流程改造实践的基础上,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流程再造基本原则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集成活动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可以将原模式中被分割的许多活动合并在一起,把相关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到最少。这种跨功能的活动集成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

(2)推行同步工程

同步工程结合了连续流程和平行流程优点,将所有活动分成若干活动组,组内活动连续执行,各个组同时、互动地进行,能够大大缩短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实现同步工程的关键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集成和开发小组的相互协调。将同步进行的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联系产出。

(3)用IT协调分散与集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集权的优势在于规模效益,而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分权,即将人、设备、资金等资源分散开来,能够满足更大范围的服务,但却随之带来冗员,和丧失规模效益的后果。有了信息技术,尤其是数据库,以及远程通信网络和标准处理系统,企业完全可以在保持灵活服务的同时,获得规模效益。

(4)保持与外界唯一的联系点

电子商务要求流程和顾客之间只有一个联系点。当流程比较复杂或过于分散时,往往不可能由一个人包办,为减少交接传递信息,提高速度和准确性,企业可将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但必须有一名人员负责和顾客的联系,解决顾客问题[3]、

4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业务流程的再设计

保险企业在进行流程再设计时,其设计思想必须适应保险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它对保险企业流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次,从险种的角度分析,适合网上销售的险种应该是那些核保简单、手续简便的险种。而那些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或进行实地考察的险种则不适宜进行网上销售[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企业面临两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一是以实现网上保单直销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一是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总是与顾客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流程。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应选择这两大流程进行改造。而保单销售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两种,即网络直销形式和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4、1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该流程是以核保系统为基础,基本步骤为:客户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选择意外险,填写电子投保单并发送给保险电子商务服务器;服务器运行核保系统进行核保,如发现风险不可保,通知客户拒保,如是可保风险,则计算保费并通知客户;客户若决定投保,在实现网上支付后,核保系统生成正式电子保单,通过网络传递给客户。由于该流程涉及网上支付,而网上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步骤繁琐一些。

4、2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新流程

大多数保险险种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但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设计改造这些险种的销售流程,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重新设计时,可以考虑删除人、服务中心等环节,将一张保单从销售到核保的全部活动由一名员工完成,该员工在流程中称为客户代表,他也是流程与客户的唯一联络点。

以寿险保单为例,其电子商务销售保单流程的基本步骤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投保申请,或在网页上填写电子表格,传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检查数据是否齐全,若数据完备,存储到内部的数据库中,并通知客户代表;客户代表判断核保是否需要额外信息(如财务状况、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等),如果额外信息能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代表发电子邮件要求客户提供;如果核保需要体检报告,通知公司外勤人员陪同客户体检;在获得额外信息后,评估风险的可保性;如属可保风险,计算保费,通知客户;客户若同意投保,客户代表制定正式保单,在网上支付生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5]、

4、3理赔新流程

网络的出现给理赔带来了一场革命。首先,应用先进的数码技术,公司的查勘人员不再采用传统的胶片照相机,而是用新型的数码照相或摄像器材,使影像可以立即显现在电脑上,并能够通过网络传递。而扫描仪的推广使理赔人员可以方便地将各种纸面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这样,案件的表现形式就不再是一堆纸张和照片组成的卷宗,而是存在于电脑和网络上的电子文档。这使得各个岗位对案件的审理不再以传统的纸制案卷为媒介,而是通过网络对这些电子文档进行高速的传阅和处理,从而大大提升了案件的办理速度,并使办公成本得到大幅度缩减。同时,高度透明化的新工作模式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网络迅速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案卷处理信息和图片,使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飞跃。

典型的网上理赔工作流程如下:投保人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用数码相机拍下现场情况或相关资料,同时用扫描仪将纸面材料扫描;然后上网打开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照片;坐在保险公司定损中心的资深定损人员看图片定损(如有疑问可随时决定赴现场定损);之后,核赔、缮制、财务等环节即可马上开始作业,没有任何时间差。任何需要上一级核赔人员复审的案子也可实时送达,不论该高级核赔人在何处。同时,全国范围的代查勘也都可以方便地实现[6]、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滚滚而来的电子商务浪潮更是以巨大的力量改变着当今的人类社会。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国际上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反映了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新特点。中国保险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迎接新经济的挑战,及时革新现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运行方式,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03-220、

[3]姚国章。电子商务与企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0-226、

[4]施建祥。基于业务流程变革的保险再造[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