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基金投资(精选8篇)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1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 流动性风险 金融产品
一、引言
作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主力军,开放式基金在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收益与风险并存,开放式基金的各项风险尤其是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作为新兴的证券市场,其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有其特殊性。
二、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分类与成因
流动性衡量了金融资产即时变现的能力以及金融机构在短期内迅速从外界筹借资金的能力,包括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从开放式基金的角度来看,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指基金不能按照当前或与之接近的市场价格去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风险;而负债的流动性风险指当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赎回时,基金没有足够现金来保证赎回要求,从而不得不以较大成本变现资产,导致基金净值下跌,进而引发挤赎甚至清盘的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可归为直接和间接的原因。
三、直接原因
在正常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在每个交易日都有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一般来说二者是平衡的,波动性不会大。但有时由于某些突发事件,如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变差时,众多投资者将选择赎回基金,赎回量会远大于申购量,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充足的准备,则流动性风险的面临将不可避免。
四、间接原因
导致持有人赎回量大量增加的原因即可归为其流动性风险的间接原因。具体来说,有几下几方面:首先,若基金管理人将资金投向相关性较大的行业的证券,则当这些行业发生利空消息面临赎回时,其出售这些证券必将遭受较大损失,因为这时大家均看空市场,购买的人数量极少。如果损失的数额较大导致其净值大幅减少,必将促使更多投资者赎回;其次,开放式基金如果没有合理安排资产的流动性结构,将会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需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这种风险收益均小但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上,如果基金一味的追求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忽略资产投资比例的合理配置,则其显然不能解决巨额赎回时面临的流动性问题。再次,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的改变以及与市场同类基金的比较也会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持有人均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者,倘若其所投资的基金与其它市场同类相比差距太大,他们必将选择赎回。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整个宏观经济预期的变差。当投资者均对市场前景不乐观时,赎回变现是大家认同的规避风险之道。可见,在以上所谈到的层次上,开放式基金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以下将从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特殊性出发,说明这种流动性风险在我国的现状。
五、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特殊性分析
我国开放式基金刚刚起步,成长历史很短,与国外的成熟市场相比,在投资环境,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造就了其流动性风险的加大。
1、从基金的资产结构和其资金的来源来看
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程度不高,为了防范风险,管理层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较大程度的限制。譬如说,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基金目前只能国内的股票市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对于国外的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则明令禁止,这导致基金可投资的品种很少,大多数基金甚至集中在少有的几只“优良业绩股”上,呈现“报团取暖”的现象。
另一方面,基金的资金来源对其流动性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由于我国不少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广泛存在忽视市场风险,追求短期收益的现象。他们甚至将基金看作一种无风险产品,忽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只关注那些短期能带来高收益的产品,而冷落那些风险低,收益周期较长的产品,同时在短期获利后即撤资,频繁变动资金进出次数,其经常性的赎回行为对基金的流动性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当然,如果机构投资者不能持有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反而频繁变动资金进出量,其对基金的流动性也将是一种威胁。
2、从我国投资环境的特殊性来看
首先,我国资本市场不但规模偏小,容量不足,结构也不合理。由于开放式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高,这就需要规模、容量足够大的证券市场与之配套,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投资环境存在的不足。由此可知,开放式基金在这样一种波动性大,系统性风险大的投资环境中将面临强大的流动性不足的压力。
其次,我国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的匮乏降低了风险规避的可能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卖空机制的缺乏消除了反向操作的可能;特别是当整个宏观经济出现下滑局面时,投资者特别是大额基金不能通过卖空来规避风险,于是大规模的赎回必将出现,进而导致其出现流动性危机。显然,这种避险工具的匮乏在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六、相关的改善措施与建议
1、在资产组合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投资工具
基金经理应对是做好应对赎回的准备,在所持的资产组合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高流动性金融产品随时可以变现而不会有大的价格资本价格损失,典型的如国债等是抵御流动性风险较好的选择。
2、采用证券回购
在应付突发性、临时性大规模赎回时,平常高流动性投资产品的变现已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证券回购能充分利用所持的可抵押资产的优势,所获得的资金与资产价值差别不大。与银行签订回购协议转让持有的有价证券将在较大程度上能对流动性需求压力起缓冲作用。
3、利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为风险管理,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在管理投资风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这点在我国目前还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其成为基金资产组合中必备的成分。
七、结论
流动性风险是伴随着开放式基金的诞生而产生的,这种由开放式基金自身设计特征所决定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其力量不可低估,尤其在我国这种由于市场机制的特殊性所造成的扩大的流动性风险绝不容忽视,只有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健全市场机制,培养众多成熟的投资者,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才能有效地降低流动性风险,提高开放式基金抵御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的能力,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成祖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大学, 2004、
[2]陈旭、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02、
[3]李曜,于进杰、开放式基金赎回机制的外部效应[j]、财经研究, 2004,(12)、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2
关健词:产业投资 基金 资本市场 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5
关键词:后奥运;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中图分类号:G8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5-0026-04
1 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内涵
产业投资基金泛指以投资基金形式存在和运行,主要投资与非上市公司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也成为募集股权基金或有组织的私人股本市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管理人或托管基金资产,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体育产业科技创业、体育企业重组、基金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并由投资者按份额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分为科技创业、企业重组、基础设施建设3类基金。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由投资者以购买公开发行的受益凭证的方式出资而汇聚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专家进行管理,主要投资于体育股票、体育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工具。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体育产业领域中未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委托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另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从事体育创业投资,体育企业重组投资、体育基础设施投资等体育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
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上述专家和学者的描述,根据笔者的研究认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集资金汇集、投入方式与管理优势于一身的现代资金组织形式,它将资本的特性,人才的优势和被投资体育产业的需求特征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了“零散”资金的高效使用。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是一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创新,也是一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金融制度创新,通过发行基金的方式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然后再对体育产业中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集金融、科技管理与资本市场一体的融资创新运作模式。体育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宽广的投资渠道和丰富的利润。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国外已有40多年的历史了。在奥运经济史上,曾有很多企业是通过奥运会的经济魅力而取得成功的,如阿迪达斯、柯达、可口可乐等。但这些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越来越需要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但由于这些企业往往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其投资于奥运经营风险是很高的,又缺乏必要的抵押担保品,也较难获得注重稳健经营的信贷资金的支持。由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来对这些企业进行资金支持不仅可以解决现代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而且通过与之建立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能够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长期的有效资本支持,同时又对其赞助计划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我国本土也有一大批主要投资目标锁定在体育产业的投资基金正在酝酿和筹备。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有效地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体育产业,解决国家财政支出对体育产业投入不足的问题,而且,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或是国有体育经营型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有利于明晰产权,强化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机制,推进体育产业的现代企事业制度改革。据此,我国体育产业完全有必要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融和发展。这种融合和发展有利于促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合理、均衡发展;符合体育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启动社会投资等作用,在体育产业的融资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分类
由于不同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有着不同的偏好和投资要求,所以体育产业中的不同分支对不同类型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有着不一样的吸引力。
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的现代化投融资制度,可以将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3种类型(见表1)。表1对3科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主要的退出方式、收益实现方式、投资期限、投资者的要求和实践案例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概念框架。
3 后奥运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战略意义
自1984年奥运会商业化以来,奥运会对体育产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奥运和经济彼此联系,相互促进,是现代经济的崭新形式。尽管金钱无法凌驾于奥林匹克精神之上,但谁也无法忽视奥林匹克运动蕴藏的对经济发展巨大的推动力。北京申奥成功,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商机。从2002-2008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每年将额外增加0、3%。中国经济的发展将大大提速。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体育消费能量会实现加速释放,我国体育产业将由此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体育产业会吸引着更多中外资本进入这个市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虽然发端于政府主导创新,但更具有诱致性创新特征。承办奥运会国家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表明,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融资方式,除了取决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行业的市场容量以及成长前景外,构建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对发展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至关重要。在发展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它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也就是说在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较弱、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时,政府应该在政策环境等方面发挥领导、扶持、协调、组织和服务的作用。随着北京奥运会的结束以及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规模的壮大和环境的完善,政府应该逐渐退出,变为引导和支持。借助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载体,政府力图实现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金融支持与金融制度创新的目标。因此,连接体育产业、集合资本、催生市场,实现将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融资中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制度化,破解民营体育企业融资瓶颈,为高科技体育产业、新兴体育产业等产业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支持,将成为北京奥运会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要达到的直接目标。
举办奥运会既是一项大型的重要国际赛事,又是一项国际
公认的大型社会活动,它能产生巨大的奥运经济效应,从而拉动主办城市和国家奥运经济的后续发展,形成“奥运后经济”,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材料分析,2008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经济和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北京奥运会后积极发展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体育产业与行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拉动奥运经济增长,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看来,奥运后期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仍会在较大时期内面临转型期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滞后问题,作为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金融改革破冰之举的体育产业基金,必须在超常思路上进行突破性创新。
4 突破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三大难点
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必然要与三个问题碰撞;长期以来非正式制度下民间资本合法化问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单一,导致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率与高投机问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深化、创新与发展趋势下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制度冲突问题。奥运会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在这3方面实现有效突破,才能实现持续高速成长。
4、1 突破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准入限制,提供民间资本进入通道
民间资本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资本,民间资本的能力代表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希望。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支持模式,其制度创新的初始动因来自于民间资本的利润追求。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诞生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当民间资本在增值运作过程中认识到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提供良好的利润来源时,以建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机制为目标的制度创新就开始了。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民间资本在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本供给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具有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低现金流量的特点。我国民间资本储量巨大,但长期不能合法化,重要原因之一是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金融抑制改革政策产生了市场挤出效应,大量民间资本转入地下金融或高投资领域,加大了隐性风险和创新难度。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给民间资本公开合法的进入渠道,求得共同的生存与发展。既能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投资领域,缩小中小体育企业由于普遍存在金融资源短缺,特别是长期融资由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而形成的巨大资金配置缺口,又能减轻投机市场对金融资源吸引空的压力,释放部分风险累积效应;此外,锁定部分资金也利于国家在金融调控与货币政策方面建立一种连锁推进的正反馈效应。欧美国家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来源也主要来自民间资本。欧美国家民间资本在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来源结构中的绝对强势,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水平。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来源中政府资本的绝对主导地位。
4、2 突破单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退出模式。构建多层次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有效退出机制
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必须拥有良好的退出渠道。退出机制是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一个完整周期的完成阶段,是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国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有3种主要形式:公开上市、关权转让和清算。奥运会要使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实现资本有效退出。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基金(包括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模式限于3种:多数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私下协议收购或转让退出;部分基金选择长期投资红利回报;少量基金借助国际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退出。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企业抽回投入的基金资本,加上被投资企业较高增值的收益,不仅是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循环运转和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条件。同时,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实现的资本收益越高,用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再投资的数额也就越大。因此,政府在保障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本的来源时,应该重视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本的退出机制建设,以确保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获得高额回报退出。依托单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市退出的总量非常有限;建立多层次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退出机制迫在眉睫。
4、3 突破制度框架,建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有关法律制度
快速发展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依赖完善的法律制度。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实现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以往任何形式的投资。因此,严格规范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机制,是保障奥运会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发展的必须措施。从奥运城市发展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表明,政府建立规范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将极大地促进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是规范风险投资人之间、风险投资人与企业之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北京奥运会后,国际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看,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规范并完善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2)制定有关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3)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主办过奥运会的国家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因素体现在税收、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监管以及破产法等方面。与主办过奥运会国家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缺乏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主体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出台《投资基金法》中有关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对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没有权威定界,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也缺乏法律依据,一些投资机构名不副实。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渠道存在法律障碍。在美国、英国和法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本的来源应包括银行、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养老金、保险公司、企业、富裕个人和家庭、国外资本、政府等。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银行法》规定,允许信贷机构将自有资金的5%,用于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有关养老基金的规定禁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向企业直接投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对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也是严重障碍。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性质、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等,以促进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2007年3月生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存继期、优先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投资,以及事先的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等有利于改善关系的运作形式,并放松了设立上的限制,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保护。当前,为了保证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机构的独立性并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仍需要改变目前存在的一。些制约要素,例如,许多规定与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要求的合约灵活性产生了冲突;双重税负要求在大大降低了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制仍然没有自己的合法地位等
等。另外,目前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在融资渠道上仍然较窄,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进入。而在政府参与的问题上,应当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而不应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
5 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几点对策
5、1 创新多种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模式
通过多种形式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以扩张规模,整合资源,已成为我国体育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它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经济驱动动力。综观举办奥运国家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多渠道、具有不同形式和效率的投资基金的注入将会给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特殊的活力和成长性。借鉴主办过奥运会国家美国、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设计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要有功能定位与性质划分,以对接不同投资基金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的需求。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将是多品种、多形式、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见表2)。
5、2 加大政府对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扶持力度
对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扶持力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参与情况可归结为3种类型。一是不参与。政府不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干预,例如,目前的英国和美国。尽管政府直接投资了一些项目,但是具体决策都是专业的投资人负责。二是直接干预。政府提供资金,并从管理计划、战略到具体的操作等全方位介入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例如我国和新加坡。三是介于前两者之间,既政府只进行适度的干预。以色列以及大部分欧洲、亚洲国家被归为这一类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仍需政府的大力扶持。(1)提供上市“绿色通道”与信贷优先政策。(2)建立科学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配置机制。(3)适当提高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收益,及时调整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资产配制结构。(4)保护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5)注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民营体育企业的价值取向,实现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的衔接。(6)加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7)利用政府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提高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募集效率。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6
关键词:投资基金;衍生品;策略
作者简介:陈炳辉(1983~),男,江西莲花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衍生品、金融市场、产业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4-0147-04 收稿日期:2008-05-20
关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投资基金作用,不少论述已有涉及。其中代表性的论述有陈晗、张晓刚、鲍建平(2001)等研究了股指期货在资产组合中的运用;孙建、五建军、张勇(2002),赵旭、吴冲锋(2003)等提出了金融衍生品有助于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概念;金睿、胡燕介绍了股指期货在西方基金管理中应用;杨伊侬、何亮、杨芷华(2001),陆怡皓(21202),杨静(21207),提出了股指期货在开放式基金中管理系统风险、应对流动性要求、组合投资等方面的作用。但是在这些论述中,由于立足点不同,偏重不一,缺乏策略可操作性和系统性。为此,本文从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与功能出发,多角度对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的策略进行研究。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与基础证券相比,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其交易特征、风险收益特征都具有独特之处,获得了投资基金的喜爱。
首先,金融衍生品市场通常具有高流动性、低交易成本特征。如股指期货流动性高,成交快,投资者能迅速把握市场机会;股指期货流动性高,交易行为带来的冲击成本就小,而且股指期货交易的佣金、税收等交易成本也小。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
其次,金融衍生品市场通常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杠杆机制。例如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只要支付保证金便可持有期货合约,相当于只用少量的保证金就持有相当于合约金额那么多的商品,通常保证金都要比合约价值要小得多,投资者由此而获得杠杆。
再次,金融衍生品市场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即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以在交易之初,进行买卖两个方向的交易。开仓后,投资者也不必非要交割,可以在相同合约上进行相反的操作来解除交割的义务。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双向交易的特征,金融衍生品基础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进行相反的操作而对冲基础资产的风险,也就是说金融衍生品具有套期保值的功能。
另外,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存在不同。例如期权就具有限制市场风险,但同时保留市场赢利空间的职能,这与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很大的不同。
金融衍生品的上述特征,赢得了投资基金的喜爱,金融衍生品不断成长为基金资产组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金融衍生品按基础资产的类别划分有许多种类型,在国外几乎都为投资基金所用。
二、运用金融衍生品的替资策略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流动性、低交易成本、高杠杆比率等交易特征,使金融衍生品在投资过程中替代基础证券进行投资,能获取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执行快,创造更大的投资规模,从而在市场上升时获取更大的收益,调整市场风险暴露程度等方面的优势,由此使金融衍生品得到了基金的青睐。金融衍生品的替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调整市场风险,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就是调整贝塔值。实施市场择时策略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预测调整市场风险的方法有三种:改变持有现金比例,买卖具有不同贝塔系数的股票,利用股指期货。利用股指期货进行调整,流动性高、成交快、成本低,而且不涉及投资组合的调整,当基金投资组合由多个下属经理人经营时,这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尽可能小地影响下属经理人的操作。调整市场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改变投资于市场的规模。例如基金经理人预期股市上涨,希望扩大其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规模,他可以通过购买股指期货来达到这一目的,在股指期货杠杆机制的作用下,投资规模放大,同时基金的贝塔增大;当其预期股市下跌,希望减少其在股市上的投资规模,他可以选择卖空股指期货来实现这一目的,此时贝塔降低。杠杆机制的存在对于倾向于扩大风险暴露从而提高收益、调整投资规模的投资基金来说很有吸引力,此时,金融衍生品成为传统投资工具的最佳替代工具。
构建指数化组合策略。相对于主动的管理策略,基金被动的指数化投资在有效市场假设下有着很强的吸引力,美国基金市场的业绩也证明了主动管理的基金的业绩在并不总是优于,甚至多数基金业绩不如被动的指数化投资(Jensen,1968),指数化投资由此兴盛。在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出现以前,指数化基金还不得不持有与指数组合一致的股票或用略少的股票来模拟市场指数,但组合的构建及调整容易产生交易成本,形成跟踪误差(法博齐,1999),例如基准指数调整之时,基金需要尾随进行调整,基金不但要承担交易费用,还因为通常调整进入指数的股票会出现价格上涨,而调整出的股票则会价格下跌,基金还要承担调整成本。股指期货的出现为指数化基金提供了不错的替代策略,将现金购买政府债券,并将其充当保证金持有与基金资产金额相等的股指期货。如果股指期货定价有效,那么上述策略就能完全复制指数,但股指期货估值过高时,可能导致持有期货时相对指数组合的亏损,反则反之,从而产生跟踪误差。在实践中,股指期货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在指数化投资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例如,美国指数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比例大约为40%。台湾加权股价指数基金是台湾唯一的一家指数基金,该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比较活跃,从该基金2005年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来看,参与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2%(黄志钢,2006)。
资产分配调整策略。不论战略性资产分配的类型,都需要战术性资产分配决策实现资产在各类型间转移。例如对于固定将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市场,而另外的40%投资于债券市场的基金,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基金资产组合的比例分配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基金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要么在现货市场买入或卖出资产组合中的特定数额,要么利用期货市场,购买需要增加资产规模的期货品种如股指期货,同时卖出需要减少资产规模的期货品种如利率期货。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资产分配调整有许多优点:交易成本低、执行快、避免现货市场操作对市场的影响、不干扰下属基金经理人的活动等,但同样要关注衍生品的定价是否合理。
三、运用金融衍生品的优化投资策略
除了利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特征,替代传统工具进行投资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也能为投资基金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从而优化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应用金融衍生品优化投资的策略有以下几种:
规避限制策略。有些证券市场对投资者市场进入和交易
有所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外汇管制、投资流向的限制,限制卖空交易等,使基金往往不能构建最优的证券投资组合。通常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此类限制较少,而且可以进行双向交易,这使得基金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可以绕过这些限制达到证券投资的目的,从而优化基金的投资策略。
优化投资组合策略。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别于传统的投资工具如股票和债券,根据组合投资理论,将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纳入投资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有利于分散组合风险,获得稳定的收益。丰富多样、形式各异的衍生品的出现,丰富了组合投资的选择,给投资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理论上来说,综合运用基础证券和衍生品,投资基金可以构造任何一种风险暴露类型的投资组合。因此,金融衍生品的运用能使基金更好地表达对市场的看法,更好地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投资。
金融衍生品套利策略。金融衍生品市场之间、它与基础证券市场之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这些联系可能被打破,这为基金进行无风险套利提供了机会,扩大了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例如,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股指期货各合约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些联系在期货定价中得到体现,但市场经常会出现某一资产估值过高或过低,通过套利交易――卖出定价过高的资产、持有估值合理的资产,或买入定价过低的资产,卖出估值合理的资产,基金便可实现无风险收益。股指期货套利交易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等,期权的交易策略则更多。多样的交易策略丰富了基金的策略空间。
分离择时与择股能力,组建ALPHA基金等。所谓的基金择时能力是指基金对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而择股能力则反映基金对特定股票定价合理与否的判断能力。在没有股指期货的时候,择时与择股可能会出现矛盾,如基金管理人预测市场要下跌时,发现了某股票被低估,但该股贝塔值较大,两者的矛盾由此产生。采用股指期货对冲该股票的市场风险,剩余的便是该股票的超额收益,从而实现择时与择股的分离。分离基金的择时与择股能力,只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某个节点上所采取的策略,如果基金只关注于发挥择股能力,持续地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基金也就成了a基金,旨在获取个股超出市场的超额回报。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是捕获个股超额回报、构建a基金的基础,同时也是转移d策略的前提,所谓的转移a就是将分离出的a再与到其他资产如S&PS00资产进行组合的策略,由于a与S&PS00资产的相关性小,可以进一步降低风险。
现金证券化策略。投资基金经常会有要求进行投资的现金流入,由于不能进行零股交易等限制或者交易成本太高,使基金在每次现金流入时立即进行分散化投资无法实现,投资者也不时会赎回基金,引起投资基金的现金流出,开放式基金不得不持有一些现金予以应对,这些现金无法进行及时投资,对于投资基金的业绩经常会产生不利影响。在基金有现金净流入时,利用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用这些现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将现金证券化,等到现金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购买股票。当基金出现现金净流出时,基金可以先出售股指期货,调整投资规模,然后再出售相应数量的股票,这对于改善基金业绩有着积极的作用(Frino,2006)。
指数化投资基金、ETF调整和修正跟踪误差。跟踪误差,就是指复制组合收益相对于其基准组合收益的波动性,一般用标准差来测度。它主要原因有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复制误差、计算误差,基准指数样本调整,收入及再投资差别,现金拖累即由于基金现金流入、流出等原因而不得不持有部分现金所导致的跟踪误差等(康跃等,2005),其中现金拖累等因素是可以控制的。跟踪误差是衡量指数化基金业绩的标准之一,跟踪误差越小,指数化基金表现越好(马骥,2006)。因此,指数化基金要不断地调整和修正跟踪误差,用股指期货控制现金拖累等因素的影响,进行现金证券化,调整复制组合的贝塔系数等,有助于指数化投资基金管理跟踪误差。
部门配置策略。股指期货市场的存在为投资基金资产的部门配置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当股指期货市场产品丰富时,不同期货产品的组合为构建部门资产配置提供了便利工具(法雷尔等,2000)。例如基金管理人发现市场小盘股的估值过高,而大盘蓝筹则估值合理,那么管理人可出售小盘股指期货,同时持有大盘蓝筹指数,从而利用小盘股估值不合理获取收益。类似地管理人也可利用行业与大盘指数的组合构造特别的行业资产配置。
四、运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投资基金通过分散化的证券投资能有效地分散各证券的非系统性风险,降低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没有能力处理系统性风险。衍生品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陷,为投资基金提供了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按市场方向分为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当证券基金预测市场将下跌之时,为了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基金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基金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卖出套期保值受基金追捧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约成本。基金规模大,如果在现货市场上大规模出售股票规避下跌风险,对市场造成非常大的冲击,增加交易成本,但运用指数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由于期货市场的高流动性,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要小得多。二是规避限制。很多基金经理认为抛出股票也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因为他们受持有特定种类的股票的限制。售出股票以后,所获得的现金并不能立即投资于其他领域,但期货市场无此限制,给基金经理人更大的机会和灵活性。三是避税。在美国,股指期货能用来延迟股票组合资本利得的实现,因而能延迟缴纳资本利得税,获得纳税延迟期间的利息收入。假设某美国基金拥有的股票投资组合自购买以来其价值上涨了50%,但价值被高估了10%,如果现在售出该投资组合,等到价格下跌到合理价位后再买回,则基金投资人要立即履行资本利得50%的所得税义务。如果基金用卖空股指期货的方法对该股票投资组合进行保值,基金投资人则不用交纳任何资本税,直至基金将股指期货平仓,如平仓价位为其价值,则投资人只需支付资本利得即10%的所得税。使用指数期货,基金投资者对当前资本利得的40%延迟了纳税(金睿等,2002)。
在基金利用股指衍生品进行卖出套期保值策略时,有多种策略可供选择:第一,通过股指期货动态合成期权(袁萍,2007),或直接持有股指期权,进行组合保险。第二、进行贝塔对冲,使包括股指期货的整个组合贝塔系数为零。第三、风险最小化的套期保值,此时,套期保值比率等于被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波动率和期货合约的收益波动率两者的比值(法博齐,2000)。第四、套期保值的避险程度与收益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完美的避险策略对应的是价格有利变动时收益空间的放弃,因此,套期保值的程度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看法决定,根据对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的把握程度来套期保
值,调整市场风险暴露程度,获取相应的收益。
与卖出套期保值相对应,当基金来不及建仓,或未来将有大量现金流入时,为了防止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而提高建仓价位,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买入套期保值。在买入相应金额的股指期货合约后,管理人可以从容地在市场上进行操作,买入股票,规避价格上涨风险,然后再逐步减少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
五、运用金融衍生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
开放式基金相对于封闭式基金,具有流动性强、投资者通过赎回资产进行即时监督的优势,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随时的申购与赎回行为,也对基金提出了更高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结构、现金流入与流出不相匹配时。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无法满足持有人的赎回需求而导致风险,即为满足基金持有人的赎回要求,开放式基金变现其资金过程中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基金的流动性风险(,2004)。
当开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为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要求需要从资产组合中抛售部分流动性资产。这首先会产生交易费用,同时基金变现时资产价格不确定,特别是在赎回申请较大,需抛售较多资产时,可能给市场带来抛压,而进一步压低价格,使基金遭受损失。亏损可能会进一步刺激投资者的赎回而产生恶性循环。
因此,开放式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益与流动性之间寻找微妙的均衡,合理地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方法很多,比如,进行流动性评估,合理配置资产,赎回限制与费率结构设计(赵旭等,2003),优化投资者结构等。拓宽融资渠道,进行负债经营等。
金融衍生品的应用为开放式基金管理流动性风险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当开放式基金面对兑付压力时,管理人可以先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以防止基金抛售股票变现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当股票现货卖出后,再将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平仓。在此策略下基金的抛售对其业绩的影响要小得多,这样便可以打破恶性循环,管理流动性风险。当市场下跌刺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负债经营策略未必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因为基金在融资后,还是不得不抛售股票进行偿还,基金抛售行为对自身业绩的影响不可避免,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这一策略尤其重要。
金融衍生品,不仅在事中有着积极的管理价值,在事前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股指期货等对冲工具的应用,使基金可以对冲市场不利波动时产生的收益波动,因此收益更稳定,这将有助于稳定基金持有人的赎回需求,使基金的现金流更为稳定。特别是在市场呈下降趋势之时,基金通过运用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可以在不改变其资产组合的情况下,对冲市场下跌风险,降低了基金持有人赎回投资的动机。再如,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具有高流动性,可以即时变现,它也有高杠杆特点,在购买股指期货后,基金可以持有更多的国库券等流动性资产,使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更强,可以更好地满足持有人不时的流动性需求。因此,股指期货在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结论与建议
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流动性、低交易成本、高杠杆比率、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等多种交易特征和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利用这些特征,将金融衍生品加入到资产组合中,替代传统投资工具进行投资,投资基金能获得非常多的好处,如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执行更快、放大投资规模、提升收益空间、控制市场风险等。替代传统投资工具,并不能反映金融衍生品在投资基金中的全部投资功能,在许多情况下,金融衍生品的运用能优化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比如在证券市场存在市场准入和交易限制等情况下,金融衍生品可能为基金投资提供了规避方案,金融衍生品的收益与风险独特之处,也能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同时为基金提供利用市场非效率的多种套利机会,分离基金的择时和择股能力,组建ALPHA基金,为进一步转移ALPHA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证券化,提升基金业绩等等。除了金融衍生品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策略外,金融衍生品还能运用于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别是在市场风险管理中,金融衍生品扮演的角色尤其重要,是金融衍生品最主要的经济功能,也是金融衍生品得到运用的最主要原因。如在2006年7月份台湾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期权的共38家基金,参与的比例为13%。其中利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进行资产配置或投机的有8家,利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进行套期保值的有28家。其中2家参与了套利交易。可见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期权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黄志钢。2006)。
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在投资基金中运用的策略非常丰富,对投资基金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业绩,规避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投资基金稳定证券市场和改善公司治理等功能,加快推出股指期货有其现实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状况下,上证指数从2007年末的历史最高点,被“腰斩”至3000点以下,投资基金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响应投资基金业的呼声,加快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不动产基金投资篇7
摘要:合理的投资组合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必要前提。本文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绩效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优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 资产配置 投资收益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由国家统一实施,政策目标是广覆盖、保基本。截至2014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已经达到84232万人。作为广大劳动者退休后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制度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着重要意义。
早在1997年,我国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了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当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刚由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基金结余额有限;且资本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工具不多。因此“买国债、存银行”是符合当时大背景的选择,其能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保底”工作。但随着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推进,该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
首先,狭窄的投资渠道使基金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逐渐扩大,基金规模不断增长。2014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高达35645亿元。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能较好地满足流动性、安全性需求,但收益率一般较低。如果投资收益率不能跑赢通货膨胀率,无疑将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严重的贬值损失。
其次,这种保守的投资政策与我国的筹资模式并不匹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属于基金部分积累制。其中社会统筹为现收现付制,遵循以支定收原则,从理论上讲这部分基金应大致处于收支相抵状态,投资压力相对较小。而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具有典型的长期性特征,除缴费外,累计投资收益是决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提高劳动者未来的退休待遇。
为了弥补制度缺陷,我国开始探索养老金入市的具体方式。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正式试点运营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2012年,其受广东省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截至2014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权益达到110 9、74亿元,其中累计投资收益为303、92亿元;广东委托资金权益达到1055、58亿元,其中累计投资收益为173、36亿元。这些措施也反映了我国对于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制度的迫切需求。
二、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现状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单位和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模式看,这两者皆属于完全积累制,对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较高。
职业年金起步较晚,具体投资办法有待另行制定。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二十余年历史,制度相对成熟。截至2014年末,全国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共计7、33万户,参保职工为2293万人,基金总规模达到7689亿元。为了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我国先后颁布了多个重要文件,典型代表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013),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不断丰富投资工具、逐步放松对投资比例的约束。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第一,投资范围比较广泛。具体投资对象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上投资工具大致可被划分为流动性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权益类产品三大类。流动性资产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固定收益类资产往往能获得比较稳定的回报,权益类资产虽然风险相对较高,但也带来了高收益的可能。第二,对投资比例仍有所限制。其中,流动性产品的最低比例为5%,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最高比例为135%(基于债券正回购比例不超过40%的前提),权益类产品占比则不得超过30%。第三,允许企业年金基金参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这实际上是对冲策略的应用,即此时只能做空股指期货,且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在现有政策的规定范围内,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投资绩效总体来讲比较理想。由表1可知,在2007-2014年间,其投资收益率有六个年度超过了同期通货膨胀率。此外,表1的数据还显示基金投资回报与外部金融市场的表现密切相关。在2007年、2009年和2014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分别高达41、00%、7、78%和9、30%,这无疑是受到了牛市大环境的影响;而20 08年、2011年的投资亏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当时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熊市行情。
数据来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来源于《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通货膨胀率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验总结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财政性战略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其于2000年8月设立,截至2014年末,基金资产总额达到15356亿元。面对逐年增长的基金规模,我国对其投资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适应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
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基金进行分散化投资,但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境外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意味着拉开了海外投资的序幕。除了以上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外,我国陆续以专项审批方式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涉及的投资对象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贷款、股票指数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将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同时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除扩大投资范围外,本次会议还上调了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信托贷款的投资比例。
综上所述,就投资范围而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在境内和境外进行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从投资比例看,我国根据不同投资工具的特点分别规定了投资上限或下限。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企业债、地方政府债、股权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20%;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则不得超过10%。
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资产配置的空间明显更大。如表1所示,在20 07-2014年间,除了20 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投资亏损外,其余年度皆获得正收益;且在绝大多数年份,其投资收益率不仅跑赢了通胀,也高于同期的企业年金。
四、优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的对策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绩效,就必须在重视安全性的基础上探寻更有效的投资路径,这不仅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支付压力,也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结合已有投资实践,建议养老金投资坚持两大原则:一是采取多元化策略,二是实施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尤其要对诸如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作出限制。除此之外,还可从以下方面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
1、根据筹资机制的不同,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差异化的投资模式。对于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资金,其运营方式是用当期征缴的保费支付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外,可将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对于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基金,从参保者开始缴费到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中间长达数十年时间,应利用流动性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以实现理想的收益率。此外,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介入金融衍生品市场,其目标为套期保值,严禁投机。特别是当整个金融市场不景气时,通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从事对冲交易,无疑能较好地应对系统性风险。
2、健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机制,适当拓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我国尚未颁布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具体办法,考虑到其制度模式与企业年金有一些共同之处,在制定后续政策时可借鉴企业年金的相关做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一直坚持多元化投资,建议在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一是探索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以便于在国际市场上分散风险;二是通过直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改制、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参与力度,在保值增值的同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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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基金投资篇8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资产配置 投资收益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由国家统一实施,政策目标是广覆盖、保基本。截至2014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已经达到84232万人。作为广大劳动者退休后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制度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着重要意义。
早在1997年,我国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了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当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刚由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基金结余额有限;且资本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工具不多。因此“买国债、存银行”是符合当时大背景的选择,其能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保底”工作。但随着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推进,该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
首先,狭窄的投资渠道使基金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逐渐扩大,基金规模不断增长。2014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高达35645亿元。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能较好地满足流动性、安全性需求,但收益率一般较低。如果投资收益率不能跑赢通货膨胀率,无疑将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严重的贬值损失。
其次,这种保守的投资政策与我国的筹资模式并不匹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属于基金部分积累制。其中社会统筹为现收现付制,遵循以支定收原则,从理论上讲这部分基金应大致处于收支相抵状态,投资压力相对较小。而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具有典型的长期性特征,除缴费外,累计投资收益是决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提高劳动者未来的退休待遇。
为了弥补制度缺陷,我国开始探索养老金入市的具体方式。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正式试点运营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2012年,其受广东省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截至2014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权益达到1109、74亿元,其中累计投资收益为303、92亿元;广东委托资金权益达到1055、58亿元,其中累计投资收益为173、36亿元。这些措施也反映了我国对于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制度的迫切需求。
二、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现状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单位和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模式看,这两者皆属于完全积累制,对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较高。
职业年金起步较晚,具体投资办法有待另行制定。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二十余年历史,制度相对成熟。截至2014年末,全国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共计7、33万户,参保职工为2293万人,基金总规模达到7689亿元。为了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我国先后颁布了多个重要文件,典型代表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013),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不断丰富投资工具、逐步放松对投资比例的约束。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第一,投资范围比较广泛。具体投资对象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上投资工具大致可被划分为流动性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权益类产品三大类。流动性资产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固定收益类资产往往能获得比较稳定的回报,权益类资产虽然风险相对较高,但也带来了高收益的可能。第二,对投资比例仍有所限制。其中,流动性产品的最低比例为5%,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最高比例为135%(基于债券正回购比例不超过40%的前提),权益类产品占比则不得超过30%。第三,允许企业年金基金参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这实际上是对冲策略的应用,即此时只能做空股指期货,且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在现有政策的规定范围内,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投资绩效总体来讲比较理想。由表1可知,在2007 2014年间,其投资收益率有六个年度超过了同期通货膨胀率。此外,表1的数据还显示基金投资回报与外部金融市场的表现密切相关。在2007年、2009年和2014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分别高达41、00%、7、78%和9、30%,这无疑是受到了牛市大环境的影响;而2008年、2011年的投资亏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当时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熊市行情。
数据来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来源于《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通货膨胀率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验总结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财政性战略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其于2000年8月设立,截至2014年末,基金资产总额达到15356亿元。面对逐年增长的基金规模,我国对其投资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适应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
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基金进行分散化投资,但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境外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意味着拉开了海外投资的序幕。除了以上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外,我国陆续以专项审批方式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涉及的投资对象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贷款、股票指数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将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同时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除扩大投资范围外,本次会议还上调了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信托贷款的投资比例。
综上所述,就投资范围而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在境内和境外进行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从投资比例看,我国根据不同投资工具的特点分别规定了投资上限或下限。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企业债、地方政府债、股权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20%;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则不得超过10%。
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资产配置的空间明显更大。如表1所示,在2007-2014年间,除了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投资亏损外,其余年度皆获得正收益;且在绝大多数年份,其投资收益率不仅跑赢了通胀,也高于同期的企业年金。
四、优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的对策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绩效,就必须在重视安全性的基础上探寻更有效的投资路径,这不仅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支付压力,也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结合已有投资实践,建议养老金投资坚持两大原则:一是采取多元化策略,二是实施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尤其要对诸如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作出限制。除此之外,还可从以下方面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